第三節 贌權

關燈
家收管;如有失落,該他坐還。

    今欲有憑,立約字一紙,付執為照。

     再立約:準佃人轉贌他人,頭家不得阻擋等情。

     乾隆十六年四月日具。

     業主李時協、王波、黃俊、陳郡、黃朝、黃卻、何妙、吳升、林舜、薛基、吳國 吳贊、張水生、林昌 第三五退耕佃歸管字 立退耕佃歸管屋宇、麻廍、田園以及風圍、竹木、青苗對象字人徐阿添兄弟等,情因于鹹豐十一年欲力耕作,前來向得富興莊經理人徐敏義等手内,贌過聖母娘祀典埔田一處,當日經衆議定每年應納埔租,無論新舊肥瘦,權宜抽的。

    其田園開荒既滿,依照常情抽納。

    添茲因另行耕種,兄弟相商将此所贌田園及自己築造房屋一座、麻廍一項,概行廍内對象,全備器具、青苗、坡塘等項,退贌與人,盡問祀内人等俱各不欲承領,托友引就與徐敏義出首承耕歸管。

    即日經衆面定時随概行價數,計共佛銀二百六十大元正。

    當場立約,銀、字兩交清白,添等日後不敢增找等情,亦不敢串課祀友,分贌舞弊;如有此情,系添兄弟一力抵擋,不幹承耕歸管人之事。

    自退耕以後,即交付于徐敏義居住掌管,永為耕種,竭力經理祀典,神人均屬兩便。

    此系二比甘願,兩無迫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退耕歸管字一紙,付執永照。

     即日批明:實收過字内價數計共佛銀二百六十大元正,親收足訖,批照。

     同治八年(己巳歲)十二月日。

     代筆人祀友鐘步階 說合人林陳福 在場見祀友曾陳養、羅文鶴、徐阿才 立退耕歸管屋宇麻廍田園以及竹木青苗對象字人徐阿添 第三六贌耕園約字 具立贌耕園約字人鬥六廳大槺榔東頂堡北港宮口街姚捷三,茲因向本港蜊雅街吳釆修贌出聚奎閣園一宗,址在草湖圖一四二番,經丈一甲一分五絲,東西四至載在契内明白為界。

    定約每年贌價六八銀六大元,又納地租金三元四角六點四厘正。

    面定先繳稅銀,然後耕園。

    譬如來年稅銀,必須先于本冬十二月十六日交納清楚,方準耕園;倘屆期未能繳清稅銀,應聽園主起耕轉贌他人,決無異言。

    恐口無憑,合立贌耕約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光緒三十年(舊曆申辰)十二月日。

     立贌耕約字人姚捷三 第三七贌園字 立贌園字人台南廳善化裡堡溪尾莊第一番戶胡全安,有園一坵,坐落土名在東勢宅莊北畔,二甲四分,贌過社内莊王武、胡福教、周金元耕作,每年先稅銀二十元,交付業主胡安全收入。

    二比議定,限至五年為滿,再議約。

    立贌園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二十九年月日。

     立贌園字人胡全安 第三八甘願退耕收回工本銀字 立甘願退耕收回工本銀字人黃烏九,前有承贌瀛書院水田一段,全年小谷五十石,址在芝蘭一堡内湖大坡尾。

    其田經九曆耕無異,因上年九積欠租谷,無可清完,被本府憲雷責革在案,欲将田起耕别贌。

    礙因此田系近池邊,每逢水漲,十無三四可收,上年經九備資工挑土填高,并再築新田,所費資本甚多。

    府憲既欲将田起耕,虧九所費工本無歸,以此受押數月。

    旋總理陳景崧出為理處,勸改着令新佃張水文備出佛面銀一百九十大元正,付九收入,以為前費資本,并完繳所欠租谷五十石。

    九即甘願具結完案,即将所耕書院水田并再築前田一盡歸新佃前去耕作。

    此系憑公理明,出自甘願,日後永不敢翻異,口恐無憑,立甘願退耕收回工本銀字一紙,付執永遠存照,行。

     即日九同公親親收過退耕收回本銀字内佛面銀一百九十大元正足訖,照,行。

     光緒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郭昆玉 經理抄封兼辦登瀛書院委員公親總理陳景崧 場見母親郭氏 立甘願退耕收回工本銀字人黃烏九 第三九谕示 署福建台灣府台灣縣正堂、加五級、紀錄五次熊,為咨行事。

    案蒙欽命福建布政使司吳劄開,道光七年二月初五日奉總督部堂孫劄付,道光七年正月二十一日準兵部咨:職方司案,呈準廂黃旗漢軍都統咨前事一案,相應原咨行文閩浙總督,轉饬查辦可也。

    計連單一紙等因,到本部堂。

    準此,合就行劄司,即便遵照部文粘單内事理,轉饬台灣府、縣遵辦毋違,計粘單等因。

    又為前事,道光七年二月二十一日奉巡撫部院韓憲牌,道光七年二月初五日準總督部堂孫咨,準兵部咨同前因,計粘單一紙到司。

    奉此,除行台灣府轉饬遵辦,合就饬行。

    為此,仰縣官吏立即遵照部行,克日示谕各莊耕佃人等,自道光六年為始,應完大小租粟:台屬新化裡大潭底莊,計八莊,應交陳慎端認佃給單管業;嘉屬椰樹腳等莊,應交石希盛認佃給單管業。

    所有施候名下應完供饷,即着陳慎端、石希盛照契内過戶征輸,仍谕管事陳集義速将該處耕佃姓名、田甲、租簿,并原值鬥栳逐一檢交石希盛、陳慎端承受管業,并饬管事領回壓兩取具收領,交督墾交查。

    其鳳屬觀音裡等莊,暨嘉屬史柳甲等莊,即饬蔡世澤承管,于本年秋間陸續辦理,均毋違延幹咎,此劄,等因。

    前府憲鄧劄同前因,并粘單一紙各到縣。

    蒙此,業經谕饬督墾蔡世澤辦理在案。

    茲據監生蔡世澤具禀,請将椰樹腳等莊一并出示等情,除示外,合并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台屬新化裡大潭底莊磚仔井,及毗連嘉屬椰樹腳等八莊佃人知悉:爾等原有承耕施候地畝,曆年應納大小租稅,台屬大潭底莊,計八莊,自道光六年為始,應納大小租稅向陳慎端交納,認佃給單;嘉屬椰樹腳莊應納大小租稅,向石希盛交納,認佃給單納課。

    所有施候名下應完供饷,即着陳慎端、石希盛等遵照契内過戶征輸。

    各該莊佃務須循照舊規交納,毋得藉端刁抗及挨延短少情弊;而陳慎端、石希盛亦不得任意增稅,辄換耕佃滋擾。

    自示之後,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七年七月日給。

     貼椰樹腳莊曉谕 第四○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府八房首書蔡振聲、謝時泰、王璧輝、餘炳金、呂觀瀾、田英才、周通、商滋成,郡業戶黃樹德堂,為同立約字,以昭久遠事。

    緣府轅有鼎臍塭,東西四至原有定界,與黃樹德堂之北尾雙頭濑塭毗連,年征塭饷銀三百一十兩。

    前于道光五年間,系樹德堂之黃化鯉認贌永佃。

    至道光十三年,呈請減價,年隻納塭饷時用銀三百一十元。

    迨道光二十二年,樹德堂因辦鳳屬鹽課累賠封收,時系許協記用潘豐記名字頂贌鼎臍塭佃,府八房亦隻收塭饷銀三百一十元。

    所有侵管北尾雙頭濑二塭,與府八房原無幹涉。

    鹹豐九年,樹德堂之黃景琦出頭執契,控讨北尾二塭,雖有公親調處,亦系樹德堂與許協記互相理會,仍與府八房亦無幹預。

    茲因本年樹德堂控蒙道憲提辦,公親出為調處,除勸令許協記即大雹,與現耕轉贌鼎臍塭田吳心婦等各降心相從,再勸令黃樹德堂墊還吳心婦等前被許大雹收去之六八佛銀一千元,具呈和息,永斷葛藤外,所有府八房之鼎臍塭願照舊章,自同治五年起,将該塭付贌黃樹德堂為永佃,而黃樹德堂每年納府八房塭饷六八銀三百六十元。

    以後該雖有豐歉,樹德堂不得推诿拖缺;府八房又隻按期收饷,不得增稅别贌。

    自此一和千休,同為沆瀣,日後黃家子孫,府八房後起首書,均各遵約,永無異言。

    恐口無憑,合同立合約字一樣二紙,分執為照。

     同治四年十二月日。

     同立合約字人商滋成、王璧輝、周通、謝時泰、呂觀瀾、蔡振聲、田英才 餘炳金、黃樹德堂 第四一永遠契約書 業主府八房 管理人餘家骥 業主永贌戶黃樹德堂 管理人黃修甫 今因府八房有承管台南廳安定裡東堡、新化裡西堡等處鐤臍塭及田園業,址在六塊寮莊大洲莊界内,與修甫之黃樹德堂私有北尾雙頭濑魚塭及田園業毗連,早前原贌修甫祖父黃化鯉為永佃。

    至同治四年,又與修甫之父黃景琦重新立約為永佃。

    本當永遠遵約而行,均無異議。

    前因土地調查,府八房承管之贌田園業主權,歸管理人餘家骥等承認;其該塭田園之永贌戶,仍認定黃樹德堂管理人黃修甫。

    各遵前約履行外,協議五條申列後。

    合立契約書一樣二紙,互換擦印,各執一紙,永遠存照。

     一、議明:府八房承管鐤臍及塭田園業,與黃樹德堂私有北尾雙頭濑塭及田園業,各有買受契卷印照執管,本無相混。

    因昔時發給丈單十七枚,府八房、黃樹德堂及黃欽名字丈單内合名填寫,甲數多寡緻難分晰。

    現協議将丈單分開執管,新化裡西堡丈單十枚,安定裡東堡丈單一枚,歸府八房承認執管;新化裡西堡丈單四枚,安定裡東堡丈單二枚,歸黃樹德堂承認執管。

    自今而後,業主權以及甲數多寡,憑照各執丈單承認,以昭平和。

     一、議明:鐤臍塭及該田園照舊約每年七三贌銀三百六十元,以循舊約。

     一、議明:贌戶如有抗欠稅項,應聽業主别贌;倘無抗欠稅項情事,業主不得異議改贌,以昭信守。

     一、議明:現在土地調查,從來錢糧增減,尚難預策;設或加增,屆時共同妥議,以昭平允。

     一、議明:契約書永遠信守,不得解除廢棄,以昭世守。

    右之契約,無相違約也。

     光緒三十年三月日。

     台南市街考棚口街第七番戶鐤臍園塭業主府八房管理人餘家骥、餘家呂、許南琳 曾瑞高、陳承宗、郭仲翥、楊奪元、商華延 台南市街總趕宮街八十七番戶北尾雙頭濑園 贌業主并鐤臍園塭永贌戶黃樹德堂管理人黃修甫 第四二谕單 欽加光祿寺署正銜、調補新竹縣儒學正堂、加五級劉,谕佃戶馮阿芳知悉。

    該佃戶今向本學承耕桃澗堡八張犁莊學田一段,每年應納大小租谷五十六石,限至曆年六月早季收成之日,立即曬幹車淨,完納清款,年歲豐歉,均不得濕冇短少;如有短欠升合,本學立即将田起耕,調佃别贌。

    其租谷若年清年款,并無拖欠,其田準該佃戶久遠耕種,不必另調别佃,緻滋事端。

    茲本學驗查該佃戶馮阿芳上年承耕字内批明,有備出修理田屋工本銀十四元,日後新舊佃交接之日,應令該佃戶備出佛銀十四元交舊佃收回。

    相應批照,以昭平允,兩不得刁難。

    合給谕單為照。

    各宜凜遵,毋違,此谕。

     右谕佃戶馮阿芳 光緒七年二月十一日給。

     第四三谕示 欽加光祿寺署正銜、調補新竹縣儒學正堂、加五級劉,為給田承耕,以重學租事。

    照得本學原有水田一處,坐落土名東勢莊,四至界址耕帖載明。

    每年議定納大小租谷五十四石正;其租谷定限每年六月收成,過車幹淨,赴學完納清款,不論年豐歉,俱不得短欠升合,濕冇等弊。

    如該佃戶楊竈生曆年租谷五十四石依期完納清款,并無拖延短欠,準其永遠耕種。

    該佃戶永耕以後,亦宜小心謹慎,勤力耕種,毋稍疏怠,切宜凜遵,無負本學殷懃擇佃緻意,此谕。

     再批明:此田原有房屋三間,其餘六間系該佃戶自出工本銀四十元起蓋。

    如該佃戶并無短欠租谷等弊,平空取佃,應令新佃戶将工本補還舊佃,批明。

     再批明:此田因水不敷用,該佃戶自出工本添築坡一座,以增灌溉。

    如該佃戶并無欠租等弊,平空取佃,應令新佃戶酌量補還工本,批照。

     右給佃戶楊竈生收執,準此。

     光緒二年十一月十五日給。

     第四四谕示 代理台灣府苗栗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林,為給谕永遠承耕事。

    本年九月初十日,據莊民謝永安禀稱:北坑田園一處,現蒙詳準移交苗栗,以為書院膏夥;四方載德,多士沾恩。

    但現下公款無多,僅此原租額二百六十五石,誠恐膏夥不敷,安願加租谷六十石,以廣書院經費。

    但原有之田不免難以為數,惟該處山腳溪邊,前人苦其艱難未及開辟之處,間或有可成田,然工浩大,非可驟成,如蒙永遠賃耕,安自願備出工本換辟為田,将來容有彌補。

    務農食力,功在能勤,安願出首承耕,遵将租谷三百二十五石,每年照數繳清。

    粘連保結,叩請給谕永耕等情到縣。

    據此,除批示外,合行谕饬。

    為此,谕仰該莊民謝永安即便遵照,永遠承耕,每年應繳租谷務請精燥幹潔,不準稍有蒂欠;倘敢抗玩,緻幹重究,毋違,切切。

     光緒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谕。

     第四五佃單 佃單 台北府正堂雷,為給耕事。

    照得本府經理林案抄封,有竹南三堡田寮莊田一份、園一份,原帶□□□水租□□。

    給與佃人陳得耕種,議早冬六月間交納八石五鬥,晚冬十月内交納八石五鬥,務須曬幹搧淨,不得混用濕冇之榖抵塞,豐歉兩無加減。

    當日收過該佃預抵無利碛地銀六十七大元;倘有拖欠,即将此銀控抵;再有不敷,為保認人賠補足數,仍将所帶田寮等項全份交還,聽候另布。

    如每冬交納清楚,應準該佃永遠耕種;倘或不願承耕,本冬并無短欠,即由本府将所交無利碛地銀當堂發還,原單繳銷,不準署内丁胥差役人等扣取分文,此照。

     右給佃人 陳得收執 光緒十四年四月初一日給 印 第四六佃照 欽加知府銜、即補清軍府代理台灣府龍,為給照事。

    案據抄封總理王聯記禀稱:半線堡湳尾莊抄園兩段,原系林文渠、莊南丁耕種,年完納稅銀七元。

    據現佃潘蘭芳以每年願納租谷一十石,懇為轉禀給予印照,永遠贌耕,應否照準?禀請察核等情到府。

    據此,查現佃潘蘭芳既願加租承耕,候核給照承領。

    除禀批示外,合給印照。

    為此,照給該佃潘蘭芳遵照,永遠承耕,完納租谷,毋得短欠,始勤終怠,緻幹革換,切速,此照。

     光緒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給。

     執照 欽加二品銜、鹽運使銜、在任候補道中路營務處、特授台灣府陳,今據彰化縣半線堡莊佃潘蘭芳完抄封戴案。

     光緒十九年份早晚季租谷一十石正。

     光緒十九年十二月日給。

     府管地福字第四三号。

     潘蘭芳 第四七佃照 欽加道銜、署理台灣府正堂周,為給發印照管耕事。

    照得田中央、四塊厝等莊抄封匪首鄭豬母、林晟水田二段,丈明六甲五分;又牛埔仔莊水田一段,丈明五分。

    該田現已荒蕪,無人承耕。

    緣此叛産官租,有關支給兵饷之款,饬據總理招集佃戶林廷棟願自備工本前往開墾耕種,年應納谷二百一十九石,無論豐歉,均應繳納,不得拖欠。

    亟須給予印照,庶佃戶管耕有據,合行發給。

    為此,照仰佃戶林廷棟即便遵照,永遠管耕,按年繳納,給領印串執憑,毋得始勤終怠,緻負委任,切切,此照。

     右照仰佃戶林廷棟準此。

     光緒元年二月初五日給 第四八佃批執照 佃批執照 管理各屬林、陳、許三案抄叛租總理,具為給批事。

    據佃戶張常榮前來認耕得大岸頭莊抄封水田三甲四分五厘四毫,年遵照認耕字内租榖八十石正,早季完四十石,晚季完四十石,無論豐歉,均應按季運赴本公館倉口,照例風扇幹淨完納,給與完單執照;倘敢挨延短欠以及藉混轉相頂替滋事等情,立即起耕别招,不許争抗。

    如無各等情,限以三年為滿,再行酌議,合給此批執照。

     批明:此段官田,因十六年被水沖壞一隅,沙石成山,今招佃戶張常榮贌去墾耕,以後如無欠租等情,準其永遠承耕,此照。

     光緒十九年十二月 日。

     第四九佃批字 同立佃批字人業主陳士鬧、楊德吟等,有同置青山埔一所,坐落新豐裡,土名鳥山腳,東至大山頂,西至侖頂,南至溝,北至侖脊,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力耕作,托中向贌與餘愛觀前去開墾,三面議約開荒三年終并無租稅,其餘議定每年貼納租粟一石三鬥,至冬成付業主挑運,不敢少欠;如有少欠,起耕别佃;若無欠租谷,永為己業,不敢阻擋。

    保此山業系是陳、楊創置,與别人等并無幹涉。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佃批一紙,付執為照。

     乾隆四十一年正月日。

     代書并中人林克明 同立佃批字人陳士鬧楊德吟 第五○之一賃耕字 立賃耕字人佃戶陳茶、陳王、吳慕等。

    茲因業主李進記明買過黃豐年給墾七十二份埔地一所,東至曾文溪,西至雜份塭仔,南至合源沙侖,北至瀚溪并雜老妉股為界。

    址在安定裡,土名公地尾。

    招陳茶等出為墾耕,現經成業,明議每屆收成之期,将園面所種五谷、雜子,抽出十分之三以付業主完租,逐年照約清納,不得藉端推诿,滞延短缺;倘無照約,聽業主起耕換佃,茶等不得異言,亦不敢恃強阻撓,别生事端。

    此系二比明約,口恐無憑,合立認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十五年四月日。

     立約字人佃戶吳恭、陳茶、陳王 第五○之二約字人 立約字人業主李進記,今有自置黃豐年給墾埔地一所,址在安定裡七十二份,土名公地土尾,東至曾文溪,西至雜份塭,南至合源沙侖,北至瀚溪并雜老沈股為界。

    今招佃戶陳茶等出為耕墾,現既成業,應納租項,明議每屆收成之期,将園面所種五谷、雜子三七抽得,業主得三,佃戶應七,逐年照約交納,許其永佃耕作;如無照約,聽業主起耕别招他佃,茶等不得恃強阻撓,生端滋事。

    此系二比明約定規,各無異言,茲特立約字一紙,付為執照。

     光緒十五年四月日。

     立約字人業主李進記号 第五一贌永耕字 立贌永耕字人林合,今有埔社昭忠祠田一段,址在圭仔頭莊,共田五甲,四面界址俱至石釘為界。

    今向昭忠祠承贌永耕,當日三面言定,自辛卯起,每年認納租谷七十五石,永遠耕作,照數定納。

    其田合自耕,或别贌,不得刁難。

    此系仁義交關,各無迫勒,口恐無憑,立出贌永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辛卯(十七年)九月日。

     立贌永耕字人林合 第五二招永耕字 立招永耕字人吳乞食,有承父遺掌福德祀園地一段,址在武營後,東至冢埔,西至橫路,南至吳壘園,北至鄭天送園各為界。

    今因帶欠課租不少,乏銀完納,願将此園出贌,托中招得吳松音官前來承贌耕作,三面議定佃人備出無利碛地銀一百三十六大員正。

    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随将該園踏明界址,交付吳松音永遠耕作。

    年納園租銀六大員,除納課租三員交佃完納外,尚該銀三員,以為遞年祀祭福德爺壽誕之需。

    二月定銀六角,交食祭祀;餘二員四角,歸佃辦理。

    自贌以後,任憑吳松音子子孫孫永遠耕作,食及子孫不敢言及起耕找贖滋事。

    此系久遠配納福德爺祭祀,他人亦不得混贌。

    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立永耕字一紙,并帶丈單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永耕字内無利碛地銀一百三十六大員正足訖,再照,行。

     一、批明:自己巳年起,經将二月福德爺壽誕配與上段祭祀,剩下前定園租六角,因欲修改無資,懇向佃戶借銀三元,願将該園租六角任其遞年抵利,不敢異言,照,行。

     同治五年十一月日。

     場見人菩觀詞 在場人吳順日 認耕人吳文海 代筆人吳泓 為中人吳元球 場見人吳朗 立招永耕字人吳乞食 第五三承耕字 立承耕字人李阿荖,情因自己欠業耕種,前來向得貓閣社業主潘和泉、李永成、潘丹桂暨衆番等贌過埔地一所,土名糞箕窩,東至潘阿丙埔相連為界,西至大崗唇倒水為界,南至糞箕窩口何阿達埔相連為界,北至大路倒水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

    即日言定備出無利碛地佛銀八大元,又每年供約埔租銀四元,按兩季均納,至期不敢少欠。

    其年限自庚寅年起,至乙巳年止,十五年為限。

    限滿之日,埔還業主,銀還耕人。

    此系二比甘願,口恐無憑,立承耕字一紙付照。

     即日批明:廍底糖業六佃四均納,立批。

     又批明:能成田者,本年起務要開辟成田,八年的租不得延搪;倘不能開辟,任從業主自辟,立批。

     光緒十六年十月日。

     在見林阿生 代筆潘和泉 在見劉阿路 立承耕字人李阿荖 第五四佃批字 立佃批字人莊長流兄弟,承父阄分應得水田一段,址在萬寶新莊頭大圳下,東至大圳,西至錦旗田界,南至啟太兄弟田界,北至曹家田界,四至明白。

    經丈一甲九分正,原帶大圳水充足通流灌溉。

    今因招得李夢齡前來自備牛工、種子、農器力耕,并帶來碛地銀二十元,當面言議全年大小租谷實八十七石六鬥正,重風洗淨,不得濕冇。

    分作早晚二季交納,不論年歲豐斂,不許少欠升合;如有少欠者,收碛地銀以及牛隻扣抵。

    水田限耕四年,自丙申年十月起,至庚子年十月止。

    四年為滿,租谷清楚,收碛地銀送還,水田起耕别佃,不得刁難;若要再耕,另行相商。

    今欲有憑,合立佃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親收佃批字内銀二十大元,再照。

     道光十六年(丙申)十月日。

     代筆人莊玉山 為中人賴清順 立佃批字人莊長流 第五五之一退耕抄封田厝字 立退耕抄封田厝字人劉木,前年有承贌佃首吳昌記抄封田一甲二分五厘,坐落土名址在上橫山莊前,東至大圳為界,西至大墓為界,南至自己二埒田為界,又連份尾田二埒在内,北至竹圍外溝為界,四至界址明白。

    又配茅屋二間半,竹圍、魚池、禾埕、菜園各等項對半,全年應納佃首大租谷一十七石五鬥正。

    今因自己不欲耕作,願将此田退耕,先問叔侄兄弟人等不欲承耕,托中引就與張強叔出首承耕,當日同中三面言定承耕人備出佛銀五十二元,以還劉木财本。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厝并各等項随即踏明界址,交付張強叔掌管,承耕納課。

    保此田系木承贌佃首吳昌記抄田,與兄侄兄弟人等無幹,亦無拖欠大租來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木一力抵擋,不幹承耕人之事。

    其田限耕不拘年,至期銀還,将田交還;若無銀可交還者,将田任從再耕,各不得異言生端滋事。

    此系仁義交關,二比甘願,各無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