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贌權

關燈
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退耕抄封田厝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字内同中實收過佛銀五十二元正足訖。

     同治七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張明和 代筆人劉廷馥 立退耕田厝字劉木 第五五之二退耕抄封田厝字 同立退耕抄封田厝字人張伯祿、張伯福兄弟,有自置承贌張茂義、張克華兄弟承贌吳昌記抄封田一甲二分五厘正,坐落土名址在上橫山莊前,東至大圳為界,西至大墓為界,南至自己二埒田為界,又連份尾田二埒在内,北至竹圍外溝為界,四至界址分明。

    又帶茅厝二間半,竹圍、魚池、禾埕、菜園各等項對半掌管,全年應納佃首大租谷一十七石五鬥正。

    今因自己不能耕作,願将此田退耕,先問至親叔侄兄弟人等不欲承耕,後托中引就與林添壽出首承耕,三面言定出得時值佛面銀五十二大元正。

    即日立字兩相交付,其銀同中親收足訖;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林添壽前去掌管,承耕納課,永為耕作,不敢阻執。

    保此田明系伯祿、伯福兄弟承贌茂義、克華、吳昌記抄封田,并無上手來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福、祿兄弟一力抵擋,不幹承耕人之事。

    一退千休。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迫勒,日後不敢生端異言。

    口恐無憑,立退耕抄封田厝字一紙,又帶上手退耕字二紙在内,共三紙,付執永遠存照。

     批明:即日收過字内銀五十二大元完足,批照。

     光緒三年八月日。

     代筆人廖錫爵 為中人羅福立 立退耕抄封田厝字人張伯祿、張伯福 第五六轉墾永耕字 立轉墾永耕字人葉文海,緣有承墾竹篙滿社番加老敏分籠界内水田一段,址在奇武荖莊,東至番田,西至林塔田,南至林稿公田,北至杜盛祖田各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并帶埤水通流灌足。

    祗因年來埔地疊遭洪水,流石沙壓,填成石灘,海雖經承墾多年,然而用費浩繁,無力開辟成業耕作,托中招得張成明官前來轉墾,當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值埔底銀二十八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立字交收足訖;其埔地亦即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承墾,用資墾辟成田報升,征納該社番銀。

    其荒埔異日墾成地段,價值千金,海及世世子孫不敢言添找贖滋事。

    保此荒埔明系海承墾社番之物業,與親疏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來曆交加不明情弊;如有等情,海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合立轉墾永耕字一紙,帶上手招墾永耕手摹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轉墾永耕字内埔底銀二十八大元正足訖,照,行。

     鹹豐五年(乙卯)十一月日。

     代筆人高汝史 為中人張水 知見人男旺、侄蘭 在場人妻白氏 立轉墾永耕字人葉文海 第五七杜退永耕田字 同立杜退永耕田字人親堂兄弟世信、世理、世義,同侄大賓等,有承父自墾岸裡社番各名下共水田一處,坐址土名葫蘆墩腳,東至車路為界,西至西勢莊為界,南至水溝為界,北至車路無祠■〈土玄〉為界,四至界址分明。

    其田大小坵角不計,自帶坡圳水路通流灌溉,并竹圍一所、茅屋一座、内外菜園、魚池、廁池、糞堀、禾埕、孔地、門路、田頭、竹埒、秧田、荒埔等項俱各在内,逐年配納通事社課谷五十石,又納各番名下共小租谷一百石正。

    茲因乾隆四十九年間乏銀别創,兄弟相商,願将承父此田業托中杜退與胞叔時聽出首承受,當日憑中三面議定,出列時值退永耕價銀一千四百大員正。

    即日叔父缺欠價銀未足,因此字未立。

    當時理等念及叔侄骨肉,依命寬限,随即踏明,俱各交付胞叔掌管居住,永耕收租納課。

    後因爽逆作亂,田屋抱荒,平後年冬不豐,叔父病故,堂弟世滴在台,餘弟在唐幼小,因此久欠。

    今世滴兄弟全來在台,理向前取讨,滴爰請房親尊長到家勸處退耕價銀母利一千六百大員正。

    當場銀字兩相交訖,理聽從公斷清楚,一退千休,永無取贖,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迫勒生端異言,口恐無憑,同立杜退永耕田字一紙,付為收執存照,行。

     即日同場見親收過字内銀一千六百大員正足訖,再照,行。

     批明:其上手有字紙數目未全交齊,倘日後取出,不堪行用,批照,行。

     批明:其屋東至護屋滴水為界,北至正廳後牆透東直過為界,批照,行。

     批明:内改一字。

     道光七年十月日。

     在場房親人世講、永新、時逞、世桃、大營、廷泐、大榮 執筆男大菊 同立杜退永耕田字人世信、世理,同侄大賓、世義 第二款贌地基 第一 店地基墾批字 第二 店墾字 第三 永贌曠地字 第四 地基出贌字 第五 貸地建築立稅字 第六 永稅地基約字 第七 永遠稅地字 第八 合約字 第九 合約字 第一○ 合約字 第一一 招永耕合約字 第一二 合約店地字 第一三 收碛地墾銀字 第一四 招佃建造店宇字 第一五 租地起蓋收地基銀字 第一六 佃批字 第一七 厝地基壓地字 第一八 租地基起蓋字 第一九 給出地基字 第二○ 地基單 第二一 店地單 第二二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二三 抽出祖墳地合約字 第二四 憑準字 第二五 出贌字 第二六 墾厝地基連秧地契字 第二七 給出地基字 第二八 永納起居地基字 第二九 永贌厝地字 第三○ 地基字 第三一 合約字 第三二 給出地基字 第三三 杜賣店契字 第三四 借地基字 第三五 佃批字 第三六 典契字 第三七 招起店字 第一店地基墾批字 立給店地基墾批人業主何長興,即仰三,有承祖父遺下阄分份下店地一所,坐址土名滬尾媽祖宮右畔。

    今因林江觀乏厝居住,親向三等給出店地一塊,前至車路,後至海墘,左至陳天水,右至圹地為界,四至界址踏明。

    三面言議,願出碛地銀九大元,曆年配納地基稅銀一大員正,自向業主給出完單執憑,不得糊混抵飾。

    随将店地踏付佃戶林江觀前去自備工料起蓋茅屋居住,不許窩藏匪類、賭博情弊;如有情弊,立即付業主呈究。

    倘日後要移居别處,預先報明業主,不得私相授受。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異言等情,口恐無憑,立給店地基墾批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收過碛地銀九大員正。

     再批明:日後佃戶林江觀如要翻蓋瓦屋,聽從其便,不得阻擋。

     道光十四年二月日。

     立給店地基墾批人業主 第二店墾字 立給店墾字人芝葩裡郭龍文,即郭孟珍,有承祖父遺下地基一處,土名大坵園,号曰新興街,坐東向西,前至車路為界,後至城溝,左至牆壁為界,右至牆壁為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

    今有吳世甘自備工本起築店厝,設立生理,建成市曹,交關貿易,得以自便。

    是日同堂酌議,甘備出墾銀二大元,交付本業主親收足訖,即地基随踏與甘掌管為業。

    自此出墾,以後無論甘後來若蓋磚瓦華厝,或草茅室宇,惟議每年終應納本業主地租銀二錢五分正,給出完單執照,各不得刁難。

    倘逐年地租積欠太多,甘自應将店起耕,估還本業主出稅抵額地租,不敢異言反悔。

    此系業佃兩願,合給墾單一紙,付執存照。

     批明:即日本業主親收過墾内佛銀二大元正足訖,再照。

     業主 道光二十三年二月日給。

     第三永贌曠地字 立永贌曠地人西定下坊水門外街仔内沈盛安、沈潭安、沈均虎,有曠地一所,東南至蘇家,北至詹宅,西至長榮大壁,南至大溝,北至街仔内,四至明白。

    沈家六房公議,贌過街仔内洪水來,每年先稅銀三元五角。

    來當向沈家完納;而良皇宮大帝爺緣金歸來支理,捐納清楚,不得短缺。

    三面言議,此地交過水來掌理,日後房親人等叔兄弟侄不得多起稅銀。

    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永贌字二紙,每人各執一紙為照。

     批明:自光緒二十一年起,洪水來每年應納銀二元,餘一元五角歸洪诰姆、蔡牆、陳素三人分納,每人應納銀五角,合應批明,再照。

     光緒十九年二月日。

     立永贌稅銀字人五房沈安、二房沈盛、大房沈潭、四房沈均、六房沈虎 第四地基出贌字 立地基出贌字人彰化北門街二百二十一番戶管理人黃雨霖,同永炎、永龍、永造等,有地基一所,址在定公佛廟東畔,東至魏家宅前許家牆壁為界,西至定公佛廟地為界,南至本家牆壁為界,北至吳家牆前為界,原為消水溝兼過路之所。

    今黃雨霖等願将此地基出贌,爰托中引就向彰化總爺街吳立軒出首承贌,同中三面議定每年地基稅銀二大元,逐年向立軒領清,不得拖欠。

    自贌以後,聽立軒開築應用,随其自便,黃雨霖等不敢異言生端。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地基出贌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出贌字内銀二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光緒二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筆人為中人許錦标 立地基出贌二字人黃雨炎、黃雨霖、黃永龍、黃永造 第五貸地建築立稅字 為貸地建築立稅字人第三區保西宮街黃錦昆,今因無家可托,居處維艱,适幸安祿街曾燦有承祖上建置瓦屋一座,址在保西宮街第三番戶,其厝後有餘地一片,堪以起蓋房屋。

    于是托中向與曾燦懇求厝後曠地建築房屋居住,三面言議,每年願貼稅金七三銀六大元,不得短缺。

    至逐年地稅、家稅課項,錦昆自當納入,不幹曾燦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抑勒,今欲有憑,合立貸地稅字二紙,每人各執一紙,付執為照。

     再批明:貸地建築房屋住居,若有餘地,不得擅允他人起蓋房屋,理合批明,再照。

     光緒二十八年四月日。

     為中人林朝 知見母林氏 立貸地稅字人黃錦昆 代書人林水 第六永稅地基約字 立永稅地基約字人郡城内七身夫人境吳再添,因祖先□□□房屋狹隘,人口日繁,漸感不能安居之勢,欲别置房屋,又恐兄弟不欲同居。

    因向鄰家黃光喜官借出後埕空地,起蓋茅屋二座,每年願貼出地基稅銀「六八」二大元,逐年完納,不敢短缺。

    倘日後添不合居,不得将此地擅自典賣他人;而喜既永稅,亦不得待添起蓋成業之後,藉端索地。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永稅地基約字一紙,送執存照。

     批明:其埕角行抱仍歸黃家掌管,而添不得私自砍伐。

     乾隆十二年七月日。

     知見人弟吳再傳 立永稅地基約字人吳再添 代書人傅大化 第七永遠稅地字 同立永遠稅地字人張阿針、張長清、張阿眛、張阿匏、張阿呆等,緣有五房承先父遺下園地一處,址在本城堡東門内。

    其園東西四至,俱載在丈單契内明白。

    内抽出一所,明丈實地,東至西七丈五尺,南至北七丈二尺,内抽出北畔三尺為路。

    今因各房相商,願将此地基憑中向與林應清官出首承稅,當日三面議定全年應納地基稅銀七大元正,分作兩次納清;三月應納地基稅銀三元五角,十月應納地基稅銀三元五角。

    其銀即日同中交清等各親收足訖;随即将此基踏明四至界址,交付林應清官前去掌理,任從經營起蓋瓦厝一座,永遠居住,清等不敢異言讨回升價滋事。

    其地基稅銀務宜年款年清,不得拖欠分文。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字實有據,同立永遠稅地字一紙,付執永為存照。

     即日同中立永遠稅地字一紙是實,再照。

     光緒二十五年(太歲己亥)三月日。

     同立永遠稅地人張阿呆、張阿匏、張阿針、張長清、張阿眛 第八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台南市北頭角街第十番戶蔡本錢等,有向同街第八番戶卓大松租出曠地一所,長二丈,闊八尺,建為家屋。

    今遵土地調查規則,理應歸地主申告;而借主恐其家屋将來無以為據,于是同至第五區役場互相立約,每年租稅金七三銀一元,其稅金不得短缺;如有短缺者,聽卓大松追讨,不敢異言。

    若日後政府地基租再加,當依他人之例照加。

    倘家屋倒壞,地還故主,當作罷論。

    其家稅金仍由蔡本錢完納,不幹卓大松之事。

    此系雙方約定,口恐無憑,同立合約字一樣二通,各執一通以為後據。

     光緒二十九年七月日。

     立會人台南第五區土地調查委員蔡元庭 同立合約字人蔡本錢、卓大松 第九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店主黃錦帆、黃周鼎、黃及時,店戶陳東山号。

    今因福壽街店屋一帶被火焚燒,黃宅等有公店一座二進透後,坐東朝西,原稅與陳東山逐年稅銀三十六元,茲被焚燒,杉木、瓦石一概無遺,僅存地基一所,并後進左壁一片。

    茲陳東山欲仍舊生理,向黃家店主相議照依街例,情願代備工本,置辦瓦石、杉料,搭蓋前後店屋開張生理,所有應用一切工料價銀,逐一登記數簿炳據。

    議約每年納店主地稅佛銀二十四元;若店主要讨全稅銀三十六元,自當照數坐還店戶代用工料、銀兩,至曆年修理歸在起蓋項内。

    如店戶要别業,應将費用工料銀兩除盡,店主若不要承坐外,聽其轉付他人頂接承受,依舊照納地稅佛銀二十四元。

    此系黃家公店輪流收稅,議約逐年作四季納稅,每季該佛銀六元,交與黃家值年收入;誠恐不如約清楚,任從地基主别稅他人;倘有加稅,除還店主逐年二十四元以外,其餘所剩俱歸店戶收入。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異言反悔,恐口無憑,同立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為照。

     嘉慶十三年正月日。

     店主黃錦帆、黃周鼎、黃及時 同立合約字人店戶陳東山 知見人黃君明、黃千鶴 代書人黃知璋 第一○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阿裡港陳和泰、四房陳獅等,有承遺下店地一所,在太平街,前後共七進。

    因癸醜年避亂以來焚炬平地,未得建築,幸因本港布店鄭敬老、黃允宗創立生涯,欲置居貨,于是向泰稅納。

    面議前中四進,每年定地租稅銀三十六圓,月清年款,不得短欠拖延。

    又令儀佛銀四圓,現送各房分收為質,不在稅内。

    即日公同面議收訖,願将此地截界,付與宗起蓋營為生理。

    若風雨損壞以及街中雜派,仍是稅主自修自理,不幹獅之事,日後不得異言生端滋事。

    恐口無憑,立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存照。

     鹹豐八年三月日。

     同立合約字人長房陳和泰、陳獅、陳榜、陳德 第一一招永耕合約字 立招永耕合約字人張連再、張清泉,偕侄如信、金源、士言、士嚴六大房等,有承祖父遺下各房應得有生埔一段,坐落土名桃澗堡茄苳溪中路皮寮仔莊。

    其埔荒蕪有年,未曾開墾,茲因各房叔侄等相商,有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問至吳萬富、簡新旺兩人合夥财本,出首前來自備工本,耕種雜子。

    當日同中三面言定耕人備出無利碛地佛銀九十大元正,即日交付埔主連再、清泉,同侄等親收足訖;時同中贌出生埔一所,東至張庚埔地毗連直透為界,西至金生埔透落坡墘為界,南至大車路為界,北至大公坡尾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此埔随即同中交付耕人前去開辟耕種,任從佃人招佃耕種雜子,及插風圍竹木,架造厝宇等項。

    年冬不論豐歉,逐年定納埔主大小租佛銀十大元正,至丙戌年早季收成之日,定納稅銀五元;晚季收成,定納稅銀五元,按作兩季交納清完,永為定規,始終如一,不得增加減少分文。

    當日同場議定,贌限四十一年為期:自辛巳年冬起,至辛酉年冬止。

    限滿之日,八月中要先送定銀四元,交還銀主為準,再招别佃,餘碛地銀元并架造厝宇,至冬至前各自備辦齊足交清;倘若至期無銀清還,其埔園任從原佃再耕。

    此埔無租,其銀無利,各不得異言。

    抑或上手來曆不明等情,埔主一力抵擋,不幹佃人之事。

    各從舊約字内所行,不得異言生端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招永耕字連贌耕合約字一樣共二紙,各執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張家再各房在字内有名字人等,同中實收過招永耕字内無利碛地銀九十大元正足訖,再照,行。

     再批明:年限既滿之日,倘若銀未清還,當場再言定三年一限為準,銀到埔還,立批,再照,行。

     光緒七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邱惠元 為中人房兄宗永 在場見人房侄長壽 知見人堂嬸張門吳氏 立招永耕合約字人張連再、張清泉 同侄如信、金源、士信、士嚴 第一二合約店地字 立合約店地字人本城内紅毛井街高番芝王,有承祖父遺下西門外街店地一所。

    今因無力起築,願将此厝地前進稅與本街陳戆九興工起築,同堂面議每年納定稅銀二十二大元,逐年交清收楚,不得短欠毫厘;如有拖欠毫厘,任王起稅他人,九不得異言阻擋,滋事生端。

    此系二比兩願,各無抑勒反悔。

    其店後進倘九若有要用起築一進,議定稅銀四元。

    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店地字一紙,付執為照。

     一、批明:合立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再照。

     光緒二十四年五月一日。

     立合約店地字人高番芝王 稅店地人陳戆九 第一三收碛地墾銀字 立收碛地墾銀字人王爾加,有自己阄分水田一分七厘,計共二坵,要贌與本莊梁永全官起蓋厝屋居住耕作。

    即備出碛地墾銀十二大元,庫秤八兩四錢正,逐年将小租谷控利息明白,而外尚該小租谷二石五鬥正,作兩季完納,不得短欠;如是短欠,聽加起耕别贌。

    其田面贌至十二年為滿,聽加備足碛地銀贖回碛地字,不得互相刁難;如至限無銀可贖,依舊仍付永全耕作居住,加等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此系仁義交關,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碛地銀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碛地字内佛銀十二大元,庫秤八兩四錢正完足,再照。

     批明:後日向贖之時,永全所起厝屋從公公估,加應備銀向坐;如是無銀可坐,其厝聽全拆回,不得互相刁難,此照。

     光緒四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王永修 為中人王馬養 立收碛地銀字人王爾加 第一四招佃建造店宇字 立招佃建造店宇字人賴久魁,緣因承祖父遺下有瓦店一坎三落二過水,坐落土名九芎林公館上街,前因被火燒,屋蓋牆頭俱空,意欲再行建造,工本缺乏,因招得佃戶邱家明自備工本到地建造店宇。

    此一坎三落及兩過水之地基,即日議定每年應納地基租銀一十二大元正,永遠遞納,日後不得加升分文以及生端反悔等情。

    此店系家明自備工本建造,永遠守管作為店宇。

    此乃二比甘願,口恐無憑,合立招佃字一紙,永遠執照。

     即日批明:此店租每至冬至前繳清,不得違限,批照。

     光緒丁酉三十年十月日 知見楊桂琳 在場代筆人徐宏春 立招佃建造店宇字人賴久魁 第一五租地起蓋收地基銀字 立租地起蓋收地基銀字人韋浸、韋法、韋丁山,有承祖父遺下明買陳家應得埔業一所,址在油車港莊,曆管無異。

    今因何傳、何素、何煌、李車乏地起蓋房屋,爰憑中人互相議定,将韋浸、韋法、韋丁山所管界内北畔之曠地,面踏地基一所,付何傳、何素、何煌、李車前去起蓋房屋,以為居住,言約何傳、何素、何煌、李車等備出無利地基銀三十大元,抵納每年地基稅之款。

    其銀即日經中交韋浸、韋法、韋丁山等親收足訖;随将應得界内北畔曠地,面踏界址分明,交何傳、何素、何煌、李車等前去興工起蓋房屋,以為居住,韋浸、韋法、韋丁山等不得異言滋事生端。

    日後何傳、何素、何煌、李車等念及門第狹窄,移築他處,地基銀如數付還,屋蓋拆留,二比妥議,憑公估值,兩不得刁難。

    保此北畔曠地系韋浸、韋法、韋丁山等承祖父遺下應得之業,并無來曆不明等情為礙;如有等情,韋浸、韋法、韋丁山宜應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乃仁義相關,二比喜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收地基銀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法等親收過地基銀字内佛銀三十大元正足訖,照。

     光緒二十五年月日。

     代筆人方兆光 為中人知見人陳爐 立租地基起蓋收地基銀字人韋浸、韋法 韋丁山 第一六佃批字 立佃批字人半線保新埔六塊寮莊柯世情、柯世農、柯媽超等,有承伯父遺下田園一所,坐落土名在溪底,抽出車路南園二段,并四面插竹圍樹木。

    茲因柯豬倌、柯沃官、黃屘同托中向與柯世情、柯世農、柯媽超等求墾厝地,三面言議時值壓地佛銀四十六大元正;随即踏明界址,交佃銀主掌管起蓋居住,不敢阻擋異言生端滋事。

    年約納大租谷一石三鬥二升正。

    其此壓地銀前取十大元,至光緒九年二月再取去佛銀三十六大元正,共四十六大元正,課秤三十二兩二錢正。

    其厝地面限二十年為滿,聽園主備齊壓地銀取回佃批字;若有拖欠大租,願将壓地銀控除,以抵大租,銀主不得刁難。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佃批字一紙,并交佃批字一紙,共二紙,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壓地佛銀四十六大元正,再照。

     再批明:此厝地言約十份,柯豬倌應得東面一半,出佛銀二十三元五角正。

     柯豬倌十份應得二份,出佛銀九元四角正。

     柯沃官應得一份半,出佛銀六元零五點。

     黃屘官十份應得一份半,出佛銀七元零五點。

     光緒九年二月日。

     為中人柯孝嚴 作知見柯登山 立佃批字人柯世農、柯世情、柯媽超 代筆人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