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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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孚
第一七厝地基壓地字
立厝地基壓地人鹿港保洽興街施豹官、施榮昆官,有地基一所,坐落土名洽興街,東至街路為界,西至盡路為界,南至黃金安為界,北至鄭老松為界,四至界址踏明為界。
托中引就向與連賜貴官,三面言議蓋屋居住,明約壓地銀十大元,每月地基銀一元。
厝内前後門窗、戶扇盡皆是賜官新起蓋,惟有磚壁二片是舊底。
自此建居以後,他人若欲篡稅,不得遷徙。
口恐無憑,合立收壓地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歲次丙申年八月日。
為中人施再生伯 立壓地字人施豹、施榮昆 代筆人林記 第一八租地基起蓋字 立租地基起蓋字人馬芝堡鹿港菜園黃其清,今因乏地起蓋厝屋,願向本港後車路邱河,稅出闆店街澎家厝地一所,坐南朝北,店面一間一落。
面約每年願納地基租銀四大元,付清前去起蓋居住。
約限五年滿,應當估值,地價銀備足,付交邱河收訖湊楚;倘至期無銀可買,限至十年以後,将厝照依街例公估,原地交還邱河掌管,不敢異言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租地基起蓋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光緒二十五年月日庚子臘月日。
黃其清記 第一九給出地基字 立給出地基字人劉丁郎,緣承父遺下有地基埔園一所,坐落土名橫坑仔口,當有陳奎喜托場見人前來承贌,去築屋居住以及菜圍、禾埕、風圍、竹木等項亦系歸奎喜掌管耕作。
當日言定奎喜備出碛地銀七元正,交丁郎親收足訖,遞年應納業主地基銀一元五角正,每年務要清款,不得拖欠。
日後奎喜倘要移居别創,應将地基等項交還業主,其門窗、戶搧及桁桷、瓦料,系奎喜自置之項,任奎喜搬取,丁郎亦不得阻擋生端等情。
此系二比允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出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丁郎實收到字内碛地銀七元正足訖,批照。
再批明:其禾埕東界,系到水溝為止,二比不得争長競短,立批,再照。
再批明:屋宇等項永遠歸于奎喜居住掌管,業主不得加伸地租等情,立批,再照。
光緒二十二年月日。
代筆人陳鴻猷 知見人林阿來 在場阿立 立給出地基字人劉丁郎 第二○地基單 立給地基單地主黃世全、黃朝陽、黃世試,胞侄孫月德等,有同承祖父遺管園地連竹圍塍一帶,堪為起蓋店屋,址在艋舺粟倉後龍山寺邊等處。
茲有楊朝前來認稅地基一坎,坐南向北,自備瓦石等料工本,起蓋店屋居住,不得起蓋茅屋。
每坎量明長一十四丈,闊一丈八尺,議定每坎逐年貼納地基稅銀六元,六月交納三元,十二月交納三元,當給出地基完單為照。
自稅給以後,地既踏交,不論已蓋未蓋,均當照約逐年依限納清;倘有至期拖欠,即拆去厝蓋,送還地基,不得違拗覆踞。
如稅銀依期交納,毫無短欠,任聽久遠居住,永為己業,亦無反複刁難。
至各坎店後須當築造圍牆高七尺,以界内外,不得開放出入門路,侵擾園地,滋生事端。
其店内議系守己安分,不得窩匪猖賭,設鴉私宰,以及油車等事;如有違拗,實時拆去厝蓋,交還地基,不得異言。
倘或不能永遠居住,欲将厝蓋轉行典賣,依時估計,須先問地主外,方許轉售别人。
契中須聲明每年貼納稅銀,不得私相授受。
倘日後破漏,當自行修葺,不幹地主之事。
今欲有憑,合給地基單一紙,付執為照。
再批明:契單内注「拆」字一字,再照。
嘉慶十年正月日。
立地基單黃世全、黃朝陽、黃世試 胞侄孫月德 再批明:地基深闊丈聲尺寸,踏明足額,載在契内。
倘有不良之徒築造牆屋,侵占地基尺寸,被地主察出,每尺逐年再加貼納地基十元,或至滿丈,逐年應貼納地基銀一百元,不得恃強違拗覆踞;若違,拆去厝蓋,送還地基,此照。
第二一店地單 立給地單業主林源記,有承管圭武子莊田業,值此新設街衢在大稻埕北門口新馬路邊,議收現銷,給地蓋屋,共成一埠市焉!茲收過趙義興交到現銷銀四十三元二角,随踏出店地一坎額,坐西拱東,長連車路中五丈四尺,闊包牆路一丈八尺,遞年該納本業主地基銀三元四角五點六厘正,聽付趙義興前去興工起蓋瓦屋,毋許廢荒,亦不許窩藏禁軟;倘或違礙,定當别招頂退。
言必有據,合給地單一紙為照。
批明:遞年應納地基銀元,須于八月中秋納明,不得延缺,再照。
批明:欲領地單,須準定現年起蓋,挨次比鱗;如各料未備,宜讓有便料者接壁先蓋,庶無空隙之患。
不得故違争執,再照。
光緒二十四年四月日。
給店地單 第二二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人噍吧哖街張王成号,有起蓋瓦店一落二間,店面相連,内各隔一所一房,坐落土名在噍吧哖北勢街,南與本家店隔壁相連,北與賴家店隔壁相連。
其地基透後落,年納店地主王成号地租銀六大元正。
今因乏銀别創,願将此店賣出,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宅仔内莊王先知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值價銀「六八」一百四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店随即踏明間數,付與銀主前去掌管出稅,開張生理,收稅納租,永為己店,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亦不敢阻擋,并言生端滋事。
保此瓦店系成自己起蓋之物,與别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為礙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成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明約倒店還地。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親收盡根契面銀一百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緒十年四月。
為中人劉明捷 知見人張篇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張王成号 代書人張昌國 第二三抽出祖墳地合約字 同立抽出祖墳地合約字人曾王成、鄭新登等,緣成兄弟等有承先父遺下水田一大段,址在東勢紅水溝堡打那美莊,照丈三五戈,明丈有二甲一分零。
經于本年十一月間乏銀别創,兄弟相商,願将此段水田托中杜賣過與鄭新登掌管為業;但該業中央原有祖墳一穴,若不抽出,殊難為情。
是以同中三面議定,成抽出祖墳地,照丈三五戈,明丈東西南北各四戈為準,實地二厘五毫六絲。
日後界内若欲再修祖墳,不得越界争田,以增墳地;而登亦不得異言阻擋,亦不得斬龍掘腦,以傷先茔。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抽出祖墳地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永遠為照,行。
即日同中立抽出祖墳地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是實,再照,行。
一、批明:此段水田與成兄弟水田,其字據相連,難以分拆,今已歸登收執,日後若有要用,務宜取出公照,不得私匿不獻,理合批明,此照。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林益修 為中人林阿火、曾獲進 在場人鄭金塗、曾廣印 同抽出祖墳地合約字人曾玉成、鄭新登 第二四憑準字 立憑準字人林再明,有明買過林良敬兄弟侄等公田一段,并帶墳穴在内。
彼時立契之日,同中面議,切欲将此墳穴遷移别處,該墳地任憑買主開築成田,永為己業,立契确據。
祗因林良敬兄弟侄等妥議,欲将舊穴留存,以垂久遠。
于是公同到穴定界,自墓牌為準,前透東四丈八尺,後透西至路二丈八尺,左透北三丈三尺,右透南四丈七尺,經丈界限面踏明白,交與林良敬兄弟侄等作何留存,明不得推迫起遷,即林良敬兄弟侄等亦不得更易越界,緻礙田地。
及至後日,林良敬兄弟侄等欲将墳地起遷另葬别處,該墳穴地段并憑準字自當送還買主執掌,任從開築成田,如買主明原約備出佛面銀三十大員,交林良敬兄弟侄等以為遷葬之需。
此系當同妥議定當,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即立憑準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公人立憑準字一紙是實,批照,行。
同治四年十一月日。
代書人林鳴賓 公親人林福壽 立憑準字人林再明 第二五出贌字 立出贌字人林建春,情因承祖父遺下有埔地一所,坐落土名吊成牌莊,東至河崁為界,西至黃家埔毗連為界,南至阿帝埔毗連為界,北至河崁為界,四至界址契内載明。
今因乏力耕作,前來招得本家旺興兄出首承贌,即日言定興備出無利碛地銀四大元正,交于春親收足訖,願将此埔地概行交于興前去栽種樹木。
其年限系丁酉年冬起,至丙辰年冬止,二十年為限。
限滿之日,銀還埔還,兩不得刁難。
口恐無憑,即立出贌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春實收入無利碛地銀四大元正親收足訖,立批。
又批明:其田界内原有香熏,不計欉數,概行照交于興掌管砍伐,春不敢異言,立批。
光緒二十三年(丁酉歲)六月日。
在場見人锺富郎 代筆人侄阿生 立出贌人林建春 第二六墾厝地基連秧地契字 立給墾厝地基連秧地契人業主陳占梅,有承祖墾升遺下厝地基一所,址在陳平莊三界廟西片,東至大路,透戴家南片厝澤水界,西至厝前石埒界,北至大路界,南至大溝界。
又連秧地二坵,東至厝前石埒界,西至車路外大魚池岸界,南至大溝界,北至大路界。
其厝地、秧地二處,界址分明,憑中将此厝地基、秧地給墾付陳清官前來起蓋,居住耕種,永遠為業。
即日梅憑中收過給墾銀二十大員正足訖;其銀、契兩相交收,遞年配納業主地基租銀五錢,早季給單收完執照。
此系二比仁義交關,恐口無憑,立給墾厝地基連秧地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憑中收過墾契内銀二十大員正足訖,照。
批明:水份石碑溝抽出三分,配陳平莊莊衆照配,上流下接,批照。
道光十四年十月日。
為中人宗親淑和 秉筆男啟泰 立給墾厝地基連秧地契人業主陳占梅 第二七給出地基字 立給出地基字人林進和、林進香,情因有承祖父遺下三房兄弟阄分應得之業,系坐落土名中港頭份街後桂竹林公廳右片屋外菜地一所,東至屋滴水溝直透為界,西至鄭家竹圍橫壆為界,南至進麒兄菜圍溝為界,北至水圳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
憑中說合,給與陳光鬥前去架造書房等項。
即日陳光鬥備來無利碛地銀共一十大元正。
自此給管以後,任從陳光鬥備本架造書房,永遠居住。
自癸巳年起,每年陳光鬥應納地租和份一元,香份一元,共二大元正,永不得加減。
和兄弟永不得異言拆屋還地等弊,而鬥亦不得讨回碛地銀等因。
此系二比允歡,兩無逼勒,口恐無憑,合共立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和、香兄弟面實收到字内陳光鬥備來碛地銀共一十大元正足訖,立批。
光緒十八年(壬辰歲)十一月日。
為中人陳阿壬 在場兄林進麒 代筆人吳拔英 立給出地基字人林進和、林進香 第二八永納起居地基字 立永納起居地基字人锺友桂,先年承父遺下自己阄書内一所,座落土名銅鑼圈橫崗下莊大路邊。
情因托得知見面踏,東至竹壆為界,西至大路為界,南至牆毗連為界,北至牆毗連為界;四至界址分明,于朱葉氏自備工本架造瓦居一落,又帶旱園五坜。
桂向得朱葉氏手内借得無利銀十大元正,那日與知見色現交于友桂兄弟父子親收足訖,面言銀無利,店地基無租。
其銀不計年限為期,倘日後友桂有銀可還于朱葉氏,每年應納店地基銀二元,憑單付照,年清年款,不得少缺;倘有少缺,即将店宇地基起耕出贌,收租抵利,不得異言等情。
此乃二比歡允,仁義交關,口恐無憑,立永納起店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桂兄弟父子實收到字内無利佛銀十大元正足訖,批照。
又批明:業主大租系桂自己料理,不幹佃人之事,批照。
又再批明:南界陳家店内隔牆,朱葉氏自造一間,再照。
光緒二十年(甲午歲)十二月日。
代筆弟光輝 知見人吳清亮 在場弟石華 立永納起居地基字人锺友桂 第二九永贌厝地字 立永贌厝地字人王士欽,有承父遺下埔園一段,址在大加蚋堡嵌頂莊,坐落土名土園仔。
此園按作五份,從東算起在第四份,東至王脫園為界,西至王交後厝地為界,南至王家園為界,北至王家圍為界,四至界址明白,每年帶納大租谷一鬥一升正。
今因乏銀應用,願将此園托中引就向與王領兄弟等出首承贌,三面言議價銀二十五大員正。
言約銀無利息,厝地無稅銀。
其銀即日同中親收入足訖;厝地随即交付領兄弟前去掌管起蓋,永遠居住。
三面言約,欽若備銀二十五大員清還,領兄弟每年該納稅銀三大員;如無銀清還,依舊銀無利息,厝地無利銀,各不得異言生端滋事。
此系兩願,俱各喜悅,永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永贌厝地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内佛銀二十五大員正足,照。
一、批明:此字内佛銀領出銀十二大員,紅出銀十三大員,合共銀二十五大員,聲明,再照。
一、批明:其字内大租谷,領兄弟每年永納,不得異言滋事,聲明,再照。
光緒二年十月日。
代筆人王清蘭 為中人□□□ 在場知見人王文後 立永贌厝地字人王士欽 第三○地基字 立給地基字人黃瑞輝、黃老輝、黃嶽輝等,有承祖父明買邱君顯店屋一座二進,址在台南市街闆店街第一番戶假一五二番号。
緣嘉慶年間被火焚燒,僅存地基一所,茲後進左壁一片。
于嘉慶十三年,輝祖父同陳孟庚祖父二比合立約字,将該地基并壁一片,付陳家建築店屋,每年陳家認納黃家地基稅銀計二十六元。
今般當土地調查申告,陳、黃二比紛争,經台南市街各區街長公同調停,均各悅從和解在案。
茲輝等甘願将該地基給與陳孟庚等為建築,永遠己業;而陳孟庚等每年認納地稅銀六八平二十六大元,務逐年照約納清,不得短缺挨延。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給地基字一紙,付執為據。
光緒二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台南市下太子街六番戶黃老輝 台南市金瀛街十七番戶黃瑞輝 台南市試經口街四十九番戶黃嶽輝 立會人台南第一區街長楊鵬搏、台南第二區街長陳修五 台南第三區街長張建功、台南第四區街長黃鹭汀 台南第五區街長郭炭來 第三一合約字 立合約字人林睦淑、熊世西,茲因西無地起瓦店,前來向得叔祖俊良無嗣之店地,坐落土名楊梅坜公館前上街,于東至陳家地為界,西至楊及明店為界,南至店前車路為界,北至店後山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
當日房親兄弟人等商議,每年祭掃無銀使費,即良自置店地,當衆交付與西前去自備桁桷、磚瓦等項,架造永遠貿易居住。
即日三面言定,每年地租銀三元正,至清明交二元,冬至日交一元,共三元,交與睦為良祭掃之費。
其大租每年系西自辦,給出完單,交與西收存。
倘日後西欲出兌店宇,睦房親兄弟人等不得阻擋。
若地主欲兌地基,亦不得阻擋。
此系二家和氣,恐口無憑,立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為照。
即日批明:日後地基主欲兌地基,租銀仍照原額每年三元。
若店宇欲兌下手,亦照上手每年地租銀三元;或無貿易居住,地租亦不得減。
又二家欲兌,俱宜聲明。
又店中之井,原系與楊家當日同鑿,二家共汲,批照。
又批:十六年地租銀二元,又十七年地租銀二元,又十八年亦二元,餘年照合約供納,再批。
光緒二十三年(丁酉歲)十二月批:此約内起有兩坎店宇,一坎透入兩落,并過水透出菜園,立石歸與锺進貴承買,立批為照。
嘉慶十五年十月日。
代筆楊步青 在場見林康貴 李顯龍、楊雙明、林開連、曾榮高、曾以開 立合約字人林睦淑、熊世西 第三二給出地基字 立給出地基字人王水,緣有曠地一所,址在紅毛港堡埔心莊城内,東至溪崁墘為界,西至店前落外檐滴水外路為界,南至王水店壁毗連為界,北至遊屘黨店壁毗連為界,四至俱各明白。
第念遊浪忠直之輩,乏屋可居,情願将此曠地之處,任浪架造成店。
當日同中議定每年該納地基租稅銀三角正,曆年付水取收;其曠地四至内與浪架造,日後應皆浪掌管之業。
倘若浪有他處别居,其店四至任浪出稅裁取,至于地基租稅仍照舊例交納,然水日後以及子孫決不敢異言争執,生端滋事。
保此曠地之所,明系水之曠地,與房親别人無幹,亦無上手交加來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該水出首抵擋,不幹浪之事。
如此乃仁慈之志,俯念寒人,但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特立給出地基字一紙,永執為照。
業主 同治十年十月日。
立給出地基字人王水 第三三杜賣店契字 立杜賣店契人陳國盛,情因先年在南崁新街有自置茅店一間,前後直透兩落,并帶門坊、戶扇、水井在内,原帶店後菜地一塊,直透至竹圍為界;又帶前面空地一所,直透至古錦江田為界,左邊與李興美店為界,右邊與鄧乙柏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每年應納古錦江地基銀一元五角正。
今因乏銀别創,願将此業杜賣與人,盡問房親人等不願承買,托中送至與兄連三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足數店價銀三十四元。
即日銀、契兩交明白,并無短少。
二比甘願,兩無逼勒,倘有上手不明,不幹買人之事,系賣主一力抵擋,不得異說。
恐口無憑,立杜賣店契一紙,永遠付執為照。
即日實領到店契銀三十四元正足訖。
再批明:立承贌地基名字陳佛麒,并上手合同名字系陳佛麟,立批是實。
即日批明:其地基系古錦江兄弟永遠管業收租,立批是實。
又批明:倘日後要退店,先問地主錦江兄弟不欲承領後,任從退人另賣,再照。
又批明:店中内外所有糞草,系古錦江兄弟收落田,退店不得運走,再照。
道光八年八月日。
在場兄麒盛 立杜賣店契人陳國盛 第三四借地基字 立借地基字人黎紀添兄弟,有承祖遺下茅厝一座四間,連北畔橫厝二間。
其厝北畔憑滴水一直為界,坐落土名後壟三湖莊西畔。
茲添等欲起蓋北畔相接橫厝一間,礙張永建有禾埕地一所,至添厝前大門腳為界。
添欲蓋之厝有缺地基,爰是托中公人懇向張永建借出禾埕地一丈零,添蓋此厝。
當日同中公人議貼每年地租粟三鬥,至六月冬付張永建管掌,不敢生端滋事。
此系相好之情,二比甘願,口恐無憑,立借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照。
鹹豐元年(辛亥)十一月日。
為中人黃結鄰 代筆總理梁裕祥 立借地基字人黎紀添兄弟 第三五佃批字 立給佃批字黃燕禮,因有楊梅坜公館前店基一所,東至陳家為界,西至楊家為界,南至店前車路為界,北至伯公侖為界,今有佃人熊世西前來認給,即踏明四至界址,付佃前至架造店宇居住生理。
逐年地租照例瓦店四錢、茅店二錢,不得抗欠,亦不得窩藏匪類、開場聚賭等情;如有此情,任從佃首拒逐外寓,不得踞霸;果系誠實經商,永為己業。
倘欲回籍或别創退售,不得與匪人頂替,通知業管清租割佃,不許私相授受。
今欲有憑,立給佃批付執為照。
業主 乾隆六十年八月日給。
第三六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鄭秋水、鄭德生,有贌過李在中曠地一所,址在東安下坊呂祖廟邊,東至陳家厝後,西至美家厝後,南、北俱至路旁。
自起蓋瓦厝一座、一廳、四房,又邊間一間,連竈下一間,并大廳水井在内,年帶完地租。
水等今因乏銀費用,願将房間二間、竈下一間、及大廳一半出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與廖伴觀出頭承典,三面言議依時值價銀六十大元。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厝随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所有在中帶納地租、地稅以及籬笆倒壞一切諸項,而水等均自行完納修理,不幹銀主之事。
其大廳并埕及水井應行公用。
限至三年全為滿,聽水等備足銀元取贖,銀主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仍聽銀主居住,或另轉典他人,均聽其便,而水等亦不得阻擋。
保此厝委系水等兄弟二人自己贌地起蓋,與長房以及叔兄弟侄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來曆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永等自應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六十大元足,再照。
道光十年十月日。
知見翁氏英娘 立典契字人鄭德生、鄭秋水 為中人翁克明 代書人鄭德生 第三七招起店字 立招起店字人羅傳,有承叔祖乃園遺下山林一所,址在龜侖嶺頂莊。
茲因傳曆年所收稅短少,開除年節忌旬尚缺,并無餘銀可積。
現今祖叔風水毀壞,乏銀修理,幸得劉燦乏地起店生理,即托中相商,傳同中三面踏出叔祖園邊地一所,付燦掌管,或自居,或别稅他人,任其執掌。
自己巳年三月間起,至己亥年三月終止,當日言定,此三十年計共地基稅銀六大元正,一足齊備,現交與傳修理叔祖風水。
此三十年内,傳不敢取地基稅;及至三十年以後限滿,逐年配納傳地基稅佛銀一大元。
即日同中三面明約,逐年配本店地租錢二百文,系燦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迫勒,亦無來曆不明;如有不明,系傳一力抵擋,不幹居人之事。
口恐無憑,立招起店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傳收得地基稅三十年之稅計共佛銀六大元完足,批照,行。
嘉慶十四年三月日。
代筆人鄭王龍 為中人曹竈生 在場見人母卯氏 立招起居字人羅傳
托中引就向與連賜貴官,三面言議蓋屋居住,明約壓地銀十大元,每月地基銀一元。
厝内前後門窗、戶扇盡皆是賜官新起蓋,惟有磚壁二片是舊底。
自此建居以後,他人若欲篡稅,不得遷徙。
口恐無憑,合立收壓地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歲次丙申年八月日。
為中人施再生伯 立壓地字人施豹、施榮昆 代筆人林記 第一八租地基起蓋字 立租地基起蓋字人馬芝堡鹿港菜園黃其清,今因乏地起蓋厝屋,願向本港後車路邱河,稅出闆店街澎家厝地一所,坐南朝北,店面一間一落。
面約每年願納地基租銀四大元,付清前去起蓋居住。
約限五年滿,應當估值,地價銀備足,付交邱河收訖湊楚;倘至期無銀可買,限至十年以後,将厝照依街例公估,原地交還邱河掌管,不敢異言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租地基起蓋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光緒二十五年月日庚子臘月日。
黃其清記 第一九給出地基字 立給出地基字人劉丁郎,緣承父遺下有地基埔園一所,坐落土名橫坑仔口,當有陳奎喜托場見人前來承贌,去築屋居住以及菜圍、禾埕、風圍、竹木等項亦系歸奎喜掌管耕作。
當日言定奎喜備出碛地銀七元正,交丁郎親收足訖,遞年應納業主地基銀一元五角正,每年務要清款,不得拖欠。
日後奎喜倘要移居别創,應将地基等項交還業主,其門窗、戶搧及桁桷、瓦料,系奎喜自置之項,任奎喜搬取,丁郎亦不得阻擋生端等情。
此系二比允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出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丁郎實收到字内碛地銀七元正足訖,批照。
再批明:其禾埕東界,系到水溝為止,二比不得争長競短,立批,再照。
再批明:屋宇等項永遠歸于奎喜居住掌管,業主不得加伸地租等情,立批,再照。
光緒二十二年月日。
代筆人陳鴻猷 知見人林阿來 在場阿立 立給出地基字人劉丁郎 第二○地基單 立給地基單地主黃世全、黃朝陽、黃世試,胞侄孫月德等,有同承祖父遺管園地連竹圍塍一帶,堪為起蓋店屋,址在艋舺粟倉後龍山寺邊等處。
茲有楊朝前來認稅地基一坎,坐南向北,自備瓦石等料工本,起蓋店屋居住,不得起蓋茅屋。
每坎量明長一十四丈,闊一丈八尺,議定每坎逐年貼納地基稅銀六元,六月交納三元,十二月交納三元,當給出地基完單為照。
自稅給以後,地既踏交,不論已蓋未蓋,均當照約逐年依限納清;倘有至期拖欠,即拆去厝蓋,送還地基,不得違拗覆踞。
如稅銀依期交納,毫無短欠,任聽久遠居住,永為己業,亦無反複刁難。
至各坎店後須當築造圍牆高七尺,以界内外,不得開放出入門路,侵擾園地,滋生事端。
其店内議系守己安分,不得窩匪猖賭,設鴉私宰,以及油車等事;如有違拗,實時拆去厝蓋,交還地基,不得異言。
倘或不能永遠居住,欲将厝蓋轉行典賣,依時估計,須先問地主外,方許轉售别人。
契中須聲明每年貼納稅銀,不得私相授受。
倘日後破漏,當自行修葺,不幹地主之事。
今欲有憑,合給地基單一紙,付執為照。
再批明:契單内注「拆」字一字,再照。
嘉慶十年正月日。
立地基單黃世全、黃朝陽、黃世試 胞侄孫月德 再批明:地基深闊丈聲尺寸,踏明足額,載在契内。
倘有不良之徒築造牆屋,侵占地基尺寸,被地主察出,每尺逐年再加貼納地基十元,或至滿丈,逐年應貼納地基銀一百元,不得恃強違拗覆踞;若違,拆去厝蓋,送還地基,此照。
第二一店地單 立給地單業主林源記,有承管圭武子莊田業,值此新設街衢在大稻埕北門口新馬路邊,議收現銷,給地蓋屋,共成一埠市焉!茲收過趙義興交到現銷銀四十三元二角,随踏出店地一坎額,坐西拱東,長連車路中五丈四尺,闊包牆路一丈八尺,遞年該納本業主地基銀三元四角五點六厘正,聽付趙義興前去興工起蓋瓦屋,毋許廢荒,亦不許窩藏禁軟;倘或違礙,定當别招頂退。
言必有據,合給地單一紙為照。
批明:遞年應納地基銀元,須于八月中秋納明,不得延缺,再照。
批明:欲領地單,須準定現年起蓋,挨次比鱗;如各料未備,宜讓有便料者接壁先蓋,庶無空隙之患。
不得故違争執,再照。
光緒二十四年四月日。
給店地單 第二二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人噍吧哖街張王成号,有起蓋瓦店一落二間,店面相連,内各隔一所一房,坐落土名在噍吧哖北勢街,南與本家店隔壁相連,北與賴家店隔壁相連。
其地基透後落,年納店地主王成号地租銀六大元正。
今因乏銀别創,願将此店賣出,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宅仔内莊王先知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值價銀「六八」一百四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店随即踏明間數,付與銀主前去掌管出稅,開張生理,收稅納租,永為己店,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亦不敢阻擋,并言生端滋事。
保此瓦店系成自己起蓋之物,與别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為礙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成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明約倒店還地。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親收盡根契面銀一百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緒十年四月。
為中人劉明捷 知見人張篇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張王成号 代書人張昌國 第二三抽出祖墳地合約字 同立抽出祖墳地合約字人曾王成、鄭新登等,緣成兄弟等有承先父遺下水田一大段,址在東勢紅水溝堡打那美莊,照丈三五戈,明丈有二甲一分零。
經于本年十一月間乏銀别創,兄弟相商,願将此段水田托中杜賣過與鄭新登掌管為業;但該業中央原有祖墳一穴,若不抽出,殊難為情。
是以同中三面議定,成抽出祖墳地,照丈三五戈,明丈東西南北各四戈為準,實地二厘五毫六絲。
日後界内若欲再修祖墳,不得越界争田,以增墳地;而登亦不得異言阻擋,亦不得斬龍掘腦,以傷先茔。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抽出祖墳地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永遠為照,行。
即日同中立抽出祖墳地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是實,再照,行。
一、批明:此段水田與成兄弟水田,其字據相連,難以分拆,今已歸登收執,日後若有要用,務宜取出公照,不得私匿不獻,理合批明,此照。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林益修 為中人林阿火、曾獲進 在場人鄭金塗、曾廣印 同抽出祖墳地合約字人曾玉成、鄭新登 第二四憑準字 立憑準字人林再明,有明買過林良敬兄弟侄等公田一段,并帶墳穴在内。
彼時立契之日,同中面議,切欲将此墳穴遷移别處,該墳地任憑買主開築成田,永為己業,立契确據。
祗因林良敬兄弟侄等妥議,欲将舊穴留存,以垂久遠。
于是公同到穴定界,自墓牌為準,前透東四丈八尺,後透西至路二丈八尺,左透北三丈三尺,右透南四丈七尺,經丈界限面踏明白,交與林良敬兄弟侄等作何留存,明不得推迫起遷,即林良敬兄弟侄等亦不得更易越界,緻礙田地。
及至後日,林良敬兄弟侄等欲将墳地起遷另葬别處,該墳穴地段并憑準字自當送還買主執掌,任從開築成田,如買主明原約備出佛面銀三十大員,交林良敬兄弟侄等以為遷葬之需。
此系當同妥議定當,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即立憑準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公人立憑準字一紙是實,批照,行。
同治四年十一月日。
代書人林鳴賓 公親人林福壽 立憑準字人林再明 第二五出贌字 立出贌字人林建春,情因承祖父遺下有埔地一所,坐落土名吊成牌莊,東至河崁為界,西至黃家埔毗連為界,南至阿帝埔毗連為界,北至河崁為界,四至界址契内載明。
今因乏力耕作,前來招得本家旺興兄出首承贌,即日言定興備出無利碛地銀四大元正,交于春親收足訖,願将此埔地概行交于興前去栽種樹木。
其年限系丁酉年冬起,至丙辰年冬止,二十年為限。
限滿之日,銀還埔還,兩不得刁難。
口恐無憑,即立出贌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春實收入無利碛地銀四大元正親收足訖,立批。
又批明:其田界内原有香熏,不計欉數,概行照交于興掌管砍伐,春不敢異言,立批。
光緒二十三年(丁酉歲)六月日。
在場見人锺富郎 代筆人侄阿生 立出贌人林建春 第二六墾厝地基連秧地契字 立給墾厝地基連秧地契人業主陳占梅,有承祖墾升遺下厝地基一所,址在陳平莊三界廟西片,東至大路,透戴家南片厝澤水界,西至厝前石埒界,北至大路界,南至大溝界。
又連秧地二坵,東至厝前石埒界,西至車路外大魚池岸界,南至大溝界,北至大路界。
其厝地、秧地二處,界址分明,憑中将此厝地基、秧地給墾付陳清官前來起蓋,居住耕種,永遠為業。
即日梅憑中收過給墾銀二十大員正足訖;其銀、契兩相交收,遞年配納業主地基租銀五錢,早季給單收完執照。
此系二比仁義交關,恐口無憑,立給墾厝地基連秧地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憑中收過墾契内銀二十大員正足訖,照。
批明:水份石碑溝抽出三分,配陳平莊莊衆照配,上流下接,批照。
道光十四年十月日。
為中人宗親淑和 秉筆男啟泰 立給墾厝地基連秧地契人業主陳占梅 第二七給出地基字 立給出地基字人林進和、林進香,情因有承祖父遺下三房兄弟阄分應得之業,系坐落土名中港頭份街後桂竹林公廳右片屋外菜地一所,東至屋滴水溝直透為界,西至鄭家竹圍橫壆為界,南至進麒兄菜圍溝為界,北至水圳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
憑中說合,給與陳光鬥前去架造書房等項。
即日陳光鬥備來無利碛地銀共一十大元正。
自此給管以後,任從陳光鬥備本架造書房,永遠居住。
自癸巳年起,每年陳光鬥應納地租和份一元,香份一元,共二大元正,永不得加減。
和兄弟永不得異言拆屋還地等弊,而鬥亦不得讨回碛地銀等因。
此系二比允歡,兩無逼勒,口恐無憑,合共立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和、香兄弟面實收到字内陳光鬥備來碛地銀共一十大元正足訖,立批。
光緒十八年(壬辰歲)十一月日。
為中人陳阿壬 在場兄林進麒 代筆人吳拔英 立給出地基字人林進和、林進香 第二八永納起居地基字 立永納起居地基字人锺友桂,先年承父遺下自己阄書内一所,座落土名銅鑼圈橫崗下莊大路邊。
情因托得知見面踏,東至竹壆為界,西至大路為界,南至牆毗連為界,北至牆毗連為界;四至界址分明,于朱葉氏自備工本架造瓦居一落,又帶旱園五坜。
桂向得朱葉氏手内借得無利銀十大元正,那日與知見色現交于友桂兄弟父子親收足訖,面言銀無利,店地基無租。
其銀不計年限為期,倘日後友桂有銀可還于朱葉氏,每年應納店地基銀二元,憑單付照,年清年款,不得少缺;倘有少缺,即将店宇地基起耕出贌,收租抵利,不得異言等情。
此乃二比歡允,仁義交關,口恐無憑,立永納起店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桂兄弟父子實收到字内無利佛銀十大元正足訖,批照。
又批明:業主大租系桂自己料理,不幹佃人之事,批照。
又再批明:南界陳家店内隔牆,朱葉氏自造一間,再照。
光緒二十年(甲午歲)十二月日。
代筆弟光輝 知見人吳清亮 在場弟石華 立永納起居地基字人锺友桂 第二九永贌厝地字 立永贌厝地字人王士欽,有承父遺下埔園一段,址在大加蚋堡嵌頂莊,坐落土名土園仔。
此園按作五份,從東算起在第四份,東至王脫園為界,西至王交後厝地為界,南至王家園為界,北至王家圍為界,四至界址明白,每年帶納大租谷一鬥一升正。
今因乏銀應用,願将此園托中引就向與王領兄弟等出首承贌,三面言議價銀二十五大員正。
言約銀無利息,厝地無稅銀。
其銀即日同中親收入足訖;厝地随即交付領兄弟前去掌管起蓋,永遠居住。
三面言約,欽若備銀二十五大員清還,領兄弟每年該納稅銀三大員;如無銀清還,依舊銀無利息,厝地無利銀,各不得異言生端滋事。
此系兩願,俱各喜悅,永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永贌厝地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内佛銀二十五大員正足,照。
一、批明:此字内佛銀領出銀十二大員,紅出銀十三大員,合共銀二十五大員,聲明,再照。
一、批明:其字内大租谷,領兄弟每年永納,不得異言滋事,聲明,再照。
光緒二年十月日。
代筆人王清蘭 為中人□□□ 在場知見人王文後 立永贌厝地字人王士欽 第三○地基字 立給地基字人黃瑞輝、黃老輝、黃嶽輝等,有承祖父明買邱君顯店屋一座二進,址在台南市街闆店街第一番戶假一五二番号。
緣嘉慶年間被火焚燒,僅存地基一所,茲後進左壁一片。
于嘉慶十三年,輝祖父同陳孟庚祖父二比合立約字,将該地基并壁一片,付陳家建築店屋,每年陳家認納黃家地基稅銀計二十六元。
今般當土地調查申告,陳、黃二比紛争,經台南市街各區街長公同調停,均各悅從和解在案。
茲輝等甘願将該地基給與陳孟庚等為建築,永遠己業;而陳孟庚等每年認納地稅銀六八平二十六大元,務逐年照約納清,不得短缺挨延。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給地基字一紙,付執為據。
光緒二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台南市下太子街六番戶黃老輝 台南市金瀛街十七番戶黃瑞輝 台南市試經口街四十九番戶黃嶽輝 立會人台南第一區街長楊鵬搏、台南第二區街長陳修五 台南第三區街長張建功、台南第四區街長黃鹭汀 台南第五區街長郭炭來 第三一合約字 立合約字人林睦淑、熊世西,茲因西無地起瓦店,前來向得叔祖俊良無嗣之店地,坐落土名楊梅坜公館前上街,于東至陳家地為界,西至楊及明店為界,南至店前車路為界,北至店後山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
當日房親兄弟人等商議,每年祭掃無銀使費,即良自置店地,當衆交付與西前去自備桁桷、磚瓦等項,架造永遠貿易居住。
即日三面言定,每年地租銀三元正,至清明交二元,冬至日交一元,共三元,交與睦為良祭掃之費。
其大租每年系西自辦,給出完單,交與西收存。
倘日後西欲出兌店宇,睦房親兄弟人等不得阻擋。
若地主欲兌地基,亦不得阻擋。
此系二家和氣,恐口無憑,立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為照。
即日批明:日後地基主欲兌地基,租銀仍照原額每年三元。
若店宇欲兌下手,亦照上手每年地租銀三元;或無貿易居住,地租亦不得減。
又二家欲兌,俱宜聲明。
又店中之井,原系與楊家當日同鑿,二家共汲,批照。
又批:十六年地租銀二元,又十七年地租銀二元,又十八年亦二元,餘年照合約供納,再批。
光緒二十三年(丁酉歲)十二月批:此約内起有兩坎店宇,一坎透入兩落,并過水透出菜園,立石歸與锺進貴承買,立批為照。
嘉慶十五年十月日。
代筆楊步青 在場見林康貴 李顯龍、楊雙明、林開連、曾榮高、曾以開 立合約字人林睦淑、熊世西 第三二給出地基字 立給出地基字人王水,緣有曠地一所,址在紅毛港堡埔心莊城内,東至溪崁墘為界,西至店前落外檐滴水外路為界,南至王水店壁毗連為界,北至遊屘黨店壁毗連為界,四至俱各明白。
第念遊浪忠直之輩,乏屋可居,情願将此曠地之處,任浪架造成店。
當日同中議定每年該納地基租稅銀三角正,曆年付水取收;其曠地四至内與浪架造,日後應皆浪掌管之業。
倘若浪有他處别居,其店四至任浪出稅裁取,至于地基租稅仍照舊例交納,然水日後以及子孫決不敢異言争執,生端滋事。
保此曠地之所,明系水之曠地,與房親别人無幹,亦無上手交加來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該水出首抵擋,不幹浪之事。
如此乃仁慈之志,俯念寒人,但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特立給出地基字一紙,永執為照。
業主 同治十年十月日。
立給出地基字人王水 第三三杜賣店契字 立杜賣店契人陳國盛,情因先年在南崁新街有自置茅店一間,前後直透兩落,并帶門坊、戶扇、水井在内,原帶店後菜地一塊,直透至竹圍為界;又帶前面空地一所,直透至古錦江田為界,左邊與李興美店為界,右邊與鄧乙柏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每年應納古錦江地基銀一元五角正。
今因乏銀别創,願将此業杜賣與人,盡問房親人等不願承買,托中送至與兄連三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足數店價銀三十四元。
即日銀、契兩交明白,并無短少。
二比甘願,兩無逼勒,倘有上手不明,不幹買人之事,系賣主一力抵擋,不得異說。
恐口無憑,立杜賣店契一紙,永遠付執為照。
即日實領到店契銀三十四元正足訖。
再批明:立承贌地基名字陳佛麒,并上手合同名字系陳佛麟,立批是實。
即日批明:其地基系古錦江兄弟永遠管業收租,立批是實。
又批明:倘日後要退店,先問地主錦江兄弟不欲承領後,任從退人另賣,再照。
又批明:店中内外所有糞草,系古錦江兄弟收落田,退店不得運走,再照。
道光八年八月日。
在場兄麒盛 立杜賣店契人陳國盛 第三四借地基字 立借地基字人黎紀添兄弟,有承祖遺下茅厝一座四間,連北畔橫厝二間。
其厝北畔憑滴水一直為界,坐落土名後壟三湖莊西畔。
茲添等欲起蓋北畔相接橫厝一間,礙張永建有禾埕地一所,至添厝前大門腳為界。
添欲蓋之厝有缺地基,爰是托中公人懇向張永建借出禾埕地一丈零,添蓋此厝。
當日同中公人議貼每年地租粟三鬥,至六月冬付張永建管掌,不敢生端滋事。
此系相好之情,二比甘願,口恐無憑,立借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照。
鹹豐元年(辛亥)十一月日。
為中人黃結鄰 代筆總理梁裕祥 立借地基字人黎紀添兄弟 第三五佃批字 立給佃批字黃燕禮,因有楊梅坜公館前店基一所,東至陳家為界,西至楊家為界,南至店前車路為界,北至伯公侖為界,今有佃人熊世西前來認給,即踏明四至界址,付佃前至架造店宇居住生理。
逐年地租照例瓦店四錢、茅店二錢,不得抗欠,亦不得窩藏匪類、開場聚賭等情;如有此情,任從佃首拒逐外寓,不得踞霸;果系誠實經商,永為己業。
倘欲回籍或别創退售,不得與匪人頂替,通知業管清租割佃,不許私相授受。
今欲有憑,立給佃批付執為照。
業主 乾隆六十年八月日給。
第三六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鄭秋水、鄭德生,有贌過李在中曠地一所,址在東安下坊呂祖廟邊,東至陳家厝後,西至美家厝後,南、北俱至路旁。
自起蓋瓦厝一座、一廳、四房,又邊間一間,連竈下一間,并大廳水井在内,年帶完地租。
水等今因乏銀費用,願将房間二間、竈下一間、及大廳一半出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與廖伴觀出頭承典,三面言議依時值價銀六十大元。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厝随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所有在中帶納地租、地稅以及籬笆倒壞一切諸項,而水等均自行完納修理,不幹銀主之事。
其大廳并埕及水井應行公用。
限至三年全為滿,聽水等備足銀元取贖,銀主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仍聽銀主居住,或另轉典他人,均聽其便,而水等亦不得阻擋。
保此厝委系水等兄弟二人自己贌地起蓋,與長房以及叔兄弟侄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來曆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永等自應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六十大元足,再照。
道光十年十月日。
知見翁氏英娘 立典契字人鄭德生、鄭秋水 為中人翁克明 代書人鄭德生 第三七招起店字 立招起店字人羅傳,有承叔祖乃園遺下山林一所,址在龜侖嶺頂莊。
茲因傳曆年所收稅短少,開除年節忌旬尚缺,并無餘銀可積。
現今祖叔風水毀壞,乏銀修理,幸得劉燦乏地起店生理,即托中相商,傳同中三面踏出叔祖園邊地一所,付燦掌管,或自居,或别稅他人,任其執掌。
自己巳年三月間起,至己亥年三月終止,當日言定,此三十年計共地基稅銀六大元正,一足齊備,現交與傳修理叔祖風水。
此三十年内,傳不敢取地基稅;及至三十年以後限滿,逐年配納傳地基稅佛銀一大元。
即日同中三面明約,逐年配本店地租錢二百文,系燦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迫勒,亦無來曆不明;如有不明,系傳一力抵擋,不幹居人之事。
口恐無憑,立招起店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傳收得地基稅三十年之稅計共佛銀六大元完足,批照,行。
嘉慶十四年三月日。
代筆人鄭王龍 為中人曹竈生 在場見人母卯氏 立招起居字人羅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