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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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墾批 第二 杜賣盡根契字 第三 永遠杜賣田契字 第四 給地納租合約字 第五 借地納租合約字 第六 借圳路字 第七 契約書 第八 杜典契字 第九杜賣田契字 第一○ 杜賣田契字 第一一 永遠杜絕賣契字 第一二 分定各管合約字 第一三 杜絕賣契字 第一四 撥典契字 第一五 賣盡絕根契字 第一六 杜絕賣盡根屋契字 第一七 甘願賣絕盡根契字 第一八 給地基字 第一九 杜絕賣盡根契字 第二○ 賣盡根杜絕契字 第二一之一 公約字 第二一之二 杜賣盡根地基契字 第二二 杜賣盡根田厝契字 第二三典契字 第二四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二五 杜賣盡根田厝契字 第二六 山批園宇 第二七 甘願約字 第二八 遜讓墳穴字 第二九 賣墓地字 第三○ 典契字 第三一 轉典厝契字 第三二 典契字 第三三 契約字 第三四之一 賣杜絕盡根地基契字 第三四之二 典厝地契字 第三四之三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三五 兩願合約字 第三六 撥租付掌字 第三七 書田序 第一墾批 立給墾批業主郭樽,今有店地基一坎,坐落土名桃澗堡中坜街。

    其店地坐南向北。

    其四至界址,東至戴潘公共牆為界,西至陳順公共牆為界,南至直透溪為界,北至店前車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

    今有鋪戶張阿屘前來懇求,給此店地基,前去自備工本,任從架造店宇,永為己業。

    其張阿屘議約遞年帶納業主地基租錢兩錢銀正,按年交付業主收訖,割給完單執照。

    即日業主給出墾批,踏明四至界址,付與張阿屘掌管稅租。

    而業主保此店地基上手并無墾給他人等情;如有此情,系業主一力抵擋,而張阿屘遞年地基租銀亦不得加減少欠分文。

    此系業佃相依,不得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墾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其店内之消水溝系上流下接,上下通流,其左右鄰人不得異言阻擋,批明,再照。

    業主 嘉慶十二年十二月日立給墾批業主。

     第二杜賣盡根契字 親立杜賣盡根契字人林耀洲,有承先人遺下瓦厝一座二進,址在本城代書館巷,坐西向東。

    前進一間、中埕一所、後進三間、竈廚一間、厝後巷一所,内帶門窗、戶■〈木扇〉、杉楹、桷柱、浮沈、磚石、地基一切,東至街路,西至賴家并林家滴水,南前進至自己壁,中埕至自己後厝滴水,後進至自己壁,北前進中埕至自己壁,後進至賴家壁;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别創,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與大街賴仁記出首承買,三面議值時價銀三百三十大元。

    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随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掌管,重新起蓋居住,任從其便。

    耀洲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人等不敢言及找贖。

    保此瓦厝一座二進果系耀洲承先人明買遺下之業,與别房親人等無幹,又無重張典挂他人财帛,及上手交加來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耀洲自出首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親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盡根契字内銀三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光緒三十年一月日。

     為中人林長嘴 知見人父林遠輝(即林遠臣) 親立杜賣盡根契字人林耀洲 一、批明:上手契于前手間遭亂遺失,批明,再照,行。

     一、批明:其中埕南畔水溝,與耀洲護厝公用,日後不得違塞,批明,再照,行。

     第三永遠杜賣田契字 立永遠杜賣田契字人黃慶宜、黃定隆、塗添增、李端義等,情因昔年津斂,有義倉祀典,買有老東勢莊水田一處,在西圳栅門首西圳下下雙過,計共四坵半,東至車路橋典田為界,西至本祀分田為界,南至關聖祀田為界,北至初十聖母祀典田為界,四址面踏分明。

    原帶田甲四分正,歲納大租粟滿栳谷三石一鬥正。

    其田系由新東勢等處陰溝水,由西圳至本田涵頭入,由聖母田頭小圳落本田内灌蔭。

    牛車路依原規,由車路典田經過,其田水尾系由本祀分田灌流。

    今因祀内諸友别創良規,不敷應用,将此祀田出賣于人,盡問各友不能承領,外爰托中引就于内埔莊李攀榮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杜價洋銀六十六員。

    即日諸友同中銀、契面交清白,中間并無債貨折短少等情。

    其田委系先年津斂祀典物業,并無包買他人之田;倘有上手來曆不明及租粟等項,系各友同中一力抵擋。

    自賣之後,即歸李攀榮承賣人耕管,永遠為業,日後不得言贖,亦不得言贈。

    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此系自己甘願,無逼成交,恐口無憑,立杜賣田契字一紙,又付上手杜契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批明:實收本祀内杜價田洋銀六十六員,平重六錢八分正足訖。

     又批明:上手分單前交于餘欽鳳收存,仍存此六分田,均出四分杜賣于李攀榮經管,立批。

     又批明:此祀典田八分,作三股均分,仍二分歸于合同人經管,不幹李攀榮承買之事,立批。

     又付合同分單一紙,又契内添一「半」字,又「遊振興」換「李鴻謙」名字,又批。

     光緒九年六月日。

     秉筆人黃玉椿 說合中人黃慶恩 在場塗端淑、李端義、李端禮、塗慶官、李鴻謙、黃振棟、塗慶棟 塗作桢黃九信 賣田契字人李祥謙、黃富磷、塗添增、李福謙、黃慶宜、黃玉椿、李秦綱 黃定隆、遊振興 第四給地納租合約字 同立給地納租合約字人圳主鄭裕記、業主郭黃氏等,緣裕記員山仔圳道被水沖壞無地,茲欲修築圳路引水,适由郭黃氏頂員山仔業界内經過。

    裕記爰即懇托公親同向黃氏相商,當日三面議定,黃氏願将界邊埔地約長八丈,闊四尺,讓與圳主鄭裕記開築圳道,其餘田地尺寸不許侵害。

    遞年圳主鄭裕記願貼早季租谷一十石正,當年款年清,不敢拖缺,裕記應填補足數,不敢異言。

    但洪水難測,倘異日圳路再被洪水沖壞,裕記欲再行修築圳道,可向業主黃氏商量。

    若圳道改移别地,免由黃氏界内過水,其應納租谷當作罷論。

    今欲有憑,同立給地納租谷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照。

     批明:新築圳路約長八丈,闊四尺,遞年圳主鄭裕記應貼早季租谷一十石正;如有滞納,圳道任從黃氏填塞,批照。

     光緒二十七年萬曆辛醜七月日。

     代筆人傅子顯 公親戴珠光、謝林福 同立給地納租合約字人圳主鄭裕記 業主郭黃氏 第五借地納租合約字 同立借地納租合約字人圳主鄭裕記、業主郭黃氏等,緣裕記前有向業主郭黃氏承給頂員山仔上節第一百号界墘圳地,開築圳路一條,其長闊以及租額俱載明前約字内各執為照。

    茲因下節圳路複被沖崩,乏水灌蔭,裕記是以托原公親戴珠光及鄭養齊等再向郭黃氏商議借地之事,欲将郭黃氏頂員山仔下節萬善祠後第一三五号田邊崁頂,量下二丈五尺之地下算起,抽出圳路一條,上至下共五尺五寸,左至右闊共二尺五寸,出入水自首至尾長十六丈,借與圳主鄭裕記穿壟鑿圳,引水灌田。

    每年鄭裕記願甘貼納圳底谷二十石,合前約貼納之一十石,計共應貼納圳底谷三十石。

    遞年六月收成之日,該埤長當曬幹搧淨量足,付業主郭黃氏運回,不得以濕冇抵塞,亦不得以少欠升合;如有拖欠,任從郭黃氏将圳路填塞,不敢異言。

    如裕記水租谷遞年照納,郭黃氏亦不能翻異。

    又約定圳頂一三五号等諸田地仍系郭黃氏管業,除田下抽借與裕記開圳,上下五尺,闊二尺五寸,長十六丈外,其餘田及地不許裕記侵害,應就損害田地依時賠償。

    若是被洪水沖壞,裕記欲再行修築圳道,可向業主郭黃氏商量。

    若圳道改移别地,免由黃氏界内過水,其應納租谷當作罷論。

    此系二比甘願,今欲有憑,同立借地納租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為照。

     批明:即日業主郭黃氏将該業一三五号田下之地,抽出高五尺五寸,長十六丈,借與鄭裕記穿壟鑿圳。

    裕記遞年六月應納圳底小租谷,此約及前約二次合計租谷三十石正,批明,又照。

     光緒二十八年二月舊曆辛醜十二月日。

     代筆人張鶴舫 認納租谷埤長謝林福 公親戴珠光鄭養齊 業主郭黃氏 圳主鄭裕記 第六借圳路字 立借圳路字人合發号、泉安号、珍記号、益勝号,因有置田業在柳樹灣莊,乏水灌溉,今托中向過林實壽等借出圳路一條,以為充灌溉,每年願貼圳路租四石。

    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在佃付林實壽挑清,不敢少欠;如有少欠,任實壽将圳路填塞,不敢異言。

    此系二比喜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借圳路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光緒十九年月日。

     代筆人□□□ 為中保認人□□□ 立借圳路字人□□□ 第七契約書 同立契約書人林列堂、林汝言,茲因汝言新開田地一處,址在梀東堡舊社莊,土名犁頭爐,缺水通流,難以耕作。

    爰向烈堂撥求水路,使之流溉,得以播種。

    前以水尾田之業主衆口紛紛,告乏水源,既且得彼失此,有礙規法,是以未得應允。

    今經面議妥協,烈堂許以舊社莊土名半份田之厝前,允開其溝路,暫時可以播種,倘遇有曠旱之時,水尾田乏水之憂,斯時此溝路務須任從水尾田之業主截塞,而汝言不得阻擋異議。

    恐口無憑,同立契約書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存照,行。

     批明:此溝路應用,闊以二尺為限,應當貼溝路租谷道鬥十二石,每年分為兩季付佃人收清,不得刁難,再照,行。

     光緒三十年三月日。

     台中廳貓羅堡阿罩務莊林烈堂 台中廳藍興堡頂橋仔頭莊林汝言 第八杜典契字 立杜典契字人鐘福、鐘祿兄弟,先年承父遺下有水田一處,坐落土名中港東莊禾坪頭山侖仔,東至溫姓田為界,西至車路為界,南至溫姓田為界,北至馨德侄阄分内田為界;下溫姓田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

    原帶隆恩陂水二厘灌溉,又帶隆恩大租谷四石四鬥正。

    今因乏銀應用,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典,情願托中引就與東莊福德爺香祀内人林佛賜、賴昌興、陳曆生、黃天生、溫碧龍、揚其注、鐘彤麟等出首承典,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典價佛銀三百三十二大元正。

    即日銀、契面交明白,中間并無債貨短少準折等情,亦無重複典當田業等情。

    其田系承父遺下之田,倘有上手來曆不明,不幹承典人之事,系康兄弟一力抵擋。

    自典之後,交與祀香内人任從過耕管業。

    其田不拘典限,系銀到田還。

    此系兩比甘願,兩無逼劾,恐口無憑,立杜典田業字一紙,并帶印契一紙,又帶阄分字二紙,共四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領到典價銀三百三十二大元足訖,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