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業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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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業主權之沿革 第二款業主權之界限 第三款業主權之得失移轉 第一款業主權之沿革 第一項田園之業主權 第二項厝地之業主權 第一項田園之業主權 第一墾單 第二佃批 第三佃批 第四谕示 第五谕示 第六谕示 第七谕示 第八谕示 第九谕示 第一○劄饬 第一一劄饬 第一二劄饬 第一三劄饬 第一四禀呈 第一五劄饬 第一六劄饬 第一七劄饬 第一八谕示 第一九劄饬 第二○劄饬 第二一劄饬 第二二谕示 第二三執照 第二四執照 第二五墾單 第二六執照 第二七執照 第二八墾照 第二九執照 第三○墾單 第三一開墾佃耕字 第三二墾字 第三三墾字 第三四招耕字 第三五招佃字 第三六招佃墾字 第三七之一退還園底字 第三七之二賣盡園底契字 第三八再承永耕字 第三九奏議 第四○墾批字 第四一退佃田底字 第四二 着退佃田底字 第四三退盡佃字 第四四退佃字 第四五退耕歸管字 第四六佃批 第四七佃批 第四八開墾田契字 第四九杜賣盡根大租契字 第五○撥莊業佃租質借銀字 第五一之一阄分字 第五一之二找絕杜賣契字 第五二之一典契字 第五二之二胎借字 第五二之三轉胎借字 第五三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五四賣盡契字 第五五阄書字 第五六杜賣盡根大租契字 第五七杜賣盡根大租粟字 第五八典契字 第五九合支分字 第六○截節起耕典水田契字 第六一換田合約字 第六二杜賣盡根大租莊業契字 第六三杜賣盡根園契字 第六四墾單 第六五墾批 第六六定額大租字 第六七永遠定額大租單 第六八永遠定例向佃取銀抵結額租字 第六九定額租約字 第七○定額租字 第七一結定租約字 第七二定額田園大租字 第七三定額租約字 第七四招佃字 第七五墾批 第七六招佃批字 第七七墾批 第七八墾字 第七九永遠定額鐵租單 第八○ 佃批 第八一佃批 第八二佃批 第八三佃批 第八四招耕字 第八五杜賣盡根契字 第八六永退耕田厝地契字 第八七退耕杜賣盡根田厝契字 第八八杜賣盡歸就田園竹圍契字 第八九奏議中之一段 第九○谕示 第九一谕示 第九二當大租銀字 第九三谕示 第九四谕示 第九五谕示 第九六谕示 第九七谕示 第九八谕示 第九九谕示 第一○○谕示 第一○一谕示 第一○二谕示 第一○三谕示 第一○四谕示 第一○五谕示 第一○六谕示 第一○七谕示 第一○八谕示 第一○九議定收租合約字 第一一○谕示 第一一一谕示 第一一二禀呈 第一一三谕示 第一一四谕示 第一一五永耕田契字 第一一六谕示 第一一七阄約字 第一一八谕示 第一一九墾批 第一二○谕示 第一二一出墾批永佃字 第一二二佃批 第一二三典契字 第一二四賣契字 第一二五佥先盡契字 第一二六杜賣盡根契字 第一二七杜賣永耕大租契字 第一二八總借約 第一二九 轉胎借銀字 第一三○典大租契字 第一三一之一劄饬 第一三一之二禀呈 第一三二谕示 第一三三谕示 第一三四佃批 第一三五永耕字 第一三六 谕示 第一三七谕示 第一三八墾字 第一三九谕示 第一四○谕示 第一四一之一墾字 第一四一之二杜賣盡根契字 第一四二杜賣盡根起耕典契字 第一四三杜賣盡根契字 第一四四杜賣盡根水田埔園契字 第一四五杜賣盡根田契字 第一四六杜賣盡根田契字 第一四七杜賣盡根田契字 第一四八賣盡根絕契字 第一四九杜賣盡根絕契字 第一五○轉典契字 第一五一杜賣盡根旱園契字 第一五二賣杜絕契字 第一五三轉典契字 第一五四佃單 第一五五永佃執照 第一五六奏議 第一五七奏議 第一五八谕示 第一五九丈單 第一六○丈單 第一六一谕示 第一六二谕示 第一六三谕示 第一六四奏議 第一六五總括圖冊記載 第一六六劄饬 第一六七官莊田總括圖冊 第一六八谕示 第一六九谕示 第一七○總括圖冊 第一七一記事 第一七二四柱清冊 第一七三之一劄饬 第一七三之二谕示 第一七四谕示 第一七五杜賣盡根田厝契字 第一七六杜賣盡根田契字 第一七七呈及批 第一七八墾照 第一七九執照 第一八○執照 第一八一谕示 第一八二總契字 第一八三盡歸墾底契券字 第一八四谕示 第一八五谕示 第一八六建設隘寮規約 第一八七隘務規約 第一八八山批字 第一八九永耕字 第一九○墾字 第一九一墾照 第一九二谕示 第一九三谕示 第一九四谕示 第一九五谕示 第一九六谕示 第一九七谕示 第一九八 第一九九移文 第二○○谕示 第二○一谕示 第一墾單 台灣府鳳山縣正堂紀錄八次署諸羅縣事宋,為懇給單示,以便墾荒裕課事。

    據陳賴章禀稱:『「竊照台灣荒地,現奉憲行勸墾章,查上淡水大佳臘地方有荒埔一所,東至雷厘、秀朗,西至八裡分幹脰外,南至興直山腳内,北至大浪泵溝,四至并無妨礙民番地界,現在招佃開墾,合情禀叩金批準給單示,以便報墾升科」等情,業經批:「準行」,着該社社商、通事土官查勘确覆去後,茲據社商楊永祚,夥長許總、林周,土官尾帙鬥謹等覆稱:「祚等遵依會同夥長、土官,踏勘陳賴章所請四至内高下不等,約開有田園五十餘甲,并無妨礙,合就據實具覆」』,各等情,到縣。

    據此,合給單示付墾。

    為此,示給墾戶陳賴章即便招佃前往上淡水大佳臘地方,照四至内開荒墾耕,報課升科,不許社棍閑雜人等騷擾混争;如有此等故違,許該墾戶指名具禀赴縣,以憑拏究。

    該墾戶務須力行募佃開墾,毋得開多報少,緻幹未便,各宜凜遵,毋忽,特示。

     康熙四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給發淡水社大佳臘地方張挂。

     第二佃批 接廣第二号佃人林子欽執照 立佃批淡水擺接新莊業主林成祖有課一所,莊名擺接,東至秀朗溪,西至擺接溪,南至擺突突,北至武勞灣。

    今有佃丁林子欽前來認佃,經撥犁分半張,實開二甲五分,前去自耕引水灌溉成田,每甲照台例納粟八石,不論豐歉,不得增多減少。

    粟務須車到公館,經風搧淨,照數交納,以資輸課急公,不得短少升合。

    本佃須當安分守業,不許聚賭窩奸,牽牛擾番衆打架滋生事端,幹犯憲禁;如有等情,聽業主鳴官究逐,招别佃頂耕。

    如本佃要将田佃轉賣他人務須報知業管查明果系誠實之人,方許頂耕。

    今欲有憑,合給佃批,付執為照。

     别買陳王田二分四厘三毫二絲,計水田二甲七分四厘三毫二絲納租。

     乾隆十七年四月□日給 業主 擺接新莊業主林成祖圖章管主 擺接莊管事林元高圖記 第三佃批 立給佃批業主劉振業,緣本宅南港仔莊尾原界内,開墾未透曠地一所,今有謝茂開前來承佃,認墾犁分半張,明議定丈篙一丈四尺五寸為一篙,每張犁分并屋場、菜園、禾埕、圳路在内,以六甲為準,其租首二、三年,照台例一九五抽的,供納社番口糧粟。

    至供成水田日,按甲納租粟八石,無論年情豐歉,業佃不得加減。

    其租務要曬幹風淨,早季完明,送至業主公館交納上倉;若其佃人欲退賣下手,先報明業主清完租粟之後聽佃退賣,業主不得阻難。

    再議明:開築大埤圳三年之内,工資費用銀兩四六均出,業四佃六,三年之後系佃自理。

    口恐無憑,立給佃批,付執為照。

     業主何某。

     乾隆三十二年十月□日給。

     第四谕示 頭品頂戴、督辦台灣防務福建巡撫部院一等男劉,為出示曉谕事。

    照得台灣清丈各屬田園,所有各業戶所執契據,或與現丈田甲不符,或有田無契,準于清丈後由藩司一律刊發新單,以資永遠管業;并将應抽丈單經費,别候核定數目,按甲抽收,不準地方官及委員胥役私索分文,曆經本爵部院出示曉谕。

    現查台南、北各處田畝陸續丈竣,亟須刊換丈單,次第給發,以免躐等。

    本爵部院業将按照等則,抽費給單章程奏明辦理在案。

    茲特明定章程十條,列單出示曉谕,以便阖屬鹹知遵照。

    為此,示仰該業戶等一體知悉:爾等務須遵照後開章程,依限帶契赴局驗明數目,查照現丈甲數,填給新單收執,以憑永遠管業;并各遵照現定等則,一面照繳丈單經費,一面立時領單,以免遲延壓擱。

    至此次給單,系奏明由官抽收丈費;如有員紳胥役人等私自需索分文,準該業戶即行指名,禀請查究;如該業戶有不遵此次定章,定即一并照章查辦追繳,各宜凜遵,毋得觀望自誤,切切,特示。

     計開: 一、田園無論新舊,此次換發新單,分上、中、下則定價收費:上則每甲收通用番銀二元五角;中則每甲收二元;下則每甲收一元五角;下下則每甲收一元。

    園上則照中則;中則照下則;下則照下下則遞減;不入下下則者,每甲抽收五角。

    所有茶園每甲概收一元。

     一、所丈田園分上、中、下定則,恐有舛錯,是以設委派員紳,驗對小租契據,并填給新單,以便永遠納糧管業。

     一、驗對契據,頂立限期:距城二十裡以内者,不得過三日;二十裡至五十裡者,不得過五日;六十裡至百數十裡者,不得過十日。

    該小租戶等務當依限帶契到局,聽候驗明填單,一面照章取費,一面領單,以免差催擾累。

    其有契在内地者,務須先赴局報明,定限四十日帶契呈驗;如不報明,及任意玩延者,查出,一半契價充公。

     一、新收錢糧,歸小租戶完納;惟既歸小租戶完納,則大租戶所收大租谷石,自當照現定章程,将應完錢糧數扣出,撥還小租戶,以照公允。

    其大租戶既将錢糧扣交小租戶代納,所有應收大租谷,除扣外尚餘若幹,仍準大租戶報官立業,由官另給單照執憑,以杜小租戶拖欠。

     一、無論紅契、白契,經局驗明給單取費後,立即将契發還,斷不準借端扣留。

    應收單費外并不準諸役人等私索分文;如有此情,許該業主禀請查究。

     一、驗契無論紅白,必須各有上手老契,并行征驗,以杜假冒。

     一、民間契據,或胎押别處,或暫典他人,須令田主與受主同來,方免争競。

    其無契而實有業者,非有田鄰及本租主連環保甲,不得給單。

     一、一業兩争、已控在官者,應暫剔出,俟地方官訊斷定案,再行核給紅單。

     一、配納番租之田園,亦應歸小租戶完納錢糧;惟查番租向有漢人包辦,其中開銷名目甚多,若不分别剔除,則小租戶未免向隅獨抱。

    茲定于十四年,所有番丁公私口糧應令各社公舉正派頭目,每社一人,由縣點充給戮,按年向小租戶以此口糧租谷,散給番丁,不準包辦之人經手。

    其書院膏夥、育才辛金等項,即分别應留、應減、應裁,頒令各縣各就地方情形,悉心體察,禀明示遵。

    至漢人包辦番租,本屬違例,姑念相沿已久,除小租戶完糧及應納口糧各項外,如有盈餘租谷,由小租戶酌量貼補;倘無盈餘,則不必貼補,以昭公允。

     一、近山隘田,亦應一律升科,給單收費,錢糧亦應統照現定章程,歸小租戶完納,就小租戶額定隘租項下扣出完錢糧外,餘租概免,以示體恤。

     光緒十三年十二月三日給。

     第五谕示 頭品頂戴、督辦台灣防務、福建台灣巡撫部院一等男劉,為出示曉谕事。

    照得台屬田園課賦,民間向有大、小租戶承糧納賦之分,此次清丈全台賦額,從前所征銀米各款名目悉行删除後,歸一條鞭辦法,業經通行示谕在案。

    現據淡水縣知縣汪興祥袆稱:各鄉驗契給單将竣,應行啟征新賦。

    遵查淡屬向有大、小租戶承糧名目,亟須分别辦理,現給契單歸小租戶領執,糧亦改歸小租戶完納,理合就田問賦之義;唯大租戶既不納糧,若照舊額收租,未免太甚便宜。

    伏查卑邑官民收租者九款,除叛産及通土經手口糧兩款,由府縣剔除積弊,妥議章程,另行詳辦外,所有隆恩官莊學租、拳和官莊正耗,以及漢業戶、番業戶、番丁私口糧,屯丁養贍租七款名目,請自光緒十四年起,按照上年所收額租作為十成,以四成貼給小租戶完糧,實收六成,即向小租戶收完;仍令小租戶轉向佃人,将大、小各租一并全收,以昭公允。

    惟丈單、錢糧俱歸小租戶經手,大租戶無可執憑,将來時遠年湮,恐無稽考,易啟争端,仍準大租戶随時照章開明田糧租額,報縣立案,由官核明,另給印單為憑,以昭信守等情,詳請批示前來。

    查淡轄各項田業,既小租戶承糧,該縣議令大租戶貼給四成,事屬公允,除詳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大小各租戶知悉:爾等務須遵照此次定章,統以大租四成貼歸小租戶完糧,不得絲毫争執;如敢抗違,定行究辦。

    其抄封叛産及通土經手口糧兩款,由府縣剔除積弊,另議章程并示,毋得以此借口,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四年五月十八日給。

     第六谕示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裡分府署新竹縣正堂方,為出示曉谕事。

    照得全台清賦改征錢糧,業奉爵撫憲劉出示通行曉谕在案。

    現在即須開征所有新糧,歸小租戶完納,其大租戶往年應收租一百石者,自本年起應貼小租戶四十石,作為完糧之需。

    小租戶應行包完錢糧,一候開征之日,即應分作上、下兩忙勻完;或上忙掃數照額全完亦可,均不準絲毫蒂欠。

    現當收租開征之時,誠恐各戶尚未盡知,未免觀望延欠,合行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合邑大小租業、佃及番租業戶人等一體遵照,分别納租完糧,勿得故意抗租欠糧,緻幹追究。

    此外,十四年分隘租、屯租、供谷、雜饷均免再征,其各禀遵,勿違,特示。

     光緒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給。

     第七谕示 欽加總鎮銜、署福建台灣城守等處地方參府候補協鎮胡,抄奉頭品頂戴、督辦台灣防務福建巡撫部院一等男劉,為出示曉谕事。

    照得全台舉辦清丈,所有新舊田園,或偏于賦重,或匿不承糧,業經本爵部院詳核各縣現在折征數目,從輕照同安則,酌議田園上、中、下及下下則應征銀數,專折奏請敕部核議施行。

    此次清丈以後,各業戶所執契據,或與現丈甲數不符,或有田無契,應由藩司一律刊發丈單,以資執憑,永遠管業,并将按照等則抽費給單章程,奏明辦理各在案。

    茲查台南、北各屬陸續具報丈竣,亟須開發丈單,次第查填給領,一俟奉準部覆,将來即照新定賦則啟征,從此賦重之戶輕減數倍,永無糧累之虞;無賦之田均各配糧,免罹欺隐之罪,實于國計民生兩有裨益,合亟列單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阖屬官紳、殷富及業戶、農民人等一體知悉:務須遵照後開章程,依限赴局,報領丈單收執,永遠管業,并遵照核定等則照繳丈費。

    此系奏明給單收費;如有員紳、胥役人等私自需索分文,準該業戶等即行指明禀究。

    倘該業戶等有不遵此次定章,違延抗繳,亦立即一并究辦不貸。

    各宜凜遵,無違,切切,特示。

     計黏章程六條。

     光緒十四年六月□日給。

     計開: 一、田園無論新舊,此次發給丈單,南北一律,每甲上田收費洋二元五角,中田收費洋二元,下田收費洋一元五角,下下田收費洋一元。

    上園視中田,中園視下田,下園視下下田,下下園收費洋五角。

    每洋銀一元概定七錢二分,此外,不準絲毫多收。

    前項丈費祗收一次,并非按年之款,以後永不再收。

     一、台地遇有地方正事,紳民中踴躍急公者固多,取巧推延者亦有。

    此項丈費系奏明抽收,事在必行,與胥吏之私收者逈别。

    官紳殷富為庶民所仰望,如武職官莊田園、府征叛産、生息産、書院膏夥産、縣征官莊及零星充公産,各歸各繳,其紳富大戶當踴躍先繳,以次遞及中戶、小戶,以免诿延觀望。

     一、各屬所丈田園,有遵上年示谕分定上、中、下各則者,有尚未分定者,此次核給丈單,其已經分定者,如與原丈填報等則及甲數相符,即行給單;其間實有未符,準其繳契驗對,确查更正。

    倘各業戶故意指為不符,或藉詞緩延,或逞刁軌抗,一經查明,定即究罰。

    此外,尚未分定者,即由委員驗契,秉公核定填報,亦不容再事懸宕。

     一、繳驗契據,無論已稅未稅,驗明給單繳費,立即将契發還,不準藉端控留需索。

    單費之外,不準絲毫多取:如有此情,許該業戶等禀請查究。

    至繳驗契據限期:距城二十裡内三日;五十裡内五日;一百裡及百餘裡内者十日;契在内地者,限四十日赴局呈驗;玩延者,限半契價充公;間有胎押與人及與人合典者,合邀受主同夥齊來驗對;一業兩争,已控在官者,斷結後,再行給單。

     一、台地大租戶有每甲向小租戶收谷八石零、七石零、五石零者,謂之額租;有每甲不論荒歉,收谷二、三石者,謂之定租;又有大租戶祗知此段田園年可向小租戶分收租谷多少石,不知有若幹甲數者。

    此次應發丈單,僅給大租戶,不給小租戶,則小租戶無從管業;各給一單,則字号、田甲、坐落地名均同,惟有單内業主、田主兩字分别,日久難保不無牽混。

    現在丈單之外,由縣另行發給印照,如賦歸大租戶完納,則大租戶承領丈單,小租戶承領印照;歸小租戶納賦,則丈單歸小租戶,印照歸大租戶;隻繳丈單費,印照無須,以便各有憑執。

    至大租戶或願照舊歸其完糧;或願減應收大租,改歸小租戶完糧,準各順輿情,期無偏抑,妥為辦理。

     一、配納番租、隘租、屯租各田園,統歸小租戶按則領單,繳費承糧。

    其相沿支給番丁口糧,雇養防隘壯丁,如完賦之外有餘,各聽民間自收自辦。

    屯辦辛俸屯饷,本由官給,毋庸别議。

     第八谕示 欽加提舉銜、特授淡水縣調署鳳山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李,批候饬差協同查抄完糧事。

    緣本縣下車伊始,章程未定,大小租戶應完錢糧互相推延,是以議立加三章程,示谕遵完,原屬一時權宜之計,并未通盤籌議,茲經訪悉輿情,若不論租數多寡、田畝肥瘠,一概照此貼納,雖于大租戶無虧,卻與小租戶有礙,似應變通另議,以免偏抑。

    每田一甲,如小租戶完納大租二、三石至五、六石者,似照加三貼納;若每甲完租谷至七石以上者,即着各小租戶邀同會議,酌量貼納,總須兩得其平,大租戶不緻吃虧,小租戶亦不緻有礙,方昭公允;倘大租戶藉端刁難,小租戶恃頑抗欠,均幹提究。

    爾迅将應完十六年錢糧,先行按數清完,掣串呈驗,毋得推诿幹咎。

    抄此附。

     第九谕示 會辦給單收費事務委員、前任邵武縣正堂丁;欽加同知銜、署理台灣縣正堂記大功四次加十級紀錄十次範,為出示曉谕事。

    照得本年啟征新糧,所有民番田園大小租戶應完新糧章程,節經示谕在案,恐尚未能家喻戶曉,合再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阖邑糧戶人等知悉:爾等應完新糧,務各遵照後開章程完納,毋稍違延,切切,特示。

     計開: 一、民田、民園大小租向系三七抽收者,歸大租戶領單承糧。

    凡向完重供,此次改為輕賦,其中僅有便宜,譬如從前每年應完正供十元,現在新糧隻完七元,計便宜銀三元,應照三七租數,由大租戶貼出七成便宜銀二元一角,歸小租戶收回;又有向完正供,不及新糧之數者,其中不無吃虧,譬如從前每年僅完正供五元,現在新糧應完十元,除去向完五元外,尚應五元,亦照三七租數,由大租戶出一元五角,再由小租戶貼出三元五角,并歸大租戶完納。

    四六對半分收者,照此類推。

     一、民田、民園大租戶,向系二八抽收者,歸小租戶領單承糧。

    譬如從前每年大租戶應完正供十元,現歸小租戶完納七元,應由大租戶貼歸小租戶完納,尚便宜銀三元,應照二八租數,由大租戶貼出八成銀二元四角,歸小租戶收回。

    又如從前每年大租戶僅完正供五元,現歸小租戶完納十元,除向完之五元由大租戶貼歸小租戶完納外,尚少五元,亦照二八租數,由大租戶貼出一元,再由小租戶出四元,歸小租戶完納。

    一九分收者,照此類推。

     一、屯田向系官贌佃收租,現應改為賦,按則升科。

    如有大小租者,亦照民田、民園分勻完繳。

     一、隘田向系隘丁墾種,配完屯租,現應一律按則領單完糧。

    如有大小租者,亦照民田、民園分勻完繳。

     一、大平等莊近山一帶番埔,原給番人耕種,續典于民,向納番人埔底租,每谷數十石中,約抽一、二鬥,或折錢一、二百文,此次清丈,一律升科,應由典主按則領單完糧。

    如有大小租者,亦照民田、民園分勻完繳。

     一、楠仔仙大溪西東番田、番園,向由社總通事等抽收租谷,名為撫番租,每谷十石,約抽一石及七、八、九鬥不等,此次清丈,一律升科,應由墾戶領單完糧。

    如有大小租者,亦照民田、民園分勻完繳。

    其原納社總通事等撫番租,永遠革除。

     一、民屯番隘各田園,如無大小租者,祗一承糧業戶,掣給司印丈單,不給縣照;有大小租者,如歸大租戶承糧,則大租戶領司印丈單,而小租戶另給縣印執照;如歸小租戶承糧,則小租戶領司印丈單,而大租戶另給縣印執照。

     光緒十四年十二月初一日給。

     第一○劄饬 特授台灣府正堂加五級紀錄七次程,為轉饬事。

    本年七月十一日,奉爵撫憲劉劄開:照得全台田畝舉辦清丈,業經本爵部院奏明嚴定賞罰。

    現查各縣僅淡水、彰化兩處極力辦理,其次或徘徊觀望,或畏難苟安,應妥立章程,限定時日,以期迅速;否則不特蒇事無期,且恐經費不濟。

    除劄饬台南、北各廳縣立即查照條開各節,妥速辦理,如有現任地方官公事紛繁,不能分身,抑或不能耐勞,即行禀請委員會辦,以免延誤。

    倘仍因循觀望,三個月之後不見辦有頭緒,即行撤委,決不寬貸,切切,合并劄行。

    劄到該府,即便一體移行遵辦,并饬經理清丈各委員遵照,毋違,此劄,等因,計粘單一紙到府。

    奉此,除分别移行外,合亟轉饬。

    為此,劄仰該縣官吏立即轉饬各委員紳一體遵照憲檄指饬,妥速辦理,毋稍違延,緻幹未便,火速火速,此劄。

     計粘單一紙。

     光緒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劄。

     第一一劄饬 署理台北府候補府正堂軍功随帶加二級紀錄五次雷,為劄發用事。

    本年八月十三日,奉爵撫憲劉劄開,據代理恒春縣知縣武令禀稱:奉劄開,照得全台田畝舉辦清丈,業經本爵部院奏明嚴定賞罰。

    現查各縣僅淡水、彰化兩處極力辦理,其次或徘徊觀望,或畏難苟安,應妥立章程,限定時日,以期迅速;否則不獨蒇事無期,且恐經費不濟。

    劄饬查照條開各節,妥速辦理,如有現任地方官公事紛繁,不能分身,抑或不能耐勞,即行禀請委員會辦,以免延誤。

    倘仍因循觀望,三個月之後不見辦有頭緒,即行撤委,等因。

    查此案,先奉憲台劄,由本府轉饬辦理清丈,當以卑邑夏、秋多雨,溪水泛漲,道路彌漫,委員到鄉,徒多周折,拟請先行出示,令各番民将所墾田園,開明甲數四至報縣,再行委員清丈,較為妥便,禀奉本府批準遵辦在案。

    茲奉前因,自應遵照速辦;惟淡水縣所用量繩寬長若幹?必須查明,一律照辦。

    又卑邑系新辟縣分,并無弓書,除移淡水縣查複,并禀請本府轉饬鄰縣選派弓書四名暨先委幹員四名,一俟到齊,即行執明開辦外,理合禀複察核。

    再卑職年富力強,除日行公事辦理外,尚覺結實耐勞,拟較遠者派委員丈量,卑職仍不時訪查;附近者親身督量,一可以省經費,二可以免弊窦也。

    愚昧之見,是否有當,伏乞批示祗遵等情,到本爵部院。

    據此,除批據禀已悉,查該縣已因案經本爵部院饬道撤任察看,一切清丈事宜,即着移交後任何亟接手,妥為辦理。

    所請量繩弓尺,仰候饬台北府照淡水縣章程,頒發式樣,以照一律。

    此繳印發外,合行劄饬。

    劄到該府,即便将量繩弓尺,查照淡水縣章程,頒發式樣承領,并移台灣府知照,毋違,此劄,等因,到府。

    奉此,除移台灣府知照外,相應查照淡水縣章程,備就量繩弓尺式樣一條,發給承領。

    為此行縣即便遵照,迅将發去量繩弓式查收備用,仍将收到日期具報查考,毋違,此行。

     計發量繩弓尺式樣一條。

     光緒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行。

     第一二劄饬 特授台灣府正堂加五級紀錄七次程,為劄饬遵辦事。

    光緒十二年八月十九日,蒙本道憲陳批,據前代理縣武令具禀:移查量繩,并請饬派弓書委員,趕辦丈量,及親身督丈各情形緣由,蒙批:既據徑禀,仰台灣府饬候爵撫憲批示繳,等因。

    正在轉行間,即準台北府雷移開,本年八月十三日奉爵撫憲劉劄開,據代理恒春縣知縣武令禀稱:奉劄開,照得全台田畝舉辦清丈,業經本爵部院奏明嚴定賞罰。

    現查各縣僅淡水、彰化兩處極力辦理,其次或徘徊觀望,或畏難苟安,應妥立章程,限定時日,以期迅速;否則不獨蒇事無期,且恐經費不濟。

    劄饬查照條開各節,妥速辦理,如有現任地方官公事紛繁,不能分身,抑或不能耐勞,即行禀請妥員會辦,以免延誤。

    倘仍因循觀望,三個月之後不見辦有頭緒,即行撤委,等因。

    查此案,先奉憲台劄,由本府轉饬辦理清丈,當以卑邑夏、秋多雨,溪水泛漲,道路彌漫,委員到鄉,徒多周折,拟請先行出示,令各番民将所墾田園,開明甲數、四至報縣,再行委員清丈較為妥便,禀奉本府批準遵辦在案。

    茲奉前因,自應遵照速辦;惟淡水縣所用量繩實長若幹?必須查明,一律照辦。

    又卑邑系新辟縣分,并無弓書,除淡水縣查複,并禀請本府轉饬鄰縣選派弓書四名暨先委幹員四名,一俟到齊,即行報明開辦外,理合禀複察核。

    再本職年富力強,除日行公事辦理外,尚覺結實耐勞,拟較遠者,派委員丈量,卑職仍不時訪查;附近者,親身督量,一可以省經費,二可以免弊窦也。

    愚昧之見,是否有當,伏乞批示祗遵等情,到本爵部院。

    據此,除批據禀已悉,查該縣現已因案經本爵部院饬道撤任察看,一切清丈事宜,即着移交後任何亟接手,妥為辦理。

    所請量繩弓尺,仰候饬台北府照淡水縣章程,頒發式樣,以照一律。

    此繳印發外,合行劄饬。

    劄到該府,即便将量繩弓尺,查照淡水縣章程,頒發式樣承領,并移台灣府知照,毋違,此劄,等因,到府。

    奉此,除查照淡水縣章程,備就量繩弓尺式樣,發縣查收應用外,合就移知。

    為此移請,請煩查照辦理,望切望切,須至移者,等因。

    準此,并據禀到府,查武令現已因案撤任,除将所禀委員暨弓書另劄饬遵外,合饬接辦。

    為此,劄仰該縣官吏遵照,速将清丈田園一案,趕緊查報妥辦,毋稍挨延,切切,此劄。

     光緒十二年九月初六日劄。

     第一三劄饬 特授台灣府正堂加五級紀錄七次程,為劄饬議覆事。

    案據前代理縣武令禀稱:本年七月十七日,奉爵撫憲劉劄開,照得全書田畝舉辦清丈,業經本爵部院奏明嚴定賞罰。

     現查各縣僅淡水、彰化兩處極力辦理,其次或徘徊觀望,或畏難苟安,應妥立章程,限定時日,以期迅速;否則不獨蒇事無期,且恐經費不濟。

    為此劄饬,劄到該縣,立即查照條開各節,妥速辦理,如有現任地方官公事紛繁,不能分身,抑或不能耐勞,即行禀請委員會辦,以免延誤。

    倘仍因循觀望,三個月之後不見辦有頭緒,即行撤委,決不寬貸,切切,此劄。

    計粘抄一紙,等因。

    查此案,先奉爵撫憲劉劄,由憲台轉饬辦理清丈,當以卑邑夏、秋多雨,溪水泛漲,道路彌漫,委員到鄉,徒多周折,拟請先行出示,令各番民将所墾田園,開明甲數、四至報縣,再行委員清丈,較為妥便,禀奉憲台批準遵辦一案。

    茲奉前因,自應遵照速辦;惟淡水縣所用量繩實長若幹?必須查明,一律照辦。

    又卑邑系新辟縣分,并無弓書,應請憲台轉饬台、鳳兩縣各派弓書二名,到恒應役,并請遴委幹員四名,幫同辦理,一俟到齊,即行報明開辦。

    再卑職年富力強,除日行公事辦理外,尚覺結實耐勞,拟較遠者,派委員丈量,卑職仍不時訪查;附近者,親身督量,一可以省經費,一可以免弊窦也。

    愚昧之見,是否有當,伏乞批示祗遵,實為公便。

    又據别禀:辦理清丈,必須耐勞幹練之員方為得力。

    查明試用縣丞馮廷桂、留閩補用從九品滕久嵩、指閩試用從九品柳繼慈、盡先千總蔡大慶堪以委用;可否,仰懇加劄,以資臂助,禀請示遵。

    再馮廷桂現署枋寮巡檢,有與枋寮附近之楓港、■〈艹〈束刂〉〉桐腳、南勢湖一帶皆可就近丈量,等情。

    據此,查武令現已因案撤任,所舉四員是否堪以幫同清丈,合饬查議。

    為此,劄仰該縣遵照,克日确查議覆。

    其弓手算書,就近之台灣、鳳山兩縣堪否派撥應用,并候劄查覆到饬遵,此劄。

     光緒十二年九月初六日劄。

     第一四禀呈 敬再禀者:竊照清丈一事,現已遵辦具禀;惟卑邑尚有為難下情,敬為我仁憲縷晰陳之。

    查戶部則例内開:台灣東界内,丈出已墾埔地一萬一千餘甲,内民人租贌之地,同番社田畝,一體免其升科;其業經賣斷與民者,照同安縣下沙科則,按畝征銀,免其納粟。

    至集集埔、虎仔坑、三貂、狼■〈王喬〉等處私墾田畝,亦照民買番地之例,一體升科,仍立碑為界;如五十三年奏準清查後,有越界私墾,從重治罪等語。

    又查台灣熟番九十三社,乾隆五十三年,蒙協辦大學士将軍總督公福會同前憲台、撫憲徐,奏明挑募番丁四千名,于南北兩路分設大小十二屯,共給埔地五千六十九甲零,令各番自行開墾,免其納賦,禁止民人典賣;尚剩六百二十一甲零,召墾成熟,按則科租,以充屯務公用。

    其已經墾熟,複行丈出,民人侵耕番地三千七百三十五甲零,按則升科,官為征收,以之撥給近山隘丁口糧,佃首辛勞,并支給屯辦屯丁俸饷,及興修水利紅白賞恤,一切屯務之用,等因,在案。

    查從前台北裁廳改府之時,設局舉辦清賦,各紳民執以番地無糧之例,抗不遵辦,經前台北府陳守、前台北府憲陳,于淡水廳任内,以番地番耕,固屬無糧,番地而歸民耕,自應完賦,剀切開導,始據陸續呈報。

    此次憲台、爵撫憲奏準舉辦清丈,所有番地應否丈量,未奉明文。

    第查通台各縣均在前山,自無量至番地之勢;而卑縣情形與他邑逈異。

    卑縣地方原系番社,自建城設縣而後,招商集市,募民墾辟,十數年來,已成都邑,然其中番民參半,錯雜而居。

    若番地不丈,則民間藉為口實,必以同是朝廷赤子,何分軒轾,無以示大公至正之心;倘與民田一律勘量,則該番必以向沐皇仁,久免升科納賦,今忽一旦改弦,恐緻未撫者阻其向化之誠,已撫者複起更端之念。

    且番性浮動,居無定所,耕無定方,聞番耕種山地,以三年一換,因而番地荒熟不常,莫從驗等則之高下;番人作辍靡定,不能知田主之姓名。

    究應如何另籌妥善章程,以期允協之處,卑職梼昧淺識,未敢妄議,合将卑縣番田應否一體丈量緣由,據實附陳,仰祈憲台察鑒,迅賜訓示遵行,實為公便。

    肅具寸禀,恭請勳安,伏乞鈞鑒,卑職□□謹再禀。

     光緒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正堂何行。

     第一五劄饬 特授台灣府正堂加五級紀錄七次程,為饬知事。

    案蒙爵撫憲劉劄開:照得台南、北兩府所屬,現在辦理清賦,恒春縣新設地方究竟能否一律舉辦,應即委補恒春縣知縣李時英前往查勘情形,再行酌辦。

    除劄該員遵照,克日馳往詳細察看,據實禀複,聽候察奪,毋稍遷延切切外,合并劄行。

    劄到該府,即便查照,此劄,等因。

    奉此,令就饬知。

    為此,劄仰該縣即便知照,此劄。

     光緒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劄。

     第一六劄饬 欽命布政使銜、署理福建分巡台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斐淩阿巴圖魯随帶加二級陳,為劄饬事。

    本年正月十九日,據準補恒春縣李時英詳稱:案奉爵撫憲劉劄開,照得台南、北兩府所屬,現在辦理清賦,恒春縣新設地方,究竟能否一律舉辦,應即委令該員前往查看情形,再行酌辦,合行劄饬。

    劄到該令,立即遵照,克日馳往詳細察看,據實禀複,聽候察奪,毋稍遷延,切切,此劄,等因。

    奉此,卑職叩辭時,經奉爵撫憲面谕,将奉劄緣由,詳請憲台劄饬現代恒春縣何令會同查看,禀複察奪。

    除分别詳請本府外,理合具文詳請察核,實為公便,等由,到道。

    據此,合就劄饬。

    為此,劄仰該縣立即遵照會同查看,禀複核辦,毋延,此劄。

     光緒十三年正月二十一日劄。

     第一七劄饬 特授台灣府正堂加六級紀錄九次程,為行知事。

    案奉爵撫憲劉劄開:照得台灣現在舉辦清賦,所有南北各屬丈量田畝,稽核勤惰,繪造圖冊,事務繁重;将來丈量完竣,酌量損益,按則科賦,以及裁并屯租、番租等項雜款歸入正供,頭緒繁多,必須綜核精詳,絲絲入控,非設立全台清賦總局,遴派總辦大員,提綱契領,不足以歸一律,而專責成。

    查有全台總糧台沈前藩司、台灣陳前署道堪以委令,會同總辦全台清賦總局,除分批饬遵外,合行劄饬。

    劄到該府,即便通饬所屬一體知照,毋延,此劄,等因。

    奉此,除移行外,合就行知。

    為此,劄仰該縣官吏立即遵照,毋違,此劄。

     光緒十三年六月日劄。

     第一八谕示 頭品頂戴、督辦台灣防務福建台灣巡撫部院一等男劉,為出示曉谕事。

    照複全台田畝,曆查各縣新舊荒熟墾地混淆隐匿,是以奏明清丈,以重國課。

    現在南北兩屬,将次丈量完竣,查該業戶等從前所執契據,或曾經投稅,或空執白契,或現丈與該業戶内前執田契不符,以及新墾溢田,暨從前有田無契者,統不劃一,此次清丈後,應由藩司一律刊發丈單,該業戶即可永遠作為契據管業。

    其原有紅契固可照執為據,即使紅契與現丈田甲不符者,亦準照給丈單。

    所有應收丈量單費,當候本爵部院出示曉谕,定明數目,按甲抽收,不準地方官及委員胥吏私索分文。

    除通饬各縣遵照外,合行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該業戶一體知悉:嗣後如有此等情弊,即行指名禀追,本爵部院現在訪聞各縣委員内有私索丈費之事,倘或已被索付者,準即來轅指禀查追抵繳,決不寬貸,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三年九月日給。

     告示實貼曉谕。

     第一九劄饬 特授台灣府正堂加六級紀錄九次程,為轉饬事。

    本年五月二十七日,蒙本道憲唐劄開,準台藩司移,奉台藩司移,奉總督部堂楊憲劄,光緒十四年二月初二日,準戶部咨,福建司案呈,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兼福建巡撫楊等奏:台灣辦理清賦,所需清丈經費無從籌劃,拟仿照江蘇等省舉辦清丈,就田抽收丈費,除撥還清賦經費外,其餘撥歸鐵路、地價、車房等項,應俟收齊,再同支銷數目另行分别歸案造報,附片一件。

    光緒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奉朱批:該衙門知道,欽此欽遵。

    抄出到部,相應恭錄谕旨,移咨閩、浙總督兼福建巡撫、暨台灣巡撫遵照,并令俟前項丈費收齊時,将某則田園若幹?共收丈量費若幹?撥給清賦經費若幹?撥歸鐵路、地價、車房等項若幹?以及支銷細數,迅速逐一分晰報部查核,毋稍遲延可也,等因,到本部堂。

    準此,合就行司即便遵照辦理,等因,到司。

    奉此,合就移知,請煩查照轉饬施行,等由。

    準此,除分行外,合就行知。

    劄到該府,即便轉饬所屬查照,毋違,此劄,等因。

    蒙此,除移行外,合亟轉饬。

    為此,劄仰該縣官吏立即遵照部行辦理,即将收支丈費細數,逐一分晰造報,毋違,此劄。

     光緒十四年七月初二日劄。

     光緒十四年七月初七日奉。

     第二○劄饬 特授台灣府正堂加六級紀錄九次程,為轉饬事。

    本年五月二十九日,蒙台藩憲邵劄開,據該府詳稱:案奉憲劄,饬将各屬清丈經費核實具報等因,業經分饬遵照;并據各廳、縣按月造冊到府,又經轉送;并将卑府局用款,造冊報銷在案。

    茲查卑府屬清丈,現已于本年二月底一律完竣,應即截數,查造總冊具報。

    計自開辦清丈起,至竣事止,支給清丈各款共銀九萬一千六百四十三兩一錢八分六厘三毫四絲四忽,内除台北府在于清賦捐收款内,移解銀七千兩外,尚挪動征存戴案等叛租銀八萬四千六百四十三兩一錢八分六厘三毫四絲四忽,理合造具四柱總冊,具文詳送察核,批示祗遵,實為公便。

    再嘉義、鳳山、彰化、恒春縣查造八筐魚鱗冊,俱未申送;惟嘉義僅将員薪書夥造報,即經彙轉。

    至鳳山、彰化、恒春三縣造冊用款,俱未請銷,将來送到,附入給單收費案内造報,合并聲明等由,到司。

    據此,除各屬所報用款,由局另行核辦外,惟清丈經費應在征收丈費内核實支銷,所有該府屬挪動戴案等叛産銀八萬四千六百四十三兩零,應按各屬原挪銀數,在于收完單費内随時由府催提,撥還戴案等叛租,解儲司庫,備給加饷等項之需,以清款項。

    除呈報爵撫憲,并移請賦局查照外,合行劄饬。

    為此,劄仰該府即便遵照提補具報,毋違,此劄,等因。

    蒙此,除移行遵辦外,合就轉饬。

    為此,劄仰該縣官吏立即遵照,将該縣領用清丈各款銀兩,在于收完單費内随時提撥解府,以憑歸還挪動叛租款項,解司備給加饷,毋違,此劄。

     光緒十四年七月十二日劄。

     第二一劄饬 欽加鹽運使銜、任候補道憲台南府正堂軍功一級紀錄二次吳,為照抄劄發事。

    本年九月二十九日,蒙台藩憲沈劄開:照得台地田園清丈給單将次報竣,如有原丈遺漏,未經領單田園,應準首報補丈,現經由司出示曉谕,以杜隐漏,合行劄發。

    為此,劄仰該府立即照抄轉發所屬,分别抄寫多張,粘貼曉谕,毋延,切切,此劄。

    計發告示一道,等因。

    蒙此,合行照抄劄發。

    為此,劄仰該縣立即遵照,将發來告示照抄多張,分别粘貼曉谕,仍将收到日期,并貼過處所具報藩憲,并報府查考,毋違,切切,此劄。

     計發照抄告示一道。

     光緒十五年十月初六日劄。

     光緒十五年十月日奉。

     第二二谕示 奏委署理福建台灣布政使司布政使加十級紀錄十次沈,為示谕事。

    照得台地此次清丈,填給丈單,原為各戶執業承糧之據。

    現在各屬給單陸續辦竣,如有原丈遺漏,未經領單田園,準于□日内報明帶領補丈;倘逾延不報,一經察出,田園入官,并究以欺隐之罪;其本人不報不認,經田鄰或鄉族首報引丈者,将田園截半充賞,給單承糧,以一半撥充公用,先由縣召佃收租承糧,以杜隐匿,合亟示谕。

    為此,示仰各屬糧戶人等一體知悉:自此次示谕之後,果有隐匿别經發覺者,定即分别究辦,決不姑寬,毋贻後悔,凜之,特示。

     光緒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給。

     第二三執照 代理埔裡社撫民分府補用縣正堂林,為給發墾照事。

    案據墾戶曾如從禀請:竊從上年間墾辟鹿撾莊前後山林埔園一所,東至大侖分水界,西至大侖分水界,南至路牌小溪界,北至大侖分水界,四至界址分明。

    前經于去年五月初一日禀請在案,但未蒙恩懇分執,未免有糊混之虞;若蒙準賜給發墾照,庶可再興工開辟,待耕成請丈,分别課納,永遠掌耕。

    理合瀝情禀請,叩乞電詧施行等情前來。

    除批示外,合行給照永墾。

    為此,照仰該墾戶即便遵照開成田園報丈升科,以杜争端,切切,須照。

     拑享第二十一号。

    右照給墾戶曹如從準此。

     光緒十三年十月十一日給。

     分府限□□日銷。

     第二四執照 台灣府彰化縣談,為懇給執照,以便募民招墾事。

    據薄升澯具禀:請墾布嶼禀堡荒蕪青埔草地一所,東至大坪,西至海,南至虎尾溪,北至海豐港為界。

    查明四至無礙,合就單付墾戶薄升澯前往呈請界内,募佃墾耕,随墾随報,照例升科,毋得欺隐,給此執照。

     右單給墾戶薄升澯執照。

     雍正二年十二月日糧給。

     第二五墾單 特簡州正堂管彰化縣正堂張,為請墾荒埔,以裕國課事。

    據貢生楊道弘具禀前來,詞稱:農為民事之本,産乃國用之源,弘查興直埔有荒地一所,東至港,西至八裡坌山腳,南至海山山尾,北至幹荳山,堪以開墾。

    此地原來荒蕪,既與番民無礙,又無請墾在先,茲弘願挈借資本,備辦農具,募佃開墾。

    爺台愛民廣土,恤土裕國,恩準給墾單告示,弘得招佃開荒,随墾升科,以裕國課等情。

    據此,饬行鄉保通事查明取結外,合就給墾。

    為此,單給貢生楊道弘即便照所請墾界,招佃墾耕,務便番民相安,随墾随報,以憑轉報計畝升科,供納課粟,不得遺漏,以及欺隐侵占番界,緻生事端,凜之,慎之。

    須至墾單者。

     右單給貢生楊道弘準此。

     雍正五年二月初八日給。

     第二六執照 執照 特派台灣噶瑪蘭管理民番糧捕海防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徐,為懇恩給墾等事。

    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初三日,據大裡簡隘民壯首吳安祥禀稱:祥蒙恩憲暨前憲準允大裡簡隘民壯首小心督夥,防禦兇番,巡護行人,未常有誤。

    因隘寮前後有砂石瘠地,于嘉慶十七年,祥父吳宋起赴翟前憲報墾,續于同任内報升,尚有寮後左右附近崎山未能一并墾透,叩乞給照招墾等情。

    計粘山圖一紙,業經饬差查勘在案。

    茲據該差禀複前來,除分别批示外,合行給照招墾。

    為此,照給大裡簡隘民壯首吳安祥即便遵照後開給墾山地四至界址,招佃開墾,限年報升,毋許籍照越界侵占,緻幹查究,無違,須照。

     計開: 墾戶吳安祥給墾山地,東至海自界為界,西至侖頂擴仔寮及水為界,南至大溪福德祠地為界,北至嶐嶐石圍汛革嶺頂遠望坑隘界地為界。

     右照給墾戶吳安祥準此。

     道光二十三年六月十一日。

     第二七執照 執照 福建台灣等處承宣布政使司,為請定報墾給照之例等事。

    乾隆十八年五月十三日,奉準戶部咨,廣東司案呈,本部議覆浙江按察使同德條奏:報墾荒地,令布政司刊發執照,給業戶收執一案,請嗣後民間報墾荒地,令布政司刊刻執照,钤蓋司印,預行頒發各州縣,俟墾戶呈報勘明,即将業戶姓名、畝分數目及四至,填明照内,給發業戶收執;所有給過司照數目,及業戶姓名、畝分、四至,歲底造開彙報藩司查核。

    其開墾成熟者,于應行起征之年,照例催征;其認墾之後,或因丁壯消亡,或因地土硗薄,實在墾不成熟者,準令呈明該地方官勘明銷繳。

    如業戶不請司照,即以私墾治罪;地方官查勘不實,擅行濫給,亦即嚴行查參。

    庶豪強不得兼并,官吏無從欺隐,而貧民業開墾之利矣!于乾隆八年四月初七日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

    相應通行各該督撫遵照可也,等因,咨院行司。

    奉此,合行給照。

    為此,照給該墾戶即便查照收執,須至執照者。

     今開: 宜蘭縣墾戶林隆報墾不入則田一分九厘二毫,坐落内外石空莊地方,東至山侖處,西至山侖處,北至坑底處,實系自墾田地,應以光緒二十年起科。

     右照給宜蘭縣墾戶林隆準此。

     光緒二十年九月 日給。

     布政使司布字四百十七号。

     第二八墾照 按司道墾照 欽命二品銜、福建分巡台澎兵備道兼按察使銜霍伽春巴圖魯唐,為給照管業完租事。

    照得軍功廠一帶海埔,前奉總督部堂趙、巡撫部院孫準予給照召佃,墾築田園魚塭,征收租息,以為修港之資。

    此次清丈,經委員勘丈,分别報升填單,酌議定章,歸廠納賦。

    除出示曉谕外,合行給照。

    為此,照給墾戶張福成即便收執,将所管安屬内武定裡田園魚塭後開坵甲,照章按甲完租,每年統于冬季交由管事赴轅繳納租銀,以為提完正供修港之款;敢有藉端缺租,勻混匿報等弊,察出定拏該墾戶照例重究,将業充公,毋違,須照。

     計開: 一、墾戶□□,承耕下園□坵,計丈□□□;又下下園□□坵,計丈□□□;又鹽園□坵,計丈□□□,又中塭一口,計丈三十五甲七分三厘九毫七絲六忽正;又下塭一十二口,計丈一十一甲九分九厘九分毫四絲一忽六微正。

     右照給墾戶張福成收執。

     光緒十五年十二月 日。

    新字第四百二十九号。

     第二九執照 (前文略)給照成墾事。

    案據吳永興禀稱:承父遺下墾管木屐囒、長寮兩處地方,東至木屐囒大山,西至長寮大山,南至□□□,北至珠仔山嶺腳,四至界址明白。

    内荒埔較多,成田尚少,逐年配納番租四十五石,又帶茄道坑園地一所,東至溪頭,西至火空,南至木屐囒山,北至西魯榻侖,四至界址明白。

    該處地方俱未領墾,叩乞準予給照等情,業經票差查勘在案,旋據該差具覆界址相符,并無轇轕等情,據此,合行給照。

    為此,照仰該業戶吳永興即便遵照所有荒地,限一年内趕緊招佃開透,報丈升科;如逾二年,仍舊抛荒,另有别人開辟,該業戶不得借口相争,切切,勿違,須照。

     右照給業戶吳永興準此。

     一、批明:永興、振成兄弟,于光緒十三年十二月間分爨,凡所承物業,照兩大房均分。

    茲因墾照難以開折,其二比房份應得界址,俱載阄書合同字内明白,批明為照。

     光緒十三年六月日給。

     一、批明:内抽出外加道坑草地荒埔一所,付佃人吳德坤前去開創,批照。

     一、批明:内抽出水井湖、鹽塗坑兩處草地荒埔二所,付佃人吳萬豐官前去招佃辟創,批照。

     第三○墾單 欽命二品頂戴、辦理中路營務處、中路撫墾事務、統領棟字等營、遇缺盡先前選用道兼龍騎都尉勁勇巴圖魯林,為給發墾單事。

    照得本處奉爵撫院劉委辦中路撫墾事宜,業于大湖、東勢角等處設立撫墾局,并經将禀定墾務章程出示曉谕招墾在案。

    茲據台灣府彰化縣太平莊人,赴東勢角禀明承墾彰化縣轄境頭、汴坑各處地方曠地一處,東至酒桶山橫龍直透茄冬坑水倒北止,計□弓,西至猴洞埔溪冬瓜山、頂埔腳豬哥湖山止,計□弓,南至竹仔坑扁擔山龍水流南止,計□弓,北至石館湖廍仔坑中坑,直透内城大潭山隆虎頭山腳止,計□弓,經委員勘明四至界址,丈量弓數,并取具殷戶保結,合給墾單,以便開辟。

    該墾戶林鳳鳴務須遵照禀定章程,限定一年期内,将承墾之地盡成田園,分上、中、下三則抽租;上者三成作官租,七成歸墾民;中者二成作官租,八成歸墾民;三年成熟之後,按則升科,即将此墾單繳還,換給縣印墾照,永遠收執。

    倘限滿未墾,即追回墾單,另行招墾,該墾戶不得抗違幹究,切切,須至單者。

     右仰墾戶林鳳鳴收執。

     光緒十四年三月初一日給。

     中華營務處林。

     第三一開墾佃耕字 立出開墾佃耕字人台邑郡城内大東門業戶林道記,有承祖父明買過山業一宗,業在新豐裡。

    其業一所,座落土名石梯内,付與佃人林賜開墾耕作,應額掌管,不得混界。

    每年訂納稅銀一元五角,不論年豐歲歉,清楚明白,不能拖缺稅銀;如有拖缺稅銀者,聽林道記起耕加稅;若無拖缺,永遠世代子孫不得起耕,亦不得加稅。

    保此山業果系是林道記承祖父明買之業,與别房親人等無幹,恐畏日後子孫典出他人,亦不得加稅,從上年收給憑單,聲明存照。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開墾佃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同治二年十二月日。

     代書楊國瑞 立出開墾佃耕人林道記 第三二墾字 立給墾字業主陳廷溥,有承祖給墾茄藤社草地一所,坐落土名南岸,用本開墾埔園一片,東至洪宅園,西至車路,南至水溝,北至洪宅,四至明白,經丈明載一甲。

    今佃人洪振老托中向求園底,三面議估,即日收過先年開墾工本及園底銀項番銀一百大元。

    銀即日同中收訖明白,其園亦與振老前去備牛隻耕種,永為己業。

    年配納業主租粟三石滿,于收冬之日,應辦經風扇淨幹粟,車運到館完納,不得少欠,如振老不合意耕作,租粟清明聽其轉退下付。

    保此園系承祖先年用本開墾熟園,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幹,亦無交加來曆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業主抵擋,不幹振老之事。

    今欲有憑,立給墾字,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墾字内番銀一百大元。

     乾隆三十九年正月日。

    立給墾字業主陳 作中人陳贊官 洪心官 知見人陳仁 第三三墾字 立出墾字人業主葉,于本草地内,坐落土名下南勢風吹洋有畬宅一段,東至大山崁腳,西至石岸齊,南至大坑,北至竹圍外崁墘,四至明白為界。

    茲因佃人陳大、陳願、陳是、陳由同前來認佃墾耕,遞年配納大租粟二石滿正,冬收之日,不論豐歉,風煽幹淨,運到公館倉口交納,不得少欠升合;如是少欠,任從業主換佃别耕,不得異言生端滋事。

    日後墾成,按畝增租,恐口無憑,合立出墾字一紙,付執存照。

     道光三年六月日給。

     管事陳魁、正珍 列向字第七十号 代書人王文生 第三四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業主蕭志振,因前年有劉家退佃水田一埒,坐落鎮平莊南勢,東至劉蔭田為界,西至曾厝侖大圳岸為界,南至範家田為界,北至蕭坤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

    經丈一甲二分二厘半正,遞年配納大租粟十二石二鬥五升,莊例帶車工水銀。

    今因要銀完課,情願出贌,托中就與巫德興父子前來出首承領,當日三面言定時值價銀三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随踏付與銀主前去耕作納租,永為己業。

    保此田果系劉天賜等退佃之田,并無上手來曆不明等情;如有此等,業主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招耕字一紙,并帶上手退佃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内三十大元完足,再照。

     嘉慶六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邱國賢 立招耕字人業主蕭志振 第三五招佃字 立招佃字人業主王本館,有二重湳莊佃黃宗淑積欠大租車工水銀,已将自己阄分應分水田,坐址二抱竹洋田業二甲三分正,東至蘇家田為界,西至伊侄田為界,南至圳岸為界,北至大路為界,四至明白,退歸本館變賣抵價,永無贖還矣!茲因欲銀費用,将此田業托中招到鄭教觀前來承受為佃,三面言議,願收田價佛銀七十大元正,即日收清足訖,其田即付鄭教觀前去管業,輸納本館大租谷一十八石四鬥正,其車水銀照例貼納,不許欠缺租項。

    此系本館退歸田業,甘願招佃前來耕種,永為己業。

    口欲有憑,立招佃字一紙,并上手退耕字,共二紙,付執為照。

     業主王 嘉慶三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黃章程、巫紹開 立招佃字人業主 第三六招佃墾字 立招佃墾字武西堡水漆林莊業主吳義記,因承莊佃退耕田底二甲九分,坐落東勢洋,東至水溝為界,西至沙溝為界,南至曾家田為界,北至本家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

    今因田土荒瘠,恐累國課,托中招出陳繩武出首前來墾耕,即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值墾價銀七百一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底随踏明界址,付與繩武前去耕作,永為子孫己業。

    每甲田年應納本業主大租粟館栳八石正,其粟車運到館交,不得濕冇;其車工圳費悉依莊例完納。

    保此田系是承佃退耕,并無來曆不明等弊;如有不明等弊,本業主一力抵擋,不幹墾佃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生端滋事,口恐無憑,立招佃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墾價銀七百一十大元完足,再照。

     再批明:其上手退耕字系是總契,不得開折,繳連,再照。

     再批明:應配牛埔牧牛圳水灌溉,上流下接,批明再照。

     業主吳。

     道光四年十一月日。

     知見人表叔李思省 為中人邱克家 立招耕字人業主吳義記 第三七之一退還園底字 立退還園底字人吳佑、吳意、吳杞等,有承祖父吳提向前業主鄭興統、鄭光顔認墾蔗份園二埒,共牛挂一隻,内廍份廍器九挂得一;年該納現業主林頭家大租糖五■〈石川〉,方頭家大租糖五■〈石川〉,杜頭家大租二■〈石川〉:共一十二■〈石川〉。

    一埒址在大崗山埤仔尾社後,毗連四坵,計二甲七分五厘,東至山坪,西至方田,南、北俱至吳園。

    一埒址在崗山頭燕仔石沙仔園,四坵毗連,計一甲二分五厘,東至山坪,西至吳園,南至車路溝,北至許典陳園,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積欠林業主大租糖,自道光二年起,至十三年止,共六十■〈石川〉,無力清還,願将此園底退還林業主,以抵清完。

    托中言明,蒙林業主許允,即日将園收管,并積欠伊份内之大租,一概給意等完單收執,以憑洗清。

    意等一退千休,異日此園或留或棄,自當聽林業主之便,意等不得言找贖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口恐無憑,合立退佃字一紙,并繳約字一紙,共二紙,執為照。

     批明:方、杜二頭家之大租糖,道光十五年以前,系意等逐年完納無欠;道光十六年以後,林業主自應理完,合再照。

     道光十六年月日。

     為中人吳育、吳佑 立退園底字人吳意、吳杞 代筆許玉泉 第三七之二賣盡園底契字 立賣盡園底契字人林張氏,有承佃退還蔗份園二埒,共牛挂一隻,廍份廍器九挂得一;年該納氏大租塘五■〈石屚〉,方頭家五■〈石屚〉,杜頭家二■〈石屚〉:共十二■〈石屚〉,折青糖十二擔。

    一埒址大崗山碑仔尾社後,毗連四坵,計二甲七分五厘,東至山坪,西至方田,南、北俱至吳園。

    又一埒址崗山頭燕仔石沙仔園,四坵毗連,計一甲二分五厘,東至山坪,西至吳園,南至車路溝,北至許典陳園,四至明白為界。

    今先姑棄世多年,尚未歸土,茲欲擇日安葬,乏銀費用,願将此園出賣,先盡問房親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吳祿記出頭承買,三面言議,定時價銀六百二十大元。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園随時踏界,交付銀主掌管,收稅完租,永為己業。

    氏一賣千休,異日不敢言找贖滋事。

    保此園果系氏承佃返還物業,與他人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以及來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氏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口恐無憑,合立賣盡契一紙,并繳退還字一紙,原約字一紙,共三紙,送執為照。

     批明: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六百二十大元完足,再照。

     二月二十日。

     光緒十五年正月初四日。

     驗契三紙填給司單。

     道光十六年十二月日。

     知見人男林注在号、林啟東号 為中人胡葵号 立賣盡園底契人林張氏号 批筆人林啟東号 第三八再承永耕字 立再承永耕人吳阿添,茲因上年承有馬六子孫連德遺下水田一處,土名大中窠口二重河唇,東至蘆來田為界,西至邱少基田為界,南至張念田為界,北至自己田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遞年租谷一石八鬥,又帶碛底銀二元。

    先年被洪水沖崩,添自備工本開辟成田,德茲因乏銀湊用,願将此田退于吳添兄永耕管業,添再備出出底銀六大元,又備出碛底銀二元。

    當日銀交番主連德親收足訖,此田自戊子冬起,至丙辰冬止,限滿之日,再行轉約。

    自立字之後,若有另生枝節,系德一力出身抵擋,不幹承耕人之事。

    此系人番甘願,恐口難憑,立合約字二紙,各執一紙為據,照。

     即日批明:添再備出田底銀六元,又備出碛底銀二元,批照。

     光緒戊子十四年月日。

     知見锺下骨 在場楊孔雲 代筆林瑞廷 立再承永耕字吳阿添 第三九奏議 雍正五年七月初八日,浙閩總督臣高其倬謹奏,為奏聞台灣人民搬眷情節事。

    竊查台灣各處居住人民,多系隻身在彼,向皆不許攜帶婦女,其意為台地遠隔重洋,形勢險要,人民衆多,則良奸不一,恐為地方之害。

    近來閩省之人,及曾經任閩各員條陳議論,多謂人民居彼,既無家室,則無父母妻子之系、久遠安居之心,所以敢于為非;若令搬眷成家,則人人守其田廬,顧其父母妻子,不敢妄為,實安靜台境之一策。

    臣因其說甚近情理,随反複詳細詢訪籌思,查得台灣府所屬縣之中台灣一縣,皆系老本住台之人,原有妻眷;其諸羅、鳳山、彰化三縣皆新住之民,全無妻子,此種之人不但心無系戀,敢于為非,且聚二、三十人或三、四十人同搭屋寮,共居一處,農田之時,尚有耕耘之事;及田收之後,頗有所得,任意花費,又終日無事,惟有相聚賭飲,飲酣賭輸,遂緻共謀竊劫。

    若令各有妻子,則内外有分,不至雜沓紛纭,且各顧養贍妻子,則賭飲花費之事自滅;各顧保守家室,則搶奪剽竊之志自消,實為形格勢禁之要務。

    就臣愚昧之見,以為全不搬眷固非長策;而一概搬眷亦非長策。

    請嗣後住台人民若欲搬眷住台,其貿易、雇工、及無業之人,全無田地,原非安土之輩,概不準搬外;其開墾田土,實在耕食之人,欲行搬眷者,俱令呈明地方官詳細确查,實有墾種之田滿一甲,并有房廬者,即行給照,移明該管地方官令其搬住,仍查明安插,務期明晰。

    至佃戶之中有佃田滿一甲,住台經五年,而業主又肯具狀保系誠實不多事之人,如有妄為,甘與同罪者,亦準其呈明給照,撥眷前往,查明着落,業戶保領安插;其佃田不及一甲,住台未滿五年;及雖佃田滿一甲,住及五年,而業戶不肯具保者,一概不準。

    如此辦理,似搬眷而往者皆将來耕田安人之家;而就此一番确查,又可以其田産多少之概,并系何人下之佃戶,設有犯法,責有所歸,查拏亦易,似為有益。

    至現今甫往台灣,求田耕種之人,即系誠實,現無田業,亦應一概不準帶眷前往,以防生事。

    此臣愚見所籌,未敢遽行,謹将情節繕折奏聞,伏乞皇上睿裁,謹奏。

     第四○墾批字 立給墾批字海山莊業主張,茲本衙莊界内,座在橫坑莊,從前未曾批給與人,茲有莊佃陳緣到館自稱:此山從前混承他人,向來未經配納大租,自行請配。

    即日踏明界址,東自山頂小溝為界,西至陳歲山為界,南至簡家山分水為界,北至陳歲山為界,四至界址分明,給付該佃陳緣掌管為業,每年配納大租粟六鬥正,至期到館交納,取出完單為照。

    自給之後,該佃務須照界掌管,不得越侵過界,聽其蓋屋居住,耕種度食,亦不得窩藏匪類,為非作歹,緻生事端;如有此情,聽業主革逐出莊,不得異言;倘欲别圖轉手他人,任從其便。

    今欲有憑,合立墾批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收過盤儀銀完足,再照。

     業主張。

     道光四年十二月日補給。

     第四一退佃田底字 立退佃田底字人朱盛美,有開墾過業主吳分下水田一段,經丈三甲,坐落水漆林,東至圳溝,西至自已厝後牛埔,南至曾恒達田為界,北至徐思佩田為界。

    又分下田一段,經丈九分,東至自己厝前界為界,西至出水溝為界,南至曾恒達田為界,北至劉敬臣田為界。

    并茅厝一座四間,牛欄二間,仍帶竹圍菜園一段,四至明白。

    今因缺租,情願将田底、茅厝退還業主吳,三面言議,出得貼工資銀八十五兩番廣。

    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田厝即付業主前去掌管耕作輸納。

    保此田厝果系盛美自己開墾之業,與叔侄兄弟房親無幹,亦無來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系是盛美一力抵擋,不幹業主之事。

    此系二家甘願,日後不得言貼言贖,恐口無憑,立退佃田底字一紙,送為執照。

     即日收過契内番銀八十五兩廣完訖,再照。

     雍正十三年十一月日。

     代替人弟名達 為中人林志欽 立退佃田底人朱盛美 知見人汪琳 第四二着退佃田底字 立退佃田底字人邱道,有承先人開墾濫田四甲六分正,坐落大武郡水漆林莊,年帶吳頭家大租粟三十六石八鬥正,車工圳費照例配納,圳水通流灌溉。

    今因積缺大租粟二百零石,又新舊車工圳費銀三十九元零,願此業抽出一半田二甲三分,退耕抵還所缺大租粟及車圳銀一半,面會折番銀七十元;餘缺一半大租粟及車圳銀,仍帶在餘一半田二甲三分之額。

    先問房親叔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業主吳郡山出首承坐,三面議定着下時價番七十元。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訖,抵還大租;其抽出一半田,随踏明退歸郡山前去掌管輸課,日後不敢再言找贖。

    保此田二甲三分果系道承先人開墾之業,與房親無幹,亦無來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道自出頭抵擋,不幹郡山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退佃田底字一紙,送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來契内銀元,抵還大租完足,再照。

     乾隆四十九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邱養 知見人邱達 立退佃田底字人邱道 代書人林春 第四三退盡佃字 立退盡佃字大侖莊陳外,有承父及伯等田底共七分三厘,址在吳厝莊東勢洋,坵數不等。

    因積欠大租一百七十五石無力完納,而業主公項嚴切,願将此田底踏明界址,退盡歸還業主抵完公項。

    自此退還以後,業主或給他人,或付别耕,俱聽主裁,日後外以及子孫等不敢異言生端。

    此系甘願。

    各無抑勒,恐口無憑,立退盡佃字一紙,付執為照。

     道光六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曾承捷 立退盡佃字人陳外 代筆人洪騰雲 第四四退佃字 同立退佃字人侖仔莊陳德興兄弟等,有承祖父坐落牛椆仔莊水田一段,東至黃家田為界,西至水溝為界,南至自己田為界,北至莊家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帶納陳業主大租谷三石五鬥正。

    自道光十五年,至道光二十年,大租谷數百餘石,業主累次究讨,兄弟商議,願将田業立字退佃,托中送歸本業主陳榮德堂掌管。

    即日同中踏明界址,交付本業主掌管,贌田耕種,後日兄弟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田系是陳德興兄弟承祖父自置物業,與外人及房親叔兄弟侄人等無幹,亦無交加來曆不明為礙。

    此是二比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同立退佃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将田同立退字一紙,送歸本業主贌耕,收抵正供,再照。

     道光二十五年三月日。

     代筆人陳添 為中人黃再松 同立退佃字人陳德興 第四五退耕歸管字 同立退耕歸管字人胡耀宗、王進布、張士路、王忠助等,先年各人等承祖父兄有向高煥觀認贌山林山埔一所,址在南港仔六坑内灰窯坑西勢,東至坑底,西至大侖背,南至大尖角;北至石門外二小侖仔,各為界。

    前來開辟耕種,于今多年,其山地又瘦,況宗等夥記人等各遷移他處,爰是宗等夥記相邀,托中向山主高煥觀之親高胡觀身上懇出工本銀十四大元正。

    銀即日同中收訖,将認贌山田原界,同中踏明四至,歸還高胡觀歸一掌管。

    自今退還,日後宗等及子孫永不敢異言再來耕種生端。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同立甘願退耕歸管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同中收過工本銀十四大元正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九年二月日。

     為中人王忠起 在場知見人張神助 知見人執筆胡應求 知見人張萬祥、王忠助、王進布、張士路 同立退耕歸管字人胡耀宗 第四六佃批 本業主吳,有水漆林莊,土名羅厝莊侖仔腳前荒田一所,原屬本戶下佃丁劉思、劉道明、黃可暢、黃烈南等田額,被水浸浚,不堪耕種,該佃等逋負谷緻累,本業主賠征課饷多年,茲有郭盛宗前來承認給佃,就該處底下荒田一所、魚池大小三口,憑定南北照大口池岸直透至東福興莊竹仔腳出水溝為界。

    其荒田一所,不許将田開鑿魚池等項,年定輸納本業主大租銀八大元。

    嘉慶五年始,逐年租銀至十一月清完,給單執照;倘有至期拖欠租銀,以及防礙滋事,聽本業主另招佃宗,不得藉給滋蔓、混侵界限等情。

    給佃批一紙,付宗執照。

     嘉慶五年三月日給。

     第四七佃批 本衙管下睦宜莊,有添亨田六甲八分,因積欠大租谷無力完納,将田底退為本衙管掌為業。

    茲據陳永萃亨到館求給此田底,其田六甲八分,坐在睦宜莊前,坵數不等,東至金、陳宅,西至葉宅田,南至大圳,北至陳宅為界,四至明白,三面議定銀價六十四大元。

    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田底聽永萃亨前去掌管耕種,永為己業。

    年該納大租谷五十四石四鬥正,照莊例自備幹淨好粟,車運到本衙鹿港倉交納,不得短欠升合;如有短欠,聽業主吊起别耕。

    今欲有憑,立給批一紙,付執為照,行。

     嘉慶五年七月日。

     中人黃為玉 立給托施伯慎 批明:陳英觀、陳鶴觀、陳珠明同買過田六甲八分,作三分均分,每份分田二甲,珠明二分六厘六絲,再照。

     第四八開墾田契字 立開墾田契字業主王福記,有海埔地一處,址在大肚西沙辘堡三塊厝莊下海埔,東至本佃楊清冬兄弟公田界,西至橫溝界,南至本佃楊清冬兄弟公田界,北至大溝界。

    今據佃人楊定觀前來認墾,築旱田一分,年配大租粟二鬥,并配大肚溪圳水通流灌溉,即日收過佃人楊定觀來墾禮銀二大元,随将此業交付楊定觀永遠掌管。

    口恐無憑,立開墾田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親收過墾字内墾禮銀二大元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另借洋銀二元,即将每年大租付銀主扣抵利息,逐年免納,再照。

     業主王。

     光緒十年十月日。

     立開墾田契字業主王福記 第四九杜賣盡根大租契字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人詹捷三,因先年有自置歸管詹繼昌莊佃大租粟,址在大加蚋堡新南莊,土名三重埔莊,抽出二佃戶阙月骞、阙光春曆年原應納大租粟二石五鬥正,光緒十四年間扣四成,尚剩六成,年該納大租粟一石五鬥正。

    今因乏銀别置,願将此二佃之租額出賣與人,先問房親人等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同向與佃戶阙永成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盡根價銀二十四大元正。

    其銀字即日同中兩相交訖,其此租粟随即同中交付買主阙永成取收,永為自己之租額,以至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大租委系是捷三自置之租額,與别房人等無幹,在先亦無典借他人财物交加不明為礙;如有情弊,捷三自出首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捷三親收過契字内銀二十四大元正足訖,再照。

     一、批明:其承買契約佃冊,有帶别佃,不能繳帶;或要用之日聽便取出,不得刁難,聲明再照。

     光緒十六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詹盛發 知見人弟在源 在場人男清溪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人詹捷三 第五○撥莊業佃租質借銀字 立撥莊業佃租質借銀字業戶林明注,即林光注,同侄林國榮等,有承祖父遺下管收裡族莊莊業佃租,曆掌收租,照完供采無異。

    今因乏銀别創,情願将此莊業佃租為質,托中引向林安邦借過番銀四百大元,三面言議,全年願納銀主租利大租谷三十六石。

    其銀四百元,即日同中交光注叔侄親收足訖;其遞年應納銀主租利谷三十六石,即就裡族莊屬佃林安邦之現耕,遞年分作早晚二季,對半交納,早季六月内交納早谷一十八石,晚季十月内交納晚谷一十八石。

    其谷務要曬幹搧淨,按年按季照數交納,不得少欠升合,亦不得混用濕冇之谷抵塞各等弊;如有此弊,光注叔侄自願補足交納,不敢異言。

    借約三年為限,自道光癸巳年冬起,至丙申年冬至前止,如遞年照納銀主租利谷外,聽光注叔侄備足原借番銀四百元,贖回莊業佃租借字;若無備銀取贖,仍應聽林按年就伊現耕控抵租谷三十六石,不得異言。

    此系現銀明借,出自甘願,并無抑勒,不得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撥莊業佃租質借銀字一紙,并繳贖回林得三典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質借銀字内番銀四百元足訖,再照。

    内添注「安邦」二字。

     道光十三年十一月日。

     為中保人林居觀 立撥莊業佃租質借銀字業戶林明注,即林光注親筆 同侄林國榮 第五一之一阄分字 同立阄分字人郭振嶽、姜勝本,緣于雍正十三年,向老密氏等合給大溪墘槺榔林荒埔一處,東至高山頂,西至海涯,南至大溪,北至大堀溪,四址明白。

    協同招佃墾辟,陸續成田,報升在案。

    因乏溪流灌蔭,乃是旱田,不堪奉文丈甲,依年冬豐歉,一九五抽的,業主得一五,佃人得八五,收租供課無異;祗以佃戶日多,事務日繁,合理之難免維艱,曷若分收之較為方便。

    爰是鸠集佃戶酌議,随其美惡,品搭勻稱,踏明界址,課業對半均分,立阄拈定,至公無私。

    焚香告神,拈著者永為己業,分戶各管,禀蒙廳憲王立碑定界址,勝本拈着東畔,振嶽拈着西畔。

    自今以後,各管各業,各完已課,世世子孫永不得侵占翻異滋端。

    此系仁義合夥,各憑公道,兩無迫勒,但恐日久口說難憑,合立阄分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照。

     批明(略)。

     乾隆九年月日。

     代書人某 在場人某 佃戶某 業戶某某 第五一之二找絕杜賣契字 立找絕杜賣契人張鳳華,弟觀華、會華,偕侄錫泰、侄孫潤番等,有同承父祖阄分莊業二所,坐落貓捒東堡。

    其一原載土名岸裡社西勢尾,東至岸社冒仔達等埔溝為界,西至山坪頂為界,南至大車路為界;北至溪崁為界。

    又一土名阿和巴莊,東至搭連莊溝,與廖盛草地石碑為界,南至水堀頭張承祖草地石碑為界,北至敦仔等草地為界。

    兩處界址,俱各明白。

    前因積欠公項,就界内抽出大租,于乾隆三十六年間,向江九榮官典借銀三千六百元。

    又就界内抽出同莊等處十分之三租業,并配供粟番租,于乾隆三十七年正月間典與廖時濟官價銀二千二百元。

    又就界内抽出田四十甲四分,年帶正供粟七十五石零鬥,系華叔侄留存自管。

    其餘界内各莊租業,帶納番租供粟采買等,于乾隆三十六年、三十七年并四十一年間,先後之契四紙,向楊振文官典契價共銀一萬八千一百二十六大元正。

    茲典年限未滿,又因積欠府憲鹽課,差追莫措,叔侄相議,願将各典找價賣絕,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向原典主楊振文官議找承買,三面言定連江宅、廖宅所典之業在内,值時價銀二萬五千一百二十六元,除原收各契典價銀二萬三千九百二十六元,再找賣價銀一千二百元,合共價銀二萬五千一百二十六元,折紋重一萬六千五百八十三兩一錢六分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原典莊業照前契内所載坐址租額,付與銀主楊振文官永遠管掌為業,仍帶納番租供采丁耕等項。

    其前年所典江宅、廖宅之業,亦即對明付與楊振文官前去備價贖回,歸一掌管,永為己業。

    其應納番租供粟等項,照前原典額所行,華等一賣千休,不敢異言生端,日後子孫亦不敢言找言贖。

    保此莊業俱系華等同承父祖阄分界内業,與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及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華等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立永杜絕賣契一紙并連上手印契司單抄白番契,及原典找各契,共九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内找賣價銀一千二百大員,合前年先後典找,并典江、廖二家各契典價銀共二萬五千一百二十六員,折紋重一萬六千五百八十三兩一錢六分足,再照。

     批明:華叔侄原留祖業,配納供粟七十五石零,茲再撥出供粟二十石零八鬥四升五合九勺,配帶楊振文官完納。

    四十三年止,以前華叔侄等之事;四十四年起,後系楊宅之事。

    其丁耗照供配納,再照。

     批明:水堀頭下公館議約牆圍内正屋帶兩廊倉,此後歸楊振文官掌管為業,牆外兩邊護屋,仍歸華掌管,外帶北莊倉廒一坐,并歸楊宅,再照。

     批明:此業原帶樸仔籬口上下埤圳通流灌溉,及各莊牧牛圹埔一并歸付銀主楊宅掌管,再照。

     乾隆四十三年八月日。

     在場母潘氏、潘氏 侄孫潤瓊、潤番、潤奎、潤玉 知見兄仁揖、叔澄瑞 為中謝大木、石媽慎、楊振翰 侄錫泰 秉筆侄雲川 立找絕杜賣契張觀華、鳳華、會華 第五二之一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張■〈派,去氵〉元,有承父阄分應分大武壟新莊魏媽光應分,每年該納大租糖三百觔,折天平三百五十五觔。

    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借過何諒觀佛面銀四十大元,願将魏媽光大租糖三百觔付與銀主收抵利息,面限四年為滿,聽元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字,不得刁難。

    其銀如至期未便,仍付銀主收管,不得阻擋,亦不敢異言生端。

    并無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元自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合立典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四十大元完足,再照。

    其上手大契系與别房相連,難以分拆,不得交付,批明再照。

     嘉慶五年三月日。

     為中人張士傑 立典契字人張■〈派,去氵〉元 代書人自己 批明:嘉慶八年再加來佛銀十六元,批明又照。

     代書長男大存 第五二之二胎借字 立胎借字人張■〈派,去氵〉元,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向郡城何諒兄借出佛銀四十大元,将新莊大租糖三百觔對佃典銀主以抵利息。

    限不限時,備足母銀清還,取回原借字;如無銀清還,聽銀主掌管,或要與他人,聽從其便,元不敢異言生端阻擋。

    保此園系元自置,與别房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借他人為礙。

    但上手契遭匪亂失落,故無繳連,日後尋出,不堪為用。

    口恐無憑,合立借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佛銀四十元完足,再照。

     批明:嘉慶十七年十一月,再借過佛銀十八元,又照。

     嘉慶十年三月日。

     為中人張永達 胎借銀字人張■〈派,去氵〉元 第五二之三轉胎借字 親立轉胎借字人何高升,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向郡城嶺後街徐府合記借出六八重銀餅四十一元半,将新莊大租糖三百觔對佃付與銀主以抵利息。

    限八年為滿,聽升備足母銀清還,取回原借字;如至期無銀清還,聽銀主掌管,或要典與他人,任從其便,不敢異言生端阻擋。

    保此園果系升承父在日,将銀借與張■〈派,去氵〉元,經元将園付掌之業,與房親叔兄弟侄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借他人為礙,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升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但上手契因張家遭匪擾亂失落,故無繳連,日後如張家尋出,不堪為用。

    口恐無憑,合親立轉胎借字一紙,并繳張■〈派,去氵〉元原借字一紙,共二紙,送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重銀餅四十一元半完足,再照。

     同治四年六月,再借徐合記來六八銀一十元,每月願貼利息銀二角正,限至贖業之日,母利一齊清還明白,不敢短欠,何高升親筆,批明再照。

     鹹豐十年十月日。

     知見人妻陳氏 親立轉胎借字人何高升 執筆人自己 為中人董事黃光正 第五三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郡城内油行尾陳鉗,有承祖父明買盡根大租,在噍吧哖楠梓仙溪西裡鹿陶洋界内。

    至于光緒十年間,父親陳高升乏銀費用,抽出大租谷九十五石,向過嶺後街徐合記徐天賞承典佛銀五百大元,其業随即交付前去掌管收成。

    今因乏銀費用,将此大租谷九十五石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再托中引就,向過徐合記徐江漢三面言議,找買盡根佛銀五百大元六八正,合前計共一千大元。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找言贖。

    保此業系是鉗等承祖父之業,亦無重張典挂他人為礙,或來曆不明;如有不明等情,鉗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實是二比兩願,各無反悔異言生端諸事,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找盡根契字一紙,并連上手契字十二紙,合共十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佛銀五百大元,連前典契面銀共一千大元,再照。

     光緒十三年二月日。

     為中人洪安官 知見人陳火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陳鉗 代書人林德福 第五四賣盡契字 親立賣盡契字人郡城内陳火,有承祖遺下明買大租草地二宗兩所,坐落土名東西煙;又一所坐落土名内茄茇;其東、西、南、北四至,俱各載上手契内明白為界。

    此界内曆年應抽大租谷共一百九十二石。

    因自光緒甲申年六月間,先父在日,将此界内大租抽出九十五石,典過徐合記,上手契内經已批明,火所收曆年尚存九十七石之額。

    今因乏銀别置,情願将此額大租草地出賣,先問房親等人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嚴清池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值價銀四百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草地大租随即踏界對佃,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收租抵利,永為己業。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及找贖滋事。

    保此業果系是火承祖遺下之業,與别房親人等無幹,并無重張典挂他人,以及上手來曆交加不明;如有不明,火自當出首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兩願,口恐無憑,合親立賣盡契字一紙,并上手契四紙,共五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四百大元,再照。

     光緒丁酉年八月日 知見人妻李氏 親立賣盡契字人陳火 為中人王水 第五五阄書字 同立阄書字人嚴樟港、嚴清池、嚴江淮等,有公置大租粟一宗,大租戶在鹿陶洋、東西煙等處。

    今因人口浩繁,同請公親相議,将此大租粟石踏作四份均分,其樟港、清池、江淮等每人各應得一份,餘尚伸一份,公同妥議,交付樟港曆年掌收,以為祭祀諸費。

    此系二比甘願,日後不敢異言滋事,口恐無憑,同立阄書合約字一樣三紙,每人各執一紙收執為照。

     計開各房應份大租粟石列明于左: 一、議:嚴樟港大租粟控除完糧外,應分江全若幹石,江察若幹石,張登若幹石,江心如若幹,江錦成若幹石,江寬裕若幹石,江光記若幹鬥,以上共道十九石之左,抽付嚴樟港掌管,聲明照。

     一、議:嚴清池大租粟控除完糧外,應分田府元帥若幹石,江長若幹石,江界若幹石,江淇泉若幹石,江光取、江光先、江月、江路四人公若幹石,江額妉若幹鬥,江興若幹鬥,江稅若幹鬥,徐玉升若幹鬥,江張若幹鬥,江再生若幹石,以上共道十九石之左,抽付嚴清池掌管,聲明照。

     一、議:嚴江淮大租粟控除完糧外,應分江長記若幹石,江賀自己若幹鬥,公需若幹石,四條若幹鬥,江寅若幹石,江再生若幹石,以上共道十九石之左,抽付嚴江淮掌管,聲明照。

     一、議:存公需大租粟控除完糧外,江知若幹石,江端若幹石,江旺若幹鬥,江地若幹鬥,江匏若幹鬥,順德若幹鬥,江彪若幹鬥,江光取若幹鬥,江貴若幹鬥,江道若幹鬥,江都、江貴四人公若幹鬥,江鳥、江元、江泰若幹鬥,江蚊若幹鬥,徐阿茂若幹鬥,朱懊能若幹鬥,江番慈若幹鬥,江深山若幹鬥,江文邑若幹鬥,江天字若幹鬥,江阿留若幹鬥,江見共若幹鬥,張鐵若幹鬥,以上共道十九石之左,并抽戶名嚴先進、益隆所收租稅店稅,一切交樟港掌收,以為祭祠諸費,聲明照。

     同治三十三年十月日。

     知見人妉母江氏 同立阄書字人嚴清池、嚴樟港、嚴江淮 為公親人林美 代書人林美 第五六杜賣盡根大租契字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人武西堡關帝廳莊第三十三番戶邱詩朝,有阄分應份大租田,原丈二十甲零,内抽出原丈一十五甲五分三厘零四毫正,址在本堡新舊館莊、新竹圍莊、大溝尾莊,每甲原前征收大租粟八石,今留四成大租粟三石二鬥,交佃完納地租,尚收六成大租粟四石八鬥滿正,水銀每甲貼粟六鬥滿正,車工每甲貼粟四鬥滿正,系佃自運到館,按作早晚兩季對半完納,經風煽淨,年配納十五莊水分二厘,并帶收埔圳水通流灌溉。

    今因乏銀别置,願将此大租出賣,先問房親叔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本堡舊館莊第一番戶李晉興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議訂時值盡根契價銀四百六十五元九角一厘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大租田甲聲等項載明,随即對佃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收租抵息,完納水分,永為己業。

    契明價足,一賣千休,日後不敢言及找洗滋事。

    保此大租田系朝阄受應份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以及上手交加來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朝出頭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特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手收過盡根契面佛銀四百六十五元九角一厘正,平三百二十六兩一錢三分七厘正完足,再照。

     批明:阄書大契尚有餘業,不得繳連,批照。

     光緒二十七年一月日。

     代書人邱啟南 為中人邱三平 場見人邱萬宗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人邱詩朝 計開佃戶: 吳德昌原田三甲三;徐教對、徐文對原田二甲五分三厘一; 徐日章原田三分;吳文理原田二厘二毫五; 吳立記原田八分八厘一毫六;徐紅毛原田一甲二分零七毫; 吳石才漁池九厘;蔡長流宅四厘二絲五; 吳貫世原田一甲四分一;徐文開原田二分六厘三; 吳乞食原田八厘;邱獻廷原田三分二厘二; 吳惠慶原田五分;李清潔原田一甲九分六; 吳和尚原田二厘二毫五;邱禮興原田三分二厘二; 邱禮皮原田三分二厘二;錢佑原田二分; 錢自在宅一分;錢錄原佃二分; 詹禮水原田五分四;詹心原田二分; 詹老三原田二分;詹業原田一分四; 詹戆原田二分四;盧興露原田五厘四毫三。

     第五七杜賣盡根大租粟字 立杜賣盡根大租粟字人業主藍清固,緣光緒十年六月間,林西美頂買林淺水田一段,址在内新莊北勢,土名小坌,計共八坵,經丈五分,全年應納藍大租粟四石正。

    今因乏銀别創,願抽出二石出賣,托中引得,林西美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議定,時值大租價銀十二元正。

    銀即日交收足訖,随立字将此二石大租粟付與林西美永遠收掌,以後逐年尚剩納二石正。

    保此租系固承祖父之業,與别房人等無幹,今欲有憑,立賣盡根大租粟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盡根大租粟字内佛銀十二元正足訖,再照。

     光緒十年六月日。

     代筆人廖必捷 為中人林萬安 立杜賣盡根大租粟字人業主藍清固 第五八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郡内莊雅橋吳昌記,緣昌記于道光四年閏七月間,承買陳錦官等大租産業,并退佃田底,及東西南北山坪溝漕抽的田園大小租業一宗,址在安邑羅漢外門田螺窟莊、梨仔坑莊、白樹林、浸水寮莊,舌仔尾莊、頂莊、頭崩崁莊、猴坪莊、紅花園莊、頭社莊、茅埔莊、金瓜寮莊、頂公館莊、九屎坑莊、王爺侖莊、牛寮莊、石門坑莊、芋匏莊、柑仔林莊,東至頭崩崁分水侖,西至石門坑山分水侖,南至梨仔坑土地公廟,北至枕頭山腳,四至明白為界。

    此次清丈,除小租由昌記給領丈單,自行完糧收租外,所有大租,當經與小租戶商議定妥,由小租戶領執丈單,本館則就小租戶帶納大租額征,以十成抽出二成,貼歸小租戶承完錢糧;以八成照納本館所有大租錢糧,貼歸小租戶永遠照樣議承納,與本館無幹。

    定議之後,所有十四、十五兩年小租戶應納大租,均以八成照完,本館亦照數承收,分别給付完單,各無翻異。

    緣昌記因從前積欠府轅公款,為數甚巨,奉憲催追,乏項繳案,願将田螺窟、錦豐大小租館出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向郡内下橫街蔡自記,即蔡福謙堂出頭承典,三面言議,定時價六八契面銀三千二百元。

    其銀即日同中見收訖,其田螺窟等莊大租業、并退佃田底小租、及東西南北山坪溝漕抽的田園、并公館一庭,一盡踏明界址,逐照額征,對佃交付銀主前去掌管,分别收租納課。

    其業限至于十五年為滿,聽昌記備足契面銀取贖;如至期無銀取贖,仍聽銀主掌管,不敢異言生端。

    保此業果系昌記承買陳錦官等之業,與房親伯叔兄弟侄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以及交加來曆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昌記自當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亦無抑勒,口恐無憑,合立典契一紙,并繳連上手契一紙,印照一紙,約字一紙,小租丈單七紙,串單七紙,共一十八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三千二百大元足,再照。

     一、批明:公館原有損壞,應行翻蓋,估值須工料銀一百二十元,将來贖契之日照估數承坐,不得藉端推诿。

     一、批明:此典契應行投稅,将來贖契之日,自當照數坐還典主。

     一、批明:館中存有家器等件,點交典主收用,登記在簿,贖契之日,由典主交還;如有損壞,應毋庸議。

     光緒十六年五月初一日。

     為中人吳仲楊、陳嶽生 知見人敦達、敦追 立典契字人吳昌記 代書人林一枝 第五九合支分字 立合支分人叔元登、侄阿大,先年同借有工本銀前來承退陳光禮、唐九生二家田分共一處,坐落土名武鹿溝坡下,奉丈四甲二分七厘,遞年完納頭家租粟二十六石三鬥一升。

    其田請到家長叔侄同議:其田登坐六分;大坐四分。

    又帶房屋、家貨、禾埕、牛隻、菜園,系二家均分,日後叔侄不得生端異言。

    此系二家甘願,今欲有憑,特立合支分一紙,執為照。

     家長叔儒珍、元德 房長叔仁财、仁亮、仁萬 内批:水田水分四六均分,大坐四分,不得混争。

     頭家租粟,系登納六分,大納四分。

    其屋,登坐左張,大坐右張。

     乾隆七年十二月日。

     代筆見人林永瑞 立合支分叔元登、侄阿大 第六○截節起耕典水田契字 立截節起耕典水田契字人謝世安,先年兄弟三房分業,有阄得水田一處,坐落土名大溪滣石磊仔。

    今将阄内應得田業,截出一節,其業東至屈曲田塍石釘,與安自己田業毗連為界,西至田尾石釘,與房内阿福埔業毗連為界,南至車路,直下屋門首圳溝為界,北至圳屋門首圳溝為界,四至界址面踏明白。

    原帶長陂仔水田圳透落波池一口水,作六股均分,此業應得一股,以及魚蝦陂草,各照水額配分。

    又帶陂下圳路一條,其水由圳到田灌溉,并帶分納下則田四甲一分七厘二毫四絲正。

    至于六成大租,系安自己上節田業,每年包納清訖。

    今因乏銀别創,願将阄内田業截出一節,先問至親不欲承典,托中引就廖麟雙出首承典,當日憑中三面言定,四至界址及界内所有之物時值起耕典田價銀三百二十五大元正。

    其銀色經中交與安父子親收足訖,并無短少,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之業;倘有上手交加來曆不明,系典主一力抵擋,不幹承典人之事。

    即日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租抵利。

    此田典期系不拘年限,贖回之日,銀還字還,兩無迫勒。

    口恐無憑,立截節起耕典水田契字一紙,帶阄分一紙,紅單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照。

     批明:謝世安實收到起耕典契字内佛銀三百二十五大元正,批照。

     批明:帶茅屋間數,及禾埕、菜地、風圍、竹木,三股安應得一股,俱帶交承典之人掌管。

    其帶屋等件,系與廖家換水約界内,批照。

     批明:安上節田頭要開水圳路一條,透落起耕典業内通流灌溉,批照。

     批明:無利紅花銀四元,現時系銀主備出,到贖田之日,典主自當備還,批照。

     再批明:安田東南片開出小溝一條透落通流灌溉,批照。

     批明:至辛卯年,安父子再托原中,向得承典之人廖雙手内,加領到佛銀五十大元正,合上年典契字内佛銀,計共三百七十五大元正,言定每年贌租,不拘加減,系承典之人應得之額,安不能再向領租,批照。

     光緒十六年庚寅歲次十月日。

     為中弟阿雲 代筆人阿拈 在場男阿引、侄阿昌 立截節起耕典水田契字人謝世安 第六一換田合約字 同立換田合約字人何北海、吳泮水等,有自置過賴家水田一段,址在後壟仔莊東勢瓦窯前,清丈計二甲五分五厘四毫八絲,内抽出田一甲五分六厘九毫三絲,帶契四紙,丈單一張,永換與何北海掌管,配納糧銀。

    其田東至玄壇爺田界,西至小路外賴家田界,南至自己抽出田界,北至大路界,四至界址踏明。

    餘伸田九分八厘五毫五絲之糧銀,并契内所帶大租,仍歸水掌管,納糧完租。

    又海有承先祖父遺下水田一段,址在外新莊仔東門口,四至界址契内載明,原納折六成大租二石八鬥八升,清丈田一甲五分六厘九毫三絲,帶印契一紙,又丈單一張,永換與吳泮水掌管,逐年安糧納租。

    此系二比兩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同立換田合約字二紙一式,各執一紙,永遠執照,行。

     光緒辛卯十七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何海幹 為中人林元昌 同立換田合約字人何北海、吳泮水 第六二杜賣盡根大租莊業契字 立杜賣盡根大租莊業契字人林會友、胞弟林會坤等,有共承祖父林光邦、林呈輝遺下阄業,應得林成祖大租莊業,地在擺接堡員林莊,佃戶呂君用現管業,呂水德每年應納會友等大租谷原二十石零七鬥,依舊章程加一五伸折兩平鬥二十三石八鬥零五合。

    于乾隆年間,祖父林成祖之子林海等向此小租戶田主借出佛銀一百零三元五角,将此大租付田主扣利以外,每年原應納大租銀十元零三角五點,奉劉巡撫清丈,扣四成歸小租戶田主完糧,大租粟實收六成,折兩平鬥大租谷十四石二鬥八升三合,折實銀六元二角一點,每年親帶到會友家納清給單,曆管無異。

    今因乏銀别創,兄弟相商,情願将此大租谷銀出賣于人,托中引向宗弟林益嶽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議定大租價龍銀六十大元正。

    即日立字,其銀經中交會友等親收足訖,随将此佃大租谷銀六元二角一點正,歸付林益嶽管收。

    自用圖章掣給完單,該佃應照舊章程帶到林益嶽家,年款年清,不得拖欠,宜照舊章就小租戶田主跟究,逐季加利,不得異言保。

    此大租谷銀果系會友等承祖父遺下遺業,應得之額,與房親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為礙;如有此情弊,會友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仁義交接,現銀明買,出于兩願,各無反悔。

    自此一賣千休,日後會友等子孫不敢言及找贖,妄生觊觎滋事。

    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大租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會友等親收過杜賣盡根大租莊業契字内龍銀六十大元正足訖,再照。

     一、批明:友先祖以水租大租挂借銀項,字載聽贖,今議歸買主,不拘時價向贖,友等決無爽約,批照。

     光緒二十八年壬寅十月。

     小租戶田主認佃人呂水德 代筆人呂登波 為中人族親林道綸 在場見人母親陳墨 立杜賣盡根大租莊業契字人林會友、胞弟林會坤 第六三杜賣盡根園契字 立杜賣盡根園契字人郭循理,即郭正記,有明買過林毛氏園一宗,分為三段,址在八獎溪後莊。

    其一段,東至羅家園,西至黃家園,南至車路,北至羅家園崁。

    又一段東至張、羅二家園,西至黃家園,南至黃家園,北至溪。

    又一段,東至自己園,西至路,南至黃家園,北至溪。

    共三段,年配納林業主大租糖二百五十觔,又大租糖三百觔,大租谷六石,其東西四至俱明白為界。

    今因不合意,願将此園三段概行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黃信記出首承買,三面議定價銀三百五十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該園三段随即踏明界址,交付與銀主前去掌管,任從起佃招耕,收稅納租,永為己業,不敢異言滋事。

    自此一賣千休,日後不敢言找贖之論。

    保此業系記明買物業,與他人無幹,中間并無重張典挂他人财帛,亦無來曆不明、積缺大租等情;如有等情,記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