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業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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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盡根園契字一紙,繳連縣給印照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字内價銀三百五十元正完足,再照。
同治四年五月日。
代書人林克修 為中人李日升 知見人郭士記 立杜賣盡根園契字人郭正記 業主林宏記批:該業原配租粟、租糖,議定每年每石折定完銀一元,每百觔折定完銀二元正,此照。
光緒四年五月黃信記批:此業原系林毛氏賣與郭循理,嗣理又賣與黃信記,氏偵知,向記懇贖。
記念世誼,願将此業歸林毛氏贖回掌管,日後子孫不得翻言滋事。
理合批明,存照。
光緒十四年二月批明:此宗之業系四大房輪流掌收,永遠為林家香祀之業,各房不得将此宗契據私行胎借典賣;倘有不肖子孫欲廢此業,望銀主切勿承受,姑存香祀,則陰冥感恩不淺;若貪圖此業,緻廢香祀,定招陰譴。
雖買此業絕人禋祀,買主亦必自絕禋祀,特此批明。
第六四墾單 付單業主徐本定,于乾隆十八年間,承買汪淇楚,即戶名汪仰詹,土名眩被埔、疊船港、蚝殼港、大溪墘等處一半莊業,經洪仰詹報官勘明升科在案。
并據佃戶花殿安到來認墾伯公坜大窩莊青埔地一所,當即親具認耕領字,按年照例輸納租谷一九五抽的,明約租谷車運至倉,風扇幹淨交納,不得抗頑;如有怠惰頑延,拖缺誤公,及越分犯規,聽從業主呈官究治,起耕招佃,此單付照。
批明:承給大溪墘伯公坜大窩莊,東至古水田尾伯公坜車路為界,西至山頂水流落透南溪灣崁為界,南至古水尾田尾透山溝溪為界,北至陂尾水流落分水為界,四至界址分明,并帶伯公坜東界車路西一百六十止陂塘池一口。
其界址内限至三年開辟,以後之大租照莊例一九五抽的。
此埔地限至三年開不透,餘埔交還業主另招别佃,再照。
道光二十七年十二月。
第六五墾批 本莊有埔地一所,座落芝葩裡,土名大侖對面埔頂。
茲佃與黃改、陳炎、陳水犁分一張,前去出本鑿築埤圳,墾成田園,逐年收成粟粒、麻荳、雜子。
未成水田,照莊例一九五抽的,業主得一五,佃耕得八五,不許未抽先粜,盜車别莊。
若成水田,奉文丈甲,每甲納租八石,經風淨幹好粟,運到本港船頭下船;如不下船,車到倉口,上倉交足,不得少缺升合,及窩匪開賭等情;如有此事,并參年後開墾未遍,緻荒誤課,其埔地不論已墾未墾,送還業主别行招墾,此批不堪行用。
若欲回唐轉退下手,與下手之人同來印認佃約,不許私退私頂,妄退匪人,緻滋多事。
今欲有憑,給批一紙,付執為照。
其埔地一所,東至清波尾橫山仔,西至李端老坡上,南至小溝,與官廷德田界毗連,北至侖頂;四至明白為界,不得越界混墾,批照。
乾隆三十五年正月初二日給。
業主郭印 第六六定額大租字 立結定額大租字芝葩裡業主郭際郎、郭天赦,緣該管莊内佃戶陳樹,即陳金銮,有承管水田、埔園、圹地一處,原無長流大溪圳水通蔭田禾,每年供納大租谷系随年豐歉,照依莊例一九五抽的。
前因遞年來光景豐歉不一,未免有言多說寡之嫌,恐失業佃相依之誼,爰是妥商,按就三年所征租額拘攤,以中平之年為準。
即将該佃業管契内四至界址,結定租額,即日當同言約承買陳鹽官田業四至内,每年結定課租谷三十六石正。
從今以後,其界内所有田園埔地,不論已墾未墾,任從佃人開辟耕種,業主不得再議抽的;倘年辰不順,佃人亦不得借口歉歲,短納滋端。
至所結定額課租谷,該佃人每年應就早季收成之日,收足幹淨租谷,運至本館,經風扇淨,交納明白,給單付照,不得異議。
今欲有憑,立結租字一紙付執為照。
鹹豐元年七月日。
立結定額大租字業主郭尚,即郭際郎圖記 業主樽鄭,即郭王振圖記 第六七永遠定額大租單 立結永遠定額大租單業主吳松記,有承祖父置墾芝葩裡四莊等處租業,曆年照例抵佃抽收納課。
緣目下兇豐不一,抽的維艱,是以衆佃戶邀集到館,永結永遠定額大租完納,使免抽的生端;本業主體恤佃情,爰從其便。
茲據于卓厝莊佃戶來求結得承買宋勝坤水田、埔地共二段,其土名臣,及東、西、南、北四至列明于後。
即日踏勘界址,内田額曆年該配納大租粟五石四鬥正,俟早季收場曝幹之際,該現佃自當車運到館,聽本業主經風扇淨,過租鬥明量足額,完納清楚,割單執憑,不得少欠升合,亦不得濕冇抵塞。
其界址内若有餘埔未墾,任從該佃戶開辟成田,本業主不得抽斤鬥。
至于兇豐之年,業佃兩無增多減少。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結定大租單一紙,付執永遠存照。
批明:其東西四至各載在墾契阄書内注明,照。
同治十三年九月十六日業主給。
業主 業主來記,即吳松記為憑 業主吳振判,即泰記為憑 第六八永遠定例向佃取銀抵結額租字 立給永遠定例向佃取銀抵結額租字業戶曾國興,情因本年缺乏公項應用,托中前去向得佃戶王來初,将去歲與黃曉辰合夥承買姜枝任、姜枝梅、姜枝娘兄弟等水田、埔地、屋宇、物業一所,座落土名蛎殼港後莊,東至樹梅坑崁頭立石為界,西至往上槺榔後莊車路立石為界,南至大坑透出後莊圳,至路、車路為界,北至崁墘繞崁圳透坡任、娘等厝前坡,壆由梅屋前園基田塍立石,直透出至後莊車路為界,并帶坡塘、水圳、雜業等項,悉載夥買契約内注明。
但此業原系旱瘠之地,務必佃人自備工本,勤勞開圳,築陂堵水,墾辟成田,方足灌■〈氵蔭〉。
早季收成,聽從業主照莊例抽的;而年辰有豐歉,業佃抽的有争多較少之嫌,未免有失相好之誼。
是以業佃相商,二比言定,佃戶王來初合夥承買契内應得一半田園、埔地、物業,暨墾屋宇、雜件等項一應在内,每年結定供納大租谷二十三石六鬥二升五合,年辰豐歉,不得加減,永遠定例。
即日佃戶王來初自己一半,備出佛銀一百八十六元二角五點正,經中、場見色現交于業戶曾國興等親收足訖,遞年控起,結減納大租粟一十八石六鬥二升五合正,以抵銀利。
自今向佃取銀結減供納,以後該佃戶王來初夥買契内應得一半四至界址田園、埔地、雜業等項,無論既成未成,永遠定例,每年足額供納大租五石,風扇精淨,自運到館,交納業戶,給單付照。
此乃業佃商議,二比允悅,永無反悔,嗣後佃戶王來初亦不得向業戶取讨銀項;其業戶曾國興以及子孫人等亦永不得翻異找贖。
将此佃戶王來初夥買契應得一半田園、埔地、物業等項,按甲升科租;倘日後如有奉文升科租,系業戶曾國興等自行支理,不幹佃戶王來初之事。
口恐無憑,立給永遠定例向佃取銀抵結額租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業戶曾國興等經中、場見實親收到結減額租字内佛銀一百八十六元二角五點足訖,此照。
光緒七年十二月日立。
第六九定額租約字 立給定額租約字業主林,為結鐵租以便交納事。
緣本戶承管澗仔坜中坜舊社莊佃,系大溪圳水通流灌溉者,年間依例供租;所有欠水田園,不堪奉文按丈甲聲,就本處作坡引泉灌溉,遞年各佃戶耕種田園,悉照台例一九五抽的。
近因天年豐歉不一,抽的艱難,是以佃人前來相議,今有佃人鄒榮發與遊元盛合買王賀令、王力契内田埔,四至界址俱載阄書内明白,遞年願将結定租額粟一十三石二鬥正。
即日言約,早季收成之日,務宜曬幹精淨,運至公館重扇,照數憑租鬥交納清楚,割給完單執照。
如天年豐荒,兩無加減。
自結以後,界内稍有餘埔,任辟墾成田,永照額租供納,不得藉延。
此系田業兩願,并無迫勒,今欲有憑,合給定額租約字一紙,付佃執照。
業主。
道光七年十二月日給。
第七○定額租字 立結定額租字業主林,因本戶莊田原無大溪圳水,隻就本處築坡堵水灌■〈氵蔭〉,征收租谷,依照台例一九五抽的,前于乾隆二十二年,奏文清丈,除有大溪圳水之田按甲供納外,間有瘦田,難堪按甲,仍照台例抽的;近因豐歉不一,每有争多減少之嫌。
今因加苓溪莊林水、林自、林厥前來商議,就于名下原抽的,結定額租九石,無論豐歉,照結定額租,遞年早季風幹淨谷,運赴倉口交納,不得短少拖欠。
倘有奉文複丈,不計甲數多寡,業佃不得異言争加減少,俟開出大溪圳水,照前給田批丈明,按甲照例供納;如無大溪圳水,永照四至界内結定額交納。
此系業佃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結定額租字一紙,付執為照。
業主。
道光十二年十月日給。
第七一結定租約字 同立結定租約人業主郭龍文,佃人遊德來、遊德粦,為結定鐵租額,以便交納事。
緣本戶莊佃原無溪水,祗系本處佃人就将埔窩築坡,蓄水灌溉,依例供租,所有欠水旱硗田園,不堪奉文丈甲,系照莊例一九五抽的。
恐因天年豐歉,免緻争多減少,是以業佃相商,上、中、下三年攤定大租,免費抽的之勞。
議結:茲埔心水尾莊佃人遊德來、遊德粦名下自先年承買吳宅田園、埔地一處,東至徐宅車路為界,西至溪直透高宅園岸為界,南至本宅大坵園為界,北至海豐坡莊頭大車路為界,四至界址分明。
界内一應議結俱定,無論已墾未墾園田、埔地,遞年早季悉照結定租額谷二十三石四鬥五升正完納,務宜風扇幹淨,運到館交納,給出完單,付佃人收執;稍有荒埔餘地園林,任從佃人開築田園,業主不得再行抽的;倘有荒豐,兩無加減等情,永照結定鐵租完納。
此系業佃兩願,并無迫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結定額租字一紙,付執為照。
道光十四年三月日。
同立結定租約字業主 為中人郭雲夏 在場人功侄郭耀西 代筆人郭孟珍 佃人遊德來、遊德粦 第七二定額田園大租字 立結定額田園大租字人業主,因田戶林奢份下林仕龍,有承祖父遺下水田埔地一段,坐落芝葩裡,土名舊館廍後圳股墘,其東、西、南、北四至界址,悉注在印契阄書内明白為界。
第是旱硗之田,不堪奉丈,難以按甲定租,遞年照莊例一九五抽的,曆來無異。
但因歲之兇豐不同,而租之加減互争,故與其勞而有礙業佃之誼,孰若逸而忘争競之風。
爰是業佃相議,就前的過三年租額折衷分平,逐年結定額大租谷九石五鬥正,系佃人運到拔仔林館,經風扇淨,交納清楚,給出完單執照,不得有異。
自此結定租額以後,無論年豐歲歉,各遵此約,兩不得生端;即佃戶林仕龍印契阄書丙管下界址所有埔園荒地,如有栽種開辟,亦在結内,不得再行抽的。
此系業佃相議,俱屬至公,兩不相虧,日後不得反悔,口恐無憑,合立結定額大租字一紙,付執為照。
道光二十八年月日。
立結定額田園大租字人業主 第七三定額租約字 立給定額租約字業主郭,為結鐵租,以便交納事。
緣本戶四房人等承管澗仔坜大侖莊雙連陂背埔地一處,東至邱長埔為界,西至雙連陂水溝為界,南至侖頂山水分流為界,北至林家埔為界,四至界址分明。
其埔地原系旱瘠之所,并無大溪圳水通流灌溉,年間依例抽的,不堪奉文按丈甲聲,系佃人勤勞,即就本處築陂鑿圳,引水灌溉,墾辟耕種,遞年抽的不一,業佃維艱,是以佃戶藍對前來商議,即将承買藍天助埔地界内,不拘既墾成田、未墾埔地,遞年結定額大租四石正,永遠定例,不得加減。
即日言議:早季收成之日,務要曬幹扇淨,運至公館交納足額,割給完單,付佃執照,不得藉延。
此系業佃兩願,并無抑勒,不得反悔,今欲有憑,立結定額租約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結租字内實納額大租四石正,立批,再照。
再批明:倘年間播插單冬,即将單冬之谷抵納,立批,再照。
業主。
道光二十九年十月。
第七四招佃字 立招佃業主張承祖,有埔地一所,坐落土名甲霧林莊。
茲有謝登南兄前來贌墾,犁分一張,配丈五甲正,當日議明每甲首年納大租粟四石,次年納租粟六石,三年納粟八石,俱系租鬥,三年以後,每甲八石,永為定例,年有豐兇,不得短少升合。
其租粟要重風幹淨,不得以濕冇抵搪;其租谷要車運一半到鹿港交倉,一半運至彰化;倘不車運,照莊例每石貼工銀五分,交業主自己傭車。
其銀随租秤明,給發車工。
其莊中修築埤圳及橋道雜費等,俱系佃人自己料理,不幹業主之事,亦不得隐藏匪類等情;如有此情,聽業主禀逐另招别佃,其佃人倘欲别創,及退回内地,必先問明業主,查無拖欠租粟車工,并承退之人誠實,方允頂退,收回犁頭工本銀兩。
今欲有憑,立佃批一紙付執為照。
乾隆元年十二月日。
立招佃批業主 第七五墾批 立給墾批阿河巴莊業主張振萬,有自置課地一所,坐落土名餘慶莊,經丈東至林宅田為界,西至圳為界,南至六張犁小圳為界,北至車路界,四址丈踏明白,共有田一十一甲五分正。
今招得佃戶王簡書前來,出得時值埔價銀一百六十兩正,其銀即日交收明訖,其埔随踏交銀主前去墾成水田,内帶水分九張足蔭。
當日二面議定,遞年每甲實納初年大租二石,次年大租四石,三年實納大租八石,系頭家租稅,永為定例,每甲随帶車工銀三錢六分正,貼運課工腳費用。
其大租務要曬幹風淨,不得濕冇;豐歉租無加減,亦不得拖欠升合。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勒迫,今欲有憑,立給墾批一紙,付為永遠執照。
外批明:其莊中申禁,以及水谷,俱系佃人之事,再照。
即日收過墾批銀一百六十兩足訖,再照。
乾隆十二年八月日給。
管事 業主張 第七六招佃批字 立招佃批字人業主張振萬,有承買岸裡等社埔地一所,坐落土名阿河巴莊上橫山今有佃人品秀前來補給批單,原經踏過四址分明。
又經業主丈過秀分水田五甲三分九厘,按甲納租,每甲納租八石,永為定例。
系官較鬥量,佃人自送至本莊公館交納入倉外,又貼納配運車工腳銀每石貼銀四分五厘,随秤交納;如無随租秤交,就租照依時價扣出外,方算實租。
其谷務要曬燥重風幹淨,不得濕冇抵搪。
至莊中修理橋路,開築埤圳,以及埤頭雜費等項,系佃人之事。
再者,不得容留匪類,開場聚賭等情;如有此情,查出禀官究逐,另招别佃。
若佃人欲退,此必要誠實之人方許授受。
今欲有憑,立招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乾隆二十六年八月日。
管事 業主張給 第七七墾批 立給墾批業主張振萬,有佃王文光自備工本前來認領墾耕餘慶莊埔地配丈二甲五分,初年每甲納租粟四石,次年每甲納租粟六石,三年以下每甲納租粟八石,以官較滿鬥量交。
租谷務要曬幹風淨完納,永為定例。
但莊衆收成,牛車未免不暇送粟到港交納,今租粟約就本莊公館交收,每石議貼業主運課車工銀四分五厘,随租戥納;如無随租秤納,就租粟内依時價扣出車工外,方算實租。
其莊中修築橋道及坡圳,系莊佃修理;至完官升科官發采籴,系業主之事。
倘佃欲别創,招人頂退,必聞業管來人規矩去人無礙,方得授受。
今欲有憑,立給墾批一紙,付照。
批明:丈量以魯斑尺一丈五尺為一戈,批照。
乾隆三十二年三月日。
管事張奕勝 立給墾批業主張振萬 第七八墾字 立給墾字業主楊,有楊鳳悟退佃田一甲二分五厘正,坐落大武郡西堡土名四埤厝莊前,東至圳為界,西至浮圳為界,南至林家田為界,北至劉家田為界,四至界址分明。
今因水湳抛荒,無人耕作,誠恐久荒累課,今招到邱鄰自備牛工、種子,前來開墾認耕,三面言議時值田底價銀四十大元正。
即日其銀秤收足訖,其田随踏明界址,付鄰前去掌管,永為己業。
年該納本業主大租粟一十石正,又車工銀兩依例照貼,分作早、晚二季,對半挑到本館完清,不得拖欠升合。
仍保此田系本業主己業,與房親人等無幹,以及來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本業主一力抵擋,不幹佃人之事。
此系二家甘願,永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給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田底價銀四十大元正足,再照。
業主楊。
嘉慶一十三年正月日給。
第七九永遠定額鐵租單 立結永遠定額鐵租單業主郭際康、郭際榮,為結定額課租,以垂久遠,而便交納事。
緣本館大溪墘莊等處原無大河圳水,墾田系佃人自備工本,勤勞築坡,蓄水灌溉,是以不堪奉文伸丈,每年系照例一九五抽的。
但歲有豐荒不一,緻業佃有争多競少之嫌,今适因乏銀納課,爰招功兄際唐商議,勸其備出佛銀三百三十大元正,随即交業主親收足訖,完納公項,并無短少分毫;而業主願将功兄上年阄得嫡孫水田、埔業一處,座落土名陂寮莊南湖,四至界址等項俱載在典契阄書内分明,就此一處之業,無論既開未開之田園埔地,願将租粟折減,結定每年應納定額鐵租粟市鬥二十石正。
每年至早季收成後,業主自到佃征收,市鬥量平交納,經風扇淨,不得濕冇抵塞;業主随給出完單,付佃執照,豐荒兩不得加減,亦不得少欠升合。
自結永遠定額鐵租以後,佃人永照此鐵租單課粟二十石正完納業主;而業主永不得于定額鐵租外,加收貼粒,亦不得再言勘丈升科等情;如有勘丈升科若幹,系業主一力抵擋,不幹佃人之事。
此系業佃兩願,恐口無憑,立永遠定額鐵租單付執為照。
批明:業主即日實收過鐵租單内結定折減課粟佛銀三百三十大元正完訖,批照。
光緒四年戊寅歲十一月日。
中人郭龍波 代筆張漂盛 立結永遠定額鐵租單業主郭際康、郭際榮 第八○佃批 立給佃批業主骜西堂林,有彰化縣馬芝遴堡上侖莊原佃陳業亨田三分,坐在本莊,東至锺宅厝滴水,西至監圳,南至許宅竹頭,北至大圳,四至明白為界。
茲因原佃脫逃,緻累課租,自乾隆四十三年起,至嘉慶二年止,共欠租四十五石四鬥二升二合。
本館将此田三分,招到陳寮亨前來出首認佃承耕,願出給批銀一十二大元,其田聽陳寮亨前去自備工本耕作,或築蓋房屋居住,聽其設處,子孫永為己業。
逐年配納本館大租二石四鬥,經風煽淨好粟,車運鹿港本倉交納。
其田經被沙壓,開鑿工力浩大,首年因免大租,以嘉慶四年為始,不論年冬豐歉,早冬完半,晚冬全完,不得拖欠升合;及不照理輸納,聽本館招佃别耕,寮不得藉端滋事。
其田系陳業亨欠租之田,與别人無涉;如有不明,本館抵擋,不關陳寮亨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佃批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給批銀一十二大元足訖,再照。
嘉慶二年十一月日立給佃批。
業主骜西堂林 管事吳松英 第八一佃批 給批本衙管下睦宜莊有楊添亨田七甲四分零,因積欠大租,無力完納,将田底退歸本衙管掌為業。
茲據陳永亨到館求給此田底;其田七甲四分零,坐在睦宜莊前,坵數不等,東至……&hellip,西至……&hellip,南至……&hellip,北至……&hellip,四至明白,三面言議價值銀六十四大元。
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田底聽陳永亨前去掌管耕種,永為己業,年該納大租粟五十九石二鬥零。
茲恩去荒濫田二甲四分零,又許六年早季納租粟二十石,七年早季納租粟二十石,自八年起,按五甲額,每年該納租粟四十石正。
照莊例自備幹淨好粟,車運到本衙鹿港倉交完,不得短欠升合;如有短欠,聽業主另起别耕。
今欲有憑,立給批一紙,付執為照。
嘉慶五年七月日。
中人黃為玉 立給批施伯慎 第八二佃批 立給佃批人業主楊秦盛,有置買草地一所,坐落南大肚山腳莊,土名辘過朥■〈月胥〉。
今有王及觀前來認佃開墾,議定犁分一張,配埔五甲,其埔好歹照配,付佃自備牛車、種子前去耕作,年照莊例,凡雜種耔粒,俱作一九五分抽的,不得少欠。
如開水圳為水田,議定首年每甲納粟四石,次年每甲納粟六石,三年清丈,每甲納粟八石,滿車運到鹿仔港交納。
如有熟田付耕,首年該納粟八石滿;如開水,每甲議貼水銀一兩一分。
其莊内田得水尾承接,疏通上下水圳,系佃等之事。
至成田之日,再丈甲數,每甲納租八石滿,不得增多減少;經風扇淨,車運到港完納,永遠定例。
每年修理水圳系佃人之事。
如佃等欲回内地,或别業,欲将田底頂退下手,務要預先報明業主,查其短欠租谷及新頂之佃果系誠實之人,聽其頂退,收回田底工力之資。
其租稅務要逐年交納清楚,不得少欠升合,亦不得故違憲禁事。
不遵莊規,窩容匪類,及為非作歹,如有此等情弊,被莊主查出,禀逐出莊,田底聽業主配佃别耕,不許異言生端。
今欲有憑,立佃批一紙,付執為照。
業主楊。
雍正十一年二月日給。
知見管事 第八三佃批 立給批人馬芝遴堡中莊館業主施敦慎,管下有大侖莊佃黃祿等,有承父明買水田坵數不等,共田五分,貫在大侖莊西畔,東至本田,西至陳田,南至尤陳田,北至溝為界,四至明白,年配佃本館課租谷四石。
因祿等積欠大租谷無力清完,願将此田底退還本館抵完大租,聽本館覓佃變賣完課。
茲據大侖莊李象亨乏田耕作,到館承給田底,兩相言議,出得時價佛銀三十八大元。
銀即日收訖,田随踏付象亨管耕,永遠為業,日後子孫不得言及貼贖。
至于每年亨自應按甲照季實納大租谷四石,不得少欠;倘亨欲移居别處,田聽其轉售,其水分應照分流通灌溉。
今欲有憑,立給批一紙,付執為照。
其曆年清圳溝泥,聽亨自行挑填,本田不得混亂,再照。
嘉慶二十五年十一月日立給。
作中人蔡地亨 批人施敦慎 代書陳時盈 第八四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廖名璨、黃富心,承領江福隆罩蘭埔地一所,招得楊亮自備鋤頭夥食前來耕作成田八分,每年該大、小租谷一十二石八鬥。
早、晚二季,幹淨量清,豐兇年冬,不得少欠;倘或少欠,任從田主起耕招佃;若無欠租,任從耕作;若欲别處居住創業,不耕之日,議定每甲貼鋤頭工銀二十元,将田送還田主,不得私退别人。
此系二比甘願,口恐無憑,立字存照,行。
批明:水田八分,不耕之日,該領鋤頭工銀一十六元,批照,行。
嘉慶六年二月日。
在場見人黃運梅、黃振順、劉常立、木保 永彭 代筆人江金濟 立招耕字人廖名璨、黃富心 第八五杜賣盡根契字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鹿港金和興街懋泰号黃深樹,有明買林炎水田四段:第一段址在楓仔藍莊東勢洋田中央,原丈三分五厘,東至林家田,西至施家田,南至黃家田,北至王家田。
又第二段田址在深坵,原丈二分五厘,東至小圳溝,西至施家田,南至莊家田,北至車路。
又第三段址在埔尾,原丈一甲,東至圳溝,西至圳溝,南至林家田,北至大岸;連過圳一坵在内,東至梁家田,西至圳溝,南至林家田,北至墓界。
又第四段址在車路南畔,原丈二甲一分,東徑圳溝,西徑陳家田,北徑至車路;又園一坵在内。
合共四段。
其東、西、南、北四至界址,俱各明白,年配納銀糧平四兩六錢三分四厘,并及水份通流灌溉。
今因乏銀别用,願将此田出賣,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典本港金福興街蔡滋生堂出首承買,三面言議,依時盡根田價銀六百大元,庫平四百二十兩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永為業産。
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滋事等情。
保此田系樹自己明買物業,與别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銀元,并無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樹自應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并繳上手阄印契七紙,合共八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來盡根契面銀六百大元,庫平四百二十兩正完足,照。
一、批明:第四段小溝南畔并繳上手阄印契七紙。
畔田額一坵,原丈二分,抽留自掌,不在買内,并無帶大租錢糧,合應批明,再照。
一、批明:林家舊墓三墳,日後拾起,其空地依舊付銀主掌受,批明再照。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梁江堂、王永發、黃登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黃深橫 代筆人黃世芳 在場知見人李氏 第八六永退耕田厝地契字 立永退耕田厝地契字人陳同,同侄埤、桃、奚等,同承祖父遺下開墾叛産水田一段,大小坵數不計,帶厝地、竹園、并雜物等項盡在内,坐落擺接堡,土名裡末莊,經丈一甲三分零,配納叛産租粟三十一石九鬥二升零,又帶納林業主大租粟二石七鬥三分零,配食大完坡水一甲九分,引入私圳溝到田通流灌溉充足。
其田東至大路為界,西至圳溝為界,南至圳溝為界,北至林家田為界,四至界址面踏明白。
今因乏銀别創,叔侄商議,願将此田業退耕杜賣與人,先盡問至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吳三桂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言定時值契價佛銀一千零二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随即将此田厝地、竹園,一概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租納課,永為己業。
保此田業系是同等承祖父遺下之業,與别房人等無幹,并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為礙,亦無上手來曆交加不明等弊,如有此等情弊,系此賣主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一賣千休,四至界内寸土不留,日後子孫人等永不敢異言找贖生端等情。
此系二比甘願,仁義交關,各不得抑勒反複,口恐無憑,立永退耕田厝地契一紙,又帶墾單一紙,保結狀一紙,佃批一紙,共四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内佛面銀一千零二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同治五年十一月日。
代書人陳和 為中人徐江、呂欽 在場見人陳李氏 立永退耕田厝地契人陳同 第八七退耕杜賣盡根田厝契字 立退耕杜賣盡根田厝契人俞百合,同胞侄雙月、添元等,有承祖父墾辟并自置水田二段,坐落擺接漳和十二八張莊。
其田東至李家田岸毗連界,西至童家田岸毗連界,南至大圳腳小圳界,北至俞家竹圍腳小圳界,配納叛産供餘課租粟全年十三石四鬥八升四合六勺正。
又一段東至俞家田毗連大岸界,西至俞、賴兩家田大岸毗連界,南至俞家田界,北至賴家田岸毗連界,配納叛産租粟全年二十二石零七升九合正,各折銀完納,執完單憑照。
大安陂大圳水透大小圳通流灌蔭,其南勢大圳邊,合等将田築店仔基地,蓋茅厝一座并門窗、戶扇在内;又帶厝宇茅屋一座,連地基、竹圍、菜園、禾埕、果子、樹木、雜物、池塘、水堀一概在内。
其竹圍東至竹圍後牛路界,西至厝前■〈艹〈束刂〉〉埒界,南至李家厝後■〈艹〈束刂〉〉埒定石界,北至竹園外田橫路界。
又帶牛路通行透大山各段,四至界址分明。
今因乏銀别創,叔侄商議,願将此物業盡行出賣,先問本族親疏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陳志仁、鄭興宗同出首承買,即日憑中三面議定時值價銀折紋庫銀四百一十四兩正。
其銀、契原日憑中兩相交收足訖明白,其水田、厝宇照契内界内暨雜物等件盡行憑中踏明,交付買主陳、鄭掌管耕作,收租納課,永遠為業,任從其便。
保此物業正行交易,極價明買,杜賣千休,寸土不留,日後價值千金,永不幹俞家之事,永無增添取找洗之理。
此物業明系合等承祖父明置之物業,與房親叔兄弟侄人等無幹涉,并無來曆交加不明等弊,亦無拖欠課租及重張典挂他人财物等情;如有此情,俱系合等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日後子孫人等永不敢異言生端滋事;倘有失落字約,日後取出,不堪行用。
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退耕杜賣盡根田厝契一紙,并上手印契粘連司單共一紙,憲丈單一紙,舊阄書一紙,共四紙,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憑中,叔侄同收過契内銀折紋庫銀四百一十四兩正足訖,再照。
批明:舊阄書并上手光錢印契、司單、墾單;若要用,取出公照,不得刁難,批照。
道光十四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簡為貴 為中人俞成仁、陳觀平 在場見族叔得壽、振壁、堂弟仁溪、男成章 立退耕杜賣盡根田厝契字人胞侄俞百合、雙月、添元 外批明:倘若皇恩大赦,叛産租照依時莊例,不得刁難,批照。
第八八杜賣盡歸就田園竹圍契字 立杜賣盡歸就田園竹圍契字人洪金定,因乙酉年同郭士英、郭維記、洪金定、孫文彬等四人合夥,明買過陳熊兄弟等水田埔園連竹圍計共三段,坵畝不計,按四份均分,定應得一份,當經立約分管,址在擺接堡永豐莊,土名秀朗崁頭。
其田東至王家田為界,西至陳聖王田為界,南至孫家田為界,北至至大崁為界。
又溪底田,東至孫家田為界,西至郭家田為界,南至路透王家田為界,北至郭家竹圍為界。
其埔園連竹圍,東至孫家竹圍為界,西至郭家竹圍為界,南至孫家田為界,北至大溪連顔家園為界,四至界址各明白。
經憲丈明中則,定分得田六分零六絲正,年納錢糧正耗銀一兩五錢一分五厘七毛二絲。
又園明丈四分八厘零五絲二忽,年納正耗錢糧三錢二分零一毛四絲。
帶永豐寮大坡圳水,一分七厘五毛水份田通流灌溉充足,年納叛産租粟二石四鬥四升六合二勺五抄;又納林成租大租六成,折二鬥九升七合;又納番全降口糧六成,折七升五合正。
今因乏銀别置,願将此田園、竹圍等盡根出賣,先向過股夥居親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與孫金聘出首承買歸就,時同中三面議定,依時估值盡根價銀六百八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交定親收足訖,其田園、竹圍等立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來掌管贌佃,收租納糧納課,永為己業。
自此一賣終休,四至内寸土無留,日後定及子孫永不敢言及貼贖找洗等弊。
保此田業系是定同郭士英、郭維記、洪金定、孫文彬合夥明買,四份得一份物業,與房親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交加來曆以及拖欠錢糧租等項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定自應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歸就田園、竹圍契字一紙,并繳上手印契連司單一紙,又帶墾批二紙,又帶新丈單一紙,又分管約字一紙,計共六紙,付執永遠存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盡根歸就契内銀六百八十大元正足訖,再照。
一、批明:字内添寫「明」一字,又解「壹」字一字,聲明,照。
大清光緒十九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陳俊哲 為中人戴榮泰 知見人洪保勝、洪三監 在場人洪門朱氏 立杜賣盡根歸就田園竹圍契字人洪金定,即頭北 第八九奏議中之一段 芎蕉灣之雞籠山腳,隘丁三十名;銅鑼圈,隘丁二十五名;蛤仔市,隘丁六十名。
以上共隘丁一百一十五名,每名年給口糧谷三十石,向系莊民業四佃六,公同■〈勹外雲内〉出。
今該處田面大租已經歸屯,則系屯為業主,所有應貼四分之糧,業經議請于官收田面租内抽給,全年共應■〈勹外雲内〉給口糧谷一千三百八十石,折佛銀一千三百八十元。
又九芎林隘丁一十名,每名口糧谷三十石,向來亦系業佃■〈勹外雲内〉出。
今該處田園全數歸屯,所有大小租息俱充屯饷,并無另有業佃可以■〈勹外雲内〉出,所有口糧亦經議請于屯租内官為照給,全年共應給口糧谷三百石,折銀三百元。
第九○谕示 代理台灣府苗栗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林,為出示曉谕事。
案據貢生劉育英等禀稱:竊維台灣自康熙二十二年入版以來,南北路有水處聽民成墾,或請官給墾,湊股力墾,向番買墾,由番出墾,其業底來曆有不同,即配納之租亦各異。
有納漢墾戶租,有納番口糧租、屯丁租,有納正供租,各款租稅條目向來田業流交契卷注明,租單鑿據,通台皆然。
惟口糧與墾戶租相符,均由私記圖章出單收取;至若正供租,正是錢糧;屯丁租有如軍饷,俱屬國帑,如同一轍,故力墾買墾者,是謂小墾戶。
辟業主或納屯租,或納正供,皆憑官印官戳納單收納,即轉繳與官,曆造有案可查,非納口糧墾戶之可比,豈有屯租既免而正供猶要配納之理;果如是,則是兩錢糧矣!伏查此弊,皆由番棍乘機擺弄,藉影冒混,迩因苗栗環城左右六莊佃戶,原納正供者獨多,概被四社頭目混指為口糧,謊請官差冒款追索,上瞞憲聽,下吸民膏,似此混取不明,群情何甘!非蒙新憲作主,谕止冒混,考查分别申詳定納,則民心之不平,何來鳴于上聽。
為此,合将納款各情節披情憲鑒外,伏乞恩準,德政施行,切叩等情,到縣。
據此,查台灣清丈,各屬應征屯租,先奉奏準一律升科,改租為賦,旋經台灣、彰化兩縣會議征收屯租緣由,詳奉宮保爵撫憲批司饬,經本府憲查複:台灣屯田,向于完納屯租之外,又完墾戶租番大租。
現在墾戶番戶皆遵章減收四成,貼給小租戶承糧,新糧既有所出,若屯租概予寬免,與民田軒轾大殊,恐多借口。
請如該縣等所議,将屯租改為官租,按款征收六成,報充公用,試辦一年,造報立案等情禀複,業經藩憲通饬全台南北,必須一律分行查複核詳在案。
是此項屯租改為官租,仍複征收,而墾戶各戶均遵照減收四成,該番社頭目自向收六成租谷,系照現定章程辦理。
至于正供即系現在之正賦,已于番租核減四成,貼歸小租戶完納,并非有另加錢糧。
乃近來控争番租之案層見疊出,顯因改章之初,辄藉删除屯租名目,從中阻撓,既可概見。
據禀前情,除批示外,合行出示。
為此,示仰阖邑各佃戶、業主人等知悉:爾等凡有應納番租,務須遵照現定章程完納清款,不得短少抗延;倘再仍前頑抗,定幹拘究,其各凜遵,毋違,切切,特示。
光緒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給。
第九一谕示 欽命福建分巡台灣等處地方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卓異加一級、軍功加一級、随帶又加四級紀錄十八次張,為出示曉谕事。
照得台郡番地原無征賦之例,不準漢佃杜賣典贌,續後查出歸番;淡防廳衙門未知奉有明文,将番田園亦照民例報升,已經題升入額,難于請轄。
是以乾隆三十年間議定章程,分别番黎自耕,免其報升;如系漢人佃種,仍應照例勒令報升,此亦端指示斷還番者矣!今台地番業已奉奏明徹底清厘,凡漢人典贌侵占田園,悉行還番管耕,内有該番不能自耕,許令民人承佃,按甲納租,勻給衆番口糧,此實皇仁憲德,轸恤番黎有加無已之至意。
本道因念熟番滋生日繁,謀生日蹙,幾難存活,嚴督該府廳縣實力請查,凡被漢人侵欺田園,悉斷還番管業;其該番多有不能自耕,給于原佃人承種,照例每甲田收租八石,每甲園收租四石。
以之勻給口糧,未必能周;若饬令輸供,目下徒有歸番之名,将來恐有追呼之累。
複請嗣後凡斷還番管業,着民人向番承墾納租,概免報升,以收恤番實效。
茲經布政使司轉詳,奉督、撫兩憲批準,移知到道,除分行府廳縣遵照外,合就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全台業戶、佃民、社番人等知悉:爾等感皇恩浩蕩,憲仁汪濊,務須各守本分,盡力田園,按例納租,民番照舊相安,共享升平之福;慎勿彼此争競,以及犯科,緻蹈法網,後悔莫及。
凜之,勿違,特示。
乾隆三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給。
第九二當大租銀字 立當大租銀字人蘇順昌,承父向隘番承墾有埔地一所,坐落土名石角福隆莊莊前一份,招佃蘇連進墾辟成田,坐址墾約載明,遞年帶納大租谷一十三石,豐荒永無加減。
今因乏銀家用,前向叔祖德興手内當過佛銀六十五大元正,憑中交清訖,當日三面言定,每年每元銀母貼租谷二鬥正,遞年共有利谷一十三石正,即将連進一佃份下大租對收,早晚二季均納,不得拖欠。
其當自癸巳年春起,至壬寅年冬止,共十全年。
限滿之日,銀到租還;至期若無銀還,不拘年限,任從德興收租,以抵字内銀利之需。
其番租系昌自理,不幹承當人之事。
此系叔侄二比甘願,兩無迫勒,口恐無憑,立當大租銀字一紙,付為執照。
即日批明:昌實收到字内銀母六十五大元正足訖,批照。
再批明:其租為挑到寮下,每石工錢五十文,系昌自理,批照。
道光癸巳(十三年)二月日。
在場中蘇發魁 佃戶蘇連進 代筆管文清 立當大租銀人蘇順昌 第九三谕示 署台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郭,為呈明害端,墾請示禁,以保番黎事。
據岸裡社總通事潘進文、副通事茅格馬下六、潘振綱、土目潘學稱:竊岸裡等社管轄田園,仰蒙皇恩免征,悉系各番自墾自耕。
守隘口糧之業,漢佃贌耕供租,準以三年限滿,業還番管,自耕或另招别佃,漢佃不得霸耕滋事;即間有社番窮苦缺銀典租,務要當社算明立約,總通事蓋戳,俾無俥估重利,銀到田還之弊。
茲查得岸社轄社漢佃多有卷剝重利,竟将番租包吞十年、八年,并賄寫銀到田還字樣,以緻社番有田無租地,其弊害一也。
擇地安墳,各有界分,查漢人屢在社番田園内盜葬墳茔,番覺向阻,反捏毀骸滋訟,其弊害二也。
越界私采,例有明禁,查漢奸愍不畏死,屢越南勢坑、烏牛欄、東勢角、校标埔及麻薯舊社等處抽藤釣鹿,燒炭煮堿,私采芋草枋料,一遇生番戕害,反敢藉匠名色擡屍訛索,辄滋訟累,其弊三也。
缺債向讨,理固然也,查漢人多有藉名讨債,闖入社内,誘奸番婦,其弊害四也。
更有甚者:漢奸欺番愚昧,始則用酒煽誘,借居番社,作為餌釣;盤踞日久,用銀驅番,擅将社屋折毀,希圖辟田剝利,緻社番無栖身之所;複敢窩容盜賊,其弊害五也。
茲文承充總通事之責,查明各款害端,乞準給示禁除,庶漢奸知儆,地方裨益,切叩,等情。
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嚴禁。
為此,示仰該社界内各莊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凡附居岸裡等社界内,毋許故犯該總通事潘進文呈禀前項五款害端,以緻民番贻累,地方靡甯等弊。
該管社通土等務宜随時防範,嚴密稽查,自禁之後,倘有頑民愚番及奸徒宵下仍前抗違,緻犯前禀條款,該通土等即指名禀赴本分府嚴行法究,決不稍為寬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五年二月二十九日給發貼。
第九四谕示 特授台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記錄十次吉,為禀墾示禁奸棍踞社等事。
本年五月十八日,據淡屬竹塹社通事荖萊湘江、土目衛福星等具禀,詞稱:江等番社附近城郭,每有漢奸包藏禍心,來往踞社,即為社棍。
窺伺社衆誰者業多,誰者業少,專工放債,重利翻算,俥估剝刻,番愚将業定價,逼寫典契,些需找足,占為己有,至親備價向贖,刁掯不容取贖。
又有一種無賴棍徒,藉名稅屋,開張米酒、雜貨生理,實貪少婦姿色,誘謀術騙私通;甚至鼓惑番婦,反目放手,結為夫婦。
妻占而屋并踞,緻使番無立錐以耕種,無片瓦以栖身,貧窮困苦,流離失所,逃入山林采薪餬口,不可勝數,前經上憲例禁在案,無如風雨飄搖損壞,奸棍不見示禁久矣!沿習以為固然,頹風殊難挽回,茲江等蒙憲點充通土役缺,念當遭棍殃害,若不禀懇憲示嚴禁,則田園仍被霸耕,厝屋依舊踞占,番業變為民産,番社轉成民村,難保無饑膚餓殍之慘。
勢得望光呈懇,伏乞恩準示禁,奸棍踞社滋擾,驅逐甯社,沾戴不朽,上叩,等情。
據此,查漢奸踞社,例禁森嚴,該地民人何得故違禁令,入社滋擾,藐法已極,除批示外,合行出示嚴禁。
為此,示仰附近竹塹社等處莊人等知悉:爾等務須改過從善,遷徙他方,别圖生計,不得依然踞社,重利放債,俥估番業,逼寫契字,刁掯取贖以及藉名稅屋,誘謀番婦,占奸踞屋,以緻番無栖身之地,逃入山林。
自示之後,倘敢恃頑不遵,盤踞滋事,許該通土荖萊湘江、衛福星等擒解赴轅,以憑按法究辦。
本分府為革除社害起見,斷難稍事姑容,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九年六月日給發貼曉谕。
第九五谕示 補用府正堂、特授台防分府調署中路理番海防分府孫,為示谕完納番租事。
案查陳東承管頭社番田三十四段,每年應完水社番租八十九石一鬥,曆經示谕完納在案。
茲據水社番松咬味等禀稱:陳東将田賣與别人,恐将來番租無着,乞出示就田跟租等情。
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承買陳東番田楊慶等遵照:爾等須知陳東頭社田業,向有應完水社番租八十九石一鬥,現該業轉賣爾等掌管,自應照所買田段認完番租,毋得短欠;倘有抗不完納,一據指禀,定即差傳訊追,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七年閏七月十五日給實貼水社。
第九六谕示 代理埔裡社撫民理番分府劉,為出示曉谕事。
案據頭社番通事毛大典、土目裡乞蚋禀控監生陳世敬怠納番租一案,業經本分府饬差傳集兩造提訊,斷令承種毛大典等番田各佃,一概照舊完納,合行示谕。
為此,示仰該處各佃知悉:爾等如有承種毛大典等番田,自應按時向毛大典等完納清楚,不準延欠,緻幹查追不貸,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七年九月十七日給告示,實貼頭社莊曉谕。
第九七谕示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裡分府署新竹縣正堂方,為重申示谕事。
本年八月初八日,據竹塹屯董事解大賓禀稱:各社頭目系赴轅占充領戳,奉谕向佃收租,不意勢豪則藉稱以殘糧未完,斷難先納社租;村民則推辭以大戶未納,未便倡行,等語。
即有應納各番之私租,始則刁難頭目監單,繼則騙限無期,甚至包辦之人唆弄裁革,各通土造謠煽惑,以驗充頭目未定,愈加佃人借口觀望。
如本城吳指記、吳論記!吳綱記等應納竹塹社衛壁奎之公租,膽敢藐視不納,何況于村莊之佃而不效尤乎!嗟嗟!屯丁之出防,隻望此租為濟公及仰事俯蓄之資,又且以十成中抽四成貼小租戶完糧,實在所收不敷度活,奚堪又遭佃抗,叩請重示催納等情。
據查,此案系奉本府憲劄,蒙爵撫憲批饬革除通土,改合行出示充董事、頭目管收各社租谷,業經本縣選妥占充,分别示谕收納,按款繳給各款在案。
茲據前情,除禀批示并饬差谕納外,合饬谕納。
為此,示仰竹塹各屬各社之業主、佃戶知悉:汝等所有應納社番租務須遵照定章,照六成認納,其餘四成交小租戶還糧,勿得推延觀望,藉饬抗納;倘再抗違,一經被禀,定即拘究,決不姑寬,凜之,切切,特示。
光緒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給。
第九八谕示 賞戴花翎調署台灣北路理番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孛,為特示嚴禁民占番業事。
照得台地番社歸化之初,荷沐皇仁,賞給地界租業,設立通土業戶掌管,以垂永久。
嗣因漢奸惡棍私放番債,重利俥估,緻番失業。
故于乾隆三十一年間,奉督憲具奏,開設北路理番衙門,專管淡、嘉、彰所屬番社,不時清厘,不準民番交涉,章程久定,并經洪前分府循例出示嚴禁在案。
茲本府莅任,訪查各屬番社多有流離失所,皆因漢奸棍徒故智複萌,典占頻仍,合再查照定章,出示嚴禁。
為此,示仰所屬各社附近漢戶佃民人等知悉:爾等當知民占番業,有幹例禁,嗣後毋許放借番債,重利俥估,自犯條科;倘有無知,并實系衆番公借公用,先已于借占在前者,如得利已敷母銀,務将租業自行清理,即将該業歸原番掌管,不得阻撓抗違;倘敢複蹈前轍及藉前通土業戶社番字據收租抵利,掯價取贖,盤剝不休,一經察出,或被告發,定即嚴拏究弁,切勿自贻伊戚,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同治十年八月初六日給。
第九九谕示 台中縣苗栗支廳長橫堀,為示谕照納事。
照得番大租原系配定各番社應收之糧租,曩者以來,全台一律照收,毫無更異。
查前經劉撫憲請清丈之際,将昔定番社應額正供之課,改歸小租戶納錢糧,以妥定收六留四之章程,仍為應收應納之款,照前台灣諸憲所定之例以及告示,昭昭之可考,合行曉谕。
為此,示仰該管下各堡各業戶暨佃戶知悉:自示之後,務須仍循劉憲納六留四之章程,應将明治二十八年未納之租,并二十九年份一并交納各社頭目業戶,以便分給衆番口糧,勿得推延觀望,藉端抗納,其各凜遵,毋違,特示,切切。
明治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給,發貼田寮街曉谕。
第一○○谕示 欽加鹽運使銜、在任候補道特授台南府調署台灣府正堂程,前剀切曉谕事。
照得台地田園,案奉奏明清丈,一律升科,無論大租、番租、通土租,并蒙憲定章程,以四成貼小租戶完糧,尚有六成準大租戶、通事、土目及各屯番照舊收取,業經饬由各縣曉谕遵辦在案。
茲據台、彰兩屬通事總屯目楊升源等簽稱:竊蕭壟社等十六社所管各保佃戶承墾田園山場,應納通事口糧大租及土目、甲首、番差等款租谷稅銀,原例田園按甲配租,山場逐段納稅,向來屆季完納,曆收無異。
前年間舉辦清丈,狡佃即藉端推诿,互相觀望,被吞兩載,絲毫莫納,蕭壟社等十六社男婦老幼枵腹啼饑,慘情萬狀。
伏思此款租稅,系各社蟻番養生之資、祭祠之費,奚堪藉端抗納,簽乞示谕遵章照納六成,以拯番黎等情。
據此,查番界地場從前賞歸屯番墾種,均有案據,嗣有番招漢佃開墾,納予租稅者;亦有番墾典給漢民,仍酌留租稅者,此次清丈升科,曾奉大憲準減四成貼歸漢佃漢業戶完糧,已有體恤,尚剩應納通土、屯番等六成租稅,乃各社養贍祭祀之費,一味抗納,未免忍心。
況各社番早經編籍為氓,國家已準與考,民間已通婚嫁,爾等漢業戶漢佃之田園山場,系從何來,飲水思源,亦應照納,以符定章,合行剀切曉谕。
為此,示仰阖屬各縣漢業戶、漢佃人等知悉:自示之後,爾等務須遵照憲定章程,除扣減四成完糧外,六成照納,不得藉端短少抗欠;各通土屯番地六成應收之外,亦不得增收,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給,貼南投堡中寮莊曉谕。
第一○一谕示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裡社分府、署新竹縣正堂方,為谕饬遵照事。
照得全台清賦改正錢糧,上田正耗補水平餘一切在内,每甲征收番銀三兩零,中田二兩五錢零,下田、下下田以次遞減。
上園照中田征收,以次第遞減,均歸小租戶完納,業奉爵撫憲劉出示通行曉谕在案。
其大租戶往年應收租一百石者,自本年起應貼小租戶租四十石,作為完糧之需;其餘六十石,仍歸大租戶照收。
小租戶完納錢糧,一俟開征之日,即分作上、下兩忙勻完;或于上忙掃數照額全完亦可,均不準絲毫蒂欠。
現當收租開征之時,誠恐各戶未盡周知,未免延望挨宕,除示佃交納外,合行谕饬。
為此,谕仰該業戶等知悉:爾等如有曆年應收大租,即自本年起承收六成;其餘四成貼與小租戶包完錢糧,赴櫃完納,該佃等均不得稍有短欠。
自今以後,務各遵照辦理,上完國課,下安恒産,該小租戶亦不準故意欠糧抗租,緻幹提追。
此外,十四年分隘租、屯租、供谷各項,官征名目均免再征,其各遵照,勿違,特谕。
(朱字) 紅單錢糧均歸小租戶領完,是就田問賦之意。
當此改租之時,小租戶已領紅單,唯該佃戶驗明交納租谷;如無單者,即将租谷封存在佃,聽候查追着落佃戶填單完糧之需,特此。
光緒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一○二谕示 補用府、即補清軍府、署理嘉義縣正堂包,為谕饬充當事。
本年九月初十日,據麻豆社老番米文益、葉老英、陳振旺、李财、李獅、陳定、陳銅治、陳同等佥稱:伊等歸化以來,仰沐皇仁,恩賜草地,以恤番黎之饑,曆由老番禀蒙充通事,以董其事,凡我社公私之租,給串征收,概由通事蓋戳征收。
無如,前充通事陳朱升社務生疏,辦理不善,租多贻欠,以緻番黎啼饑之患。
今清丈升科,憲定番租抽去四成貼歸小租戶承糧,尚留六成以為番食。
茲查有蔡新拔一名,為人誠實,社務熟識,爰集衆議,取具認充保結,佥懇賜準充當等情。
據此,除出示曉谕外,合行谕饬。
為此,谕仰麻荳社通事蔡新拔知悉:凡該社番租務須留起四成,貼歸小租戶定糧;尚有六成之租,即為蓋戳,公平照收,毋許勒索,緻滋是非,切切,此谕。
計給戳式一紙。
光緒十六年十月初九日谕。
第一○三谕示 即補清軍府、署理嘉義縣正堂包,為出示曉谕事。
本年二月初三日,據嘉義社番黎林水返、鄭椪、吳呆、吳建林不、張銅等禀稱:遵照新章,應收六成番租,現被各小租戶勒讨交還,佥乞示谕等情。
并據黃昌等呈同前情,各到縣。
據此,查番租一款,奉定新章,酌征四成貼小租戶納糧;仍留六成,歸番收納,以資養贍,疊經出示曉谕在案。
茲據前情,查番租田園均應小租戶領單承糧,所有酌征四成,即由小租戶減納四成大租,湊完錢糧;尚餘六成大租,仍應小租戶向番完納,何得藉詞讨還。
除批示外,合行出示谕遵。
為此,示仰該番黎林水返等名下各小租戶知悉:爾等所有應完番租,務須照章減納四成貼完錢糧,尚存六成仍應向番照數完清;倘敢藉延,一經指禀,定即拘案究辦,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六年四月初四日給實貼曉谕。
第一○四谕示 特授台灣南路理番海防分府、噶瑪蘭分府,同為示谕定案番黎事。
照得蘭屬社番東勢十六社,西勢二十社,先經楊前府奉委抵蘭查辦開辟事宜,因念番性愚戆,未知藏蓄,所耕田僅敷一年食用,若将來生齒增繁,埔地分盡,勢必生計日绌,而東勢之地,猶未盡墾,議請加留各社餘埔:大社周圍二裡,小社周圍一裡;西勢先為民人開墾,已無餘埔,将沿海一帶沙侖:自烏石港口起,至東勢濁水溪止,約長三十餘裡,寬一二裡,永為番業。
其社番自耕田園沿邊栽種樹木,作為内界,不準漢人贌耕;其加留餘埔,亦令沿邊種樹作為外界,若社番人少,懶于操作,準将餘埔贌與漢人耕種。
迨翟前廳任内,始議官為招佃,仍照官租每園一甲收粟四石之例,定為番租,免其升科;如社番自耕田畝,倘有被佃侵欺越占,無論贌及典賣,且有執憑,各一概追還,詳奉上憲奏咨遵行在案。
當時非不周詳,而杜弊亦極嚴容無加。
章程雖定,日久漸弛,況從前所議大、小社一二裡之加留餘埔,亦未勘定創立界址,與升科之官隘田畝接壤連界,茫無區别。
經界既未劃分,漢佃即得胡混希占匿墾,社丁、番佃首等又複勾通詐騙以及重利盤剝,克扣口糧;無事不圖噬番,無番不受朘削;徒有番租之名,無受糧之實。
甚至估占番地,分為己業,以緻衆番日就窘迫,衣食不繼,殊屬可憫,業經本分府查案示谕,并檄委羅東司王巡檢,帶同書差、弓丈手等前往東、西勢,親詣督同勘丈,定界清量,各去後。
茲據該委員履勘定立,界址丈明,分别繪圖,造東、西勢加留餘埔各圖冊前來,除饬承查照辦理外,合并行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東、西勢民番人等知悉:自示之後,爾等各番佃務須遵照此委員丈定圖冊内界址、段落、甲分,掌管耕種,按照原定何社租額,遞年輸納番租,屆期務須以幹圓好粟,運赴該番社公所,交與該社通土社番等收納,仍取該通土戳記收單為憑。
曆年該社将所收租粟若幹石?散給番丁口糧,每丁分給若幹?仍由該通土造具租粟條目冊結繳案查考。
倘有社番自耕佃段,以及抗欠番租者,許該通土、社番等指禀,以憑差拏究追。
嗣後仍照原定章租,再屆三十年清量一次,永為定案,宜各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十三年十一月日給右谕通知。
第一○五谕示 欽加運同銜、特授永春直隸州正堂、調署中路理番分府孫,為出示曉谕事。
本年十二月十三日,據埔眉化番給首望麒麟禀稱:承祖管下埔社地方,因七十二社屯番無田可耕,許其移住埔内,同守地方,以防兇番,分給溝南熟田北埔、八股、九股等處,給伊等耕作,不論田園,每年每車抽租五鬥,曆收無異;不料近年多有欠納,禀乞示谕照納等情,據此,查望麒麟因憐七十二社屯番貧苦,分給田園耕種,所有應納租谷自應聽其照抽,何得欠完,除禀批示外,合行示谕。
為此,示仰七十二社屯番知悉:該屯番等如有承耕望麒麟分給溝南熟田北埔、八股、九股等處,不論田園,每年收租百擔,應聽麒麟抽租五擔,年應貼水社屯番谷一百四十石,亦應如數照貼,均不準稍有短欠,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給告示,發給望麒麟曉谕。
第一○六谕示 欽加運同銜、特授永春直隸州正堂、署台灣中路理番分府孫,為示谕完納事。
本年十月初五日,據水沙連埔眉化番望麒麟禀稱:承祖管下地方,因各屯番移住埔社耕作,溝南熟田園每年每車抽租五鬥,不意迩來多被欠納,無奈,于光緒四年十二月十三日,禀蒙準出示谕佃按佃照納在案。
罔如東方總理餘清源不遵憲示,膽敢恃勢,擅私自出單混收舊年晚季租谷。
現在早、晚季均已冬成,複反敢再四處阻抗,虧麟有租無收,尚且賠累,勢亟瀝情,伏乞恩準出示曉谕,照舊向麟完納,俾免賠累,切叩,等情。
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埔眉化番管下各佃戶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如有承耕該埔地田園,應納完租谷者,務須照舊按田每車五鬥,認向望麒麟完納,不準拖欠;如果與餘清源等私相授受,阻佃混收,定即着賠。
自示之後,餘清源不準幹預此事;倘敢故違不遵,再敢混收擋佃,定即拏案懸辦,決不姑寬,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五年十月初六日給發貼曉谕。
第一○七谕示 欽加運同銜、準補永春直隸州正堂、調署中路理番分府孫,為示谕完納事。
照得埔眉化番從前不知耕耘,将承管埔地給佃墾耕,年收租谷十石者完納租五鬥,因年久,多被佃欠不完,經彭前分府查出,斷給化番首望麒麟具禀各佃抗完,又經本分府示谕完納在案。
茲據埔眉番姑莫大麾等禀稱:望麒麟所收租谷盡行吞沒,顆粒不分;并據總理巫邦彥等暨三十一莊頭人以空五之租谷,番紛紛擋收,佃戶亦不肯向望麒麟完納,深慮操戈鬥毆,佥懇覆訊察斷各等情。
據此,查此項租谷,水社各番均望以資養贍,本年冬早經收獲,紛紛擋佃,恐歸無着,亟應派收候斷。
除谕饬四坊總理征收外,合行示谕。
為此,示仰各佃戶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如有承耕埔地田園,應完番租務須照章按田每甲五鬥,認向該坊總理完納清楚,給單執憑;倘敢拖欠,定即嚴拏懲辦,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五年十二月初十日給發貼曉谕。
第一○八谕示 代理埔裡社撫民分府、補用縣正堂林,為饬收事。
照得埔屬四角頭各佃戶,每年應完納空五番租谷石,現值晚稻登場,各佃戶家有蓋藏,亟應谕饬征收,以重租項,除将西、南、北三角發串,谕令本城司教生員曾鴻霖,帶同該化番望麒麟征收外;尚有東角發串,配給該化番嗎唻、文良、故莫代麾、埔阿密、林四貴等五名,應得租谷四百五十石,自行往收,照數均分。
除派差協同督收外,合行谕饬。
為此,谕仰該化番立即遵照,按戶照章抽收,俟收竣後,即據實具報,以憑查核詳報,毋違,切切,特谕。
右谕,仰嗎唻、文良、埔阿密、林四貴、故莫代麾等準此。
光緒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谕。
第一○九議定收租合約字 同立議定收租合約字總社長餘清源、巫宜福、潘進生等,今有埔眉化番望麒麟、埔阿密、卓肉、馬來、故莫、大麾、鴨母、阿木等,有承管埔眉兩社草地,蒙官給戳,亢五收租,按石配給,曆有三年。
無如内中不睦,辄相禀争,現奉分府憲孫批示:謂今年亢五租,奉鎮憲文,仍準望麒麟自收,應如何均分方稱公平,爾等即投邀各總理妥議可也。
爰是邀請源等佥同妥議。
竊謂曆來收租攪擾,皆由化番自相雌雄,與其自收争奪而滋鬧;不若憑公收給以和平。
然租繁責重,實難其人,再四籌維,惟有總理可勝其任。
麟等遂即當堂佥議,願将埔眉兩社亢五大租,一概交付源等按甲均收,議定每年應繳亢五租谷一千,即将所繳租谷給發化番,每名逐年配給亢五租九十石,各向源等領收,限年冬交清,不得挨延過限,亦不得短欠冇濕諸弊。
該化番八名,合共應給租谷七百二十石;其餘所伸租谷,仍交望麒麟親收,以便給發水社化番以及他事費用,其餘化番亦不得異言滋事。
竊恐各總理公務浩繁,獨力難支,再舉誠實之人田水金、茆群梅、叉成黎梓等,以備調遣應用,其工資悉由源等之事給發,不幹麟等之事。
每年收冬之際,麟自應給發完單,交付源等完收,麟等皆不敢胡塗混收;倘有頑佃抗納,麟自應出首,合同源等協力理較,不敢袖手旁觀;源等如果年年清楚,則麟等亦不敢無故讨過自收;如或短欠不足,或如何作弊,亦聽麟讨過自收,源等不敢固執自專,以及弄弊等情。
爰議已定,俱各欣然允諾,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議定收租合約字一樣四紙,源等各執一紙,望麒麟執一紙,存照。
批明:阿木、鴨母二名租谷,向西角支領,照。
卓肉、埔阿密二名租谷,向東角支領,照。
故莫、馬來二名租谷,向南角支領,照。
望麒麟、大麾二名租谷,向北角支領,照。
光緒六年十一月日。
依口代筆人黃利用 立議定收租合約字巫宜福、餘清源、潘進生 第一一○谕示 署理鹿港理番海防總捕分府彭,為給谕歸管事。
查埔番望麒麟之父澳漏,及其伯督律,本系埔社土著生番,嗣因父、伯相繼身故,所遺田業皆被他人占管,現在埔社生番僅有男婦幼小六人;眉社僅存一人,零丁孤苦,并無恒産可以自給,本分府轸念窮黎,不能不稍加體恤。
查勘東螺社地方本有笃律等所遺田業,原議與佃戶九股抽收,曆時已久,佃戶每多欺玩,抗不納租,茲責成雙寮、日北、吞霄三社總社長張大升,水裡、大肚兩社總社長巫邦彥,阿裡史總社長潘進生,東螺社長茆國珍等,每年就督律原田内抽出租谷二百石,分上、下兩冬各交一百石,散與望麒麟等七人,作為養贍赀本,不準有短缺情事。
又坐落恒吉地方有田五十甲,東至巫邦彥田,西至林清風竹圍腳,南至溪崁,北至水溝,均有界址可憑,原系督律、澳漏産業,先經羅輝煌之伯羅國忠故後,複有潘三彪指稱系伊嶽父潘維和買管之地,二比各贌佃戶,分段争耕,現經查訊羅輝煌、潘三彪所執字據,均難為憑,應塗銷附卷。
該埔眉兩社番僅有男婦幼小七人,情形殊可憫恻,應即将此項田業斷歸望麒麟等永遠收租承管,以杜紛争,而示體恤;其雙寮社佃戶潘阿屘等十四戶,大肚城佃戶王乞食等十八戶,着于每年收獲之時,毋論早晚冬所有田内租谷,主佃各對半均分,不得藉詞短少。
此外尚有未種田段,由望麒麟等七人公議贌佃承耕,收租管業。
此系本分府保衛窮番起見,此宗田産唯許收租,不準私自典賣;如敢故違,賣主、買家一體拘辦,并該田充公,決不載貸。
除出示曉谕外,合行發給印谕,與望麒麟等七人執掌,永為憑據,自安生業,毋違,特谕。
第一一一谕示 代理埔裡社撫民分府、補用縣正堂林,為谕饬遵照事。
案奉本道憲陳批:據該佾生具呈,以承祖遺下水田五十甲,址在恒吉城莊,被潘、羅兩姓霸耕,控蒙前鹿港廳彭訊斷歸管;嗣經贌與吳根耕作,又被霸抗,複蒙前埔社廳華斷,将該田充公,乞恩饬廳起耕歸管等情一案,奉批:查前項田産,先據華前倅詳請充作官業,當經批饬仍照彭署丞原斷定案,較為妥善。
嗣據華前倅議覆,以該産即交現耕佃首謝細苟、羅三甲、黃阿連三人承耕,該化番應得之租二百石,即由佃首等向該番自行完納;如有短欠,準該番禀官起佃另贌等情,當經批準在案。
該化番祗須年收租谷并無短欠,即可相安無事,何必定欲自行起耕,轉啟事端。
仰埔裡社廳立即查明,傳谕遵照,黏抄并發等因到廳。
奉此,合行傳谕。
為此,谕仰該佾生即便知照,毋再生事,切切,此谕。
右谕,仰佾生望玉書、即望麒麟準此。
光緒十二年九月初八日谕。
第一一二禀呈 敬禀者:竊祗奉鈞函,以奉帥谕轉饬查明卑邑番租隘租,每甲田畝租谷若幹?詳開清折,禀送憲局查核彙轉等因。
蒙此,□□遵即饬差分赴各莊差複,并傳集總理通事等查訊,均以當年附近番社田畝均有番租,年納租谷多寡不等,番租之外,别無所謂隘租者。
然此項番租,自設縣以來,城廂附近各社均以化番為民,各安耕鑿,番租名目久已革除;或惟深山一帶地角山頭,零星田畝經人民開墾者,或按年略給米酒、槟榔之屬,其中或有無,亦無一定之則等語。
訪之輿論,亦複相同。
是卑邑境内,并無番、隘各租名目,應請邀免開報,緣蒙前因,理合禀請大人察核施行,實為公便。
肅此具禀,恭請勳安,伏乞垂鑒。
謹禀。
一夾單禀。
清賦總局憲陳。
光緒十三年八月初十日,禀複卑邑并無番租、隘租名目由。
第一一三谕示 特授台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薛,為宿債孔多等事。
本年六月初一日,據淡屬德化社通事淡眉謀禀稱:緣大甲德化社,溯自乾隆五十四年,至嘉慶九年,被前各通事借欠漢債計共六千餘元,年收佃租還利不清,公項、口糧無資,以緻通事懸缺,莫敢頂充,屢蒙前憲饬舉嚴切。
謀無奈接充該社通事,迨收成之際,租被債主控利幾盡,每将自己耕種粟石墊繳公項,分給口糧,慘莫勝嗟。
竊思該社前業戶萬老達,應收佃租亦被上手業戶借欠民債,将租抵利不敷,無可完公,奔赴前淡分憲吉,禀請止利,限年分攤,經蒙申明禁令,将各佃債控還一本一利足額者,概行照例注銷;如控還一本一利未足者,限作十年■〈勹外雲内〉攤找還等因。
查自既禁以後,曆年公項有着,宿債得清,至今合社讴歌。
茲逢仁憲榮任,正番黎愁苦得甯之日,理合将前通事借欠各佃債,逐一開列禀繳,乞恩比例示禁,分年■〈勹外雲内〉攤宿債,卑謀得公項有着,口糧有資,合社沾感等情,計黏各債主賬冊一本。
據此,查該社租谷有數,乃曆欠民債至六千餘元之多,以緻抵利不敷,番計日艱,公項愈形掣肘,現奉大憲嚴查番務,自應照例亟為清理,除饬差傳訊明斷外,合行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德化社管下各莊佃戶、債主、民番人等知悉:爾等當知重利放債,例禁森嚴,此案該通事所開,各皆控租多年,半系利浮于本,豈容再有盤剝。
所有本年早季租谷,務須照數備交該社通事淡眉謀收取,完繳公項,散給番糧及辛勞費用;餘剩租谷,暫行存貯,以俟查訊照斷分給。
嚴禁該債主等霸租控抵,亦不許該通事濫用花銷。
現在饬差傳喚,并嚴谕毋許稍有索擾。
各該債主等自應趕速邀齊赴案,以憑訊明核實定斷,分年掃數攤完,以清社債。
本分府秉心公斷,不使爾等稍有偏枯,毋庸疑慮;倘有不遵到案,或将早季社租霸控抵利,即屬違抗,則是爾等自取咎戾,一經該通事據實具禀,本分府惟有按例究辦,決不寬容,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十五年六月日給。
第一一四谕示 署台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張,為遵劄核議等事。
本年四月二十二日,準署台灣府正堂鄭關開;本年三月初九日,蒙本道憲汪劄開;本年二月十九日,準藩司咨;嘉慶二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奉巡撫部院史批;貴道呈詳:查通台南北兩路熟番九十三社,原議挑募屯丁,就界外埔地撥給自耕及民耕田園官為征租,支給屯饷。
例禁私相典賣外,尚有社番己業田園埔地,本系該番等自行墾耕,以資口糧,不在歸屯案内,是乾隆五十三年并嘉慶十五年兩次清丈,均未議及,緻漢人仍有向番典賣之事。
緣系從前社番不谙耕種,将田園埔地轉付漢人墾耕,仍納番租以為口糧;此汪守前次所開番埔名目典賣之原委也。
更有陸續借給社番錢米,重利盤剝,番子無力償還,将業立字胎借者;又從而本利累算,不敢寫出典賣契據,假以贌耕名色,寫立贌字,贌給十年或二十年不等。
年份既久,轉輾贌耕,或原主與贌主均經物故,無從贖取,業即成絕業;此楊前守所禀漢奸盤剝之原委也。
查楊前守及汪前守所禀均系指社番自己田園,與歸屯埔地民人誘令典賣者不同,第漢人典買番業及重利盤剝,均幹嚴例,經本道出示申明嚴禁,并谕令番漢自行清厘,分别歸番贖管各在案。
茲核該府所議,請将出典絕賣之業,限一年聽佃取贖;其胎贌各業,限半年悉令退還番管。
所議雖屬妥洽,但漢人不遵限聽贖還管,固當嚴究,追價充公;倘社番無力,不能依限取贖,又未便繩之以法;且恐其别借漢人錢銀,贖彼漢人原典買田園,是贖與不贖均同一轍,于番仍無裨益,轉啟構訟之端,似此不必拘定年限。
本道酌議,凡漢人典賣并贌耕社番田園及胎借,不準計利,總以冬成為期,聽番備價取贖,讨回管耕;而未經備贖,仍照例貼納番租,不準短折,以資口糧。
若社番備價向贖,而漢奸有意伸剝抗霸不還,被番呈控到官,即行差押收價聽贖。
再有不遵者,許該番等将價繳官充公立押,将業歸番掌管,取其收管字備案,仍将該漢奸等照例治罪。
仍饬理番廳先行示谕,責令各社通土、番業戶等将該社公私田園、埔地租額各若幹?于何年何番典賣胎贌?其漢人若幹?現存甲數、租額各若幹?系何番名下掌收管耕?逐一檢查造冊,就近呈繳台、鹿、淡三廳查核,由各該廳照造清冊,詳送備查。
此次清厘之後,社番如遇緩急要需,祗準就公租或向别番借用,不準漢人借給,及向佃短折租粟,永杜争端,而免侵占盤剝等弊;倘敢故違禁令,一經察出,或經控發,即将私相授受之番社并漢奸等一體拏究,追出所短租額,并典買田園埔地歸該社充公。
每隔三年,将屆冬成,由道出示通曉,俾免年久無稽,番、漢複滋弊混。
如此嚴立章程,庶幾漢奸知所斂迹,将來番田不緻盡為民業,番黎不緻窮困。
是否允洽?合将核議緣由詳覆等因。
奉批:仰布政司查議通詳察奪,仍候督部堂批示繳。
又于十二月十四日,奉總督部堂熏批:如詳饬遵,仰福建布政司查明移知,仍候撫部院批示繳。
奉此,查此案已奉督憲批诘查核,所議亦屬公允,似可毋庸再議。
除呈覆撫憲外,合就飛移,請煩查照轉饬遵辦施行等因到道。
準此,合就轉饬。
為此劄行府,仰吏立即查照轉饬遵辦,出示曉谕:凡漢人典買并贌耕社番田園及胎借者,不準計利,總以冬成為期,聽番備價取贖,讨回管耕;如未經備贖,仍照例貼納番租,不準短折,以資口糧;若社番備價向贖,而漢奸有意伸剝抗霸不還,被番呈控到官,即行差押收價聽贖;再有不遵者,許管番等将價繳官充公立押,将業歸番掌管,取具收管字備案,仍将該漢奸等照例治罪。
仍聽先行示谕,責令各社通土、番業戶等将該社公私田園、埔地租額各若幹?系何年何番典賣胎贌?其漢人若幹?現存甲數、租額各若幹?系何番名下掌收管耕?逐一挨查造冊,就近呈繳該廳查核照造,由該廳造具清冊,詳送赴轅,以憑察查。
此次清厘之後,社番如遇緩急需要,祗準就公租,或向别番借用,不準再向漢人借給,及向佃短折租谷,永杜争端,而免侵占盤剝等弊;倘敢故違禁令,一經察出,或被告發,即将私相授受之社番并漢人奸佃戶等一體拏究,追出所短租額,并典買田園地歸該社充公。
每隔三年,照例出示通曉,俾免年久無稽,複滋弊混,毋延,速速,等因。
蒙此,合就飛移,為此備關,希即查照憲檄,出示曉谕。
仍即分别查辦,備造清冊移送,以便轉詳察查,均勿違延等因。
準此,合行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岸裡等社通土、業戶等立将該社公私田園、埔地租額各若幹?系何年何番典賣胎贌?漢人若幹?現存甲數、租額各若幹?系何番名下掌收管耕?逐一挨查造冊,就近呈繳赴本分府,以憑查核,照造清冊,詳送本道憲察核轉詳。
此次奉大憲清厘番業,該通土、業戶等務各遵照挨查,漏夜趕造實冊,毋稍有觀望抗延,緻幹提究,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二十三年九月日給發貼岸裡社曉谕。
第一一五永耕田契字 立給永耕田契字大甲西社番東虎豹厘,有明買過妻舅潘慶秀、潘金遵熟耕水田一所,坐貫土名在頂店鐵砧山腳過大圳下,東至大圳為界,西至王家田為界,南至大圳為界,北至水溝為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原帶大安溪水通流灌足,每年配納大甲西社番私租粟二鬥正。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此田退耕,先盡問房親及社中人等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漢人鄭玉盤觀出首承耕,當三面言定,時值田價佛銀六百六十五大元正。
其銀、契字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遂即将田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永為己業。
一給千休,價足契清,厘及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生端等語。
保此田系厘明買為業,與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情弊,厘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永耕田契字一紙,并繳李紅贖耕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過永耕字内佛銀六百六十五大元正足訖,再照。
道光二十一年十月日。
代筆東明哲 為中人郭志成 在場妻舅潘慶秀 立給永耕田契字大甲西社番東虎豹厘 第一一六谕示 台灣府駐鎮鹿仔港理番海防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黃,為禀請示禁,以杜霸争事。
本年七月十八日,據岸裡等社總通事潘明慈禀稱:竊岸裡等社承管番業,悉蒙皇恩免征,自墾口糧田園,社番輪撥守隘,不暇自耕,暫贌漢人代耕,二、三年限滿取回;如贌約無通事蓋戳,即違例私贌論。
近有社棍範阿添等盤踞該社,窺番愚暗,藉逆亂蹂躏之後,勾潛逸匪,私贌番田,謀詞架控,先發制番,霸耕舞弊,難以枚舉,若不禀請示禁,将來讦訟滋事,累番無底。
理合禀請叩乞恩準示禁,并饬社差押逆社棍,清查逸匪拏究,俾地方甯谧,民番得安等情到分府。
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示谕。
為此,示仰民番人等知悉:爾等所有承贌番業,限期已滿,應以向番再贌,必須蓋用通土戳記,不得私相授受,緻滋事端。
如社棍及逸匪等項奸徒盤踞番社,許該通土、民番人等據實指名,禀赴本分府,以憑究追,斷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乾隆五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給發貼岸裡社公館曉谕。
第一一七阄約字 公立阄約字中港社副通事南茅、甲首劉合歡,同衆番胡得生、番桂生、劉雅、夏哲生、林天福、劉九仔、林誰仔等。
竊番向化以來,叨蒙皇仁憲德,格外優施,将各社界管埔業,例免稅賦,歸番口糧。
是社番奉公服役,或賴口糧度資;而口糧租數正當,分給得宜。
昔年番性樸直,循蹈規矩,為長上者屆期征收,按丁散給,社番相安,奉公無誤。
迩來世風不古,聽棍煽惑争充通土,濫費花銷,每緻侵漁,社番颠連,控案不休,揆厥由來,所以緻争通土者,以為口糧未分,便可從中觊觎故也。
兼之數年來,社衆公費破耗居多,有口糧之名,究無口糧之實,呱呱待哺者不止一家,紛紛索債者幾乎盈社,若不籌思設法,老幼何以聊生!爰集衆公議,與其聚之不分,緻啟争端,贻害番黎之階;孰若分之有足,永杜觊觎,以資奉公之計。
惟是應還債項,不能照租均分,除抽租額限年攤還債主及存公費外,将租按丁均分,每丁應得口糧谷五石,慶生、郡英、榮生、孝散等十四戶,經于道光四年間立過阄約,定佃管收;惟有茅等十四戶尚未歸着,茲集衆公議,亦照五石均分,公立阄約,定佃歸管。
自此分定之後,社番人等不得混行侵奪,亦不得擅行典賣,俟各債攤清之日,餘租再行均分補足,庶乎口糧有征,奉公永有攸賴矣!口恐無憑,公立阄約字一樣十四紙,各執一紙。
此紙付胡得生收執為照。
計開戶口丁數,應分口糧,佃名租聲及抽存公費,并攤還債主租數列明于後: 一戶胡得生,計九丁,共應分口糧谷四十五石。
配茄冬坑劉昌盛佃租二十六石四鬥五升;又海口佃葉章租八石;又貓裡佃徐元贊租十石零六鬥五升正;仍補郭振裕租九石;海口佃鄭永承三石。
一戶林,即通事南茅林天生,計八丁,共應分口糧谷四十石。
配田寮佃吳永忠租二十石;又貓裡佃陳崇信租十四石一鬥五升;又貓裡佃徐元贊租四石七鬥五升;又牛佃,此抽增吳日桂租一石正;仍補郭振裕一石正。
一戶夏哲生,計九丁,共應分口糧谷四十五石。
配田寮佃吳永忠租二十五石六鬥; 又深井佃鄭文哺租三石;又中隘柳仔湳佃鄭老華租六石;又土牛佃鄭文興租一石三鬥三升;又土牛佃陳老租二石八;何紹國四石零四升正。
一戶劉富生,六丁,共應分口糧谷三十石。
配田寮佃吳永忠租十一石;又茄冬坑劉萬福一石;又貓裡佃羅念六租三石零八升;又溪心埧佃林蓋杏九石,抽一石五鬥;又貓裡佃李德萬租五石二鬥九升六合正。
一戶劉合歡,計六丁,共應分口糧谷三十石。
田寮佃吳永忠二十石;又貓裡佃羅錦淑租三石零八升;又土牛佃蕭阿冠租三石;又貓裡佃徐元贊租四石六鬥四升正。
一戶随仔,計三丁,共應分口糧谷十五石。
配貓裡佃李德萬租十五石正。
一戶林天福,計四丁,共應分口糧谷二十石。
配文昌奕莫貓裡佃租十九石;又營盤邊佃黃助租八鬥正。
一戶九仔,計三丁,共應分口糧谷十五石。
配土牛佃潘阿捷二石;又土牛佃黃葉一石;又此佃抽出陳老租;又貓裡佃鄭和郎租十二石正。
一戶雜班上天,二丁,共應分口糧谷五石。
配貓裡佃郭振裕租十石正,此佃抽出,仍配黃德宗租五石正。
一戶劉清源三丁,共應分口糧谷十五石。
配貓裡佃郭振裕租十石正。
一戶小貓達,計三丁,共應分口糧谷十五石。
配貓裡佃郭振裕租十五石正。
一戶潘桂生,計二丁,共應分口糧谷十石。
配貓裡佃郭振裕租十五石正。
一戶劉雅仔,五丁,共應分口糧谷二十五石。
配貓裡佃郭振裕租十六石三鬥二升;又貓裡佃郭和郎三石二鬥;又貓裡佃李德萬三石二鬥八升正。
一戶來成,三丁,共應分口糧谷十五石。
配老崎佃陳天送等納租十石;又吳定二租五石正。
以上計六十五丁,共應分口糧谷三百二十五石零正,批照。
批明:曆年要收佃租,應向本社土目給單監蓋私記征收,不得擅出私單,以及違例典賣;如有不肖之番典賣此租,衆等公同鳴官究治,不得袖手傍觀,以緻奉公枵複,批照。
再批明:口糧無額可分,經将差甲踏頭加增貓裡辛勞谷三十石,抽出均分;至土目加增四十五石額,因其策應上下衙門,使費浩繁,衆說仍歸征收濟費,立此批。
再批明:毋論何戶内租被抗納,以及被别番混占情事,約内須公同出首理清。
如應呈官使費,當照攤用,不得推诿,立批,再照。
道光十一年二月日,公立阄約字。
第一一八谕示 諸羅縣正堂、加一級、紀錄四次周,為食宿無地,籲天垂憐,恩賞片土,以恤番命事。
據岸裡五社土番阿穆大眉、帶煙居乃等具禀前事,詞稱:竊穆等原屬化外,耳目皆無見聞,茹泉食果,不異飛禽走獸,幸逢老爺德澤廣被,招徕撫綏,設通事傳譯,教導飲食起居、習尚、禮義、倫理,穆等深沐化成傾心,照例輸饷,是前為化外異類,今則為盛世王民矣!然禮義、倫理雖未盡識,而飲食起居實所谙曉,獨是原居深山窮谷,衣食無資,雖為歸化之民,弗得土地,而起居寝食終屬不安。
因查山外有一帶圹野平原,東至大山,西至沙侖界大山,南至大山大溪,東南至……,西南至捒加頭地,兇番時常出沒殺人,漢人皆不敢到,穆等思給地開墾耕種,上完國課,下資口食,并阻兇番出入,但未蒙仁憲賞賜,不敢擅自開辟,理合禀請恩準,批賞穆等五社番黎前去耕鑿,飲食起居,則頂戴鴻慈而不朽矣,等因前來。
據此,除将校标……&hellip婆等處圹野平原,準穆等前去開辟外,合就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沙辘大肚各社通事人等知悉,即便遵照。
茲得以阿穆等五社土番雖愚不谙王化,不得盤踞抽取租稅,阿穆等亦宜遵照制限管耕,不得越界開墾,以滋争端,幹譴未便,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康熙五十五年十一月日給發岸裡社挂曉谕。
第一一九墾批 立給墾批人業主瑪珯,今有番佃邱待老,原佃墾大浪泵社埔地一所,坐址本厝後,遞年大租納社番明白。
佃人自築坡圳,經已陸續開墾,頗成下則田園,因衆番未有請升報課,本年六月内,蒙分憲夏票差清查,着珯充當業戶,呈報升科,蒙□憲着弓書承差,到處按段明丈,議約水田每甲遞年納大租谷六石;旱田每甲遞年納大租谷五石;旱園每甲遞年納大租谷四石,自本年為始,永為定例,日後不得克戈翻丈,加增租谷。
茲明丈過□□□分下水田□段,共□□□甲□分□厘□毛□絲□忽,遞年該納大租谷□□石□鬥□升□合;園一段,共□□□甲三分□厘□毛□絲□忽,遞年該納大租谷一石二鬥□升□合,早、晚二季車運到本社,聽業主經風搧淨明量。
每石早七晚三交納足數,付業主完納正供,并散給該社番原租雜費等項;倘有别費,業主自當支理,不幹佃人之事。
而佃人應納大租谷不得少欠升合;如少欠者,即将田園付業主召佃别耕,抵完租課。
倘再開坡圳,系佃人自出工本。
如欲轉售别創,宜報知業主過佃,不許私相授受。
亦不許在莊聚賭,窩匪誘番滋事。
今欲有憑,立給佃批一紙,付執為照。
業主。
乾隆二十九年十月日給。
第一二○谕示 欽加同知銜、調授新竹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記功六次徐,為示佃插标勘丈升科事。
照得案奉本府憲陳劄發各業戶前報墾熟田園冊内,據夏日長、潘和成、劉文慶,即劉已、李宜安,即李吉祥等報墾中港、貓閣、新港、後壟等處成熟田園二百一十九甲,每戶應新升正供九十六石零,連加一耗谷,共四百二十餘石,業經彙示曉谕,并節次催差押令認完去後,茲據該業戶李宜安等禀請示佃會同勘丈,以便收租納課,并據具結以應完新升正供,并加一耗谷,共四百二十餘石,限七月初九卯起,按卯照數完繳,不敢延欠等情。
據此,查核所禀尚屬可行,除禀批示并給谕外,合行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該莊佃戶人等知悉:爾等所有承耕該業戶等成熟田園二百一十九甲,務即會同逐佃勘丈,向其完租,以便該業戶等報完正供;如敢阻撓勘丈,一被指禀,定即饬拘究辦,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八年七月初三日給發貼曉谕。
第一二一出墾批永佃字 立給出墾批永佃字三貂社番土目五合升紀,出五柱番耆朗肴等,承祖山林埔地一所,帶大小坑水灌足,坐落土名琉球澳口,東至海墘為界,西至山侖頂分水為界,南至橫路為界,北至火炎山嚊少坑為界,四至各明白。
今因離社隔遠,樹木森盛,兼之公項不敷,時公議招得誠實漢人郭讓觀前來承給,公同議定出得墾底佛銀八大元正。
其銀即日公收足訖,随将山地踏明四至,立出墾批,交付佃人讓觀前去掌管,自備工本斫樹鑿石,任從築埤開圳,墾辟成業,栽種五谷雜子,不敢阻擋。
一給永遠,佃人報業,其大租照莊規例供納社番土目,以資口糧,不許拖欠升合。
永佃之日,亦不許在所設賭窩匪情弊。
保此山地系土目承祖物業,公同出給,與别社番漢無幹,并無重張墾給以及典挂來曆交加不明滋事;倘有此情,土目等出力抵擋,不幹佃人之事。
此乃業佃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同立給出墾批永佃字一紙,永遠執照。
即日公同親收過永佃批内佛面銀八大元完足,又照。
嘉慶十九年十一月。
代筆人社記楊雪 立給出墾批永佃字番土目同番耆阿兵、大招、三馬抵、朗肴、金生 第一二二佃批 立佃批後壟等五社通事合歡,土目假已、猶大尉、馬力、虎豹厘、愛女、雜班、右貳乃、加■〈口六〉或、瓦厘等,緣歡有埔地一所,坐落歡等後壟界内海墘,土名舊社後過溝地,離海特近半裡,經漢通事锺啟宗,于乾隆六、七等年給批招佃墾耕,開圳築田,逐年照例納歡業主租粟外,不意乾隆十九、二十四并二十七等年,疊遭飓風霖雨,溪海交漲,将歡等各佃墾耕田畝寮屋、鼎竈、家俱以及原給佃批完單等項,一概淹壓無存,各佃以墾本無歸,不肯再行墾耕。
歡等細思各社番丁每日俱要輪流守把隘口,且又不谙耕種,因招原佃謝推仁就原墾圳頭東勢第一、二、三、四、五等山窩,計田甲分,再給田批付執,再出本銀一千兩前去雇工,協力開墾,購買肥糞耕種,曆年以歡等土目為業主,而佃人照依舊例分别納租,勻給番衆日食,并守隘番丁口糧,及該番等往來貿易之需。
其大租及田皮照舊歸番,則與番地還番管業之例相符;而工力糞土田底歸佃永為己業,則佃人永得照舊管業承耕,無緻流離失所,實于民番兩有裨益。
但此等田地原乾隆十一年以前未定例之時給墾,且又數次被水淹壓,茲約自乾隆二十八年起,将此田甲分一總計算,攤減完納,每年隻應納歡等租粟不得增多,亦不與别處田地租比例,庶此等近海鹽濕風沙墾田,曆年雖多水傷減收,埤圳雖多損壞,多費銀兩,不至血本無歸,賠累租粟。
倘嗣後埤圳崩壞,無水可灌,照耕園一九抽分,歡等得一分,佃得九分,亦不與别處抽的及約定園租比例。
此系各願,并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将佃原墾田甲,再行丈交,再給佃批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内糞土農銀一千兩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倘原佃人欲回唐,抑或别創,願将所用收糞土田底墾用,任聽原佃招還他人承坐等耕,将銀交付原佃人收回,血本有歸,仍就等耕之人照佃字内完納大租,批照。
一、批明:于乾隆二十六年二月間,蒙淡分憲于谕令饬書承并弓算手到地清楚丈過田甲及旱園等項開列于左:圳南北第一山窩田四十九甲三分八厘,帶園三甲四分二厘;第二山窩田二十五甲四分四絲,帶園十一甲三分六絲;第三山窩田十九甲一分九厘二絲,帶園五甲三分八厘;第四山窩田三十甲六分六厘,帶園三甲二分八厘;第五山窩田二甲七分九厘二毛二絲。
餘田旱已抛荒,不堪丈。
五合計田八十二甲四分二厘七毛,帶園四合計園二十三甲三分八厘九。
批明:此頭、二、三、四、五等山窩田地及旱園,東至圳頭山窩白沙侖,西至海口橫沙侖,南至大溪,北至員腳止旱園,四至明白為界。
就此田園界内踏明,盡交付與林義思、詹壽官、劉合歡、江慶郎、謝雅仁、潘馬力合夥招佃,認耕轉佃耕作,共合犁分一十九張,内謝雅仁犁分五張,出糞土田底銀一千兩;林義思犁分五張,出糞土田底銀一千兩;江慶郎犁分一張,出糞土田底銀二百兩;劉合歡犁分五張,出糞土田底銀一千兩;詹壽官犁分一張,出糞土田底銀二百兩;潘馬力犁分二張,出糞土田底銀四百兩;六合共計銀三千八百兩正,交付業主通事均分五社内土目右假巳、猶老尉、加■〈口六〉或、馬力、瓦厘等公費用,将招耕認佃過田園,俱付均分各管業,所批是實,再照。
再批明:二十八年份公議納大租谷三百石,至二十九年份議約納大租四百石,又三十年公約納大租五百石,以後五百石大租定例完納。
此系二比各甘願,不得增多,亦不得減少,合并批明,再照。
乾隆二十七年十二月。
知見代書長男化文 在見買葛 立佃批字後壟等五社通事合歡、買葛 土目假巳、右二乃 末仔末、貓老尉 加■〈口六〉或、北鬥鄰 馬力、瓦厘 白番老下、雜班 加溝氏、茅遠 愛女、虎狗厘 第一二三典契字 立典字哆啰嘓社番婦大哈含彌,有承祖母自開墾水田一段五坵,受種子三分,座落土名木栅莊頭竹圍仔下東畔,年配納大租粟九鬥六升滿正,東至鄭宅田,西至鄭宅田,南至鄭宅田,北至竹圍仔墘為界,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情願将田出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送與鳳尾厝莊蘇快官出頭承典,三面言議着下時價銀八十五大員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随即照界踏付銀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收粟納租,不敢阻擋。
其田限至十年滿,聽番主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契,不得刁難;如至期之日,無銀取贖,依舊銀主掌管,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田系是大哈自己承祖母物業,與别房番親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為礙及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大哈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典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三面收過佛頭銀八十五大員正完足,再照。
道光十三年二月日。
知見人通事 為中人謝慶雲、男天厘大哈 立典契字番婦大哈含彌 女子大飛越 代書人潘德周 立批契後人哆嘓社番大哈含彌,有承祖母自墾田一段,配納番租粟九鬥六升,今因乏銀費用,托原中向鳳尾厝莊蘇快觀借出佛面銀四大元,同中三面言約每年約該納之租付納銀主,年年抵利,不得異言滋事。
口恐無憑,合應批明契後,存照。
道光二十年五月日。
立批契人番婦大哈含彌 第一二四賣契字 立賣契人大武壟二社美郎允番婦大勝魯、侄噍吧逸,有自置山埔園一所,年帶原業主大租一石滿鬥,坐落土名貓兒墘,東至坑口為界,西至鄭家園為界,南至過坑山頂水流内為界,北至過坑山頂水流内為界,四至俱各明白為界。
因路途遠涉,耕作不及,難以守望,甘願将山埔園一所招與本社内各等番親,不能承買。
甘願托中引就漢民黃宅出頭承買,三面言議願出時值價銀二百大員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山埔園随即踏界立契,付銀主前去開墾耕作,或成田園,不敢阻擋。
永為己業,一賣終休,日後子孫不敢言言找,亦不敢言贖。
保此山埔青園系是朥魯自置,與本社内番親無幹,亦無交加來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大朥魯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二百大員正完足,再照。
乾隆三十五年十月日。
立杜賣契人番婦大朥魯、侄噍吧逸 為中人印 知見人大人抵、大甯 代書人葉純 第一二五佥先盡契字 公立佥先盡契大武郡社土官眉仔加臘,同甲頭白番等。
本社有祖遺草地一所,坐落土名湳港西莊,東至巫厝田湳港,南至良迪莊為界,西北由海豐侖大車路為界,西南由良迪莊作墩分界處至幹溪為界,四至明白。
于雍正三年,前土官孩灣等招賣于丁作周前去自建坡圳,招佃開墾,契載年納社粟一百一十石,以補本社完納饷項。
至雍正五年,丁作周将湳港西草地轉賣于吳林興為業,前土官等俱有知見戳記花押在契。
吳林興承買之後,奉文照例報升,不比從前供免課項。
又查眉等社饷,盡額割歸各業戶等代納,原議貼番粟石推诿不完,眉等會議,本社既無饷累,不便藉饷取貼,茲托鄭高昆為中,引至吳文海、林賢官,即業戶吳林興會同衆番議定,吳林興再出銀四十兩,買銷原契所載貼番粟石。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前賣丁作周契載貼粟之粟,就此乾隆三年二月收銀後,一賣盡數除銷,永遠免貼,本社番等日後不敢異言反悔,複向興等言取升合。
此系二比情願,各無抑勒,其此地前經招賣年久,四至俱系民莊,現與番地無涉,并無混侵番界,亦無虛錢短價欠饷贻累,本社番等後來亦再不敢言贖言貼等情;如有不肖之番,聽之唆使反悔生事,系眉等立契等番出力抵擋,不幹吳林興之事。
恐口無憑,立契為照。
即日收過契面銀完足,再照。
乾隆三年二月日。
代書中見鄭高昆 知見人邱應魁 立契土官眉仔、加臘 第一二六杜賣盡根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契字大突社通事潘振成,土目高生、全成,番差瑞仔、文良,耆番銮仔、池仔、牙仔、江水、全仔、九以、福生、明仔等,有承祖父遺下草地一所,内曠埔水湳曆年征收漢佃大租谷四十四石五鬥七升五合,址在本社内應額石碑腳莊,東至梁陳草地東路界,西至溪,南至大溝,北至佳溪,四至界址明白。
茲因社中乏銀分費,先盡問本社番親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将此草地租額送就與馬芝堡外埔館梁瑪達堂上出首承買,盡根賣出佛銀一百二十大員。
銀即日交收足訖,其草地租額随即到處踏明四至界址,按佃姓名,對付銀主前去征收掌管,永為己業。
年配本社饷銀三大員,應向本社通土完納,合給完單執據。
倘草地内未墾曠埔,日後墾增租額,聽銀主自行征收,該社番衆不得異言生端。
保此草地租額系通土等通社公業,并無來曆交加不明以及重張典挂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通土等自應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從此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言及貼贖找洗等情。
此系三面議定,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同立杜賣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二十大員完足,再照。
道光十一年五月日。
通事顔成 作中楊平老 同立杜賣盡根契字通事潘振成 土目甲頭瑞仔、開元、九以、 福生三十、地仔、全仔、 升仔、明仔、銮仔、 天真、衆番大眉、天來、 大生、小生、海仔、元仔、 君小、成仔、番仔、魁仔、 潘字生、潘全成、傳仔進行、 後仔、福仔、甲頭祿行、 石林、番差文良、烏眉、 代筆通事潘振成 第一二七杜賣永耕大租契字 同立杜賣永耕大租契字東螺社番阿乃重長、阿束梯茅、阿這椙那,有同承阿公備工開築草地一所,址在二林上堡溪湖莊,并侖仔厝湖及沙仔湖共三莊,招佃耕作,年收大租粟四百二十餘石,每年應納課谷九十石零一鬥零七合,又帶丁耗銀八兩五錢正。
東至番婆莊及大竹圍牛埔界,西至大圳港及溪仔岸界,南至八份埔下湳洋界,北至侖仔厝侖車路界,四至界址明白。
其界内尚有些存圹地未開,後日仍付銀主再開成業,依還掌管,不敢阻擋。
今因乏銀使用,願将此大租出賣,先問親兄弟侄姊妹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黃合亨出首承買,三面同衆言定時值永耕價銀七百七十大員正。
其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而大租随即踏明界址,交與銀主前去掌管,收租納課。
自此出賣終休,如藤割斷,後日價值萬金,重長同至親子孫不敢翻異找貼,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業系重長阿兄阿弟自己物業,與本社番親各無幹涉,亦無重張典挂漢人财物以及交加來曆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重長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二比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杜賣永耕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永耕契字内文庫銀七百七十大員完足,再照。
一、批明:并無配帶番丁口糧諸費,聲明再照。
乾隆三十二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陳世仁 在場見社番通事羽生 代筆人宋克明 立杜賣永耕大租契字社番阿力重長、阿束梯茅、阿這椙那 第一二八總借約 立總借約貓羅社通事蔡世祿,土目李士英,隘丁首葉顯宗,甲頭眉系蘭,屯隊首李自同,耆番、衆番等。
竊祿等祖遺登台、萬鬥六二處大租共九百石,又下茄荖莊大租四百石,合計一千三百石,昔年因借欠鄧國俊銀項,付收抵利,及後鄧國俊緣罪入抄,衆番呈訴,蒙前縣主宋定斷,以該三處年收租額,除應完供耗隘糧外,餘谷限十四年收抵原借欠鄧國俊之項,仍舉鄭士模為官佃首,按年管收,計應至嘉慶七年限滿,歸我社番掌管。
讵意先年地震,社中草房、瓦屋盡皆倒壞,衆番栖身無處,前通事田昆山率同衆番向鄭士模官借出番銀二千一百元,當立借約一紙付執,借約内聲叙俟前項公租限滿,仍付管收抵利。
嗣于嘉慶七年限滿,接辦通事魏肇基因公費無資,複與衆番再向鄭士模官添借出銀七百元,亦立借約一紙送執,借約内亦聲叙以前項公租付收抵利。
茲祿等因度歲維艱,糧食缺乏,且通社有急切公事,不得已再向鄭士模官借出番銀一千二百元,合前通事田昆山、魏肇基并祿等現借,結共番銀四千大元,阖社言議将前項萬鬥六、登台、下茄荖等處大租一千三百石,永付鄭士模官為佃首管收,内原帶正供三百三十石零,耗羨銀一十六兩五錢零,隘番口糧一百石,鄭士模官應逐年完納清楚,餘剩谷石盡歸鄭士模官收得,以抵利息,衆番不得過問。
至此項租額,開除供耗、隘糧、雜費外,實在五百四十五石,以此作抵鄭士模官銀利,比民間胎借之例較輕,日後我衆番等不得無厭再借,亦不得異言生端。
祿等現拟呈官立案,以杜滋混,合立總借約一紙,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字内價銀三百五十元正完足,再照。
同治四年五月日。
代書人林克修 為中人李日升 知見人郭士記 立杜賣盡根園契字人郭正記 業主林宏記批:該業原配租粟、租糖,議定每年每石折定完銀一元,每百觔折定完銀二元正,此照。
光緒四年五月黃信記批:此業原系林毛氏賣與郭循理,嗣理又賣與黃信記,氏偵知,向記懇贖。
記念世誼,願将此業歸林毛氏贖回掌管,日後子孫不得翻言滋事。
理合批明,存照。
光緒十四年二月批明:此宗之業系四大房輪流掌收,永遠為林家香祀之業,各房不得将此宗契據私行胎借典賣;倘有不肖子孫欲廢此業,望銀主切勿承受,姑存香祀,則陰冥感恩不淺;若貪圖此業,緻廢香祀,定招陰譴。
雖買此業絕人禋祀,買主亦必自絕禋祀,特此批明。
第六四墾單 付單業主徐本定,于乾隆十八年間,承買汪淇楚,即戶名汪仰詹,土名眩被埔、疊船港、蚝殼港、大溪墘等處一半莊業,經洪仰詹報官勘明升科在案。
并據佃戶花殿安到來認墾伯公坜大窩莊青埔地一所,當即親具認耕領字,按年照例輸納租谷一九五抽的,明約租谷車運至倉,風扇幹淨交納,不得抗頑;如有怠惰頑延,拖缺誤公,及越分犯規,聽從業主呈官究治,起耕招佃,此單付照。
批明:承給大溪墘伯公坜大窩莊,東至古水田尾伯公坜車路為界,西至山頂水流落透南溪灣崁為界,南至古水尾田尾透山溝溪為界,北至陂尾水流落分水為界,四至界址分明,并帶伯公坜東界車路西一百六十止陂塘池一口。
其界址内限至三年開辟,以後之大租照莊例一九五抽的。
此埔地限至三年開不透,餘埔交還業主另招别佃,再照。
道光二十七年十二月。
第六五墾批 本莊有埔地一所,座落芝葩裡,土名大侖對面埔頂。
茲佃與黃改、陳炎、陳水犁分一張,前去出本鑿築埤圳,墾成田園,逐年收成粟粒、麻荳、雜子。
未成水田,照莊例一九五抽的,業主得一五,佃耕得八五,不許未抽先粜,盜車别莊。
若成水田,奉文丈甲,每甲納租八石,經風淨幹好粟,運到本港船頭下船;如不下船,車到倉口,上倉交足,不得少缺升合,及窩匪開賭等情;如有此事,并參年後開墾未遍,緻荒誤課,其埔地不論已墾未墾,送還業主别行招墾,此批不堪行用。
若欲回唐轉退下手,與下手之人同來印認佃約,不許私退私頂,妄退匪人,緻滋多事。
今欲有憑,給批一紙,付執為照。
其埔地一所,東至清波尾橫山仔,西至李端老坡上,南至小溝,與官廷德田界毗連,北至侖頂;四至明白為界,不得越界混墾,批照。
乾隆三十五年正月初二日給。
業主郭印 第六六定額大租字 立結定額大租字芝葩裡業主郭際郎、郭天赦,緣該管莊内佃戶陳樹,即陳金銮,有承管水田、埔園、圹地一處,原無長流大溪圳水通蔭田禾,每年供納大租谷系随年豐歉,照依莊例一九五抽的。
前因遞年來光景豐歉不一,未免有言多說寡之嫌,恐失業佃相依之誼,爰是妥商,按就三年所征租額拘攤,以中平之年為準。
即将該佃業管契内四至界址,結定租額,即日當同言約承買陳鹽官田業四至内,每年結定課租谷三十六石正。
從今以後,其界内所有田園埔地,不論已墾未墾,任從佃人開辟耕種,業主不得再議抽的;倘年辰不順,佃人亦不得借口歉歲,短納滋端。
至所結定額課租谷,該佃人每年應就早季收成之日,收足幹淨租谷,運至本館,經風扇淨,交納明白,給單付照,不得異議。
今欲有憑,立結租字一紙付執為照。
鹹豐元年七月日。
立結定額大租字業主郭尚,即郭際郎圖記 業主樽鄭,即郭王振圖記 第六七永遠定額大租單 立結永遠定額大租單業主吳松記,有承祖父置墾芝葩裡四莊等處租業,曆年照例抵佃抽收納課。
緣目下兇豐不一,抽的維艱,是以衆佃戶邀集到館,永結永遠定額大租完納,使免抽的生端;本業主體恤佃情,爰從其便。
茲據于卓厝莊佃戶來求結得承買宋勝坤水田、埔地共二段,其土名臣,及東、西、南、北四至列明于後。
即日踏勘界址,内田額曆年該配納大租粟五石四鬥正,俟早季收場曝幹之際,該現佃自當車運到館,聽本業主經風扇淨,過租鬥明量足額,完納清楚,割單執憑,不得少欠升合,亦不得濕冇抵塞。
其界址内若有餘埔未墾,任從該佃戶開辟成田,本業主不得抽斤鬥。
至于兇豐之年,業佃兩無增多減少。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結定大租單一紙,付執永遠存照。
批明:其東西四至各載在墾契阄書内注明,照。
同治十三年九月十六日業主給。
業主 業主來記,即吳松記為憑 業主吳振判,即泰記為憑 第六八永遠定例向佃取銀抵結額租字 立給永遠定例向佃取銀抵結額租字業戶曾國興,情因本年缺乏公項應用,托中前去向得佃戶王來初,将去歲與黃曉辰合夥承買姜枝任、姜枝梅、姜枝娘兄弟等水田、埔地、屋宇、物業一所,座落土名蛎殼港後莊,東至樹梅坑崁頭立石為界,西至往上槺榔後莊車路立石為界,南至大坑透出後莊圳,至路、車路為界,北至崁墘繞崁圳透坡任、娘等厝前坡,壆由梅屋前園基田塍立石,直透出至後莊車路為界,并帶坡塘、水圳、雜業等項,悉載夥買契約内注明。
但此業原系旱瘠之地,務必佃人自備工本,勤勞開圳,築陂堵水,墾辟成田,方足灌■〈氵蔭〉。
早季收成,聽從業主照莊例抽的;而年辰有豐歉,業佃抽的有争多較少之嫌,未免有失相好之誼。
是以業佃相商,二比言定,佃戶王來初合夥承買契内應得一半田園、埔地、物業,暨墾屋宇、雜件等項一應在内,每年結定供納大租谷二十三石六鬥二升五合,年辰豐歉,不得加減,永遠定例。
即日佃戶王來初自己一半,備出佛銀一百八十六元二角五點正,經中、場見色現交于業戶曾國興等親收足訖,遞年控起,結減納大租粟一十八石六鬥二升五合正,以抵銀利。
自今向佃取銀結減供納,以後該佃戶王來初夥買契内應得一半四至界址田園、埔地、雜業等項,無論既成未成,永遠定例,每年足額供納大租五石,風扇精淨,自運到館,交納業戶,給單付照。
此乃業佃商議,二比允悅,永無反悔,嗣後佃戶王來初亦不得向業戶取讨銀項;其業戶曾國興以及子孫人等亦永不得翻異找贖。
将此佃戶王來初夥買契應得一半田園、埔地、物業等項,按甲升科租;倘日後如有奉文升科租,系業戶曾國興等自行支理,不幹佃戶王來初之事。
口恐無憑,立給永遠定例向佃取銀抵結額租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業戶曾國興等經中、場見實親收到結減額租字内佛銀一百八十六元二角五點足訖,此照。
光緒七年十二月日立。
第六九定額租約字 立給定額租約字業主林,為結鐵租以便交納事。
緣本戶承管澗仔坜中坜舊社莊佃,系大溪圳水通流灌溉者,年間依例供租;所有欠水田園,不堪奉文按丈甲聲,就本處作坡引泉灌溉,遞年各佃戶耕種田園,悉照台例一九五抽的。
近因天年豐歉不一,抽的艱難,是以佃人前來相議,今有佃人鄒榮發與遊元盛合買王賀令、王力契内田埔,四至界址俱載阄書内明白,遞年願将結定租額粟一十三石二鬥正。
即日言約,早季收成之日,務宜曬幹精淨,運至公館重扇,照數憑租鬥交納清楚,割給完單執照。
如天年豐荒,兩無加減。
自結以後,界内稍有餘埔,任辟墾成田,永照額租供納,不得藉延。
此系田業兩願,并無迫勒,今欲有憑,合給定額租約字一紙,付佃執照。
業主。
道光七年十二月日給。
第七○定額租字 立結定額租字業主林,因本戶莊田原無大溪圳水,隻就本處築坡堵水灌■〈氵蔭〉,征收租谷,依照台例一九五抽的,前于乾隆二十二年,奏文清丈,除有大溪圳水之田按甲供納外,間有瘦田,難堪按甲,仍照台例抽的;近因豐歉不一,每有争多減少之嫌。
今因加苓溪莊林水、林自、林厥前來商議,就于名下原抽的,結定額租九石,無論豐歉,照結定額租,遞年早季風幹淨谷,運赴倉口交納,不得短少拖欠。
倘有奉文複丈,不計甲數多寡,業佃不得異言争加減少,俟開出大溪圳水,照前給田批丈明,按甲照例供納;如無大溪圳水,永照四至界内結定額交納。
此系業佃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結定額租字一紙,付執為照。
業主。
道光十二年十月日給。
第七一結定租約字 同立結定租約人業主郭龍文,佃人遊德來、遊德粦,為結定鐵租額,以便交納事。
緣本戶莊佃原無溪水,祗系本處佃人就将埔窩築坡,蓄水灌溉,依例供租,所有欠水旱硗田園,不堪奉文丈甲,系照莊例一九五抽的。
恐因天年豐歉,免緻争多減少,是以業佃相商,上、中、下三年攤定大租,免費抽的之勞。
議結:茲埔心水尾莊佃人遊德來、遊德粦名下自先年承買吳宅田園、埔地一處,東至徐宅車路為界,西至溪直透高宅園岸為界,南至本宅大坵園為界,北至海豐坡莊頭大車路為界,四至界址分明。
界内一應議結俱定,無論已墾未墾園田、埔地,遞年早季悉照結定租額谷二十三石四鬥五升正完納,務宜風扇幹淨,運到館交納,給出完單,付佃人收執;稍有荒埔餘地園林,任從佃人開築田園,業主不得再行抽的;倘有荒豐,兩無加減等情,永照結定鐵租完納。
此系業佃兩願,并無迫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結定額租字一紙,付執為照。
道光十四年三月日。
同立結定租約字業主 為中人郭雲夏 在場人功侄郭耀西 代筆人郭孟珍 佃人遊德來、遊德粦 第七二定額田園大租字 立結定額田園大租字人業主,因田戶林奢份下林仕龍,有承祖父遺下水田埔地一段,坐落芝葩裡,土名舊館廍後圳股墘,其東、西、南、北四至界址,悉注在印契阄書内明白為界。
第是旱硗之田,不堪奉丈,難以按甲定租,遞年照莊例一九五抽的,曆來無異。
但因歲之兇豐不同,而租之加減互争,故與其勞而有礙業佃之誼,孰若逸而忘争競之風。
爰是業佃相議,就前的過三年租額折衷分平,逐年結定額大租谷九石五鬥正,系佃人運到拔仔林館,經風扇淨,交納清楚,給出完單執照,不得有異。
自此結定租額以後,無論年豐歲歉,各遵此約,兩不得生端;即佃戶林仕龍印契阄書丙管下界址所有埔園荒地,如有栽種開辟,亦在結内,不得再行抽的。
此系業佃相議,俱屬至公,兩不相虧,日後不得反悔,口恐無憑,合立結定額大租字一紙,付執為照。
道光二十八年月日。
立結定額田園大租字人業主 第七三定額租約字 立給定額租約字業主郭,為結鐵租,以便交納事。
緣本戶四房人等承管澗仔坜大侖莊雙連陂背埔地一處,東至邱長埔為界,西至雙連陂水溝為界,南至侖頂山水分流為界,北至林家埔為界,四至界址分明。
其埔地原系旱瘠之所,并無大溪圳水通流灌溉,年間依例抽的,不堪奉文按丈甲聲,系佃人勤勞,即就本處築陂鑿圳,引水灌溉,墾辟耕種,遞年抽的不一,業佃維艱,是以佃戶藍對前來商議,即将承買藍天助埔地界内,不拘既墾成田、未墾埔地,遞年結定額大租四石正,永遠定例,不得加減。
即日言議:早季收成之日,務要曬幹扇淨,運至公館交納足額,割給完單,付佃執照,不得藉延。
此系業佃兩願,并無抑勒,不得反悔,今欲有憑,立結定額租約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結租字内實納額大租四石正,立批,再照。
再批明:倘年間播插單冬,即将單冬之谷抵納,立批,再照。
業主。
道光二十九年十月。
第七四招佃字 立招佃業主張承祖,有埔地一所,坐落土名甲霧林莊。
茲有謝登南兄前來贌墾,犁分一張,配丈五甲正,當日議明每甲首年納大租粟四石,次年納租粟六石,三年納粟八石,俱系租鬥,三年以後,每甲八石,永為定例,年有豐兇,不得短少升合。
其租粟要重風幹淨,不得以濕冇抵搪;其租谷要車運一半到鹿港交倉,一半運至彰化;倘不車運,照莊例每石貼工銀五分,交業主自己傭車。
其銀随租秤明,給發車工。
其莊中修築埤圳及橋道雜費等,俱系佃人自己料理,不幹業主之事,亦不得隐藏匪類等情;如有此情,聽業主禀逐另招别佃,其佃人倘欲别創,及退回内地,必先問明業主,查無拖欠租粟車工,并承退之人誠實,方允頂退,收回犁頭工本銀兩。
今欲有憑,立佃批一紙付執為照。
乾隆元年十二月日。
立招佃批業主 第七五墾批 立給墾批阿河巴莊業主張振萬,有自置課地一所,坐落土名餘慶莊,經丈東至林宅田為界,西至圳為界,南至六張犁小圳為界,北至車路界,四址丈踏明白,共有田一十一甲五分正。
今招得佃戶王簡書前來,出得時值埔價銀一百六十兩正,其銀即日交收明訖,其埔随踏交銀主前去墾成水田,内帶水分九張足蔭。
當日二面議定,遞年每甲實納初年大租二石,次年大租四石,三年實納大租八石,系頭家租稅,永為定例,每甲随帶車工銀三錢六分正,貼運課工腳費用。
其大租務要曬幹風淨,不得濕冇;豐歉租無加減,亦不得拖欠升合。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勒迫,今欲有憑,立給墾批一紙,付為永遠執照。
外批明:其莊中申禁,以及水谷,俱系佃人之事,再照。
即日收過墾批銀一百六十兩足訖,再照。
乾隆十二年八月日給。
管事 業主張 第七六招佃批字 立招佃批字人業主張振萬,有承買岸裡等社埔地一所,坐落土名阿河巴莊上橫山今有佃人品秀前來補給批單,原經踏過四址分明。
又經業主丈過秀分水田五甲三分九厘,按甲納租,每甲納租八石,永為定例。
系官較鬥量,佃人自送至本莊公館交納入倉外,又貼納配運車工腳銀每石貼銀四分五厘,随秤交納;如無随租秤交,就租照依時價扣出外,方算實租。
其谷務要曬燥重風幹淨,不得濕冇抵搪。
至莊中修理橋路,開築埤圳,以及埤頭雜費等項,系佃人之事。
再者,不得容留匪類,開場聚賭等情;如有此情,查出禀官究逐,另招别佃。
若佃人欲退,此必要誠實之人方許授受。
今欲有憑,立招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乾隆二十六年八月日。
管事 業主張給 第七七墾批 立給墾批業主張振萬,有佃王文光自備工本前來認領墾耕餘慶莊埔地配丈二甲五分,初年每甲納租粟四石,次年每甲納租粟六石,三年以下每甲納租粟八石,以官較滿鬥量交。
租谷務要曬幹風淨完納,永為定例。
但莊衆收成,牛車未免不暇送粟到港交納,今租粟約就本莊公館交收,每石議貼業主運課車工銀四分五厘,随租戥納;如無随租秤納,就租粟内依時價扣出車工外,方算實租。
其莊中修築橋道及坡圳,系莊佃修理;至完官升科官發采籴,系業主之事。
倘佃欲别創,招人頂退,必聞業管來人規矩去人無礙,方得授受。
今欲有憑,立給墾批一紙,付照。
批明:丈量以魯斑尺一丈五尺為一戈,批照。
乾隆三十二年三月日。
管事張奕勝 立給墾批業主張振萬 第七八墾字 立給墾字業主楊,有楊鳳悟退佃田一甲二分五厘正,坐落大武郡西堡土名四埤厝莊前,東至圳為界,西至浮圳為界,南至林家田為界,北至劉家田為界,四至界址分明。
今因水湳抛荒,無人耕作,誠恐久荒累課,今招到邱鄰自備牛工、種子,前來開墾認耕,三面言議時值田底價銀四十大元正。
即日其銀秤收足訖,其田随踏明界址,付鄰前去掌管,永為己業。
年該納本業主大租粟一十石正,又車工銀兩依例照貼,分作早、晚二季,對半挑到本館完清,不得拖欠升合。
仍保此田系本業主己業,與房親人等無幹,以及來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本業主一力抵擋,不幹佃人之事。
此系二家甘願,永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給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田底價銀四十大元正足,再照。
業主楊。
嘉慶一十三年正月日給。
第七九永遠定額鐵租單 立結永遠定額鐵租單業主郭際康、郭際榮,為結定額課租,以垂久遠,而便交納事。
緣本館大溪墘莊等處原無大河圳水,墾田系佃人自備工本,勤勞築坡,蓄水灌溉,是以不堪奉文伸丈,每年系照例一九五抽的。
但歲有豐荒不一,緻業佃有争多競少之嫌,今适因乏銀納課,爰招功兄際唐商議,勸其備出佛銀三百三十大元正,随即交業主親收足訖,完納公項,并無短少分毫;而業主願将功兄上年阄得嫡孫水田、埔業一處,座落土名陂寮莊南湖,四至界址等項俱載在典契阄書内分明,就此一處之業,無論既開未開之田園埔地,願将租粟折減,結定每年應納定額鐵租粟市鬥二十石正。
每年至早季收成後,業主自到佃征收,市鬥量平交納,經風扇淨,不得濕冇抵塞;業主随給出完單,付佃執照,豐荒兩不得加減,亦不得少欠升合。
自結永遠定額鐵租以後,佃人永照此鐵租單課粟二十石正完納業主;而業主永不得于定額鐵租外,加收貼粒,亦不得再言勘丈升科等情;如有勘丈升科若幹,系業主一力抵擋,不幹佃人之事。
此系業佃兩願,恐口無憑,立永遠定額鐵租單付執為照。
批明:業主即日實收過鐵租單内結定折減課粟佛銀三百三十大元正完訖,批照。
光緒四年戊寅歲十一月日。
中人郭龍波 代筆張漂盛 立結永遠定額鐵租單業主郭際康、郭際榮 第八○佃批 立給佃批業主骜西堂林,有彰化縣馬芝遴堡上侖莊原佃陳業亨田三分,坐在本莊,東至锺宅厝滴水,西至監圳,南至許宅竹頭,北至大圳,四至明白為界。
茲因原佃脫逃,緻累課租,自乾隆四十三年起,至嘉慶二年止,共欠租四十五石四鬥二升二合。
本館将此田三分,招到陳寮亨前來出首認佃承耕,願出給批銀一十二大元,其田聽陳寮亨前去自備工本耕作,或築蓋房屋居住,聽其設處,子孫永為己業。
逐年配納本館大租二石四鬥,經風煽淨好粟,車運鹿港本倉交納。
其田經被沙壓,開鑿工力浩大,首年因免大租,以嘉慶四年為始,不論年冬豐歉,早冬完半,晚冬全完,不得拖欠升合;及不照理輸納,聽本館招佃别耕,寮不得藉端滋事。
其田系陳業亨欠租之田,與别人無涉;如有不明,本館抵擋,不關陳寮亨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佃批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給批銀一十二大元足訖,再照。
嘉慶二年十一月日立給佃批。
業主骜西堂林 管事吳松英 第八一佃批 給批本衙管下睦宜莊有楊添亨田七甲四分零,因積欠大租,無力完納,将田底退歸本衙管掌為業。
茲據陳永亨到館求給此田底;其田七甲四分零,坐在睦宜莊前,坵數不等,東至……&hellip,西至……&hellip,南至……&hellip,北至……&hellip,四至明白,三面言議價值銀六十四大元。
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田底聽陳永亨前去掌管耕種,永為己業,年該納大租粟五十九石二鬥零。
茲恩去荒濫田二甲四分零,又許六年早季納租粟二十石,七年早季納租粟二十石,自八年起,按五甲額,每年該納租粟四十石正。
照莊例自備幹淨好粟,車運到本衙鹿港倉交完,不得短欠升合;如有短欠,聽業主另起别耕。
今欲有憑,立給批一紙,付執為照。
嘉慶五年七月日。
中人黃為玉 立給批施伯慎 第八二佃批 立給佃批人業主楊秦盛,有置買草地一所,坐落南大肚山腳莊,土名辘過朥■〈月胥〉。
今有王及觀前來認佃開墾,議定犁分一張,配埔五甲,其埔好歹照配,付佃自備牛車、種子前去耕作,年照莊例,凡雜種耔粒,俱作一九五分抽的,不得少欠。
如開水圳為水田,議定首年每甲納粟四石,次年每甲納粟六石,三年清丈,每甲納粟八石,滿車運到鹿仔港交納。
如有熟田付耕,首年該納粟八石滿;如開水,每甲議貼水銀一兩一分。
其莊内田得水尾承接,疏通上下水圳,系佃等之事。
至成田之日,再丈甲數,每甲納租八石滿,不得增多減少;經風扇淨,車運到港完納,永遠定例。
每年修理水圳系佃人之事。
如佃等欲回内地,或别業,欲将田底頂退下手,務要預先報明業主,查其短欠租谷及新頂之佃果系誠實之人,聽其頂退,收回田底工力之資。
其租稅務要逐年交納清楚,不得少欠升合,亦不得故違憲禁事。
不遵莊規,窩容匪類,及為非作歹,如有此等情弊,被莊主查出,禀逐出莊,田底聽業主配佃别耕,不許異言生端。
今欲有憑,立佃批一紙,付執為照。
業主楊。
雍正十一年二月日給。
知見管事 第八三佃批 立給批人馬芝遴堡中莊館業主施敦慎,管下有大侖莊佃黃祿等,有承父明買水田坵數不等,共田五分,貫在大侖莊西畔,東至本田,西至陳田,南至尤陳田,北至溝為界,四至明白,年配佃本館課租谷四石。
因祿等積欠大租谷無力清完,願将此田底退還本館抵完大租,聽本館覓佃變賣完課。
茲據大侖莊李象亨乏田耕作,到館承給田底,兩相言議,出得時價佛銀三十八大元。
銀即日收訖,田随踏付象亨管耕,永遠為業,日後子孫不得言及貼贖。
至于每年亨自應按甲照季實納大租谷四石,不得少欠;倘亨欲移居别處,田聽其轉售,其水分應照分流通灌溉。
今欲有憑,立給批一紙,付執為照。
其曆年清圳溝泥,聽亨自行挑填,本田不得混亂,再照。
嘉慶二十五年十一月日立給。
作中人蔡地亨 批人施敦慎 代書陳時盈 第八四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廖名璨、黃富心,承領江福隆罩蘭埔地一所,招得楊亮自備鋤頭夥食前來耕作成田八分,每年該大、小租谷一十二石八鬥。
早、晚二季,幹淨量清,豐兇年冬,不得少欠;倘或少欠,任從田主起耕招佃;若無欠租,任從耕作;若欲别處居住創業,不耕之日,議定每甲貼鋤頭工銀二十元,将田送還田主,不得私退别人。
此系二比甘願,口恐無憑,立字存照,行。
批明:水田八分,不耕之日,該領鋤頭工銀一十六元,批照,行。
嘉慶六年二月日。
在場見人黃運梅、黃振順、劉常立、木保 永彭 代筆人江金濟 立招耕字人廖名璨、黃富心 第八五杜賣盡根契字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鹿港金和興街懋泰号黃深樹,有明買林炎水田四段:第一段址在楓仔藍莊東勢洋田中央,原丈三分五厘,東至林家田,西至施家田,南至黃家田,北至王家田。
又第二段田址在深坵,原丈二分五厘,東至小圳溝,西至施家田,南至莊家田,北至車路。
又第三段址在埔尾,原丈一甲,東至圳溝,西至圳溝,南至林家田,北至大岸;連過圳一坵在内,東至梁家田,西至圳溝,南至林家田,北至墓界。
又第四段址在車路南畔,原丈二甲一分,東徑圳溝,西徑陳家田,北徑至車路;又園一坵在内。
合共四段。
其東、西、南、北四至界址,俱各明白,年配納銀糧平四兩六錢三分四厘,并及水份通流灌溉。
今因乏銀别用,願将此田出賣,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典本港金福興街蔡滋生堂出首承買,三面言議,依時盡根田價銀六百大元,庫平四百二十兩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永為業産。
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滋事等情。
保此田系樹自己明買物業,與别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銀元,并無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樹自應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并繳上手阄印契七紙,合共八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來盡根契面銀六百大元,庫平四百二十兩正完足,照。
一、批明:第四段小溝南畔并繳上手阄印契七紙。
畔田額一坵,原丈二分,抽留自掌,不在買内,并無帶大租錢糧,合應批明,再照。
一、批明:林家舊墓三墳,日後拾起,其空地依舊付銀主掌受,批明再照。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梁江堂、王永發、黃登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黃深橫 代筆人黃世芳 在場知見人李氏 第八六永退耕田厝地契字 立永退耕田厝地契字人陳同,同侄埤、桃、奚等,同承祖父遺下開墾叛産水田一段,大小坵數不計,帶厝地、竹園、并雜物等項盡在内,坐落擺接堡,土名裡末莊,經丈一甲三分零,配納叛産租粟三十一石九鬥二升零,又帶納林業主大租粟二石七鬥三分零,配食大完坡水一甲九分,引入私圳溝到田通流灌溉充足。
其田東至大路為界,西至圳溝為界,南至圳溝為界,北至林家田為界,四至界址面踏明白。
今因乏銀别創,叔侄商議,願将此田業退耕杜賣與人,先盡問至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吳三桂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言定時值契價佛銀一千零二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随即将此田厝地、竹園,一概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租納課,永為己業。
保此田業系是同等承祖父遺下之業,與别房人等無幹,并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為礙,亦無上手來曆交加不明等弊,如有此等情弊,系此賣主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一賣千休,四至界内寸土不留,日後子孫人等永不敢異言找贖生端等情。
此系二比甘願,仁義交關,各不得抑勒反複,口恐無憑,立永退耕田厝地契一紙,又帶墾單一紙,保結狀一紙,佃批一紙,共四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内佛面銀一千零二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同治五年十一月日。
代書人陳和 為中人徐江、呂欽 在場見人陳李氏 立永退耕田厝地契人陳同 第八七退耕杜賣盡根田厝契字 立退耕杜賣盡根田厝契人俞百合,同胞侄雙月、添元等,有承祖父墾辟并自置水田二段,坐落擺接漳和十二八張莊。
其田東至李家田岸毗連界,西至童家田岸毗連界,南至大圳腳小圳界,北至俞家竹圍腳小圳界,配納叛産供餘課租粟全年十三石四鬥八升四合六勺正。
又一段東至俞家田毗連大岸界,西至俞、賴兩家田大岸毗連界,南至俞家田界,北至賴家田岸毗連界,配納叛産租粟全年二十二石零七升九合正,各折銀完納,執完單憑照。
大安陂大圳水透大小圳通流灌蔭,其南勢大圳邊,合等将田築店仔基地,蓋茅厝一座并門窗、戶扇在内;又帶厝宇茅屋一座,連地基、竹圍、菜園、禾埕、果子、樹木、雜物、池塘、水堀一概在内。
其竹圍東至竹圍後牛路界,西至厝前■〈艹〈束刂〉〉埒界,南至李家厝後■〈艹〈束刂〉〉埒定石界,北至竹園外田橫路界。
又帶牛路通行透大山各段,四至界址分明。
今因乏銀别創,叔侄商議,願将此物業盡行出賣,先問本族親疏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陳志仁、鄭興宗同出首承買,即日憑中三面議定時值價銀折紋庫銀四百一十四兩正。
其銀、契原日憑中兩相交收足訖明白,其水田、厝宇照契内界内暨雜物等件盡行憑中踏明,交付買主陳、鄭掌管耕作,收租納課,永遠為業,任從其便。
保此物業正行交易,極價明買,杜賣千休,寸土不留,日後價值千金,永不幹俞家之事,永無增添取找洗之理。
此物業明系合等承祖父明置之物業,與房親叔兄弟侄人等無幹涉,并無來曆交加不明等弊,亦無拖欠課租及重張典挂他人财物等情;如有此情,俱系合等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日後子孫人等永不敢異言生端滋事;倘有失落字約,日後取出,不堪行用。
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退耕杜賣盡根田厝契一紙,并上手印契粘連司單共一紙,憲丈單一紙,舊阄書一紙,共四紙,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憑中,叔侄同收過契内銀折紋庫銀四百一十四兩正足訖,再照。
批明:舊阄書并上手光錢印契、司單、墾單;若要用,取出公照,不得刁難,批照。
道光十四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簡為貴 為中人俞成仁、陳觀平 在場見族叔得壽、振壁、堂弟仁溪、男成章 立退耕杜賣盡根田厝契字人胞侄俞百合、雙月、添元 外批明:倘若皇恩大赦,叛産租照依時莊例,不得刁難,批照。
第八八杜賣盡歸就田園竹圍契字 立杜賣盡歸就田園竹圍契字人洪金定,因乙酉年同郭士英、郭維記、洪金定、孫文彬等四人合夥,明買過陳熊兄弟等水田埔園連竹圍計共三段,坵畝不計,按四份均分,定應得一份,當經立約分管,址在擺接堡永豐莊,土名秀朗崁頭。
其田東至王家田為界,西至陳聖王田為界,南至孫家田為界,北至至大崁為界。
又溪底田,東至孫家田為界,西至郭家田為界,南至路透王家田為界,北至郭家竹圍為界。
其埔園連竹圍,東至孫家竹圍為界,西至郭家竹圍為界,南至孫家田為界,北至大溪連顔家園為界,四至界址各明白。
經憲丈明中則,定分得田六分零六絲正,年納錢糧正耗銀一兩五錢一分五厘七毛二絲。
又園明丈四分八厘零五絲二忽,年納正耗錢糧三錢二分零一毛四絲。
帶永豐寮大坡圳水,一分七厘五毛水份田通流灌溉充足,年納叛産租粟二石四鬥四升六合二勺五抄;又納林成租大租六成,折二鬥九升七合;又納番全降口糧六成,折七升五合正。
今因乏銀别置,願将此田園、竹圍等盡根出賣,先向過股夥居親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與孫金聘出首承買歸就,時同中三面議定,依時估值盡根價銀六百八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交定親收足訖,其田園、竹圍等立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來掌管贌佃,收租納糧納課,永為己業。
自此一賣終休,四至内寸土無留,日後定及子孫永不敢言及貼贖找洗等弊。
保此田業系是定同郭士英、郭維記、洪金定、孫文彬合夥明買,四份得一份物業,與房親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交加來曆以及拖欠錢糧租等項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定自應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歸就田園、竹圍契字一紙,并繳上手印契連司單一紙,又帶墾批二紙,又帶新丈單一紙,又分管約字一紙,計共六紙,付執永遠存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盡根歸就契内銀六百八十大元正足訖,再照。
一、批明:字内添寫「明」一字,又解「壹」字一字,聲明,照。
大清光緒十九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陳俊哲 為中人戴榮泰 知見人洪保勝、洪三監 在場人洪門朱氏 立杜賣盡根歸就田園竹圍契字人洪金定,即頭北 第八九奏議中之一段 芎蕉灣之雞籠山腳,隘丁三十名;銅鑼圈,隘丁二十五名;蛤仔市,隘丁六十名。
以上共隘丁一百一十五名,每名年給口糧谷三十石,向系莊民業四佃六,公同■〈勹外雲内〉出。
今該處田面大租已經歸屯,則系屯為業主,所有應貼四分之糧,業經議請于官收田面租内抽給,全年共應■〈勹外雲内〉給口糧谷一千三百八十石,折佛銀一千三百八十元。
又九芎林隘丁一十名,每名口糧谷三十石,向來亦系業佃■〈勹外雲内〉出。
今該處田園全數歸屯,所有大小租息俱充屯饷,并無另有業佃可以■〈勹外雲内〉出,所有口糧亦經議請于屯租内官為照給,全年共應給口糧谷三百石,折銀三百元。
第九○谕示 代理台灣府苗栗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林,為出示曉谕事。
案據貢生劉育英等禀稱:竊維台灣自康熙二十二年入版以來,南北路有水處聽民成墾,或請官給墾,湊股力墾,向番買墾,由番出墾,其業底來曆有不同,即配納之租亦各異。
有納漢墾戶租,有納番口糧租、屯丁租,有納正供租,各款租稅條目向來田業流交契卷注明,租單鑿據,通台皆然。
惟口糧與墾戶租相符,均由私記圖章出單收取;至若正供租,正是錢糧;屯丁租有如軍饷,俱屬國帑,如同一轍,故力墾買墾者,是謂小墾戶。
辟業主或納屯租,或納正供,皆憑官印官戳納單收納,即轉繳與官,曆造有案可查,非納口糧墾戶之可比,豈有屯租既免而正供猶要配納之理;果如是,則是兩錢糧矣!伏查此弊,皆由番棍乘機擺弄,藉影冒混,迩因苗栗環城左右六莊佃戶,原納正供者獨多,概被四社頭目混指為口糧,謊請官差冒款追索,上瞞憲聽,下吸民膏,似此混取不明,群情何甘!非蒙新憲作主,谕止冒混,考查分别申詳定納,則民心之不平,何來鳴于上聽。
為此,合将納款各情節披情憲鑒外,伏乞恩準,德政施行,切叩等情,到縣。
據此,查台灣清丈,各屬應征屯租,先奉奏準一律升科,改租為賦,旋經台灣、彰化兩縣會議征收屯租緣由,詳奉宮保爵撫憲批司饬,經本府憲查複:台灣屯田,向于完納屯租之外,又完墾戶租番大租。
現在墾戶番戶皆遵章減收四成,貼給小租戶承糧,新糧既有所出,若屯租概予寬免,與民田軒轾大殊,恐多借口。
請如該縣等所議,将屯租改為官租,按款征收六成,報充公用,試辦一年,造報立案等情禀複,業經藩憲通饬全台南北,必須一律分行查複核詳在案。
是此項屯租改為官租,仍複征收,而墾戶各戶均遵照減收四成,該番社頭目自向收六成租谷,系照現定章程辦理。
至于正供即系現在之正賦,已于番租核減四成,貼歸小租戶完納,并非有另加錢糧。
乃近來控争番租之案層見疊出,顯因改章之初,辄藉删除屯租名目,從中阻撓,既可概見。
據禀前情,除批示外,合行出示。
為此,示仰阖邑各佃戶、業主人等知悉:爾等凡有應納番租,務須遵照現定章程完納清款,不得短少抗延;倘再仍前頑抗,定幹拘究,其各凜遵,毋違,切切,特示。
光緒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給。
第九一谕示 欽命福建分巡台灣等處地方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卓異加一級、軍功加一級、随帶又加四級紀錄十八次張,為出示曉谕事。
照得台郡番地原無征賦之例,不準漢佃杜賣典贌,續後查出歸番;淡防廳衙門未知奉有明文,将番田園亦照民例報升,已經題升入額,難于請轄。
是以乾隆三十年間議定章程,分别番黎自耕,免其報升;如系漢人佃種,仍應照例勒令報升,此亦端指示斷還番者矣!今台地番業已奉奏明徹底清厘,凡漢人典贌侵占田園,悉行還番管耕,内有該番不能自耕,許令民人承佃,按甲納租,勻給衆番口糧,此實皇仁憲德,轸恤番黎有加無已之至意。
本道因念熟番滋生日繁,謀生日蹙,幾難存活,嚴督該府廳縣實力請查,凡被漢人侵欺田園,悉斷還番管業;其該番多有不能自耕,給于原佃人承種,照例每甲田收租八石,每甲園收租四石。
以之勻給口糧,未必能周;若饬令輸供,目下徒有歸番之名,将來恐有追呼之累。
複請嗣後凡斷還番管業,着民人向番承墾納租,概免報升,以收恤番實效。
茲經布政使司轉詳,奉督、撫兩憲批準,移知到道,除分行府廳縣遵照外,合就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全台業戶、佃民、社番人等知悉:爾等感皇恩浩蕩,憲仁汪濊,務須各守本分,盡力田園,按例納租,民番照舊相安,共享升平之福;慎勿彼此争競,以及犯科,緻蹈法網,後悔莫及。
凜之,勿違,特示。
乾隆三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給。
第九二當大租銀字 立當大租銀字人蘇順昌,承父向隘番承墾有埔地一所,坐落土名石角福隆莊莊前一份,招佃蘇連進墾辟成田,坐址墾約載明,遞年帶納大租谷一十三石,豐荒永無加減。
今因乏銀家用,前向叔祖德興手内當過佛銀六十五大元正,憑中交清訖,當日三面言定,每年每元銀母貼租谷二鬥正,遞年共有利谷一十三石正,即将連進一佃份下大租對收,早晚二季均納,不得拖欠。
其當自癸巳年春起,至壬寅年冬止,共十全年。
限滿之日,銀到租還;至期若無銀還,不拘年限,任從德興收租,以抵字内銀利之需。
其番租系昌自理,不幹承當人之事。
此系叔侄二比甘願,兩無迫勒,口恐無憑,立當大租銀字一紙,付為執照。
即日批明:昌實收到字内銀母六十五大元正足訖,批照。
再批明:其租為挑到寮下,每石工錢五十文,系昌自理,批照。
道光癸巳(十三年)二月日。
在場中蘇發魁 佃戶蘇連進 代筆管文清 立當大租銀人蘇順昌 第九三谕示 署台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郭,為呈明害端,墾請示禁,以保番黎事。
據岸裡社總通事潘進文、副通事茅格馬下六、潘振綱、土目潘學稱:竊岸裡等社管轄田園,仰蒙皇恩免征,悉系各番自墾自耕。
守隘口糧之業,漢佃贌耕供租,準以三年限滿,業還番管,自耕或另招别佃,漢佃不得霸耕滋事;即間有社番窮苦缺銀典租,務要當社算明立約,總通事蓋戳,俾無俥估重利,銀到田還之弊。
茲查得岸社轄社漢佃多有卷剝重利,竟将番租包吞十年、八年,并賄寫銀到田還字樣,以緻社番有田無租地,其弊害一也。
擇地安墳,各有界分,查漢人屢在社番田園内盜葬墳茔,番覺向阻,反捏毀骸滋訟,其弊害二也。
越界私采,例有明禁,查漢奸愍不畏死,屢越南勢坑、烏牛欄、東勢角、校标埔及麻薯舊社等處抽藤釣鹿,燒炭煮堿,私采芋草枋料,一遇生番戕害,反敢藉匠名色擡屍訛索,辄滋訟累,其弊三也。
缺債向讨,理固然也,查漢人多有藉名讨債,闖入社内,誘奸番婦,其弊害四也。
更有甚者:漢奸欺番愚昧,始則用酒煽誘,借居番社,作為餌釣;盤踞日久,用銀驅番,擅将社屋折毀,希圖辟田剝利,緻社番無栖身之所;複敢窩容盜賊,其弊害五也。
茲文承充總通事之責,查明各款害端,乞準給示禁除,庶漢奸知儆,地方裨益,切叩,等情。
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嚴禁。
為此,示仰該社界内各莊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凡附居岸裡等社界内,毋許故犯該總通事潘進文呈禀前項五款害端,以緻民番贻累,地方靡甯等弊。
該管社通土等務宜随時防範,嚴密稽查,自禁之後,倘有頑民愚番及奸徒宵下仍前抗違,緻犯前禀條款,該通土等即指名禀赴本分府嚴行法究,決不稍為寬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五年二月二十九日給發貼。
第九四谕示 特授台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記錄十次吉,為禀墾示禁奸棍踞社等事。
本年五月十八日,據淡屬竹塹社通事荖萊湘江、土目衛福星等具禀,詞稱:江等番社附近城郭,每有漢奸包藏禍心,來往踞社,即為社棍。
窺伺社衆誰者業多,誰者業少,專工放債,重利翻算,俥估剝刻,番愚将業定價,逼寫典契,些需找足,占為己有,至親備價向贖,刁掯不容取贖。
又有一種無賴棍徒,藉名稅屋,開張米酒、雜貨生理,實貪少婦姿色,誘謀術騙私通;甚至鼓惑番婦,反目放手,結為夫婦。
妻占而屋并踞,緻使番無立錐以耕種,無片瓦以栖身,貧窮困苦,流離失所,逃入山林采薪餬口,不可勝數,前經上憲例禁在案,無如風雨飄搖損壞,奸棍不見示禁久矣!沿習以為固然,頹風殊難挽回,茲江等蒙憲點充通土役缺,念當遭棍殃害,若不禀懇憲示嚴禁,則田園仍被霸耕,厝屋依舊踞占,番業變為民産,番社轉成民村,難保無饑膚餓殍之慘。
勢得望光呈懇,伏乞恩準示禁,奸棍踞社滋擾,驅逐甯社,沾戴不朽,上叩,等情。
據此,查漢奸踞社,例禁森嚴,該地民人何得故違禁令,入社滋擾,藐法已極,除批示外,合行出示嚴禁。
為此,示仰附近竹塹社等處莊人等知悉:爾等務須改過從善,遷徙他方,别圖生計,不得依然踞社,重利放債,俥估番業,逼寫契字,刁掯取贖以及藉名稅屋,誘謀番婦,占奸踞屋,以緻番無栖身之地,逃入山林。
自示之後,倘敢恃頑不遵,盤踞滋事,許該通土荖萊湘江、衛福星等擒解赴轅,以憑按法究辦。
本分府為革除社害起見,斷難稍事姑容,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九年六月日給發貼曉谕。
第九五谕示 補用府正堂、特授台防分府調署中路理番海防分府孫,為示谕完納番租事。
案查陳東承管頭社番田三十四段,每年應完水社番租八十九石一鬥,曆經示谕完納在案。
茲據水社番松咬味等禀稱:陳東将田賣與别人,恐将來番租無着,乞出示就田跟租等情。
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承買陳東番田楊慶等遵照:爾等須知陳東頭社田業,向有應完水社番租八十九石一鬥,現該業轉賣爾等掌管,自應照所買田段認完番租,毋得短欠;倘有抗不完納,一據指禀,定即差傳訊追,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七年閏七月十五日給實貼水社。
第九六谕示 代理埔裡社撫民理番分府劉,為出示曉谕事。
案據頭社番通事毛大典、土目裡乞蚋禀控監生陳世敬怠納番租一案,業經本分府饬差傳集兩造提訊,斷令承種毛大典等番田各佃,一概照舊完納,合行示谕。
為此,示仰該處各佃知悉:爾等如有承種毛大典等番田,自應按時向毛大典等完納清楚,不準延欠,緻幹查追不貸,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七年九月十七日給告示,實貼頭社莊曉谕。
第九七谕示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裡分府署新竹縣正堂方,為重申示谕事。
本年八月初八日,據竹塹屯董事解大賓禀稱:各社頭目系赴轅占充領戳,奉谕向佃收租,不意勢豪則藉稱以殘糧未完,斷難先納社租;村民則推辭以大戶未納,未便倡行,等語。
即有應納各番之私租,始則刁難頭目監單,繼則騙限無期,甚至包辦之人唆弄裁革,各通土造謠煽惑,以驗充頭目未定,愈加佃人借口觀望。
如本城吳指記、吳論記!吳綱記等應納竹塹社衛壁奎之公租,膽敢藐視不納,何況于村莊之佃而不效尤乎!嗟嗟!屯丁之出防,隻望此租為濟公及仰事俯蓄之資,又且以十成中抽四成貼小租戶完糧,實在所收不敷度活,奚堪又遭佃抗,叩請重示催納等情。
據查,此案系奉本府憲劄,蒙爵撫憲批饬革除通土,改合行出示充董事、頭目管收各社租谷,業經本縣選妥占充,分别示谕收納,按款繳給各款在案。
茲據前情,除禀批示并饬差谕納外,合饬谕納。
為此,示仰竹塹各屬各社之業主、佃戶知悉:汝等所有應納社番租務須遵照定章,照六成認納,其餘四成交小租戶還糧,勿得推延觀望,藉饬抗納;倘再抗違,一經被禀,定即拘究,決不姑寬,凜之,切切,特示。
光緒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給。
第九八谕示 賞戴花翎調署台灣北路理番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孛,為特示嚴禁民占番業事。
照得台地番社歸化之初,荷沐皇仁,賞給地界租業,設立通土業戶掌管,以垂永久。
嗣因漢奸惡棍私放番債,重利俥估,緻番失業。
故于乾隆三十一年間,奉督憲具奏,開設北路理番衙門,專管淡、嘉、彰所屬番社,不時清厘,不準民番交涉,章程久定,并經洪前分府循例出示嚴禁在案。
茲本府莅任,訪查各屬番社多有流離失所,皆因漢奸棍徒故智複萌,典占頻仍,合再查照定章,出示嚴禁。
為此,示仰所屬各社附近漢戶佃民人等知悉:爾等當知民占番業,有幹例禁,嗣後毋許放借番債,重利俥估,自犯條科;倘有無知,并實系衆番公借公用,先已于借占在前者,如得利已敷母銀,務将租業自行清理,即将該業歸原番掌管,不得阻撓抗違;倘敢複蹈前轍及藉前通土業戶社番字據收租抵利,掯價取贖,盤剝不休,一經察出,或被告發,定即嚴拏究弁,切勿自贻伊戚,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同治十年八月初六日給。
第九九谕示 台中縣苗栗支廳長橫堀,為示谕照納事。
照得番大租原系配定各番社應收之糧租,曩者以來,全台一律照收,毫無更異。
查前經劉撫憲請清丈之際,将昔定番社應額正供之課,改歸小租戶納錢糧,以妥定收六留四之章程,仍為應收應納之款,照前台灣諸憲所定之例以及告示,昭昭之可考,合行曉谕。
為此,示仰該管下各堡各業戶暨佃戶知悉:自示之後,務須仍循劉憲納六留四之章程,應将明治二十八年未納之租,并二十九年份一并交納各社頭目業戶,以便分給衆番口糧,勿得推延觀望,藉端抗納,其各凜遵,毋違,特示,切切。
明治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給,發貼田寮街曉谕。
第一○○谕示 欽加鹽運使銜、在任候補道特授台南府調署台灣府正堂程,前剀切曉谕事。
照得台地田園,案奉奏明清丈,一律升科,無論大租、番租、通土租,并蒙憲定章程,以四成貼小租戶完糧,尚有六成準大租戶、通事、土目及各屯番照舊收取,業經饬由各縣曉谕遵辦在案。
茲據台、彰兩屬通事總屯目楊升源等簽稱:竊蕭壟社等十六社所管各保佃戶承墾田園山場,應納通事口糧大租及土目、甲首、番差等款租谷稅銀,原例田園按甲配租,山場逐段納稅,向來屆季完納,曆收無異。
前年間舉辦清丈,狡佃即藉端推诿,互相觀望,被吞兩載,絲毫莫納,蕭壟社等十六社男婦老幼枵腹啼饑,慘情萬狀。
伏思此款租稅,系各社蟻番養生之資、祭祠之費,奚堪藉端抗納,簽乞示谕遵章照納六成,以拯番黎等情。
據此,查番界地場從前賞歸屯番墾種,均有案據,嗣有番招漢佃開墾,納予租稅者;亦有番墾典給漢民,仍酌留租稅者,此次清丈升科,曾奉大憲準減四成貼歸漢佃漢業戶完糧,已有體恤,尚剩應納通土、屯番等六成租稅,乃各社養贍祭祀之費,一味抗納,未免忍心。
況各社番早經編籍為氓,國家已準與考,民間已通婚嫁,爾等漢業戶漢佃之田園山場,系從何來,飲水思源,亦應照納,以符定章,合行剀切曉谕。
為此,示仰阖屬各縣漢業戶、漢佃人等知悉:自示之後,爾等務須遵照憲定章程,除扣減四成完糧外,六成照納,不得藉端短少抗欠;各通土屯番地六成應收之外,亦不得增收,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給,貼南投堡中寮莊曉谕。
第一○一谕示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裡社分府、署新竹縣正堂方,為谕饬遵照事。
照得全台清賦改正錢糧,上田正耗補水平餘一切在内,每甲征收番銀三兩零,中田二兩五錢零,下田、下下田以次遞減。
上園照中田征收,以次第遞減,均歸小租戶完納,業奉爵撫憲劉出示通行曉谕在案。
其大租戶往年應收租一百石者,自本年起應貼小租戶租四十石,作為完糧之需;其餘六十石,仍歸大租戶照收。
小租戶完納錢糧,一俟開征之日,即分作上、下兩忙勻完;或于上忙掃數照額全完亦可,均不準絲毫蒂欠。
現當收租開征之時,誠恐各戶未盡周知,未免延望挨宕,除示佃交納外,合行谕饬。
為此,谕仰該業戶等知悉:爾等如有曆年應收大租,即自本年起承收六成;其餘四成貼與小租戶包完錢糧,赴櫃完納,該佃等均不得稍有短欠。
自今以後,務各遵照辦理,上完國課,下安恒産,該小租戶亦不準故意欠糧抗租,緻幹提追。
此外,十四年分隘租、屯租、供谷各項,官征名目均免再征,其各遵照,勿違,特谕。
(朱字) 紅單錢糧均歸小租戶領完,是就田問賦之意。
當此改租之時,小租戶已領紅單,唯該佃戶驗明交納租谷;如無單者,即将租谷封存在佃,聽候查追着落佃戶填單完糧之需,特此。
光緒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一○二谕示 補用府、即補清軍府、署理嘉義縣正堂包,為谕饬充當事。
本年九月初十日,據麻豆社老番米文益、葉老英、陳振旺、李财、李獅、陳定、陳銅治、陳同等佥稱:伊等歸化以來,仰沐皇仁,恩賜草地,以恤番黎之饑,曆由老番禀蒙充通事,以董其事,凡我社公私之租,給串征收,概由通事蓋戳征收。
無如,前充通事陳朱升社務生疏,辦理不善,租多贻欠,以緻番黎啼饑之患。
今清丈升科,憲定番租抽去四成貼歸小租戶承糧,尚留六成以為番食。
茲查有蔡新拔一名,為人誠實,社務熟識,爰集衆議,取具認充保結,佥懇賜準充當等情。
據此,除出示曉谕外,合行谕饬。
為此,谕仰麻荳社通事蔡新拔知悉:凡該社番租務須留起四成,貼歸小租戶定糧;尚有六成之租,即為蓋戳,公平照收,毋許勒索,緻滋是非,切切,此谕。
計給戳式一紙。
光緒十六年十月初九日谕。
第一○三谕示 即補清軍府、署理嘉義縣正堂包,為出示曉谕事。
本年二月初三日,據嘉義社番黎林水返、鄭椪、吳呆、吳建林不、張銅等禀稱:遵照新章,應收六成番租,現被各小租戶勒讨交還,佥乞示谕等情。
并據黃昌等呈同前情,各到縣。
據此,查番租一款,奉定新章,酌征四成貼小租戶納糧;仍留六成,歸番收納,以資養贍,疊經出示曉谕在案。
茲據前情,查番租田園均應小租戶領單承糧,所有酌征四成,即由小租戶減納四成大租,湊完錢糧;尚餘六成大租,仍應小租戶向番完納,何得藉詞讨還。
除批示外,合行出示谕遵。
為此,示仰該番黎林水返等名下各小租戶知悉:爾等所有應完番租,務須照章減納四成貼完錢糧,尚存六成仍應向番照數完清;倘敢藉延,一經指禀,定即拘案究辦,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六年四月初四日給實貼曉谕。
第一○四谕示 特授台灣南路理番海防分府、噶瑪蘭分府,同為示谕定案番黎事。
照得蘭屬社番東勢十六社,西勢二十社,先經楊前府奉委抵蘭查辦開辟事宜,因念番性愚戆,未知藏蓄,所耕田僅敷一年食用,若将來生齒增繁,埔地分盡,勢必生計日绌,而東勢之地,猶未盡墾,議請加留各社餘埔:大社周圍二裡,小社周圍一裡;西勢先為民人開墾,已無餘埔,将沿海一帶沙侖:自烏石港口起,至東勢濁水溪止,約長三十餘裡,寬一二裡,永為番業。
其社番自耕田園沿邊栽種樹木,作為内界,不準漢人贌耕;其加留餘埔,亦令沿邊種樹作為外界,若社番人少,懶于操作,準将餘埔贌與漢人耕種。
迨翟前廳任内,始議官為招佃,仍照官租每園一甲收粟四石之例,定為番租,免其升科;如社番自耕田畝,倘有被佃侵欺越占,無論贌及典賣,且有執憑,各一概追還,詳奉上憲奏咨遵行在案。
當時非不周詳,而杜弊亦極嚴容無加。
章程雖定,日久漸弛,況從前所議大、小社一二裡之加留餘埔,亦未勘定創立界址,與升科之官隘田畝接壤連界,茫無區别。
經界既未劃分,漢佃即得胡混希占匿墾,社丁、番佃首等又複勾通詐騙以及重利盤剝,克扣口糧;無事不圖噬番,無番不受朘削;徒有番租之名,無受糧之實。
甚至估占番地,分為己業,以緻衆番日就窘迫,衣食不繼,殊屬可憫,業經本分府查案示谕,并檄委羅東司王巡檢,帶同書差、弓丈手等前往東、西勢,親詣督同勘丈,定界清量,各去後。
茲據該委員履勘定立,界址丈明,分别繪圖,造東、西勢加留餘埔各圖冊前來,除饬承查照辦理外,合并行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東、西勢民番人等知悉:自示之後,爾等各番佃務須遵照此委員丈定圖冊内界址、段落、甲分,掌管耕種,按照原定何社租額,遞年輸納番租,屆期務須以幹圓好粟,運赴該番社公所,交與該社通土社番等收納,仍取該通土戳記收單為憑。
曆年該社将所收租粟若幹石?散給番丁口糧,每丁分給若幹?仍由該通土造具租粟條目冊結繳案查考。
倘有社番自耕佃段,以及抗欠番租者,許該通土、社番等指禀,以憑差拏究追。
嗣後仍照原定章租,再屆三十年清量一次,永為定案,宜各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十三年十一月日給右谕通知。
第一○五谕示 欽加運同銜、特授永春直隸州正堂、調署中路理番分府孫,為出示曉谕事。
本年十二月十三日,據埔眉化番給首望麒麟禀稱:承祖管下埔社地方,因七十二社屯番無田可耕,許其移住埔内,同守地方,以防兇番,分給溝南熟田北埔、八股、九股等處,給伊等耕作,不論田園,每年每車抽租五鬥,曆收無異;不料近年多有欠納,禀乞示谕照納等情,據此,查望麒麟因憐七十二社屯番貧苦,分給田園耕種,所有應納租谷自應聽其照抽,何得欠完,除禀批示外,合行示谕。
為此,示仰七十二社屯番知悉:該屯番等如有承耕望麒麟分給溝南熟田北埔、八股、九股等處,不論田園,每年收租百擔,應聽麒麟抽租五擔,年應貼水社屯番谷一百四十石,亦應如數照貼,均不準稍有短欠,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給告示,發給望麒麟曉谕。
第一○六谕示 欽加運同銜、特授永春直隸州正堂、署台灣中路理番分府孫,為示谕完納事。
本年十月初五日,據水沙連埔眉化番望麒麟禀稱:承祖管下地方,因各屯番移住埔社耕作,溝南熟田園每年每車抽租五鬥,不意迩來多被欠納,無奈,于光緒四年十二月十三日,禀蒙準出示谕佃按佃照納在案。
罔如東方總理餘清源不遵憲示,膽敢恃勢,擅私自出單混收舊年晚季租谷。
現在早、晚季均已冬成,複反敢再四處阻抗,虧麟有租無收,尚且賠累,勢亟瀝情,伏乞恩準出示曉谕,照舊向麟完納,俾免賠累,切叩,等情。
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埔眉化番管下各佃戶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如有承耕該埔地田園,應納完租谷者,務須照舊按田每車五鬥,認向望麒麟完納,不準拖欠;如果與餘清源等私相授受,阻佃混收,定即着賠。
自示之後,餘清源不準幹預此事;倘敢故違不遵,再敢混收擋佃,定即拏案懸辦,決不姑寬,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五年十月初六日給發貼曉谕。
第一○七谕示 欽加運同銜、準補永春直隸州正堂、調署中路理番分府孫,為示谕完納事。
照得埔眉化番從前不知耕耘,将承管埔地給佃墾耕,年收租谷十石者完納租五鬥,因年久,多被佃欠不完,經彭前分府查出,斷給化番首望麒麟具禀各佃抗完,又經本分府示谕完納在案。
茲據埔眉番姑莫大麾等禀稱:望麒麟所收租谷盡行吞沒,顆粒不分;并據總理巫邦彥等暨三十一莊頭人以空五之租谷,番紛紛擋收,佃戶亦不肯向望麒麟完納,深慮操戈鬥毆,佥懇覆訊察斷各等情。
據此,查此項租谷,水社各番均望以資養贍,本年冬早經收獲,紛紛擋佃,恐歸無着,亟應派收候斷。
除谕饬四坊總理征收外,合行示谕。
為此,示仰各佃戶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如有承耕埔地田園,應完番租務須照章按田每甲五鬥,認向該坊總理完納清楚,給單執憑;倘敢拖欠,定即嚴拏懲辦,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五年十二月初十日給發貼曉谕。
第一○八谕示 代理埔裡社撫民分府、補用縣正堂林,為饬收事。
照得埔屬四角頭各佃戶,每年應完納空五番租谷石,現值晚稻登場,各佃戶家有蓋藏,亟應谕饬征收,以重租項,除将西、南、北三角發串,谕令本城司教生員曾鴻霖,帶同該化番望麒麟征收外;尚有東角發串,配給該化番嗎唻、文良、故莫代麾、埔阿密、林四貴等五名,應得租谷四百五十石,自行往收,照數均分。
除派差協同督收外,合行谕饬。
為此,谕仰該化番立即遵照,按戶照章抽收,俟收竣後,即據實具報,以憑查核詳報,毋違,切切,特谕。
右谕,仰嗎唻、文良、埔阿密、林四貴、故莫代麾等準此。
光緒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谕。
第一○九議定收租合約字 同立議定收租合約字總社長餘清源、巫宜福、潘進生等,今有埔眉化番望麒麟、埔阿密、卓肉、馬來、故莫、大麾、鴨母、阿木等,有承管埔眉兩社草地,蒙官給戳,亢五收租,按石配給,曆有三年。
無如内中不睦,辄相禀争,現奉分府憲孫批示:謂今年亢五租,奉鎮憲文,仍準望麒麟自收,應如何均分方稱公平,爾等即投邀各總理妥議可也。
爰是邀請源等佥同妥議。
竊謂曆來收租攪擾,皆由化番自相雌雄,與其自收争奪而滋鬧;不若憑公收給以和平。
然租繁責重,實難其人,再四籌維,惟有總理可勝其任。
麟等遂即當堂佥議,願将埔眉兩社亢五大租,一概交付源等按甲均收,議定每年應繳亢五租谷一千,即将所繳租谷給發化番,每名逐年配給亢五租九十石,各向源等領收,限年冬交清,不得挨延過限,亦不得短欠冇濕諸弊。
該化番八名,合共應給租谷七百二十石;其餘所伸租谷,仍交望麒麟親收,以便給發水社化番以及他事費用,其餘化番亦不得異言滋事。
竊恐各總理公務浩繁,獨力難支,再舉誠實之人田水金、茆群梅、叉成黎梓等,以備調遣應用,其工資悉由源等之事給發,不幹麟等之事。
每年收冬之際,麟自應給發完單,交付源等完收,麟等皆不敢胡塗混收;倘有頑佃抗納,麟自應出首,合同源等協力理較,不敢袖手旁觀;源等如果年年清楚,則麟等亦不敢無故讨過自收;如或短欠不足,或如何作弊,亦聽麟讨過自收,源等不敢固執自專,以及弄弊等情。
爰議已定,俱各欣然允諾,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議定收租合約字一樣四紙,源等各執一紙,望麒麟執一紙,存照。
批明:阿木、鴨母二名租谷,向西角支領,照。
卓肉、埔阿密二名租谷,向東角支領,照。
故莫、馬來二名租谷,向南角支領,照。
望麒麟、大麾二名租谷,向北角支領,照。
光緒六年十一月日。
依口代筆人黃利用 立議定收租合約字巫宜福、餘清源、潘進生 第一一○谕示 署理鹿港理番海防總捕分府彭,為給谕歸管事。
查埔番望麒麟之父澳漏,及其伯督律,本系埔社土著生番,嗣因父、伯相繼身故,所遺田業皆被他人占管,現在埔社生番僅有男婦幼小六人;眉社僅存一人,零丁孤苦,并無恒産可以自給,本分府轸念窮黎,不能不稍加體恤。
查勘東螺社地方本有笃律等所遺田業,原議與佃戶九股抽收,曆時已久,佃戶每多欺玩,抗不納租,茲責成雙寮、日北、吞霄三社總社長張大升,水裡、大肚兩社總社長巫邦彥,阿裡史總社長潘進生,東螺社長茆國珍等,每年就督律原田内抽出租谷二百石,分上、下兩冬各交一百石,散與望麒麟等七人,作為養贍赀本,不準有短缺情事。
又坐落恒吉地方有田五十甲,東至巫邦彥田,西至林清風竹圍腳,南至溪崁,北至水溝,均有界址可憑,原系督律、澳漏産業,先經羅輝煌之伯羅國忠故後,複有潘三彪指稱系伊嶽父潘維和買管之地,二比各贌佃戶,分段争耕,現經查訊羅輝煌、潘三彪所執字據,均難為憑,應塗銷附卷。
該埔眉兩社番僅有男婦幼小七人,情形殊可憫恻,應即将此項田業斷歸望麒麟等永遠收租承管,以杜紛争,而示體恤;其雙寮社佃戶潘阿屘等十四戶,大肚城佃戶王乞食等十八戶,着于每年收獲之時,毋論早晚冬所有田内租谷,主佃各對半均分,不得藉詞短少。
此外尚有未種田段,由望麒麟等七人公議贌佃承耕,收租管業。
此系本分府保衛窮番起見,此宗田産唯許收租,不準私自典賣;如敢故違,賣主、買家一體拘辦,并該田充公,決不載貸。
除出示曉谕外,合行發給印谕,與望麒麟等七人執掌,永為憑據,自安生業,毋違,特谕。
第一一一谕示 代理埔裡社撫民分府、補用縣正堂林,為谕饬遵照事。
案奉本道憲陳批:據該佾生具呈,以承祖遺下水田五十甲,址在恒吉城莊,被潘、羅兩姓霸耕,控蒙前鹿港廳彭訊斷歸管;嗣經贌與吳根耕作,又被霸抗,複蒙前埔社廳華斷,将該田充公,乞恩饬廳起耕歸管等情一案,奉批:查前項田産,先據華前倅詳請充作官業,當經批饬仍照彭署丞原斷定案,較為妥善。
嗣據華前倅議覆,以該産即交現耕佃首謝細苟、羅三甲、黃阿連三人承耕,該化番應得之租二百石,即由佃首等向該番自行完納;如有短欠,準該番禀官起佃另贌等情,當經批準在案。
該化番祗須年收租谷并無短欠,即可相安無事,何必定欲自行起耕,轉啟事端。
仰埔裡社廳立即查明,傳谕遵照,黏抄并發等因到廳。
奉此,合行傳谕。
為此,谕仰該佾生即便知照,毋再生事,切切,此谕。
右谕,仰佾生望玉書、即望麒麟準此。
光緒十二年九月初八日谕。
第一一二禀呈 敬禀者:竊祗奉鈞函,以奉帥谕轉饬查明卑邑番租隘租,每甲田畝租谷若幹?詳開清折,禀送憲局查核彙轉等因。
蒙此,□□遵即饬差分赴各莊差複,并傳集總理通事等查訊,均以當年附近番社田畝均有番租,年納租谷多寡不等,番租之外,别無所謂隘租者。
然此項番租,自設縣以來,城廂附近各社均以化番為民,各安耕鑿,番租名目久已革除;或惟深山一帶地角山頭,零星田畝經人民開墾者,或按年略給米酒、槟榔之屬,其中或有無,亦無一定之則等語。
訪之輿論,亦複相同。
是卑邑境内,并無番、隘各租名目,應請邀免開報,緣蒙前因,理合禀請大人察核施行,實為公便。
肅此具禀,恭請勳安,伏乞垂鑒。
謹禀。
一夾單禀。
清賦總局憲陳。
光緒十三年八月初十日,禀複卑邑并無番租、隘租名目由。
第一一三谕示 特授台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薛,為宿債孔多等事。
本年六月初一日,據淡屬德化社通事淡眉謀禀稱:緣大甲德化社,溯自乾隆五十四年,至嘉慶九年,被前各通事借欠漢債計共六千餘元,年收佃租還利不清,公項、口糧無資,以緻通事懸缺,莫敢頂充,屢蒙前憲饬舉嚴切。
謀無奈接充該社通事,迨收成之際,租被債主控利幾盡,每将自己耕種粟石墊繳公項,分給口糧,慘莫勝嗟。
竊思該社前業戶萬老達,應收佃租亦被上手業戶借欠民債,将租抵利不敷,無可完公,奔赴前淡分憲吉,禀請止利,限年分攤,經蒙申明禁令,将各佃債控還一本一利足額者,概行照例注銷;如控還一本一利未足者,限作十年■〈勹外雲内〉攤找還等因。
查自既禁以後,曆年公項有着,宿債得清,至今合社讴歌。
茲逢仁憲榮任,正番黎愁苦得甯之日,理合将前通事借欠各佃債,逐一開列禀繳,乞恩比例示禁,分年■〈勹外雲内〉攤宿債,卑謀得公項有着,口糧有資,合社沾感等情,計黏各債主賬冊一本。
據此,查該社租谷有數,乃曆欠民債至六千餘元之多,以緻抵利不敷,番計日艱,公項愈形掣肘,現奉大憲嚴查番務,自應照例亟為清理,除饬差傳訊明斷外,合行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德化社管下各莊佃戶、債主、民番人等知悉:爾等當知重利放債,例禁森嚴,此案該通事所開,各皆控租多年,半系利浮于本,豈容再有盤剝。
所有本年早季租谷,務須照數備交該社通事淡眉謀收取,完繳公項,散給番糧及辛勞費用;餘剩租谷,暫行存貯,以俟查訊照斷分給。
嚴禁該債主等霸租控抵,亦不許該通事濫用花銷。
現在饬差傳喚,并嚴谕毋許稍有索擾。
各該債主等自應趕速邀齊赴案,以憑訊明核實定斷,分年掃數攤完,以清社債。
本分府秉心公斷,不使爾等稍有偏枯,毋庸疑慮;倘有不遵到案,或将早季社租霸控抵利,即屬違抗,則是爾等自取咎戾,一經該通事據實具禀,本分府惟有按例究辦,決不寬容,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十五年六月日給。
第一一四谕示 署台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張,為遵劄核議等事。
本年四月二十二日,準署台灣府正堂鄭關開;本年三月初九日,蒙本道憲汪劄開;本年二月十九日,準藩司咨;嘉慶二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奉巡撫部院史批;貴道呈詳:查通台南北兩路熟番九十三社,原議挑募屯丁,就界外埔地撥給自耕及民耕田園官為征租,支給屯饷。
例禁私相典賣外,尚有社番己業田園埔地,本系該番等自行墾耕,以資口糧,不在歸屯案内,是乾隆五十三年并嘉慶十五年兩次清丈,均未議及,緻漢人仍有向番典賣之事。
緣系從前社番不谙耕種,将田園埔地轉付漢人墾耕,仍納番租以為口糧;此汪守前次所開番埔名目典賣之原委也。
更有陸續借給社番錢米,重利盤剝,番子無力償還,将業立字胎借者;又從而本利累算,不敢寫出典賣契據,假以贌耕名色,寫立贌字,贌給十年或二十年不等。
年份既久,轉輾贌耕,或原主與贌主均經物故,無從贖取,業即成絕業;此楊前守所禀漢奸盤剝之原委也。
查楊前守及汪前守所禀均系指社番自己田園,與歸屯埔地民人誘令典賣者不同,第漢人典買番業及重利盤剝,均幹嚴例,經本道出示申明嚴禁,并谕令番漢自行清厘,分别歸番贖管各在案。
茲核該府所議,請将出典絕賣之業,限一年聽佃取贖;其胎贌各業,限半年悉令退還番管。
所議雖屬妥洽,但漢人不遵限聽贖還管,固當嚴究,追價充公;倘社番無力,不能依限取贖,又未便繩之以法;且恐其别借漢人錢銀,贖彼漢人原典買田園,是贖與不贖均同一轍,于番仍無裨益,轉啟構訟之端,似此不必拘定年限。
本道酌議,凡漢人典賣并贌耕社番田園及胎借,不準計利,總以冬成為期,聽番備價取贖,讨回管耕;而未經備贖,仍照例貼納番租,不準短折,以資口糧。
若社番備價向贖,而漢奸有意伸剝抗霸不還,被番呈控到官,即行差押收價聽贖。
再有不遵者,許該番等将價繳官充公立押,将業歸番掌管,取其收管字備案,仍将該漢奸等照例治罪。
仍饬理番廳先行示谕,責令各社通土、番業戶等将該社公私田園、埔地租額各若幹?于何年何番典賣胎贌?其漢人若幹?現存甲數、租額各若幹?系何番名下掌收管耕?逐一檢查造冊,就近呈繳台、鹿、淡三廳查核,由各該廳照造清冊,詳送備查。
此次清厘之後,社番如遇緩急要需,祗準就公租或向别番借用,不準漢人借給,及向佃短折租粟,永杜争端,而免侵占盤剝等弊;倘敢故違禁令,一經察出,或經控發,即将私相授受之番社并漢奸等一體拏究,追出所短租額,并典買田園埔地歸該社充公。
每隔三年,将屆冬成,由道出示通曉,俾免年久無稽,番、漢複滋弊混。
如此嚴立章程,庶幾漢奸知所斂迹,将來番田不緻盡為民業,番黎不緻窮困。
是否允洽?合将核議緣由詳覆等因。
奉批:仰布政司查議通詳察奪,仍候督部堂批示繳。
又于十二月十四日,奉總督部堂熏批:如詳饬遵,仰福建布政司查明移知,仍候撫部院批示繳。
奉此,查此案已奉督憲批诘查核,所議亦屬公允,似可毋庸再議。
除呈覆撫憲外,合就飛移,請煩查照轉饬遵辦施行等因到道。
準此,合就轉饬。
為此劄行府,仰吏立即查照轉饬遵辦,出示曉谕:凡漢人典買并贌耕社番田園及胎借者,不準計利,總以冬成為期,聽番備價取贖,讨回管耕;如未經備贖,仍照例貼納番租,不準短折,以資口糧;若社番備價向贖,而漢奸有意伸剝抗霸不還,被番呈控到官,即行差押收價聽贖;再有不遵者,許管番等将價繳官充公立押,将業歸番掌管,取具收管字備案,仍将該漢奸等照例治罪。
仍聽先行示谕,責令各社通土、番業戶等将該社公私田園、埔地租額各若幹?系何年何番典賣胎贌?其漢人若幹?現存甲數、租額各若幹?系何番名下掌收管耕?逐一挨查造冊,就近呈繳該廳查核照造,由該廳造具清冊,詳送赴轅,以憑察查。
此次清厘之後,社番如遇緩急需要,祗準就公租,或向别番借用,不準再向漢人借給,及向佃短折租谷,永杜争端,而免侵占盤剝等弊;倘敢故違禁令,一經察出,或被告發,即将私相授受之社番并漢人奸佃戶等一體拏究,追出所短租額,并典買田園地歸該社充公。
每隔三年,照例出示通曉,俾免年久無稽,複滋弊混,毋延,速速,等因。
蒙此,合就飛移,為此備關,希即查照憲檄,出示曉谕。
仍即分别查辦,備造清冊移送,以便轉詳察查,均勿違延等因。
準此,合行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岸裡等社通土、業戶等立将該社公私田園、埔地租額各若幹?系何年何番典賣胎贌?漢人若幹?現存甲數、租額各若幹?系何番名下掌收管耕?逐一挨查造冊,就近呈繳赴本分府,以憑查核,照造清冊,詳送本道憲察核轉詳。
此次奉大憲清厘番業,該通土、業戶等務各遵照挨查,漏夜趕造實冊,毋稍有觀望抗延,緻幹提究,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二十三年九月日給發貼岸裡社曉谕。
第一一五永耕田契字 立給永耕田契字大甲西社番東虎豹厘,有明買過妻舅潘慶秀、潘金遵熟耕水田一所,坐貫土名在頂店鐵砧山腳過大圳下,東至大圳為界,西至王家田為界,南至大圳為界,北至水溝為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原帶大安溪水通流灌足,每年配納大甲西社番私租粟二鬥正。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此田退耕,先盡問房親及社中人等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漢人鄭玉盤觀出首承耕,當三面言定,時值田價佛銀六百六十五大元正。
其銀、契字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遂即将田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永為己業。
一給千休,價足契清,厘及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生端等語。
保此田系厘明買為業,與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情弊,厘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永耕田契字一紙,并繳李紅贖耕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過永耕字内佛銀六百六十五大元正足訖,再照。
道光二十一年十月日。
代筆東明哲 為中人郭志成 在場妻舅潘慶秀 立給永耕田契字大甲西社番東虎豹厘 第一一六谕示 台灣府駐鎮鹿仔港理番海防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黃,為禀請示禁,以杜霸争事。
本年七月十八日,據岸裡等社總通事潘明慈禀稱:竊岸裡等社承管番業,悉蒙皇恩免征,自墾口糧田園,社番輪撥守隘,不暇自耕,暫贌漢人代耕,二、三年限滿取回;如贌約無通事蓋戳,即違例私贌論。
近有社棍範阿添等盤踞該社,窺番愚暗,藉逆亂蹂躏之後,勾潛逸匪,私贌番田,謀詞架控,先發制番,霸耕舞弊,難以枚舉,若不禀請示禁,将來讦訟滋事,累番無底。
理合禀請叩乞恩準示禁,并饬社差押逆社棍,清查逸匪拏究,俾地方甯谧,民番得安等情到分府。
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示谕。
為此,示仰民番人等知悉:爾等所有承贌番業,限期已滿,應以向番再贌,必須蓋用通土戳記,不得私相授受,緻滋事端。
如社棍及逸匪等項奸徒盤踞番社,許該通土、民番人等據實指名,禀赴本分府,以憑究追,斷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乾隆五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給發貼岸裡社公館曉谕。
第一一七阄約字 公立阄約字中港社副通事南茅、甲首劉合歡,同衆番胡得生、番桂生、劉雅、夏哲生、林天福、劉九仔、林誰仔等。
竊番向化以來,叨蒙皇仁憲德,格外優施,将各社界管埔業,例免稅賦,歸番口糧。
是社番奉公服役,或賴口糧度資;而口糧租數正當,分給得宜。
昔年番性樸直,循蹈規矩,為長上者屆期征收,按丁散給,社番相安,奉公無誤。
迩來世風不古,聽棍煽惑争充通土,濫費花銷,每緻侵漁,社番颠連,控案不休,揆厥由來,所以緻争通土者,以為口糧未分,便可從中觊觎故也。
兼之數年來,社衆公費破耗居多,有口糧之名,究無口糧之實,呱呱待哺者不止一家,紛紛索債者幾乎盈社,若不籌思設法,老幼何以聊生!爰集衆公議,與其聚之不分,緻啟争端,贻害番黎之階;孰若分之有足,永杜觊觎,以資奉公之計。
惟是應還債項,不能照租均分,除抽租額限年攤還債主及存公費外,将租按丁均分,每丁應得口糧谷五石,慶生、郡英、榮生、孝散等十四戶,經于道光四年間立過阄約,定佃管收;惟有茅等十四戶尚未歸着,茲集衆公議,亦照五石均分,公立阄約,定佃歸管。
自此分定之後,社番人等不得混行侵奪,亦不得擅行典賣,俟各債攤清之日,餘租再行均分補足,庶乎口糧有征,奉公永有攸賴矣!口恐無憑,公立阄約字一樣十四紙,各執一紙。
此紙付胡得生收執為照。
計開戶口丁數,應分口糧,佃名租聲及抽存公費,并攤還債主租數列明于後: 一戶胡得生,計九丁,共應分口糧谷四十五石。
配茄冬坑劉昌盛佃租二十六石四鬥五升;又海口佃葉章租八石;又貓裡佃徐元贊租十石零六鬥五升正;仍補郭振裕租九石;海口佃鄭永承三石。
一戶林,即通事南茅林天生,計八丁,共應分口糧谷四十石。
配田寮佃吳永忠租二十石;又貓裡佃陳崇信租十四石一鬥五升;又貓裡佃徐元贊租四石七鬥五升;又牛佃,此抽增吳日桂租一石正;仍補郭振裕一石正。
一戶夏哲生,計九丁,共應分口糧谷四十五石。
配田寮佃吳永忠租二十五石六鬥; 又深井佃鄭文哺租三石;又中隘柳仔湳佃鄭老華租六石;又土牛佃鄭文興租一石三鬥三升;又土牛佃陳老租二石八;何紹國四石零四升正。
一戶劉富生,六丁,共應分口糧谷三十石。
配田寮佃吳永忠租十一石;又茄冬坑劉萬福一石;又貓裡佃羅念六租三石零八升;又溪心埧佃林蓋杏九石,抽一石五鬥;又貓裡佃李德萬租五石二鬥九升六合正。
一戶劉合歡,計六丁,共應分口糧谷三十石。
田寮佃吳永忠二十石;又貓裡佃羅錦淑租三石零八升;又土牛佃蕭阿冠租三石;又貓裡佃徐元贊租四石六鬥四升正。
一戶随仔,計三丁,共應分口糧谷十五石。
配貓裡佃李德萬租十五石正。
一戶林天福,計四丁,共應分口糧谷二十石。
配文昌奕莫貓裡佃租十九石;又營盤邊佃黃助租八鬥正。
一戶九仔,計三丁,共應分口糧谷十五石。
配土牛佃潘阿捷二石;又土牛佃黃葉一石;又此佃抽出陳老租;又貓裡佃鄭和郎租十二石正。
一戶雜班上天,二丁,共應分口糧谷五石。
配貓裡佃郭振裕租十石正,此佃抽出,仍配黃德宗租五石正。
一戶劉清源三丁,共應分口糧谷十五石。
配貓裡佃郭振裕租十石正。
一戶小貓達,計三丁,共應分口糧谷十五石。
配貓裡佃郭振裕租十五石正。
一戶潘桂生,計二丁,共應分口糧谷十石。
配貓裡佃郭振裕租十五石正。
一戶劉雅仔,五丁,共應分口糧谷二十五石。
配貓裡佃郭振裕租十六石三鬥二升;又貓裡佃郭和郎三石二鬥;又貓裡佃李德萬三石二鬥八升正。
一戶來成,三丁,共應分口糧谷十五石。
配老崎佃陳天送等納租十石;又吳定二租五石正。
以上計六十五丁,共應分口糧谷三百二十五石零正,批照。
批明:曆年要收佃租,應向本社土目給單監蓋私記征收,不得擅出私單,以及違例典賣;如有不肖之番典賣此租,衆等公同鳴官究治,不得袖手傍觀,以緻奉公枵複,批照。
再批明:口糧無額可分,經将差甲踏頭加增貓裡辛勞谷三十石,抽出均分;至土目加增四十五石額,因其策應上下衙門,使費浩繁,衆說仍歸征收濟費,立此批。
再批明:毋論何戶内租被抗納,以及被别番混占情事,約内須公同出首理清。
如應呈官使費,當照攤用,不得推诿,立批,再照。
道光十一年二月日,公立阄約字。
第一一八谕示 諸羅縣正堂、加一級、紀錄四次周,為食宿無地,籲天垂憐,恩賞片土,以恤番命事。
據岸裡五社土番阿穆大眉、帶煙居乃等具禀前事,詞稱:竊穆等原屬化外,耳目皆無見聞,茹泉食果,不異飛禽走獸,幸逢老爺德澤廣被,招徕撫綏,設通事傳譯,教導飲食起居、習尚、禮義、倫理,穆等深沐化成傾心,照例輸饷,是前為化外異類,今則為盛世王民矣!然禮義、倫理雖未盡識,而飲食起居實所谙曉,獨是原居深山窮谷,衣食無資,雖為歸化之民,弗得土地,而起居寝食終屬不安。
因查山外有一帶圹野平原,東至大山,西至沙侖界大山,南至大山大溪,東南至……,西南至捒加頭地,兇番時常出沒殺人,漢人皆不敢到,穆等思給地開墾耕種,上完國課,下資口食,并阻兇番出入,但未蒙仁憲賞賜,不敢擅自開辟,理合禀請恩準,批賞穆等五社番黎前去耕鑿,飲食起居,則頂戴鴻慈而不朽矣,等因前來。
據此,除将校标……&hellip婆等處圹野平原,準穆等前去開辟外,合就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沙辘大肚各社通事人等知悉,即便遵照。
茲得以阿穆等五社土番雖愚不谙王化,不得盤踞抽取租稅,阿穆等亦宜遵照制限管耕,不得越界開墾,以滋争端,幹譴未便,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康熙五十五年十一月日給發岸裡社挂曉谕。
第一一九墾批 立給墾批人業主瑪珯,今有番佃邱待老,原佃墾大浪泵社埔地一所,坐址本厝後,遞年大租納社番明白。
佃人自築坡圳,經已陸續開墾,頗成下則田園,因衆番未有請升報課,本年六月内,蒙分憲夏票差清查,着珯充當業戶,呈報升科,蒙□憲着弓書承差,到處按段明丈,議約水田每甲遞年納大租谷六石;旱田每甲遞年納大租谷五石;旱園每甲遞年納大租谷四石,自本年為始,永為定例,日後不得克戈翻丈,加增租谷。
茲明丈過□□□分下水田□段,共□□□甲□分□厘□毛□絲□忽,遞年該納大租谷□□石□鬥□升□合;園一段,共□□□甲三分□厘□毛□絲□忽,遞年該納大租谷一石二鬥□升□合,早、晚二季車運到本社,聽業主經風搧淨明量。
每石早七晚三交納足數,付業主完納正供,并散給該社番原租雜費等項;倘有别費,業主自當支理,不幹佃人之事。
而佃人應納大租谷不得少欠升合;如少欠者,即将田園付業主召佃别耕,抵完租課。
倘再開坡圳,系佃人自出工本。
如欲轉售别創,宜報知業主過佃,不許私相授受。
亦不許在莊聚賭,窩匪誘番滋事。
今欲有憑,立給佃批一紙,付執為照。
業主。
乾隆二十九年十月日給。
第一二○谕示 欽加同知銜、調授新竹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記功六次徐,為示佃插标勘丈升科事。
照得案奉本府憲陳劄發各業戶前報墾熟田園冊内,據夏日長、潘和成、劉文慶,即劉已、李宜安,即李吉祥等報墾中港、貓閣、新港、後壟等處成熟田園二百一十九甲,每戶應新升正供九十六石零,連加一耗谷,共四百二十餘石,業經彙示曉谕,并節次催差押令認完去後,茲據該業戶李宜安等禀請示佃會同勘丈,以便收租納課,并據具結以應完新升正供,并加一耗谷,共四百二十餘石,限七月初九卯起,按卯照數完繳,不敢延欠等情。
據此,查核所禀尚屬可行,除禀批示并給谕外,合行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該莊佃戶人等知悉:爾等所有承耕該業戶等成熟田園二百一十九甲,務即會同逐佃勘丈,向其完租,以便該業戶等報完正供;如敢阻撓勘丈,一被指禀,定即饬拘究辦,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八年七月初三日給發貼曉谕。
第一二一出墾批永佃字 立給出墾批永佃字三貂社番土目五合升紀,出五柱番耆朗肴等,承祖山林埔地一所,帶大小坑水灌足,坐落土名琉球澳口,東至海墘為界,西至山侖頂分水為界,南至橫路為界,北至火炎山嚊少坑為界,四至各明白。
今因離社隔遠,樹木森盛,兼之公項不敷,時公議招得誠實漢人郭讓觀前來承給,公同議定出得墾底佛銀八大元正。
其銀即日公收足訖,随将山地踏明四至,立出墾批,交付佃人讓觀前去掌管,自備工本斫樹鑿石,任從築埤開圳,墾辟成業,栽種五谷雜子,不敢阻擋。
一給永遠,佃人報業,其大租照莊規例供納社番土目,以資口糧,不許拖欠升合。
永佃之日,亦不許在所設賭窩匪情弊。
保此山地系土目承祖物業,公同出給,與别社番漢無幹,并無重張墾給以及典挂來曆交加不明滋事;倘有此情,土目等出力抵擋,不幹佃人之事。
此乃業佃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同立給出墾批永佃字一紙,永遠執照。
即日公同親收過永佃批内佛面銀八大元完足,又照。
嘉慶十九年十一月。
代筆人社記楊雪 立給出墾批永佃字番土目同番耆阿兵、大招、三馬抵、朗肴、金生 第一二二佃批 立佃批後壟等五社通事合歡,土目假已、猶大尉、馬力、虎豹厘、愛女、雜班、右貳乃、加■〈口六〉或、瓦厘等,緣歡有埔地一所,坐落歡等後壟界内海墘,土名舊社後過溝地,離海特近半裡,經漢通事锺啟宗,于乾隆六、七等年給批招佃墾耕,開圳築田,逐年照例納歡業主租粟外,不意乾隆十九、二十四并二十七等年,疊遭飓風霖雨,溪海交漲,将歡等各佃墾耕田畝寮屋、鼎竈、家俱以及原給佃批完單等項,一概淹壓無存,各佃以墾本無歸,不肯再行墾耕。
歡等細思各社番丁每日俱要輪流守把隘口,且又不谙耕種,因招原佃謝推仁就原墾圳頭東勢第一、二、三、四、五等山窩,計田甲分,再給田批付執,再出本銀一千兩前去雇工,協力開墾,購買肥糞耕種,曆年以歡等土目為業主,而佃人照依舊例分别納租,勻給番衆日食,并守隘番丁口糧,及該番等往來貿易之需。
其大租及田皮照舊歸番,則與番地還番管業之例相符;而工力糞土田底歸佃永為己業,則佃人永得照舊管業承耕,無緻流離失所,實于民番兩有裨益。
但此等田地原乾隆十一年以前未定例之時給墾,且又數次被水淹壓,茲約自乾隆二十八年起,将此田甲分一總計算,攤減完納,每年隻應納歡等租粟不得增多,亦不與别處田地租比例,庶此等近海鹽濕風沙墾田,曆年雖多水傷減收,埤圳雖多損壞,多費銀兩,不至血本無歸,賠累租粟。
倘嗣後埤圳崩壞,無水可灌,照耕園一九抽分,歡等得一分,佃得九分,亦不與别處抽的及約定園租比例。
此系各願,并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将佃原墾田甲,再行丈交,再給佃批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内糞土農銀一千兩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倘原佃人欲回唐,抑或别創,願将所用收糞土田底墾用,任聽原佃招還他人承坐等耕,将銀交付原佃人收回,血本有歸,仍就等耕之人照佃字内完納大租,批照。
一、批明:于乾隆二十六年二月間,蒙淡分憲于谕令饬書承并弓算手到地清楚丈過田甲及旱園等項開列于左:圳南北第一山窩田四十九甲三分八厘,帶園三甲四分二厘;第二山窩田二十五甲四分四絲,帶園十一甲三分六絲;第三山窩田十九甲一分九厘二絲,帶園五甲三分八厘;第四山窩田三十甲六分六厘,帶園三甲二分八厘;第五山窩田二甲七分九厘二毛二絲。
餘田旱已抛荒,不堪丈。
五合計田八十二甲四分二厘七毛,帶園四合計園二十三甲三分八厘九。
批明:此頭、二、三、四、五等山窩田地及旱園,東至圳頭山窩白沙侖,西至海口橫沙侖,南至大溪,北至員腳止旱園,四至明白為界。
就此田園界内踏明,盡交付與林義思、詹壽官、劉合歡、江慶郎、謝雅仁、潘馬力合夥招佃,認耕轉佃耕作,共合犁分一十九張,内謝雅仁犁分五張,出糞土田底銀一千兩;林義思犁分五張,出糞土田底銀一千兩;江慶郎犁分一張,出糞土田底銀二百兩;劉合歡犁分五張,出糞土田底銀一千兩;詹壽官犁分一張,出糞土田底銀二百兩;潘馬力犁分二張,出糞土田底銀四百兩;六合共計銀三千八百兩正,交付業主通事均分五社内土目右假巳、猶老尉、加■〈口六〉或、馬力、瓦厘等公費用,将招耕認佃過田園,俱付均分各管業,所批是實,再照。
再批明:二十八年份公議納大租谷三百石,至二十九年份議約納大租四百石,又三十年公約納大租五百石,以後五百石大租定例完納。
此系二比各甘願,不得增多,亦不得減少,合并批明,再照。
乾隆二十七年十二月。
知見代書長男化文 在見買葛 立佃批字後壟等五社通事合歡、買葛 土目假巳、右二乃 末仔末、貓老尉 加■〈口六〉或、北鬥鄰 馬力、瓦厘 白番老下、雜班 加溝氏、茅遠 愛女、虎狗厘 第一二三典契字 立典字哆啰嘓社番婦大哈含彌,有承祖母自開墾水田一段五坵,受種子三分,座落土名木栅莊頭竹圍仔下東畔,年配納大租粟九鬥六升滿正,東至鄭宅田,西至鄭宅田,南至鄭宅田,北至竹圍仔墘為界,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情願将田出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送與鳳尾厝莊蘇快官出頭承典,三面言議着下時價銀八十五大員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随即照界踏付銀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收粟納租,不敢阻擋。
其田限至十年滿,聽番主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契,不得刁難;如至期之日,無銀取贖,依舊銀主掌管,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田系是大哈自己承祖母物業,與别房番親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為礙及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大哈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典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三面收過佛頭銀八十五大員正完足,再照。
道光十三年二月日。
知見人通事 為中人謝慶雲、男天厘大哈 立典契字番婦大哈含彌 女子大飛越 代書人潘德周 立批契後人哆嘓社番大哈含彌,有承祖母自墾田一段,配納番租粟九鬥六升,今因乏銀費用,托原中向鳳尾厝莊蘇快觀借出佛面銀四大元,同中三面言約每年約該納之租付納銀主,年年抵利,不得異言滋事。
口恐無憑,合應批明契後,存照。
道光二十年五月日。
立批契人番婦大哈含彌 第一二四賣契字 立賣契人大武壟二社美郎允番婦大勝魯、侄噍吧逸,有自置山埔園一所,年帶原業主大租一石滿鬥,坐落土名貓兒墘,東至坑口為界,西至鄭家園為界,南至過坑山頂水流内為界,北至過坑山頂水流内為界,四至俱各明白為界。
因路途遠涉,耕作不及,難以守望,甘願将山埔園一所招與本社内各等番親,不能承買。
甘願托中引就漢民黃宅出頭承買,三面言議願出時值價銀二百大員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山埔園随即踏界立契,付銀主前去開墾耕作,或成田園,不敢阻擋。
永為己業,一賣終休,日後子孫不敢言言找,亦不敢言贖。
保此山埔青園系是朥魯自置,與本社内番親無幹,亦無交加來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大朥魯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二百大員正完足,再照。
乾隆三十五年十月日。
立杜賣契人番婦大朥魯、侄噍吧逸 為中人印 知見人大人抵、大甯 代書人葉純 第一二五佥先盡契字 公立佥先盡契大武郡社土官眉仔加臘,同甲頭白番等。
本社有祖遺草地一所,坐落土名湳港西莊,東至巫厝田湳港,南至良迪莊為界,西北由海豐侖大車路為界,西南由良迪莊作墩分界處至幹溪為界,四至明白。
于雍正三年,前土官孩灣等招賣于丁作周前去自建坡圳,招佃開墾,契載年納社粟一百一十石,以補本社完納饷項。
至雍正五年,丁作周将湳港西草地轉賣于吳林興為業,前土官等俱有知見戳記花押在契。
吳林興承買之後,奉文照例報升,不比從前供免課項。
又查眉等社饷,盡額割歸各業戶等代納,原議貼番粟石推诿不完,眉等會議,本社既無饷累,不便藉饷取貼,茲托鄭高昆為中,引至吳文海、林賢官,即業戶吳林興會同衆番議定,吳林興再出銀四十兩,買銷原契所載貼番粟石。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前賣丁作周契載貼粟之粟,就此乾隆三年二月收銀後,一賣盡數除銷,永遠免貼,本社番等日後不敢異言反悔,複向興等言取升合。
此系二比情願,各無抑勒,其此地前經招賣年久,四至俱系民莊,現與番地無涉,并無混侵番界,亦無虛錢短價欠饷贻累,本社番等後來亦再不敢言贖言貼等情;如有不肖之番,聽之唆使反悔生事,系眉等立契等番出力抵擋,不幹吳林興之事。
恐口無憑,立契為照。
即日收過契面銀完足,再照。
乾隆三年二月日。
代書中見鄭高昆 知見人邱應魁 立契土官眉仔、加臘 第一二六杜賣盡根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契字大突社通事潘振成,土目高生、全成,番差瑞仔、文良,耆番銮仔、池仔、牙仔、江水、全仔、九以、福生、明仔等,有承祖父遺下草地一所,内曠埔水湳曆年征收漢佃大租谷四十四石五鬥七升五合,址在本社内應額石碑腳莊,東至梁陳草地東路界,西至溪,南至大溝,北至佳溪,四至界址明白。
茲因社中乏銀分費,先盡問本社番親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将此草地租額送就與馬芝堡外埔館梁瑪達堂上出首承買,盡根賣出佛銀一百二十大員。
銀即日交收足訖,其草地租額随即到處踏明四至界址,按佃姓名,對付銀主前去征收掌管,永為己業。
年配本社饷銀三大員,應向本社通土完納,合給完單執據。
倘草地内未墾曠埔,日後墾增租額,聽銀主自行征收,該社番衆不得異言生端。
保此草地租額系通土等通社公業,并無來曆交加不明以及重張典挂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通土等自應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從此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言及貼贖找洗等情。
此系三面議定,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同立杜賣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二十大員完足,再照。
道光十一年五月日。
通事顔成 作中楊平老 同立杜賣盡根契字通事潘振成 土目甲頭瑞仔、開元、九以、 福生三十、地仔、全仔、 升仔、明仔、銮仔、 天真、衆番大眉、天來、 大生、小生、海仔、元仔、 君小、成仔、番仔、魁仔、 潘字生、潘全成、傳仔進行、 後仔、福仔、甲頭祿行、 石林、番差文良、烏眉、 代筆通事潘振成 第一二七杜賣永耕大租契字 同立杜賣永耕大租契字東螺社番阿乃重長、阿束梯茅、阿這椙那,有同承阿公備工開築草地一所,址在二林上堡溪湖莊,并侖仔厝湖及沙仔湖共三莊,招佃耕作,年收大租粟四百二十餘石,每年應納課谷九十石零一鬥零七合,又帶丁耗銀八兩五錢正。
東至番婆莊及大竹圍牛埔界,西至大圳港及溪仔岸界,南至八份埔下湳洋界,北至侖仔厝侖車路界,四至界址明白。
其界内尚有些存圹地未開,後日仍付銀主再開成業,依還掌管,不敢阻擋。
今因乏銀使用,願将此大租出賣,先問親兄弟侄姊妹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黃合亨出首承買,三面同衆言定時值永耕價銀七百七十大員正。
其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而大租随即踏明界址,交與銀主前去掌管,收租納課。
自此出賣終休,如藤割斷,後日價值萬金,重長同至親子孫不敢翻異找貼,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業系重長阿兄阿弟自己物業,與本社番親各無幹涉,亦無重張典挂漢人财物以及交加來曆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重長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二比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杜賣永耕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永耕契字内文庫銀七百七十大員完足,再照。
一、批明:并無配帶番丁口糧諸費,聲明再照。
乾隆三十二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陳世仁 在場見社番通事羽生 代筆人宋克明 立杜賣永耕大租契字社番阿力重長、阿束梯茅、阿這椙那 第一二八總借約 立總借約貓羅社通事蔡世祿,土目李士英,隘丁首葉顯宗,甲頭眉系蘭,屯隊首李自同,耆番、衆番等。
竊祿等祖遺登台、萬鬥六二處大租共九百石,又下茄荖莊大租四百石,合計一千三百石,昔年因借欠鄧國俊銀項,付收抵利,及後鄧國俊緣罪入抄,衆番呈訴,蒙前縣主宋定斷,以該三處年收租額,除應完供耗隘糧外,餘谷限十四年收抵原借欠鄧國俊之項,仍舉鄭士模為官佃首,按年管收,計應至嘉慶七年限滿,歸我社番掌管。
讵意先年地震,社中草房、瓦屋盡皆倒壞,衆番栖身無處,前通事田昆山率同衆番向鄭士模官借出番銀二千一百元,當立借約一紙付執,借約内聲叙俟前項公租限滿,仍付管收抵利。
嗣于嘉慶七年限滿,接辦通事魏肇基因公費無資,複與衆番再向鄭士模官添借出銀七百元,亦立借約一紙送執,借約内亦聲叙以前項公租付收抵利。
茲祿等因度歲維艱,糧食缺乏,且通社有急切公事,不得已再向鄭士模官借出番銀一千二百元,合前通事田昆山、魏肇基并祿等現借,結共番銀四千大元,阖社言議将前項萬鬥六、登台、下茄荖等處大租一千三百石,永付鄭士模官為佃首管收,内原帶正供三百三十石零,耗羨銀一十六兩五錢零,隘番口糧一百石,鄭士模官應逐年完納清楚,餘剩谷石盡歸鄭士模官收得,以抵利息,衆番不得過問。
至此項租額,開除供耗、隘糧、雜費外,實在五百四十五石,以此作抵鄭士模官銀利,比民間胎借之例較輕,日後我衆番等不得無厭再借,亦不得異言生端。
祿等現拟呈官立案,以杜滋混,合立總借約一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