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業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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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佃名租簿一本,付執為照。
再批明:現收過銀一千二百元,同前通事田昆山、魏肇基前借,共銀四千元完足,再照。
又批明:現在已立總借約,其前通事田昆山、魏肇基借約二紙已取回燒毀,再照。
嘉慶九年十二月日。
中人蘇占鳌官、詹蘊官 代筆人紀文巧 知見阿成 耆番阿懷 通事□□ 立總借約貓羅社哆羅萬 土目□□ 隘首□□ 甲頭□□ 隊首□□ 第一二九轉胎借銀字 立轉胎借銀字房理社番大妹、細妹兄弟,有承祖父遺下私租五裡牌後山寮姚錦隆配納私租粟五鬥正。
大妹、細妹今因應用,托中就向得姚錦隆轉借手内銀五大元正,每年利粟五鬥,情願私租粟抵利息。
即日同中三面言定,不敢異言滋事。
其母銀不拘年限,銀還字亦還,私租粟配納,兩不得刁難。
此系二比甘願,乃仁義交關,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轉胎借銀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同中收過字内佛銀五大元正。
嘉慶二十四年十月日。
在場人貓■〈口六〉年 為中人潘便生 代筆人林國梁 同立轉胎借銀字房理社番人大妹、細妹 第一三○典大租契字 同立典大租契字人南大肚社番十名内兄弟天色、烏義九,有承祖父遺下樹仔腳田一甲六分,全年該納大租谷滿鬥十二石八鬥正。
今因乏銀别創,色等兄弟相議,願将此大租谷十二石八鬥,托中引就向原佃人林慶觀出首承典,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典價銀四十大元正。
其銀租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大租谷早、晚兩季十二石八鬥,付原佃人自收,以為利息。
其典限十年為止:道光二年八月起,至十二年止。
限滿之日,聽色、九兄弟備足契内銀取回原典;如至限無銀清還,其大租谷永付原佃人再收為利息,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大租承祖父之遺業,與伯叔兄弟侄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為礙以及上手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色、九兄弟等出首抵擋,不幹典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立典大租契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見收過典大租契字内佛銀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再批明:道光九年初九日,天色胞叔親病故乏銀,喪費無資,色再懇向銀主加添典佛銀九大元正完足,再批照,行。
道光二年八月□日。
代筆并為中人眉進 知見人胞叔愛箸宗 同立典大租契人天色、烏義九 第一三一之一劄饬 欽加鹽運使銜、在任候補道、福建台灣台南府正堂吳,為轉饬事。
本年八月十七日,蒙台藩憲沈劄開,本年八月初七日,奉宮保爵撫憲劉批,據署台灣府程守禀:遵劄查議番埔開墾田園,聽贖不如杜賣一案緣由,奉批:所議甚是,仰布政司會同清賦局迅即核饬出示曉谕,漢番一體遵照,繳,等因。
并據該府禀同前情,各到司。
奉據此,除禀批示并分别移行外,合并行知。
為此,劄仰該府即便轉饬,一體遵照,查明辦理,具複察奪,毋違,此劄。
計粘單一紙,等因。
蒙此,除分行外,合就轉饬。
為此,劄仰該縣立即遵照查明,辦理具複,毋違,此劄。
計粘抄禀一紙。
光緒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劄。
第一三一之二禀呈 鹽運使銜、候補道本任台南府、調置台灣府知府程起鹗,謹禀大人閣下。
敬禀者:竊奉爵撫憲劄開,據彰屬現隸新設台灣縣所屬麻薯舊社屯九屯千總潘踏此厘等具禀:番租請免納賦,如難蠲免,務懇示谕漢佃,凡番田典借有力取贖者,聽其備贖;願找買者,可向杜買等情,到本爵部院。
據此,除批:全台番業已一律升科,存留四成貼小租戶完糧,各屬示均照辦,非獨該九屯為然。
今該千總等辄請免征錢糧,實屬任意胡說,候行台灣府查明何人把持抗違,定行從嚴懲辦。
并将尚有所請之聽贖、杜賣與贖業錢糧,歸漢完納各節,是否可行?并查議覆奪,饬遵辦理,毋再妄渎,緻幹重咎,切切,此繳。
印發外,劄府即便查明,核議覆奪等因。
計粘抄禀。
奉此,卑府遵查全台番租已詳蒙恩準酌留六成,歸番收取,以資養贍;将四成貼給漢人完糧,自未便再任抗違。
現在該九屯辄請免糧,究系何人把持?容密查訪拏,饬行禀請懲辦。
惟定章伊始,漢人遵照按六成納給者固多;而藉詞業已承糧,抗欠圖賴者亦恐不免,應再饬令各縣随時為之追辦,以示持平。
至曩昔劃給一十二屯埔地五千六百九十餘甲,續複撥民溢墾三千七百三十餘甲,統計不滿萬甲,迄今百有餘年,開辟日廣,納番租之地增多奚止十倍。
在當日屯番歸化未久,不善躬耕,将地轉給漢佃出資代墾,永遠酌取番租者有之;因奏案給地,不準典賣立字質錢,酌留番租以避典賣之名者有之;漢民在就近番界開墾,向屯辦酌納番租,藉避供賦者有之。
就田園之腴瘠,論價值之低昂,今昔固不相同,而代墾承受之漢民輾轉售賣,亦不知幾更其主,如果準其取贖,糾葛殊多,難以分析,所請聽贖歸番完糧一節,應請毋庸置議。
第思台地之番租由來已久,從來未聞有控官追欠之案。
緣租輕供重;漢民心願納之。
此次清丈以後,雖議減四成貼歸完糧,番租較民間大租為輕,漢業戶尚須賠貼,該屯番虞及日後租多侵欠,以聽贖、杜賣二層為請,此中亦有苦情。
既不準其取贖,再不準其杜賣,而人心不古,漢業戶之黠者,知其于收租之外,餘皆幹犯禁令,更可抗欠。
雖雲準其禀追陳訟,不無破費,何能處處經營。
現在編藉為氓,與民無異,凡民間之大租有願歸并賣給小租戶者,各聽其便,所有各屯番租自應明定章程,準予變通杜賣。
查漢業戶年納番租,皆取番戶圖印收執,備載有谷數,如官之印串相似。
除情願收租納租者仍循其舊外,如有願為找絕杜賣者,從前田甲寬溢,現時田價增昂,若論田甲田價議找,轉啟争端,且遠年典借字據遞相流傳,有無難找,真僞莫辨,不問田段原價,總以現完番租數目為準。
譬如此戶年納番租五石,除照章控減二石貼糧外,尚剩租額三石,準其按各處民田計石買租市價,公平買賣,歸漢業戶杜絕所有田甲原價,均不準屯番再事翻騰。
在漢業戶,此次找絕歸并,永除年納番租,在屯番得資賈業自耕,可免漢民侵欠。
照此逐漸推行,數十年後,台地番租名目亦不禁自絕矣!合将遵劄核議緣由,是否有當?理合禀請大人察核,批示祗遵,實為公便。
肅此寸禀,恭請崇安。
除禀爵撫憲暨清賦總局本道憲外,卑府起鹗謹禀。
第一三二谕示 欽加同知、奏留福建、台灣補用直隸州、即補分府、代理台灣縣正堂黃,為出示曉谕事。
本年九月初一日,奉本府憲程劄開,奉台藩沈劄開,本年八月初七日,奉宮保爵撫憲劉批,據本年府禀:遵劄查議番埔開墾田園,聽贖不如杜賣一案緣由,奉批:所議甚是,仰布政司會同清賦局迅即核饬,出示曉谕,番漢一體遵照,繳,等因。
并奉清賦局憲行,同前因。
奉此,除移知外,合就抄禀行知。
為此,仰該縣即便遵照辦理,毋違,凜之,此劄,等因。
計發禀稿一紙到縣,合行示知。
為此,示仰阖邑番漢人等知悉:爾等承墾番埔,應納六成番租,如各屯番願歸并小租戶者,準其按租找價杜絕,可永免年納番租,其各凜遵,無違,特示。
光緒十五年已醜九月十一日。
第一三三谕示 特授台灣北路理番分府、加三級、紀錄五次李,為一例兩示等事。
本年十二月初四日,蒙本道憲奇批,據本分府具詳:大甲、德化等社通事自征等,呈控劉攀麟等短納佃租一案,緣該社荒埔,先經漢通事林秀俊贌給漢人承墾,彼時地多人少,佃批内原載成田之日,每甲納租六石。
到乾隆三十二年,蒙列憲議詳,奉兩院憲批定,嗣後統照台例水田每甲納大租八石,園納大租四石,佃人不得藉稱埤圳工本,短納拖欠等因,出示曉谕在案。
随經該通土等将短納各佃赴淡分府及前分府張任内呈控,斷令每甲田照例納租八石;如有沙壓之田酌減完納,已據各佃情願遵納,出具遵依在卷。
續據劉攀麟同佃民盧瑞琳等赴前憲蔣翻控,蒙谕饬照舊納租六石,又經遵檄出曉示谕。
各佃民等随概欲短納,該番衆以口糧無出,因而商同通土業戶金雙寮社記代作呈詞,赴憲轅具控,蒙批:堂訊遞呈均系白番,明有社棍唆訟,饬令嚴查究逐,同控詞情節并案詳報等因。
當即吊齊該通土業戶人等查訊,據供唯有通事自征年老不能行走,令伊婿代理,其餘查系親身赴郡遞呈,當堂嚴查供認确實,并無捏飾。
查番業每甲水田完納大租八石,原蒙列憲議詳,奉兩院憲批定,續蒙前憲蔣檄饬移納。
該番等因口糧無出,情切赴控,尚屬可原,應從寬免其究處,其代作詞狀之社記許才已經别案責逐,毋庸置議。
該番業應否遵照憲行每甲完納八石,抑或照前憲蔣檄饬完納六石之處,理合遵批錄叙案由,詳報察核示遵等由。
蒙批:仰即查照本道議覆該廳條禀,詳奉院司批定之案,惟八石、六石兩款,候詳察核饬遵,餘已悉,此繳,等因。
蒙此,複經本分府确核具詳。
查台郡通例,每甲水田納大租八石,園納大租四石。
乾隆三十二年清厘番業案内,經淡分府段以佃人内有出工本,每年即有修費,為數亦屬無多,未便遽議減租,緻啟奸民效尤,所有一切歸番田園,悉照前議按額納租,不準量減,以昭劃一等因,行令出示曉谕在案。
茲大甲社番佃劉攀麟等複以照舊納租六石,及須歲修埤圳酌減租額等情具禀,續蒙列憲駁饬,以台郡田園地廣租輕,藉開圳工本為詞,欲圖短納,詳蒙道憲批饬查照前議及原詳,确切核明另詳等因。
遵查道憲原議内雖無指出佃人費用工本,亦無準減納租粟之明文,但現有無論原佃、頂佃有無工本,悉令向番認佃,照漢人一例收租等語。
查本分府原詳内所稱工本,即開築埤圳之工本,憲詳既無減租,該番佃等自不得藉詞短減,緻淆原定章程,複啟業佃混争之漸。
所有該社番田仍照憲行按額納租,不準量減,以昭劃一,合亟确切核明照詳等由。
蒙批,着劉攀麟等照前議納租,毋許短減等因。
蒙此,合行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大甲、德化等社番佃人等知悉:爾等所有所墾耕該番業,務須遵照列憲前議詳奉兩院憲批定章程,嗣後統照台例水田每甲納大租八石,園納大租四石,佃人不得藉稱工本,短減拖欠;倘敢故違,準該通土業戶指名禀請,定即饬差拘究嚴懲,決不寬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乾隆三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給。
第一三四佃批 同立佃批後壟、新港二社土官烏牌媽媽、暨衆番等,有草地一所,土名咖叭蛤、仔得觔,今有漢人張盛前來認佃,給出犁分四張,每張犁配饷地五甲,聽其自備牛犁種子,前去墾耕,永遠為佃。
每甲水田首年納租谷二石;次年納租谷四石;三年納租谷六石,永為定例,無論豐歉,不得增多減少。
所納租谷俱系莊中滿鬥。
其溪中水頭修築水道,引入埤圳,乃土官、衆番之事。
至于開埤築圳,工力浩大,水道行遠,必藉匠人開築,約付佃人自出資本,募匠開築,灌溉成田,故于三年後,每甲定例納租谷六石;兩酌減台例二石者,以償佃人開築埤圳之工本故也。
倘佃人有礙憲禁及窩匪滋擾等情,随即呈官究逐,其田底仍聽本佃轉佃,務必誠實之人頂耕,合批付執為照。
乾隆十二年八月日。
知見人後壟等社通事锺啟宗 白番右武乃君、右武乃、貓老尉、 右武乃子、丁仔勿臘、棹格、 貓■〈口六〉達蓋未、南茅、丁仔尉其劉、 答禮、加遠、搭藥加嗹、媽媽、 貓老尉、武葛打那、末仔未、南茅、 加■〈口六〉夏、末仔末夏勝務、陳文、 合番蓋末、大人老尉、雜班、 武葛獅鼻、加■〈口六〉喊 業主土官烏牌 第一三五永耕字 同立永耕字遷善南北社通事、業戶、土目、番差、甲首、暨衆白番,有承祖父遺下應管山侖,在竹林莊後,土名大侖,東至橫車路為界,西至本侖山腳為界,南至犁壁侖坑中為界,北至中侖為界,四至界址明白。
今因乏銀費用,兄弟姊妹相議,願将此山侖出賣,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姊妹不欲承買,外托中引就向與下厝莊某号、竹林莊某同出首承買,時同中議定面值侖價佛銀一百一十大員正。
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侖随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招佃,栽種樹木相思雜子,日後子孫不敢言及貼贖找洗,亦不敢異言生端。
曆年面約配納相思柴二十擔,交納給單。
保此山侖系是遷善南北社物業,與别社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我社頭人一首出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仁義交關,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永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永耕字佛面銀一百一十大元,庫秤十七兩正完足,再照。
光緒十年十月日。
在場□□ 知見□□ 為中□□ 代筆人何謀 同立永耕字遷善南北社 第一三六谕示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裡分府、署新竹縣正堂方,為出示曉谕事。
照得新竹番社通土各名目,年收番租,現奉爵撫憲劉批示:将各項名目,分别剔除,新設竹塹屯董事解大賓、日北屯董事潘德順承充辦理,并将竹屬各社屯租谷數,清冊造送察核。
按定新章,番租應作十成,抽出四成貼小租戶完繳錢糧,其餘六成歸社番頭目照收造冊,報請核銷。
茲經董事解大賓、潘德順,外委邵長發,潘德秀等,佥舉竹塹社衛壁奎、中港社新中興、新港社新永清、後壟社壟上梅、貓閣社潘和泉、吞霄社莫世昌、貓盂社盂蘭馨、宛裡社潘宛然、房裡社潘梅魁、雙寮西勢社潘興隆、又大甲西德化社潘林山、大甲東社東正成、日南社劉清吉、日北社潘益順、雙寮東勢社潘李秀等十五名,承充頭目,取具認保前來,除禀批示并給谕戳承辦外,合行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新邑各社暨各佃戶、民番人等知悉:爾等須知議改新章,期在裁汰間缺,删除冗費,各社惟用頭目一名策應公事,管理番租,以專責成。
自示之後,應聽新頭目赍執戳單,承收六成租谷,造冊送校,内有餘谷,分為七年勻還。
從前包辦漢人,原本所有四成租谷,存交小租戶完納錢糧,各佃戶務須遵照交納,不準私相授受,朦混收給;倘敢故違,一經察出,或被告發,佃即嚴拏追賠,番則重責不貸。
至該新頭目仍照冊開舊額承收,不得濫征溢丈之糧,亦不得玩誤侵漁,緻幹查究,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給。
第一三七谕示 署台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陳,為剀切曉谕交納,并嚴禁典賣短折事。
案蒙臬道憲劉劄,奉總督堂程奏明清厘南、北兩路屯弁丁養贍埔地,歸番自耕,劄委勘辦。
誠以屯丁與綠營兵糧無異,其贍租亦與綠營兵糧無異,絲粒關重,不容稍有侵欺也。
乃台灣自乾隆五十三年設屯丈給以後,嘉慶十五年又經前鹿港廳薜逐處勘丈,立定四至界址,乃日久或被漢棍霸占,或經弁丁典贌,或被奸佃抗租,幾視屯糧為無關緊要,任意霸占,實屬愍不畏法。
查例載:用強将屯田典賣與人,至五十畝以上不納子粒者,照數追納,完日,發近邊充軍;其屯田人等将屯田典賣與人,至五十畝以上,典主、買主各不納子粒者,俱發近邊充軍;若數不滿五十畝,及尚納子粒不缺者,照侵占官田律治罪;典賣與人者,照盜賣官田律治罪。
又前臬道憲張詳定:乾隆二年既定例後,私行典贌番業及債剝折抵者,田斷歸番,本人逐水。
立法何等森嚴!茲本分府奉□□□□□,應照例清辦,逐一将田園追還屯番。
緣其間典贌與人者,該番究有得受價銀,兼有屯地離社較遠不能自耕,不得不招佃代耕收租,是以準情酌理,另立章程,并自備夫價飯食,親臨查勘,不許書役人等稍有擾累,并分别等則定租,使番、漢兩得其平。
各取佃人認納甘結,同總理等連環保結,彙造細冊,通詳各憲,并牒府移行在案。
第恐漢奸、番愚不曉王法,不知屯田關重,清厘之後,仍複典賣抗租短納,合行剀切谕納示禁。
為此,示仰淡屬内灣莊屯佃戶、暨竹塹屯管下新港社屯弁目并丁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凡有承耕該屯養贖田園,務宜依納完租,不得私行短折;更須該管屯弁督帶屯丁本身,向收交納,不得與屯弁目串通混冒,私收完單;屯丁永為業主,漢佃永為佃戶,再不準私相典贌。
自示之後,如有前項情弊,一經訪出,或被指控,定即起耕換佃,并按律究追拟辦;如有劣衿勢豪,敢于恃強典買侵占,定行詳革,照知法犯法例加等治罪,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七年十月日給。
第一三八墾字 立出墾字蕭壟、麻豆、蕭裡三社屯弁段屯目朱瑞英、朱聰明、江天生等,有承道憲配享口糧恒産,在永平坑内鄉親寮莊過溪牛椆仔旱園一段,東至山為界,西至廖娘居園為界,南至李玉華園為界,北至廖卻園為界,逐年配納大租九鬥正。
又食蛇坑埔園一段,東至廖娘居園界,西至蔡瑞園界,南至墩界,北至溪界,逐年配納大租九鬥正。
又八杞仙路旱田、旱園一段,東至廖連田界,西至廖主田界,南至廖卸園界,北至崁界,逐年配納大租五鬥正。
合共配納大租谷二石三鬥正。
今因離居遠涉,難以自耕,将此旱田、旱園出墾,招佃人鄉親寮莊廖周齊觀出首承墾,時備出墾底佛銀二大員正。
其銀交收足訖,其旱田、旱園逐段踏明界址,交付佃人收墾耕作,永為掌管。
此系業佃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出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實收過墾字内銀二大員正完足,再照。
道光十七年月日。
同公廖仕卻 代書人林仁 第一三九谕示 署理台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補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陳,為曉示歸管谕納事。
照得永平坑、小地名八杞仙等處充公餘埔一百五十四甲一分七厘一毛八絲四忽,歸官存,俟招墾成業,丈明征租,以充屯務公用等因,于嘉慶十六年間,奉前督憲方奏明清厘屯務,業經薛前任奉委親臨勘丈,造冊通詳咨部在案。
例應由官招墾成業,丈明按甲科租;豈容奸棍潘奈政,串同經理張居叨,藉向水沙連沙通事給墾山場,冒混招墾,收租分肥,大屬玩法。
除将盜收官租緣由通詳各憲,并行縣查明彙造外,茲奉前制憲程奏明,清厘各弁丁配給養贍埔地,劄委勘辦,缺額甚多,當經詳明充公餘埔丈明撥補在案。
後經本分府親臨勘丈,得永平坑、小地名八杞仙、宰鹿坑、吼貓、獅仔頭、馬鞍侖、番仔吧、泰興寮即後寮仔坑、挑米坑等處佃戶張天球等承耕田園計一百五十四甲一分七厘一毛八絲四忽,即詳具該佃等認納旱田每甲科租四石,旱園每甲科租二石,甘結繳案前來,當即分别佃名粘單,撥補蕭壟屯管下灣裡社缺額埔園三十二甲一分零一毛八絲二忽,大武壟頭、芒仔芒、茄愛、大武壟派等四社缺額屯埔田園一十二甲二毛;撥補柴裡屯下他裡霧社缺額屯埔田園二十四甲,西螺屯缺額屯埔□甲□分□厘□毛□絲□忽,大湳社缺額屯埔田園一十五甲六分,貓兒幹社缺額屯埔田園五甲八分;又撥補北投屯管下挖仔缺額屯埔田園□甲□分□厘□毛□絲□忽;撥補阿裡史屯管下大肚中社缺額屯埔田園□甲□分四厘二毛六絲二忽,各歸各管,自行征租,以資養贍,饬取各屯弁目養贍,合行出示歸管認納。
為此,示仰永平坑,小地名八杞仙、獅仔頭、宰鹿坑、吼貓、馬鞍侖、番仔吧、泰興寮即後寮仔坑、挑米坑等處承耕屯佃戶張天球等,暨蕭壟屯、柴裡屯、北投屯、阿裡史屯等弁丁、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各屯社弁丁遵照粘單内佃戶田園,各歸各管,自行向佃按甲收租,以資養贍。
至該佃戶張天球等凡有承耕田園,務須遵照單開,認向撥補弁丁交納,不準升合短欠;如有短欠,許該屯弁目指名具禀,立即拘追,起耕換佃,決不姑寬;該屯弁、目丁亦宜秉公分别田園,按甲收租;倘敢預期短折,私相典贌,一經查出,或被告發,定将該弁丁究革,追贓充公,并将私相典贌短折之漢奸照例重究,業追歸番,一面逐水,嚴辦不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十七年八月三十日給。
第一四○谕示 欽加運同銜、署鹿港理番海防總埔分府洪,為特示嚴禁事。
本年五月初八日,據麻薯屯外委潘維和禀稱:緣各社番黎自入版圖,荷沐皇恩憲德格外優渥,賜給土地開墾,使社番自耕自食,以為家口度活之計,豁免配納供課,永遠不許杜賣。
嘉慶十五年,蒙薛前憲親臨勘丈,清厘番業,嚴禁番漢不許交涉。
嗣因番黎不谙耕作,将業出贌,按季收租;或暫行胎典,立有約限字據,蓋具通土官戳,全年亦須帶納番租;此乃有典有贌,斷無杜絕盡契,例冊載明,向來番業未曾有投稅之理。
無如爾來漢佃奸狡日熾,或踞地圖占,匿甲短納,甚至串謀縣中辦理稅契丁差,明知番業向無投稅,故意違例逆勒,直欲使番業盡根杜絕,将來衆番口糧奚賴,斯時老幼終置之何地,勢必流離四散,何處栖止!不從其欲,非遭鎖拏,定受吵擾之苦。
非蒙移縣掣銷差票,出示禁止豁免,衆番無處聊生,慘無甯日,合亟瀝情,禀乞恩準所請,以救番命沾叩等情。
據此,除移縣查銷外,合行出示嚴禁。
為此,示仰該處總董、頭人、漢佃各戶人等知悉:爾等當知番業凡有積剝俥估者,業斷歸番,本人逐水,曆經示禁有案。
自示之後,毋許踞地圖占,匿甲短納,亦不許串謀投稅;如敢故違,及藉稱稅契,勒賣勒稅擾索不休,許即據實指禀,以憑分别移提拏辦,決不寬貸,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同治六年七月十九日給,發貼岸裡社曉谕。
第一四一之一墾字 立出墾字人業主葉,于本草地内有向北山■〈人上番下〉一湖,坐落土名在中侖仔山,東至吳家侖上水流落為界,西至對面侖背水流落為界,南至本湖頭侖上水流落為界,北至楊家界,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佃人郭長官前來墾求認佃耕種,冬成之日,逐年帶納本館大租粟二鬥滿正,不論豐歉,風煽幹淨,擡到館前倉口交納,不得少欠升台;如是少欠,任從業主從此業起耕換佃,不敢異言生端。
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出墾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日。
管事人 李清香 代書人 黃思賢 給列章字八十号 業主印 第一四一之二杜賣盡根契字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哆啰嘓東頂堡崎仔頭莊郭長等,有自置山■〈人上番下〉一所,坐落土名後厝坑中侖仔山,東至吳家侖上水流落界,西至對面侖背水流落界,南至本湖頭侖上水流落界,北至楊家界,四至明白為界。
并帶竹木、果子、雜物在内,逐年配納業主大租粟二鬥滿正。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此業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前大埔莊陳正吉出首承買,三面議定下時值價銀四大員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業随即踏明界址,交付與銀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種,收成納租,永為己業。
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業系是長自置之物業,與别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為礙以及上手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長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并帶墾字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銀四大員正完足,再照。
光緒三十一年三月日。
為中并代筆人李克昌 知見人黃氏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郭長 第一四二杜賣盡根起耕典契字 立杜賣盡根起耕典契字人張有生,有承祖父玉瑛,于乾隆三十二年夏,向擺接仔土目鬥六甲給墾水田一所,址在擺接堡大安寮莊,土名大坵園,東至生等出賣私圳為界;西至軟陂陟門為界,南至大圳為界,北至張大三等園埋石為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
年配納屯租銀二十五元一角二點,又番租粟一十三石零,經生曆管收租納課無異。
茲因乏銀别創,願将該業出賣,或典與人,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林本源出首承買或典,三面議定,照依時值杜賣盡根田業典價銀七百四十六大員正。
即日同中交生親收足訖,其田随即踏明界址,盡付林本源前去起耕掌管,任從起佃招耕,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不得阻擋。
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子孫永不敢言找言贖,滋生事端,贌佃收租,不敢異言。
保此田業系生承祖父明買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幹,亦無别張重挂他人以及上手來曆不明,并無拖欠大租、屯租未清各等情;如有等情,生自應抵擋,不幹買主銀主之事。
典限十年為滿,聽生于中秋先送定銀為憑,其餘候至冬前一齊湊清,贖回字據,不得刁難;若無贖回,依舊付銀主掌管,不敢異言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杜賣盡根田起典契字一紙,并繳佃批一紙,合約一,共三紙,付執為照。
一、即日同中親收過賣契起耕典字内銀七百四十六大員正,再照。
一、批明:于山場内尚有舊做墳墓數穴,以後遷移之日,願将墳地應歸買主掌管,不敢異言,批明,照。
限滿之後,照例投稅;贖契之日,如數理還,合應批明,照。
鹹豐九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某 為中人某 知見人某 在場人某 立杜賣盡根田契起耕典契字人張有生 第一四三杜賣盡根契字 立杜賣盡根契人高桂蘭,有承父遺下田業,先年與胞兄立約阄分,蘭份下應得旱田一段,坐貫在霧裡薛内湖莊,土名港墘,東至萬福田及土堆為界,西至浮圳外胞兄屋、田及張俊田各為界,南至林家田及大路為界,北至自己陂為界。
并配帶過陂田一段,東至高派春田為界,西至胞兄派屋田為界,南至坡為界,北至高派春田為界。
二所四至界址,俱各明白為界。
年配納官租粟一石零五升正。
并帶公陂一口,連陂底四份得一;及圳路一條,陂水車運通流灌溉充足;又帶牛路通行。
今因乏銀别創,願将此二所田業欲行出賣,先盡問至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送就與族兄高派傍粒兄弟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言議依值時價杜賣起盡佛面銀三百五十三大元正。
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二所田業及陂塘等項,随同中踏明四至界址,内不留寸土,一盡悉付與買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種,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不敢異言阻擋,生端滋事。
價足業盡,一賣永休,日後蘭及子孫不敢言及貼贖情弊。
保此二所田業系阄分蘭份下應得之業,與至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及上手交加來曆不明等情為礙;如有此情,蘭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契一紙,并繳阄分約字一紙,合共二紙,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銀三百五十三大元完足,再照。
一、批明:其上手承買契券以及承父阄分約字,系是公共契約,不得分拆帶繳;買主日後有要用,聽付取出觀覽,不得刁難,聲明,批照。
一、批明:蘭自己阄分約字内有載帶别業,茲已繳帶在買主身上,日後蘭若要用,言約聽其取出公覽,不得刁難,聲明,照。
一、批明:内添注「田」字、「分」字共二字,照。
同治三年甲子十一月日。
代筆人族兄派協 為中人族侄孫烶河 知見人母親周氏、又胞兄派屋 立杜賣盡根契人高桂蘭 第一四四杜賣盡根水田埔園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水田埔園契人王合、王姣等,有自己兄弟阄分應得阄約内遺下田園四段,坐落海山堡生息莊,土名頂隆息埔,年帶納隆恩館課租粟八鬥正,水份配食大溪圳水二分五厘,通流灌溉到田充足。
其田園四至界址:頂段水田,東至陳天浩田為界,西至陳天浩園為界,南至王屘、王章志田為界,北至大圳為界。
其頂段埔園,東至陳天浩園為界,西至王章志園為界,南至王章志田為界,北至大圳為界。
其中段水田,東至劉家田為界,西至陳天浩田為界,南至厝後圳溝為界,北至大圳為界。
其下段水田,東至陳天浩田為界,西至劉家田為界,南至劉家田為界,北至劉家田為界。
四至界址,面踏分明。
今因乏銀别創,願将此四段田園出賣于人,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與陳天浩官同胞弟出首承買,時同中三面議定,依時估值盡根價銀三百四十大元正。
即日,其銀、契同中兩相交收足訖,随即踏明界址,樹木、雜物等項付買主天浩官前去起耕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
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四至内寸土無留,日後合、姣及子孫并不敢言及找洗貼贖,觊觎生端滋事。
保此業系合、姣阄分遺下應得之業,與别房親疏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來曆交加不明情弊;如有不明等情,合、姣同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明買明賣,并非抑勒,此系二比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同立杜賣盡根水田埔園契字一紙,并繳阄分一紙,又繳老約字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合、姣同中親收過契内盡根田園價銀三百四十大元正完足,照。
一、批明:下段田墘抽起祖墳一穴,照原界收理照顧下,得遷起其風水地,送歸陳天浩官掌管;天浩應備出佛銀十大元正,付合、姣親堂支取,不得異言生端滋事。
此系同中品明,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是先批照。
批明:塗雲「矣」字一字,換「異」字一字,批照。
光緒十二月十一月日。
代筆人王瑞德 知見人堂兄江汗 堂兄章志 為中人王溪中、陳世江 在場人母親柯氏 胞兄媽洲 同立杜賣盡根水田埔園契人王合、王姣 第一四五杜賣盡根田契字 親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大湖莊劉耀輝,有承祖父遺下水田一宗,坐落土名在大湖莊尾淨,經丈六分,年帶納早知抄封館大租粟八石正,立帶埤水灌溉。
其田東至抄封田,西至蘇家田,南至溝,北至圳,四至界址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别用,願将此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與早知莊宗兄劉天賜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賣價六八重銀二百一十大員正。
其銀、契即日同中收足訖,其田随即踏界,交付銀主前去起耕招佃,收租納課,永遠掌管,以為己業。
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子孫不得再言找言贖之事。
保此田系輝承祖父遺下物業,與别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帛以及上手來曆交加不明等情;輝自當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一紙,并帶許招祥同許獻南贖回田契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六八重銀二百一十員正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七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劉合源 在場知見人劉茂發 親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劉耀輝 第一四七杜賣盡根田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林早、林火、林察、林幹兄弟等,有承先兄福全明買過林祥水田一段,經丈一甲零四絲正,址在劉厝莊打鐵莊仔,東、西俱至溪界,南至林昌田,北至墓埔,四址明白。
原帶泉圳水通流灌溉,年納官莊糧銀四圓八十七錢九厘正。
今因乏銀應用,兄弟相商,願将此田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均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林子佩出首承買,三面議定照時價值七兌洋銀四百零八大元正。
即日同中銀字互相交收足訖,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收租納糧,永遠為業。
早等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亦不敢生端滋事。
并保此田系早等承先兄明買物業,原與别房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來曆不明、拖欠租課等情;如有此情,系應早等出首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恐口無憑,合立杜賣盡根田契字連田圖一紙,并帶買契一紙,上手印契三紙,阄書一紙,又帶福字第一千九百八十七号執照一紙,共七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親收過契字内四百零八大元正,七兌銀完足,再照。
批明:添「物」字一字,照。
批明:帶二十九年度領收證一紙。
批明:收單遺失,再照。
光緒二十三年十月日。
代筆人王以西 為中人陳朝和 場見人林眩 同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林察、林早、林火、林幹 第一四八賣盡根絕契字 立賣盡根絕契字人鹽水港堡孫厝寮莊孫魁,有承祖父開墾本莊北勢大沙塭第十四張犁份園一所,内抽出一段,受種一甲二分,年帶隆恩館就園晚季二八抽的大租。
其園東至曾、趙二家園,西、北俱至溪,南至曾家厝宅,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此園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本莊孫俊官出首承買,三面言議依時價六八佛銀一百二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将園随踏明界址,交付銀主掌管耕作,收成抵利,不敢阻擋。
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亦不敢洗盡契尾生端滋事。
保此園系是魁承祖父開墾抽出阄分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以及來曆交加拖欠舊課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魁自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盡根契一紙,付執永遠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六八佛銀一百二十六大元完足,再照。
嘉慶二十三年十二月日。
知見人母親陳氏号 為中人孫正号 立賣盡根絕契人孫魁号 代書人孫元号 批:其墾單交在長房收貯,難以分拆,不得繳連,批明,又照。
第一四九杜賣盡根絕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絕契字人鹽水港堡下過路仔莊楊拔、楊吉侄份等,有同承祖父明買過犁份園,阄分應份得一半,在東畔車路南加一坽,年帶隆恩租,就園晚季二八現抽的。
址在本莊東勢,東、西俱至本家園,南至死港,北至本家東西坽,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麻荳堡溪洲仔寮莊郭物、郭愛、郭央等同出首承買,三面言議着下時價銀九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将園随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收稅,永為己業,不敢阻擋。
一賣終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之事。
保此園系拔等同承祖父物業,與内親外戚人等無涉,亦無交加來曆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拔等同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賣盡根絕契一紙,并繳阄書一紙,約字二紙,共四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九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鹹豐十一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謝永 知見人媽恩 同立杜賣盡根絕契字人楊拔、楊吉侄份 代書人呂吉夢 第一五○轉典契字 同立轉典契字人嘉邑大坵田堡塗庫街謝氆、謝杯,同有承祖父明典過源興号熟園一段,坐落土名在三塊厝莊舊廍後車路頂,東至謝家園為界,西至劉家園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鄭家園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為界,年帶納隆恩租糖一百零六觔四兩正。
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本街伍光愛自己出首承典,當日同中三面言議定時值典價契面銀六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園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起耕掌管,收稅納租,不敢阻擋。
其園限至五年終,聽典主備足契面銀一齊取贖,銀主不得刁難;如若無銀取贖,仍付銀主掌管。
保此園系是氆、杯阄分應份之業,與别房親人等無幹,并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亦無拖欠大租以及交加來曆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氆、杯等一力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一紙,并繳上手司單二紙,盡根契一紙,合共四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六八重契面銀六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年月日。
代筆人胞叔文杉 為中人宗親富觀 在場知見人趙氏 同立典契字人謝氆、謝杯 第一五一杜賣盡根旱園契字 立杜賣盡根旱園契字人賴磘,有自置旱園一段,坐落在賴厝廍莊,土名中溝,經丈六分零,年納隆恩小租糖八十五斤。
其園東至溝,西至霜田,南至車路,北至竹苞為界,四至界址明白。
今因欲銀别創,自情願将園出賣,先問房親人等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房兄霜出首承買,三面言議定值時價佛銀一百一十大員正。
即日銀、契兩交足訖,将園随踏明界址,付與買主起耕招佃,收租納課,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一賣千休,永絕找贖。
此園的系磘自置物業,與伯叔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及來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賣主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契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内佛銀一百一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七年十二月日。
為中兼代筆人房兄文翰 在場知見人親叔賴春 立杜賣盡根園契人賴磘 第一五二賣杜絕契字 立賣杜絕契人羅漢内門莊尾厝遊知仔、侄遊胡光,同承管祖父自墾置園一段,坐落本莊,土名中埔尾,受丈過一甲二分五厘,年配納佃首隆恩租谷四石八鬥二升正。
東至大路,西至溝,南至大路,北至蕭家田,四至明白為界。
茲因道光六年,知仔伯父廣傳、廣裕等經已典過族叔誠伯契價銀二百大員,今因乏銀開用,再托中先盡問與原典主不肯承買,外托中引就向與本莊劉錫觀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銀二百三十大員。
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園及竹木、果子在内,一盡付銀主掌管,永遠為業,招佃耕種,收租納課,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添找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業系知仔等同承管祖父墾置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為礙以及交加來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知仔等自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兩願,各無反悔,同立賣杜絕契一紙并繳連續回典契一紙,并繳鄭家借字一紙,合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杜絕契價銀二百三十大員完足,再照。
同治三年二月日。
知見人遊天賞 為中人遊旺 代書人遊大振 立賣杜絕契人遊知仔、遊胡光 第一五三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字人鹽水港街媽祖宮境李集興号,有明典過番仔寮莊李錦、李具、李诘承祖父自置熟園二坵,其頂坵受丈八分三厘,年帶趙頭家租谷三石七鬥五升正;其下坵五分八厘,年帶納大沙塭隆恩租谷二石六鬥一升正。
坐落土名番仔寮莊西勢,東至廖家園,西至趙家園,南至楊家園,北至李家園,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别用,願将園轉典,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本堡新厝仔莊廖性觀出頭承典,三面言議着下時價佛銀四百一十四大員正。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園随即踏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收成納租抵利,不敢阻擋。
其園限至四年終十二月為期,聽典主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可贖,仍聽銀主再掌管收稅,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園系是集興承典過之物業,與房親人叔兄弟侄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交加來曆不明為礙;如有此情,集興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轉典契字一紙,并上手契字七紙,司單一紙,合共九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四百一十四大員宗足,再照。
光緒十二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王慎修 知見人吳氏 立轉典契字人李集興号 代書人郭注 第一五四佃單 台北府正堂雷,為給耕事。
照得本府經理林案叛産有芝蘭三堡炮台腳莊田坵園□份,原帶水租□□,給與佃人陳才耕種,議早冬六月間交納陸稻十二石五鬥,務須曬幹搧淨,不得混用濕冇之谷抵塞,豐歉兩無加減。
當日收過該佃預抵無利碛地銀一百二十五大元,倘有拖欠,即将此銀控抵;再有不敷,為保認人賠補足數,仍将所帶田寮等項全份交還,聽候另布。
如每冬交納清楚,應準該佃永遠耕種;倘或不願承耕,本冬并無短欠,即由本府将所交無利碛地銀當堂發還,原單繳銷,不準署内丁胥、差役人等控取分文,此照。
光緒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給。
右給佃人陳才收執 該佃自光緒十七年晚季起,除撥借洋關填築種樹批準減租七十五石外,按年實剩租谷五十石,仍按早、晚兩季分納,此批。
該佃碛地随租控減發還銀七十五元外,實存碛地銀五十元,此批。
第一五五永佃執照 永佃執照 管理鳳屬林案叛産租務佃首蕭,為遵示給批永佃事。
今據港西裡茄苳腳莊佃民黃癸龍,邀同保家黃開旺到館識認,并具認耕字一紙,贌過抄封匪犯陳天恩名下入官叛産田一甲三分二厘一毛四絲七忽二微,坐落茄苳腳莊,每年應征額租谷三十九石八鬥五升七合一勺正□抄□撮,照部例折征紋銀二十七兩九錢正,例應按季交納清款,分毫難容短欠。
此項叛租,攸關月給戌饷,無論豐歉之年,均當照數赴館完納,不得藉詞失收拖欠。
今查佃欠累不能年年清楚,實因耕佃一年一換,無人肯實力用本下糞,田園瘠薄,日就荒蕪,已經将情禀請憲示,給予永佃,俾為恒産竭力耕作;邀蒙憲恩察準,出示曉谕,準給永耕。
該佃務将所贌之田園用本下糞,實力勤耕,早完國課,佃首斷無輕換爾佃,緻滋篡耕惡習;倘敢疲玩拖欠租項,即着保認之人墊完足數清楚,仍将田園起耕換佃,斷難狥情,該佃亦不得藉執永佃,踞耕滋事,定行禀究,勿謂言之不早也。
合給永耕佃批,付執為照。
佃首 府正堂汪 給鳳屬林爽文叛産佃首蕭達泉管耕收租戳記 嘉慶二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給 阿裡港總館記 佃字第八十号 第一五六奏議 軍機大臣會同兵部等部謹奏為遵旨定議具奏事。
乾隆五十三年六月初七日,内閣抄出福等奏稱:台灣熟番向化日久,當逆匪滋事之時,各社番奮勇随同官軍打仗殺賊,頗能出力,欽奉谕旨,令将熟番充補額名。
臣等因戍兵仍請照依舊例換防另将熟番挑募屯丁,酌撥近山未墾埔地以資養贍,先經附折具奏在案。
茲将應照考定章程,仿照屯練之例通融酌議,逐一照陳,恭請聖訓等因,奉朱批:「軍機大臣會同該部議奏,欽此」。
臣等查台灣地方番民間處,當逆匪滋事之時,該處熟番均能奮勇出力,現在事竣,自應酌量挑補兵弁,分給田畝,以示撫綏,以資捍衛。
今據福等仿照屯練之例,通融考定各條,臣等謹按條款悉心酌議,恭呈禦覽: 一、屯丁人數應按各社酌挑,令其就近防守一款。
據稱全郡熟番通共九十三社,台灣縣屬番社較少,淡水、彰化近山地方番社最多,鳳山、嘉義次之。
每社民番約數百至數十不等,均可挑選壯健番丁四千名,分為十二屯,大屯四處,每處四百人;小屯八處,每處三百人,作為額款,毋庸另設屯所,即令在本社防守地方,稽查盜賊。
其戶口較少之社,或數社并作一屯,或附入近處大社,庶民番等不緻遠離鄉井,較易調派,亦易于齊集。
至抄練屯距之地,道理難以适均。
台灣縣所屬番社不過數處,不能多設屯丁;然台灣縣地界本挾郡城,設有重兵足資彈壓,惟南、北兩路近山險要甚多,淡水一所既為遼闊,原撥熟番在隘口搭寮防守,名為隘丁,零星散處,不能酌量地勢情形,按照番社多少,分别設屯,與各處營汛官兵聲勢聯絡,則稽核查察巡防自行加倍嚴密等語。
查台灣熟番九十三社,挑選壯健番丁四千名,自應定額挑補,以資巡防。
應如所請,準其于該處熟番内挑選四千名,作為屯丁,分為十二屯,大屯四處,每處四百名;小屯八處,每處三百人,定為額款,按各該廳縣地勢情形分别按設,即令其在本社駐守,定其戶口。
較少之社,或數社并作一屯,或附入近處大社均作一屯,毋庸另設屯所,仍将各屯花名造冊報部查核。
一、各屯番丁議定設立屯弁,以資管轄一款。
據稱四川屯練兵額,設屯守備、千總、把總、外委等官一百餘員,今台灣屯兵弁目無需似此之多,祗應仍照其例量為設立。
查各社原有民人充當通事,管理一社之事,代為交納社饷。
但此通事積年充役,系地方佥派,本非番人同類,未便用為弁目。
應于番社頭目内擇其曾經打仗出力及番社素所信服者,如岸裡社番潘明慈之類,揀選拔補。
于南、北兩路額設屯千總二員,統領衆屯;把總四員,分管各屯。
大小每處設屯外委一員,花名圖冊交理番同知稽核,仍将各屯事務交北路協副将、南路協參将就近管理。
該番等素習技藝,非招募新兵可比,應照川省屯練之例,毋庸歸營操演點驗。
屯丁拔補屯弁等事,統歸台灣鎮總兵台灣道管轄,詳報督撫給劄付,報部存案。
經管六年後,如查董率有方,曾有勞績,由鎮道核明詳報督撫加一等賞給職銜,以示鼓勵;倘所管内有生事故廢業之人,及苦累番衆情弊,即行咨革究處。
凡有事故出缺,仍揀選番社悅服之人,詳報拔補等語。
查四川屯練之兵丁,向設屯守備、千總、把總、外委等官管轄,今台灣番社已經挑補番丁四千名,亦應議設屯弁,以資經理。
應如所請,南、北兩路額設屯千總二員,把總四員,其大小各屯,每處各設屯外委一員,統率分管。
該弁等系番社,毋能歸營操演,即令南路協參将、北路協副将各就近約束,并将花名圖冊造報理番同知稽核。
第一切點驗兵丁、拔補屯弁等事,統歸台灣鎮總兵台灣道辦理。
該弁等經辦六年,如果董率有方,着有勞績,即由鎮道詳報督撫加賞職銜,以示鼓勵;倘有生事廢業,及苦累番衆之弊,即行咨革究處,毋能稍事姑息。
所有該弁等給劄付,由鎮道詳報督撫頒給,而仍随時報部存案。
一、屯丁、番丁毋庸籌給月饷,應撥近山埔地以資養贍一款。
據稱台灣東界内山,本多曠土,禁民越墾,準令熟番等打生耕種,以資生計。
無如遊民聚處日多,越占佃耕,新成熟業,以緻争奪之事控案正多,前經勒碑奏明,轉委鎮道确切勘丈,尚未丈明詳報,有妨逆匪滋事。
現經臣等提奏核查,共計丈出既墾埔地一萬一千二百甲,每一甲合民田一十一畝三分一毫,均應查明民墾、番墾,分别升科辦理。
此外尚有未墾荒埔五千四百四十一甲,又四十八、五十一等年,彰、泉械鬥及互控結會案内,抄沒翁雲寬、楊光勳等入官埔地三千三百八十餘甲,均屬界外之地,迫近内山,應請将新設屯丁四千名,每名撥埔地一甲,千總十甲、把總每員五甲、外委每員三甲,令其自行耕種,責令地方官勘定界址,造冊給圖,載明四至段落,通報立案,以備稽查。
屯丁出缺,即挑其子弟充補,承受田畝;如有私行典賣者,按律治罪,追賠契價充公,其它仍歸番社。
所有撥給埔地,應照番田之例,免其納賦,以示體恤,即不能另行籌給月饷等語。
查台灣各社熟番,經作為屯丁,令其巡防,自應酬給田畝,以資養贍。
今将軍公福等請于界外未墾荒埔,并械鬥給會案内抄沒入官埔地八千八百餘甲,每一甲合内地民田一十一畝三分一毫,今新屯丁四千名,每名撥給埔地一甲,千總每員十甲、把總每員五甲、外委每員三甲,令其自行耕種,照番田之例,免其納賦,毋庸另行議給月饷等因,臣等核其撥給埔地,系按屯丁、屯弁等酌定數目,應如所奏準行。
令該省督撫即将議給該屯弁丁等埔地,饬令地方官于設屯處所就近照數撥給。
仍令勘定界址,造冊繪圖,載明四至段落,通報立案,以備稽查。
其屯丁内有事故出缺,即挑其子弟充補,将所給田畝頂給承種,以為養贍;如有私行典賣者,按律治罪,追賠契價充公,将埔地移給另挑屯丁承受。
一、清查已墾埔地,以定界址一款。
據稱台灣東面依山,地勢寬廣,從前因淡水、彰化二處墾辟日增,另行劃定界址,設立土牛,禁止奸民越界占墾,免滋事端。
乃生聚日繁,民人私向生熟番黎租贌田地耕種,價輕者謂之贌租,價值稍重者謂之典賣。
熟番等歸化日久,漸谙耕種,社番業經典賣與民,無由取贖,是以各處番地不特嘉義每多有侵界,即淡水等處續定土牛之界,亦成虛設,想此時若不将埔地徹底清理,過境遷移界址,必仍滋事淆混,除未墾荒埔五千四百四十餘甲撥給新募屯丁外,其已墾之地一萬一千餘甲,自應分别辦理。
查民人租贌之地無多,原系民為佃戶,番為業主,自應同番社田畝一體免科;其業經賣斷與民者,報雖番業,即應令其民戶一體報升。
第民買番地之後,所費工本原多,又有每年抽給科則,按甲計畝征銀,免其納粟,仍出示曉谕番社,使知租額無虧,俾将來永資生計,民人等藉有納賦明文,世守其業,亦永杜争端。
其集集埔、虎仔坑、三貂琅■〈王喬〉等處接壤生番,私墾田畝甚多,此等踰越民人本應重加懲治,惟念開墾以來,與生番日久相安,并無事故,一經驅逐,沃土幾緻抛荒,而遊民又無歸宿,應請更定民買番地之例,一概升科,免其查究。
應令該處民番将租贌典賣田畝先行呈報,一俟刈獲登場,臣随即委大員前往細查,并将此外有無續墾地畝一并查明,分别辦理咨部存案。
自此次清查以後,即以所墾地方為界,俾人一望而知,仍交巡視台灣之将軍、督撫、提督及地方官等不時巡查;如有越界私墾,即行從重治罪,失察之地方文武各官一并嚴參究治等語。
查台灣地方民田薄征租賦,番地免其升科,仍皇上優恤海外民番,格外加恩之至意。
今将軍公福等奏稱:将佃墾生熟番埔地一萬一千餘甲内,民人租贌之地同番社田畝免其納賦升科;其業經賣斷與民者,照同安縣下沙則,按甲計畝征銀。
免其納粟之處,系屬推廣皇仁,俾将番民得其業起見,亦應如所奏辦理,行令該省督撫出示曉谕,民番各知遵照,并将業經賣斷與民地畝,查照同安縣下沙科則,造具每畝征銀若幹清冊,送部查核。
至所稱集集等處民人田畝,既已聲明,自開墾以來與生番日久相安,并無事故,一經驅逐,沃土幾緻抛荒,而遊民又無歸宿,應如所請,照準其現定民買番地之例,一體升科。
仍令該督撫轉饬民番将租贌典賣田畝數目,即查明呈報,一俟刈獲登場,即先委大員前往細查;如此外複有侵墾地畝,一并查明造冊呈報。
自此次清查後,即将所墾地方立石為碑,仍交台灣巡視将軍、督撫、提督及該處地方官等不時巡查;如再有越界私墾,即行從重治罪,失察之地方文武官等一并嚴參究處。
一、屯丁習用器械,應令自行制備報官點驗一款。
據稱熟番打牲捕鹿,所用镖槍、鳥铳、竹箭、器械不一,均屬犀利,即如岸裡社番善用鳥铳,随同官兵打仗殺賊,最為賊匪所畏,一切器械,均可毋庸制給。
但現在嚴禁民間私藏軍器,屯兵所用槍箭亦應官為點驗,以備稽查。
所有新設屯丁四千名,不必照綠營之例,規定鳥铳若幹名?弓箭兵若幹名?就以該番習用器械為準,呈報總兵逐加印烙,編号備查,并每年令總兵巡查之便照點一次;如無印烙,節私藏軍器之例一律治罪。
一、屯丁徭役酌與優免,以恤勉力一款。
據稱台灣各社熟番質樸溫淳,最堪憐憫,從前文武弁員出差巡察,無不調撥番兵挑運行李,其餘為地方興築,遞送公文,亦該社番應役,其勞苦急公之處,較之台灣人民不啻數倍。
今既挑補屯丁,分處防守,遇有搜捕盜賊等事,又須聽候征調,所有一切徭役免其承應。
其未補屯丁之番民亦祗遞送公文役使,倘地方文武及理番同知不加體恤,敢有苛派擾累之事,令該鎮道實力訪查,嚴行參究等語。
查台灣熟番已經挑補屯丁,幾有防守之責,自應加意優恤,以免擾累,今将軍公福等奏請新設屯丁之番民,亦祗遞送公文,不得以私事役使之處,應如所請,行令督撫轉饬遵照;倘地方文武及理番同知不加體恤,複有苛派擾累之事,令該鎮道實力訪查,嚴行參究。
臣等酌議緣由,是否有當?伏候聖谕遵行,為此,謹奏請旨等。
乾隆五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奉旨:「依議,欽此」。
第一五七奏議 兵部咨,武選司案呈軍機大臣會同兵部等謹奏,為遵旨議奏事。
乾隆五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内閣抄出閩、浙總督覺羅伍等,查台灣熟番向化日久,前因逆匪滋事,各社番随同官兵打仗,奮勇出力,經将軍公福等會折議奏,挑補屯丁,酌撥近山未墾埔地,以資養贍,并額定屯丁人數,設立屯弁管轄及清查埔地,劃定界址各款,批準咨部,行令将軍應辦事宜,條晰查明具奏等因,經臣等分别查明辦理。
茲據該督周曆界外,逐段督丈,就番之情願将埔地耕種者,計其程度,酌量增減,分給埔地;倘有剩者,一體照墾成熟田,按則定租,以充屯務公用。
至該屯處所挑選屯丁,俱按照額定情由,分别辦理,具有原奏,未經詳報及現應補行事宜,分晰列款等因一折,奉朱批:「軍機大臣會同該部議奏,欽此」。
臣等謹按所開各款,逐條悉心核議,恭呈禦覽: 一、分設屯所,應酌量地方以資捍衛一款。
據稱台灣鎮道嚴察地勢,分設大屯四處,每處四百人;小屯八處,每處三百人。
共設十二處,繪圖貼說,造冊前來。
查鳳山縣屬之放■〈纟索〉社,系台南邊境,應設一大屯。
由放■〈纟索〉社九十裡,至該縣屬搭樓社,界連台邑,應設一小屯。
由搭樓社一百一十裡,至台灣縣轄之新港地,地接嘉義縣,應設一小屯。
由新港社五十裡,至嘉義縣屬之蕭壟社,近臨海隅,應設一小屯。
由蕭壟社一百一十裡,至該縣之柴裡社,接近水沙連,民番雜處,應設一小屯。
由柴裡社五十裡,至彰化縣屬之東螺社,路通虎尾溪,沖衢要道,應設一小屯。
由東螺社六十裡,至該縣之北投社,乃山口适中要地,應設一小屯。
由北投社四十裡,至該縣之阿裡史社,為彰化縣北界,應設一小屯。
由阿裡史社四十裡,至淡水廳屬之麻薯舊社,地臨大甲溪,正為扼要,應設一大屯。
由麻薯社舊五十裡,至該廳屬之日北社,近于火熖山腳,為險僻之區,應設一小屯。
由日北社九十裡,至該廳屬之竹塹社,近北路邊中之地,戶口繁廣,應設一大屯。
由竹塹社一百一十裡,至該廳屬之武朥灣社,近在台北邊界,應設一小屯。
以上大、小十二屯,每大屯四百人,小屯三百人。
其屯先盡本屬之番,次及鄰境附近本屯小社之番丁内,挑其壯健者充補等語。
查台灣南、北大社、小社共九十三社,前經将軍公福等奏請分别大、小屯,酌挑屯丁四千名,作為定額,臣等議覆準行在案。
今既據該督撫就鳳山縣嘉義等處地方險要遼闊情形,分設大屯四處,每處四百人;小屯八處,每處三百人;共設屯十二處,屯丁四千名。
先盡本屬,次及鄰境附近本屯小社之番丁内,擇其年力精壯者照數充補。
自應如該督撫所奏均勻按設,則番丁幾可不緻遠離鄉井,而遇有較驗調派等事,亦可以立時齊集,俱與各營汛聲勢聯絡,巡防愈加嚴密。
應令該督撫将各屯弁目及屯丁花名,詳細造冊報部,以憑查核。
一、請嚴屯弁之責成,以資約束一款。
據稱台灣鎮道選舉壯番頭目中之潘明慈、鬥生二員充補千總。
潘明慈統轄北路彰化、嘉義及淡水廳屬之東螺、蕭壟、柴裡、麻薯、阿裡史、北投、竹塹、日北、武朥灣、九屯;鬥生統轄南路台灣、鳳山二縣屬之放■〈纟索〉、搭樓、新港、三屯。
戴光位充補把總,兼轄放■〈纟索〉大屯、搭樓、新港二小屯;阿眉充補把總,兼轄北路東螺社一大屯,蕭壟、柴裡二小屯;烏墨充補把總,兼轄麻薯社一大屯,阿裡史、北投二小屯;錢茂祖充補把總,兼轄竹塹一大屯,日北、武朥灣二小屯;桂文郎、桂卓、加郎、向直、大漢、蒲朝生、仕成、潘習開、潘捷文、林茂才、和盛、軍作等十二員,準補外委,各管一屯。
各所管屯丁,内有生事故廢業者,随時禀請懲治;如有病廢身故者,立時禀報除名,于屯丁子弟内挑補,仍于鎮道巡查時,就近屯所伺候查驗;如有調遣,即遵照檄劄辦理,不得遲誤。
該辦等本系社番,不須歸營操演,仍責成北路協副将、南路協參将各就其相近者,不時約束,并将花名圖冊呈報理番同知稽查,移其一切點驗兵丁,拔補屯弁等務,統歸台灣鎮道辦理。
該弁等董率有方,辦理六年着有勞績,遵照部行,詳請加等賞給職銜,以示鼓勵;倘敢派擾淩虐,苦累番衆,或被告發,一經訪問,立予革究,再查原準部議,屯弁分給劄付。
第該弁等雖非職官,但既經賞給職銜,不需用钤記,文報往來,無憑查核;各屯丁若不給予腰牌,遇有公事,亦緻混冒。
應請屯弁十二員準用钤記,屯丁四千名各給腰牌。
仍候部覆到日,将钤記分别頒給廳縣,地方各官就近給領;其腰牌,台灣鎮道制刻,有按名給發,遇有事故,饬即繳銷,另充換給。
至屯所俱隸大社,各屯弁辦事自有公所,毋庸另議建設等語。
查台灣社番既經設立屯丁,自應挑選屯弁,以資管束,以重責成。
前據将軍公福等仿照四川屯練兵丁之例,設立屯弁、千總、把總、外委等員,亦經臣等議準在案。
茲據該督請以曾經打仗出力,素為番衆悅服之潘明慈等二員充補千總,統轄南、北兩路各社屯番;戴光位等四員充補把總,分轄大屯一處、小屯二處;桂文郎等十二員充補外委,每人各管一屯,均給發劄付,委刻腰牌,毋庸歸營操演。
仍令北路協副将、南路協參将就近約束,如六年着有成效,加賞職銜;倘敢有擾派淩虐,苦累番衆者,立予革究,及一切點驗挑補各項事宜,均與原議相符,俱應如所請辦理。
又着該鎮道等饬令該屯弁督率番丁,将分給地畝随時墾耕栽種,不可任其曠閑廢業,務其荒埔盡成可耕之土地,并随時禁止番丁等私相頂賣。
仍于農隙時習練慣用器械,責令在本屯各社防守巡緝,幾以可贍其家口,又足以資捍衛,于屯番二有裨益。
至所稱該屯弁管轄屯丁,一切請領屯饷、及調撥屯丁等事,文報往來,應請給與钤記,屯丁四千名,亦請各給腰牌之處,應照所請,分别刊刻钤記,禀報地方官就近給領;其屯丁腰牌,即令台灣鎮道就近制給,遇有事故,立時繳銷,另充換給。
如此酌定章程,庶可以照信守而杜混冒。
再查各屯俱隸大社,屯弁辦事各有公所,亦應如所奏毋庸另議建設,以節繁費。
一、計丁受地,宜酌等配撥一款。
據稱新設屯丁,經将軍公福等奏準,以查出界外未墾荒埔五千四百四十一甲,同抄沒翁雲寬、楊光勳入官埔地三千三百八十餘甲,勻分酌給。
茲翁雲寬、楊光勳等入官埔地已經奏明增給戍兵饷銀外,其未墾荒埔實在查出五千六百九十一甲至一、二分不等;其離屯稍遠之地守望人工需費浩繁,每丁撥給一甲三分至六分不等。
千總二員仍照原設各給埔地十甲,把總四員各給埔地五甲,外委十二員各給埔地三甲,尚有餘零,均分攤給。
又淡水、鳳山縣地有餘多,不便盡數給撥,請留存公,以充賞恤等語。
查台灣按設屯丁,撥地養贍,先據将軍公福等奏請,将新設屯丁四千名,于該處未墾荒埔及抄沒翁雲寬、楊光勳等入官埔地,每名撥給埔地一甲,千總每員十甲,把總每員五甲,外委每員三甲,令其自行耕種,照番田之例,免其納賦,經臣等議覆奏準在案。
今該督撫以翁雲寬、楊光勳等入官埔地,經原任撫臣徐奏時增給戍兵饷銀,毋庸核計其未墾埔地實在查出五千六百九十一甲零,計丁勻分,議将近屯之埔地,每丁酌給一甲至一甲二分不等,至千總、把總、外委仍照原設分給。
如一片之地分給屯丁之外,尚有餘零,均分攤給。
又淡水、鳳山地方有餘多之處,奏請存公,以充賞恤之用。
臣等核其所奏情形,系按丁受地,勻分給撥,應如所奏,行令該督即将前項議給埔地,饬令各地方官于設屯就近處所,照數丈明給撥。
其屯丁内如有事故出缺,即另挑其子弟充補,頂給田畝,以資養贍,仍出示曉谕;如有私行典賣,按律治罪,追賠契價充公,将地畝轉給另挑屯丁承受。
一、清出侵占界外田園,定等征租,以昭平允一款。
據稱台灣界外埔地,丈溢已墾埔地三千七百三十餘甲,請分為六等,按等科則,照原數科收,年應收租谷四萬一千餘石,請于今冬晚收之後,照額連征一半,自五十六年起一律全收。
将本年所征半租實貯在庫,以備來年二月支放屯饷;其來年早收租息,即可為八月放饷之用等語。
查台灣已墾地畝,先據将軍公福等奏明番産免升,民産薄征,經臣等議覆奏準在案。
今該督奏請将續行查出已墾田園三千七百三十餘甲,均系零星段落,分等定租,年應收租谷四萬一千餘石,以充屯饷。
其應征屯租,于今冬酌征一半,自乾隆五十六年起一律全征,每年二月、八月支放屯饷之用。
應如所奏辦理,行令該督轉饬按等征收額租,嚴禁胥役人等藉端滋擾,以期綏靖邊民。
一、已墾田園,應設分别升免一款。
據稱已墾丈出實在田園八千七百八十餘甲零,内賣斷與民者,現據各業戶具呈請升,各地方官取結造冊,照例辦理。
其未升各戶,亦據台灣府示,令各赴廳縣呈報。
惟淡水至三貂一處,地居極北,深溪曲澗,道路纡回,且查所墾之地不過一、二畝至六、七畝,且附近山根春漲秋潦,易遭沖失,僅堪栽種芒蔗、地瓜,于稻、粱、粟、麥均不合宜,應請推廣皇仁,免其報升。
至此項已墾埔地,業經分别民番免升,其從前失察私墾之文武各官,曆年久遠,難以追溯,可否寬免,出自皇恩等語。
查台灣私墾埔地一萬一千餘甲,先據将軍公福等奏請,将民人租贌之地同番社田畝,免其升科;其賣斷與民者,照同安縣下沙科則,按甲計畝征銀,臣等議覆奏準在案。
今該督既稱前項地畝,除番業番耕并歸入抄案查封,丈款水沖實在田園八千七百八十餘甲零,将賣斷之番地另行遵照報升,惟淡水、三貂地畝不成片段,僅堪栽種芒蔗、地瓜,請免升科等語,系屬按照地方情形,分别辦理。
應如所奏,行令該督遵照原奏,即饬令将前項已墾田園應升糧賦,照數查明,造冊報升;其三貂地畝請免升科之處,應令該督查明地畝若幹?以便核算,免其升科。
至所稱失察私墾曆任之文武各官,曆年久遠,難以追溯,所有曆任失察私墾文武各職員,俱應請旨免其查議。
一、現丈戈聲圖冊,應發廳縣存檔,仍按各戶另給易知丈單,以便輸租一款。
據稱界外已墾田園、未墾荒埔,應于此次清丈之後,仿照魚鱗,攢造圖冊存盤,以便核實等語。
查台灣已墾田園并現墾埔地既已清查,該地方官自應查照每畝應升科賦,造具印冊存檔。
應如所奏,行令該督饬各廳縣造具數目,照冊開列四至丈單,發給佃首通土轉發收執為憑;倘有不肖胥役,藉端滋擾,查出即行嚴辦治罪。
一、請定征租之法,以垂永久一款。
據稱今台灣界外田園,逼近内山,凡即侵占者,該佃等或輾轉相承頂,或費工開墾,各一律歸屯,未免偏過一隅,自應通融調劑,按等征租。
請将此次丈溢田園三千七百餘甲租谷,彙開一冊,發交佃首通土,責令收繳,統于晚稻登場後掃數全完,年清年款。
其中如數十人共頂一戶及合頂數戶,即令該佃首秉公勻收彙繳。
如有數戶轉賣退耕等事,即将丈溢畝分帶納屯租數目,載明契卷,庶租随田轉,不緻脫漏。
仍于餘租内酌給佃首通事辛勞,以資辦公,毋許再向佃勻攤。
如有日久勤勞,該地方官随即獎賞;倘或舞弊侵漁,察出嚴行究革,另選承充。
如有刁佃将應納屯租以多稱少,以有賴無,或抗欠朦混,控争滋事,地方官履勘,将本戶現耕田園統丈歸官,從嚴究治。
至升科租賦,每谷一石折征銀一元,其尾零準照番折錢文易換貯庫,以待彙發等語。
查台灣界外丈溢田園三千七百餘甲,既據該督奏請仍歸原墾戶耕種,每谷一石折征番銀一元,以晚稻登場後掃數全完,以待彙發。
即令佃首通土經管,給與辛勞,以定獎賞、懲治之法,系屬按照地方情形,權宜辦理。
應如所奏,行令該督轉饬地方官務須實力奉行,毋任通事佃首藉以把持;倘有累民滋事等情,查出即行嚴究辦理。
一、征收租銀,應酌定勻給存留,以補丁食,以資經費一款。
據稱各屯弁丁雖已撥給埔地,但悉系未墾荒埔,翻犁成熟,尚需時日,酌議每丁給番銀八元,該屯丁四千名,共給番銀三萬二千元;至屯弁紙張、飯食需費,一應從優籌給,俾辦公寬裕。
酌議屯千總二員,每員年各給番銀一百元;把總四員,每員年各給番銀八十元;外委十二員,每員年各給番銀六十元;計共給番銀一千二百四十元,連屯丁共給番銀三萬三千二百四十元,尚存番銀五千九百四十一元零,各廳縣加謹收貯,以備調撥口糧,旱潦赈恤公費之用。
并令造具收支冊簿,與正項錢糧一體盤查交代等語。
查新設屯丁、屯弁,系經奏明照四川屯練之例,不給月饷,今該督奏請分别酌給番銀,應如所奏辦理,并令嚴饬各廳縣收支細數造冊彙報,務令實用實銷,以杜侵冒。
一、支發屯饷,宜定章程,以杜弊窦一款。
據稱新設屯丁,業于分撥埔地之外,将征收丈溢甲田園租銀,按名分給,自應設定章程,以垂永久。
查練兵兵饷仍按月支放,有截曠、缺曠、建曠、控存、及閏月加給等項,番民情形鈍樸,每事宜從簡便,遇曠遇閏,毋庸控算加增,其事故屯丁子弟接充,着令其照數接領。
應請每年定上、下兩季支放,于二、八兩月内饬令屯弁造具清冊花名,地方官示定日期,親到屯所核查腰牌,按名散給;其屯弁應領公費,亦令随同支領。
至台灣、嘉義、鳳山三縣額征屯租,不敷支領,應于淡、彰兩處酌撥協濟,其撥運車輪腳費,即于留存公費之項下開銷等語。
查台灣各廳縣支放屯饷,既據該督立定章程,每年于二、八兩季,令該地方官親臨屯所,按名散給,遇曠遇閏,毋庸控算加增之處,系為番情鈍樸,宜從簡便起見,應如所奏,請準前項支給屯饷銀兩,每年二、八季毋許控除,遇曠遇閏,亦毋能加增,仍于年底造冊報明督撫查核。
至淡水廳彰化縣協濟台灣等三處不敷租銀,應需車輪腳費,亦應準其于公費項下開銷,仍于造冊内分晰報銷。
一、應用器械,請分别編驗,以從番便一款。
據稱台灣熟番,向藉打牲捕鹿,以資口糧,本有器械,原所不禁;但鳥槍者,究屬軍火利器,不便私藏,如有習用鳥槍者,自應呈官編号,以憑稽考。
其餘一切器械,竹箭者居多,應請概免編烙,以順番情等語。
查台灣熟番,前随同官軍打仗,甚為奮勇,是以将軍公福等奏準挑作屯丁,以資捍衛,其所用器械不必照綠營之例,俾得各盡所長,祗須将慣用之器械呈官點驗。
今複據該督稱:此等熟番皆以打牲為業,其所有器械大約竹箭者居多,除鳥槍一項送官編号外,其餘器械毋庸編烙。
均系體恤番情,各就該處習熟所用器械,聽其自行制備,不必官為編号,以省煩瑣,而收實效,亦應如該督所奏辦理。
一、隘丁請循舊安設,以重邊防一款。
據稱台灣近山之地,照舊設立隘丁,但從前或分地授耕,或支給口糧,均系民番自行捐辦,今該處地畝歸屯,應以官收租銀内抽給,仍責成各隘首督率隘丁實力巡查,與營汛屯丁相為表裡,番民益得安心耕鑿等語。
查台灣各隘口安設隘丁,據該督照該地方情形,請照舊設,其應需口糧向系番民自行捐辦,今該處田園全數歸屯,所需隘丁口糧自應照數官為給發等語。
亦應如所請,行令該地方官照議辦理。
一、重立界石,永禁争越一款。
據稱台灣地土膏腴,易于謀食,無籍民人往往深入近山,越界滋事,宜劃定界址,以杜争端。
于此次清查歸屯地段為準,或抵山根,或傍坑嵌,令地方官揀用堅厚石料,豎立碑界,詳開年月地方,大書深列,庶界限炳然,占墾之風自可禁絕等語。
查台灣各廳縣民番交錯,若不立定界限,恐有越界私墾,滋事生端,自應如該督所奏,以此次清查地界為準,設立堅厚石碑,書明定限緣由,俾各知遵守。
仍責成各該地方官遇有因公過往,細加查勘;倘有字迹剝落,石碑坍損,實時更換,以垂永久。
仍不時巡查,如有越界私墾,即行從重治罪,其失察地方文武員弁,一切嚴參究處。
臣等酌議緣由,是否有當?伏候聖谕遵行,為此,謹奏請旨。
乾隆五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奉旨:「依議,欽此」。
計開: 勘定界外田園應征屯租: 一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二十二石。
二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一十八石。
三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一十四石。
四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一十二石。
五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一十石。
六等田,每甲年征屯租六石。
一等園,每甲年征屯租一十石。
二等園,每甲年征屯租六石。
三等園,每甲年征屯租五石。
四等園,每甲年征屯租四石。
五等園,每甲年征屯租三石。
六等園,每甲年征屯租二石。
以上屯租谷,每一石詳定折繳銀一元。
為遵旨定議具奏事。
遵将勘丈通台各屬界外各處埔地,以及未墾荒埔各等項地名甲數,逐一備造清冊,呈送察核施行,須至冊者。
今開: 台灣縣屬:無。
鳳山縣屬: 一、現丈南坪溪墘未墾荒埔四十三甲二分一厘一毫一絲。
又丈南坪林口未墾荒埔二百二十九甲八分八厘一毫六絲。
又丈埔羗林無礙可墾荒埔三百二十七甲六分。
又丈羗藤林無礙可墾荒埔九十甲零八分。
又丈頭社山腳無礙可墾荒埔七十四甲。
又丈下淡水南坪頂無礙可墾荒埔二百七十三甲五分九厘六毫八絲。
又丈大北坪無礙可墾荒埔二百四十七甲七分一厘六毫八絲。
又丈上淡水社南坪頂無礙可墾荒埔二百四十九甲七分五厘二毫。
以上共現丈荒埔一千五百三十五甲八分三厘八毫三絲。
嘉義縣屬: 一、現丈芉蓁侖未墾荒埔二十八甲八分四厘七毫二絲。
又丈大埔未墾荒埔二十五甲九厘分四八毫八絲。
又丈十張犁未墾荒埔一十一甲五分六厘。
以上共現丈荒埔六十六甲三分五厘六毫。
彰化縣屬: 一、一現丈永平抗荒埔園成埔并未墾荒埔共一百六十九甲八分一厘。
又丈八娘坑抛荒埔并未墾荒埔共一百五十九甲三分二厘。
又丈虎仔坑未墾荒埔二十三甲五分二毫。
又丈内水栅未墾荒埔一百八十七甲四分九厘八毫四絲。
又丈萬鬥六未墾荒埔八十七甲二分六厘。
又丈大姑婆未墾荒埔并抛荒埔地一百七十六甲一分八厘五毫六絲。
又丈校标林未墾荒埔五十甲六分二厘六毫二絲。
又丈沙曆巴來積積未墾荒埔三百二十甲三分六厘。
又丈水底藔未墾荒埔五百九十七甲七分四厘五毫七絲八忽。
又丈東勢角未墾荒埔一十三甲一分八厘四毫。
又丈雞油埔無礙可墾荒埔九十四甲五分二厘八毫。
又丈罩欄無礙可墾荒埔三百一十六甲九分六厘七毫八絲。
以上共現丈荒埔二千一百九十六甲六分八厘一毫四絲八忽。
淡水屬: 一、現丈芎蕉灣無礙可墾荒埔七十三甲二分。
又丈内灣未墾荒埔二十二甲三分六厘。
又丈鹽水港未墾荒埔七十四甲二分八厘。
又丈武陵埔未墾荒埔四百一十二甲五分。
又丈馬陵埔未墾荒埔一百九十六甲五分。
又丈四方林未墾荒埔六十一甲。
又丈黃泥塘未墾荒埔二百五甲七分。
又丈淮仔埔未墾荒埔一百一十五甲五分。
又丈山坑仔未墾荒埔七十四甲八分四厘三毫二絲。
又丈大姑崁未墾荒埔一百七十二甲五分。
又丈尖山腳未墾荒埔三十七甲五分。
又丈三角湧未墾荒埔六十五甲八分。
又丈八連港未墾荒埔二十甲六分八毫。
又丈七堵未墾荒埔六十五甲二分二厘四毫。
又丈田藔港未墾荒埔一十甲六分。
又丈楊梅埔未墾荒埔二百四十九甲七分三厘四毫四絲。
又丈九芎林未墾荒埔三十五甲四分五厘二毫四絲。
以上共現丈荒埔一千八百九十二甲五分二厘二毫。
通台現丈共計埔地五千六百九十一甲三分九厘七毫七絲八忽。
分撥屯弁丁項下: 鳳山縣屬: 南路千總一員,分給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十甲。
一、放■〈纟索〉社大屯把總一員,分給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五甲。
外委一員,分給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内: 放■〈纟索〉社屯丁三十九名,分給埔姜林埔地四十六甲,每名計一甲一分一毫八絲一忽。
力力社屯丁六十九名,分給埔姜林埔地八十三甲,每名計一甲二分九毫。
下淡水社屯丁一百一十一名,分給埔姜林埔地五十五甲六分。
又下淡水社南坪頂埔地七十七甲六分。
共埔地一百三十三甲二分,每名計一甲二分。
上淡水社屯丁六十名,分給本社之南坪頂埔地七十一甲,每名計一甲一分八厘三毫三絲三忽。
一、搭樓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搭樓社屯丁一百五十五名,分給下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百九十五甲九分九厘六毫八絲,每名計一甲二分六厘四毫四絲九忽。
武洛社屯丁五十名,分給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一十七甲八分,又南坪頂溪墘埔地四十三甲二分一厘一毫一絲,共埔地六十一甲一厘一毫一絲。
每名計一甲二分三厘一毫二絲一忽。
阿猴社屯丁七十一名,分給本社南崁林口埔地八十三甲八分,每名計一甲一分八厘。
上淡水社屯丁二十四名,分給本社南坪頂埔地二十八甲五分,每名計一甲一分七厘五毫。
台灣縣屬: 一、新港社屯丁二百零一名,分給鳳屬大北坪埔地二百四十四甲七分七厘六毫八絲,又南崁林口埔地九十四甲,每名計一甲六分六厘五毫一絲五忽。
卓猴社屯丁六十八名,分給鳳屬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一百一十一甲四分五厘二毫,每名計一甲六分三厘九毫。
大傑巅社屯丁三十一名,分給鳳屬南崁林口埔地五十二甲,每名計一甲六分七厘七毫四絲一忽。
嘉義縣屬: 一、蕭壟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彰屬永平抗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蕭壟社屯丁四十一名,麻豆社屯丁五十名,蕭裡社屯丁二十名,以上三社共一百一十一名,分給彰屬永平坑埔地一百六十六甲八分二厘,每名計一甲五分五毫八絲。
灣裡社屯丁四十六名,分給彰屬八娘坑埔地六十九甲五分二毫八絲,每名計一甲五分六毫九絲二忽。
大武壟頭社屯丁十六名,茄拔社屯丁二十名,芒仔芒社屯丁三十名,大武壟派社屯丁二十名,以上共四社,共八十六名,分給彰屬大姑婆埔地一百二十九甲一分八厘五毫六絲,每名計一甲五分二毫一絲五忽。
嘉義社屯丁二十名,哆啰咯社屯丁二十名,以上二社,共四十名,分給彰屬沙曆巴來積積埔地六十甲,每名計一甲五分。
内優社屯丁十名,分給十張犁埔地十一甲一分五厘六毫,每名計一甲一分一厘五毫六絲。
阿裡山社屯丁七名,分給本社大埔埔地八甲一分二厘八毫八絲,每名計一甲一分六厘一毫二絲五忽。
一、柴裡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彰屬内水栅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柴裡社屯丁三十八名,分給彰屬内水栅埔地五十三甲四分九厘八毫四絲,每名計一甲四分七毫八絲。
阿裡山社屯丁四十名,分給本社大埔埔地一十七甲八分二厘,又芉蓁侖埔地二十八甲八分四厘七毫二絲,共埔地四十六甲六分六厘七毫二絲,每名計一甲六分六厘六毫八絲。
水沙連社屯丁九十名,分給八娘坑埔地九十甲,每名計一甲。
打貓社屯丁一十五名,他裡霧社屯丁二十五名。
以上二社,共三十五名,分給彰屬沙曆巴來積積埔地四十九甲三厘三毫六絲,每名計一甲四分九毫四絲。
西螺社屯丁五十六名,貓兒幹社屯丁二十九名,南社屯丁十二名,以上三社,共九十七名,分給彰屬水底藔埔地一百三十一甲七分四厘五毫六絲八忽,每名計一甲三分五厘八毫二絲。
彰化縣屬: 一、東螺社大屯把總一員,分給沙曆巴來積積埔地五甲。
外委一員,分給沙曆巴來積積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内: 東螺社屯丁一百五十二名,馬芝遴社屯丁二十三名,二林社屯丁二十八名,以上三社,共二百零三名,分給沙曆巴來積積埔地二百零三甲,每名計一甲。
眉裡社屯丁五十名,分給校标林埔地五十甲六分二厘六毫二絲,每名計一甲二毫五絲二忽。
大武郡社屯丁二十八名,半線社屯丁一十三名,以上二社,共四十一名,分給萬鬥六埔地四十二甲二分六厘,每名計一甲三厘。
大突社屯丁七十六名,阿東社屯丁三十名,以上二社,共一百六名,分給水底藔埔地一百六甲,每名計一甲。
一、北投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内水栅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北投社屯丁一百二十八名,分給本社内水栅埔地一百二十八甲,每名計一甲。
南投社屯丁二十三名,分給本社虎仔坑埔地二十三甲五分二厘,每名計一甲二厘二毫五絲九忽。
貓羅社屯丁四十五名,分給本社萬鬥六埔地四十五甲,每名計一甲。
柴坑社屯丁三十三名,大肚北社屯丁三十一名,大肚南社屯丁三十一名,貓霧捒西社屯丁一十名,以上四社,共一百五名,分給水底藔埔地一百五甲,每名計一甲。
一、阿裡史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水底藔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阿裡史社屯丁一百十九名,水裡社屯丁二十六名,遷善南社屯丁三十名,遷善北社屯丁一十四名,感恩社屯丁二十七名,烏牛欄社屯丁三十二名,以上六社,共二百五十三名,分給水底藔埔地二百五十三甲,每名計一甲。
大肚社屯丁四十七名,分給本社大姑婆埔地四十七甲,每名計一甲。
淡水廳屬: 北路千總一員,分給新屬罩欄埔地一十甲。
一、麻薯舊社大屯把總一員,分給彰屬罩欄埔地五甲。
外委一員,分給彰屬罩欄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内: 麻薯舊社屯丁三十八名,岸裡社屯丁一百一十二名,翁仔社屯丁二十五名,葫蘆墩社屯丁二十五名,峙仔腳社屯丁二十名,西勢尾社屯丁二十六名,樸仔籬社屯丁一百四十四名,貓裡蘭社屯丁一十二名,以上八社,共四百名,分給彰屬罩蘭埔埔地二百九十八甲九分九厘,又雞油埔埔地九十四甲五分二厘八毫,又東勢角埔地一十三甲一分八厘四毫,共埔地四百九甲九分七厘二毫,每名計一甲一厘六毫六絲六忽。
一、日北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馬陵埔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日北社屯丁七十名,分給馬陵埔埔地一百一十八甲,每名計一甲六分八厘五毫七絲。
日南社屯丁七十四名,分給馬陵埔埔地七十五甲五分,又黃泥塘埔地四十三甲六分,每名計一甲六分九厘五毫九絲四忽。
大甲東社屯丁七十二名,分給四方林埔地六十一甲四分四厘,又黃泥塘埔地六十六甲八分,每名計一甲六分七厘。
大甲西社屯丁四十名,分給黃泥塘埔地六十六甲,每名計一甲六分七厘。
雙寮社屯丁四十四名,分給黃泥塘埔地二十九甲五分,又淮仔埔埔地四十四甲,每名計一甲六分七厘四絲五忽。
一、竹塹社大屯把總一員,分給武陵埔埔地五甲。
外委一員,分給武陵埔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内: 竹塹社屯丁九十五名,分給武陵埔埔地一百五十四甲一分,每名計一甲五分八厘。
房裡社屯丁四十四名,宛裡社屯丁一十二名,吞霄社屯丁二十五名,貓盂社屯丁八名,以上四社,共八十九名,分給武陵埔埔地一百五十甲,每名計一甲六分八厘五毫三絲九忽。
後壟社屯丁三十九名,分給芎蕉灣埔地四十五甲,每名計一甲一分五厘四毫。
新港社屯丁五十二名,分給芎蕉灣埔地二十八甲二分,又内灣埔埔地二十二甲三分六厘,又三灣埔埔地八甲八分三厘二毫,每名計一甲一分四厘二毫一絲五忽。
貓閣社屯丁三十五名,中港社屯丁三十三名,以上二社,共六十三名,分給鹽水港埔地七十甲四分二厘八毫,每名計一甲一分一厘七毫八絲。
雙寮社屯丁四十二名,霄裡社屯丁二十名,以上二社,共六十二名,分給武陵埔埔地一百四甲四分,每名計一甲六分八厘三毫八絲六忽。
一、武朥灣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三角湧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武朥灣屯丁二十二名,擺接社屯丁一十三名,裡族社屯丁一十四名,雷裡社屯丁二十四名,貓裡錫口社屯丁一十四名,搭搭收社屯丁一十六名,蜂仔社屯丁二十名,圭泵社屯丁一十五名,八裡坌社屯丁五名,圭北社屯丁一十一名,以上十社,共一百五十四名,分給山坑仔埔地七十四甲八分四厘三毫二絲,又淮仔埔埔地七十一甲五分,又尖山腳埔地三十七甲五分,共埔地一百八十三甲八分四厘三毫二絲,每名計一甲一分九厘三毫七絲八忽。
毛少翁社屯丁四名,大雞籠社屯丁一十四名,金包裡社屯丁二十六名,北投社屯丁一十八名,三貂社屯丁二十一名,少雞籠社屯丁一十名,以上六社,共九十三名,分給八連港埔地二十甲六分四毫,又七堵埔地六十五甲二分二厘四毫,又甲寮港埔地一十甲六厘,每名計一甲三厘一毫九忽。
龜侖社屯丁一十四名,南嵌社屯丁一十三名,坑仔社屯丁二十六名,以上三社,共五十三名,分給三角湧埔地五十七甲五分八厘,每名計一甲八厘六毫四絲一忽。
以上應給埔地五千零六十九甲六分三厘零九絲八忽。
存俟墾成充分項下: 一、鳳山縣屬荖藤林埔地九十甲零八厘。
又頭社山腳埔地七十四甲。
一、淡水所屬楊梅埔埔地二百四十九甲七分三厘四毫四絲。
又九芎林埔地三十五甲四分五厘二毫四絲。
又大嵙嵌埔地一百七十二甲五分。
以上共存埔地六百二十一甲七分六厘六毫八絲。
交佃首黃燕禮、姜勝智,通事尚夏、阿生等督佃開墾,成熟,按等科租,以充屯務公用,業經詳明在案。
通台分給并存俟墾共埔地五千六百九十一甲三分九厘七毫七絲八忽,理合登合。
為遵旨定議具奏事。
遵将勘辦通台屯番糧饷支給存留數目,備造清冊,呈送察核施行,須至冊者。
今開: 台灣府屬淡水廳台、鳳、嘉、彰四縣: 實征項下: 一、全年共實征屯租粟四萬一千二百六十一石四鬥六升六合四勺二抄,議請每石折征佛銀一元,共折征佛銀四萬一千二百六十一元四角六瓣六尖四厘二毫零六忽,又收九芎林口租粟折納佛銀八十元,合共折征佛銀四萬一千三百四十一元四角六瓣六尖四厘二毫,内除隘丁口糧、佃首辛勞共租粟二千一百三十石,折佛銀二千一百三十元外,尚存佛銀三萬九千二百一十一元四角六瓣六尖四厘二毫。
支給項下: 一、千總二員,每員給番銀一百元,全年共給佛銀二百元。
把總四員,每員給番銀八十元,全年共給佛銀三百二十元。
外委十二員,每員給番銀六十元,全年共給佛銀七百二十元。
屯丁四千名,每名給番銀八元,全年共給佛銀三萬二千元。
以上共支給佛銀三萬三千二百四十元。
實在存銀五千九百七十一元四角六瓣六尖四厘二毫,留為屯務公用。
淡水廳屬: 實征項下: 一、全年應納屯租谷一萬九千八百二十八石四鬥六合三勺八抄,折收佛銀一萬九千八百二十八元四角六尖三厘八毫。
又收九芎林口租谷折征佛銀八十元。
以上共收佛銀一萬九千九百八元四角六尖三厘八毫。
除分發項下: 芎蕉灣之雞籠山腳隘丁三十名,銅鑼圈隘丁二十五名,蛤仔市隘丁六十名,以上共隘丁一百一十五名,每名年給口糧谷三十石,向系莊民、業佃四六公同勻出。
今該處田面大租已經歸屯,則系屯為業主,所有應貼四分之糧,業經議請于官收田面租内抽給,全年共應勻給口糧谷一千三百八十石,折佛銀一千三百八十元。
又九芎林隘丁一十名,每名口糧谷三十石,向來亦系業、佃勻出。
今該處田園全數歸屯,所有大、小租息俱充屯饷,并無另有業、佃可以勻出,所有口糧亦經議請于屯租内官為照給,全年共應給口糧谷三百石,折銀三百元。
一、佃首劉維綱,經理芎蕉灣、中心埔、銅镮圈三處租務,年給辛勞谷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一、佃首劉碩産,經理蛤仔市租務,年給辛勞谷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一、佃首黃燕禮,經理楊梅埔租務,年給辛勞谷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一、佃首姜勝智,經理九芎林租務,年給辛勞谷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查官收租谷,現在議設五佃首經收,以專責成。
除系業戶充當,及通土毋庸議給外,其選充之佃首應照民收佃租之例,每名給辛勞谷六十石,以資辦公,理合登明。
以上隘丁口糧、佃首辛勞共谷一千九百二十石,折銀一千九百二十元外,尚存佛銀一萬七千九百八十八元四角六尖三厘八毫。
支給項下: 一、北路千總一員,年給番銀一百元。
一、麻薯、日北、竹塹、武朥灣大小四屯,把總二員,每員年給番銀八十元,共銀一百六十元。
外委四員,每員年給番銀六十元,共銀二百四十元。
屯丁一千四百名,每名年給番銀八元,共銀一萬一千二百元。
一、撥協濟台灣縣佛銀一千二百元。
一、撥協濟鳳山縣佛銀三千二百元。
以上支給連協火共佛銀一萬六千一百元外,尚實存佛銀一千八百八十八元四角六尖三厘八毫,留為屯務公用,理合登明。
台灣縣屬: 實征項下: 一、全年應納征屯租谷一千七百八十一石七合八勺三抄,折收銀一千七百八十一元七尖八厘三毫。
又收淡水廳協濟佛銀一千二百元,逐年春、秋兩季,備文赴廳清領,所需腳費按照程途,于餘租内報明支銷。
以上共收佛銀二千九百八十一元七尖八厘三毫。
支給項下: 一、新港小屯外委一員,年給番銀六十元。
屯丁三百名,每年給番銀八元,共銀二千四百元。
以上支給番銀二千四百六十元外,尚實存番銀五百二十一元七尖八厘三毫,留為屯務公用,理合登明。
鳳山縣屬: 實征項下: 一、全年應征屯租谷三千二百六十九石九鬥六升三合三勺二抄,折收佛銀三千二百六十九元九角六瓣三尖三厘二毫。
又收淡水廳協濟佛銀三千二百元,遞年春、秋二季,備文赴廳請領,所需腳費,按照程途,仍于餘租内報明支銷。
以上共收佛銀六千四百六十九元九角六瓣三尖三厘三毫。
支給項下: 一、南路千總一員,年給番銀一百元。
一、放■〈纟索〉社、搭樓社大小二屯,把總一員,年給番銀八十元。
外委二員,每員年給番銀六十元,共銀一百二十元。
屯丁七百名,每名年給番銀八元,共銀五千六百元。
以上共支給番銀五千九百元外,尚實存佛銀五百六十九元九角六瓣三厘三毫,留為屯務公用,理合登明。
嘉義縣屬: 實征項下: 一、全年應征屯租谷五千二十七石八鬥一升三勺七抄,折征銀五千二十七元八角一瓣三尖七厘。
又收彰化縣協濟佛銀五百元,至春、秋二季,備文移縣請領,所有應需腳費,準于餘租内報明支銷。
以上共收佛銀五千五百二十七元八角一瓣三尖七厘。
支給項下: 一、蕭籠、柴裡二小屯外委二員,每員年給番銀六十元,共銀一百二十元。
屯丁六百名,每名年給番銀八元,共銀四千八百元。
以上共支給佛銀四千九百二十元外,尚實存佛銀六百七元八角一瓣三尖七厘,留為屯務公用,理合登明。
彰化縣屬: 實征項下: 一、全年應征屯租谷一萬一千三百五十四石二鬥七升五合一勺八抄,折收佛銀一萬一千三百五十四元二角七瓣五尖一厘八毫。
除分發項下: 一、佃首何統妹,經理東勢角租務,年給辛勞谷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一、佃首張标松,經理沙曆巴來積積、校标林、車籠埔等處租務,年給辛勞谷六十石,折佛銀六十元。
一、佃首林廷瑄,經理大姑婆租務,年給辛勞谷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以上共分給辛勞谷二百一十石,折銀二百一十元外,尚實存佛銀一萬一千一百四十四元二角七瓣五尖一厘八毫。
支給項下: 一、東螺、北投、阿裡史大小三屯,外委三員,每員年給番銀六十元,共銀一百八十元。
屯丁一千名,每名年給番銀八元,共銀八千元。
一、撥協濟嘉義縣佛銀五百元。
以上共支給佛銀八千七百六十元外,尚實存佛銀二千三百八十四元二角七瓣五尖一厘八毫,留為屯務公用,理合登明。
共所應征收支給各款項下,各廳、縣俱有繪圖造冊存案,須至冊者。
第一五八谕示 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饷鹽課方,為出示曉谕事。
照得台灣熟番九十三社,乾隆五十三年協辦大學士将軍總督公福,會同前撫院徐,奏請挑募番丁四千名,于南北兩路分設大、小十二屯,共給荒埔五千零六十九甲零,令各番自行開墾,免其納賦,禁止人民典賣,尚剩六百二十二甲零招墾成熟,按則科租,以充屯務公用。
其民經墾熟番地,複行丈出民人侵耕番地三千七百三十五甲零,按則升租,官為征收,除應撥給近山隘丁口糧、佃首辛勞外,每季支給屯弁、屯丁番銀三萬三千二百四十元,尚存五千九百七十一元,令各廳縣收貯,以備興修水利、紅白賞恤一切屯務公用。
茲本部堂周曆台灣南北兩路,訪知官給各屯未墾之地多被奸民、通事等串通欺詐,誘令典賣,越界霸占,屯務廢弛。
其應征屯租,續經地方官民令屯弁自向民戶征收,散給屯丁,不複官為經理,以緻刁民抗缺積累甚多;即有交納,又為屯弁通事侵蝕。
屯丁所給無幾,日形苦累。
本部堂轸恤番情,亟思整理,是以饬委鹿港廳薛丞查勘北路各屯,署鳳山縣顧令查勘南路各屯。
原給埔地及應交屯饷田園,如有民人私行典賣霸占者,悉令自首,姑免治罪;民缺應征屯饷,亦令據實清查。
是本部堂之奏明清理者,專指原給屯番之埔地五千六十九甲零、撥充屯務公用之六百二十二甲零、并應征屯饷之田園三千七百三十五甲而言,且祗系查明原數,不得加租。
至此外民耕、番耕各地,悉仍其舊,并不通行查勘。
如有侵占番業者,指控到官,應聽地方官随案查辦,與此次委查之後無涉。
誠恐不肖吏胥遇事生風,借端哄騙,妄稱查丈通台地畝,或科派使費,或勒索飯食,均未可定。
除嚴密查拏究問外,合行明白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台屬民番人等知悉:爾等民人凡系原給屯番埔地及應征屯饷田園,如有典賣侵占者,即速赴委員處首控免罪;拖欠屯饷,即速赴地方官完納;如有胥役妄言兩頂莊地之外,尚需勘丈訛索,即赴道府衙門呈控,禀請本部堂提究,各宜凜遵,特示。
嘉慶十五年四月初十日給。
第一五九丈單 特授福建台灣府彰化縣正堂、加六級、紀錄十次吳,為遵旨覆勘事。
照得通台屯業,經奉總督部堂方奏準,清厘原溢有無水沖浮複、續墾田園甲數,以盈補绌,而垂永遠。
當經前分憲薜丈明造冊詳咨,續據莊佃呈請減則,又經奉委覆勘詳準,各減一等在案。
茲據東勢角屯佃佥請勻納前來,除具詳出示給冊外,合行給單,散付該佃執照。
為此,單給粵能莊佃羅接元、羅阿生執憑,務須遵照後開田園甲數,照甲勻納,收成之期,由地方官征收,不得短少。
如有強暴混争田業,許即執單赴縣首禀,以憑拏究。
該佃抗欠租谷,定将現耕田園起出歸官,從嚴究治不貸,須至丈單者。
計開: 捒堡東勢角粵能莊戶羅接元、羅阿生丈原溢、續溢屯田三甲八分九厘二毫一絲七忽六微,年應納屯租谷三十一石一鬥三升七合四勺。
右照給佃戶羅接元準此。
嘉慶二十七年七月日給。
第一六○丈單 特調福建台灣府彰化縣正堂、加五級、紀錄三次胡,為征租事。
據東勢角屯佃謝佩倫、劉悅龍呈稱:倫等與徐元傑等俱承墾東勢角埔地,乾隆五十四年,前理番分憲黃丈詳歸屯,倫等田每甲征租一十八石,傑等園每甲征租六石。
但倫等田租重,賠累難堪。
五十五年九月,倫等赴宋前主呈;十月,又赴鎮憲奎呈;五十六年六月,并五十七年五月,倫等疊赴宋前主呈,退,蒙批,但抄粘呈電。
嗣蒙詳撥東螺屯弁阿眉、朝生自收。
倫等随邀同阿眉、朝生并徐元傑等妥議,照原招墾田甲數勻補,面踏各佃園既成水田,傑等田每甲願供租八石,勻補倫等一十八石之額,登立租冊,屯弁阿眉等曆收無異。
茲蒙示谕該處屯租仍歸官收,票單内倫等仍照案冊每甲田征租一十八石,傑等田六石,似此苦者苦,樂者樂,倫等仍賠累難堪,合抄勻補租冊,繳乞電準照勻補給冊征租,示谕各佃交收,并給易知丈單等情。
計粘勻補租冊一本。
據此,除核案加批外,合行按佃給發丈單,征納屯租。
為此,單給屯佃羅阿生即便執
再批明:現收過銀一千二百元,同前通事田昆山、魏肇基前借,共銀四千元完足,再照。
又批明:現在已立總借約,其前通事田昆山、魏肇基借約二紙已取回燒毀,再照。
嘉慶九年十二月日。
中人蘇占鳌官、詹蘊官 代筆人紀文巧 知見阿成 耆番阿懷 通事□□ 立總借約貓羅社哆羅萬 土目□□ 隘首□□ 甲頭□□ 隊首□□ 第一二九轉胎借銀字 立轉胎借銀字房理社番大妹、細妹兄弟,有承祖父遺下私租五裡牌後山寮姚錦隆配納私租粟五鬥正。
大妹、細妹今因應用,托中就向得姚錦隆轉借手内銀五大元正,每年利粟五鬥,情願私租粟抵利息。
即日同中三面言定,不敢異言滋事。
其母銀不拘年限,銀還字亦還,私租粟配納,兩不得刁難。
此系二比甘願,乃仁義交關,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轉胎借銀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同中收過字内佛銀五大元正。
嘉慶二十四年十月日。
在場人貓■〈口六〉年 為中人潘便生 代筆人林國梁 同立轉胎借銀字房理社番人大妹、細妹 第一三○典大租契字 同立典大租契字人南大肚社番十名内兄弟天色、烏義九,有承祖父遺下樹仔腳田一甲六分,全年該納大租谷滿鬥十二石八鬥正。
今因乏銀别創,色等兄弟相議,願将此大租谷十二石八鬥,托中引就向原佃人林慶觀出首承典,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典價銀四十大元正。
其銀租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大租谷早、晚兩季十二石八鬥,付原佃人自收,以為利息。
其典限十年為止:道光二年八月起,至十二年止。
限滿之日,聽色、九兄弟備足契内銀取回原典;如至限無銀清還,其大租谷永付原佃人再收為利息,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大租承祖父之遺業,與伯叔兄弟侄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為礙以及上手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色、九兄弟等出首抵擋,不幹典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立典大租契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見收過典大租契字内佛銀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再批明:道光九年初九日,天色胞叔親病故乏銀,喪費無資,色再懇向銀主加添典佛銀九大元正完足,再批照,行。
道光二年八月□日。
代筆并為中人眉進 知見人胞叔愛箸宗 同立典大租契人天色、烏義九 第一三一之一劄饬 欽加鹽運使銜、在任候補道、福建台灣台南府正堂吳,為轉饬事。
本年八月十七日,蒙台藩憲沈劄開,本年八月初七日,奉宮保爵撫憲劉批,據署台灣府程守禀:遵劄查議番埔開墾田園,聽贖不如杜賣一案緣由,奉批:所議甚是,仰布政司會同清賦局迅即核饬出示曉谕,漢番一體遵照,繳,等因。
并據該府禀同前情,各到司。
奉據此,除禀批示并分别移行外,合并行知。
為此,劄仰該府即便轉饬,一體遵照,查明辦理,具複察奪,毋違,此劄。
計粘單一紙,等因。
蒙此,除分行外,合就轉饬。
為此,劄仰該縣立即遵照查明,辦理具複,毋違,此劄。
計粘抄禀一紙。
光緒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劄。
第一三一之二禀呈 鹽運使銜、候補道本任台南府、調置台灣府知府程起鹗,謹禀大人閣下。
敬禀者:竊奉爵撫憲劄開,據彰屬現隸新設台灣縣所屬麻薯舊社屯九屯千總潘踏此厘等具禀:番租請免納賦,如難蠲免,務懇示谕漢佃,凡番田典借有力取贖者,聽其備贖;願找買者,可向杜買等情,到本爵部院。
據此,除批:全台番業已一律升科,存留四成貼小租戶完糧,各屬示均照辦,非獨該九屯為然。
今該千總等辄請免征錢糧,實屬任意胡說,候行台灣府查明何人把持抗違,定行從嚴懲辦。
并将尚有所請之聽贖、杜賣與贖業錢糧,歸漢完納各節,是否可行?并查議覆奪,饬遵辦理,毋再妄渎,緻幹重咎,切切,此繳。
印發外,劄府即便查明,核議覆奪等因。
計粘抄禀。
奉此,卑府遵查全台番租已詳蒙恩準酌留六成,歸番收取,以資養贍;将四成貼給漢人完糧,自未便再任抗違。
現在該九屯辄請免糧,究系何人把持?容密查訪拏,饬行禀請懲辦。
惟定章伊始,漢人遵照按六成納給者固多;而藉詞業已承糧,抗欠圖賴者亦恐不免,應再饬令各縣随時為之追辦,以示持平。
至曩昔劃給一十二屯埔地五千六百九十餘甲,續複撥民溢墾三千七百三十餘甲,統計不滿萬甲,迄今百有餘年,開辟日廣,納番租之地增多奚止十倍。
在當日屯番歸化未久,不善躬耕,将地轉給漢佃出資代墾,永遠酌取番租者有之;因奏案給地,不準典賣立字質錢,酌留番租以避典賣之名者有之;漢民在就近番界開墾,向屯辦酌納番租,藉避供賦者有之。
就田園之腴瘠,論價值之低昂,今昔固不相同,而代墾承受之漢民輾轉售賣,亦不知幾更其主,如果準其取贖,糾葛殊多,難以分析,所請聽贖歸番完糧一節,應請毋庸置議。
第思台地之番租由來已久,從來未聞有控官追欠之案。
緣租輕供重;漢民心願納之。
此次清丈以後,雖議減四成貼歸完糧,番租較民間大租為輕,漢業戶尚須賠貼,該屯番虞及日後租多侵欠,以聽贖、杜賣二層為請,此中亦有苦情。
既不準其取贖,再不準其杜賣,而人心不古,漢業戶之黠者,知其于收租之外,餘皆幹犯禁令,更可抗欠。
雖雲準其禀追陳訟,不無破費,何能處處經營。
現在編藉為氓,與民無異,凡民間之大租有願歸并賣給小租戶者,各聽其便,所有各屯番租自應明定章程,準予變通杜賣。
查漢業戶年納番租,皆取番戶圖印收執,備載有谷數,如官之印串相似。
除情願收租納租者仍循其舊外,如有願為找絕杜賣者,從前田甲寬溢,現時田價增昂,若論田甲田價議找,轉啟争端,且遠年典借字據遞相流傳,有無難找,真僞莫辨,不問田段原價,總以現完番租數目為準。
譬如此戶年納番租五石,除照章控減二石貼糧外,尚剩租額三石,準其按各處民田計石買租市價,公平買賣,歸漢業戶杜絕所有田甲原價,均不準屯番再事翻騰。
在漢業戶,此次找絕歸并,永除年納番租,在屯番得資賈業自耕,可免漢民侵欠。
照此逐漸推行,數十年後,台地番租名目亦不禁自絕矣!合将遵劄核議緣由,是否有當?理合禀請大人察核,批示祗遵,實為公便。
肅此寸禀,恭請崇安。
除禀爵撫憲暨清賦總局本道憲外,卑府起鹗謹禀。
第一三二谕示 欽加同知、奏留福建、台灣補用直隸州、即補分府、代理台灣縣正堂黃,為出示曉谕事。
本年九月初一日,奉本府憲程劄開,奉台藩沈劄開,本年八月初七日,奉宮保爵撫憲劉批,據本年府禀:遵劄查議番埔開墾田園,聽贖不如杜賣一案緣由,奉批:所議甚是,仰布政司會同清賦局迅即核饬,出示曉谕,番漢一體遵照,繳,等因。
并奉清賦局憲行,同前因。
奉此,除移知外,合就抄禀行知。
為此,仰該縣即便遵照辦理,毋違,凜之,此劄,等因。
計發禀稿一紙到縣,合行示知。
為此,示仰阖邑番漢人等知悉:爾等承墾番埔,應納六成番租,如各屯番願歸并小租戶者,準其按租找價杜絕,可永免年納番租,其各凜遵,無違,特示。
光緒十五年已醜九月十一日。
第一三三谕示 特授台灣北路理番分府、加三級、紀錄五次李,為一例兩示等事。
本年十二月初四日,蒙本道憲奇批,據本分府具詳:大甲、德化等社通事自征等,呈控劉攀麟等短納佃租一案,緣該社荒埔,先經漢通事林秀俊贌給漢人承墾,彼時地多人少,佃批内原載成田之日,每甲納租六石。
到乾隆三十二年,蒙列憲議詳,奉兩院憲批定,嗣後統照台例水田每甲納大租八石,園納大租四石,佃人不得藉稱埤圳工本,短納拖欠等因,出示曉谕在案。
随經該通土等将短納各佃赴淡分府及前分府張任内呈控,斷令每甲田照例納租八石;如有沙壓之田酌減完納,已據各佃情願遵納,出具遵依在卷。
續據劉攀麟同佃民盧瑞琳等赴前憲蔣翻控,蒙谕饬照舊納租六石,又經遵檄出曉示谕。
各佃民等随概欲短納,該番衆以口糧無出,因而商同通土業戶金雙寮社記代作呈詞,赴憲轅具控,蒙批:堂訊遞呈均系白番,明有社棍唆訟,饬令嚴查究逐,同控詞情節并案詳報等因。
當即吊齊該通土業戶人等查訊,據供唯有通事自征年老不能行走,令伊婿代理,其餘查系親身赴郡遞呈,當堂嚴查供認确實,并無捏飾。
查番業每甲水田完納大租八石,原蒙列憲議詳,奉兩院憲批定,續蒙前憲蔣檄饬移納。
該番等因口糧無出,情切赴控,尚屬可原,應從寬免其究處,其代作詞狀之社記許才已經别案責逐,毋庸置議。
該番業應否遵照憲行每甲完納八石,抑或照前憲蔣檄饬完納六石之處,理合遵批錄叙案由,詳報察核示遵等由。
蒙批:仰即查照本道議覆該廳條禀,詳奉院司批定之案,惟八石、六石兩款,候詳察核饬遵,餘已悉,此繳,等因。
蒙此,複經本分府确核具詳。
查台郡通例,每甲水田納大租八石,園納大租四石。
乾隆三十二年清厘番業案内,經淡分府段以佃人内有出工本,每年即有修費,為數亦屬無多,未便遽議減租,緻啟奸民效尤,所有一切歸番田園,悉照前議按額納租,不準量減,以昭劃一等因,行令出示曉谕在案。
茲大甲社番佃劉攀麟等複以照舊納租六石,及須歲修埤圳酌減租額等情具禀,續蒙列憲駁饬,以台郡田園地廣租輕,藉開圳工本為詞,欲圖短納,詳蒙道憲批饬查照前議及原詳,确切核明另詳等因。
遵查道憲原議内雖無指出佃人費用工本,亦無準減納租粟之明文,但現有無論原佃、頂佃有無工本,悉令向番認佃,照漢人一例收租等語。
查本分府原詳内所稱工本,即開築埤圳之工本,憲詳既無減租,該番佃等自不得藉詞短減,緻淆原定章程,複啟業佃混争之漸。
所有該社番田仍照憲行按額納租,不準量減,以昭劃一,合亟确切核明照詳等由。
蒙批,着劉攀麟等照前議納租,毋許短減等因。
蒙此,合行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大甲、德化等社番佃人等知悉:爾等所有所墾耕該番業,務須遵照列憲前議詳奉兩院憲批定章程,嗣後統照台例水田每甲納大租八石,園納大租四石,佃人不得藉稱工本,短減拖欠;倘敢故違,準該通土業戶指名禀請,定即饬差拘究嚴懲,決不寬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乾隆三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給。
第一三四佃批 同立佃批後壟、新港二社土官烏牌媽媽、暨衆番等,有草地一所,土名咖叭蛤、仔得觔,今有漢人張盛前來認佃,給出犁分四張,每張犁配饷地五甲,聽其自備牛犁種子,前去墾耕,永遠為佃。
每甲水田首年納租谷二石;次年納租谷四石;三年納租谷六石,永為定例,無論豐歉,不得增多減少。
所納租谷俱系莊中滿鬥。
其溪中水頭修築水道,引入埤圳,乃土官、衆番之事。
至于開埤築圳,工力浩大,水道行遠,必藉匠人開築,約付佃人自出資本,募匠開築,灌溉成田,故于三年後,每甲定例納租谷六石;兩酌減台例二石者,以償佃人開築埤圳之工本故也。
倘佃人有礙憲禁及窩匪滋擾等情,随即呈官究逐,其田底仍聽本佃轉佃,務必誠實之人頂耕,合批付執為照。
乾隆十二年八月日。
知見人後壟等社通事锺啟宗 白番右武乃君、右武乃、貓老尉、 右武乃子、丁仔勿臘、棹格、 貓■〈口六〉達蓋未、南茅、丁仔尉其劉、 答禮、加遠、搭藥加嗹、媽媽、 貓老尉、武葛打那、末仔未、南茅、 加■〈口六〉夏、末仔末夏勝務、陳文、 合番蓋末、大人老尉、雜班、 武葛獅鼻、加■〈口六〉喊 業主土官烏牌 第一三五永耕字 同立永耕字遷善南北社通事、業戶、土目、番差、甲首、暨衆白番,有承祖父遺下應管山侖,在竹林莊後,土名大侖,東至橫車路為界,西至本侖山腳為界,南至犁壁侖坑中為界,北至中侖為界,四至界址明白。
今因乏銀費用,兄弟姊妹相議,願将此山侖出賣,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姊妹不欲承買,外托中引就向與下厝莊某号、竹林莊某同出首承買,時同中議定面值侖價佛銀一百一十大員正。
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侖随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招佃,栽種樹木相思雜子,日後子孫不敢言及貼贖找洗,亦不敢異言生端。
曆年面約配納相思柴二十擔,交納給單。
保此山侖系是遷善南北社物業,與别社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我社頭人一首出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仁義交關,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永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永耕字佛面銀一百一十大元,庫秤十七兩正完足,再照。
光緒十年十月日。
在場□□ 知見□□ 為中□□ 代筆人何謀 同立永耕字遷善南北社 第一三六谕示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裡分府、署新竹縣正堂方,為出示曉谕事。
照得新竹番社通土各名目,年收番租,現奉爵撫憲劉批示:将各項名目,分别剔除,新設竹塹屯董事解大賓、日北屯董事潘德順承充辦理,并将竹屬各社屯租谷數,清冊造送察核。
按定新章,番租應作十成,抽出四成貼小租戶完繳錢糧,其餘六成歸社番頭目照收造冊,報請核銷。
茲經董事解大賓、潘德順,外委邵長發,潘德秀等,佥舉竹塹社衛壁奎、中港社新中興、新港社新永清、後壟社壟上梅、貓閣社潘和泉、吞霄社莫世昌、貓盂社盂蘭馨、宛裡社潘宛然、房裡社潘梅魁、雙寮西勢社潘興隆、又大甲西德化社潘林山、大甲東社東正成、日南社劉清吉、日北社潘益順、雙寮東勢社潘李秀等十五名,承充頭目,取具認保前來,除禀批示并給谕戳承辦外,合行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新邑各社暨各佃戶、民番人等知悉:爾等須知議改新章,期在裁汰間缺,删除冗費,各社惟用頭目一名策應公事,管理番租,以專責成。
自示之後,應聽新頭目赍執戳單,承收六成租谷,造冊送校,内有餘谷,分為七年勻還。
從前包辦漢人,原本所有四成租谷,存交小租戶完納錢糧,各佃戶務須遵照交納,不準私相授受,朦混收給;倘敢故違,一經察出,或被告發,佃即嚴拏追賠,番則重責不貸。
至該新頭目仍照冊開舊額承收,不得濫征溢丈之糧,亦不得玩誤侵漁,緻幹查究,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給。
第一三七谕示 署台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陳,為剀切曉谕交納,并嚴禁典賣短折事。
案蒙臬道憲劉劄,奉總督堂程奏明清厘南、北兩路屯弁丁養贍埔地,歸番自耕,劄委勘辦。
誠以屯丁與綠營兵糧無異,其贍租亦與綠營兵糧無異,絲粒關重,不容稍有侵欺也。
乃台灣自乾隆五十三年設屯丈給以後,嘉慶十五年又經前鹿港廳薜逐處勘丈,立定四至界址,乃日久或被漢棍霸占,或經弁丁典贌,或被奸佃抗租,幾視屯糧為無關緊要,任意霸占,實屬愍不畏法。
查例載:用強将屯田典賣與人,至五十畝以上不納子粒者,照數追納,完日,發近邊充軍;其屯田人等将屯田典賣與人,至五十畝以上,典主、買主各不納子粒者,俱發近邊充軍;若數不滿五十畝,及尚納子粒不缺者,照侵占官田律治罪;典賣與人者,照盜賣官田律治罪。
又前臬道憲張詳定:乾隆二年既定例後,私行典贌番業及債剝折抵者,田斷歸番,本人逐水。
立法何等森嚴!茲本分府奉□□□□□,應照例清辦,逐一将田園追還屯番。
緣其間典贌與人者,該番究有得受價銀,兼有屯地離社較遠不能自耕,不得不招佃代耕收租,是以準情酌理,另立章程,并自備夫價飯食,親臨查勘,不許書役人等稍有擾累,并分别等則定租,使番、漢兩得其平。
各取佃人認納甘結,同總理等連環保結,彙造細冊,通詳各憲,并牒府移行在案。
第恐漢奸、番愚不曉王法,不知屯田關重,清厘之後,仍複典賣抗租短納,合行剀切谕納示禁。
為此,示仰淡屬内灣莊屯佃戶、暨竹塹屯管下新港社屯弁目并丁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凡有承耕該屯養贖田園,務宜依納完租,不得私行短折;更須該管屯弁督帶屯丁本身,向收交納,不得與屯弁目串通混冒,私收完單;屯丁永為業主,漢佃永為佃戶,再不準私相典贌。
自示之後,如有前項情弊,一經訪出,或被指控,定即起耕換佃,并按律究追拟辦;如有劣衿勢豪,敢于恃強典買侵占,定行詳革,照知法犯法例加等治罪,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七年十月日給。
第一三八墾字 立出墾字蕭壟、麻豆、蕭裡三社屯弁段屯目朱瑞英、朱聰明、江天生等,有承道憲配享口糧恒産,在永平坑内鄉親寮莊過溪牛椆仔旱園一段,東至山為界,西至廖娘居園為界,南至李玉華園為界,北至廖卻園為界,逐年配納大租九鬥正。
又食蛇坑埔園一段,東至廖娘居園界,西至蔡瑞園界,南至墩界,北至溪界,逐年配納大租九鬥正。
又八杞仙路旱田、旱園一段,東至廖連田界,西至廖主田界,南至廖卸園界,北至崁界,逐年配納大租五鬥正。
合共配納大租谷二石三鬥正。
今因離居遠涉,難以自耕,将此旱田、旱園出墾,招佃人鄉親寮莊廖周齊觀出首承墾,時備出墾底佛銀二大員正。
其銀交收足訖,其旱田、旱園逐段踏明界址,交付佃人收墾耕作,永為掌管。
此系業佃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出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實收過墾字内銀二大員正完足,再照。
道光十七年月日。
同公廖仕卻 代書人林仁 第一三九谕示 署理台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補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陳,為曉示歸管谕納事。
照得永平坑、小地名八杞仙等處充公餘埔一百五十四甲一分七厘一毛八絲四忽,歸官存,俟招墾成業,丈明征租,以充屯務公用等因,于嘉慶十六年間,奉前督憲方奏明清厘屯務,業經薛前任奉委親臨勘丈,造冊通詳咨部在案。
例應由官招墾成業,丈明按甲科租;豈容奸棍潘奈政,串同經理張居叨,藉向水沙連沙通事給墾山場,冒混招墾,收租分肥,大屬玩法。
除将盜收官租緣由通詳各憲,并行縣查明彙造外,茲奉前制憲程奏明,清厘各弁丁配給養贍埔地,劄委勘辦,缺額甚多,當經詳明充公餘埔丈明撥補在案。
後經本分府親臨勘丈,得永平坑、小地名八杞仙、宰鹿坑、吼貓、獅仔頭、馬鞍侖、番仔吧、泰興寮即後寮仔坑、挑米坑等處佃戶張天球等承耕田園計一百五十四甲一分七厘一毛八絲四忽,即詳具該佃等認納旱田每甲科租四石,旱園每甲科租二石,甘結繳案前來,當即分别佃名粘單,撥補蕭壟屯管下灣裡社缺額埔園三十二甲一分零一毛八絲二忽,大武壟頭、芒仔芒、茄愛、大武壟派等四社缺額屯埔田園一十二甲二毛;撥補柴裡屯下他裡霧社缺額屯埔田園二十四甲,西螺屯缺額屯埔□甲□分□厘□毛□絲□忽,大湳社缺額屯埔田園一十五甲六分,貓兒幹社缺額屯埔田園五甲八分;又撥補北投屯管下挖仔缺額屯埔田園□甲□分□厘□毛□絲□忽;撥補阿裡史屯管下大肚中社缺額屯埔田園□甲□分四厘二毛六絲二忽,各歸各管,自行征租,以資養贍,饬取各屯弁目養贍,合行出示歸管認納。
為此,示仰永平坑,小地名八杞仙、獅仔頭、宰鹿坑、吼貓、馬鞍侖、番仔吧、泰興寮即後寮仔坑、挑米坑等處承耕屯佃戶張天球等,暨蕭壟屯、柴裡屯、北投屯、阿裡史屯等弁丁、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各屯社弁丁遵照粘單内佃戶田園,各歸各管,自行向佃按甲收租,以資養贍。
至該佃戶張天球等凡有承耕田園,務須遵照單開,認向撥補弁丁交納,不準升合短欠;如有短欠,許該屯弁目指名具禀,立即拘追,起耕換佃,決不姑寬;該屯弁、目丁亦宜秉公分别田園,按甲收租;倘敢預期短折,私相典贌,一經查出,或被告發,定将該弁丁究革,追贓充公,并将私相典贌短折之漢奸照例重究,業追歸番,一面逐水,嚴辦不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十七年八月三十日給。
第一四○谕示 欽加運同銜、署鹿港理番海防總埔分府洪,為特示嚴禁事。
本年五月初八日,據麻薯屯外委潘維和禀稱:緣各社番黎自入版圖,荷沐皇恩憲德格外優渥,賜給土地開墾,使社番自耕自食,以為家口度活之計,豁免配納供課,永遠不許杜賣。
嘉慶十五年,蒙薛前憲親臨勘丈,清厘番業,嚴禁番漢不許交涉。
嗣因番黎不谙耕作,将業出贌,按季收租;或暫行胎典,立有約限字據,蓋具通土官戳,全年亦須帶納番租;此乃有典有贌,斷無杜絕盡契,例冊載明,向來番業未曾有投稅之理。
無如爾來漢佃奸狡日熾,或踞地圖占,匿甲短納,甚至串謀縣中辦理稅契丁差,明知番業向無投稅,故意違例逆勒,直欲使番業盡根杜絕,将來衆番口糧奚賴,斯時老幼終置之何地,勢必流離四散,何處栖止!不從其欲,非遭鎖拏,定受吵擾之苦。
非蒙移縣掣銷差票,出示禁止豁免,衆番無處聊生,慘無甯日,合亟瀝情,禀乞恩準所請,以救番命沾叩等情。
據此,除移縣查銷外,合行出示嚴禁。
為此,示仰該處總董、頭人、漢佃各戶人等知悉:爾等當知番業凡有積剝俥估者,業斷歸番,本人逐水,曆經示禁有案。
自示之後,毋許踞地圖占,匿甲短納,亦不許串謀投稅;如敢故違,及藉稱稅契,勒賣勒稅擾索不休,許即據實指禀,以憑分别移提拏辦,決不寬貸,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同治六年七月十九日給,發貼岸裡社曉谕。
第一四一之一墾字 立出墾字人業主葉,于本草地内有向北山■〈人上番下〉一湖,坐落土名在中侖仔山,東至吳家侖上水流落為界,西至對面侖背水流落為界,南至本湖頭侖上水流落為界,北至楊家界,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佃人郭長官前來墾求認佃耕種,冬成之日,逐年帶納本館大租粟二鬥滿正,不論豐歉,風煽幹淨,擡到館前倉口交納,不得少欠升台;如是少欠,任從業主從此業起耕換佃,不敢異言生端。
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出墾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日。
管事人 李清香 代書人 黃思賢 給列章字八十号 業主印 第一四一之二杜賣盡根契字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哆啰嘓東頂堡崎仔頭莊郭長等,有自置山■〈人上番下〉一所,坐落土名後厝坑中侖仔山,東至吳家侖上水流落界,西至對面侖背水流落界,南至本湖頭侖上水流落界,北至楊家界,四至明白為界。
并帶竹木、果子、雜物在内,逐年配納業主大租粟二鬥滿正。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此業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前大埔莊陳正吉出首承買,三面議定下時值價銀四大員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業随即踏明界址,交付與銀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種,收成納租,永為己業。
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業系是長自置之物業,與别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為礙以及上手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長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并帶墾字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銀四大員正完足,再照。
光緒三十一年三月日。
為中并代筆人李克昌 知見人黃氏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郭長 第一四二杜賣盡根起耕典契字 立杜賣盡根起耕典契字人張有生,有承祖父玉瑛,于乾隆三十二年夏,向擺接仔土目鬥六甲給墾水田一所,址在擺接堡大安寮莊,土名大坵園,東至生等出賣私圳為界;西至軟陂陟門為界,南至大圳為界,北至張大三等園埋石為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
年配納屯租銀二十五元一角二點,又番租粟一十三石零,經生曆管收租納課無異。
茲因乏銀别創,願将該業出賣,或典與人,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林本源出首承買或典,三面議定,照依時值杜賣盡根田業典價銀七百四十六大員正。
即日同中交生親收足訖,其田随即踏明界址,盡付林本源前去起耕掌管,任從起佃招耕,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不得阻擋。
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子孫永不敢言找言贖,滋生事端,贌佃收租,不敢異言。
保此田業系生承祖父明買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幹,亦無别張重挂他人以及上手來曆不明,并無拖欠大租、屯租未清各等情;如有等情,生自應抵擋,不幹買主銀主之事。
典限十年為滿,聽生于中秋先送定銀為憑,其餘候至冬前一齊湊清,贖回字據,不得刁難;若無贖回,依舊付銀主掌管,不敢異言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杜賣盡根田起典契字一紙,并繳佃批一紙,合約一,共三紙,付執為照。
一、即日同中親收過賣契起耕典字内銀七百四十六大員正,再照。
一、批明:于山場内尚有舊做墳墓數穴,以後遷移之日,願将墳地應歸買主掌管,不敢異言,批明,照。
限滿之後,照例投稅;贖契之日,如數理還,合應批明,照。
鹹豐九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某 為中人某 知見人某 在場人某 立杜賣盡根田契起耕典契字人張有生 第一四三杜賣盡根契字 立杜賣盡根契人高桂蘭,有承父遺下田業,先年與胞兄立約阄分,蘭份下應得旱田一段,坐貫在霧裡薛内湖莊,土名港墘,東至萬福田及土堆為界,西至浮圳外胞兄屋、田及張俊田各為界,南至林家田及大路為界,北至自己陂為界。
并配帶過陂田一段,東至高派春田為界,西至胞兄派屋田為界,南至坡為界,北至高派春田為界。
二所四至界址,俱各明白為界。
年配納官租粟一石零五升正。
并帶公陂一口,連陂底四份得一;及圳路一條,陂水車運通流灌溉充足;又帶牛路通行。
今因乏銀别創,願将此二所田業欲行出賣,先盡問至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送就與族兄高派傍粒兄弟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言議依值時價杜賣起盡佛面銀三百五十三大元正。
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二所田業及陂塘等項,随同中踏明四至界址,内不留寸土,一盡悉付與買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種,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不敢異言阻擋,生端滋事。
價足業盡,一賣永休,日後蘭及子孫不敢言及貼贖情弊。
保此二所田業系阄分蘭份下應得之業,與至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及上手交加來曆不明等情為礙;如有此情,蘭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契一紙,并繳阄分約字一紙,合共二紙,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銀三百五十三大元完足,再照。
一、批明:其上手承買契券以及承父阄分約字,系是公共契約,不得分拆帶繳;買主日後有要用,聽付取出觀覽,不得刁難,聲明,批照。
一、批明:蘭自己阄分約字内有載帶别業,茲已繳帶在買主身上,日後蘭若要用,言約聽其取出公覽,不得刁難,聲明,照。
一、批明:内添注「田」字、「分」字共二字,照。
同治三年甲子十一月日。
代筆人族兄派協 為中人族侄孫烶河 知見人母親周氏、又胞兄派屋 立杜賣盡根契人高桂蘭 第一四四杜賣盡根水田埔園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水田埔園契人王合、王姣等,有自己兄弟阄分應得阄約内遺下田園四段,坐落海山堡生息莊,土名頂隆息埔,年帶納隆恩館課租粟八鬥正,水份配食大溪圳水二分五厘,通流灌溉到田充足。
其田園四至界址:頂段水田,東至陳天浩田為界,西至陳天浩園為界,南至王屘、王章志田為界,北至大圳為界。
其頂段埔園,東至陳天浩園為界,西至王章志園為界,南至王章志田為界,北至大圳為界。
其中段水田,東至劉家田為界,西至陳天浩田為界,南至厝後圳溝為界,北至大圳為界。
其下段水田,東至陳天浩田為界,西至劉家田為界,南至劉家田為界,北至劉家田為界。
四至界址,面踏分明。
今因乏銀别創,願将此四段田園出賣于人,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與陳天浩官同胞弟出首承買,時同中三面議定,依時估值盡根價銀三百四十大元正。
即日,其銀、契同中兩相交收足訖,随即踏明界址,樹木、雜物等項付買主天浩官前去起耕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
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四至内寸土無留,日後合、姣及子孫并不敢言及找洗貼贖,觊觎生端滋事。
保此業系合、姣阄分遺下應得之業,與别房親疏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來曆交加不明情弊;如有不明等情,合、姣同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明買明賣,并非抑勒,此系二比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同立杜賣盡根水田埔園契字一紙,并繳阄分一紙,又繳老約字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合、姣同中親收過契内盡根田園價銀三百四十大元正完足,照。
一、批明:下段田墘抽起祖墳一穴,照原界收理照顧下,得遷起其風水地,送歸陳天浩官掌管;天浩應備出佛銀十大元正,付合、姣親堂支取,不得異言生端滋事。
此系同中品明,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是先批照。
批明:塗雲「矣」字一字,換「異」字一字,批照。
光緒十二月十一月日。
代筆人王瑞德 知見人堂兄江汗 堂兄章志 為中人王溪中、陳世江 在場人母親柯氏 胞兄媽洲 同立杜賣盡根水田埔園契人王合、王姣 第一四五杜賣盡根田契字 親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大湖莊劉耀輝,有承祖父遺下水田一宗,坐落土名在大湖莊尾淨,經丈六分,年帶納早知抄封館大租粟八石正,立帶埤水灌溉。
其田東至抄封田,西至蘇家田,南至溝,北至圳,四至界址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别用,願将此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與早知莊宗兄劉天賜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賣價六八重銀二百一十大員正。
其銀、契即日同中收足訖,其田随即踏界,交付銀主前去起耕招佃,收租納課,永遠掌管,以為己業。
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子孫不得再言找言贖之事。
保此田系輝承祖父遺下物業,與别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帛以及上手來曆交加不明等情;輝自當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一紙,并帶許招祥同許獻南贖回田契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六八重銀二百一十員正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七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劉合源 在場知見人劉茂發 親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劉耀輝 第一四七杜賣盡根田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林早、林火、林察、林幹兄弟等,有承先兄福全明買過林祥水田一段,經丈一甲零四絲正,址在劉厝莊打鐵莊仔,東、西俱至溪界,南至林昌田,北至墓埔,四址明白。
原帶泉圳水通流灌溉,年納官莊糧銀四圓八十七錢九厘正。
今因乏銀應用,兄弟相商,願将此田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均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林子佩出首承買,三面議定照時價值七兌洋銀四百零八大元正。
即日同中銀字互相交收足訖,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收租納糧,永遠為業。
早等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亦不敢生端滋事。
并保此田系早等承先兄明買物業,原與别房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來曆不明、拖欠租課等情;如有此情,系應早等出首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恐口無憑,合立杜賣盡根田契字連田圖一紙,并帶買契一紙,上手印契三紙,阄書一紙,又帶福字第一千九百八十七号執照一紙,共七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親收過契字内四百零八大元正,七兌銀完足,再照。
批明:添「物」字一字,照。
批明:帶二十九年度領收證一紙。
批明:收單遺失,再照。
光緒二十三年十月日。
代筆人王以西 為中人陳朝和 場見人林眩 同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林察、林早、林火、林幹 第一四八賣盡根絕契字 立賣盡根絕契字人鹽水港堡孫厝寮莊孫魁,有承祖父開墾本莊北勢大沙塭第十四張犁份園一所,内抽出一段,受種一甲二分,年帶隆恩館就園晚季二八抽的大租。
其園東至曾、趙二家園,西、北俱至溪,南至曾家厝宅,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此園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本莊孫俊官出首承買,三面言議依時價六八佛銀一百二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将園随踏明界址,交付銀主掌管耕作,收成抵利,不敢阻擋。
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亦不敢洗盡契尾生端滋事。
保此園系是魁承祖父開墾抽出阄分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以及來曆交加拖欠舊課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魁自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盡根契一紙,付執永遠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六八佛銀一百二十六大元完足,再照。
嘉慶二十三年十二月日。
知見人母親陳氏号 為中人孫正号 立賣盡根絕契人孫魁号 代書人孫元号 批:其墾單交在長房收貯,難以分拆,不得繳連,批明,又照。
第一四九杜賣盡根絕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絕契字人鹽水港堡下過路仔莊楊拔、楊吉侄份等,有同承祖父明買過犁份園,阄分應份得一半,在東畔車路南加一坽,年帶隆恩租,就園晚季二八現抽的。
址在本莊東勢,東、西俱至本家園,南至死港,北至本家東西坽,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麻荳堡溪洲仔寮莊郭物、郭愛、郭央等同出首承買,三面言議着下時價銀九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将園随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收稅,永為己業,不敢阻擋。
一賣終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之事。
保此園系拔等同承祖父物業,與内親外戚人等無涉,亦無交加來曆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拔等同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賣盡根絕契一紙,并繳阄書一紙,約字二紙,共四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九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鹹豐十一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謝永 知見人媽恩 同立杜賣盡根絕契字人楊拔、楊吉侄份 代書人呂吉夢 第一五○轉典契字 同立轉典契字人嘉邑大坵田堡塗庫街謝氆、謝杯,同有承祖父明典過源興号熟園一段,坐落土名在三塊厝莊舊廍後車路頂,東至謝家園為界,西至劉家園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鄭家園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為界,年帶納隆恩租糖一百零六觔四兩正。
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本街伍光愛自己出首承典,當日同中三面言議定時值典價契面銀六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園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起耕掌管,收稅納租,不敢阻擋。
其園限至五年終,聽典主備足契面銀一齊取贖,銀主不得刁難;如若無銀取贖,仍付銀主掌管。
保此園系是氆、杯阄分應份之業,與别房親人等無幹,并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亦無拖欠大租以及交加來曆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氆、杯等一力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一紙,并繳上手司單二紙,盡根契一紙,合共四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六八重契面銀六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年月日。
代筆人胞叔文杉 為中人宗親富觀 在場知見人趙氏 同立典契字人謝氆、謝杯 第一五一杜賣盡根旱園契字 立杜賣盡根旱園契字人賴磘,有自置旱園一段,坐落在賴厝廍莊,土名中溝,經丈六分零,年納隆恩小租糖八十五斤。
其園東至溝,西至霜田,南至車路,北至竹苞為界,四至界址明白。
今因欲銀别創,自情願将園出賣,先問房親人等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房兄霜出首承買,三面言議定值時價佛銀一百一十大員正。
即日銀、契兩交足訖,将園随踏明界址,付與買主起耕招佃,收租納課,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一賣千休,永絕找贖。
此園的系磘自置物業,與伯叔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及來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賣主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契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内佛銀一百一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七年十二月日。
為中兼代筆人房兄文翰 在場知見人親叔賴春 立杜賣盡根園契人賴磘 第一五二賣杜絕契字 立賣杜絕契人羅漢内門莊尾厝遊知仔、侄遊胡光,同承管祖父自墾置園一段,坐落本莊,土名中埔尾,受丈過一甲二分五厘,年配納佃首隆恩租谷四石八鬥二升正。
東至大路,西至溝,南至大路,北至蕭家田,四至明白為界。
茲因道光六年,知仔伯父廣傳、廣裕等經已典過族叔誠伯契價銀二百大員,今因乏銀開用,再托中先盡問與原典主不肯承買,外托中引就向與本莊劉錫觀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銀二百三十大員。
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園及竹木、果子在内,一盡付銀主掌管,永遠為業,招佃耕種,收租納課,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添找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業系知仔等同承管祖父墾置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為礙以及交加來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知仔等自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兩願,各無反悔,同立賣杜絕契一紙并繳連續回典契一紙,并繳鄭家借字一紙,合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杜絕契價銀二百三十大員完足,再照。
同治三年二月日。
知見人遊天賞 為中人遊旺 代書人遊大振 立賣杜絕契人遊知仔、遊胡光 第一五三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字人鹽水港街媽祖宮境李集興号,有明典過番仔寮莊李錦、李具、李诘承祖父自置熟園二坵,其頂坵受丈八分三厘,年帶趙頭家租谷三石七鬥五升正;其下坵五分八厘,年帶納大沙塭隆恩租谷二石六鬥一升正。
坐落土名番仔寮莊西勢,東至廖家園,西至趙家園,南至楊家園,北至李家園,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别用,願将園轉典,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本堡新厝仔莊廖性觀出頭承典,三面言議着下時價佛銀四百一十四大員正。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園随即踏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收成納租抵利,不敢阻擋。
其園限至四年終十二月為期,聽典主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可贖,仍聽銀主再掌管收稅,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園系是集興承典過之物業,與房親人叔兄弟侄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交加來曆不明為礙;如有此情,集興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轉典契字一紙,并上手契字七紙,司單一紙,合共九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四百一十四大員宗足,再照。
光緒十二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王慎修 知見人吳氏 立轉典契字人李集興号 代書人郭注 第一五四佃單 台北府正堂雷,為給耕事。
照得本府經理林案叛産有芝蘭三堡炮台腳莊田坵園□份,原帶水租□□,給與佃人陳才耕種,議早冬六月間交納陸稻十二石五鬥,務須曬幹搧淨,不得混用濕冇之谷抵塞,豐歉兩無加減。
當日收過該佃預抵無利碛地銀一百二十五大元,倘有拖欠,即将此銀控抵;再有不敷,為保認人賠補足數,仍将所帶田寮等項全份交還,聽候另布。
如每冬交納清楚,應準該佃永遠耕種;倘或不願承耕,本冬并無短欠,即由本府将所交無利碛地銀當堂發還,原單繳銷,不準署内丁胥、差役人等控取分文,此照。
光緒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給。
右給佃人陳才收執 該佃自光緒十七年晚季起,除撥借洋關填築種樹批準減租七十五石外,按年實剩租谷五十石,仍按早、晚兩季分納,此批。
該佃碛地随租控減發還銀七十五元外,實存碛地銀五十元,此批。
第一五五永佃執照 永佃執照 管理鳳屬林案叛産租務佃首蕭,為遵示給批永佃事。
今據港西裡茄苳腳莊佃民黃癸龍,邀同保家黃開旺到館識認,并具認耕字一紙,贌過抄封匪犯陳天恩名下入官叛産田一甲三分二厘一毛四絲七忽二微,坐落茄苳腳莊,每年應征額租谷三十九石八鬥五升七合一勺正□抄□撮,照部例折征紋銀二十七兩九錢正,例應按季交納清款,分毫難容短欠。
此項叛租,攸關月給戌饷,無論豐歉之年,均當照數赴館完納,不得藉詞失收拖欠。
今查佃欠累不能年年清楚,實因耕佃一年一換,無人肯實力用本下糞,田園瘠薄,日就荒蕪,已經将情禀請憲示,給予永佃,俾為恒産竭力耕作;邀蒙憲恩察準,出示曉谕,準給永耕。
該佃務将所贌之田園用本下糞,實力勤耕,早完國課,佃首斷無輕換爾佃,緻滋篡耕惡習;倘敢疲玩拖欠租項,即着保認之人墊完足數清楚,仍将田園起耕換佃,斷難狥情,該佃亦不得藉執永佃,踞耕滋事,定行禀究,勿謂言之不早也。
合給永耕佃批,付執為照。
佃首 府正堂汪 給鳳屬林爽文叛産佃首蕭達泉管耕收租戳記 嘉慶二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給 阿裡港總館記 佃字第八十号 第一五六奏議 軍機大臣會同兵部等部謹奏為遵旨定議具奏事。
乾隆五十三年六月初七日,内閣抄出福等奏稱:台灣熟番向化日久,當逆匪滋事之時,各社番奮勇随同官軍打仗殺賊,頗能出力,欽奉谕旨,令将熟番充補額名。
臣等因戍兵仍請照依舊例換防另将熟番挑募屯丁,酌撥近山未墾埔地以資養贍,先經附折具奏在案。
茲将應照考定章程,仿照屯練之例通融酌議,逐一照陳,恭請聖訓等因,奉朱批:「軍機大臣會同該部議奏,欽此」。
臣等查台灣地方番民間處,當逆匪滋事之時,該處熟番均能奮勇出力,現在事竣,自應酌量挑補兵弁,分給田畝,以示撫綏,以資捍衛。
今據福等仿照屯練之例,通融考定各條,臣等謹按條款悉心酌議,恭呈禦覽: 一、屯丁人數應按各社酌挑,令其就近防守一款。
據稱全郡熟番通共九十三社,台灣縣屬番社較少,淡水、彰化近山地方番社最多,鳳山、嘉義次之。
每社民番約數百至數十不等,均可挑選壯健番丁四千名,分為十二屯,大屯四處,每處四百人;小屯八處,每處三百人,作為額款,毋庸另設屯所,即令在本社防守地方,稽查盜賊。
其戶口較少之社,或數社并作一屯,或附入近處大社,庶民番等不緻遠離鄉井,較易調派,亦易于齊集。
至抄練屯距之地,道理難以适均。
台灣縣所屬番社不過數處,不能多設屯丁;然台灣縣地界本挾郡城,設有重兵足資彈壓,惟南、北兩路近山險要甚多,淡水一所既為遼闊,原撥熟番在隘口搭寮防守,名為隘丁,零星散處,不能酌量地勢情形,按照番社多少,分别設屯,與各處營汛官兵聲勢聯絡,則稽核查察巡防自行加倍嚴密等語。
查台灣熟番九十三社,挑選壯健番丁四千名,自應定額挑補,以資巡防。
應如所請,準其于該處熟番内挑選四千名,作為屯丁,分為十二屯,大屯四處,每處四百名;小屯八處,每處三百人,定為額款,按各該廳縣地勢情形分别按設,即令其在本社駐守,定其戶口。
較少之社,或數社并作一屯,或附入近處大社均作一屯,毋庸另設屯所,仍将各屯花名造冊報部查核。
一、各屯番丁議定設立屯弁,以資管轄一款。
據稱四川屯練兵額,設屯守備、千總、把總、外委等官一百餘員,今台灣屯兵弁目無需似此之多,祗應仍照其例量為設立。
查各社原有民人充當通事,管理一社之事,代為交納社饷。
但此通事積年充役,系地方佥派,本非番人同類,未便用為弁目。
應于番社頭目内擇其曾經打仗出力及番社素所信服者,如岸裡社番潘明慈之類,揀選拔補。
于南、北兩路額設屯千總二員,統領衆屯;把總四員,分管各屯。
大小每處設屯外委一員,花名圖冊交理番同知稽核,仍将各屯事務交北路協副将、南路協參将就近管理。
該番等素習技藝,非招募新兵可比,應照川省屯練之例,毋庸歸營操演點驗。
屯丁拔補屯弁等事,統歸台灣鎮總兵台灣道管轄,詳報督撫給劄付,報部存案。
經管六年後,如查董率有方,曾有勞績,由鎮道核明詳報督撫加一等賞給職銜,以示鼓勵;倘所管内有生事故廢業之人,及苦累番衆情弊,即行咨革究處。
凡有事故出缺,仍揀選番社悅服之人,詳報拔補等語。
查四川屯練之兵丁,向設屯守備、千總、把總、外委等官管轄,今台灣番社已經挑補番丁四千名,亦應議設屯弁,以資經理。
應如所請,南、北兩路額設屯千總二員,把總四員,其大小各屯,每處各設屯外委一員,統率分管。
該弁等系番社,毋能歸營操演,即令南路協參将、北路協副将各就近約束,并将花名圖冊造報理番同知稽核。
第一切點驗兵丁、拔補屯弁等事,統歸台灣鎮總兵台灣道辦理。
該弁等經辦六年,如果董率有方,着有勞績,即由鎮道詳報督撫加賞職銜,以示鼓勵;倘有生事廢業,及苦累番衆之弊,即行咨革究處,毋能稍事姑息。
所有該弁等給劄付,由鎮道詳報督撫頒給,而仍随時報部存案。
一、屯丁、番丁毋庸籌給月饷,應撥近山埔地以資養贍一款。
據稱台灣東界内山,本多曠土,禁民越墾,準令熟番等打生耕種,以資生計。
無如遊民聚處日多,越占佃耕,新成熟業,以緻争奪之事控案正多,前經勒碑奏明,轉委鎮道确切勘丈,尚未丈明詳報,有妨逆匪滋事。
現經臣等提奏核查,共計丈出既墾埔地一萬一千二百甲,每一甲合民田一十一畝三分一毫,均應查明民墾、番墾,分别升科辦理。
此外尚有未墾荒埔五千四百四十一甲,又四十八、五十一等年,彰、泉械鬥及互控結會案内,抄沒翁雲寬、楊光勳等入官埔地三千三百八十餘甲,均屬界外之地,迫近内山,應請将新設屯丁四千名,每名撥埔地一甲,千總十甲、把總每員五甲、外委每員三甲,令其自行耕種,責令地方官勘定界址,造冊給圖,載明四至段落,通報立案,以備稽查。
屯丁出缺,即挑其子弟充補,承受田畝;如有私行典賣者,按律治罪,追賠契價充公,其它仍歸番社。
所有撥給埔地,應照番田之例,免其納賦,以示體恤,即不能另行籌給月饷等語。
查台灣各社熟番,經作為屯丁,令其巡防,自應酬給田畝,以資養贍。
今将軍公福等請于界外未墾荒埔,并械鬥給會案内抄沒入官埔地八千八百餘甲,每一甲合内地民田一十一畝三分一毫,今新屯丁四千名,每名撥給埔地一甲,千總每員十甲、把總每員五甲、外委每員三甲,令其自行耕種,照番田之例,免其納賦,毋庸另行議給月饷等因,臣等核其撥給埔地,系按屯丁、屯弁等酌定數目,應如所奏準行。
令該省督撫即将議給該屯弁丁等埔地,饬令地方官于設屯處所就近照數撥給。
仍令勘定界址,造冊繪圖,載明四至段落,通報立案,以備稽查。
其屯丁内有事故出缺,即挑其子弟充補,将所給田畝頂給承種,以為養贍;如有私行典賣者,按律治罪,追賠契價充公,将埔地移給另挑屯丁承受。
一、清查已墾埔地,以定界址一款。
據稱台灣東面依山,地勢寬廣,從前因淡水、彰化二處墾辟日增,另行劃定界址,設立土牛,禁止奸民越界占墾,免滋事端。
乃生聚日繁,民人私向生熟番黎租贌田地耕種,價輕者謂之贌租,價值稍重者謂之典賣。
熟番等歸化日久,漸谙耕種,社番業經典賣與民,無由取贖,是以各處番地不特嘉義每多有侵界,即淡水等處續定土牛之界,亦成虛設,想此時若不将埔地徹底清理,過境遷移界址,必仍滋事淆混,除未墾荒埔五千四百四十餘甲撥給新募屯丁外,其已墾之地一萬一千餘甲,自應分别辦理。
查民人租贌之地無多,原系民為佃戶,番為業主,自應同番社田畝一體免科;其業經賣斷與民者,報雖番業,即應令其民戶一體報升。
第民買番地之後,所費工本原多,又有每年抽給科則,按甲計畝征銀,免其納粟,仍出示曉谕番社,使知租額無虧,俾将來永資生計,民人等藉有納賦明文,世守其業,亦永杜争端。
其集集埔、虎仔坑、三貂琅■〈王喬〉等處接壤生番,私墾田畝甚多,此等踰越民人本應重加懲治,惟念開墾以來,與生番日久相安,并無事故,一經驅逐,沃土幾緻抛荒,而遊民又無歸宿,應請更定民買番地之例,一概升科,免其查究。
應令該處民番将租贌典賣田畝先行呈報,一俟刈獲登場,臣随即委大員前往細查,并将此外有無續墾地畝一并查明,分别辦理咨部存案。
自此次清查以後,即以所墾地方為界,俾人一望而知,仍交巡視台灣之将軍、督撫、提督及地方官等不時巡查;如有越界私墾,即行從重治罪,失察之地方文武各官一并嚴參究治等語。
查台灣地方民田薄征租賦,番地免其升科,仍皇上優恤海外民番,格外加恩之至意。
今将軍公福等奏稱:将佃墾生熟番埔地一萬一千餘甲内,民人租贌之地同番社田畝免其納賦升科;其業經賣斷與民者,照同安縣下沙則,按甲計畝征銀。
免其納粟之處,系屬推廣皇仁,俾将番民得其業起見,亦應如所奏辦理,行令該省督撫出示曉谕,民番各知遵照,并将業經賣斷與民地畝,查照同安縣下沙科則,造具每畝征銀若幹清冊,送部查核。
至所稱集集等處民人田畝,既已聲明,自開墾以來與生番日久相安,并無事故,一經驅逐,沃土幾緻抛荒,而遊民又無歸宿,應如所請,照準其現定民買番地之例,一體升科。
仍令該督撫轉饬民番将租贌典賣田畝數目,即查明呈報,一俟刈獲登場,即先委大員前往細查;如此外複有侵墾地畝,一并查明造冊呈報。
自此次清查後,即将所墾地方立石為碑,仍交台灣巡視将軍、督撫、提督及該處地方官等不時巡查;如再有越界私墾,即行從重治罪,失察之地方文武官等一并嚴參究處。
一、屯丁習用器械,應令自行制備報官點驗一款。
據稱熟番打牲捕鹿,所用镖槍、鳥铳、竹箭、器械不一,均屬犀利,即如岸裡社番善用鳥铳,随同官兵打仗殺賊,最為賊匪所畏,一切器械,均可毋庸制給。
但現在嚴禁民間私藏軍器,屯兵所用槍箭亦應官為點驗,以備稽查。
所有新設屯丁四千名,不必照綠營之例,規定鳥铳若幹名?弓箭兵若幹名?就以該番習用器械為準,呈報總兵逐加印烙,編号備查,并每年令總兵巡查之便照點一次;如無印烙,節私藏軍器之例一律治罪。
一、屯丁徭役酌與優免,以恤勉力一款。
據稱台灣各社熟番質樸溫淳,最堪憐憫,從前文武弁員出差巡察,無不調撥番兵挑運行李,其餘為地方興築,遞送公文,亦該社番應役,其勞苦急公之處,較之台灣人民不啻數倍。
今既挑補屯丁,分處防守,遇有搜捕盜賊等事,又須聽候征調,所有一切徭役免其承應。
其未補屯丁之番民亦祗遞送公文役使,倘地方文武及理番同知不加體恤,敢有苛派擾累之事,令該鎮道實力訪查,嚴行參究等語。
查台灣熟番已經挑補屯丁,幾有防守之責,自應加意優恤,以免擾累,今将軍公福等奏請新設屯丁之番民,亦祗遞送公文,不得以私事役使之處,應如所請,行令督撫轉饬遵照;倘地方文武及理番同知不加體恤,複有苛派擾累之事,令該鎮道實力訪查,嚴行參究。
臣等酌議緣由,是否有當?伏候聖谕遵行,為此,謹奏請旨等。
乾隆五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奉旨:「依議,欽此」。
第一五七奏議 兵部咨,武選司案呈軍機大臣會同兵部等謹奏,為遵旨議奏事。
乾隆五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内閣抄出閩、浙總督覺羅伍等,查台灣熟番向化日久,前因逆匪滋事,各社番随同官兵打仗,奮勇出力,經将軍公福等會折議奏,挑補屯丁,酌撥近山未墾埔地,以資養贍,并額定屯丁人數,設立屯弁管轄及清查埔地,劃定界址各款,批準咨部,行令将軍應辦事宜,條晰查明具奏等因,經臣等分别查明辦理。
茲據該督周曆界外,逐段督丈,就番之情願将埔地耕種者,計其程度,酌量增減,分給埔地;倘有剩者,一體照墾成熟田,按則定租,以充屯務公用。
至該屯處所挑選屯丁,俱按照額定情由,分别辦理,具有原奏,未經詳報及現應補行事宜,分晰列款等因一折,奉朱批:「軍機大臣會同該部議奏,欽此」。
臣等謹按所開各款,逐條悉心核議,恭呈禦覽: 一、分設屯所,應酌量地方以資捍衛一款。
據稱台灣鎮道嚴察地勢,分設大屯四處,每處四百人;小屯八處,每處三百人。
共設十二處,繪圖貼說,造冊前來。
查鳳山縣屬之放■〈纟索〉社,系台南邊境,應設一大屯。
由放■〈纟索〉社九十裡,至該縣屬搭樓社,界連台邑,應設一小屯。
由搭樓社一百一十裡,至台灣縣轄之新港地,地接嘉義縣,應設一小屯。
由新港社五十裡,至嘉義縣屬之蕭壟社,近臨海隅,應設一小屯。
由蕭壟社一百一十裡,至該縣之柴裡社,接近水沙連,民番雜處,應設一小屯。
由柴裡社五十裡,至彰化縣屬之東螺社,路通虎尾溪,沖衢要道,應設一小屯。
由東螺社六十裡,至該縣之北投社,乃山口适中要地,應設一小屯。
由北投社四十裡,至該縣之阿裡史社,為彰化縣北界,應設一小屯。
由阿裡史社四十裡,至淡水廳屬之麻薯舊社,地臨大甲溪,正為扼要,應設一大屯。
由麻薯社舊五十裡,至該廳屬之日北社,近于火熖山腳,為險僻之區,應設一小屯。
由日北社九十裡,至該廳屬之竹塹社,近北路邊中之地,戶口繁廣,應設一大屯。
由竹塹社一百一十裡,至該廳屬之武朥灣社,近在台北邊界,應設一小屯。
以上大、小十二屯,每大屯四百人,小屯三百人。
其屯先盡本屬之番,次及鄰境附近本屯小社之番丁内,挑其壯健者充補等語。
查台灣南、北大社、小社共九十三社,前經将軍公福等奏請分别大、小屯,酌挑屯丁四千名,作為定額,臣等議覆準行在案。
今既據該督撫就鳳山縣嘉義等處地方險要遼闊情形,分設大屯四處,每處四百人;小屯八處,每處三百人;共設屯十二處,屯丁四千名。
先盡本屬,次及鄰境附近本屯小社之番丁内,擇其年力精壯者照數充補。
自應如該督撫所奏均勻按設,則番丁幾可不緻遠離鄉井,而遇有較驗調派等事,亦可以立時齊集,俱與各營汛聲勢聯絡,巡防愈加嚴密。
應令該督撫将各屯弁目及屯丁花名,詳細造冊報部,以憑查核。
一、請嚴屯弁之責成,以資約束一款。
據稱台灣鎮道選舉壯番頭目中之潘明慈、鬥生二員充補千總。
潘明慈統轄北路彰化、嘉義及淡水廳屬之東螺、蕭壟、柴裡、麻薯、阿裡史、北投、竹塹、日北、武朥灣、九屯;鬥生統轄南路台灣、鳳山二縣屬之放■〈纟索〉、搭樓、新港、三屯。
戴光位充補把總,兼轄放■〈纟索〉大屯、搭樓、新港二小屯;阿眉充補把總,兼轄北路東螺社一大屯,蕭壟、柴裡二小屯;烏墨充補把總,兼轄麻薯社一大屯,阿裡史、北投二小屯;錢茂祖充補把總,兼轄竹塹一大屯,日北、武朥灣二小屯;桂文郎、桂卓、加郎、向直、大漢、蒲朝生、仕成、潘習開、潘捷文、林茂才、和盛、軍作等十二員,準補外委,各管一屯。
各所管屯丁,内有生事故廢業者,随時禀請懲治;如有病廢身故者,立時禀報除名,于屯丁子弟内挑補,仍于鎮道巡查時,就近屯所伺候查驗;如有調遣,即遵照檄劄辦理,不得遲誤。
該辦等本系社番,不須歸營操演,仍責成北路協副将、南路協參将各就其相近者,不時約束,并将花名圖冊呈報理番同知稽查,移其一切點驗兵丁,拔補屯弁等務,統歸台灣鎮道辦理。
該弁等董率有方,辦理六年着有勞績,遵照部行,詳請加等賞給職銜,以示鼓勵;倘敢派擾淩虐,苦累番衆,或被告發,一經訪問,立予革究,再查原準部議,屯弁分給劄付。
第該弁等雖非職官,但既經賞給職銜,不需用钤記,文報往來,無憑查核;各屯丁若不給予腰牌,遇有公事,亦緻混冒。
應請屯弁十二員準用钤記,屯丁四千名各給腰牌。
仍候部覆到日,将钤記分别頒給廳縣,地方各官就近給領;其腰牌,台灣鎮道制刻,有按名給發,遇有事故,饬即繳銷,另充換給。
至屯所俱隸大社,各屯弁辦事自有公所,毋庸另議建設等語。
查台灣社番既經設立屯丁,自應挑選屯弁,以資管束,以重責成。
前據将軍公福等仿照四川屯練兵丁之例,設立屯弁、千總、把總、外委等員,亦經臣等議準在案。
茲據該督請以曾經打仗出力,素為番衆悅服之潘明慈等二員充補千總,統轄南、北兩路各社屯番;戴光位等四員充補把總,分轄大屯一處、小屯二處;桂文郎等十二員充補外委,每人各管一屯,均給發劄付,委刻腰牌,毋庸歸營操演。
仍令北路協副将、南路協參将就近約束,如六年着有成效,加賞職銜;倘敢有擾派淩虐,苦累番衆者,立予革究,及一切點驗挑補各項事宜,均與原議相符,俱應如所請辦理。
又着該鎮道等饬令該屯弁督率番丁,将分給地畝随時墾耕栽種,不可任其曠閑廢業,務其荒埔盡成可耕之土地,并随時禁止番丁等私相頂賣。
仍于農隙時習練慣用器械,責令在本屯各社防守巡緝,幾以可贍其家口,又足以資捍衛,于屯番二有裨益。
至所稱該屯弁管轄屯丁,一切請領屯饷、及調撥屯丁等事,文報往來,應請給與钤記,屯丁四千名,亦請各給腰牌之處,應照所請,分别刊刻钤記,禀報地方官就近給領;其屯丁腰牌,即令台灣鎮道就近制給,遇有事故,立時繳銷,另充換給。
如此酌定章程,庶可以照信守而杜混冒。
再查各屯俱隸大社,屯弁辦事各有公所,亦應如所奏毋庸另議建設,以節繁費。
一、計丁受地,宜酌等配撥一款。
據稱新設屯丁,經将軍公福等奏準,以查出界外未墾荒埔五千四百四十一甲,同抄沒翁雲寬、楊光勳入官埔地三千三百八十餘甲,勻分酌給。
茲翁雲寬、楊光勳等入官埔地已經奏明增給戍兵饷銀外,其未墾荒埔實在查出五千六百九十一甲至一、二分不等;其離屯稍遠之地守望人工需費浩繁,每丁撥給一甲三分至六分不等。
千總二員仍照原設各給埔地十甲,把總四員各給埔地五甲,外委十二員各給埔地三甲,尚有餘零,均分攤給。
又淡水、鳳山縣地有餘多,不便盡數給撥,請留存公,以充賞恤等語。
查台灣按設屯丁,撥地養贍,先據将軍公福等奏請,将新設屯丁四千名,于該處未墾荒埔及抄沒翁雲寬、楊光勳等入官埔地,每名撥給埔地一甲,千總每員十甲,把總每員五甲,外委每員三甲,令其自行耕種,照番田之例,免其納賦,經臣等議覆奏準在案。
今該督撫以翁雲寬、楊光勳等入官埔地,經原任撫臣徐奏時增給戍兵饷銀,毋庸核計其未墾埔地實在查出五千六百九十一甲零,計丁勻分,議将近屯之埔地,每丁酌給一甲至一甲二分不等,至千總、把總、外委仍照原設分給。
如一片之地分給屯丁之外,尚有餘零,均分攤給。
又淡水、鳳山地方有餘多之處,奏請存公,以充賞恤之用。
臣等核其所奏情形,系按丁受地,勻分給撥,應如所奏,行令該督即将前項議給埔地,饬令各地方官于設屯就近處所,照數丈明給撥。
其屯丁内如有事故出缺,即另挑其子弟充補,頂給田畝,以資養贍,仍出示曉谕;如有私行典賣,按律治罪,追賠契價充公,将地畝轉給另挑屯丁承受。
一、清出侵占界外田園,定等征租,以昭平允一款。
據稱台灣界外埔地,丈溢已墾埔地三千七百三十餘甲,請分為六等,按等科則,照原數科收,年應收租谷四萬一千餘石,請于今冬晚收之後,照額連征一半,自五十六年起一律全收。
将本年所征半租實貯在庫,以備來年二月支放屯饷;其來年早收租息,即可為八月放饷之用等語。
查台灣已墾地畝,先據将軍公福等奏明番産免升,民産薄征,經臣等議覆奏準在案。
今該督奏請将續行查出已墾田園三千七百三十餘甲,均系零星段落,分等定租,年應收租谷四萬一千餘石,以充屯饷。
其應征屯租,于今冬酌征一半,自乾隆五十六年起一律全征,每年二月、八月支放屯饷之用。
應如所奏辦理,行令該督轉饬按等征收額租,嚴禁胥役人等藉端滋擾,以期綏靖邊民。
一、已墾田園,應設分别升免一款。
據稱已墾丈出實在田園八千七百八十餘甲零,内賣斷與民者,現據各業戶具呈請升,各地方官取結造冊,照例辦理。
其未升各戶,亦據台灣府示,令各赴廳縣呈報。
惟淡水至三貂一處,地居極北,深溪曲澗,道路纡回,且查所墾之地不過一、二畝至六、七畝,且附近山根春漲秋潦,易遭沖失,僅堪栽種芒蔗、地瓜,于稻、粱、粟、麥均不合宜,應請推廣皇仁,免其報升。
至此項已墾埔地,業經分别民番免升,其從前失察私墾之文武各官,曆年久遠,難以追溯,可否寬免,出自皇恩等語。
查台灣私墾埔地一萬一千餘甲,先據将軍公福等奏請,将民人租贌之地同番社田畝,免其升科;其賣斷與民者,照同安縣下沙科則,按甲計畝征銀,臣等議覆奏準在案。
今該督既稱前項地畝,除番業番耕并歸入抄案查封,丈款水沖實在田園八千七百八十餘甲零,将賣斷之番地另行遵照報升,惟淡水、三貂地畝不成片段,僅堪栽種芒蔗、地瓜,請免升科等語,系屬按照地方情形,分别辦理。
應如所奏,行令該督遵照原奏,即饬令将前項已墾田園應升糧賦,照數查明,造冊報升;其三貂地畝請免升科之處,應令該督查明地畝若幹?以便核算,免其升科。
至所稱失察私墾曆任之文武各官,曆年久遠,難以追溯,所有曆任失察私墾文武各職員,俱應請旨免其查議。
一、現丈戈聲圖冊,應發廳縣存檔,仍按各戶另給易知丈單,以便輸租一款。
據稱界外已墾田園、未墾荒埔,應于此次清丈之後,仿照魚鱗,攢造圖冊存盤,以便核實等語。
查台灣已墾田園并現墾埔地既已清查,該地方官自應查照每畝應升科賦,造具印冊存檔。
應如所奏,行令該督饬各廳縣造具數目,照冊開列四至丈單,發給佃首通土轉發收執為憑;倘有不肖胥役,藉端滋擾,查出即行嚴辦治罪。
一、請定征租之法,以垂永久一款。
據稱今台灣界外田園,逼近内山,凡即侵占者,該佃等或輾轉相承頂,或費工開墾,各一律歸屯,未免偏過一隅,自應通融調劑,按等征租。
請将此次丈溢田園三千七百餘甲租谷,彙開一冊,發交佃首通土,責令收繳,統于晚稻登場後掃數全完,年清年款。
其中如數十人共頂一戶及合頂數戶,即令該佃首秉公勻收彙繳。
如有數戶轉賣退耕等事,即将丈溢畝分帶納屯租數目,載明契卷,庶租随田轉,不緻脫漏。
仍于餘租内酌給佃首通事辛勞,以資辦公,毋許再向佃勻攤。
如有日久勤勞,該地方官随即獎賞;倘或舞弊侵漁,察出嚴行究革,另選承充。
如有刁佃将應納屯租以多稱少,以有賴無,或抗欠朦混,控争滋事,地方官履勘,将本戶現耕田園統丈歸官,從嚴究治。
至升科租賦,每谷一石折征銀一元,其尾零準照番折錢文易換貯庫,以待彙發等語。
查台灣界外丈溢田園三千七百餘甲,既據該督奏請仍歸原墾戶耕種,每谷一石折征番銀一元,以晚稻登場後掃數全完,以待彙發。
即令佃首通土經管,給與辛勞,以定獎賞、懲治之法,系屬按照地方情形,權宜辦理。
應如所奏,行令該督轉饬地方官務須實力奉行,毋任通事佃首藉以把持;倘有累民滋事等情,查出即行嚴究辦理。
一、征收租銀,應酌定勻給存留,以補丁食,以資經費一款。
據稱各屯弁丁雖已撥給埔地,但悉系未墾荒埔,翻犁成熟,尚需時日,酌議每丁給番銀八元,該屯丁四千名,共給番銀三萬二千元;至屯弁紙張、飯食需費,一應從優籌給,俾辦公寬裕。
酌議屯千總二員,每員年各給番銀一百元;把總四員,每員年各給番銀八十元;外委十二員,每員年各給番銀六十元;計共給番銀一千二百四十元,連屯丁共給番銀三萬三千二百四十元,尚存番銀五千九百四十一元零,各廳縣加謹收貯,以備調撥口糧,旱潦赈恤公費之用。
并令造具收支冊簿,與正項錢糧一體盤查交代等語。
查新設屯丁、屯弁,系經奏明照四川屯練之例,不給月饷,今該督奏請分别酌給番銀,應如所奏辦理,并令嚴饬各廳縣收支細數造冊彙報,務令實用實銷,以杜侵冒。
一、支發屯饷,宜定章程,以杜弊窦一款。
據稱新設屯丁,業于分撥埔地之外,将征收丈溢甲田園租銀,按名分給,自應設定章程,以垂永久。
查練兵兵饷仍按月支放,有截曠、缺曠、建曠、控存、及閏月加給等項,番民情形鈍樸,每事宜從簡便,遇曠遇閏,毋庸控算加增,其事故屯丁子弟接充,着令其照數接領。
應請每年定上、下兩季支放,于二、八兩月内饬令屯弁造具清冊花名,地方官示定日期,親到屯所核查腰牌,按名散給;其屯弁應領公費,亦令随同支領。
至台灣、嘉義、鳳山三縣額征屯租,不敷支領,應于淡、彰兩處酌撥協濟,其撥運車輪腳費,即于留存公費之項下開銷等語。
查台灣各廳縣支放屯饷,既據該督立定章程,每年于二、八兩季,令該地方官親臨屯所,按名散給,遇曠遇閏,毋庸控算加增之處,系為番情鈍樸,宜從簡便起見,應如所奏,請準前項支給屯饷銀兩,每年二、八季毋許控除,遇曠遇閏,亦毋能加增,仍于年底造冊報明督撫查核。
至淡水廳彰化縣協濟台灣等三處不敷租銀,應需車輪腳費,亦應準其于公費項下開銷,仍于造冊内分晰報銷。
一、應用器械,請分别編驗,以從番便一款。
據稱台灣熟番,向藉打牲捕鹿,以資口糧,本有器械,原所不禁;但鳥槍者,究屬軍火利器,不便私藏,如有習用鳥槍者,自應呈官編号,以憑稽考。
其餘一切器械,竹箭者居多,應請概免編烙,以順番情等語。
查台灣熟番,前随同官軍打仗,甚為奮勇,是以将軍公福等奏準挑作屯丁,以資捍衛,其所用器械不必照綠營之例,俾得各盡所長,祗須将慣用之器械呈官點驗。
今複據該督稱:此等熟番皆以打牲為業,其所有器械大約竹箭者居多,除鳥槍一項送官編号外,其餘器械毋庸編烙。
均系體恤番情,各就該處習熟所用器械,聽其自行制備,不必官為編号,以省煩瑣,而收實效,亦應如該督所奏辦理。
一、隘丁請循舊安設,以重邊防一款。
據稱台灣近山之地,照舊設立隘丁,但從前或分地授耕,或支給口糧,均系民番自行捐辦,今該處地畝歸屯,應以官收租銀内抽給,仍責成各隘首督率隘丁實力巡查,與營汛屯丁相為表裡,番民益得安心耕鑿等語。
查台灣各隘口安設隘丁,據該督照該地方情形,請照舊設,其應需口糧向系番民自行捐辦,今該處田園全數歸屯,所需隘丁口糧自應照數官為給發等語。
亦應如所請,行令該地方官照議辦理。
一、重立界石,永禁争越一款。
據稱台灣地土膏腴,易于謀食,無籍民人往往深入近山,越界滋事,宜劃定界址,以杜争端。
于此次清查歸屯地段為準,或抵山根,或傍坑嵌,令地方官揀用堅厚石料,豎立碑界,詳開年月地方,大書深列,庶界限炳然,占墾之風自可禁絕等語。
查台灣各廳縣民番交錯,若不立定界限,恐有越界私墾,滋事生端,自應如該督所奏,以此次清查地界為準,設立堅厚石碑,書明定限緣由,俾各知遵守。
仍責成各該地方官遇有因公過往,細加查勘;倘有字迹剝落,石碑坍損,實時更換,以垂永久。
仍不時巡查,如有越界私墾,即行從重治罪,其失察地方文武員弁,一切嚴參究處。
臣等酌議緣由,是否有當?伏候聖谕遵行,為此,謹奏請旨。
乾隆五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奉旨:「依議,欽此」。
計開: 勘定界外田園應征屯租: 一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二十二石。
二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一十八石。
三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一十四石。
四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一十二石。
五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一十石。
六等田,每甲年征屯租六石。
一等園,每甲年征屯租一十石。
二等園,每甲年征屯租六石。
三等園,每甲年征屯租五石。
四等園,每甲年征屯租四石。
五等園,每甲年征屯租三石。
六等園,每甲年征屯租二石。
以上屯租谷,每一石詳定折繳銀一元。
為遵旨定議具奏事。
遵将勘丈通台各屬界外各處埔地,以及未墾荒埔各等項地名甲數,逐一備造清冊,呈送察核施行,須至冊者。
今開: 台灣縣屬:無。
鳳山縣屬: 一、現丈南坪溪墘未墾荒埔四十三甲二分一厘一毫一絲。
又丈南坪林口未墾荒埔二百二十九甲八分八厘一毫六絲。
又丈埔羗林無礙可墾荒埔三百二十七甲六分。
又丈羗藤林無礙可墾荒埔九十甲零八分。
又丈頭社山腳無礙可墾荒埔七十四甲。
又丈下淡水南坪頂無礙可墾荒埔二百七十三甲五分九厘六毫八絲。
又丈大北坪無礙可墾荒埔二百四十七甲七分一厘六毫八絲。
又丈上淡水社南坪頂無礙可墾荒埔二百四十九甲七分五厘二毫。
以上共現丈荒埔一千五百三十五甲八分三厘八毫三絲。
嘉義縣屬: 一、現丈芉蓁侖未墾荒埔二十八甲八分四厘七毫二絲。
又丈大埔未墾荒埔二十五甲九厘分四八毫八絲。
又丈十張犁未墾荒埔一十一甲五分六厘。
以上共現丈荒埔六十六甲三分五厘六毫。
彰化縣屬: 一、一現丈永平抗荒埔園成埔并未墾荒埔共一百六十九甲八分一厘。
又丈八娘坑抛荒埔并未墾荒埔共一百五十九甲三分二厘。
又丈虎仔坑未墾荒埔二十三甲五分二毫。
又丈内水栅未墾荒埔一百八十七甲四分九厘八毫四絲。
又丈萬鬥六未墾荒埔八十七甲二分六厘。
又丈大姑婆未墾荒埔并抛荒埔地一百七十六甲一分八厘五毫六絲。
又丈校标林未墾荒埔五十甲六分二厘六毫二絲。
又丈沙曆巴來積積未墾荒埔三百二十甲三分六厘。
又丈水底藔未墾荒埔五百九十七甲七分四厘五毫七絲八忽。
又丈東勢角未墾荒埔一十三甲一分八厘四毫。
又丈雞油埔無礙可墾荒埔九十四甲五分二厘八毫。
又丈罩欄無礙可墾荒埔三百一十六甲九分六厘七毫八絲。
以上共現丈荒埔二千一百九十六甲六分八厘一毫四絲八忽。
淡水屬: 一、現丈芎蕉灣無礙可墾荒埔七十三甲二分。
又丈内灣未墾荒埔二十二甲三分六厘。
又丈鹽水港未墾荒埔七十四甲二分八厘。
又丈武陵埔未墾荒埔四百一十二甲五分。
又丈馬陵埔未墾荒埔一百九十六甲五分。
又丈四方林未墾荒埔六十一甲。
又丈黃泥塘未墾荒埔二百五甲七分。
又丈淮仔埔未墾荒埔一百一十五甲五分。
又丈山坑仔未墾荒埔七十四甲八分四厘三毫二絲。
又丈大姑崁未墾荒埔一百七十二甲五分。
又丈尖山腳未墾荒埔三十七甲五分。
又丈三角湧未墾荒埔六十五甲八分。
又丈八連港未墾荒埔二十甲六分八毫。
又丈七堵未墾荒埔六十五甲二分二厘四毫。
又丈田藔港未墾荒埔一十甲六分。
又丈楊梅埔未墾荒埔二百四十九甲七分三厘四毫四絲。
又丈九芎林未墾荒埔三十五甲四分五厘二毫四絲。
以上共現丈荒埔一千八百九十二甲五分二厘二毫。
通台現丈共計埔地五千六百九十一甲三分九厘七毫七絲八忽。
分撥屯弁丁項下: 鳳山縣屬: 南路千總一員,分給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十甲。
一、放■〈纟索〉社大屯把總一員,分給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五甲。
外委一員,分給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内: 放■〈纟索〉社屯丁三十九名,分給埔姜林埔地四十六甲,每名計一甲一分一毫八絲一忽。
力力社屯丁六十九名,分給埔姜林埔地八十三甲,每名計一甲二分九毫。
下淡水社屯丁一百一十一名,分給埔姜林埔地五十五甲六分。
又下淡水社南坪頂埔地七十七甲六分。
共埔地一百三十三甲二分,每名計一甲二分。
上淡水社屯丁六十名,分給本社之南坪頂埔地七十一甲,每名計一甲一分八厘三毫三絲三忽。
一、搭樓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搭樓社屯丁一百五十五名,分給下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百九十五甲九分九厘六毫八絲,每名計一甲二分六厘四毫四絲九忽。
武洛社屯丁五十名,分給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一十七甲八分,又南坪頂溪墘埔地四十三甲二分一厘一毫一絲,共埔地六十一甲一厘一毫一絲。
每名計一甲二分三厘一毫二絲一忽。
阿猴社屯丁七十一名,分給本社南崁林口埔地八十三甲八分,每名計一甲一分八厘。
上淡水社屯丁二十四名,分給本社南坪頂埔地二十八甲五分,每名計一甲一分七厘五毫。
台灣縣屬: 一、新港社屯丁二百零一名,分給鳳屬大北坪埔地二百四十四甲七分七厘六毫八絲,又南崁林口埔地九十四甲,每名計一甲六分六厘五毫一絲五忽。
卓猴社屯丁六十八名,分給鳳屬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一百一十一甲四分五厘二毫,每名計一甲六分三厘九毫。
大傑巅社屯丁三十一名,分給鳳屬南崁林口埔地五十二甲,每名計一甲六分七厘七毫四絲一忽。
嘉義縣屬: 一、蕭壟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彰屬永平抗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蕭壟社屯丁四十一名,麻豆社屯丁五十名,蕭裡社屯丁二十名,以上三社共一百一十一名,分給彰屬永平坑埔地一百六十六甲八分二厘,每名計一甲五分五毫八絲。
灣裡社屯丁四十六名,分給彰屬八娘坑埔地六十九甲五分二毫八絲,每名計一甲五分六毫九絲二忽。
大武壟頭社屯丁十六名,茄拔社屯丁二十名,芒仔芒社屯丁三十名,大武壟派社屯丁二十名,以上共四社,共八十六名,分給彰屬大姑婆埔地一百二十九甲一分八厘五毫六絲,每名計一甲五分二毫一絲五忽。
嘉義社屯丁二十名,哆啰咯社屯丁二十名,以上二社,共四十名,分給彰屬沙曆巴來積積埔地六十甲,每名計一甲五分。
内優社屯丁十名,分給十張犁埔地十一甲一分五厘六毫,每名計一甲一分一厘五毫六絲。
阿裡山社屯丁七名,分給本社大埔埔地八甲一分二厘八毫八絲,每名計一甲一分六厘一毫二絲五忽。
一、柴裡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彰屬内水栅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柴裡社屯丁三十八名,分給彰屬内水栅埔地五十三甲四分九厘八毫四絲,每名計一甲四分七毫八絲。
阿裡山社屯丁四十名,分給本社大埔埔地一十七甲八分二厘,又芉蓁侖埔地二十八甲八分四厘七毫二絲,共埔地四十六甲六分六厘七毫二絲,每名計一甲六分六厘六毫八絲。
水沙連社屯丁九十名,分給八娘坑埔地九十甲,每名計一甲。
打貓社屯丁一十五名,他裡霧社屯丁二十五名。
以上二社,共三十五名,分給彰屬沙曆巴來積積埔地四十九甲三厘三毫六絲,每名計一甲四分九毫四絲。
西螺社屯丁五十六名,貓兒幹社屯丁二十九名,南社屯丁十二名,以上三社,共九十七名,分給彰屬水底藔埔地一百三十一甲七分四厘五毫六絲八忽,每名計一甲三分五厘八毫二絲。
彰化縣屬: 一、東螺社大屯把總一員,分給沙曆巴來積積埔地五甲。
外委一員,分給沙曆巴來積積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内: 東螺社屯丁一百五十二名,馬芝遴社屯丁二十三名,二林社屯丁二十八名,以上三社,共二百零三名,分給沙曆巴來積積埔地二百零三甲,每名計一甲。
眉裡社屯丁五十名,分給校标林埔地五十甲六分二厘六毫二絲,每名計一甲二毫五絲二忽。
大武郡社屯丁二十八名,半線社屯丁一十三名,以上二社,共四十一名,分給萬鬥六埔地四十二甲二分六厘,每名計一甲三厘。
大突社屯丁七十六名,阿東社屯丁三十名,以上二社,共一百六名,分給水底藔埔地一百六甲,每名計一甲。
一、北投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内水栅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北投社屯丁一百二十八名,分給本社内水栅埔地一百二十八甲,每名計一甲。
南投社屯丁二十三名,分給本社虎仔坑埔地二十三甲五分二厘,每名計一甲二厘二毫五絲九忽。
貓羅社屯丁四十五名,分給本社萬鬥六埔地四十五甲,每名計一甲。
柴坑社屯丁三十三名,大肚北社屯丁三十一名,大肚南社屯丁三十一名,貓霧捒西社屯丁一十名,以上四社,共一百五名,分給水底藔埔地一百五甲,每名計一甲。
一、阿裡史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水底藔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阿裡史社屯丁一百十九名,水裡社屯丁二十六名,遷善南社屯丁三十名,遷善北社屯丁一十四名,感恩社屯丁二十七名,烏牛欄社屯丁三十二名,以上六社,共二百五十三名,分給水底藔埔地二百五十三甲,每名計一甲。
大肚社屯丁四十七名,分給本社大姑婆埔地四十七甲,每名計一甲。
淡水廳屬: 北路千總一員,分給新屬罩欄埔地一十甲。
一、麻薯舊社大屯把總一員,分給彰屬罩欄埔地五甲。
外委一員,分給彰屬罩欄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内: 麻薯舊社屯丁三十八名,岸裡社屯丁一百一十二名,翁仔社屯丁二十五名,葫蘆墩社屯丁二十五名,峙仔腳社屯丁二十名,西勢尾社屯丁二十六名,樸仔籬社屯丁一百四十四名,貓裡蘭社屯丁一十二名,以上八社,共四百名,分給彰屬罩蘭埔埔地二百九十八甲九分九厘,又雞油埔埔地九十四甲五分二厘八毫,又東勢角埔地一十三甲一分八厘四毫,共埔地四百九甲九分七厘二毫,每名計一甲一厘六毫六絲六忽。
一、日北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馬陵埔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日北社屯丁七十名,分給馬陵埔埔地一百一十八甲,每名計一甲六分八厘五毫七絲。
日南社屯丁七十四名,分給馬陵埔埔地七十五甲五分,又黃泥塘埔地四十三甲六分,每名計一甲六分九厘五毫九絲四忽。
大甲東社屯丁七十二名,分給四方林埔地六十一甲四分四厘,又黃泥塘埔地六十六甲八分,每名計一甲六分七厘。
大甲西社屯丁四十名,分給黃泥塘埔地六十六甲,每名計一甲六分七厘。
雙寮社屯丁四十四名,分給黃泥塘埔地二十九甲五分,又淮仔埔埔地四十四甲,每名計一甲六分七厘四絲五忽。
一、竹塹社大屯把總一員,分給武陵埔埔地五甲。
外委一員,分給武陵埔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内: 竹塹社屯丁九十五名,分給武陵埔埔地一百五十四甲一分,每名計一甲五分八厘。
房裡社屯丁四十四名,宛裡社屯丁一十二名,吞霄社屯丁二十五名,貓盂社屯丁八名,以上四社,共八十九名,分給武陵埔埔地一百五十甲,每名計一甲六分八厘五毫三絲九忽。
後壟社屯丁三十九名,分給芎蕉灣埔地四十五甲,每名計一甲一分五厘四毫。
新港社屯丁五十二名,分給芎蕉灣埔地二十八甲二分,又内灣埔埔地二十二甲三分六厘,又三灣埔埔地八甲八分三厘二毫,每名計一甲一分四厘二毫一絲五忽。
貓閣社屯丁三十五名,中港社屯丁三十三名,以上二社,共六十三名,分給鹽水港埔地七十甲四分二厘八毫,每名計一甲一分一厘七毫八絲。
雙寮社屯丁四十二名,霄裡社屯丁二十名,以上二社,共六十二名,分給武陵埔埔地一百四甲四分,每名計一甲六分八厘三毫八絲六忽。
一、武朥灣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三角湧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武朥灣屯丁二十二名,擺接社屯丁一十三名,裡族社屯丁一十四名,雷裡社屯丁二十四名,貓裡錫口社屯丁一十四名,搭搭收社屯丁一十六名,蜂仔社屯丁二十名,圭泵社屯丁一十五名,八裡坌社屯丁五名,圭北社屯丁一十一名,以上十社,共一百五十四名,分給山坑仔埔地七十四甲八分四厘三毫二絲,又淮仔埔埔地七十一甲五分,又尖山腳埔地三十七甲五分,共埔地一百八十三甲八分四厘三毫二絲,每名計一甲一分九厘三毫七絲八忽。
毛少翁社屯丁四名,大雞籠社屯丁一十四名,金包裡社屯丁二十六名,北投社屯丁一十八名,三貂社屯丁二十一名,少雞籠社屯丁一十名,以上六社,共九十三名,分給八連港埔地二十甲六分四毫,又七堵埔地六十五甲二分二厘四毫,又甲寮港埔地一十甲六厘,每名計一甲三厘一毫九忽。
龜侖社屯丁一十四名,南嵌社屯丁一十三名,坑仔社屯丁二十六名,以上三社,共五十三名,分給三角湧埔地五十七甲五分八厘,每名計一甲八厘六毫四絲一忽。
以上應給埔地五千零六十九甲六分三厘零九絲八忽。
存俟墾成充分項下: 一、鳳山縣屬荖藤林埔地九十甲零八厘。
又頭社山腳埔地七十四甲。
一、淡水所屬楊梅埔埔地二百四十九甲七分三厘四毫四絲。
又九芎林埔地三十五甲四分五厘二毫四絲。
又大嵙嵌埔地一百七十二甲五分。
以上共存埔地六百二十一甲七分六厘六毫八絲。
交佃首黃燕禮、姜勝智,通事尚夏、阿生等督佃開墾,成熟,按等科租,以充屯務公用,業經詳明在案。
通台分給并存俟墾共埔地五千六百九十一甲三分九厘七毫七絲八忽,理合登合。
為遵旨定議具奏事。
遵将勘辦通台屯番糧饷支給存留數目,備造清冊,呈送察核施行,須至冊者。
今開: 台灣府屬淡水廳台、鳳、嘉、彰四縣: 實征項下: 一、全年共實征屯租粟四萬一千二百六十一石四鬥六升六合四勺二抄,議請每石折征佛銀一元,共折征佛銀四萬一千二百六十一元四角六瓣六尖四厘二毫零六忽,又收九芎林口租粟折納佛銀八十元,合共折征佛銀四萬一千三百四十一元四角六瓣六尖四厘二毫,内除隘丁口糧、佃首辛勞共租粟二千一百三十石,折佛銀二千一百三十元外,尚存佛銀三萬九千二百一十一元四角六瓣六尖四厘二毫。
支給項下: 一、千總二員,每員給番銀一百元,全年共給佛銀二百元。
把總四員,每員給番銀八十元,全年共給佛銀三百二十元。
外委十二員,每員給番銀六十元,全年共給佛銀七百二十元。
屯丁四千名,每名給番銀八元,全年共給佛銀三萬二千元。
以上共支給佛銀三萬三千二百四十元。
實在存銀五千九百七十一元四角六瓣六尖四厘二毫,留為屯務公用。
淡水廳屬: 實征項下: 一、全年應納屯租谷一萬九千八百二十八石四鬥六合三勺八抄,折收佛銀一萬九千八百二十八元四角六尖三厘八毫。
又收九芎林口租谷折征佛銀八十元。
以上共收佛銀一萬九千九百八元四角六尖三厘八毫。
除分發項下: 芎蕉灣之雞籠山腳隘丁三十名,銅鑼圈隘丁二十五名,蛤仔市隘丁六十名,以上共隘丁一百一十五名,每名年給口糧谷三十石,向系莊民、業佃四六公同勻出。
今該處田面大租已經歸屯,則系屯為業主,所有應貼四分之糧,業經議請于官收田面租内抽給,全年共應勻給口糧谷一千三百八十石,折佛銀一千三百八十元。
又九芎林隘丁一十名,每名口糧谷三十石,向來亦系業、佃勻出。
今該處田園全數歸屯,所有大、小租息俱充屯饷,并無另有業、佃可以勻出,所有口糧亦經議請于屯租内官為照給,全年共應給口糧谷三百石,折銀三百元。
一、佃首劉維綱,經理芎蕉灣、中心埔、銅镮圈三處租務,年給辛勞谷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一、佃首劉碩産,經理蛤仔市租務,年給辛勞谷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一、佃首黃燕禮,經理楊梅埔租務,年給辛勞谷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一、佃首姜勝智,經理九芎林租務,年給辛勞谷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查官收租谷,現在議設五佃首經收,以專責成。
除系業戶充當,及通土毋庸議給外,其選充之佃首應照民收佃租之例,每名給辛勞谷六十石,以資辦公,理合登明。
以上隘丁口糧、佃首辛勞共谷一千九百二十石,折銀一千九百二十元外,尚存佛銀一萬七千九百八十八元四角六尖三厘八毫。
支給項下: 一、北路千總一員,年給番銀一百元。
一、麻薯、日北、竹塹、武朥灣大小四屯,把總二員,每員年給番銀八十元,共銀一百六十元。
外委四員,每員年給番銀六十元,共銀二百四十元。
屯丁一千四百名,每名年給番銀八元,共銀一萬一千二百元。
一、撥協濟台灣縣佛銀一千二百元。
一、撥協濟鳳山縣佛銀三千二百元。
以上支給連協火共佛銀一萬六千一百元外,尚實存佛銀一千八百八十八元四角六尖三厘八毫,留為屯務公用,理合登明。
台灣縣屬: 實征項下: 一、全年應納征屯租谷一千七百八十一石七合八勺三抄,折收銀一千七百八十一元七尖八厘三毫。
又收淡水廳協濟佛銀一千二百元,逐年春、秋兩季,備文赴廳清領,所需腳費按照程途,于餘租内報明支銷。
以上共收佛銀二千九百八十一元七尖八厘三毫。
支給項下: 一、新港小屯外委一員,年給番銀六十元。
屯丁三百名,每年給番銀八元,共銀二千四百元。
以上支給番銀二千四百六十元外,尚實存番銀五百二十一元七尖八厘三毫,留為屯務公用,理合登明。
鳳山縣屬: 實征項下: 一、全年應征屯租谷三千二百六十九石九鬥六升三合三勺二抄,折收佛銀三千二百六十九元九角六瓣三尖三厘二毫。
又收淡水廳協濟佛銀三千二百元,遞年春、秋二季,備文赴廳請領,所需腳費,按照程途,仍于餘租内報明支銷。
以上共收佛銀六千四百六十九元九角六瓣三尖三厘三毫。
支給項下: 一、南路千總一員,年給番銀一百元。
一、放■〈纟索〉社、搭樓社大小二屯,把總一員,年給番銀八十元。
外委二員,每員年給番銀六十元,共銀一百二十元。
屯丁七百名,每名年給番銀八元,共銀五千六百元。
以上共支給番銀五千九百元外,尚實存佛銀五百六十九元九角六瓣三厘三毫,留為屯務公用,理合登明。
嘉義縣屬: 實征項下: 一、全年應征屯租谷五千二十七石八鬥一升三勺七抄,折征銀五千二十七元八角一瓣三尖七厘。
又收彰化縣協濟佛銀五百元,至春、秋二季,備文移縣請領,所有應需腳費,準于餘租内報明支銷。
以上共收佛銀五千五百二十七元八角一瓣三尖七厘。
支給項下: 一、蕭籠、柴裡二小屯外委二員,每員年給番銀六十元,共銀一百二十元。
屯丁六百名,每名年給番銀八元,共銀四千八百元。
以上共支給佛銀四千九百二十元外,尚實存佛銀六百七元八角一瓣三尖七厘,留為屯務公用,理合登明。
彰化縣屬: 實征項下: 一、全年應征屯租谷一萬一千三百五十四石二鬥七升五合一勺八抄,折收佛銀一萬一千三百五十四元二角七瓣五尖一厘八毫。
除分發項下: 一、佃首何統妹,經理東勢角租務,年給辛勞谷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一、佃首張标松,經理沙曆巴來積積、校标林、車籠埔等處租務,年給辛勞谷六十石,折佛銀六十元。
一、佃首林廷瑄,經理大姑婆租務,年給辛勞谷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以上共分給辛勞谷二百一十石,折銀二百一十元外,尚實存佛銀一萬一千一百四十四元二角七瓣五尖一厘八毫。
支給項下: 一、東螺、北投、阿裡史大小三屯,外委三員,每員年給番銀六十元,共銀一百八十元。
屯丁一千名,每名年給番銀八元,共銀八千元。
一、撥協濟嘉義縣佛銀五百元。
以上共支給佛銀八千七百六十元外,尚實存佛銀二千三百八十四元二角七瓣五尖一厘八毫,留為屯務公用,理合登明。
共所應征收支給各款項下,各廳、縣俱有繪圖造冊存案,須至冊者。
第一五八谕示 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饷鹽課方,為出示曉谕事。
照得台灣熟番九十三社,乾隆五十三年協辦大學士将軍總督公福,會同前撫院徐,奏請挑募番丁四千名,于南北兩路分設大、小十二屯,共給荒埔五千零六十九甲零,令各番自行開墾,免其納賦,禁止人民典賣,尚剩六百二十二甲零招墾成熟,按則科租,以充屯務公用。
其民經墾熟番地,複行丈出民人侵耕番地三千七百三十五甲零,按則升租,官為征收,除應撥給近山隘丁口糧、佃首辛勞外,每季支給屯弁、屯丁番銀三萬三千二百四十元,尚存五千九百七十一元,令各廳縣收貯,以備興修水利、紅白賞恤一切屯務公用。
茲本部堂周曆台灣南北兩路,訪知官給各屯未墾之地多被奸民、通事等串通欺詐,誘令典賣,越界霸占,屯務廢弛。
其應征屯租,續經地方官民令屯弁自向民戶征收,散給屯丁,不複官為經理,以緻刁民抗缺積累甚多;即有交納,又為屯弁通事侵蝕。
屯丁所給無幾,日形苦累。
本部堂轸恤番情,亟思整理,是以饬委鹿港廳薛丞查勘北路各屯,署鳳山縣顧令查勘南路各屯。
原給埔地及應交屯饷田園,如有民人私行典賣霸占者,悉令自首,姑免治罪;民缺應征屯饷,亦令據實清查。
是本部堂之奏明清理者,專指原給屯番之埔地五千六十九甲零、撥充屯務公用之六百二十二甲零、并應征屯饷之田園三千七百三十五甲而言,且祗系查明原數,不得加租。
至此外民耕、番耕各地,悉仍其舊,并不通行查勘。
如有侵占番業者,指控到官,應聽地方官随案查辦,與此次委查之後無涉。
誠恐不肖吏胥遇事生風,借端哄騙,妄稱查丈通台地畝,或科派使費,或勒索飯食,均未可定。
除嚴密查拏究問外,合行明白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台屬民番人等知悉:爾等民人凡系原給屯番埔地及應征屯饷田園,如有典賣侵占者,即速赴委員處首控免罪;拖欠屯饷,即速赴地方官完納;如有胥役妄言兩頂莊地之外,尚需勘丈訛索,即赴道府衙門呈控,禀請本部堂提究,各宜凜遵,特示。
嘉慶十五年四月初十日給。
第一五九丈單 特授福建台灣府彰化縣正堂、加六級、紀錄十次吳,為遵旨覆勘事。
照得通台屯業,經奉總督部堂方奏準,清厘原溢有無水沖浮複、續墾田園甲數,以盈補绌,而垂永遠。
當經前分憲薜丈明造冊詳咨,續據莊佃呈請減則,又經奉委覆勘詳準,各減一等在案。
茲據東勢角屯佃佥請勻納前來,除具詳出示給冊外,合行給單,散付該佃執照。
為此,單給粵能莊佃羅接元、羅阿生執憑,務須遵照後開田園甲數,照甲勻納,收成之期,由地方官征收,不得短少。
如有強暴混争田業,許即執單赴縣首禀,以憑拏究。
該佃抗欠租谷,定将現耕田園起出歸官,從嚴究治不貸,須至丈單者。
計開: 捒堡東勢角粵能莊戶羅接元、羅阿生丈原溢、續溢屯田三甲八分九厘二毫一絲七忽六微,年應納屯租谷三十一石一鬥三升七合四勺。
右照給佃戶羅接元準此。
嘉慶二十七年七月日給。
第一六○丈單 特調福建台灣府彰化縣正堂、加五級、紀錄三次胡,為征租事。
據東勢角屯佃謝佩倫、劉悅龍呈稱:倫等與徐元傑等俱承墾東勢角埔地,乾隆五十四年,前理番分憲黃丈詳歸屯,倫等田每甲征租一十八石,傑等園每甲征租六石。
但倫等田租重,賠累難堪。
五十五年九月,倫等赴宋前主呈;十月,又赴鎮憲奎呈;五十六年六月,并五十七年五月,倫等疊赴宋前主呈,退,蒙批,但抄粘呈電。
嗣蒙詳撥東螺屯弁阿眉、朝生自收。
倫等随邀同阿眉、朝生并徐元傑等妥議,照原招墾田甲數勻補,面踏各佃園既成水田,傑等田每甲願供租八石,勻補倫等一十八石之額,登立租冊,屯弁阿眉等曆收無異。
茲蒙示谕該處屯租仍歸官收,票單内倫等仍照案冊每甲田征租一十八石,傑等田六石,似此苦者苦,樂者樂,倫等仍賠累難堪,合抄勻補租冊,繳乞電準照勻補給冊征租,示谕各佃交收,并給易知丈單等情。
計粘勻補租冊一本。
據此,除核案加批外,合行按佃給發丈單,征納屯租。
為此,單給屯佃羅阿生即便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