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業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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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将承耕後開丈溢屯田應納屯租每谷一石,奉文折征番銀一元,務按早、晚二季完納充饷,給串甯業;如敢延欠,即差提比追,毋違,須單。
計開: 貓霧捒保東勢角莊屯田羅阿生,現耕丈溢歸屯田二甲五分,每年該納屯租二十石。
右給屯佃羅阿生執照。
嘉慶三年三月日給。
第一六一谕示 特授台灣北路淡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胡,為屯租缺額等事。
本年十一月十三日,據麻薯舊社屯弁阿敦骨乃、屯丁阿四老、敦老裡、歐力秀才、郡乃二使、馬下六加老、打必裡郡才、馬下六阿打歪、阿沐加老保、郡乃加已等禀稱:竊屯租原有定額,向歸官收,發給屯饷每丁年給銀八元,奏定在案。
緣被水沖,勘報未豁;又被續沖,不能再報,所有無征租額,按丁攤減,并蒙何前憲将租撥歸各屯,向佃首自收。
乃等本社丁四百名,蒙撥竹塹、九芎林等處租額,按丁攤減,每丁唯領饷銀七元零。
但該處靠山傍溪,沖崩靡定,自蒙撥歸自收之後,田則年沖,租賦年減,屯饷日減,未免枵腹興悲,欲勒佃賠,不無向隅之苦,輾轉思維,必須籌補。
查有接連九芎林之橫山、猴洞兩處,原系樹木溪埧,人力難施,不堪報丈,乃屬隘額屯地。
議将此地端責佃首姜勝智,招某墾戶劉阿富、劉引源等備出資本,添設隘丁,堵禦生番,就地墾辟抵補沖崩缺額,俾各屯丁共沾實惠等情。
據此,除批示曉谕外,合行給谕招墾。
為此,谕仰該佃首姜勝智、墾戶劉阿富、劉引源等即備資本,前往橫山、猴洞兩處另設隘藔,添雇隘丁堵禦生番,一面招佃開墾成田,再行禀請勘丈,照額撥補沖缺屯租,以示體恤屯丁至意,慎勿越界滋事,緻幹查究,毋違,特谕。
嘉慶十二年十二月初五日。
第一六二谕示 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饷鹽課方,為出示曉谕嚴禁事。
照得台灣番社種種弊端,難以枚舉,檢核乾隆五十六年,前台灣鎮奎公、前台灣道萬藩司所頒示禁各條,深切彼時利弊,惟事隔二十年,有今昔情形稍異者,有當時未經曉谕者,茲本部堂訪查弊端,開列條款,特行出示嚴禁。
為此,示仰台灣阖屬胥役、匠首、及屯丁、通土、社丁等知悉:爾等務須恪遵示禁,力除積習;倘敢再蹈前轍,苦累番民,一經察出,或被告發,定行嚴拏治罪,各宜凜遵,勿違,特示。
計開: 一、各處田園、民業、番業各有界址,不容欺占。
其有民贌番地,應交番租者,亦不容影射抗霸。
其官給屯番埔地,應征屯饷田園,均系奏明官地,不準私行典賣,業已另示饬禁,專員查勘外,其民番私業均須公平贌種,如有民人勾串通土,欺愚社番,重利盤剝,賤價準折,或恃強侵耕霸占,一體照例究治。
一、乾隆五十五年設屯案内,丈出民人侵墾番地三千七百三十五甲零,應征息租,發給近山隘丁口糧、佃首辛勞二千一百三十九元外,尚存佛銀三萬九千二百一十一元,内屯千總各給番銀一百元,屯把總各給番銀八十元,屯外委各給番銀六十元,每屯丁各給八元,于二月、八月由地方官支給,尚剩五千九百七十一元,令各所收貯,以備興修水利、紅白賞恤之用。
嗣因間被水沖沙壓,征收不齊,地方官改令屯弁自向民戶征收,散給屯丁,不複官為經理,以緻民戶抗缺,管事侵蝕,即有交納,屯弁通事又複控克分肥,本部堂現已委員清查,仍照舊定章程辦理。
此後屯弁人等再有侵蝕屯饷,定行提革嚴究。
一、南北大小十二屯,共設屯千總二員、把總四員、屯外委十二員,督率屯丁防禦地方,并備臨時征調差遣;遇有事故出缺,應即于屯丁内遴選拔補,給首報部;如有生事苦累番衆者,均應革換。
茲查各屯弁内多有空缺未補,皆由經胥刁難需索,以緻屯務日形廢弛。
且聞現在屯弁侵蝕屯饷,欺淩番衆,并不革換。
已饬鎮道暨理番确實切查,議定開缺限期章程:以後屯外委遇有事故出缺,責成統轄之屯千總、兼轄之屯把總即于三日内呈報理番同知。
屯把總有事故出缺,屯千總呈報;屯千總事故出缺,屯把總呈報。
該同知将出缺之處,一面轉報台灣鎮道,按據報即日慎選充補,速行詳請咨部;一面禀報本部堂查核。
該鎮道及理番衙經胥敢有刁難需索弊擱情事,許屯弁、屯丁人等指名控告,立即提究。
一、台灣番社均有通事,自應一秉至公,遇有事故,于番衆内佥舉接辦。
乃各社通事多非安分番人,且有民人勾通衙門胥役頂替冒充者,一名使費至數百金之多。
該通事既得充當,即與胥役朋比為奸,剝削番衆,勾通屯弁,侵蝕屯饷,殊堪痛恨。
嗣後通事遇有事故,于番衆内秉公舉充;倘有前項弊弄私充,欺害番黎情事,定行提究。
一、從前新官到任,點驗通事,藉換戳記。
官吏人等索取費銀,自乾隆五十六年禁革,并立定章程,饬令理番同知将通事等每名頒給戳記一顆式樣,書明紙片,堂堂給發通事自赴刻字鋪刻成,将戳模呈廳存案;遇有事故及日久模糊,呈廳照式換給,自應遵循辦理。
近聞不換戳記,而到任有驗戮陋例,索費甚多;并通事遇有事故,呈請換戳,胥役等亦有索取費銀之事。
嗣後應嚴禁革,毋得藉換戳、驗戳任意索費;如果通事有過犯劣迹,應即革究另充,追繳原戳,不得抗延。
其頒給新戳并遇有事故換戳,悉照原定章程當堂撥給,毋許假手胥役,以杜弊端。
一、原役隘丁防禦生番滋擾,自乾隆五十五年設屯案内,定有撥給隘丁口糧。
乃不肖通事将隘丁口糧任意侵吞,以緻要隘無丁防守,每被生番出山戕害人命,殊屬可惡。
嗣後通事如再敢侵吞隘丁口糧,定行嚴拏究辦;如隘丁短數以及險隘失守,亦惟通事是問。
一、從前地方有遣撥番人,發價采買對象及派辦火炭之事。
乾隆五十六年,經前鎮道等出示禁革在案。
茲聞有勒派番社供給祭祀牛兔及胥役、社差藉端索詐擾累,勒寫領價結狀情弊。
嗣後采買祭祀牛兔及一物料,均應地方官自行差人采辦;倘敢仍前勒派,胥役索詐擾累,定行提究。
一、彰化、淡水近山地方出産軍工木料,經由大甲溪經過,向系地方官派撥社番牛車裝運,按車給發夫價,恐後匠人等藉端勒索,前經示禁。
乃近年以來,匠首采辦軍工物料竟有串同差保,藉端勒派,苦累番黎,并有勒令屯丁終年護衛等弊。
合行申禁,嗣後匠首不遵,倘敢有前項弊端,定行提究。
一、從前匠首督率小匠進山制料,任聽小匠入山制雜料,抽藤、燒炭、煮堿、釣鹿、挖薯、捕魚,匠首明知分肥。
遇有小匠入山私制被害,匠首指定屯番護衛不力,借端訛詐,深為可恨。
除将勒令屯番護衛情弊革除外,嗣後匠首再有令小匠違禁謀利以及借端訛詐,即提拏嚴究懲辦。
一、奸徒射利違禁,越入無隘深林私采,每被生番戕害;而屍屬不思禍由自取,轉責隘番疏防,藉索收埋費銀,甚至串通棍蠹,勒誣詐控,累害番黎,殊為可惡。
除饬地方官嚴行察究外,嗣後奸徒再有越入無隘深林私采,即行拏察。
如被生番殺死,屍親人等再有勒詐誣陷,定即照例究治。
凡系有隘地方,番丁等務宜嚴行守禦;若聞番丁意存疏縱,亦必查究。
一、糧差到鄉向民佃征糧及民壯頭役每年均向屯番勒索辛勞谷石,殊屬不法。
除饬地方官嚴行察究外,嗣後差役再有敢勒索辛勞谷石,許屯番捦拏送官究辦。
一、各社番婦各有本夫,或夫故孀守,乃有奸惡社丁恃強奸占,尤為可惡。
查奸占良家妻女為妻妾者,律應問絞。
茲本部堂申明定例嚴禁,并饬地方官嚴密查拏外,嗣後再敢有奸占番婦情事,立即嚴拏照律治罪。
一、番俗最為淳樸,乃有無籍遊民竄匿番社,包娼開賭,實為人心之害。
除饬地方官嚴密查拏外,嗣後如再有前項遊民竄匿番社,包娼開賭,許屯弁、屯丁立即擒拏送官究治;倘敢容留,并将該屯弁、屯丁治罪。
一、生番社丁俗稱番割,并不由官派撥,奸民多自行充當,擾害番民,私娶生番婦女,往來内山,窩藏匪類,甚至番割賒缺生番貨物,不肯償還,引出生番殺人抵賬,此等奸徒尤堪痛恨。
除饬地方官嚴密查拏外,嗣後社丁報官充當,不許多人把恃,不許私娶番婦,不許窩藏匪類,違者分别治罪。
若敢勾引生番殺人抵賬等事,一經拏獲,定照光棍例即行正法。
一、番愚不谙生理,每值缺用之時,向民人告貸,奸民即乘機盤剝,以緻番黎典賣田園,準折租饷,受累無窮。
嗣後如有借貸,概行定例每月百錢給利三文;倘民人仍有違例盤剝,欺弄番黎者,照例治罪,追本利入官。
一、民人盜砍番社樹木,并于番地擅築墳茔,或自行盜葬,或轉賣漁利,均有幹例禁。
嗣後民人如有前項情事,定即嚴拏治罪。
一、查從前有通事帳達京,捐助彰化縣北路中營都司營内天後宮香燈銀六十元,該營藉以為例,每年移理番廳差役押繳,殊屬違例。
查番民捐資敬神,感應聽從其便,嗣後該營不許擅行移取,該廳不許辄為差追,緻幹查究。
一、番社延師課讀,聞各縣儒學有勒索造冊費銀之事,甚屬卑鄙,嗣後永行革除。
一、查例載調台兵丁及台灣催饷社丁借端需索,擾害番社,依吓詐例計贓從重論;無贓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革退等語。
嗣後無論兵民通事人等,如有借端需索,擾害番社者,照例嚴究治罪。
嘉慶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給。
第一六三谕示 署淡水分府張,谕饬督收完繳事。
照得屯租谷石有關解給屯饷,例應年清年款,顆粒難容拖欠。
查蛤仔市莊各佃積欠各年份屯租谷石,曆經督收在案。
除饬差押納外,合行谕饬。
為此,谕仰督收書某即便遵照,督同該差速押蛤仔市莊積欠各年份屯租谷石,克日照數完納清楚,給串執憑,按卯報繳;倘有玩佃抗延,許即指禀赴轅,以憑拘追。
收竣之日,将數目開明清單,夾同串根印串,赴糧總會算明白,禀繳察核;毋得侵漁違延,緻于查咎,禀遵特谕。
計開: 印串一本,計五十張。
又流水一本。
一、谕仰前銜,為特饬嚴押完繳事雲雲。
照前叙,除谕饬督收外,合行饬押。
為此,票仰對保差蔡能、屯差蔡誠、協總保三,押蛤仔市莊各佃速将積欠各年份屯租谷石,克日照數運赴督收公所交納清楚,取串執憑;倘有玩佃抗延,許即鎖帶赴轅,以憑究追。
該差違延,按即提比不貸,火速,火速。
一、票仰。
鹹豐十一年三月初十日糧總。
稿行。
第一六四奏議 粘抄雙銜,奏為整頓屯務,以除積弊,而裕供賦,恭折仰祈聖鑒事。
竊臣等查乾隆五十三年,前大學士臣福康安以台地林爽文之亂,番目潘明慈率随軍進剿有功事,平議選番丁四千名設屯十二所,就其社長授以千總、外委土職十八員,按丁授地,蠲免供賦,每丁一甲至一甲三、四分不等,屯弁遞加,有差共授番地五千六百九十餘甲。
此外,複撥民間溢額田園三千七百三十餘甲,每年征收租谷四萬一千二百六十餘石,每石折征番銀一元,又九芎林租谷折銀八十元,共折征番銀四萬一千三百四十一元有奇。
此項租折番銀,專充屯兵、弁丁俸饷,是為屯租。
每丁年支銀洋八元,外委支銀洋六十元,把總支銀洋八十元,千總支銀洋一百元,每年支額饷番銀洋三萬三千二百四十元。
其租地散隸台南、北各縣,由縣征收,分解中南兩路理番同知,歲于二、八月間由台灣道委員會廳散放。
又年支隘丁口糧、佃首辛勞銀二千一百餘元,其餘留為屯費,以備旱潦之需。
此昔年設屯授地、征租支饷章程,至今百餘年,屯租則征不足額,屯饷則減半放支,曆年已久,屯丁不獨疲癃殘弱,且有名無實,半由書吏、屯弁冒領瓜分,若一旦裁革,此輩視為世業,萬不甘心。
臣等熟思審計,非設法整理,改弦更張,不足以收實效。
查番屯授地之初,名為獎功,實資捍禦内山生番,故選其壯丁屯諸沿山,蠲其供賦,導令墾荒,其慮至為周密。
今則時異事殊,後山生番且多歸化,拓地日深,所設屯營已居腹肉,所授埔地久為膏腴,且番地雖免完供,而向有番饷、番租各名目私派之數,視民田下沙則例殆有過之。
而其典賣漢民,則雖業更數主,猶名番地,幸逃正供,甚至狼狽為奸,竟以科田納番租,而冒番業者比比皆然。
現當查辦全台田賦,無問民番,寸土皆關賦役,必須一律丈量,方免影射。
該屯丁既經撫養百年,則應視同赤子,所有各屬番地似宜悉行丈量,歸入清賦案内,分别升科。
将各屯編籍為民,各執各業,俾民番聯絡一體,畛域悉除,既作其安分力農之心,并示以踐土食毛之義。
再查屯田原撥之數,因屢遭兵燹,檔案無存,分隸各縣,由縣催征。
第知歲征租額責成佃首完納,并不知在何處?租數多少?由是佃棍以多稼而納薄租,以硗确而易沃産以及竊占盜賣,不一而足,上下相蒙,率以水沖沙壓例報而例蠲之。
以故積欠歲增,饷額日绌,欲清其源,非改租為賦不可。
況租者一時之權宜,賦者百年之經制,現已一律清丈,另立圖冊,以憑照例升科,所有屯饷仍于此款改征項下提存支放,于租例不無減增,于饷額仍無出入。
查番丁編屯以來,世食額饷,田無供賦,所以拊循之者備至,宜若家給人足,乃富庶未觇,貧蹙滋甚。
蓋番性不善居積,不事貿遷,惟以屯墾牧獵為生,而其田園向招漢民承佃,輾轉轇轕,因而觊觎,始抗其租,繼踞其産,以緻番丁失業甚多。
至其屯饷歲本無多,複以屯租阙額減半放支,屯弁、吏胥人等又複從中克控,為數更實寥寥。
地日削而聚族日繁,饷愈征而治生愈绌,疾苦之情莫由控訴。
臣等查該屯丁世沐皇仁,佐平台亂,服習煙瘴,好勇耐勞,誠能訓練有方,較勝綠營兵勇,拟将全台番丁仍留四千原額,逐加沙汰,酌裁土勇,就其原額數目每年按屯抽調,分班出防内山生番,以六個月換班一次,每名行糧按月加給番銀四元。
其屯弁等按照營哨酌加,輪流接替,均以到防之日起支。
其營帶哨弁即饬各該屯弁分轄所屬,以免他省弁目語言不通,遴選熟悉番情将官統帶,以便教習營規操練。
其未經調派出防者,均歸台灣鎮統屬,各歸該縣營汛管帶,以補綠營兵丁之不足。
以後屯營坐饷,每年仍給八元,統歸台灣鎮支發,行糧統将就近發給,以期兵歸實用,饷不虛縻,即于撫馭屯番之中,并仿寓兵于農之制,似于屯務、供賦兩有裨益。
至此項番屯地畝舊額是否相符?改征正供若幹?除俟歸入全台清賦案内分别查核辦理外,所有整頓屯務緣由,謹合詞恭折,由驿具陳,是否有當?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訓示。
再,此折系臣銘傳主稿,合并聲明,謹奏。
第一六五總括圖冊記載 原額新港屯田五百零五甲一分六厘八毫八絲,額征谷一千九百七十石零二升七合九勺五抄。
謹查乾隆五十三年,經大學士福康安奏準募番民為屯丁,立為屯營,給界外埔地歸番自耕,以資久計。
其原劃番界、埔地續經人民墾出,由官收租,給發屯弁丁俸饷,名為屯田,與番田稍有區别。
原額新港屯田五百零五甲一分六厘八毫八絲,坐落大北坪等處,額征谷一千九百七十石零二升七合九勺五抄,内每甲配谷若幹?檔冊無存,實難查開。
又嘉義縣劃歸台灣縣管轄額征蕭壟租谷一千二百九十七石七鬥一升四合六勺五抄,内田若幹?某堡、裡各計若幹?每甲谷如何分配?亦無從查開。
此項屯租随支屯饷,不入供賦之内,理合登明。
第一六六劄饬 欽加鹽運使銜、補用道、台南府正堂唐,為劄催事。
本年五月初七日,蒙藩憲唐劄開:案照台灣各屬番屯田地,前經本司議詳,分饬各縣查照從前征收屯租底案,核實戶名租數;今自光緒十六年起,改名官租,按照民業減四收六,每租一石折收價洋一元,按年征收批解,并将奉發各冊抄發各縣清理。
嗣據基隆同知申覆并無征收屯租。
據彰化縣羅令以該邑原有東螺、阿裡史、北投三屯屯租銀八千六百餘元,以後征不足數,年僅收銀二千數百元。
台、彰分治,該三屯劃台邑管轄,黃前令承乙任内收過光緒十五、六、七等年官租,每年收銀一千二百六十兩,詳蒙程前弁府批準,留作地方善舉公用。
卑職抵任,均仍其舊等情。
當以此項屯租,攸關支放屯饷,未便留縣動支,仍應提解司庫,究應如何截清追解,批行台灣府查案核議,詳覆察辦。
又據雲林縣謝令以雲林應征屯租,原由嘉義、台灣兩縣劃管,詳請分饬該二縣迅将劃歸雲邑管征屯租,查明何堡、何莊、何戶名下?田園各若幹甲?年額共征應租若幹石?抄冊移送遵辦。
複經由司分行嘉義、台南兩縣詳查底案,抄冊移辦,并報司查考各去後,稽今日久,該府、縣延未遵饬查議具覆,其餘各廳、縣亦未将奉文查辦情形具報。
案開奉部饬查,并由司議詳饬辦,未便再事稽延,合亟飛催。
為此,劄仰該府即便遵照前指,盡限三個月分别查辦轉饬清厘,切實具報,此催。
如再視為從常不清不覆,定行委員分赴守催,該府并于未便,毋再任延,切速,此劄,等因。
蒙此,得分行外,合亟劄催。
為此,劄仰該縣即便遵照,盡限兩個月内分别清厘,切實具報;倘有再延違,定即委員守催,切切,此劄。
光緒十九年五月十一日劄。
第一六七官莊田總括圖冊 台灣縣通縣原額中拔萃官莊原額中則田一十五甲;中則園六十三甲六分三厘七毫六絲五忽六微;下則園一百五十一甲一分一厘七毫五絲三忽三微;以上原額官莊田園二百二十九甲七分五厘五毫一絲八忽九微。
謹查官莊田園,系由官募佃承墾,種粟者征粟,種蔗者征糖,如何科則征收?及自何年起折征銀兩?代遠年湮,無案可稽。
原額仁和裡等八莊各則田園二百八十六甲八分零一毫一絲三忽零五抄,共額征糖粟等銀一千三百六十六兩一錢二分九厘,内除劃歸鳳山縣管收文賢裡莊下則園五十七甲零四厘五毫九絲四忽一微零五抄,額征糖粟等銀三百一十一兩五錢二分,實存額征各則田園二百二十九甲七分五厘五毫一絲八忽九微,額征糖粟等銀一千零五十四兩六錢零九厘。
又鳳、嘉兩縣劃歸台灣縣管轄官莊田園,額征糖粟等銀二千五百零一兩二錢零九厘,其續後劃管前項官莊内田園各若幹?上、中、下則各計若幹?某裡某莊各計若幹?檔冊無存,實難查開。
此項年征官莊租息奏消,系另冊造報,不入供賦之内,理合登明。
第一六八谕示 補用府、即補清軍府、特調淡水縣正堂、随帶加五級卓異候升汪,為出示曉谕事。
案奉本府憲雷劄開,奉爵撫憲劉批,據拳和官莊業主佃戶監生李朝立等佥禀稱:竊立等先人報升拳山堡、和尚洲等處官莊租谷,向系按月配放兵米,年款年清,現在全台田園一律清丈,删去各項名目,彷一條鞭改征賦,獨于官莊一款剔出仍舊,未免差需索負累難堪,懇請改征折色,以免分擾而體恤等情。
奉批:「仰府饬縣,定價折征,示谕遵照等因」,轉行下縣。
蒙此,查拳和官莊正耗租谷一款向征本色,今奉饬改定折征,而每年谷價貴賤不同,應酌中定價正足,以垂久遠,而副報解。
現經本縣酌定每石折征番銀一元四角三瓣,正耗一切在内,不準胥役絲毫浮收,業經詳蒙憲示照辦在案。
合行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拳和官莊各業主、佃戶人等知悉:爾等應自本年份起,換完前項官莊租谷,概照官定谷價,每石折完番銀一元四角三瓣,正耗一切在内,務須各按實折價清完,毋得絲毫拖欠;倘該胥役等敢于定價之外需索分文,許即指名禀究,其各禀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四年九月初二日發,發貼曉谕。
第一六九谕示 欽加知府銜、保留福建台灣補用直隸州、即補分府、代理台灣縣正堂黃,特再示谕事。
案奉台藩憲沈劄開:照得縣詳台邑劃分界内官莊田園,議請每甲征谷四石,收七二洋銀一元,并加一補水,先經詳饬遵在案。
茲查官租額全台一律,鳳、嘉為數較多,谷價業照台章酌減,各屬未便參差,所有該縣田園較腴,應即定為中則,每甲征租谷四石五鬥,核與原議銀數有減無增,俾纾民力,以歸劃一。
除另行彙案詳請奏咨定額外,劄即遵照,迅速征解,毋違,此劄,等因。
奉此,查台轄文職官莊,原系各衙門養佃給種,收租較輕,故有帶完留養局租。
現在官莊與民一律報丈升科,删除留養局租款目,奉經示谕按則征收在案。
茲奉前因,合再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捒東下堡承耕官莊各佃戶人等知悉:爾等應完光緒十五年分租銀,按照現定章程,每甲連補水計折征租銀二兩七錢五分四厘,務須向經書一律完清,以憑報解,并赉帶丈單呈繳,以憑換給印照,掣串管業,均毋違延幹咎,切速凜遵,毋遵,特示。
光緒十六年二月日給,貼曉谕。
第一七○總括圖冊 官莊銀一萬五千五百九十六兩四錢三分。
謹查官莊系由各衙門養佃給種,墾成田園,應征租粟、芝麻、白糖、青糖、糖廍、蔗車、牛磨、魚塭,各色不一,均系折納租銀。
其田園甲數等則,曆年奏銷冊内開報有案。
茲照奏銷冊造折銀征收開列,此次清丈照舊仍應征租,毋庸升科,所有田甲租額不在民業賦額之列,核出另列,理合登明。
第一七一記事 蘭營東勢隆恩莊,其地有貓裡府煙社,其埔地十六段,一百零七甲零六厘三毫八絲。
又寄武荖社埔地二段,九十二甲九分三厘六毫九絲六忽。
合為十八段,二百甲零七絲六忽。
乃由樹林低湳地角歪斜,不堪升科起則之地,準通判翟塗移送冊開,經總兵武隆阿,于嘉慶二十年間,一給與漳籍墾戶陳受恩珍珠裡、簡貓裡、府煙武罕等處荒埔八十七甲八分零一毫四絲;一給與泉籍墾戶翁承輝奇武荖等處荒埔一百一十二甲一分九厘九毫三絲六忽,聽其自備資本,招佃開透,限以三年期滿,按照該處鄉鬥,每甲營中抽收二石,以為班兵不時藥餌之需,曆年造報,容有不敷動用之處,而舍此固無所謂營莊也。
查此等埔段本近化番社地,又低湳欹斜,樹根滋蔓,自非聽該墾戶出資墾辟,人力難施,經費無出。
是以墾透之後,按甲雖收八石,除由佃首散給該處社番口糧劃起四石,及墾戶收領資息二石外,營中得收二石,分限早、晚兩季,就所收本色谷,永遠着由墾戶完納,割給串收為據。
第一七二四柱清冊 代理福建台北噶瑪蘭營都司、兩江補用參将李泰,為蘭營添設等事。
遵将本營光緒十六年份抽收各莊租谷,變價分撥管中動用銀兩,理合備造四柱清冊,呈送察核施行,須至冊者。
今開: 噶瑪蘭營原報官莊二百甲,系代番招佃辟成,以六石例收租,每甲除納番租四石外,存租谷二石,收為營中公用。
茲又新升溢地三十五甲八分九厘零二絲五忽,奉準仍附二百甲内歸營給墾,自道光二十九年起科,每甲定租三石,除納番租二石外,餘一石增充公用,曆年抽收公用造報在案。
迨因光緒十四年,台地田業一律清丈,配則納課,禀蒙憲批:以應收營租、番租、墾戶租,均按六成一律共收,理合聲明。
舊管: 光緒十五年份,除動用外,不敷銀二兩五錢九分九厘五毫二絲。
新收: 一、收光緒十六年份墾戶陳受恩原墾埔地八十七甲八分零一毫四絲八忽,又新升隘地八甲二分九厘八毫一絲七忽,除納番租、墾戶租外,營中抽收六成,早、晚兩季共租一百十石零三鬥四升。
一、收光緒十六年份墾戶翁承輝原墾埔地一百一十二甲二分二厘三毫八絲七忽,又新升溢地二十七甲五分九厘二毫零八忽,除納番租、墾戶租外,營中抽收六成,共租一百五十一石二鬥二升四合。
以上原墾、新升,早、晚兩季共收租谷二百六十一石五鬥六升四合,照依時變價,早谷每石變價銀六錢二分,晚谷每石變價銀五錢七分,共銀一百六十一兩零九分一厘四毫八絲。
開除: 一、租店貯谷稅銀二十兩。
一、修營盤木栅等敷工料銀二十九兩九錢八分。
一、修河溝竹圍工料銀五十三兩八錢九分。
一、修軍裝器械等項工料銀二十八兩一錢八分。
一、修營門機梁及教場石路等敷工料銀二十九兩一錢九分一厘四毛八絲。
以上共銀一百六十一兩一錢九分一厘四毛八絲。
實在: 連上年,不敷銀二兩七錢九分九厘五毛二絲。
第一七三之一劄饬 欽命台灣布政使司邵,為饬知事。
奉爵撫憲劉批,據宜蘭縣詳稱,案蒙本府劄開,本年七月初四日奉爵撫憲劉批,據艋舺營參将周起鳳禀,據蘭都司禀請:「該營莊租可否仍舊歸于墾首收繳納番;抑應歸縣辦理」,請示緣由,奉批:「仰台北府轉饬宜蘭縣查明核議覆辦,仍報明藩司清賦總局知照,繳單存」,等因。
奉此,除分别申報移知外,合亟轉饬該即便遵照,查明核議詳覆,等因。
蒙此,遵查志書内,載蘭營官莊計有二百甲,因樹林低湳,不堪升科。
嘉慶二十年間,經總兵武給漳墾戶陳受恩珍珠裡簡等荒埔八十七甲零,由該墾戶自備資本招佃開透,三年為限。
因埔近番社,每甲收租八石,内劃四石由墾首給社番口糧,二石為該墾戶資息,二石歸營征收,早、晚兩季分完。
其營收二石之租,即為班兵不時藥餌之需,曆年造報等語。
卑職查台地武職官莊,各陸營多有,不僅宜蘭一營為然;惟各營官莊租由營收,糧賦即由營依照民例完納,蘭地情形獨異。
蓋宜蘭初隸版圖之時,一切政令從寬,升科之地不過數千甲,其餘如配納書院租、番租、隘租、香燈租各項名目者,悉不完納糧,稱地角畸零不成片段,或稱土性瘠薄,近山沿海,免納正賦,此從前情形也。
至上年清丈,凡系無不丈量入額,現以各縣之番租、隘租,從前不完糧者,現皆饬令升科。
蘭地官莊數雖有限,若仍舊免升正賦,竊恐書院各租亦欲藉為口實,似非公溥之道。
且該田本有完納番租,現在番租俱饬升科,若惟此項莊地不升正賦,亦恐别項番租藉為可免完納,是皆有礙大局。
故前據該墾首陳受恩等赴縣具禀,即經卑職批以錢糧不能無征,莊租亦應完;第該款以完糧而言,其中為難情形須饬算通盤分劃,庶能得平。
蓋該田雖為營莊,實系人民自墾,與民業無異。
佃民每甲既經納與墾首八石,即他縣之大租數目相仿,現欲升科,以不能責令散佃加完;若令墾首完納,則墾首年祗有租二石,悉數完納糧亦且不敷;若令從中比照他縣,歸營認完,而該營每年每甲亦隻收租二石,與墾首數目無異;是三者皆難獨令完納糧。
卑職獨見,番社一項現定六成完番口糧,以四成貼與租戶完糧,該田每甲年本完納番租四石,令照六成完番外,每甲尚餘一石六鬥之谷可以變價升納錢糧。
其有不敷之數,若全饬墾首認完,墾首從前開墾資本,每甲僅餘己租二石,為數似已無多;而蘭營年收之租二石無關資本,原定班兵藥餌之需,現時藥餌有無支銷,卑職雖難懸拟,惟藥餌似無定額,可否于應收二石租内酌量撥出若幹,年貼墾首,由墾首所得租内亦撥出若幹,合同裁減番租,以之升納錢糧。
如此公同提撥,衆擎易舉,庶錢糧有着,民佃亦不緻吃虧,較為得平。
此卑職拘拘之末議,究應如何通籌之處,應請饬令蘭營妥議,必求于民無礙,于錢糧有着,庶為萬全之策。
至蘭營原禀稱歸縣辦理之語,卑職查款為武職官莊完糧,系營中之責,卑職現議請由應減番租及墾首租、營租勻納者,亦因營中所征租數無多變通之故。
是否有當?應請饬令蘭營通籌妥辦。
緣奉前因,合将遵饬核議緣由,具文詳覆察核,俯賜批示祗遵,實為公便等由。
奉批:「據詳已悉,仰布政司會同清賦局核明,速饬宜蘭營查照,通籌妥辦具複。
仍移艋舺參将饬該縣知照」,等因。
并據該縣詳同前由各到司。
奉據此,除分别移饬遵照外,合行劄饬。
為此,劄仰該縣立即遵照,移饬通籌覆辦,毋違,速速,此劄。
光緒十四年八月日。
第一七三之二谕示 欽加同知銜、署理宜蘭縣正堂沈,為遵劄出示曉谕事。
本年四月初四日,奉台藩憲沈劄開,據台北府詳稱,案奉雲雲全叙,等因。
奉此,查隆恩官莊租一項,向每甲租額年納八石,内分三項:二石為莊租,二石為墾首租,四石為番租。
茲遵奉憲章,亦仿四成之減,将營租、墾首租、番租内按作十成,各減四成貼予小租戶照則完納錢糧,六成谷完納營租、墾首租、番租。
無論盈減,務須遵照定章完納,該佃戶皆不得有所借口,合行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阖邑紳耆、士庶、軍民、各莊佃墾首人等一體知悉:自示以後,各宜遵照辦理,毋違,特示。
光緒十五年四月初七日糧房。
第一七四谕示 福建台灣城守營參府功加一等軍功紀錄二次劉,為招墾官莊草埔,以裕息賞事。
竊查本營于雍正十三年,奉憲檄發本銀二千兩,内抽出本銀一千零四十三兩四錢,向監生石邦瑞等買置竹塹南莊水田三百一十一甲五分,旱田六十五甲五分五厘,并草埔、山侖、港渡等處,東至隙仔口山上車路,由俞毓度厝前車路為界,西至海,南至黃顯郎屋南山腳,北至上侖莊、下侖莊各厝,前往港口渡頭車路為界;印信契圖存案,年配納正供粟三百七十六石五鬥一升五合。
續于乾隆二十九年,佃民首報升科,下則田三十七頃三畝六分,年增納正供粟一百九十二石六升,通共應納正供粟五百六十八石五鬥七升零;園三十甲七分四厘零,年納廍饷半張,征銀二兩八錢。
報升科以來,獲息減少,不敷留存備賞之資,前據管莊把總黃三達查禀,買息莊界内有鹽水港海墘一帶荒埔,東至山,西至海,南至鹽水港溪,北至香山莊飯店前熟園止,堪以開墾。
及南勢莊魚寮厝西畔有小港一口,土名中港仔,堪築魚塭,業經前任參府白細查,果系本莊界内出示勸墾在案,未據有人投墾。
迨本府履任意案,複行出示招墾,茲據竹塹莊民陳璋琦具呈認佃,願備資本、傭工前往開墾,聽營照例抽收租谷,充歸息項等情。
據此,本府伏查鹽水港、中港仔等處委系本營原買息莊,今據陳璋琦具呈,情願自備資本、傭工開墾,照例交納租谷,誠為有益息項,事屬可行,除禀移鎮、道、府廳查照,并出示曉谕外,合給印照付執懇築。
此照給該佃陳璋琦即便赉執告示印照繪圖前去,傭雇人工開墾本營原買息莊界内鹽水港、海墘一帶荒埔,東至山,西至海,南至鹽水港溪,北至香山莊飯店前熟園止,及填築南勢莊魚寮厝西畔小港一口,土名中港仔,以為魚塭。
俟墾成園地、魚塭,聽本營照例抽收租谷饷銀,歸入造報,以裕息賞。
按照例限勘丈甲數,詳報升科。
該佃務須勤慎,督令開墾填築,竭力耕作,毋得怠惰,緻被荒蕪,有負息項,毋違,須照。
乾隆三十七年二月日給。
第一七五杜賣盡根田厝契字 立杜賣盡根田厝契字人羅麟,有自己阄分應得承伯父名下明買林子便等水田四段,合為一處,坵數不計,址在擺接堡漳和莊,土名水尾仔。
其田一段,東至林家田,西至簡家田,南至大路無尾圳,北至港溝各為界。
又帶路下塌人簡家界内田一坵,又帶竹圍、菜園、稻埕、陂塘、田寮、茅瓦厝、連地基一座、門窗、戶扇、牛稠、廁池、樹木、果子、雜物等項一切在内。
又帶北港溪高車一張,車捧、枧柱、水枧引水通流灌溉,并帶陡門一半。
又田一段,東至十八服田,西至林家買十八服田,西至大港溝,北至大路各為界。
又田一段,林家買十八服水田,東至林家田,西至簡家田,南至大溪屈尺,北至無尾圳各為界。
四段界址,均各明白,年配納業主六成大租谷一石五鬥四升二合,配食大安陂圳水一分五厘,又食大安陂圳水一甲三分三厘四絲到田通流灌溉。
又帶南港溝陡門一份半,高車一張半,車棒、枧柱、水枧連私圳一條,到田通流灌溉充足,年配納叛産租四十四石零三升九合,定結銀五十一元六角,經憲丈下則田三甲九分五厘七毫一忽六微,年配納錢糧正耗平餘補水銀六兩六錢八分九厘七毫五絲正,曆管無異。
今因乏銀别用,願将該田四段盡行出賣,先問房親叔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陳添桂出首承買,時同中三面議定,依時估值盡根田價折紋庫平銀八百零六兩正。
即日同中交麟親收足訖,随将該田并所帶一切,同中踏明各段界址起耕,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
從此一賣千休,四至界内寸土無留,日後價值倍加,麟及子孫人等亦不敢言及找贖生端滋事。
保此各段水田委系麟阄分應得物業,與房親叔兄弟侄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并無上手來曆交加不明以及拖欠大租叛産錢糧等情為礙;如有此情,麟自應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現銀明買,值盡根絕,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田厝契字一紙,并繳承買林子便等印契連司單一紙,林竈印契連司單,林天倫阄約一紙,丈單一紙,合共五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麟親收過杜賣契内時價折紋庫平銀八百零六兩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所有阄書尚有别業,不能并繳,如有要用應付觀閱,不得刁難,批照。
一、批明:上手印字原有遺失,日後取出當作廢紙,不堪行用,批明,再照。
一、批明:内添「屈尺」二字,又塗「屈尺」二字,批明,照。
光緒十八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黃有慶 為中人陳銳金、羅心婦 知見人長男昌建 在場人胞弟貴洲、貴盛、貴和 立杜賣盡根田厝契字人羅麟 第一七六杜賣盡根田契字 立杜賣盡根田契人簡仁養,有自己明買水田一段,坐址在擺接堡二十八張水尾莊,其田東至次、三房田為界,西至柯家田為界,南至大溝為界,北至大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
其田奉憲經丈下則田一甲二分八厘九毫零八微,逐年應納錢糧銀四圓一角二點五厘,又應納叛産租谷二十八石一鬥四升四合二勺,結定價銀三十二圓九角二點九厘正,又配食大安糧陂水一甲通流灌溉充足,牛路通行,曆管無異。
今因乏銀别創,願将此田盡行起耕杜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問至陳清楚出首前來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明時值杜賣盡根極價佛面銀四百五十五大圓正。
其銀即日經中交仁養親收足訖,即日立契為憑,銀、契兩相交收正足,其田随即同中踏明四至起耕,盡交付買主清楚,前去掌管,贌佃耕作,收租納課抵利,永為己業。
自此一賣千休,四至界内物概無留保。
此業系仁養明買之業,與他人無幹,亦無來曆交加不明以及挂欠叛産錢銀,并他人财物為礙等情;如有此情,系仁養出首一力理清,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明買,業極價足,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以及日後子孫永不敢言及找贖生端滋事。
口恐無憑,筆乃有證,立杜賣盡根田契一紙,并帶買李先周契字一紙,上手退耕字二紙,找洗字一紙,上手印契連司單一紙,丈單一紙,分管約字一紙,共八紙,付執為照。
即日經中親收過契内佛面銀四百五十五大員正足訖,再照。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李香雨 為中人許士國 知見人胞兄江澄 在場人母簡黃氏 立杜賣盡根田契人簡仁養 第一七七呈及批 具禀:鲫魚潭董事王輝記,即生員王承晖,為年限期滿,谕戳應換,懇恩批準聯辦,以資公款而恤下情事。
緣永康裡鲫魚潭向系水塘,兼以溪漲沖流泛濫,旋經沙壓浮埔,前由紳士招佃開墾,經歸憲轅派充董事,督佃耕種,按佃分收貨物租項,以為完繳膏夥津貼經費。
向章定限四年為滿,應行請換谕戳承充,蒙前道憲張任内谕充鲫魚潭董事,自光緒六年正月起,至光緒九年十二月終止,準記接充在案。
又蒙前道憲劉任内,準于光緒十年正月起,至光緒十三年十二月終止,換給谕戳,承充聯辦在案。
并蒙憲台準于光緒十四年正月起,至光緒十七年十二月終止,換給谕戳,承充聯辦又在案。
所有該潭各佃戶栽種禾稻、甘蔗、地瓜、雜子等項,收成之日董事與佃戶遇有二八分得,墾底者照對半分收,每年應交蓬壺膏夥銀六百五十元,八罩、大武壟兩巡檢津貼銀九百六十元。
現就津貼元改完錢糧,又經管紙劄經費銀每年六十六元,計每年應繳項下銀一千六百七十六元。
記自承充以來,前後十二年之内,或遇風台,或遇水旱,糖谷既見歉收,雜子亦難征足,記念經費攸關,雖遇冬情偃蹇,靡不竭力措那,賠墊公款,逐年清楚,不敢絲毫短缺。
現至本年十二月止限期又滿,應再請換谕戳聯辦,以冀補前辦遇歉之不敷。
自光緒十八年正月起,至光緒二十一年十二月終止,仍照向章,四年為限,所有每年糧膏夥經費銀元,記自應逐年繳清,不敢短缺。
理合将承充年限期滿情形,禀乞欽憲大人恩準給換谕戳,俾得聯辦董事,照章辦理,實為德便,沾感切叩。
欽命福建台澎兵備道兼按察使司銜: 準予聯辦,候給發示谕遵照。
戳記原系本道所給,無庸更檢。
光緒十七年三月十六日禀。
第一七八墾照 給墾照,鲫潭董事陳組聲,緣此潭本系漁利,征饷三百五十元。
因北畔浮複,聽佃開荒,抵補工本。
繼而北畔可耕,年加膏夥三百元;旋因南畔外潭複種菱角,出色千元,再加巡司月費銀六百元,共一千二百五十元。
至道光二十餘年來,溪沙壓蓋,外潭一帶變成荒埔。
爾時菱角佃郭水酖等,與耕佃陳升等七十二佃争控,多年不墾,複遭洪協倡患,鎮憲住營潭埔,耕佃流離,二十五年六月,再遭水患壓蓋,不惟外潭一帶蔓草難圖,即北畔内潭亦多變為荒埔。
經前董事吳邦淵以無力開墾,賠累饷項,禀歸聲備資給墾,并聲認充督墾在案。
聲爰招同衆佃參議,衆佃請以傭工開掘,每甲該銀九元,董事備給;其餘削填高低、整岸鋤草、耕成坵段工本亦不下九千元,各佃自理,收成各物對半均分,遇有開圳、造岸、踏埕,無論何佃園地,聽董事主裁,其饷項董事完納,與佃無幹。
茲據佃頭李壁招出大灣莊佃人李文康帶保認耕出字前來,給出外潭,舊潭大岸南潭埔一所,明丈三分正,四至列後。
為此,照給該佃人即将現掘荒埔,照後開四至前去削填高低,整岸鋤草,耕成田園,永遠耕種,不得越界混耕,亦不得荒蕪田園偷漏園貨,緻累饷項;倘有此情,聽董事追照換佃,或禀官追饷,不得異言,合給墾照,與認耕字合粘,付執為照。
計開: 現給潭地一所,東至佃李家耕田,西至佃李家耕田,北至舊大岸,南至李家耕田,四至明白,又照。
再批明:此次開荒,系佃頭招耕督墾,工力衆佃公踏。
此所三分正,每年收成二八抽收,批明,此照。
四至後重蓋戳為憑,以酬工力,别處不得援為例,又照。
道光二十六年十二月□日給,鲫字第七号。
第一七九執照 欽加鹽運使銜、補用道、署理台南府正堂軍功随帶加三級朱,為給照永遠歸管事。
據八房首書餘家骥、餘家呂、許紹先、曾文星、陳德成、郭仲翥、楊奪元、商謙尊佥禀稱:竊骥等承先人遺下備本出資雇佃開墾之安屬鐤臍塭業及大洲洋、大二三潭、大目降各莊,并嘉屬竹仔港、塭仔内、龜拔山等處海埔荒地,遞年均應挑淡換鹽,如逢雨水順序,方可栽種地瓜、雜子,兼望養發蝦苗,一律歸佃贌耕,每甲或收一元五角,或抽園貨十成之二,以為骥等各書家屬紅白事之費及培養子孫讀書考試之資。
又承管先人備未開築嘉屬大海下湖椗金港費,并鳳屬大湖埤圳,年約贌收銀三百三十餘元,作為各書辦公油朱紙劄及祭祝之費,曆管無異。
惟開墾安嘉各業,皆系沿溪沿海之埔地,鹽瘠劣薄,土性松浮,往住潮水沖濫,崩複靡常,凡遇旱澇之冬,盡皆子粒無收,是以從前未能報定升科。
茲因光緒十四年間,奉憲清丈全台各田畝,骥等所管各業亦蒙縣主丈報勘明,作為下沙不入則之瘠薄已甚、未甚征額升科完糧,已甚之田,每甲年征銀三錢三分;未甚之田,每甲年征銀四錢四分;園各遞減二成降征。
統計骥等全年應完安邑錢糧銀一百六十二兩八錢,應完嘉邑錢糧及大租共銀三十三兩六錢,業蒙給發丈單,由縣造冊彙報在案。
但骥等先人當時出資開築各業産,均有禀明前本府憲批準立案,然迄今年久歲深,底案黴蛀無存,又無契卷可執,當此清丈完竣,亟應一律,仰乞憲恩俯準,總給印照一道,付領執憑,以便照丈完糧,永遠管業,俾裕後昆而資公費,感戴靡涯,切禀,等情。
據此,本署府查得該八房首書所管開墾開築安、鳳、嘉三屬各業産,既據由縣勘明,按則輸糧,現據請給印照,自應照準,合行給照付執。
為此,照仰八房首書餘家骥等遵照勘明界址,永遠承管,完納糧賦,毋違,須照。
右給八房首書餘家骥等準此。
一、标明鐤臍塭小租,系府八房先人于康熙五十五年承買通利開墾之業。
又大洲洋大租,于乾隆七年備資給佃開墾荒地之業。
又大二三潭大租,于乾隆十年備資給佃開墾荒地之業。
又大目降大租,于嘉慶元年承買蔡家出資給佃開墾荒地之業。
又竹仔港小租,于嘉慶三年給資雇佃開墾鹽埔之業。
又塭仔内大租,于嘉慶七年給資雇佃開墾鹽埔之業。
又龜拔山小租,于道光二十三年承受林和記借銀胎質之業。
光緒二十年八月初十日給。
府正堂朱。
第一八○執照 欽命按察使司銜、福建分巡台澎等處地方兵備道、兼提督學政軍功加二級紀錄十次孔,為丈明給照墾耕事。
案據嘉邑港口、油車、埔尾三莊民王有文等呈稱:「将沙壓饷塭埔地試墾,充為本轅牍神廟香燈」等情,先經糜升道饬據嘉義縣勘詳,該地除三莊房屋、地基、冢埔、牧場外,可堪試墾者約八十餘甲,經出示準令該佃承墾,編為道永昌戶,歸預科房承管收租,以為香燈,帶完嘉邑塭饷在案。
茲本司道劄委升任淡水廳杜丞,會同嘉義縣王令會禀,複稱勘丈該地共一百三十三甲零,撥出現耕園十五甲,草埔六十五甲,共地八十甲,仍歸該書作為香燈公用,毋庸加租外,其餘現耕草埔、鹽埔共五十三甲零,向廠完納租銀等由。
并據該書具禀:該地原屬一段,近被大溪沖為二段,丈歸香燈八十甲之地,在于溪南,東至港口莊前,西至路林祥埔地隔界,南至灣港,北至大溪,其應向大廠完租之地共五十三甲零,在于溪北等情。
各據此,除将溪北歸廠之地另行給墾外,所有溪南埔地合行給照升墾。
為此,照給業戶道永昌名下墾佃陳德業收執,即便遵照後開埔地甲數,極力墾耕成業,每年每甲照原議完納道永昌租銀三元,以為香燈完饷公費,不得抗缺,緻于察究,毋違,須照。
計開: 墾佃陳德業,現耕園一甲,草埔四甲三分三厘三毫。
右照給墾戶道永昌佃戶陳德業收執。
道光七年十月日給。
第一八一谕示 欽加府銜、署台灣北路淡防分府胡,為給發谕戳,以專開墾責成事。
本年九月二十九日,據墾戶劉引源、衛壽宗等禀請:該所地方無隘把守,兇番疊出,人民樵牧,被殺不計,無處耕種。
緣本城有殷戶陳長順熟識墾務,頗有家資,茲蒙仁憲谕令陳長順為合興莊墾業戶,準給谕戳,以衛地方,深為德便。
谕着陳長順自備口糧資本,在于合興莊等處地方開辟青山,傭募隘丁,建造炮櫃,在要所駐紮,拒守兇番,人民無慮番害。
傭募丁佃開辟等所山林、埔地、田園,以及大租、口糧各等項,概歸陳長順掌管,自收租納課,永為己業,彌補資本,報丈升科各等情。
據此,除出示曉谕外,合行給發谕戳。
為此,谕仰業戶陳長順即便遵照,須要趕緊建隘防番,招佃給墾,開荒為田,按甲丈量,就佃取收大租、口糧,資本有歸,國課關重,地方攸關,毋緻弛廢,各宜凜遵,毋違,特谕。
計開: 給發印谕一道,戳記一個。
嘉慶二十五年十月初六日谕。
第一八二總契字 同立總契字人九鑽頭莊、山豬湖、猴洞、十股林、石壁潭、水坑、及南河、燥坑、上下橫坑、山豬湖洞墾戶劉引源、新興莊墾戶衛壽宗等,為生番猖獗,時常出沒沿處擾害,各莊佃人王會三、曾保生、李秉賢、黃青蘭等會同各莊籌議,欲在于南河山坑建設隘寮三座,堵禦兇番,使各所耕佃無慮番,但礙隘糧無着,仍又起蓋隘寮,一切需費難以籌辦。
爰集衆莊籌議,歸與陳長順出首承辦,議将南河内及九鑽頭起,至水坑、下橫坑止,即就該地各處尚有未墾餘埔,并及山林,即日當衆踏界,東至内石山門後,由南河從小北河溪直透為界;西至自水坑赤柯侖,透中坑内為界;南從山豬湖隘後嵌眉蔭溝,透猴洞背石碧潭坑口連水口各為界;北由大河及燥坑,透上下橫坑口各與溪令水為界;四至界址會衆公同踏明。
至等處樹林荒埔等各另立定界書約,情願歸陳長順自備工本,招佃開辟,繪具确圖,逐一注說呈繳,永為己業。
源等即于本年九月二十四日,呈請淡防分府準歸順墾戶自行招佃,就地墾耕,以資隘糧,并起蓋隘寮,募丁勇防守,可保附山居民毋緻番害。
經據各墾戶通事呈請,即将前墾同為廢紙,無論前墾之人欲行該地墾種,另向墾戶長順承給,酌貼隘費,不敢違約。
即日當同商議,所有佃人欲該地耕種以及等頂,議訂一九五抽的,以資隘費外,年需口糧不敷,按照各戶議貼,各立合約為據。
其燥坑貼隘一名,上橫坑貼費四名,下橫坑貼隘三名,山豬湖、猴洞貼隘十名,十股林貼隘三名,所有石壁潭隘丁十名,禀請改撥入新隘協防,所需口糧即就各莊按月照舊支給,不得推诿,亦不得違約。
保此各處該地系源等前年向各社番承給,與他人無幹,并無幹墾戶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總契約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陳長順自備出歸管工本銀五百大員正,當衆公同交源等各親收足訖,批照。
嘉慶二十五年十月日。
代筆人張敏騰 鹽菜甕陳阿海、邱大四 水坑莊黃義順、羅幹登、黃清蘭 石壁潭姜鹽曉、劉清寶 通事錢菜選、廖寶森 燥坑曾保生、梁觀德 上橫坑溫阿羅、廖孝、吳若 下橫坑萬唠嗄、衛一均 董事朱觀妹、杜光玉、範志三 十股林曾天賜、潘雀、王魁三 山豬湖劉阿勝、楊遜顔 同立總契字人墾戶衛壽宗、劉引源 第一八三盡歸墾底契券字 立盡歸墾券字人墾戶陳福成,緣先父陳長順奉憲自備口糧資本,開墾合興莊一帶地方,後将所墾之地給出與田主,永為己業,乃就地收取隘糧大租,以為把隘之費。
至光緒十三年,經爵撫憲劉将墾戶所收隘糧大租悉行裁撤,改為錢糧正供;隘由官把,糧由官收。
成竊思墾底依然,屢請于官,欲取回口糧資本成額等租,蒙新竹縣憲葉斷令各田主共集銀六百四十元,以酬該墾戶創始之功,各田主未經湊繳。
将錢糧改為地租,隘仍由官把,而成又請于官,尚未判斷。
幸蒙公人婉勸,願将此墾底等歸于各田主按照隘糧大租甲數,每甲田備出龍銀二十二元,以盡墾底并酌創始之功,凡所謂業戶口糧資本、成額等租一應在内。
今有一堡合興莊轄内燥坑莊田主歐李賢,該田零甲三分七厘九毫零絲,備出龍銀十九元一元一角四點正,經公交成收訖,自盡歸墾底業戶口糧資本成額等租,以後成不敢異言,子孫叔侄亦不敢别生枝節,一盡永休。
此乃憑公議定,二比允悅,立盡歸墾底契券字一紙,付執永照。
批明:成經公實收到字内龍銀十九元一角四點正足訖,批照。
再批明:成該管歸于田主墾底業戶口糧資本及隘糧大租成額等租,一切契字據在成手内,不堪照明,批照。
再批明:成上日立有借頂字約,在田主手内,作為廢紙,批照。
光緒二十五年月日。
公人林曾妹、羅碧玉、郭壽三 同立盡歸墾底契券字人墾戶陳福成 第一八四谕示 欽加同知銜、調授新竹縣正堂徐,為給發谕戳,以專責成事。
本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據竹北一堡橫山、大山背莊佃戶陳記盛、劉阿六、徐石養、鄧阿秋、彭殿華、徐阿恩等禀稱:竊地方遙曠,生番肆出,非隘首責成,無以堵生番。
茲橫山、大山背等處地方,近無隘首責成辦理,生番疊出,擾害衆佃,耕牧難安,盛等無奈,衆議選舉得金萬興,即徐廷勝為人誠實,兼有家室,熟悉隘務,堪以承充橫山、大山背等處地方隘首,合亟取具保甘各結呈送,懇請出示,給發谕戳等情前來。
除批示并出示曉谕外,合行給發谕戳。
為此,谕仰新充隘首徐廷勝即便遵照,将該處隘務認真經理,隘丁務須雇足,應收各佃隘糧照章抽收,不得任意苛刻克減丁糧,以緻把守不力;倘敢玩違,定即提革究辦,凜之,慎之,毋違,特谕。
計給發戳式一顆。
一、谕仰前銜,為出示曉谕事。
本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據竹北一堡橫山、大山背莊佃戶陳記盛、劉阿六、徐石養、鄧阿秋、彭殿華、徐阿恩等禀稱:雲雲,照前叙。
至除給發谕戳外,合行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橫山、大山背莊各佃戶人等知悉:爾等須知設隘防番,系為保衛耕農,應納隘糧務須遵照舊章,向新充隘首金萬興,即徐廷勝完納,給發丁糧,把守山面,堵禦生番,庶安耕鑿;不得藉詞抗納,緻滋贻誤于咎,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一、出示 光緒十年十一月三十日承糧總。
正堂徐行。
第一八五谕示 欽加同知銜、調授新竹縣正堂、加十級、記錄十次、記大功六次徐,為給發谕戳,以專責成事。
案據竹南二堡蛉仔市大坑口隘首張益安、中隘隘首黃福安及佃戶張玉昆等禀稱:安等承墾大坑口、中隘隘務,最難保守,今将八桷林、下湖仔一帶青山,集衆商議,另舉總墾戶黃南球辦理,東至墾辟青山為界;西至安原墾石門凸大崗、透橹枝凸劉彭昌毗連為界;南至桂竹林毗連為界;北至黃南球自墾下撈仔毗連為界。
前将該地抱與劉秉先等設隘防番,立有合約。
嗣因劉秉先無力把守,緻生番肆擾,耕民塗炭,慘不忍言。
去年劉秉先願将合約當堂繳銷,有案可據。
今衆佃合議将該地抱與黃南球設隘堵禦,與他人無所幹涉。
至八桷林隘在大坑口移入,下湖仔隘系在中隘移入;而大坑口現系益安收糧發隘,中隘現系福安收糧發隘,經辦多年,憑給谕戳,該處并無别人充當隘首。
黃南球守隘得力,蒙憲台所深知,且為山面所倚賴,兼八桷林與球連墾,移隘最為方便,佥請給發谕戳等情。
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給發谕戳。
為此,谕仰墾戶黃南球即便遵照,迅将八桷林、下湖仔地方速即建設炮拒,雇丁嚴加把守,以免生番出擾;一面設法開墾,庶幾防守有資,永保無虞。
該墾戶勿得疏懈,緻幹未便,切切,特谕。
計夾戳式一顆。
光緒十年十月十七日谕。
第一八六建設隘寮規約 塹之東南山樹木叢雜間,有數處隘寮,祗為私隘,力寡難支,生番每從而出擾之。
雖前憲吳建設石碎侖隘,力亦頗足持,然株守一隅,無地可墾,法未盡善也。
上年十二月間,廳憲李念切民瘼,更建隘樓十五座,雇募隘丁分駐巡防,守望相助,其所以為民計者,至詳且悉矣!本年二月間,蒙谕饬捐本生息,招佃墾耕,備支隘費,僅以遵谕籌議等事,佥請蒙批在案,等因。
爰是公同妥議,捐勸出本銀經營生理,兼收山利,以為開墾備支隘費之用。
将來生理已有赢餘,收成之日,就本的利照份均分,仍将開墾已成田園丈明甲數,照份均分,田園按甲配納大租隘糧,以供隘費,以垂永遠。
凡在同事之人,務宜秉公慎察,不得徇私故違。
合将一切條規開列于左: 一、議:官給墾戶金廣福之公戳,存在公所,公舉收掌。
遇有公事應用,公同取蓋,并銮修二人戳記,合批明,照。
一、議:奉憲饬捐拈夥設隘防番,招佃開墾,原為地方起見,遇有公事禀案,班房人等不得借索禮費。
俟墾成田園之日,先應抽公田甲,充為城隍爺香燈,付班房輸管,其大租歸納該隘。
至班房人等上流下接,公事公班亦不得藉無份索詐滋事,立批,照。
一、議:姜秀銮、林德修二人為墾戶首,務宜盡力設法開墾。
至墾成田園之日,有功在前,酬勞在後。
應分别大、小功勞,先踏出二人功勞田外,餘作三十份攤分,合批明,照。
一、議:金廣福生理得利銀元,先作二八抽分付與。
一、議:在莊抽的收租,并洽賣草地田園,除給奉隘糧開費外,餘概作三十份均分,合批明,照。
第一八七隘務規約 立公舉請貼,粵甯莊、複興莊、廣興莊、中科莊、石角莊業主何福興,佃戶張法幹、賴長春、巫連文、潘淩雲、楊五常、楊三合、林五桂秀、張揚、張新明、管招德、劉世龍、葉五香、李惡古、侯澄水、劉六昌、劉成通、吳複興、唐官旺、黃石嬰、劉蓉煊等。
竊河東北隘沿山一帶,自撫局散後,南北生番變亂,番務乏人料理。
衆業佃公同酌議,爰請廖仁海、葉福水出為接充隘首,辦理番務,先年原備出碛底銀二百大員正,交還前手業佃收回。
即日議定,自承充以後,凡北勢生番麻欠,隘首應宜支理清楚,并所有一切山場亦宜與番說話,俾衆佃得以樵牧種植。
如未講和之隘外,尚無告白,衆佃不得妄自擅進;若遇不測,即系自取,其辜與隘首無涉。
公議以後,應納生番草地豬牛費,由衆佃隘谷按早、晚兩季認串供納隘首,各不得異言阻抗等情。
自此充當以後,如能安撫生番,山場平靜,不拘年限,不用換帖,仍照舊規而行。
恐口無憑,特立請帖字付為執照。
一、議:隘務領後,應宜實心料理,以洽衆望,不始勤終怠,偶為疏忽,如有失誤,不幹衆佃之事。
樵牧原有界限,自不宜鹵莽深入,緻越隘外;倘遇不測,與隘首無涉。
若界内失其覺察,緻誤一命者,衆議幫貼棺椁銀六大員;如敢持橫藉端滋事,系各莊業佃一力抵擋,此議。
一、議:北勢一帶山場,應歸隘首主轄,凡衆佃欲開山者,宜向隘首斟酌,不得私行開辟,妄自樵采;如有不遵約束,查知,公同責罰,決不姑寬,此議。
一、議:生番往來交易貨物,應歸隘首主裁,以為接濟之費。
嗣後凡有能說番話者,不得與番交換貨物,私相授受等情;如或不遵約束,查知,公同重罰,決不容情,此議。
光緒二十一年次乙未八月日 立公舉請帖字業佃戶李惡古、劉成通、張秀楊、林五桂、侯澄水、唐官旺、巫連文 劉世龍、賴長春、葉五香、何福興、楊五常、張法幹、吳複陸 生員菅招德、楊煥章、朱瑞星、張新明、劉樹南、楊三合、賴正運 潘淩雲、劉六昌、黃石嬰、王灒渚、劉蓉煊 第一八八山批字 立給山批,隘丁首林開成,緣成奉憲充當擺接隘丁首,雇募隘丁,堵禦兇番,則将抛荒山場付成掌管,招佃墾耕,抽收為口糧。
茲有佃人範縣、劉奂、劉倦、張金英、陳對、陳榜、黃茂、何火、楊鐘、陳木等同前來,向給荒山一處,坐落中心侖尾石門内,東至坑為界,西至坑為界,南至大坑為界,北至侖頭分水為界,四至界址明白。
當日議定山批銀二大員正,逐年所有栽種五谷以及茅草各等項,付成抽得為口糧。
其山批銀二大員,即日成親收足訖;其所給荒山一處,随照界踏付佃人範縣等前去開墾耕作,永遠為業。
不論栽種五谷雜子以及茅草,付成一九抽得,不得異言反複。
口恐無憑,立給山批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字内山批銀二大員,再照。
嘉慶二十二年八月日立給山批。
代筆人黎卻 第一八九永耕字 立給永耕字人嘉盛莊衆佃戶,同隘首陸成安等,情因隘糧缺乏,原有荒埔一所,土名牛欄窩,東至窩尾崀頂倒水為界,南至張振閏界毗連石崁為界,西至窩口瀝底羅家坡為界,北至石崁為界,四至界址踏明,衆佃等招得蘇陳水前來承耕,面議每年應供隘糧銀五角正,至期向隘首交納,不得少欠。
從今給約以後,任從承耕人永遠掌管為業,衆佃等日後不得異言别生事端。
今欲有憑,立招耕字付為執照。
再批明:伯公龍崗直透寶鬥石倒水為界。
大清同治乙醜年十月日。
隘首陸成安 知見人謝如嵩 嘉盛莊衆佃人劉玉榮、吳海烈、謝宏業、胡定妹、李發榮 第一九○墾字 立給墾字人金錫茂,業主羅錫光,今因蒙前憲史谕給有山場一所,土名坐落沙平坑口東片坑,東至坑尾倒水為界,西至竹崀倒水為界,南至埔崁倒水為界,北至龍崗倒水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
今因缺乏隘糧,盡問房族人等不得承就,托中引就将此山埔給與盧順興承墾,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價銀一十二員正,其每年應納大租隘糧銀二大元正,原系己業,并無包給兄弟物業,亦無重張給字。
自給後,交與承墾人任從架坡圳,通流灌溉成水田,永遠掌管為業,墾業主房族人等不得異言生端等弊。
一給千休,永斷葛藤。
此系仁義之交關,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給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領倒字内佛銀一十二員正,立批,足訖。
又批明:每年應納大租隘糧二大元,日後不得升科,批照。
再批明:字内添一「業」字,立批,再照。
同治四年正月二十七日 說合為中張宗钰 代筆侄羅翫元 在場見弟範光、振光、男永連、侄福連、金連、黃洪生、戚張添生 張紅秀 邱阿東 立給墾字人業主羅錫光 第一九一墾照 福建台灣噶瑪蘭撫民理番糧捕海防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梁,為懇恩給墾等事。
案據大裡簡隘丁首吳宋禀稱:該隘寮之前後左右有樹林埔地一片,東至大海;西至山侖;南至嶐嶺;北至内沙灣。
四至界址堪以墾種雜糧者,約有五、六甲之埔地,乞準給墾開辟,充作隘丁口糧等情,業經饬差丈量去後。
茲據該差禀繳丈冊一本,圖說一紙,并取具該隘丁首限年墾透甘結狀一紙前來,除批示外,合行給照付墾。
為此照給大裡簡隘丁首吳宋即便遵照後開四至甲分地段,督率該寮内隘丁上緊開墾,限自嘉慶二十二年五月起計算,五年限滿,一律墾透,禀請勘丈,酌定等則,按甲起租,毋得藉照越界混占及逾限不開,緻幹追地入官,各宜凜遵,毋違,須照。
計開: 大裡簡隘丁首吳宋隘地一段,一甲二分二厘四毫,東至海,西至山,南至内路,北至嶐嶐路。
又隘地一段,一甲六分,東至海,西至山;南至小坑仔,北至小坑仔。
又隘地一段,二甲零三厘二毫八絲,東至海,西至山,南至小坑仔,北至小坑仔。
又隘地一段,一甲四分一厘四毫,東至海,西至山,南至内沙灣,北至小坑仔。
右照給隘丁首吳宋準此。
嘉慶二十二年五月。
分府 一、批明:墾單内抽出大裡簡吳宛坑崁為界,又至(此間文字不明)匕嶺路一帶,賣過林福壽、林玉梓等永遠執掌為業,任從招佃開墾,不得争執,批照。
第一九二谕示 欽加府銜、台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五級、紀錄十次婁,為發貼示谕事。
本年七月三十日,據南興莊總墾戶金廣福,即姜秀銮、周邦正禀稱:緣道光十四年十二月,蒙前升憲李示谕,在塹南橫岡頂建隘十五座,募丁一百六十名,分駐巡防報竣在案。
嗣蒙臬道憲劄委鹿分憲陳,會同前署憲李,與塹司主汪,于上年八月初六日到山履勘,備悉生番出沒之途不一,着銮再三灣迤北、樹杞林迤南一帶各要轄處所,添隘場丁,嚴加防守,較為周密。
銮亦已遵谕建二十五座,除撥三灣莊後透大銅鑼圈八隘,禀歸與屯把總向仁镒原墾戶張肇基等分派屯隘丁自守外,先後共建隘寮三十二座,共募隘丁三百四十一名,常川把守,亦報竣在案。
迨本年四月初五日,蒙臬道憲親臨詣勘定界,附管收取立案。
至所有應給糧費兩無所出,雖蒙前憲谕着招佃開墾,就地取糧,然不敷者尚多,又将石碎侖、青草湖、大崁,及茄苳湖、南隘各上下等處隘糧,盡撥與銮歸收,以資給發,現谕可據。
料中港土牛莊原設隘丁二名,年給隘谷六十石,經已撥入尖山隘丁首收去,曆有多年。
迩來尖山隘廢墜,系銮遵谕重建,募丁駐守,則土牛莊所有年貼尖山隘之隘谷六十石,自應撥歸與銮收發丁食,方為理合。
料中港社番通事潘榮生,番土目胡德生,以土牛莊佃系納伊番租,随藉此出阻,緻該佃人抗不粒納,任遣管事向收莫何。
伏思撥貼隘糧,原為防番保民之資,所以石碎侖之丁糧雖歸官收,而各前憲猶且按月撥給,說土牛莊之隘谷乃系佃納,豈番通土所能出阻霸收,數十隘之糧費從何所出。
幸逢下車伊始,莅任方新,合亟瀝乞,俯念務攸關,恩準差拘訊究,斷歸饬納,俾丁食有資,隘寮無廢等情。
據此,查尖山隘系該墾戶姜秀銮等遵谕複建所,土牛莊年貼尖山隘糧自應歸姜秀銮等收取,該通事潘榮生何得混行出阻,除批示外,合行示谕。
為此示仰該處莊佃民、番人等知悉:所有土牛莊年應貼納尖山隘之隘谷六十石,歸與姜秀銮、周邦正收發隘丁糧食,不得混行聽該通事潘榮生、土目胡德生出阻抗納。
自示之後,毋得仍前觀望,緻幹究處,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十六年八月十六日給發貼曉谕。
第一九三谕示 署台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範,為曉谕完納,以資隘費事。
案據南興莊總墾戶金廣福禀稱:緣因鹽水港及南門外等處地方,兇番逸出,戮殺多人,于道光十四年,蒙前實任憲李示谕,在塹南橫岡頂建隘三十六座,雇募隘丁二百六十九名。
分府陳,會同前署憲王,與塹司主汪親自到山履勘,備悉生番出沒之途不一,所有應給隘費兩無所出,雖蒙李前憲谕着招佃開墾,就地取糧,不敷尚多。
又蒙谕将外莊原額舊隘之石碎侖、青草湖、茄苳湖、南隘、中隘、坪頂埔、尖山隘、珊珠湖、老崎莊、内灣、小銅鑼圈、四重埔、員山仔各等處隘糧,盡皆與金廣福收管,以資給發隘糧,經各前憲示谕在案可據。
無如日久玩生,各處貼納隘糧意欲負嵎不理。
伏思撥貼隘糧,原為防番保民之資,實系地方公事起見,故内面各處山場墾辟田園無幾,不敷丁糧甚多。
茲蒙憲台親臨履勘,纖毫難瞞,洞鑒田園多寡,莫能隐匿,若外莊各處前經撥歸管收隘谷,一旦聽其玩抗,則三十六座之隘費、二百餘名之丁糧從何所出矣!勢得将各處貼納隘糧佃名谷石,開列粘呈,叩乞俯念隘丁需費孔亟,懇請出示谕令各處前經撥歸金廣福收管隘糧,永遠貼納,俾内面隘寮可以永固,隘丁不緻星散等情。
據此,業經前分府批準出谕,示佃照舊貼納,合行照案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大北埔莊管下各戶及耕佃民番人等知悉:爾等所有前經撥歸金廣福管收隘糧谷石,每年乃須照舊向南興莊總墾戶金廣福如數貼納,以資給發隘丁口糧。
自示之後,倘該業戶、墾戶、耕佃人等再敢違議抗納,經該總墾戶金廣福指名具禀,實即嚴拏究追,決不姑寬,具各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二十年十月日給發貼曉谕。
第一九四谕示 欽加府銜、台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十級、紀錄十次史,為出示曉谕事。
卷查南興莊閩粵總墾戶金廣福、墾戶首姜殿邦禀稱:邦等建铳櫃四十餘座,募丁一百五十餘名把守,每年丁糧并铳藥需費等項,約計給發番銀六千餘元,所有外隘上員山、二三重埔、八止林,南隘寶鬥仁、新城仔,中隘青草湖、大二坪、茄苳湖等處議貼隘糧,盡皆抗納,禀請谕饬各佃插标勘丈,按甲定則,科租納配,隘糧有賴,庶免官捐,仍墾将金廣福内山墾成田園一并覆勘等情。
當經前分府谕饬糧書李筠、黃海勘丈配納,多有不實不盡,嗣于武林清遊等禀内,批饬定期親勘。
複據金廣福以缺費禀退久經撥給充公谷石,并每年捐銀二百元,以三年為度,以資防守。
茲本分府莅任,據金廣福即姜殿邦禀同前情,隘要設丁把守,生番不能複出滋擾,腹裡各佃得以安然開墾,相倚賴者多矣!以開墾之租,把守隘之糧,最為允當,乃隐匿者多,以緻隘糧不敷。
爾等各佃試思若缺隘糧,誰肯防守?生番複出,爾等能安享開墾之利否?其與官為籌捐,不如就田勘配可以經久,合行查案出示。
為此示仰該處墾戶、耕佃人等知悉:爾等承耕金廣福新墾田園,暨前丈勘不實之上員山、下員山、二三重埔、八止林,南隘寶鬥仁、新城仔,中隘青草湖、大二坪、茄苳湖等處田園,一并插标,候本分府親臨覆勘,以憑核實,按甲定租,給配隘費。
所有随行書差、弓丈手、書人等夫價飯食,概本分府自行捐給,不許需索絲毫;如有需索,許即扭禀行轅究懲,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二十五年五月日給發貼金廣福新墾南埔莊曉谕。
第一九五谕示 代理台灣噶瑪蘭民番糧捕海防分府龐,為出示曉谕事。
案據墾戶金泉安,即魏松林等禀稱:伊等請給泉界、溪洲、葫蘆堵、清水溝、叭哩、沙鹿埔等處涸出四段,當蒙給發總墾印照付執,招募佃人開墾,限年報升,征納隘糧各在案。
伊等浩用資本,砌築土圍堵禦兇番,并砌堤岸以防水患,開費土本孔多。
迩有頑佃混擇膏腴之地開墾,如有石礫雜者,棄之不墾,緻遭抛荒;或有始開栽種,旋即廢棄荒蕪。
該林等慮恐三年至屆限,未得成業,是以設筵邀集佃衆妥議,如欲請佃開墾該埔者,自應前向林墾戶議明年期,踏明四址甲數,肥硗照配,年議配貼墾戶建圍、蓋房、砌堤,以及造築铳櫃,堵禦兇番等費,并免劣地丢棄荒蕪,亦免佃人互争美地等弊。
所有實力耕佃,遵聽妥議;惟有頑梗之佃屬貪圖膏腴,旋墾旋廢,緻地抛荒。
爰是據情,仰懇出示嚴禁頑佃,毋許未開墾戶議明朦混,旋墾旋廢,俾開墾得以成業,禀請示谕各佃遵照租贌等情。
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清水溝、鹿埔等附近各佃民知悉:爾等如欲耕種泉界,請墾浮複鹿埔、葫蘆堵、清水溝、叭哩、沙喃等處地段,務即遵照向該墾戶金泉安等議明贌耕,配納租谷,踏明四至,劃清界址,實力墾耕,以資該墾戶築圍禦番,砌堤防備水患之用,毋許越混占耕;倘敢故違,定即差拏究辦,凜之,毋違,此示。
右谕通知 鹹豐六年二月十九日給實貼曉谕。
第一九六谕示 欽加府銜、咨補邵軍分府、署台灣北路鹿港理番分府姚,劄谕饬舉充事。
此案,據該差禀稱:彰屬龍眼林隘丁首張榮年邁目瞽,隘務廢弛等情,業經前分府示革,另饬舉充示封隘租在案。
迄今日久,未據舉報,除催差協同舉充外,合行谕饬。
為此谕仰龍眼林管下各莊總董、通土,協同隘番李得和等,克日邀集議佥舉充誠實精壯妥番一名,限五日内佥具呈結,禀請本分府以憑驗充給領戳示奉公,毋得玩延,速速,特谕。
鹹豐十年十一月初六日谕。
第一九七谕示 欽加府銜、署台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姚,為再示封儲事。
業據該差等禀稱:龍眼林隘丁首張榮年邁目瞽,隘務廢弛等情,業經前分府暨本分府先後示革募充去後,迄今日久,未據舉報,殊屬洩玩。
現查早稻已屆收成,合饬封儲。
為此示仰龍眼林隘管下各莊佃戶、民番人等知悉:泉等凡有承耕該隘田園、山番埔地,應納該隘丁首租稅者,務須照數盡行封儲,俟該通土、總董、莊耆等選舉接充有人,再行起封谕納,毋許混聽漢棍、奸番影藉廢戳空白租單,私行短折;倘敢故違,一經察出,或據實指禀,定于嚴究倍追,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鹹豐十一年五月初三日給,發貼龍眼林隘曉谕。
第一九八 憲台劄饬清查新、彰兩屬隘租,以濟撫番經費,并先後禀奉批催,趕緊取造各隘首、隘戶切實冊結,彙總具報,毋任藉詞隐匿瞞騙,延挨觀望,希圖仍舊收租。
自本年起,斷不準再收隘租;如果查有私收情弊,定即饬縣按名提究,勒令繳出歸官,此檄,等因。
奉此,職道遵即親赴各隘,節節詳細挨查:竹屬各隘,南自七塊厝起,北至鹽菜甕止,隘谷共二萬二千三百八十石零九鬥二升,銀一百四十八元二角;彰屬各隘,北自石壁坑起,南至水沙連止,隘谷共七千九百零四石。
新、彰兩屬合計隘谷三萬零二百八十四石九鬥二升,隘銀一百四十八元二角,逐一分晰,彙造總冊,送呈禀報爵撫憲大人察核。
再兩屬隘首業經奉批移縣示撤,所有隘租已屆供收,是否職道所取冊結送由兩縣經收;抑或委幹員接辦之處,出首憲裁示遵。
肅此具禀,恭請勳安,伏乞垂鑒。
職道汝梅謹禀。
計禀繳新、彰兩屬隘租額數總冊一本。
敬再禀者:竊查各處隘租,新、彰兩縣均無底案可稽,原系廳署專理,因戴逆倡亂,卷被焚毀,故無齊全。
迨光緒八年間,蒙岑宮保奏派丁鎮軍總辦委員到隘設局,清查隘務,經辦數月,絕無頭緒。
及升雲貴總督仰道委員接辦,複經半載,仍無成效,竟亦廢置。
今職道奉饬清查新、彰兩屬隘租,以濟撫番經費,遵經疊次親赴各隘諄諄剀切傳谕。
乃各隘首仍然延挨觀望,希圖冀可霸收,任傳不到。
親抵其家,或限延抗騙,或不面避匿,當經請縣派役催傳,各隘首仍然故轍,抗不報造。
細查其由,皆系有糧無丁者多;隘首之強者年收巨千,小亦數百,早成己業;隘首之弱者被佃久抗無納,一旦清提,實屬為難。
伏思上自竹屬之鹽菜甕起,下至彰屬之水沙連止,計程六百餘裡之遙,地方窵遠,各隘零星散處者多,兼有外莊抽貼又複不少,職道時則派委随員翁林钰、陳建基等帶同勇役分莊守催,說以利害,确切傳谕,幸藉憲威,竹屬各隘始得陸續報造冊結,間有大安、土城,及吞霄、十抗芎、石南等處隘廢年久,佃抗無納,應請饬縣将租封收,俟隘租照數征定完納起封。
至彰屬各隘,職道親赴挨查确數,帶同縣役催傳各隘首報造冊結;無如彰屬各隘首素性蠻橫。
更有甚者,東勢角一帶隘首廖天祿,即總理廖紹光,知法罔法,查年收隘谷一千四百石,假公肥私,霸為己業,聞欲提作撫番經費,膽敢恃橫踞地,藉詞逞刁,不獨自己隐匿玩抗,甚至阻抗别隘,南隘水底寮各處隘首概不報造,業經移縣封收,并請按名拘究在案。
查新屬隘租額數,有之抄封縣官,有之彰化縣署民牡收去,應否饬提之處,出自鴻裁。
伏念職道自愧菲材,疊蒙優思,此次奉查隘租,任勞任怨,所有薪水、夫價、勇役飯食、路館稅、油脂、紙張等項,均系職道自備,不許索取隘首、隘戶分毫。
祗惟認真辦理,不敢稍有懈怠,以期無負憲台逾格矜全之至意。
再隘租倘有漏落,以及匿騙虛報者,容再查明指禀。
茲将新、彰兩屬确查原額隘租,另具分晰,彙造總冊呈送外,合亟泐陳下情,冒渎禀明爵撫憲大人察鑒施行。
肅禀,恭請崇安,伏祈慈鑒。
職道汝梅謹再禀。
彰化縣屬,北自石壁坑起,南至水沙連止,各隘原額隘租項下: 一、石壁坑水盛莊隘谷七十石。
查該處原無隘首之設,茲據甲首張來雲等遵以舊額供收各佃隘谷,設寮二座,雇丁防番,造送切實冊結前來,理合登明。
一、罩蘭内灣、食水坑等莊隘谷五百六十石。
查該處原無隘首之設,茲據頭人詹振耀、總理詹義山等以舊額數供收各佃隘谷,設寮八座,雇丁防番,造送切實冊結前來,理合登明。
一、東勢角、雞油埔、上新莊、大茅埔、阿婆嶺、校栗埔、石角莊、中科等處隘谷一千四百石。
查該處隘首廖天祿,即總理廖紹光,年收佃隘谷假公肥私,此次聞欲提作撫番經費,疊傳疊催,抗不報造冊結,希圖仍舊霸收,甚至阻撓别隘,實堪痛恨。
應請饬縣封收拘究,以儆效尤,理合登明。
一、水底寮等處隘谷四百石。
查該處隘首張阿角,年收各佃隘谷,此次聞欲提作撫番經費,疊傳疊催,膽聽廖天祿阻撓,希圖仍舊霸收,抗不報造冊結。
應請饬總封收拘究,理合登明。
一、揀東堡、阿裡史、校栗林、來積積沙曆巴等處隘谷一千二百五十石。
查該處隘首潘清楚,代收各佃隘谷,此次聞欲提作撫番經費,嚴饬縣差疊傳疊催,抗不報造冊結,延挨觀望,希圖霸收。
應請饬縣封收拘究,理合登明。
一、軍功寮隘谷三百二十石。
查該處原系供收各佃隘谷貼入阿裡史,現被賴坡霸收,此次聞欲提作撫番經費,嚴饬縣差疊傳疊催,抗不報造冊結,延挨觀望,希圖仍霸。
應請饬縣封收拘究,理合登明。
一、大姑婆隘谷二百五十石。
查該處隘首金清邦,代收各佃隘谷系林志芳,此次聞欲提作撫番經費,嚴饬縣差疊傳疊催,抗不報造冊結,延挨觀望,希圖仍霸。
應請饬縣封收,理合登明。
一、北溝、南勢等處隘谷一百二十石。
查該處系南壇寺業主供收各佃隘谷,此次聞欲提作撫番經費,嚴饬縣差疊傳疊催,抗不報造冊結,延挨觀望,希圖仍收。
應請饬縣封收,理合登明。
一、廍仔莊隘谷七十二石。
查該處系業主賴泡向佃自收,此次聞欲提作撫番經費,嚴饬縣差疊傳疊催,抗不報造冊結。
應請饬縣封收,理合登明。
一、大平坑,即鳥铳頭、車籠埔等處隘谷七百二十石。
查該處系隘廢丈,為此租久歸官收,應否饬提,理合登明。
一、貓羅堡、阿罩霧莊、北勢、萬鬥六等處隘谷一千一百四十石。
查該處隘首李成豐,即李良,供收各佃隘谷,此次聞欲提作撫番經費,嚴饬縣差疊傳疊催,抗不報造冊結,延挨觀望,希圖仍舊霸收。
應請饬縣封收,理合登明。
一、南北投堡圳頭坑隘谷二百石。
查該處隘首曾龜羅、吳茂相,年收各佃隘谷四十四石,尚有隘谷一百五十六石,現配在陳伴田内,現抄封歸官沒收,應否饬提,理合登明。
一、虎仔坑隘谷一百四十石。
查該處隘首潘貓六年收各佃隘谷一十二石,尚有隘谷一百二十八石,配在陳伴田内,抄封歸官沒收,應否饬提,理合登明。
一、龜眼林隘谷二百石。
查該處隘首張玉樹,年收各佃隘谷五十四石,尚有隘谷一百四十六石,配在北投大埔洋,現被彰化城内吳鏡收去,嚴饬縣差疊傳疊催,抗不報造冊結。
應請饬縣封收拘究,理合登明。
一、永平坑隘谷一百石。
查該處隘谷系配在北勢湳,抄封歸官,應否饬提,理合登明。
一、内木栅隘谷二百石。
查該處隘谷配在北勢湳,抄封歸官,應否饬提,理合登明。
一、八娘坑隘谷一百五十石。
查該處隘谷系配在北勢湳,抄封歸官,應否饬提,理合登明。
一、集集莊隘谷四十八石。
查該處墾戶楊東興配納铳租,系彰化縣署民壯收去,應否饬提,理合登明。
一、沙連堡隘谷四十八石。
查該處配納铳租,系彰化縣署民壯收去,應否饬提,理合登明。
一、北投大埔津隘谷三百石。
查該處系彰化縣城内吳鏡占收,嚴饬縣差疊傳疊催,抗不報造冊結。
應請饬縣封收拘究,理合登明。
以上彰屬各隘,原額隘租共七千九百零四石,理合登明。
第一九九移文 幫辦中路剿撫事宜、兼理隘務盡先選用道林,為移請會銜出示曉谕事。
案奉憲行,現在辦理撫番,沿山一帶均有調兵駐紮,饬将各處隘首、墾戶、隘寮、隘丁一概裁撤,毋庸仍設,緻多開費。
所有各處原額隘租,自本年份起,悉數提作撫番經費,業經奉批移請吊銷谕戳在案。
現屆早稻登場,挨佃鸠收之候,各處隘戶應納隘租,務須向由敝館完納,填給串單,以歸劃一。
相應備文,移請先行會銜出示曉谕。
為此備移貴縣,請煩查照,希即饬承趕繕會銜告示三十張,送來會印,及早發貼,以杜混收,實為公便,望切望速,須至移者。
右移 彰化縣正堂蔡行。
光緒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移。
第二○○谕示 補用清軍府、署理彰化縣正堂蔡,幫辦中路剿撫事宜、兼理隘務盡先選用道林,為曉谕完納事。
案奉憲行,現在辦理撫番,沿山一帶均已派調兵勇駐紮防守,饬将各處原額隘租,自本年份起,悉數提作撫番經費,業經本幫辦查明詳報,奉饬會辦在案。
現屆早稻登場,挨佃鸠收之候,除将墾戶隘首前領谕戳饬差吊繳詳銷外,合行會示。
為此示仰合山墾隘業戶知悉:爾等所有應納各墾隘租數,須向本幫辦新設隘務公館完納,制給印串,以歸劃一,而濟經費。
該墾戶等務須遵照完納,毋得觀望,自贻伊戚,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一、出示各鄉、堡、莊。
光緒十二年六月初十日稿。
縣正堂蔡行。
選用道林行。
第二○一谕示 頭品頂戴、督辦台灣防務、福建巡撫部院一等男劉,為出示曉谕事。
照得新、彰、宜蘭、淡水沿山一帶,向由墾首抽收隘租,募雇隘丁,以防番患。
隘首任意苛派,藉公肥己,内占番地,外抗官糧,積習已久。
本爵部院查從前番社與民毗連,未經招撫歸化,地方官不得已,準其設立隘丁,任其侵占仇殺,現在所有沿山番社業經一律招撫歸化,番民自應從此相安,即需再用隘丁,亦必由官主持辦理,該墾首等不得仍舊私收隘租,侵占番地,為橫鄉裡。
現經饬令一律裁撤,除移知林幫辦,暨饬行中路營務處林道,并彰化、新竹、宜蘭、淡水等縣查明本年實有隘丁之處,酌給口糧,其餘隘租由官作價查收,充作撫番經費外,為此示仰沿山墾戶人等知悉:嗣後每年應完隘租,應向官照章完納,不得複由隘首私收,俟清丈完竣,一律按則升科之後,即将此項隘租通行裁撤,以符定制,決不至使爾等于科則之外,多完絲毫。
該民人等亦不得借口清賦,于未升之前遲疑觀望,欠完隘租,務各凜遵,毋違,切切,特示。
光緒十二年九月日給。
第二項厝地之業主權 第一谕示 第二谕示 第三合約字 第四給付永管地基字 第五給批地基字 第六招永賃荒埔蓋造瓦屋約字 第七永居地基合約字 第八出給墾字 第九墾地基字 第一○杜賣契字 第一一杜絕賣契字 第一二地基字 第一三墾單 第一四佃批字 第一五承向贌地基架造茅店字 第一六給出屋宇地基字 第一七出贌建店地基字 第一八 信贌地基字 第一九 碛地銀字 第二○ 現銷字 第二一 現銷字 第二二招起店屋地基字 第二三地基字 第二四批 第二五出墾批地基字 第二六鸠地貼換約字 第二七執照 第二八杜賣盡根瓦店及店地契字 第二九杜賣盡根店契字 第三○杜賣盡根店契字 第三一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 第三二賣契字 第三三杜賣盡根地基契字 第三四出贌地基字 第三五繳賣地租契字 第三六收銀退地基租字 第三七杜賣盡根地基契字 第三八 賣地租銀字 第三九 借銀單 第四○杜賣盡根契字 第四一胎借字 第四二之一賣盡根地基字 第四二之二 杜賣盡根斷地基字 第四三杜賣盡根厝地字 第四四賣地皮契字 第四五杜賣地基契字 第四六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 第四七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 第四八轉退賣地基字 第四九退桁桷茅屋蓋字 第五○補給地基墾批字 第五一店地基單 第五二店地單 第五三店地單 第五四杜賣盡根店屋契字 第五五墾批 第五六杜賣盡根店契字 第五七杜賣盡根店厝連地基契字 第五八杜賣盡根瓦店地基契字 第五九杜賣盡根瓦茅店契字 第六○ 杜賣盡根契字 第六一杜賣盡根店契字 第六二賣盡根厝地字 第六三出典契字 第六四杜賣盡根契字 第六五杜賣絕根契字 第六六典契字 第六七杜賣盡根契字 第六八賣契字 第六九盡根絕賣契字 第七○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七一杜盡賣契字 第七二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七三賣契字 第七四執照 第七五賣地基字 第七六給墾字 第七七杜賣地基租盡絕契字 第七八杜賣盡根地基及廁池地契字 第七九執照 第八○地基字 第一谕示 署台灣北路淡防總捕分府、加三級、記錄四次徐,為瀝情佥懇出示,以杜癡思藉圖事。
本年十月初八日,據大雞籠社耆民蕭機、鋪戶魏兆、澳保謝林、住持僧一乘等呈稱:竊獻地敬神,維望厥昌,奸心混占,情實共恨。
緣大雞籠海坡嶺腳及頭二重橋大沙灣内外球火号一帶海島,固大小船隻遭風停泊,在彼商民貿易無所栖止,遂挑石于海坡,填砌築蓋茅屋營生,及搭寮廠捕魚,乃議建慶安宮内外兩廟,崇祀天上聖母,賴神光之庇佑,延僧住持,朝夕敬奉香燭。
僧實清苦,無所舉出齋糧,幸嘉慶十年間,雞籠社土自麻巳力、毛少翁社通事翁麗水、總理吳長,與該處商民等公議:凡茅店營生者年應納地基銀二元,搭廠捕魚者應納地基銀一元,願将基租一概充入慶安宮為香燈齋糧諸費,立約給僧執憑,并設碑記于廟側,莊人周知樂助,遞年該僧循議收租,共約無異,由來已舊。
迨此二十二年間,有豪民郭光祥買大雞籠田畝,與海坡店地毗連,藉稱基銀應由伊得,其僧民共論,得隴望蜀,哓哓不依。
但郭光祥不思基地原系海坡,後乃民力填砌為店地,與其所置之田無涉。
況前向社番買主郭郊光,及後典郭江漢,知會、通事、總理、商民人等,議将基銀當充廟中為香燈之資,均不敢争收此銀。
茲突欲混占肥己,銀雖無幾,難服衆心,機等不得不相率呈懇,伏乞恩準出示,依照交納香燈等情。
卷查先據僧一乘具禀,業饬地保、總董查明谕禁在案,茲據前情,除批示外,合行給示曉谕。
為此示仰該所居民人等知悉:爾等應納地基銀元,務須照舊赴該廟住持僧交納,毋許他人争收混納;倘敢故違,一經指禀,定行提究不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二十三年十月日給。
第二谕示 賞戴花翎、署理台北府正堂卓異候升陳,為出示招建事。
照得台北艋舺地方,奉設府治,現在城基街道均已分别勘定。
街路既定,民房為先,所有起蓋民房地基若不酌議定章,民無适從,轉恐懷疑觀望。
因饬公正紳董酌中公議:凡起蓋民房,地基每座廣闊一丈八尺,進深二十四丈,先給地基現銷銀一十五元,仍每年議納地租銀二元。
據各紳會議禀複,經本府詳奉臬道憲批準饬遵在案。
除谕饬各紳董廣為招建外,合行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紳董、郊鋪、農佃、軍民人等知悉:爾等須知新設府城街道,現辦招建民房,務宜即日來城,遵照公議定章就地起蓋,每座應深二十四丈,寬一丈八尺,先備現銷地基銀一十五元,每年仍交地租二元,各向田主交銀立字,赴局報明,勘給地基,聽其立時起蓋。
至于造屋多寡,或一人而獨造數座,或數人而合造一座,各随力之所能,聽爾紳民之便,總期多多益善,最望速速前來。
自示之後,無論近處遠來,既有定章可遵,給價交租決無額外多索,務望踴躍争先,切勿遲疑觀望,切切,特示。
光緒五年三月日給。
第三合約字 立合約字劉經緯、林元梅、徐鳴崗、邱秀章、詹康、陳得耀、詹文光、詹捷甯、張雄才、張蔭、劉玉成、劉仕壯、邱良木、張督、張居賢等。
竊思貿易通商,王政之大典;化居無有,億兆之良圖。
茲予等粵莊人周地密,趨赴各市維艱,衆議在關帝廳莊前置田一十六甲零,建為街市,共費去銀四千六百八十元,共勸此舉,蒙縣主楊氏桂森賜予永靖嘉名。
現規模已整,又不可無良規垂後,爰立合約八紙,交各首事分執照行,俾後人有所遵守,庶交易有資,共慶财源廣進,商民得所,鹹赓利路亨通。
合将各款議規,六份出銀姓名開列于左: 一、議:設此街市,祗因昔處辛城故土,今為海外,鄉親星散,各莊欲敦鄉誼而來,由茲建街聚處,雖在異地,何殊家鄉!永保茲土,全親後人。
倘有大小店出賣,不通聞首事,不蓋永靖街公記,是背鄉親之誼,起害街之端,議将店宇拆毀,店地還衆,此議。
一、議:三山國王護國庇粵之神,宜建廟崇祀。
茲議街中留廟基一所,左右店基各二間,立為費祀,此議。
右加一間。
一、議:大街兩行,及國王廟前左右前後之店均要蓋瓦,不得用茅,此議。
一、議:此橫街店後及大街店後各留車路三丈,至周圍竹下各留車路三丈,街人不得侵占控壞;如違重罰外,仍押填補,此議。
一、議:兩片東西大街店地,均有派出銀元,其店地包亭仔腳,定深一十九丈,闊則一丈五尺,或一丈七尺不等。
北勢橫街店地未有派出銀元,定深一十五丈,闊一丈六尺。
南勢對面橫街,深一十二丈,闊一丈七尺。
王宮前兩片橫街,深一十二丈,闊一丈七尺。
每間年納稅銀元二元,三年後年納稅銀四元,不得争多減少,此議。
一、議:街中大小店餘地、魚池諸項,難以獨理,衆議分阄六份,各理各收,不得違阄越規,此議。
一、議:六份内有大小店屋居住之人,系各份内頭人約束;如某份内店屋有人開場設賭,包娼容匪打擾滋事,系某份内之人約束不嚴,即該份内抵擋,不幹别份,此議。
一、議:六份内店屋之人若有恃強逞衆,作慝犯規,不聽約束,該份内頭人或要禀官,或要拴挐,力弱難當,即要自行為首投明,五份頭人據理幫辦,不幹他份,此議。
一、議:六份阄分餘地無論闊狹,種作唯許五谷,不許插竹栽種果木,以害街地,此議。
一、議:圍内■〈艹〈束刂〉〉竹不許砍伐;如有砍伐,捉獲罰銀二元存公,違者六份合攻,此議。
一、議:街中遇有修栅橋溝路,及緊要正項公銀,照六份派出,不得違拗,此議。
一、議:街内開有大、小圳卸水,一遇壅塞,查明某處某所轄,即要督理疏通,勿延诿害街;違者公罰,此議。
一、議:六份每年要抽出銀五元,合存公放,永為街中公費,後人不得分散,此議。
一、議:吳業主大租年納銀一百八十九元三角六厘四毫二絲,施業主大租年納銀十八元二角九厘八毫,共銀二百一十七元六角六厘二毫二絲,禀官存案,六份勻納,每份年納銀三十六元三角,限六月十一日清;如有不清,該某股份内賠清,不幹别份,此議。
一、議:六份各阄定大小店餘地、魚池諸項,俱注明各份簿内。
一、議:徐鳴崗、邱秀章、邱華、汪文相,傳添李良生、羅士俊,巫厝莊吳純、徐觀明、何旺華、何興觀、吳觀河、熊義成、溫文楊、曾鳳生等共一股,共銀七百八十元正。
一、批:詹康、陳德耀、詹善生、詹渡、劉龍福、陳神佑、詹廳、詹春蕩、陳觀、詹順、詹盛、詹庚、劉媽德等共一股,出銀七百八十元正。
一、批:詹文光、詹捷甯、陳臣思、邱水生、黎成宗、詹浚源、陳天思、詹木、張鼎常、胡世俸等共一股,出銀七百八十元正。
一、批:張雄才、張蔭、張正三公、張麟、羅恭伯、張耳順、張友、張企、王文、高發等共半股,出銀三百九十元正。
一、批:劉五成、劉士壯、劉祖、賴士遠、俊興号廖老二、鐘北生等共半股,出銀三百九十元正。
一、批:邱良木、邱學班、邱行、邱新、邱賢、邱德據、邱成龍、邱輔、邱成實公等共半股,出銀三百九十元正。
一、批:張督、張居賢、張足、張瓊、劉藩衍、鄧曹曾水等共半股,出銀三百九十元正。
一、批:此街買田一十六甲八分四厘三毫四絲正,立契共一十二紙,交各首事收存,注明各份簿内。
一、批:南門内外餘地,及東邊園池、北門内牛墟、西門内車坪,俱是六份公地,長闊注明各份簿内。
一、批:學校所以作養人材,茲此街日後要起文祠,六份内餘地有合用者,長闊将别店地易換。
一、議:此街六份勻分,現有出店地銀者九十六間,已起者七十餘間,未起者二十餘間,限三年内起齊;如有不起,将店抵銀,除消公充,此議。
一、議:南門外竹下,及西北溝面各闊一丈,日後修開,不得阻遏,此議。
嘉慶十八年九月日。
依衆代筆人李興玉 監生張督、張蔭、劉玉成、詹捷甯、張雄才、詹文光、劉經緯 生員徐鳴崗 同立合約人林元梅陳天思 監生詹英楊、張居賢、邱學班、劉仕壯、邱良木、陳德耀、詹康、邱秀章 第四給付永管地基字 親立給付永管地基字馬芝遴社番業主馬照生,有承祖遺地一所,計共一十二丈,址在大侖莊東過橋大路邊,自西至林家厝基為界丈起,直丈至東一十二丈為界止,南至路,北至溝,四至界址明白。
憑中給付漢人王榮宗官築蓋營生,時憑中收過給字内佛頭一十大元,即将地基踏明,給付漢人王榮宗官掌管,約若築蓋完成,年該貼納地基租銀六錢正。
保此地基确系照承祖遺,與别番無幹涉,亦無别給他人,日後照及子孫亦不得勒其拆屋還地。
口恐無憑,合親立給付永管地基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親收過給地基字内佛頭銀一十大元完足,再照。
嘉慶十五年七月日。
為中并知見 親立給付永管地基契字番業主馬照生 第五給批地基字 立給批地基字感恩社番明仔大耳,有承祖父物業遺下應得空地一處,坐落土名牛罵頭保埔姜林莊,東至路為界,西至大路為界,南至大突月大耳滴水為界,北至貓葉甘牆基為界,四至界址登載踏明。
托中将此地給付與王簪觀前去掌管,蓋厝居住,不得異言。
即日同中收過給地銀十大元正,交收足訖,登載地基租曆年應納五分銀,不得增多減少。
自此出給,日後不得取贖。
保此系明承伯父物業,與别番親無幹,亦無重張給他人情事;如是他番人等阻擋,明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給賣批字一紙,付給主永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給批字内佛銀十大元完足,再照。
批明:日後女子承巴納大耳宗枝,不與親房番親人等争奪,再照。
道光二十一年十二月日。
代筆紀東生 中見人烏肉悅 在場人鄰仔大耳 立給批字感恩社番明仔大耳 第六招永賃荒埔蓋造瓦屋約字 同立招永賃荒埔蓋造瓦屋約字人李清油、李家昌,緣由承祖父遺下應得埔業一段,址在桃澗保八座厝更寮下莊,今有昌奉公征收該地課租,要築課館,油念及竹林之情,喜于自己埔業内抽出荒埔一段,東至栽竹外路,西至栽竹外,南至栽竹外,北至栽竹外為界,四址面踏,永遠賃與昌蓋造瓦屋,安立課館,栽種風圍、竹木、菜園、果子等件。
當日言定昌備出埔底佛銀二十大元正,每年應納埔主地基銀二元正,限晚季交清,不得拖欠分文。
即日同立字約,昌備足字内埔底銀項交油親收足訖,并無少欠;油即将抽出荒埔,踏明交昌前去開築栽種,蓋造瓦屋,安立課館,永為己業。
一言既諾,千金不易,即日後價重連城,永不敢異言生端,加增地基埔底等情。
保此埔業委系油承祖父遺下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幹,亦無來曆不明等弊;如有此情,系埔主出首抵擋,并不幹承賃人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招永賃荒埔蓋造瓦屋約字一樣二紙,各執為照。
即日批明:油同母親實收字内埔底佛銀二十大元正足訖,批照,行。
光緒三年歲次丁醜十月日。
代筆人張慶清 在場族親祖喜 在場母親林氏、李清油 同立招永賃荒埔蓋屋約字人李家昌 第七永居地基合約字 同立永居地基合約字叔陳金蘭、陳金富、陳金春,侄接興、順興兄弟,同侄登新兄弟等,乏基架造房屋,前來向得蘭兄弟叔侄等所管界内贌出地基一所,坐落土名銅鑼圈石崎仔莊,坐北向南,四至界址面踏分明。
當日面言定每年應納地租銀二元正,其地租銀年清年款,不得少欠等情。
其地基即日沿踏交付新兄弟前去自備工本,架造房屋一座,不計間數,任從栽種風圍、竹木、菜園等項,異日倘欲移居别處,不得砍伐拆毀;倘欲退賣等情,務須向業主相商,亦不得退賣匪人等弊。
此乃二比甘願,兩無迫勒,恐口無憑,同立永居地基合約字兩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照。
光緒十年甲申歲十一月日。
在場弟陳金興 代筆人羅閏福 同立永居地基合約字同叔陳金蘭、同陳金富、陳金春、侄陳接興、同陳順興 第八出給墾字 同立出給墾字人港尾仔莊廖朝孔裔孫三大房經理人廖水城、廖得仁、廖生源等,有承祖開墾店地一處,址在八張犁廣福莊福壇後店地二坎,其厝坐北向南,東至竹圍外為界;西至大戆壁路為界;南至店前街路為界;北至店後牆頭,直透至廁池背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
今因三大房人等不欲自築居住,後引就廖寶瑞出首給墾,當日三面言定出得給墾銀八大元正,重五兩六錢正,言約逐年要納業主地基稅銀一元五角正。
即日同場見立墾銀字,兩相交收足訖,随即将店地二坎并界内圹地、廁池等項,一應交付寶瑞前來掌管,永遠居住,任從寶瑞加築間數,不敢再加地基稅銀,亦不敢言及讨墾,異言生端滋事。
此系二比兩願,仁義而行,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立出給墾字一紙,永遠為存照。
即日
計開: 貓霧捒保東勢角莊屯田羅阿生,現耕丈溢歸屯田二甲五分,每年該納屯租二十石。
右給屯佃羅阿生執照。
嘉慶三年三月日給。
第一六一谕示 特授台灣北路淡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胡,為屯租缺額等事。
本年十一月十三日,據麻薯舊社屯弁阿敦骨乃、屯丁阿四老、敦老裡、歐力秀才、郡乃二使、馬下六加老、打必裡郡才、馬下六阿打歪、阿沐加老保、郡乃加已等禀稱:竊屯租原有定額,向歸官收,發給屯饷每丁年給銀八元,奏定在案。
緣被水沖,勘報未豁;又被續沖,不能再報,所有無征租額,按丁攤減,并蒙何前憲将租撥歸各屯,向佃首自收。
乃等本社丁四百名,蒙撥竹塹、九芎林等處租額,按丁攤減,每丁唯領饷銀七元零。
但該處靠山傍溪,沖崩靡定,自蒙撥歸自收之後,田則年沖,租賦年減,屯饷日減,未免枵腹興悲,欲勒佃賠,不無向隅之苦,輾轉思維,必須籌補。
查有接連九芎林之橫山、猴洞兩處,原系樹木溪埧,人力難施,不堪報丈,乃屬隘額屯地。
議将此地端責佃首姜勝智,招某墾戶劉阿富、劉引源等備出資本,添設隘丁,堵禦生番,就地墾辟抵補沖崩缺額,俾各屯丁共沾實惠等情。
據此,除批示曉谕外,合行給谕招墾。
為此,谕仰該佃首姜勝智、墾戶劉阿富、劉引源等即備資本,前往橫山、猴洞兩處另設隘藔,添雇隘丁堵禦生番,一面招佃開墾成田,再行禀請勘丈,照額撥補沖缺屯租,以示體恤屯丁至意,慎勿越界滋事,緻幹查究,毋違,特谕。
嘉慶十二年十二月初五日。
第一六二谕示 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饷鹽課方,為出示曉谕嚴禁事。
照得台灣番社種種弊端,難以枚舉,檢核乾隆五十六年,前台灣鎮奎公、前台灣道萬藩司所頒示禁各條,深切彼時利弊,惟事隔二十年,有今昔情形稍異者,有當時未經曉谕者,茲本部堂訪查弊端,開列條款,特行出示嚴禁。
為此,示仰台灣阖屬胥役、匠首、及屯丁、通土、社丁等知悉:爾等務須恪遵示禁,力除積習;倘敢再蹈前轍,苦累番民,一經察出,或被告發,定行嚴拏治罪,各宜凜遵,勿違,特示。
計開: 一、各處田園、民業、番業各有界址,不容欺占。
其有民贌番地,應交番租者,亦不容影射抗霸。
其官給屯番埔地,應征屯饷田園,均系奏明官地,不準私行典賣,業已另示饬禁,專員查勘外,其民番私業均須公平贌種,如有民人勾串通土,欺愚社番,重利盤剝,賤價準折,或恃強侵耕霸占,一體照例究治。
一、乾隆五十五年設屯案内,丈出民人侵墾番地三千七百三十五甲零,應征息租,發給近山隘丁口糧、佃首辛勞二千一百三十九元外,尚存佛銀三萬九千二百一十一元,内屯千總各給番銀一百元,屯把總各給番銀八十元,屯外委各給番銀六十元,每屯丁各給八元,于二月、八月由地方官支給,尚剩五千九百七十一元,令各所收貯,以備興修水利、紅白賞恤之用。
嗣因間被水沖沙壓,征收不齊,地方官改令屯弁自向民戶征收,散給屯丁,不複官為經理,以緻民戶抗缺,管事侵蝕,即有交納,屯弁通事又複控克分肥,本部堂現已委員清查,仍照舊定章程辦理。
此後屯弁人等再有侵蝕屯饷,定行提革嚴究。
一、南北大小十二屯,共設屯千總二員、把總四員、屯外委十二員,督率屯丁防禦地方,并備臨時征調差遣;遇有事故出缺,應即于屯丁内遴選拔補,給首報部;如有生事苦累番衆者,均應革換。
茲查各屯弁内多有空缺未補,皆由經胥刁難需索,以緻屯務日形廢弛。
且聞現在屯弁侵蝕屯饷,欺淩番衆,并不革換。
已饬鎮道暨理番确實切查,議定開缺限期章程:以後屯外委遇有事故出缺,責成統轄之屯千總、兼轄之屯把總即于三日内呈報理番同知。
屯把總有事故出缺,屯千總呈報;屯千總事故出缺,屯把總呈報。
該同知将出缺之處,一面轉報台灣鎮道,按據報即日慎選充補,速行詳請咨部;一面禀報本部堂查核。
該鎮道及理番衙經胥敢有刁難需索弊擱情事,許屯弁、屯丁人等指名控告,立即提究。
一、台灣番社均有通事,自應一秉至公,遇有事故,于番衆内佥舉接辦。
乃各社通事多非安分番人,且有民人勾通衙門胥役頂替冒充者,一名使費至數百金之多。
該通事既得充當,即與胥役朋比為奸,剝削番衆,勾通屯弁,侵蝕屯饷,殊堪痛恨。
嗣後通事遇有事故,于番衆内秉公舉充;倘有前項弊弄私充,欺害番黎情事,定行提究。
一、從前新官到任,點驗通事,藉換戳記。
官吏人等索取費銀,自乾隆五十六年禁革,并立定章程,饬令理番同知将通事等每名頒給戳記一顆式樣,書明紙片,堂堂給發通事自赴刻字鋪刻成,将戳模呈廳存案;遇有事故及日久模糊,呈廳照式換給,自應遵循辦理。
近聞不換戳記,而到任有驗戮陋例,索費甚多;并通事遇有事故,呈請換戳,胥役等亦有索取費銀之事。
嗣後應嚴禁革,毋得藉換戳、驗戳任意索費;如果通事有過犯劣迹,應即革究另充,追繳原戳,不得抗延。
其頒給新戳并遇有事故換戳,悉照原定章程當堂撥給,毋許假手胥役,以杜弊端。
一、原役隘丁防禦生番滋擾,自乾隆五十五年設屯案内,定有撥給隘丁口糧。
乃不肖通事将隘丁口糧任意侵吞,以緻要隘無丁防守,每被生番出山戕害人命,殊屬可惡。
嗣後通事如再敢侵吞隘丁口糧,定行嚴拏究辦;如隘丁短數以及險隘失守,亦惟通事是問。
一、從前地方有遣撥番人,發價采買對象及派辦火炭之事。
乾隆五十六年,經前鎮道等出示禁革在案。
茲聞有勒派番社供給祭祀牛兔及胥役、社差藉端索詐擾累,勒寫領價結狀情弊。
嗣後采買祭祀牛兔及一物料,均應地方官自行差人采辦;倘敢仍前勒派,胥役索詐擾累,定行提究。
一、彰化、淡水近山地方出産軍工木料,經由大甲溪經過,向系地方官派撥社番牛車裝運,按車給發夫價,恐後匠人等藉端勒索,前經示禁。
乃近年以來,匠首采辦軍工物料竟有串同差保,藉端勒派,苦累番黎,并有勒令屯丁終年護衛等弊。
合行申禁,嗣後匠首不遵,倘敢有前項弊端,定行提究。
一、從前匠首督率小匠進山制料,任聽小匠入山制雜料,抽藤、燒炭、煮堿、釣鹿、挖薯、捕魚,匠首明知分肥。
遇有小匠入山私制被害,匠首指定屯番護衛不力,借端訛詐,深為可恨。
除将勒令屯番護衛情弊革除外,嗣後匠首再有令小匠違禁謀利以及借端訛詐,即提拏嚴究懲辦。
一、奸徒射利違禁,越入無隘深林私采,每被生番戕害;而屍屬不思禍由自取,轉責隘番疏防,藉索收埋費銀,甚至串通棍蠹,勒誣詐控,累害番黎,殊為可惡。
除饬地方官嚴行察究外,嗣後奸徒再有越入無隘深林私采,即行拏察。
如被生番殺死,屍親人等再有勒詐誣陷,定即照例究治。
凡系有隘地方,番丁等務宜嚴行守禦;若聞番丁意存疏縱,亦必查究。
一、糧差到鄉向民佃征糧及民壯頭役每年均向屯番勒索辛勞谷石,殊屬不法。
除饬地方官嚴行察究外,嗣後差役再有敢勒索辛勞谷石,許屯番捦拏送官究辦。
一、各社番婦各有本夫,或夫故孀守,乃有奸惡社丁恃強奸占,尤為可惡。
查奸占良家妻女為妻妾者,律應問絞。
茲本部堂申明定例嚴禁,并饬地方官嚴密查拏外,嗣後再敢有奸占番婦情事,立即嚴拏照律治罪。
一、番俗最為淳樸,乃有無籍遊民竄匿番社,包娼開賭,實為人心之害。
除饬地方官嚴密查拏外,嗣後如再有前項遊民竄匿番社,包娼開賭,許屯弁、屯丁立即擒拏送官究治;倘敢容留,并将該屯弁、屯丁治罪。
一、生番社丁俗稱番割,并不由官派撥,奸民多自行充當,擾害番民,私娶生番婦女,往來内山,窩藏匪類,甚至番割賒缺生番貨物,不肯償還,引出生番殺人抵賬,此等奸徒尤堪痛恨。
除饬地方官嚴密查拏外,嗣後社丁報官充當,不許多人把恃,不許私娶番婦,不許窩藏匪類,違者分别治罪。
若敢勾引生番殺人抵賬等事,一經拏獲,定照光棍例即行正法。
一、番愚不谙生理,每值缺用之時,向民人告貸,奸民即乘機盤剝,以緻番黎典賣田園,準折租饷,受累無窮。
嗣後如有借貸,概行定例每月百錢給利三文;倘民人仍有違例盤剝,欺弄番黎者,照例治罪,追本利入官。
一、民人盜砍番社樹木,并于番地擅築墳茔,或自行盜葬,或轉賣漁利,均有幹例禁。
嗣後民人如有前項情事,定即嚴拏治罪。
一、查從前有通事帳達京,捐助彰化縣北路中營都司營内天後宮香燈銀六十元,該營藉以為例,每年移理番廳差役押繳,殊屬違例。
查番民捐資敬神,感應聽從其便,嗣後該營不許擅行移取,該廳不許辄為差追,緻幹查究。
一、番社延師課讀,聞各縣儒學有勒索造冊費銀之事,甚屬卑鄙,嗣後永行革除。
一、查例載調台兵丁及台灣催饷社丁借端需索,擾害番社,依吓詐例計贓從重論;無贓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革退等語。
嗣後無論兵民通事人等,如有借端需索,擾害番社者,照例嚴究治罪。
嘉慶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給。
第一六三谕示 署淡水分府張,谕饬督收完繳事。
照得屯租谷石有關解給屯饷,例應年清年款,顆粒難容拖欠。
查蛤仔市莊各佃積欠各年份屯租谷石,曆經督收在案。
除饬差押納外,合行谕饬。
為此,谕仰督收書某即便遵照,督同該差速押蛤仔市莊積欠各年份屯租谷石,克日照數完納清楚,給串執憑,按卯報繳;倘有玩佃抗延,許即指禀赴轅,以憑拘追。
收竣之日,将數目開明清單,夾同串根印串,赴糧總會算明白,禀繳察核;毋得侵漁違延,緻于查咎,禀遵特谕。
計開: 印串一本,計五十張。
又流水一本。
一、谕仰前銜,為特饬嚴押完繳事雲雲。
照前叙,除谕饬督收外,合行饬押。
為此,票仰對保差蔡能、屯差蔡誠、協總保三,押蛤仔市莊各佃速将積欠各年份屯租谷石,克日照數運赴督收公所交納清楚,取串執憑;倘有玩佃抗延,許即鎖帶赴轅,以憑究追。
該差違延,按即提比不貸,火速,火速。
一、票仰。
鹹豐十一年三月初十日糧總。
稿行。
第一六四奏議 粘抄雙銜,奏為整頓屯務,以除積弊,而裕供賦,恭折仰祈聖鑒事。
竊臣等查乾隆五十三年,前大學士臣福康安以台地林爽文之亂,番目潘明慈率随軍進剿有功事,平議選番丁四千名設屯十二所,就其社長授以千總、外委土職十八員,按丁授地,蠲免供賦,每丁一甲至一甲三、四分不等,屯弁遞加,有差共授番地五千六百九十餘甲。
此外,複撥民間溢額田園三千七百三十餘甲,每年征收租谷四萬一千二百六十餘石,每石折征番銀一元,又九芎林租谷折銀八十元,共折征番銀四萬一千三百四十一元有奇。
此項租折番銀,專充屯兵、弁丁俸饷,是為屯租。
每丁年支銀洋八元,外委支銀洋六十元,把總支銀洋八十元,千總支銀洋一百元,每年支額饷番銀洋三萬三千二百四十元。
其租地散隸台南、北各縣,由縣征收,分解中南兩路理番同知,歲于二、八月間由台灣道委員會廳散放。
又年支隘丁口糧、佃首辛勞銀二千一百餘元,其餘留為屯費,以備旱潦之需。
此昔年設屯授地、征租支饷章程,至今百餘年,屯租則征不足額,屯饷則減半放支,曆年已久,屯丁不獨疲癃殘弱,且有名無實,半由書吏、屯弁冒領瓜分,若一旦裁革,此輩視為世業,萬不甘心。
臣等熟思審計,非設法整理,改弦更張,不足以收實效。
查番屯授地之初,名為獎功,實資捍禦内山生番,故選其壯丁屯諸沿山,蠲其供賦,導令墾荒,其慮至為周密。
今則時異事殊,後山生番且多歸化,拓地日深,所設屯營已居腹肉,所授埔地久為膏腴,且番地雖免完供,而向有番饷、番租各名目私派之數,視民田下沙則例殆有過之。
而其典賣漢民,則雖業更數主,猶名番地,幸逃正供,甚至狼狽為奸,竟以科田納番租,而冒番業者比比皆然。
現當查辦全台田賦,無問民番,寸土皆關賦役,必須一律丈量,方免影射。
該屯丁既經撫養百年,則應視同赤子,所有各屬番地似宜悉行丈量,歸入清賦案内,分别升科。
将各屯編籍為民,各執各業,俾民番聯絡一體,畛域悉除,既作其安分力農之心,并示以踐土食毛之義。
再查屯田原撥之數,因屢遭兵燹,檔案無存,分隸各縣,由縣催征。
第知歲征租額責成佃首完納,并不知在何處?租數多少?由是佃棍以多稼而納薄租,以硗确而易沃産以及竊占盜賣,不一而足,上下相蒙,率以水沖沙壓例報而例蠲之。
以故積欠歲增,饷額日绌,欲清其源,非改租為賦不可。
況租者一時之權宜,賦者百年之經制,現已一律清丈,另立圖冊,以憑照例升科,所有屯饷仍于此款改征項下提存支放,于租例不無減增,于饷額仍無出入。
查番丁編屯以來,世食額饷,田無供賦,所以拊循之者備至,宜若家給人足,乃富庶未觇,貧蹙滋甚。
蓋番性不善居積,不事貿遷,惟以屯墾牧獵為生,而其田園向招漢民承佃,輾轉轇轕,因而觊觎,始抗其租,繼踞其産,以緻番丁失業甚多。
至其屯饷歲本無多,複以屯租阙額減半放支,屯弁、吏胥人等又複從中克控,為數更實寥寥。
地日削而聚族日繁,饷愈征而治生愈绌,疾苦之情莫由控訴。
臣等查該屯丁世沐皇仁,佐平台亂,服習煙瘴,好勇耐勞,誠能訓練有方,較勝綠營兵勇,拟将全台番丁仍留四千原額,逐加沙汰,酌裁土勇,就其原額數目每年按屯抽調,分班出防内山生番,以六個月換班一次,每名行糧按月加給番銀四元。
其屯弁等按照營哨酌加,輪流接替,均以到防之日起支。
其營帶哨弁即饬各該屯弁分轄所屬,以免他省弁目語言不通,遴選熟悉番情将官統帶,以便教習營規操練。
其未經調派出防者,均歸台灣鎮統屬,各歸該縣營汛管帶,以補綠營兵丁之不足。
以後屯營坐饷,每年仍給八元,統歸台灣鎮支發,行糧統将就近發給,以期兵歸實用,饷不虛縻,即于撫馭屯番之中,并仿寓兵于農之制,似于屯務、供賦兩有裨益。
至此項番屯地畝舊額是否相符?改征正供若幹?除俟歸入全台清賦案内分别查核辦理外,所有整頓屯務緣由,謹合詞恭折,由驿具陳,是否有當?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訓示。
再,此折系臣銘傳主稿,合并聲明,謹奏。
第一六五總括圖冊記載 原額新港屯田五百零五甲一分六厘八毫八絲,額征谷一千九百七十石零二升七合九勺五抄。
謹查乾隆五十三年,經大學士福康安奏準募番民為屯丁,立為屯營,給界外埔地歸番自耕,以資久計。
其原劃番界、埔地續經人民墾出,由官收租,給發屯弁丁俸饷,名為屯田,與番田稍有區别。
原額新港屯田五百零五甲一分六厘八毫八絲,坐落大北坪等處,額征谷一千九百七十石零二升七合九勺五抄,内每甲配谷若幹?檔冊無存,實難查開。
又嘉義縣劃歸台灣縣管轄額征蕭壟租谷一千二百九十七石七鬥一升四合六勺五抄,内田若幹?某堡、裡各計若幹?每甲谷如何分配?亦無從查開。
此項屯租随支屯饷,不入供賦之内,理合登明。
第一六六劄饬 欽加鹽運使銜、補用道、台南府正堂唐,為劄催事。
本年五月初七日,蒙藩憲唐劄開:案照台灣各屬番屯田地,前經本司議詳,分饬各縣查照從前征收屯租底案,核實戶名租數;今自光緒十六年起,改名官租,按照民業減四收六,每租一石折收價洋一元,按年征收批解,并将奉發各冊抄發各縣清理。
嗣據基隆同知申覆并無征收屯租。
據彰化縣羅令以該邑原有東螺、阿裡史、北投三屯屯租銀八千六百餘元,以後征不足數,年僅收銀二千數百元。
台、彰分治,該三屯劃台邑管轄,黃前令承乙任内收過光緒十五、六、七等年官租,每年收銀一千二百六十兩,詳蒙程前弁府批準,留作地方善舉公用。
卑職抵任,均仍其舊等情。
當以此項屯租,攸關支放屯饷,未便留縣動支,仍應提解司庫,究應如何截清追解,批行台灣府查案核議,詳覆察辦。
又據雲林縣謝令以雲林應征屯租,原由嘉義、台灣兩縣劃管,詳請分饬該二縣迅将劃歸雲邑管征屯租,查明何堡、何莊、何戶名下?田園各若幹甲?年額共征應租若幹石?抄冊移送遵辦。
複經由司分行嘉義、台南兩縣詳查底案,抄冊移辦,并報司查考各去後,稽今日久,該府、縣延未遵饬查議具覆,其餘各廳、縣亦未将奉文查辦情形具報。
案開奉部饬查,并由司議詳饬辦,未便再事稽延,合亟飛催。
為此,劄仰該府即便遵照前指,盡限三個月分别查辦轉饬清厘,切實具報,此催。
如再視為從常不清不覆,定行委員分赴守催,該府并于未便,毋再任延,切速,此劄,等因。
蒙此,得分行外,合亟劄催。
為此,劄仰該縣即便遵照,盡限兩個月内分别清厘,切實具報;倘有再延違,定即委員守催,切切,此劄。
光緒十九年五月十一日劄。
第一六七官莊田總括圖冊 台灣縣通縣原額中拔萃官莊原額中則田一十五甲;中則園六十三甲六分三厘七毫六絲五忽六微;下則園一百五十一甲一分一厘七毫五絲三忽三微;以上原額官莊田園二百二十九甲七分五厘五毫一絲八忽九微。
謹查官莊田園,系由官募佃承墾,種粟者征粟,種蔗者征糖,如何科則征收?及自何年起折征銀兩?代遠年湮,無案可稽。
原額仁和裡等八莊各則田園二百八十六甲八分零一毫一絲三忽零五抄,共額征糖粟等銀一千三百六十六兩一錢二分九厘,内除劃歸鳳山縣管收文賢裡莊下則園五十七甲零四厘五毫九絲四忽一微零五抄,額征糖粟等銀三百一十一兩五錢二分,實存額征各則田園二百二十九甲七分五厘五毫一絲八忽九微,額征糖粟等銀一千零五十四兩六錢零九厘。
又鳳、嘉兩縣劃歸台灣縣管轄官莊田園,額征糖粟等銀二千五百零一兩二錢零九厘,其續後劃管前項官莊内田園各若幹?上、中、下則各計若幹?某裡某莊各計若幹?檔冊無存,實難查開。
此項年征官莊租息奏消,系另冊造報,不入供賦之内,理合登明。
第一六八谕示 補用府、即補清軍府、特調淡水縣正堂、随帶加五級卓異候升汪,為出示曉谕事。
案奉本府憲雷劄開,奉爵撫憲劉批,據拳和官莊業主佃戶監生李朝立等佥禀稱:竊立等先人報升拳山堡、和尚洲等處官莊租谷,向系按月配放兵米,年款年清,現在全台田園一律清丈,删去各項名目,彷一條鞭改征賦,獨于官莊一款剔出仍舊,未免差需索負累難堪,懇請改征折色,以免分擾而體恤等情。
奉批:「仰府饬縣,定價折征,示谕遵照等因」,轉行下縣。
蒙此,查拳和官莊正耗租谷一款向征本色,今奉饬改定折征,而每年谷價貴賤不同,應酌中定價正足,以垂久遠,而副報解。
現經本縣酌定每石折征番銀一元四角三瓣,正耗一切在内,不準胥役絲毫浮收,業經詳蒙憲示照辦在案。
合行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拳和官莊各業主、佃戶人等知悉:爾等應自本年份起,換完前項官莊租谷,概照官定谷價,每石折完番銀一元四角三瓣,正耗一切在内,務須各按實折價清完,毋得絲毫拖欠;倘該胥役等敢于定價之外需索分文,許即指名禀究,其各禀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四年九月初二日發,發貼曉谕。
第一六九谕示 欽加知府銜、保留福建台灣補用直隸州、即補分府、代理台灣縣正堂黃,特再示谕事。
案奉台藩憲沈劄開:照得縣詳台邑劃分界内官莊田園,議請每甲征谷四石,收七二洋銀一元,并加一補水,先經詳饬遵在案。
茲查官租額全台一律,鳳、嘉為數較多,谷價業照台章酌減,各屬未便參差,所有該縣田園較腴,應即定為中則,每甲征租谷四石五鬥,核與原議銀數有減無增,俾纾民力,以歸劃一。
除另行彙案詳請奏咨定額外,劄即遵照,迅速征解,毋違,此劄,等因。
奉此,查台轄文職官莊,原系各衙門養佃給種,收租較輕,故有帶完留養局租。
現在官莊與民一律報丈升科,删除留養局租款目,奉經示谕按則征收在案。
茲奉前因,合再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捒東下堡承耕官莊各佃戶人等知悉:爾等應完光緒十五年分租銀,按照現定章程,每甲連補水計折征租銀二兩七錢五分四厘,務須向經書一律完清,以憑報解,并赉帶丈單呈繳,以憑換給印照,掣串管業,均毋違延幹咎,切速凜遵,毋遵,特示。
光緒十六年二月日給,貼曉谕。
第一七○總括圖冊 官莊銀一萬五千五百九十六兩四錢三分。
謹查官莊系由各衙門養佃給種,墾成田園,應征租粟、芝麻、白糖、青糖、糖廍、蔗車、牛磨、魚塭,各色不一,均系折納租銀。
其田園甲數等則,曆年奏銷冊内開報有案。
茲照奏銷冊造折銀征收開列,此次清丈照舊仍應征租,毋庸升科,所有田甲租額不在民業賦額之列,核出另列,理合登明。
第一七一記事 蘭營東勢隆恩莊,其地有貓裡府煙社,其埔地十六段,一百零七甲零六厘三毫八絲。
又寄武荖社埔地二段,九十二甲九分三厘六毫九絲六忽。
合為十八段,二百甲零七絲六忽。
乃由樹林低湳地角歪斜,不堪升科起則之地,準通判翟塗移送冊開,經總兵武隆阿,于嘉慶二十年間,一給與漳籍墾戶陳受恩珍珠裡、簡貓裡、府煙武罕等處荒埔八十七甲八分零一毫四絲;一給與泉籍墾戶翁承輝奇武荖等處荒埔一百一十二甲一分九厘九毫三絲六忽,聽其自備資本,招佃開透,限以三年期滿,按照該處鄉鬥,每甲營中抽收二石,以為班兵不時藥餌之需,曆年造報,容有不敷動用之處,而舍此固無所謂營莊也。
查此等埔段本近化番社地,又低湳欹斜,樹根滋蔓,自非聽該墾戶出資墾辟,人力難施,經費無出。
是以墾透之後,按甲雖收八石,除由佃首散給該處社番口糧劃起四石,及墾戶收領資息二石外,營中得收二石,分限早、晚兩季,就所收本色谷,永遠着由墾戶完納,割給串收為據。
第一七二四柱清冊 代理福建台北噶瑪蘭營都司、兩江補用參将李泰,為蘭營添設等事。
遵将本營光緒十六年份抽收各莊租谷,變價分撥管中動用銀兩,理合備造四柱清冊,呈送察核施行,須至冊者。
今開: 噶瑪蘭營原報官莊二百甲,系代番招佃辟成,以六石例收租,每甲除納番租四石外,存租谷二石,收為營中公用。
茲又新升溢地三十五甲八分九厘零二絲五忽,奉準仍附二百甲内歸營給墾,自道光二十九年起科,每甲定租三石,除納番租二石外,餘一石增充公用,曆年抽收公用造報在案。
迨因光緒十四年,台地田業一律清丈,配則納課,禀蒙憲批:以應收營租、番租、墾戶租,均按六成一律共收,理合聲明。
舊管: 光緒十五年份,除動用外,不敷銀二兩五錢九分九厘五毫二絲。
新收: 一、收光緒十六年份墾戶陳受恩原墾埔地八十七甲八分零一毫四絲八忽,又新升隘地八甲二分九厘八毫一絲七忽,除納番租、墾戶租外,營中抽收六成,早、晚兩季共租一百十石零三鬥四升。
一、收光緒十六年份墾戶翁承輝原墾埔地一百一十二甲二分二厘三毫八絲七忽,又新升溢地二十七甲五分九厘二毫零八忽,除納番租、墾戶租外,營中抽收六成,共租一百五十一石二鬥二升四合。
以上原墾、新升,早、晚兩季共收租谷二百六十一石五鬥六升四合,照依時變價,早谷每石變價銀六錢二分,晚谷每石變價銀五錢七分,共銀一百六十一兩零九分一厘四毫八絲。
開除: 一、租店貯谷稅銀二十兩。
一、修營盤木栅等敷工料銀二十九兩九錢八分。
一、修河溝竹圍工料銀五十三兩八錢九分。
一、修軍裝器械等項工料銀二十八兩一錢八分。
一、修營門機梁及教場石路等敷工料銀二十九兩一錢九分一厘四毛八絲。
以上共銀一百六十一兩一錢九分一厘四毛八絲。
實在: 連上年,不敷銀二兩七錢九分九厘五毛二絲。
第一七三之一劄饬 欽命台灣布政使司邵,為饬知事。
奉爵撫憲劉批,據宜蘭縣詳稱,案蒙本府劄開,本年七月初四日奉爵撫憲劉批,據艋舺營參将周起鳳禀,據蘭都司禀請:「該營莊租可否仍舊歸于墾首收繳納番;抑應歸縣辦理」,請示緣由,奉批:「仰台北府轉饬宜蘭縣查明核議覆辦,仍報明藩司清賦總局知照,繳單存」,等因。
奉此,除分别申報移知外,合亟轉饬該即便遵照,查明核議詳覆,等因。
蒙此,遵查志書内,載蘭營官莊計有二百甲,因樹林低湳,不堪升科。
嘉慶二十年間,經總兵武給漳墾戶陳受恩珍珠裡簡等荒埔八十七甲零,由該墾戶自備資本招佃開透,三年為限。
因埔近番社,每甲收租八石,内劃四石由墾首給社番口糧,二石為該墾戶資息,二石歸營征收,早、晚兩季分完。
其營收二石之租,即為班兵不時藥餌之需,曆年造報等語。
卑職查台地武職官莊,各陸營多有,不僅宜蘭一營為然;惟各營官莊租由營收,糧賦即由營依照民例完納,蘭地情形獨異。
蓋宜蘭初隸版圖之時,一切政令從寬,升科之地不過數千甲,其餘如配納書院租、番租、隘租、香燈租各項名目者,悉不完納糧,稱地角畸零不成片段,或稱土性瘠薄,近山沿海,免納正賦,此從前情形也。
至上年清丈,凡系無不丈量入額,現以各縣之番租、隘租,從前不完糧者,現皆饬令升科。
蘭地官莊數雖有限,若仍舊免升正賦,竊恐書院各租亦欲藉為口實,似非公溥之道。
且該田本有完納番租,現在番租俱饬升科,若惟此項莊地不升正賦,亦恐别項番租藉為可免完納,是皆有礙大局。
故前據該墾首陳受恩等赴縣具禀,即經卑職批以錢糧不能無征,莊租亦應完;第該款以完糧而言,其中為難情形須饬算通盤分劃,庶能得平。
蓋該田雖為營莊,實系人民自墾,與民業無異。
佃民每甲既經納與墾首八石,即他縣之大租數目相仿,現欲升科,以不能責令散佃加完;若令墾首完納,則墾首年祗有租二石,悉數完納糧亦且不敷;若令從中比照他縣,歸營認完,而該營每年每甲亦隻收租二石,與墾首數目無異;是三者皆難獨令完納糧。
卑職獨見,番社一項現定六成完番口糧,以四成貼與租戶完糧,該田每甲年本完納番租四石,令照六成完番外,每甲尚餘一石六鬥之谷可以變價升納錢糧。
其有不敷之數,若全饬墾首認完,墾首從前開墾資本,每甲僅餘己租二石,為數似已無多;而蘭營年收之租二石無關資本,原定班兵藥餌之需,現時藥餌有無支銷,卑職雖難懸拟,惟藥餌似無定額,可否于應收二石租内酌量撥出若幹,年貼墾首,由墾首所得租内亦撥出若幹,合同裁減番租,以之升納錢糧。
如此公同提撥,衆擎易舉,庶錢糧有着,民佃亦不緻吃虧,較為得平。
此卑職拘拘之末議,究應如何通籌之處,應請饬令蘭營妥議,必求于民無礙,于錢糧有着,庶為萬全之策。
至蘭營原禀稱歸縣辦理之語,卑職查款為武職官莊完糧,系營中之責,卑職現議請由應減番租及墾首租、營租勻納者,亦因營中所征租數無多變通之故。
是否有當?應請饬令蘭營通籌妥辦。
緣奉前因,合将遵饬核議緣由,具文詳覆察核,俯賜批示祗遵,實為公便等由。
奉批:「據詳已悉,仰布政司會同清賦局核明,速饬宜蘭營查照,通籌妥辦具複。
仍移艋舺參将饬該縣知照」,等因。
并據該縣詳同前由各到司。
奉據此,除分别移饬遵照外,合行劄饬。
為此,劄仰該縣立即遵照,移饬通籌覆辦,毋違,速速,此劄。
光緒十四年八月日。
第一七三之二谕示 欽加同知銜、署理宜蘭縣正堂沈,為遵劄出示曉谕事。
本年四月初四日,奉台藩憲沈劄開,據台北府詳稱,案奉雲雲全叙,等因。
奉此,查隆恩官莊租一項,向每甲租額年納八石,内分三項:二石為莊租,二石為墾首租,四石為番租。
茲遵奉憲章,亦仿四成之減,将營租、墾首租、番租内按作十成,各減四成貼予小租戶照則完納錢糧,六成谷完納營租、墾首租、番租。
無論盈減,務須遵照定章完納,該佃戶皆不得有所借口,合行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阖邑紳耆、士庶、軍民、各莊佃墾首人等一體知悉:自示以後,各宜遵照辦理,毋違,特示。
光緒十五年四月初七日糧房。
第一七四谕示 福建台灣城守營參府功加一等軍功紀錄二次劉,為招墾官莊草埔,以裕息賞事。
竊查本營于雍正十三年,奉憲檄發本銀二千兩,内抽出本銀一千零四十三兩四錢,向監生石邦瑞等買置竹塹南莊水田三百一十一甲五分,旱田六十五甲五分五厘,并草埔、山侖、港渡等處,東至隙仔口山上車路,由俞毓度厝前車路為界,西至海,南至黃顯郎屋南山腳,北至上侖莊、下侖莊各厝,前往港口渡頭車路為界;印信契圖存案,年配納正供粟三百七十六石五鬥一升五合。
續于乾隆二十九年,佃民首報升科,下則田三十七頃三畝六分,年增納正供粟一百九十二石六升,通共應納正供粟五百六十八石五鬥七升零;園三十甲七分四厘零,年納廍饷半張,征銀二兩八錢。
報升科以來,獲息減少,不敷留存備賞之資,前據管莊把總黃三達查禀,買息莊界内有鹽水港海墘一帶荒埔,東至山,西至海,南至鹽水港溪,北至香山莊飯店前熟園止,堪以開墾。
及南勢莊魚寮厝西畔有小港一口,土名中港仔,堪築魚塭,業經前任參府白細查,果系本莊界内出示勸墾在案,未據有人投墾。
迨本府履任意案,複行出示招墾,茲據竹塹莊民陳璋琦具呈認佃,願備資本、傭工前往開墾,聽營照例抽收租谷,充歸息項等情。
據此,本府伏查鹽水港、中港仔等處委系本營原買息莊,今據陳璋琦具呈,情願自備資本、傭工開墾,照例交納租谷,誠為有益息項,事屬可行,除禀移鎮、道、府廳查照,并出示曉谕外,合給印照付執懇築。
此照給該佃陳璋琦即便赉執告示印照繪圖前去,傭雇人工開墾本營原買息莊界内鹽水港、海墘一帶荒埔,東至山,西至海,南至鹽水港溪,北至香山莊飯店前熟園止,及填築南勢莊魚寮厝西畔小港一口,土名中港仔,以為魚塭。
俟墾成園地、魚塭,聽本營照例抽收租谷饷銀,歸入造報,以裕息賞。
按照例限勘丈甲數,詳報升科。
該佃務須勤慎,督令開墾填築,竭力耕作,毋得怠惰,緻被荒蕪,有負息項,毋違,須照。
乾隆三十七年二月日給。
第一七五杜賣盡根田厝契字 立杜賣盡根田厝契字人羅麟,有自己阄分應得承伯父名下明買林子便等水田四段,合為一處,坵數不計,址在擺接堡漳和莊,土名水尾仔。
其田一段,東至林家田,西至簡家田,南至大路無尾圳,北至港溝各為界。
又帶路下塌人簡家界内田一坵,又帶竹圍、菜園、稻埕、陂塘、田寮、茅瓦厝、連地基一座、門窗、戶扇、牛稠、廁池、樹木、果子、雜物等項一切在内。
又帶北港溪高車一張,車捧、枧柱、水枧引水通流灌溉,并帶陡門一半。
又田一段,東至十八服田,西至林家買十八服田,西至大港溝,北至大路各為界。
又田一段,林家買十八服水田,東至林家田,西至簡家田,南至大溪屈尺,北至無尾圳各為界。
四段界址,均各明白,年配納業主六成大租谷一石五鬥四升二合,配食大安陂圳水一分五厘,又食大安陂圳水一甲三分三厘四絲到田通流灌溉。
又帶南港溝陡門一份半,高車一張半,車棒、枧柱、水枧連私圳一條,到田通流灌溉充足,年配納叛産租四十四石零三升九合,定結銀五十一元六角,經憲丈下則田三甲九分五厘七毫一忽六微,年配納錢糧正耗平餘補水銀六兩六錢八分九厘七毫五絲正,曆管無異。
今因乏銀别用,願将該田四段盡行出賣,先問房親叔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陳添桂出首承買,時同中三面議定,依時估值盡根田價折紋庫平銀八百零六兩正。
即日同中交麟親收足訖,随将該田并所帶一切,同中踏明各段界址起耕,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
從此一賣千休,四至界内寸土無留,日後價值倍加,麟及子孫人等亦不敢言及找贖生端滋事。
保此各段水田委系麟阄分應得物業,與房親叔兄弟侄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并無上手來曆交加不明以及拖欠大租叛産錢糧等情為礙;如有此情,麟自應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現銀明買,值盡根絕,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田厝契字一紙,并繳承買林子便等印契連司單一紙,林竈印契連司單,林天倫阄約一紙,丈單一紙,合共五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麟親收過杜賣契内時價折紋庫平銀八百零六兩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所有阄書尚有别業,不能并繳,如有要用應付觀閱,不得刁難,批照。
一、批明:上手印字原有遺失,日後取出當作廢紙,不堪行用,批明,再照。
一、批明:内添「屈尺」二字,又塗「屈尺」二字,批明,照。
光緒十八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黃有慶 為中人陳銳金、羅心婦 知見人長男昌建 在場人胞弟貴洲、貴盛、貴和 立杜賣盡根田厝契字人羅麟 第一七六杜賣盡根田契字 立杜賣盡根田契人簡仁養,有自己明買水田一段,坐址在擺接堡二十八張水尾莊,其田東至次、三房田為界,西至柯家田為界,南至大溝為界,北至大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
其田奉憲經丈下則田一甲二分八厘九毫零八微,逐年應納錢糧銀四圓一角二點五厘,又應納叛産租谷二十八石一鬥四升四合二勺,結定價銀三十二圓九角二點九厘正,又配食大安糧陂水一甲通流灌溉充足,牛路通行,曆管無異。
今因乏銀别創,願将此田盡行起耕杜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問至陳清楚出首前來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明時值杜賣盡根極價佛面銀四百五十五大圓正。
其銀即日經中交仁養親收足訖,即日立契為憑,銀、契兩相交收正足,其田随即同中踏明四至起耕,盡交付買主清楚,前去掌管,贌佃耕作,收租納課抵利,永為己業。
自此一賣千休,四至界内物概無留保。
此業系仁養明買之業,與他人無幹,亦無來曆交加不明以及挂欠叛産錢銀,并他人财物為礙等情;如有此情,系仁養出首一力理清,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明買,業極價足,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以及日後子孫永不敢言及找贖生端滋事。
口恐無憑,筆乃有證,立杜賣盡根田契一紙,并帶買李先周契字一紙,上手退耕字二紙,找洗字一紙,上手印契連司單一紙,丈單一紙,分管約字一紙,共八紙,付執為照。
即日經中親收過契内佛面銀四百五十五大員正足訖,再照。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李香雨 為中人許士國 知見人胞兄江澄 在場人母簡黃氏 立杜賣盡根田契人簡仁養 第一七七呈及批 具禀:鲫魚潭董事王輝記,即生員王承晖,為年限期滿,谕戳應換,懇恩批準聯辦,以資公款而恤下情事。
緣永康裡鲫魚潭向系水塘,兼以溪漲沖流泛濫,旋經沙壓浮埔,前由紳士招佃開墾,經歸憲轅派充董事,督佃耕種,按佃分收貨物租項,以為完繳膏夥津貼經費。
向章定限四年為滿,應行請換谕戳承充,蒙前道憲張任内谕充鲫魚潭董事,自光緒六年正月起,至光緒九年十二月終止,準記接充在案。
又蒙前道憲劉任内,準于光緒十年正月起,至光緒十三年十二月終止,換給谕戳,承充聯辦在案。
并蒙憲台準于光緒十四年正月起,至光緒十七年十二月終止,換給谕戳,承充聯辦又在案。
所有該潭各佃戶栽種禾稻、甘蔗、地瓜、雜子等項,收成之日董事與佃戶遇有二八分得,墾底者照對半分收,每年應交蓬壺膏夥銀六百五十元,八罩、大武壟兩巡檢津貼銀九百六十元。
現就津貼元改完錢糧,又經管紙劄經費銀每年六十六元,計每年應繳項下銀一千六百七十六元。
記自承充以來,前後十二年之内,或遇風台,或遇水旱,糖谷既見歉收,雜子亦難征足,記念經費攸關,雖遇冬情偃蹇,靡不竭力措那,賠墊公款,逐年清楚,不敢絲毫短缺。
現至本年十二月止限期又滿,應再請換谕戳聯辦,以冀補前辦遇歉之不敷。
自光緒十八年正月起,至光緒二十一年十二月終止,仍照向章,四年為限,所有每年糧膏夥經費銀元,記自應逐年繳清,不敢短缺。
理合将承充年限期滿情形,禀乞欽憲大人恩準給換谕戳,俾得聯辦董事,照章辦理,實為德便,沾感切叩。
欽命福建台澎兵備道兼按察使司銜: 準予聯辦,候給發示谕遵照。
戳記原系本道所給,無庸更檢。
光緒十七年三月十六日禀。
第一七八墾照 給墾照,鲫潭董事陳組聲,緣此潭本系漁利,征饷三百五十元。
因北畔浮複,聽佃開荒,抵補工本。
繼而北畔可耕,年加膏夥三百元;旋因南畔外潭複種菱角,出色千元,再加巡司月費銀六百元,共一千二百五十元。
至道光二十餘年來,溪沙壓蓋,外潭一帶變成荒埔。
爾時菱角佃郭水酖等,與耕佃陳升等七十二佃争控,多年不墾,複遭洪協倡患,鎮憲住營潭埔,耕佃流離,二十五年六月,再遭水患壓蓋,不惟外潭一帶蔓草難圖,即北畔内潭亦多變為荒埔。
經前董事吳邦淵以無力開墾,賠累饷項,禀歸聲備資給墾,并聲認充督墾在案。
聲爰招同衆佃參議,衆佃請以傭工開掘,每甲該銀九元,董事備給;其餘削填高低、整岸鋤草、耕成坵段工本亦不下九千元,各佃自理,收成各物對半均分,遇有開圳、造岸、踏埕,無論何佃園地,聽董事主裁,其饷項董事完納,與佃無幹。
茲據佃頭李壁招出大灣莊佃人李文康帶保認耕出字前來,給出外潭,舊潭大岸南潭埔一所,明丈三分正,四至列後。
為此,照給該佃人即将現掘荒埔,照後開四至前去削填高低,整岸鋤草,耕成田園,永遠耕種,不得越界混耕,亦不得荒蕪田園偷漏園貨,緻累饷項;倘有此情,聽董事追照換佃,或禀官追饷,不得異言,合給墾照,與認耕字合粘,付執為照。
計開: 現給潭地一所,東至佃李家耕田,西至佃李家耕田,北至舊大岸,南至李家耕田,四至明白,又照。
再批明:此次開荒,系佃頭招耕督墾,工力衆佃公踏。
此所三分正,每年收成二八抽收,批明,此照。
四至後重蓋戳為憑,以酬工力,别處不得援為例,又照。
道光二十六年十二月□日給,鲫字第七号。
第一七九執照 欽加鹽運使銜、補用道、署理台南府正堂軍功随帶加三級朱,為給照永遠歸管事。
據八房首書餘家骥、餘家呂、許紹先、曾文星、陳德成、郭仲翥、楊奪元、商謙尊佥禀稱:竊骥等承先人遺下備本出資雇佃開墾之安屬鐤臍塭業及大洲洋、大二三潭、大目降各莊,并嘉屬竹仔港、塭仔内、龜拔山等處海埔荒地,遞年均應挑淡換鹽,如逢雨水順序,方可栽種地瓜、雜子,兼望養發蝦苗,一律歸佃贌耕,每甲或收一元五角,或抽園貨十成之二,以為骥等各書家屬紅白事之費及培養子孫讀書考試之資。
又承管先人備未開築嘉屬大海下湖椗金港費,并鳳屬大湖埤圳,年約贌收銀三百三十餘元,作為各書辦公油朱紙劄及祭祝之費,曆管無異。
惟開墾安嘉各業,皆系沿溪沿海之埔地,鹽瘠劣薄,土性松浮,往住潮水沖濫,崩複靡常,凡遇旱澇之冬,盡皆子粒無收,是以從前未能報定升科。
茲因光緒十四年間,奉憲清丈全台各田畝,骥等所管各業亦蒙縣主丈報勘明,作為下沙不入則之瘠薄已甚、未甚征額升科完糧,已甚之田,每甲年征銀三錢三分;未甚之田,每甲年征銀四錢四分;園各遞減二成降征。
統計骥等全年應完安邑錢糧銀一百六十二兩八錢,應完嘉邑錢糧及大租共銀三十三兩六錢,業蒙給發丈單,由縣造冊彙報在案。
但骥等先人當時出資開築各業産,均有禀明前本府憲批準立案,然迄今年久歲深,底案黴蛀無存,又無契卷可執,當此清丈完竣,亟應一律,仰乞憲恩俯準,總給印照一道,付領執憑,以便照丈完糧,永遠管業,俾裕後昆而資公費,感戴靡涯,切禀,等情。
據此,本署府查得該八房首書所管開墾開築安、鳳、嘉三屬各業産,既據由縣勘明,按則輸糧,現據請給印照,自應照準,合行給照付執。
為此,照仰八房首書餘家骥等遵照勘明界址,永遠承管,完納糧賦,毋違,須照。
右給八房首書餘家骥等準此。
一、标明鐤臍塭小租,系府八房先人于康熙五十五年承買通利開墾之業。
又大洲洋大租,于乾隆七年備資給佃開墾荒地之業。
又大二三潭大租,于乾隆十年備資給佃開墾荒地之業。
又大目降大租,于嘉慶元年承買蔡家出資給佃開墾荒地之業。
又竹仔港小租,于嘉慶三年給資雇佃開墾鹽埔之業。
又塭仔内大租,于嘉慶七年給資雇佃開墾鹽埔之業。
又龜拔山小租,于道光二十三年承受林和記借銀胎質之業。
光緒二十年八月初十日給。
府正堂朱。
第一八○執照 欽命按察使司銜、福建分巡台澎等處地方兵備道、兼提督學政軍功加二級紀錄十次孔,為丈明給照墾耕事。
案據嘉邑港口、油車、埔尾三莊民王有文等呈稱:「将沙壓饷塭埔地試墾,充為本轅牍神廟香燈」等情,先經糜升道饬據嘉義縣勘詳,該地除三莊房屋、地基、冢埔、牧場外,可堪試墾者約八十餘甲,經出示準令該佃承墾,編為道永昌戶,歸預科房承管收租,以為香燈,帶完嘉邑塭饷在案。
茲本司道劄委升任淡水廳杜丞,會同嘉義縣王令會禀,複稱勘丈該地共一百三十三甲零,撥出現耕園十五甲,草埔六十五甲,共地八十甲,仍歸該書作為香燈公用,毋庸加租外,其餘現耕草埔、鹽埔共五十三甲零,向廠完納租銀等由。
并據該書具禀:該地原屬一段,近被大溪沖為二段,丈歸香燈八十甲之地,在于溪南,東至港口莊前,西至路林祥埔地隔界,南至灣港,北至大溪,其應向大廠完租之地共五十三甲零,在于溪北等情。
各據此,除将溪北歸廠之地另行給墾外,所有溪南埔地合行給照升墾。
為此,照給業戶道永昌名下墾佃陳德業收執,即便遵照後開埔地甲數,極力墾耕成業,每年每甲照原議完納道永昌租銀三元,以為香燈完饷公費,不得抗缺,緻于察究,毋違,須照。
計開: 墾佃陳德業,現耕園一甲,草埔四甲三分三厘三毫。
右照給墾戶道永昌佃戶陳德業收執。
道光七年十月日給。
第一八一谕示 欽加府銜、署台灣北路淡防分府胡,為給發谕戳,以專開墾責成事。
本年九月二十九日,據墾戶劉引源、衛壽宗等禀請:該所地方無隘把守,兇番疊出,人民樵牧,被殺不計,無處耕種。
緣本城有殷戶陳長順熟識墾務,頗有家資,茲蒙仁憲谕令陳長順為合興莊墾業戶,準給谕戳,以衛地方,深為德便。
谕着陳長順自備口糧資本,在于合興莊等處地方開辟青山,傭募隘丁,建造炮櫃,在要所駐紮,拒守兇番,人民無慮番害。
傭募丁佃開辟等所山林、埔地、田園,以及大租、口糧各等項,概歸陳長順掌管,自收租納課,永為己業,彌補資本,報丈升科各等情。
據此,除出示曉谕外,合行給發谕戳。
為此,谕仰業戶陳長順即便遵照,須要趕緊建隘防番,招佃給墾,開荒為田,按甲丈量,就佃取收大租、口糧,資本有歸,國課關重,地方攸關,毋緻弛廢,各宜凜遵,毋違,特谕。
計開: 給發印谕一道,戳記一個。
嘉慶二十五年十月初六日谕。
第一八二總契字 同立總契字人九鑽頭莊、山豬湖、猴洞、十股林、石壁潭、水坑、及南河、燥坑、上下橫坑、山豬湖洞墾戶劉引源、新興莊墾戶衛壽宗等,為生番猖獗,時常出沒沿處擾害,各莊佃人王會三、曾保生、李秉賢、黃青蘭等會同各莊籌議,欲在于南河山坑建設隘寮三座,堵禦兇番,使各所耕佃無慮番,但礙隘糧無着,仍又起蓋隘寮,一切需費難以籌辦。
爰集衆莊籌議,歸與陳長順出首承辦,議将南河内及九鑽頭起,至水坑、下橫坑止,即就該地各處尚有未墾餘埔,并及山林,即日當衆踏界,東至内石山門後,由南河從小北河溪直透為界;西至自水坑赤柯侖,透中坑内為界;南從山豬湖隘後嵌眉蔭溝,透猴洞背石碧潭坑口連水口各為界;北由大河及燥坑,透上下橫坑口各與溪令水為界;四至界址會衆公同踏明。
至等處樹林荒埔等各另立定界書約,情願歸陳長順自備工本,招佃開辟,繪具确圖,逐一注說呈繳,永為己業。
源等即于本年九月二十四日,呈請淡防分府準歸順墾戶自行招佃,就地墾耕,以資隘糧,并起蓋隘寮,募丁勇防守,可保附山居民毋緻番害。
經據各墾戶通事呈請,即将前墾同為廢紙,無論前墾之人欲行該地墾種,另向墾戶長順承給,酌貼隘費,不敢違約。
即日當同商議,所有佃人欲該地耕種以及等頂,議訂一九五抽的,以資隘費外,年需口糧不敷,按照各戶議貼,各立合約為據。
其燥坑貼隘一名,上橫坑貼費四名,下橫坑貼隘三名,山豬湖、猴洞貼隘十名,十股林貼隘三名,所有石壁潭隘丁十名,禀請改撥入新隘協防,所需口糧即就各莊按月照舊支給,不得推诿,亦不得違約。
保此各處該地系源等前年向各社番承給,與他人無幹,并無幹墾戶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總契約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陳長順自備出歸管工本銀五百大員正,當衆公同交源等各親收足訖,批照。
嘉慶二十五年十月日。
代筆人張敏騰 鹽菜甕陳阿海、邱大四 水坑莊黃義順、羅幹登、黃清蘭 石壁潭姜鹽曉、劉清寶 通事錢菜選、廖寶森 燥坑曾保生、梁觀德 上橫坑溫阿羅、廖孝、吳若 下橫坑萬唠嗄、衛一均 董事朱觀妹、杜光玉、範志三 十股林曾天賜、潘雀、王魁三 山豬湖劉阿勝、楊遜顔 同立總契字人墾戶衛壽宗、劉引源 第一八三盡歸墾底契券字 立盡歸墾券字人墾戶陳福成,緣先父陳長順奉憲自備口糧資本,開墾合興莊一帶地方,後将所墾之地給出與田主,永為己業,乃就地收取隘糧大租,以為把隘之費。
至光緒十三年,經爵撫憲劉将墾戶所收隘糧大租悉行裁撤,改為錢糧正供;隘由官把,糧由官收。
成竊思墾底依然,屢請于官,欲取回口糧資本成額等租,蒙新竹縣憲葉斷令各田主共集銀六百四十元,以酬該墾戶創始之功,各田主未經湊繳。
将錢糧改為地租,隘仍由官把,而成又請于官,尚未判斷。
幸蒙公人婉勸,願将此墾底等歸于各田主按照隘糧大租甲數,每甲田備出龍銀二十二元,以盡墾底并酌創始之功,凡所謂業戶口糧資本、成額等租一應在内。
今有一堡合興莊轄内燥坑莊田主歐李賢,該田零甲三分七厘九毫零絲,備出龍銀十九元一元一角四點正,經公交成收訖,自盡歸墾底業戶口糧資本成額等租,以後成不敢異言,子孫叔侄亦不敢别生枝節,一盡永休。
此乃憑公議定,二比允悅,立盡歸墾底契券字一紙,付執永照。
批明:成經公實收到字内龍銀十九元一角四點正足訖,批照。
再批明:成該管歸于田主墾底業戶口糧資本及隘糧大租成額等租,一切契字據在成手内,不堪照明,批照。
再批明:成上日立有借頂字約,在田主手内,作為廢紙,批照。
光緒二十五年月日。
公人林曾妹、羅碧玉、郭壽三 同立盡歸墾底契券字人墾戶陳福成 第一八四谕示 欽加同知銜、調授新竹縣正堂徐,為給發谕戳,以專責成事。
本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據竹北一堡橫山、大山背莊佃戶陳記盛、劉阿六、徐石養、鄧阿秋、彭殿華、徐阿恩等禀稱:竊地方遙曠,生番肆出,非隘首責成,無以堵生番。
茲橫山、大山背等處地方,近無隘首責成辦理,生番疊出,擾害衆佃,耕牧難安,盛等無奈,衆議選舉得金萬興,即徐廷勝為人誠實,兼有家室,熟悉隘務,堪以承充橫山、大山背等處地方隘首,合亟取具保甘各結呈送,懇請出示,給發谕戳等情前來。
除批示并出示曉谕外,合行給發谕戳。
為此,谕仰新充隘首徐廷勝即便遵照,将該處隘務認真經理,隘丁務須雇足,應收各佃隘糧照章抽收,不得任意苛刻克減丁糧,以緻把守不力;倘敢玩違,定即提革究辦,凜之,慎之,毋違,特谕。
計給發戳式一顆。
一、谕仰前銜,為出示曉谕事。
本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據竹北一堡橫山、大山背莊佃戶陳記盛、劉阿六、徐石養、鄧阿秋、彭殿華、徐阿恩等禀稱:雲雲,照前叙。
至除給發谕戳外,合行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橫山、大山背莊各佃戶人等知悉:爾等須知設隘防番,系為保衛耕農,應納隘糧務須遵照舊章,向新充隘首金萬興,即徐廷勝完納,給發丁糧,把守山面,堵禦生番,庶安耕鑿;不得藉詞抗納,緻滋贻誤于咎,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一、出示 光緒十年十一月三十日承糧總。
正堂徐行。
第一八五谕示 欽加同知銜、調授新竹縣正堂、加十級、記錄十次、記大功六次徐,為給發谕戳,以專責成事。
案據竹南二堡蛉仔市大坑口隘首張益安、中隘隘首黃福安及佃戶張玉昆等禀稱:安等承墾大坑口、中隘隘務,最難保守,今将八桷林、下湖仔一帶青山,集衆商議,另舉總墾戶黃南球辦理,東至墾辟青山為界;西至安原墾石門凸大崗、透橹枝凸劉彭昌毗連為界;南至桂竹林毗連為界;北至黃南球自墾下撈仔毗連為界。
前将該地抱與劉秉先等設隘防番,立有合約。
嗣因劉秉先無力把守,緻生番肆擾,耕民塗炭,慘不忍言。
去年劉秉先願将合約當堂繳銷,有案可據。
今衆佃合議将該地抱與黃南球設隘堵禦,與他人無所幹涉。
至八桷林隘在大坑口移入,下湖仔隘系在中隘移入;而大坑口現系益安收糧發隘,中隘現系福安收糧發隘,經辦多年,憑給谕戳,該處并無别人充當隘首。
黃南球守隘得力,蒙憲台所深知,且為山面所倚賴,兼八桷林與球連墾,移隘最為方便,佥請給發谕戳等情。
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給發谕戳。
為此,谕仰墾戶黃南球即便遵照,迅将八桷林、下湖仔地方速即建設炮拒,雇丁嚴加把守,以免生番出擾;一面設法開墾,庶幾防守有資,永保無虞。
該墾戶勿得疏懈,緻幹未便,切切,特谕。
計夾戳式一顆。
光緒十年十月十七日谕。
第一八六建設隘寮規約 塹之東南山樹木叢雜間,有數處隘寮,祗為私隘,力寡難支,生番每從而出擾之。
雖前憲吳建設石碎侖隘,力亦頗足持,然株守一隅,無地可墾,法未盡善也。
上年十二月間,廳憲李念切民瘼,更建隘樓十五座,雇募隘丁分駐巡防,守望相助,其所以為民計者,至詳且悉矣!本年二月間,蒙谕饬捐本生息,招佃墾耕,備支隘費,僅以遵谕籌議等事,佥請蒙批在案,等因。
爰是公同妥議,捐勸出本銀經營生理,兼收山利,以為開墾備支隘費之用。
将來生理已有赢餘,收成之日,就本的利照份均分,仍将開墾已成田園丈明甲數,照份均分,田園按甲配納大租隘糧,以供隘費,以垂永遠。
凡在同事之人,務宜秉公慎察,不得徇私故違。
合将一切條規開列于左: 一、議:官給墾戶金廣福之公戳,存在公所,公舉收掌。
遇有公事應用,公同取蓋,并銮修二人戳記,合批明,照。
一、議:奉憲饬捐拈夥設隘防番,招佃開墾,原為地方起見,遇有公事禀案,班房人等不得借索禮費。
俟墾成田園之日,先應抽公田甲,充為城隍爺香燈,付班房輸管,其大租歸納該隘。
至班房人等上流下接,公事公班亦不得藉無份索詐滋事,立批,照。
一、議:姜秀銮、林德修二人為墾戶首,務宜盡力設法開墾。
至墾成田園之日,有功在前,酬勞在後。
應分别大、小功勞,先踏出二人功勞田外,餘作三十份攤分,合批明,照。
一、議:金廣福生理得利銀元,先作二八抽分付與。
一、議:在莊抽的收租,并洽賣草地田園,除給奉隘糧開費外,餘概作三十份均分,合批明,照。
第一八七隘務規約 立公舉請貼,粵甯莊、複興莊、廣興莊、中科莊、石角莊業主何福興,佃戶張法幹、賴長春、巫連文、潘淩雲、楊五常、楊三合、林五桂秀、張揚、張新明、管招德、劉世龍、葉五香、李惡古、侯澄水、劉六昌、劉成通、吳複興、唐官旺、黃石嬰、劉蓉煊等。
竊河東北隘沿山一帶,自撫局散後,南北生番變亂,番務乏人料理。
衆業佃公同酌議,爰請廖仁海、葉福水出為接充隘首,辦理番務,先年原備出碛底銀二百大員正,交還前手業佃收回。
即日議定,自承充以後,凡北勢生番麻欠,隘首應宜支理清楚,并所有一切山場亦宜與番說話,俾衆佃得以樵牧種植。
如未講和之隘外,尚無告白,衆佃不得妄自擅進;若遇不測,即系自取,其辜與隘首無涉。
公議以後,應納生番草地豬牛費,由衆佃隘谷按早、晚兩季認串供納隘首,各不得異言阻抗等情。
自此充當以後,如能安撫生番,山場平靜,不拘年限,不用換帖,仍照舊規而行。
恐口無憑,特立請帖字付為執照。
一、議:隘務領後,應宜實心料理,以洽衆望,不始勤終怠,偶為疏忽,如有失誤,不幹衆佃之事。
樵牧原有界限,自不宜鹵莽深入,緻越隘外;倘遇不測,與隘首無涉。
若界内失其覺察,緻誤一命者,衆議幫貼棺椁銀六大員;如敢持橫藉端滋事,系各莊業佃一力抵擋,此議。
一、議:北勢一帶山場,應歸隘首主轄,凡衆佃欲開山者,宜向隘首斟酌,不得私行開辟,妄自樵采;如有不遵約束,查知,公同責罰,決不姑寬,此議。
一、議:生番往來交易貨物,應歸隘首主裁,以為接濟之費。
嗣後凡有能說番話者,不得與番交換貨物,私相授受等情;如或不遵約束,查知,公同重罰,決不容情,此議。
光緒二十一年次乙未八月日 立公舉請帖字業佃戶李惡古、劉成通、張秀楊、林五桂、侯澄水、唐官旺、巫連文 劉世龍、賴長春、葉五香、何福興、楊五常、張法幹、吳複陸 生員菅招德、楊煥章、朱瑞星、張新明、劉樹南、楊三合、賴正運 潘淩雲、劉六昌、黃石嬰、王灒渚、劉蓉煊 第一八八山批字 立給山批,隘丁首林開成,緣成奉憲充當擺接隘丁首,雇募隘丁,堵禦兇番,則将抛荒山場付成掌管,招佃墾耕,抽收為口糧。
茲有佃人範縣、劉奂、劉倦、張金英、陳對、陳榜、黃茂、何火、楊鐘、陳木等同前來,向給荒山一處,坐落中心侖尾石門内,東至坑為界,西至坑為界,南至大坑為界,北至侖頭分水為界,四至界址明白。
當日議定山批銀二大員正,逐年所有栽種五谷以及茅草各等項,付成抽得為口糧。
其山批銀二大員,即日成親收足訖;其所給荒山一處,随照界踏付佃人範縣等前去開墾耕作,永遠為業。
不論栽種五谷雜子以及茅草,付成一九抽得,不得異言反複。
口恐無憑,立給山批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字内山批銀二大員,再照。
嘉慶二十二年八月日立給山批。
代筆人黎卻 第一八九永耕字 立給永耕字人嘉盛莊衆佃戶,同隘首陸成安等,情因隘糧缺乏,原有荒埔一所,土名牛欄窩,東至窩尾崀頂倒水為界,南至張振閏界毗連石崁為界,西至窩口瀝底羅家坡為界,北至石崁為界,四至界址踏明,衆佃等招得蘇陳水前來承耕,面議每年應供隘糧銀五角正,至期向隘首交納,不得少欠。
從今給約以後,任從承耕人永遠掌管為業,衆佃等日後不得異言别生事端。
今欲有憑,立招耕字付為執照。
再批明:伯公龍崗直透寶鬥石倒水為界。
大清同治乙醜年十月日。
隘首陸成安 知見人謝如嵩 嘉盛莊衆佃人劉玉榮、吳海烈、謝宏業、胡定妹、李發榮 第一九○墾字 立給墾字人金錫茂,業主羅錫光,今因蒙前憲史谕給有山場一所,土名坐落沙平坑口東片坑,東至坑尾倒水為界,西至竹崀倒水為界,南至埔崁倒水為界,北至龍崗倒水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
今因缺乏隘糧,盡問房族人等不得承就,托中引就将此山埔給與盧順興承墾,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價銀一十二員正,其每年應納大租隘糧銀二大元正,原系己業,并無包給兄弟物業,亦無重張給字。
自給後,交與承墾人任從架坡圳,通流灌溉成水田,永遠掌管為業,墾業主房族人等不得異言生端等弊。
一給千休,永斷葛藤。
此系仁義之交關,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給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領倒字内佛銀一十二員正,立批,足訖。
又批明:每年應納大租隘糧二大元,日後不得升科,批照。
再批明:字内添一「業」字,立批,再照。
同治四年正月二十七日 說合為中張宗钰 代筆侄羅翫元 在場見弟範光、振光、男永連、侄福連、金連、黃洪生、戚張添生 張紅秀 邱阿東 立給墾字人業主羅錫光 第一九一墾照 福建台灣噶瑪蘭撫民理番糧捕海防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梁,為懇恩給墾等事。
案據大裡簡隘丁首吳宋禀稱:該隘寮之前後左右有樹林埔地一片,東至大海;西至山侖;南至嶐嶺;北至内沙灣。
四至界址堪以墾種雜糧者,約有五、六甲之埔地,乞準給墾開辟,充作隘丁口糧等情,業經饬差丈量去後。
茲據該差禀繳丈冊一本,圖說一紙,并取具該隘丁首限年墾透甘結狀一紙前來,除批示外,合行給照付墾。
為此照給大裡簡隘丁首吳宋即便遵照後開四至甲分地段,督率該寮内隘丁上緊開墾,限自嘉慶二十二年五月起計算,五年限滿,一律墾透,禀請勘丈,酌定等則,按甲起租,毋得藉照越界混占及逾限不開,緻幹追地入官,各宜凜遵,毋違,須照。
計開: 大裡簡隘丁首吳宋隘地一段,一甲二分二厘四毫,東至海,西至山,南至内路,北至嶐嶐路。
又隘地一段,一甲六分,東至海,西至山;南至小坑仔,北至小坑仔。
又隘地一段,二甲零三厘二毫八絲,東至海,西至山,南至小坑仔,北至小坑仔。
又隘地一段,一甲四分一厘四毫,東至海,西至山,南至内沙灣,北至小坑仔。
右照給隘丁首吳宋準此。
嘉慶二十二年五月。
分府 一、批明:墾單内抽出大裡簡吳宛坑崁為界,又至(此間文字不明)匕嶺路一帶,賣過林福壽、林玉梓等永遠執掌為業,任從招佃開墾,不得争執,批照。
第一九二谕示 欽加府銜、台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五級、紀錄十次婁,為發貼示谕事。
本年七月三十日,據南興莊總墾戶金廣福,即姜秀銮、周邦正禀稱:緣道光十四年十二月,蒙前升憲李示谕,在塹南橫岡頂建隘十五座,募丁一百六十名,分駐巡防報竣在案。
嗣蒙臬道憲劄委鹿分憲陳,會同前署憲李,與塹司主汪,于上年八月初六日到山履勘,備悉生番出沒之途不一,着銮再三灣迤北、樹杞林迤南一帶各要轄處所,添隘場丁,嚴加防守,較為周密。
銮亦已遵谕建二十五座,除撥三灣莊後透大銅鑼圈八隘,禀歸與屯把總向仁镒原墾戶張肇基等分派屯隘丁自守外,先後共建隘寮三十二座,共募隘丁三百四十一名,常川把守,亦報竣在案。
迨本年四月初五日,蒙臬道憲親臨詣勘定界,附管收取立案。
至所有應給糧費兩無所出,雖蒙前憲谕着招佃開墾,就地取糧,然不敷者尚多,又将石碎侖、青草湖、大崁,及茄苳湖、南隘各上下等處隘糧,盡撥與銮歸收,以資給發,現谕可據。
料中港土牛莊原設隘丁二名,年給隘谷六十石,經已撥入尖山隘丁首收去,曆有多年。
迩來尖山隘廢墜,系銮遵谕重建,募丁駐守,則土牛莊所有年貼尖山隘之隘谷六十石,自應撥歸與銮收發丁食,方為理合。
料中港社番通事潘榮生,番土目胡德生,以土牛莊佃系納伊番租,随藉此出阻,緻該佃人抗不粒納,任遣管事向收莫何。
伏思撥貼隘糧,原為防番保民之資,所以石碎侖之丁糧雖歸官收,而各前憲猶且按月撥給,說土牛莊之隘谷乃系佃納,豈番通土所能出阻霸收,數十隘之糧費從何所出。
幸逢下車伊始,莅任方新,合亟瀝乞,俯念務攸關,恩準差拘訊究,斷歸饬納,俾丁食有資,隘寮無廢等情。
據此,查尖山隘系該墾戶姜秀銮等遵谕複建所,土牛莊年貼尖山隘糧自應歸姜秀銮等收取,該通事潘榮生何得混行出阻,除批示外,合行示谕。
為此示仰該處莊佃民、番人等知悉:所有土牛莊年應貼納尖山隘之隘谷六十石,歸與姜秀銮、周邦正收發隘丁糧食,不得混行聽該通事潘榮生、土目胡德生出阻抗納。
自示之後,毋得仍前觀望,緻幹究處,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十六年八月十六日給發貼曉谕。
第一九三谕示 署台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範,為曉谕完納,以資隘費事。
案據南興莊總墾戶金廣福禀稱:緣因鹽水港及南門外等處地方,兇番逸出,戮殺多人,于道光十四年,蒙前實任憲李示谕,在塹南橫岡頂建隘三十六座,雇募隘丁二百六十九名。
分府陳,會同前署憲王,與塹司主汪親自到山履勘,備悉生番出沒之途不一,所有應給隘費兩無所出,雖蒙李前憲谕着招佃開墾,就地取糧,不敷尚多。
又蒙谕将外莊原額舊隘之石碎侖、青草湖、茄苳湖、南隘、中隘、坪頂埔、尖山隘、珊珠湖、老崎莊、内灣、小銅鑼圈、四重埔、員山仔各等處隘糧,盡皆與金廣福收管,以資給發隘糧,經各前憲示谕在案可據。
無如日久玩生,各處貼納隘糧意欲負嵎不理。
伏思撥貼隘糧,原為防番保民之資,實系地方公事起見,故内面各處山場墾辟田園無幾,不敷丁糧甚多。
茲蒙憲台親臨履勘,纖毫難瞞,洞鑒田園多寡,莫能隐匿,若外莊各處前經撥歸管收隘谷,一旦聽其玩抗,則三十六座之隘費、二百餘名之丁糧從何所出矣!勢得将各處貼納隘糧佃名谷石,開列粘呈,叩乞俯念隘丁需費孔亟,懇請出示谕令各處前經撥歸金廣福收管隘糧,永遠貼納,俾内面隘寮可以永固,隘丁不緻星散等情。
據此,業經前分府批準出谕,示佃照舊貼納,合行照案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大北埔莊管下各戶及耕佃民番人等知悉:爾等所有前經撥歸金廣福管收隘糧谷石,每年乃須照舊向南興莊總墾戶金廣福如數貼納,以資給發隘丁口糧。
自示之後,倘該業戶、墾戶、耕佃人等再敢違議抗納,經該總墾戶金廣福指名具禀,實即嚴拏究追,決不姑寬,具各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二十年十月日給發貼曉谕。
第一九四谕示 欽加府銜、台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十級、紀錄十次史,為出示曉谕事。
卷查南興莊閩粵總墾戶金廣福、墾戶首姜殿邦禀稱:邦等建铳櫃四十餘座,募丁一百五十餘名把守,每年丁糧并铳藥需費等項,約計給發番銀六千餘元,所有外隘上員山、二三重埔、八止林,南隘寶鬥仁、新城仔,中隘青草湖、大二坪、茄苳湖等處議貼隘糧,盡皆抗納,禀請谕饬各佃插标勘丈,按甲定則,科租納配,隘糧有賴,庶免官捐,仍墾将金廣福内山墾成田園一并覆勘等情。
當經前分府谕饬糧書李筠、黃海勘丈配納,多有不實不盡,嗣于武林清遊等禀内,批饬定期親勘。
複據金廣福以缺費禀退久經撥給充公谷石,并每年捐銀二百元,以三年為度,以資防守。
茲本分府莅任,據金廣福即姜殿邦禀同前情,隘要設丁把守,生番不能複出滋擾,腹裡各佃得以安然開墾,相倚賴者多矣!以開墾之租,把守隘之糧,最為允當,乃隐匿者多,以緻隘糧不敷。
爾等各佃試思若缺隘糧,誰肯防守?生番複出,爾等能安享開墾之利否?其與官為籌捐,不如就田勘配可以經久,合行查案出示。
為此示仰該處墾戶、耕佃人等知悉:爾等承耕金廣福新墾田園,暨前丈勘不實之上員山、下員山、二三重埔、八止林,南隘寶鬥仁、新城仔,中隘青草湖、大二坪、茄苳湖等處田園,一并插标,候本分府親臨覆勘,以憑核實,按甲定租,給配隘費。
所有随行書差、弓丈手、書人等夫價飯食,概本分府自行捐給,不許需索絲毫;如有需索,許即扭禀行轅究懲,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二十五年五月日給發貼金廣福新墾南埔莊曉谕。
第一九五谕示 代理台灣噶瑪蘭民番糧捕海防分府龐,為出示曉谕事。
案據墾戶金泉安,即魏松林等禀稱:伊等請給泉界、溪洲、葫蘆堵、清水溝、叭哩、沙鹿埔等處涸出四段,當蒙給發總墾印照付執,招募佃人開墾,限年報升,征納隘糧各在案。
伊等浩用資本,砌築土圍堵禦兇番,并砌堤岸以防水患,開費土本孔多。
迩有頑佃混擇膏腴之地開墾,如有石礫雜者,棄之不墾,緻遭抛荒;或有始開栽種,旋即廢棄荒蕪。
該林等慮恐三年至屆限,未得成業,是以設筵邀集佃衆妥議,如欲請佃開墾該埔者,自應前向林墾戶議明年期,踏明四址甲數,肥硗照配,年議配貼墾戶建圍、蓋房、砌堤,以及造築铳櫃,堵禦兇番等費,并免劣地丢棄荒蕪,亦免佃人互争美地等弊。
所有實力耕佃,遵聽妥議;惟有頑梗之佃屬貪圖膏腴,旋墾旋廢,緻地抛荒。
爰是據情,仰懇出示嚴禁頑佃,毋許未開墾戶議明朦混,旋墾旋廢,俾開墾得以成業,禀請示谕各佃遵照租贌等情。
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清水溝、鹿埔等附近各佃民知悉:爾等如欲耕種泉界,請墾浮複鹿埔、葫蘆堵、清水溝、叭哩、沙喃等處地段,務即遵照向該墾戶金泉安等議明贌耕,配納租谷,踏明四至,劃清界址,實力墾耕,以資該墾戶築圍禦番,砌堤防備水患之用,毋許越混占耕;倘敢故違,定即差拏究辦,凜之,毋違,此示。
右谕通知 鹹豐六年二月十九日給實貼曉谕。
第一九六谕示 欽加府銜、咨補邵軍分府、署台灣北路鹿港理番分府姚,劄谕饬舉充事。
此案,據該差禀稱:彰屬龍眼林隘丁首張榮年邁目瞽,隘務廢弛等情,業經前分府示革,另饬舉充示封隘租在案。
迄今日久,未據舉報,除催差協同舉充外,合行谕饬。
為此谕仰龍眼林管下各莊總董、通土,協同隘番李得和等,克日邀集議佥舉充誠實精壯妥番一名,限五日内佥具呈結,禀請本分府以憑驗充給領戳示奉公,毋得玩延,速速,特谕。
鹹豐十年十一月初六日谕。
第一九七谕示 欽加府銜、署台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姚,為再示封儲事。
業據該差等禀稱:龍眼林隘丁首張榮年邁目瞽,隘務廢弛等情,業經前分府暨本分府先後示革募充去後,迄今日久,未據舉報,殊屬洩玩。
現查早稻已屆收成,合饬封儲。
為此示仰龍眼林隘管下各莊佃戶、民番人等知悉:泉等凡有承耕該隘田園、山番埔地,應納該隘丁首租稅者,務須照數盡行封儲,俟該通土、總董、莊耆等選舉接充有人,再行起封谕納,毋許混聽漢棍、奸番影藉廢戳空白租單,私行短折;倘敢故違,一經察出,或據實指禀,定于嚴究倍追,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鹹豐十一年五月初三日給,發貼龍眼林隘曉谕。
第一九八 憲台劄饬清查新、彰兩屬隘租,以濟撫番經費,并先後禀奉批催,趕緊取造各隘首、隘戶切實冊結,彙總具報,毋任藉詞隐匿瞞騙,延挨觀望,希圖仍舊收租。
自本年起,斷不準再收隘租;如果查有私收情弊,定即饬縣按名提究,勒令繳出歸官,此檄,等因。
奉此,職道遵即親赴各隘,節節詳細挨查:竹屬各隘,南自七塊厝起,北至鹽菜甕止,隘谷共二萬二千三百八十石零九鬥二升,銀一百四十八元二角;彰屬各隘,北自石壁坑起,南至水沙連止,隘谷共七千九百零四石。
新、彰兩屬合計隘谷三萬零二百八十四石九鬥二升,隘銀一百四十八元二角,逐一分晰,彙造總冊,送呈禀報爵撫憲大人察核。
再兩屬隘首業經奉批移縣示撤,所有隘租已屆供收,是否職道所取冊結送由兩縣經收;抑或委幹員接辦之處,出首憲裁示遵。
肅此具禀,恭請勳安,伏乞垂鑒。
職道汝梅謹禀。
計禀繳新、彰兩屬隘租額數總冊一本。
敬再禀者:竊查各處隘租,新、彰兩縣均無底案可稽,原系廳署專理,因戴逆倡亂,卷被焚毀,故無齊全。
迨光緒八年間,蒙岑宮保奏派丁鎮軍總辦委員到隘設局,清查隘務,經辦數月,絕無頭緒。
及升雲貴總督仰道委員接辦,複經半載,仍無成效,竟亦廢置。
今職道奉饬清查新、彰兩屬隘租,以濟撫番經費,遵經疊次親赴各隘諄諄剀切傳谕。
乃各隘首仍然延挨觀望,希圖冀可霸收,任傳不到。
親抵其家,或限延抗騙,或不面避匿,當經請縣派役催傳,各隘首仍然故轍,抗不報造。
細查其由,皆系有糧無丁者多;隘首之強者年收巨千,小亦數百,早成己業;隘首之弱者被佃久抗無納,一旦清提,實屬為難。
伏思上自竹屬之鹽菜甕起,下至彰屬之水沙連止,計程六百餘裡之遙,地方窵遠,各隘零星散處者多,兼有外莊抽貼又複不少,職道時則派委随員翁林钰、陳建基等帶同勇役分莊守催,說以利害,确切傳谕,幸藉憲威,竹屬各隘始得陸續報造冊結,間有大安、土城,及吞霄、十抗芎、石南等處隘廢年久,佃抗無納,應請饬縣将租封收,俟隘租照數征定完納起封。
至彰屬各隘,職道親赴挨查确數,帶同縣役催傳各隘首報造冊結;無如彰屬各隘首素性蠻橫。
更有甚者,東勢角一帶隘首廖天祿,即總理廖紹光,知法罔法,查年收隘谷一千四百石,假公肥私,霸為己業,聞欲提作撫番經費,膽敢恃橫踞地,藉詞逞刁,不獨自己隐匿玩抗,甚至阻抗别隘,南隘水底寮各處隘首概不報造,業經移縣封收,并請按名拘究在案。
查新屬隘租額數,有之抄封縣官,有之彰化縣署民牡收去,應否饬提之處,出自鴻裁。
伏念職道自愧菲材,疊蒙優思,此次奉查隘租,任勞任怨,所有薪水、夫價、勇役飯食、路館稅、油脂、紙張等項,均系職道自備,不許索取隘首、隘戶分毫。
祗惟認真辦理,不敢稍有懈怠,以期無負憲台逾格矜全之至意。
再隘租倘有漏落,以及匿騙虛報者,容再查明指禀。
茲将新、彰兩屬确查原額隘租,另具分晰,彙造總冊呈送外,合亟泐陳下情,冒渎禀明爵撫憲大人察鑒施行。
肅禀,恭請崇安,伏祈慈鑒。
職道汝梅謹再禀。
彰化縣屬,北自石壁坑起,南至水沙連止,各隘原額隘租項下: 一、石壁坑水盛莊隘谷七十石。
查該處原無隘首之設,茲據甲首張來雲等遵以舊額供收各佃隘谷,設寮二座,雇丁防番,造送切實冊結前來,理合登明。
一、罩蘭内灣、食水坑等莊隘谷五百六十石。
查該處原無隘首之設,茲據頭人詹振耀、總理詹義山等以舊額數供收各佃隘谷,設寮八座,雇丁防番,造送切實冊結前來,理合登明。
一、東勢角、雞油埔、上新莊、大茅埔、阿婆嶺、校栗埔、石角莊、中科等處隘谷一千四百石。
查該處隘首廖天祿,即總理廖紹光,年收佃隘谷假公肥私,此次聞欲提作撫番經費,疊傳疊催,抗不報造冊結,希圖仍舊霸收,甚至阻撓别隘,實堪痛恨。
應請饬縣封收拘究,以儆效尤,理合登明。
一、水底寮等處隘谷四百石。
查該處隘首張阿角,年收各佃隘谷,此次聞欲提作撫番經費,疊傳疊催,膽聽廖天祿阻撓,希圖仍舊霸收,抗不報造冊結。
應請饬總封收拘究,理合登明。
一、揀東堡、阿裡史、校栗林、來積積沙曆巴等處隘谷一千二百五十石。
查該處隘首潘清楚,代收各佃隘谷,此次聞欲提作撫番經費,嚴饬縣差疊傳疊催,抗不報造冊結,延挨觀望,希圖霸收。
應請饬縣封收拘究,理合登明。
一、軍功寮隘谷三百二十石。
查該處原系供收各佃隘谷貼入阿裡史,現被賴坡霸收,此次聞欲提作撫番經費,嚴饬縣差疊傳疊催,抗不報造冊結,延挨觀望,希圖仍霸。
應請饬縣封收拘究,理合登明。
一、大姑婆隘谷二百五十石。
查該處隘首金清邦,代收各佃隘谷系林志芳,此次聞欲提作撫番經費,嚴饬縣差疊傳疊催,抗不報造冊結,延挨觀望,希圖仍霸。
應請饬縣封收,理合登明。
一、北溝、南勢等處隘谷一百二十石。
查該處系南壇寺業主供收各佃隘谷,此次聞欲提作撫番經費,嚴饬縣差疊傳疊催,抗不報造冊結,延挨觀望,希圖仍收。
應請饬縣封收,理合登明。
一、廍仔莊隘谷七十二石。
查該處系業主賴泡向佃自收,此次聞欲提作撫番經費,嚴饬縣差疊傳疊催,抗不報造冊結。
應請饬縣封收,理合登明。
一、大平坑,即鳥铳頭、車籠埔等處隘谷七百二十石。
查該處系隘廢丈,為此租久歸官收,應否饬提,理合登明。
一、貓羅堡、阿罩霧莊、北勢、萬鬥六等處隘谷一千一百四十石。
查該處隘首李成豐,即李良,供收各佃隘谷,此次聞欲提作撫番經費,嚴饬縣差疊傳疊催,抗不報造冊結,延挨觀望,希圖仍舊霸收。
應請饬縣封收,理合登明。
一、南北投堡圳頭坑隘谷二百石。
查該處隘首曾龜羅、吳茂相,年收各佃隘谷四十四石,尚有隘谷一百五十六石,現配在陳伴田内,現抄封歸官沒收,應否饬提,理合登明。
一、虎仔坑隘谷一百四十石。
查該處隘首潘貓六年收各佃隘谷一十二石,尚有隘谷一百二十八石,配在陳伴田内,抄封歸官沒收,應否饬提,理合登明。
一、龜眼林隘谷二百石。
查該處隘首張玉樹,年收各佃隘谷五十四石,尚有隘谷一百四十六石,配在北投大埔洋,現被彰化城内吳鏡收去,嚴饬縣差疊傳疊催,抗不報造冊結。
應請饬縣封收拘究,理合登明。
一、永平坑隘谷一百石。
查該處隘谷系配在北勢湳,抄封歸官,應否饬提,理合登明。
一、内木栅隘谷二百石。
查該處隘谷配在北勢湳,抄封歸官,應否饬提,理合登明。
一、八娘坑隘谷一百五十石。
查該處隘谷系配在北勢湳,抄封歸官,應否饬提,理合登明。
一、集集莊隘谷四十八石。
查該處墾戶楊東興配納铳租,系彰化縣署民壯收去,應否饬提,理合登明。
一、沙連堡隘谷四十八石。
查該處配納铳租,系彰化縣署民壯收去,應否饬提,理合登明。
一、北投大埔津隘谷三百石。
查該處系彰化縣城内吳鏡占收,嚴饬縣差疊傳疊催,抗不報造冊結。
應請饬縣封收拘究,理合登明。
以上彰屬各隘,原額隘租共七千九百零四石,理合登明。
第一九九移文 幫辦中路剿撫事宜、兼理隘務盡先選用道林,為移請會銜出示曉谕事。
案奉憲行,現在辦理撫番,沿山一帶均有調兵駐紮,饬将各處隘首、墾戶、隘寮、隘丁一概裁撤,毋庸仍設,緻多開費。
所有各處原額隘租,自本年份起,悉數提作撫番經費,業經奉批移請吊銷谕戳在案。
現屆早稻登場,挨佃鸠收之候,各處隘戶應納隘租,務須向由敝館完納,填給串單,以歸劃一。
相應備文,移請先行會銜出示曉谕。
為此備移貴縣,請煩查照,希即饬承趕繕會銜告示三十張,送來會印,及早發貼,以杜混收,實為公便,望切望速,須至移者。
右移 彰化縣正堂蔡行。
光緒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移。
第二○○谕示 補用清軍府、署理彰化縣正堂蔡,幫辦中路剿撫事宜、兼理隘務盡先選用道林,為曉谕完納事。
案奉憲行,現在辦理撫番,沿山一帶均已派調兵勇駐紮防守,饬将各處原額隘租,自本年份起,悉數提作撫番經費,業經本幫辦查明詳報,奉饬會辦在案。
現屆早稻登場,挨佃鸠收之候,除将墾戶隘首前領谕戳饬差吊繳詳銷外,合行會示。
為此示仰合山墾隘業戶知悉:爾等所有應納各墾隘租數,須向本幫辦新設隘務公館完納,制給印串,以歸劃一,而濟經費。
該墾戶等務須遵照完納,毋得觀望,自贻伊戚,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一、出示各鄉、堡、莊。
光緒十二年六月初十日稿。
縣正堂蔡行。
選用道林行。
第二○一谕示 頭品頂戴、督辦台灣防務、福建巡撫部院一等男劉,為出示曉谕事。
照得新、彰、宜蘭、淡水沿山一帶,向由墾首抽收隘租,募雇隘丁,以防番患。
隘首任意苛派,藉公肥己,内占番地,外抗官糧,積習已久。
本爵部院查從前番社與民毗連,未經招撫歸化,地方官不得已,準其設立隘丁,任其侵占仇殺,現在所有沿山番社業經一律招撫歸化,番民自應從此相安,即需再用隘丁,亦必由官主持辦理,該墾首等不得仍舊私收隘租,侵占番地,為橫鄉裡。
現經饬令一律裁撤,除移知林幫辦,暨饬行中路營務處林道,并彰化、新竹、宜蘭、淡水等縣查明本年實有隘丁之處,酌給口糧,其餘隘租由官作價查收,充作撫番經費外,為此示仰沿山墾戶人等知悉:嗣後每年應完隘租,應向官照章完納,不得複由隘首私收,俟清丈完竣,一律按則升科之後,即将此項隘租通行裁撤,以符定制,決不至使爾等于科則之外,多完絲毫。
該民人等亦不得借口清賦,于未升之前遲疑觀望,欠完隘租,務各凜遵,毋違,切切,特示。
光緒十二年九月日給。
第二項厝地之業主權 第一谕示 第二谕示 第三合約字 第四給付永管地基字 第五給批地基字 第六招永賃荒埔蓋造瓦屋約字 第七永居地基合約字 第八出給墾字 第九墾地基字 第一○杜賣契字 第一一杜絕賣契字 第一二地基字 第一三墾單 第一四佃批字 第一五承向贌地基架造茅店字 第一六給出屋宇地基字 第一七出贌建店地基字 第一八 信贌地基字 第一九 碛地銀字 第二○ 現銷字 第二一 現銷字 第二二招起店屋地基字 第二三地基字 第二四批 第二五出墾批地基字 第二六鸠地貼換約字 第二七執照 第二八杜賣盡根瓦店及店地契字 第二九杜賣盡根店契字 第三○杜賣盡根店契字 第三一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 第三二賣契字 第三三杜賣盡根地基契字 第三四出贌地基字 第三五繳賣地租契字 第三六收銀退地基租字 第三七杜賣盡根地基契字 第三八 賣地租銀字 第三九 借銀單 第四○杜賣盡根契字 第四一胎借字 第四二之一賣盡根地基字 第四二之二 杜賣盡根斷地基字 第四三杜賣盡根厝地字 第四四賣地皮契字 第四五杜賣地基契字 第四六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 第四七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 第四八轉退賣地基字 第四九退桁桷茅屋蓋字 第五○補給地基墾批字 第五一店地基單 第五二店地單 第五三店地單 第五四杜賣盡根店屋契字 第五五墾批 第五六杜賣盡根店契字 第五七杜賣盡根店厝連地基契字 第五八杜賣盡根瓦店地基契字 第五九杜賣盡根瓦茅店契字 第六○ 杜賣盡根契字 第六一杜賣盡根店契字 第六二賣盡根厝地字 第六三出典契字 第六四杜賣盡根契字 第六五杜賣絕根契字 第六六典契字 第六七杜賣盡根契字 第六八賣契字 第六九盡根絕賣契字 第七○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七一杜盡賣契字 第七二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七三賣契字 第七四執照 第七五賣地基字 第七六給墾字 第七七杜賣地基租盡絕契字 第七八杜賣盡根地基及廁池地契字 第七九執照 第八○地基字 第一谕示 署台灣北路淡防總捕分府、加三級、記錄四次徐,為瀝情佥懇出示,以杜癡思藉圖事。
本年十月初八日,據大雞籠社耆民蕭機、鋪戶魏兆、澳保謝林、住持僧一乘等呈稱:竊獻地敬神,維望厥昌,奸心混占,情實共恨。
緣大雞籠海坡嶺腳及頭二重橋大沙灣内外球火号一帶海島,固大小船隻遭風停泊,在彼商民貿易無所栖止,遂挑石于海坡,填砌築蓋茅屋營生,及搭寮廠捕魚,乃議建慶安宮内外兩廟,崇祀天上聖母,賴神光之庇佑,延僧住持,朝夕敬奉香燭。
僧實清苦,無所舉出齋糧,幸嘉慶十年間,雞籠社土自麻巳力、毛少翁社通事翁麗水、總理吳長,與該處商民等公議:凡茅店營生者年應納地基銀二元,搭廠捕魚者應納地基銀一元,願将基租一概充入慶安宮為香燈齋糧諸費,立約給僧執憑,并設碑記于廟側,莊人周知樂助,遞年該僧循議收租,共約無異,由來已舊。
迨此二十二年間,有豪民郭光祥買大雞籠田畝,與海坡店地毗連,藉稱基銀應由伊得,其僧民共論,得隴望蜀,哓哓不依。
但郭光祥不思基地原系海坡,後乃民力填砌為店地,與其所置之田無涉。
況前向社番買主郭郊光,及後典郭江漢,知會、通事、總理、商民人等,議将基銀當充廟中為香燈之資,均不敢争收此銀。
茲突欲混占肥己,銀雖無幾,難服衆心,機等不得不相率呈懇,伏乞恩準出示,依照交納香燈等情。
卷查先據僧一乘具禀,業饬地保、總董查明谕禁在案,茲據前情,除批示外,合行給示曉谕。
為此示仰該所居民人等知悉:爾等應納地基銀元,務須照舊赴該廟住持僧交納,毋許他人争收混納;倘敢故違,一經指禀,定行提究不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二十三年十月日給。
第二谕示 賞戴花翎、署理台北府正堂卓異候升陳,為出示招建事。
照得台北艋舺地方,奉設府治,現在城基街道均已分别勘定。
街路既定,民房為先,所有起蓋民房地基若不酌議定章,民無适從,轉恐懷疑觀望。
因饬公正紳董酌中公議:凡起蓋民房,地基每座廣闊一丈八尺,進深二十四丈,先給地基現銷銀一十五元,仍每年議納地租銀二元。
據各紳會議禀複,經本府詳奉臬道憲批準饬遵在案。
除谕饬各紳董廣為招建外,合行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紳董、郊鋪、農佃、軍民人等知悉:爾等須知新設府城街道,現辦招建民房,務宜即日來城,遵照公議定章就地起蓋,每座應深二十四丈,寬一丈八尺,先備現銷地基銀一十五元,每年仍交地租二元,各向田主交銀立字,赴局報明,勘給地基,聽其立時起蓋。
至于造屋多寡,或一人而獨造數座,或數人而合造一座,各随力之所能,聽爾紳民之便,總期多多益善,最望速速前來。
自示之後,無論近處遠來,既有定章可遵,給價交租決無額外多索,務望踴躍争先,切勿遲疑觀望,切切,特示。
光緒五年三月日給。
第三合約字 立合約字劉經緯、林元梅、徐鳴崗、邱秀章、詹康、陳得耀、詹文光、詹捷甯、張雄才、張蔭、劉玉成、劉仕壯、邱良木、張督、張居賢等。
竊思貿易通商,王政之大典;化居無有,億兆之良圖。
茲予等粵莊人周地密,趨赴各市維艱,衆議在關帝廳莊前置田一十六甲零,建為街市,共費去銀四千六百八十元,共勸此舉,蒙縣主楊氏桂森賜予永靖嘉名。
現規模已整,又不可無良規垂後,爰立合約八紙,交各首事分執照行,俾後人有所遵守,庶交易有資,共慶财源廣進,商民得所,鹹赓利路亨通。
合将各款議規,六份出銀姓名開列于左: 一、議:設此街市,祗因昔處辛城故土,今為海外,鄉親星散,各莊欲敦鄉誼而來,由茲建街聚處,雖在異地,何殊家鄉!永保茲土,全親後人。
倘有大小店出賣,不通聞首事,不蓋永靖街公記,是背鄉親之誼,起害街之端,議将店宇拆毀,店地還衆,此議。
一、議:三山國王護國庇粵之神,宜建廟崇祀。
茲議街中留廟基一所,左右店基各二間,立為費祀,此議。
右加一間。
一、議:大街兩行,及國王廟前左右前後之店均要蓋瓦,不得用茅,此議。
一、議:此橫街店後及大街店後各留車路三丈,至周圍竹下各留車路三丈,街人不得侵占控壞;如違重罰外,仍押填補,此議。
一、議:兩片東西大街店地,均有派出銀元,其店地包亭仔腳,定深一十九丈,闊則一丈五尺,或一丈七尺不等。
北勢橫街店地未有派出銀元,定深一十五丈,闊一丈六尺。
南勢對面橫街,深一十二丈,闊一丈七尺。
王宮前兩片橫街,深一十二丈,闊一丈七尺。
每間年納稅銀元二元,三年後年納稅銀四元,不得争多減少,此議。
一、議:街中大小店餘地、魚池諸項,難以獨理,衆議分阄六份,各理各收,不得違阄越規,此議。
一、議:六份内有大小店屋居住之人,系各份内頭人約束;如某份内店屋有人開場設賭,包娼容匪打擾滋事,系某份内之人約束不嚴,即該份内抵擋,不幹别份,此議。
一、議:六份内店屋之人若有恃強逞衆,作慝犯規,不聽約束,該份内頭人或要禀官,或要拴挐,力弱難當,即要自行為首投明,五份頭人據理幫辦,不幹他份,此議。
一、議:六份阄分餘地無論闊狹,種作唯許五谷,不許插竹栽種果木,以害街地,此議。
一、議:圍内■〈艹〈束刂〉〉竹不許砍伐;如有砍伐,捉獲罰銀二元存公,違者六份合攻,此議。
一、議:街中遇有修栅橋溝路,及緊要正項公銀,照六份派出,不得違拗,此議。
一、議:街内開有大、小圳卸水,一遇壅塞,查明某處某所轄,即要督理疏通,勿延诿害街;違者公罰,此議。
一、議:六份每年要抽出銀五元,合存公放,永為街中公費,後人不得分散,此議。
一、議:吳業主大租年納銀一百八十九元三角六厘四毫二絲,施業主大租年納銀十八元二角九厘八毫,共銀二百一十七元六角六厘二毫二絲,禀官存案,六份勻納,每份年納銀三十六元三角,限六月十一日清;如有不清,該某股份内賠清,不幹别份,此議。
一、議:六份各阄定大小店餘地、魚池諸項,俱注明各份簿内。
一、議:徐鳴崗、邱秀章、邱華、汪文相,傳添李良生、羅士俊,巫厝莊吳純、徐觀明、何旺華、何興觀、吳觀河、熊義成、溫文楊、曾鳳生等共一股,共銀七百八十元正。
一、批:詹康、陳德耀、詹善生、詹渡、劉龍福、陳神佑、詹廳、詹春蕩、陳觀、詹順、詹盛、詹庚、劉媽德等共一股,出銀七百八十元正。
一、批:詹文光、詹捷甯、陳臣思、邱水生、黎成宗、詹浚源、陳天思、詹木、張鼎常、胡世俸等共一股,出銀七百八十元正。
一、批:張雄才、張蔭、張正三公、張麟、羅恭伯、張耳順、張友、張企、王文、高發等共半股,出銀三百九十元正。
一、批:劉五成、劉士壯、劉祖、賴士遠、俊興号廖老二、鐘北生等共半股,出銀三百九十元正。
一、批:邱良木、邱學班、邱行、邱新、邱賢、邱德據、邱成龍、邱輔、邱成實公等共半股,出銀三百九十元正。
一、批:張督、張居賢、張足、張瓊、劉藩衍、鄧曹曾水等共半股,出銀三百九十元正。
一、批:此街買田一十六甲八分四厘三毫四絲正,立契共一十二紙,交各首事收存,注明各份簿内。
一、批:南門内外餘地,及東邊園池、北門内牛墟、西門内車坪,俱是六份公地,長闊注明各份簿内。
一、批:學校所以作養人材,茲此街日後要起文祠,六份内餘地有合用者,長闊将别店地易換。
一、議:此街六份勻分,現有出店地銀者九十六間,已起者七十餘間,未起者二十餘間,限三年内起齊;如有不起,将店抵銀,除消公充,此議。
一、議:南門外竹下,及西北溝面各闊一丈,日後修開,不得阻遏,此議。
嘉慶十八年九月日。
依衆代筆人李興玉 監生張督、張蔭、劉玉成、詹捷甯、張雄才、詹文光、劉經緯 生員徐鳴崗 同立合約人林元梅陳天思 監生詹英楊、張居賢、邱學班、劉仕壯、邱良木、陳德耀、詹康、邱秀章 第四給付永管地基字 親立給付永管地基字馬芝遴社番業主馬照生,有承祖遺地一所,計共一十二丈,址在大侖莊東過橋大路邊,自西至林家厝基為界丈起,直丈至東一十二丈為界止,南至路,北至溝,四至界址明白。
憑中給付漢人王榮宗官築蓋營生,時憑中收過給字内佛頭一十大元,即将地基踏明,給付漢人王榮宗官掌管,約若築蓋完成,年該貼納地基租銀六錢正。
保此地基确系照承祖遺,與别番無幹涉,亦無别給他人,日後照及子孫亦不得勒其拆屋還地。
口恐無憑,合親立給付永管地基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親收過給地基字内佛頭銀一十大元完足,再照。
嘉慶十五年七月日。
為中并知見 親立給付永管地基契字番業主馬照生 第五給批地基字 立給批地基字感恩社番明仔大耳,有承祖父物業遺下應得空地一處,坐落土名牛罵頭保埔姜林莊,東至路為界,西至大路為界,南至大突月大耳滴水為界,北至貓葉甘牆基為界,四至界址登載踏明。
托中将此地給付與王簪觀前去掌管,蓋厝居住,不得異言。
即日同中收過給地銀十大元正,交收足訖,登載地基租曆年應納五分銀,不得增多減少。
自此出給,日後不得取贖。
保此系明承伯父物業,與别番親無幹,亦無重張給他人情事;如是他番人等阻擋,明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給賣批字一紙,付給主永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給批字内佛銀十大元完足,再照。
批明:日後女子承巴納大耳宗枝,不與親房番親人等争奪,再照。
道光二十一年十二月日。
代筆紀東生 中見人烏肉悅 在場人鄰仔大耳 立給批字感恩社番明仔大耳 第六招永賃荒埔蓋造瓦屋約字 同立招永賃荒埔蓋造瓦屋約字人李清油、李家昌,緣由承祖父遺下應得埔業一段,址在桃澗保八座厝更寮下莊,今有昌奉公征收該地課租,要築課館,油念及竹林之情,喜于自己埔業内抽出荒埔一段,東至栽竹外路,西至栽竹外,南至栽竹外,北至栽竹外為界,四址面踏,永遠賃與昌蓋造瓦屋,安立課館,栽種風圍、竹木、菜園、果子等件。
當日言定昌備出埔底佛銀二十大元正,每年應納埔主地基銀二元正,限晚季交清,不得拖欠分文。
即日同立字約,昌備足字内埔底銀項交油親收足訖,并無少欠;油即将抽出荒埔,踏明交昌前去開築栽種,蓋造瓦屋,安立課館,永為己業。
一言既諾,千金不易,即日後價重連城,永不敢異言生端,加增地基埔底等情。
保此埔業委系油承祖父遺下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幹,亦無來曆不明等弊;如有此情,系埔主出首抵擋,并不幹承賃人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招永賃荒埔蓋造瓦屋約字一樣二紙,各執為照。
即日批明:油同母親實收字内埔底佛銀二十大元正足訖,批照,行。
光緒三年歲次丁醜十月日。
代筆人張慶清 在場族親祖喜 在場母親林氏、李清油 同立招永賃荒埔蓋屋約字人李家昌 第七永居地基合約字 同立永居地基合約字叔陳金蘭、陳金富、陳金春,侄接興、順興兄弟,同侄登新兄弟等,乏基架造房屋,前來向得蘭兄弟叔侄等所管界内贌出地基一所,坐落土名銅鑼圈石崎仔莊,坐北向南,四至界址面踏分明。
當日面言定每年應納地租銀二元正,其地租銀年清年款,不得少欠等情。
其地基即日沿踏交付新兄弟前去自備工本,架造房屋一座,不計間數,任從栽種風圍、竹木、菜園等項,異日倘欲移居别處,不得砍伐拆毀;倘欲退賣等情,務須向業主相商,亦不得退賣匪人等弊。
此乃二比甘願,兩無迫勒,恐口無憑,同立永居地基合約字兩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照。
光緒十年甲申歲十一月日。
在場弟陳金興 代筆人羅閏福 同立永居地基合約字同叔陳金蘭、同陳金富、陳金春、侄陳接興、同陳順興 第八出給墾字 同立出給墾字人港尾仔莊廖朝孔裔孫三大房經理人廖水城、廖得仁、廖生源等,有承祖開墾店地一處,址在八張犁廣福莊福壇後店地二坎,其厝坐北向南,東至竹圍外為界;西至大戆壁路為界;南至店前街路為界;北至店後牆頭,直透至廁池背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
今因三大房人等不欲自築居住,後引就廖寶瑞出首給墾,當日三面言定出得給墾銀八大元正,重五兩六錢正,言約逐年要納業主地基稅銀一元五角正。
即日同場見立墾銀字,兩相交收足訖,随即将店地二坎并界内圹地、廁池等項,一應交付寶瑞前來掌管,永遠居住,任從寶瑞加築間數,不敢再加地基稅銀,亦不敢言及讨墾,異言生端滋事。
此系二比兩願,仁義而行,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立出給墾字一紙,永遠為存照。
即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