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物權之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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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歸管圹地字
第二歸管字
第三杜賣盡根歸管水田山場字
第四歸管字
第五歸管水田屋宇契字
第六歸就字
第七歸就字
第八歸就字
第九盡根歸就契字
第一○歸就盡根水田契字
第一一歸就杜賣盡根水田山埔契字
第一二歸依字
第一三墾田約字
第一四對換園約字
第一五互易水田約字
第一六交換店約字
第一七抽出公園對換約字
第一八願換遜贖田契字
第一九杜易盡根契字
第二○對換契字
第二一換園契字
第二二換盡根契字
第二三永遠抽出屋宇菜園字
第二四遜讓山林埔地契字
第二五永遠杜送地基契字
第二六喜獻祠地及地租字
第二七再喜獻地租字
第二八願充祀典田契字
第二九付托掌管埔園字
第三○送管山田契字
第三一給山埔地墾字
第三二給佃批字
第三三出贌耕字
第三四贌耕契字
第三五招耕字
第三六贌耕字
第三七之一呈及批
第三七之二領銀狀
第三七之三禀呈
第三七之四呈及批
第三七之五批
第三八永佃批字
第三九之一執照
第三九之二谕示
第四○票饬
第四一谕示
第四二劄饬
第四三執照
第四四谕示
第四五補給墾批字
第四六甘願退管字
第四七收回銀字
第四八合約字
第四九贖回字
第五○抽回茶園埔地字
第五一約字
第五二收盡工本銀字
第五三托孤字
第五四當水田契字
第五五杜賣盡根水田收定頭銀字
第五六收過頭銀字
第五七找洗字
第五八執照
第五九莊規禁約
第六○丈單
第六一丈單
第六二之一易知丈單
第六二之二易知丈單
第六二之三易知丈單
第六二之四易知丈單
第六三合約字
第六四合約字
第六五丈單
第六六丈單
第六七執照
第六八執照
第六九墾谕
第七○墾谕
第七一墾照
第七二墾照說略
第七三執照
第七四執照
第七五契尾
第七六契尾後附之規定
第七七谕示
第七八劄饬
第七九轉行
第八○劄饬
第八一劄饬
第八二劄饬
第八三谕示
第八四執照
第一歸管圹地字
立歸管圹地字人竹塹社番土目廖安邦暨衆社番等,緣因光緒二年間建造衆番公館,不敷銀元費用,于光緒三年丁醜歲,土目廖安邦、通事錢玉來暨衆番等向得漢人手内,借過銀元,以為建造公館費用,立有借字炳據。
其銀母利概系錢玉來先行津出賠墊足訖;但玉來墊出此銀,無所抵制。
邦爰是邀齊衆番相議,願将公館前曠地一處,東至車路為界,西至義民嘗田毗連為界,南至陳家田毗連為界,北至公館前水溝坜為界,又帶有車路面埤塘坵曠地一所,東至洪家田毗連為界,西至公館前出稅之屋滴水為界,南至埤壆為界,北至洪家田毗連為界,各至界址俱各分明。
其圹地當日憑中并衆番等當面議定,願将此曠地歸就于錢玉來,以抵上年賠墊建造公館不敷銀項,俱各歡允。
即日同中沿界踏明,即将此曠地交付錢玉來前去掌管,出稅他人,或開辟成田出贌收租,永為己業,日後衆番不能與玉來争較此曠地之事;而玉來亦不能與衆番向讨公館不敷之銀。
此乃銀字兩訖,并無交加上手來曆不明等弊;如有不明等情,系邦及中人、場見人等一力抵擋,不管玉來之事。
此系二比歡允,各無異言反悔,口筆有憑,立歸管圹地字一紙,付為永照。
即日批明:建造公館,系正身三間;其落廒橫屋四間,系玉來自己建造,批照。
再批明:邦等收過錢玉來佛銀一百八十大元,抵還漢人張陳妹、黃香記二人借項銀一百八十元正足訖,再照。
光緒十七年四月日 中人屯目衛清雲 在場房長廖逢時、潘捷隆 知見屯丁廖仁智 代筆人李其元 立歸管曠地字人土目廖安邦 第二歸管字 同立歸管字人線西堡荷岸莊林信記、林恭記、林儉記,即笃振、衍豬、衍竈等,有共承祖父阄分應得明買過黃送叔侄等水田連竹圍地一所,址在■〈艹〈束刂〉〉桐腳莊浮枧頭西勢番仔溝墘,其東西四至界址以及帶納課租谷,俱載在上手契内明白。
其田原丈一甲三分,現爵撫清丈一甲八分一厘六毛二絲,信記應得一半,九分零八毛一絲;恭、儉二記應得一半,九分零八毛一絲正。
今因乏銀别費,叔侄相議,願将此田托中引就與宗親林衍溪官出首承管,時價銀二百一十大元,庫平一百四十七兩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租納課,不敢阻擋,永為己業。
自此歸管之後,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亦不得言找言贖。
保此業系信記三人等共承祖父阄分應得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财物以及交加來曆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信記等自當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歸管字一紙,盡根契字一字,并繳上手買契連印契共三紙,丈單三紙,合共八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歸管字内佛銀二百一十大元,庫平一百四十七兩正完足,再照。
光緒十七年十月日。
為中人蕭能 知見人林衍厚 林信記笃振 同立歸管字人林恭記即衍豬 林儉記衍竈 代筆人林衍宗 第三杜賣盡根歸管水田山場字 立杜賣盡根歸管水田山場字人徐德添,同侄阿順,情因分有二、三、四房阄分水田山場共一處,坐落土名蛭仔湖水尾,東至龍崗倒水為界,西至龍岡倒水為界,南至徐昌德、徐德祿二人田尾伯公面前毗連為界,北至長房壟底大址田唇直透東西為界,原帶圳水通流灌蔭,奉憲按甲丈明八分二毫四絲,又帶番租六成三鬥二升正,即日同中面踏分明。
今因别創,乏銀應用,願将此水田山場出賣于人,親自托中引就于胞侄阿賢承領,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極價佛銀四百大元正,即日銀字兩交明白,并無準拆短少等情,将此業交于賢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
保此業委系添、順叔侄阄分之業,并無包賣重複典當與人;倘有來曆不明,不幹賢之事,系添與侄順一力抵擋。
日後子孫人等不得言找,亦不得言贖。
一賣千休,永斷葛根,界内寸土不留。
此乃情甘意願,兩無逼勒,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歸管水田山場字一紙,又印契一紙,分阄一紙,共四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添與侄阿順實收到字内山場水田極價佛銀四百大元正,親收足訖,立批。
光緒十六年歲次庚寅十月。
說合人侄鼎傳 依口代筆餘聯樞 立傳 在場人昌德 金賢 同收銀男清賢 昂古 立杜賣盡根歸管水田山場字人侄阿順 徐德添 第四歸管字 立歸管字人李水交,有承父遺下阄分應份田園一段,址在隘藔崁腳東畔埒,東至長房慶雲侄田橫岸界,西至阿救兄弟田橫岸界,南至溪界,北至大路界,四至界址明白。
經丈瘠則田六分七厘六毛八絲正,逐年配納錢糧共銀五錢五分八厘四毛正。
今因乏銀别創,托中引就,願将此田付與第三胞兄春波出首承管,當日三面議定時值七兌銀一百八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田園随時踏明界址,交與第三胞兄前去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
自此一歸終休,異日雖值千金,交及子孫不得找贖滋事。
保此田園系交承父阄分應份物業,與房親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交加來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交出首一力抵擋,不幹承管主之事。
此系兩願,并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歸管一紙,并帶阄書二紙,丈單一紙,合共四紙,付執為照。
即日交同中見收過歸管字内七兌銀一百八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一年歲次乙未正月日。
代筆人族侄重三 為中人族兄進發 在場知見人妻何氏 歸管字人李水交 第五歸管水田屋宇契字 立歸管水田屋宇契字胞弟阿勝兄弟,阄分有水田一所,三股應得一股,坐落土名中侖莊。
其田原帶大坡兩口坡水,三股應得一股;又帶正屋透南片落廒一厫,菜園、禾埕、風圍、竹木等項,一應在内,每年大租照莊例抽的。
今因乏銀别創,托中歸就與胞兄阿旺掌管為業,當日三面言定,時值價銀四百大元正。
其銀即日經中交與勝弟親收足訖,其田即日踏明界址,交付旺兄前去掌管,收租納課,永遠為業。
此系兄弟歡悅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歸管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勝弟實收到字内佛銀四百大元正足訖,批照。
再批明:其承買印契并字内合約,悉系胞兄阿生手内收存,立批,再照。
同治十二年十一月日。
為中胞弟阿坤 在場胞弟阿進 代筆胞兄阿生 立歸管水田屋宇契字胞弟阿勝 第六歸就字 立歸就字兄徐慶榮、徐慶貴,有先年合向業主黃燕禮給出地基埔園一所,址在桃澗堡西尾莊,其界址:東至坡尾橫過為界,西至江河門首小圳為界,南至江家水田小圳為界,北至車路為界,四至界址,依原墾内面踏分明。
自給墾之後,兄弟合力墾辟成田,每年配納業主大租谷三鬥正;其水系上流下接,俱在墾内載明,嗣後兄弟将界内埔地栽種風圍、樹木、土壆、竹圍以及架造茅瓦房、門窗、戶扇、菜地、禾埕等項,一應在内。
今因乏銀别創,不得已,兄弟再行商酌,榮、貴二人份下願将先年合向業主給墾之業,概行歸就于弟慶道份下承頂,即日三面議定,道備出佛銀四十大元,經中交于兄榮、貴二人收入,其界内建置物業概歸道份下管耕納課,永為己業,不敢異言。
一歸千休,寸土不留,後日榮、貴及子孫人等永不敢藉言另生枝節以及找贖等弊。
此系兄弟二比甘願,兩無迫勒,今欲有憑,立歸就字一紙,并帶合給地基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榮、貴二人實收到字内佛銀四十大元正足訖,批照。
光緒七年六月日。
為中人徐添田 興成 在場房族水生 阿琳 業主知見弟阿讓 代書曾如蘭 立歸就字兄徐慶榮徐慶貴 第七歸就字 立歸就字姜李火,情因有承祖父遺下三房阄分之業,系與長兄阿兵二人共得一股,四界原載在前二房阄約注明,火自己應份一半。
今因乏銀應用,欲将自己一半出賣與人,請得堂弟阿相為中,引到堂弟阿信及長兄阿兵出首承歸,三面言定時值價銀一百三十八大元正,即日同中色現交于李火親收足訖,并無貨債抵塞。
火即将與長兄共得一股,火将自己一半盡行歸于後,同中踏明界址,交付承歸堂兄阿信及長兄阿兵二人前來掌管,收租納課。
自歸于後,不敢言贖,亦不敢言贈。
此歸于後,永斷葛藤,寸土無留,不敢異言等情,立歸就字一紙,并上三房分管阄分一紙,共兩紙,又并于上年納錢糧串單,俱在阿兵收存。
即日批明:此業水額、圳路、坡塘及錢糧六成大租,亦系載在前阄約注明,概交承歸人掌管支理,批照。
再批明:火實收過字内佛銀一百三十八大元足訖,批照。
即日批明:火實收過字内佛銀一百三十八大元足訖,批照。
再批明:阿兵、阿信歸就李火照舊坡草魚蝦,概合盡歸阿兵、阿信掌管;唯有上兩口大公坡,李火原舊六股,應得一股,自歸堂兄于後,仍将此一股坡草,信等歸還李火收用;如李火收用不着,仍歸阿信、阿兵收管,批照。
光緒戊戌年月日。
在場知見叔祖添賜、叔阿北、母舅張國榮 為中代筆弟阿相 知見弟阿南 立歸就字人姜李火 第八歸就字 立歸就盡根水田字人劉玉連,同胞侄俊軒、進興、阿華等,茲因承父遺創水田一處,坐落土名大茅埔慶,東至山腳為界,西至車路為界,南至張家田為界,北至胞伯田為界。
又帶三闆橋下三坵,四至界址面踏分明,遞年共載有額租谷十八石正,内除控大租隘谷共三石三鬥,原帶圳水通流灌溉充足。
情因家内乏銀應用,托中願歸就于胞伯衍芝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芝備出時值水田價銀一百二十五大元正,今同中面交連叔侄母子親收足訖,并無債貨準折短少等情,亦無典當他人财物;其二處水田即踏交于胞伯衍芝前去過耕掌管,永為己業。
保此系連承父自創之業,與房親、伯叔、兄弟人等并無幹涉,亦無來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賣人一力抵擋,不幹承買人之事。
一賣千休,界内寸土不留,永斷葛藤,日後不敢言增、言贖、找洗等情。
此系伯侄二比甘願,信義交關,兩無相迫,今欲有憑,立歸就盡根水田銀字一紙,又付上老約四紙,共五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連叔侄等實到字内水田價銀一百二十五大元正,親收足訖,批照。
鹹豐辛酉十一年正月。
說合中人衍葉、衍達 代筆人叔祖慶有 在場人叔衍敏、叔衍蓬 知見人叔衍茶、叔衍花 在場見叔阿論、叔砌古 胞侄俊軒 同收胞侄進興、胞侄阿華、母黃氏 立歸就盡根水田字人劉玉連 外批明:鹹豐十一年六月,立杜賣盡水租字人易應淑,承父遺管有吳二兄分上、下崁四分二厘大水租,因上年承典既盡,今又找洗去銀六大元正,交于淑親收足訖。
自找之後,上、下崁大水租一石六鬥,子孫人等永不敢異言生端,租免納外,批照。
批筆易應淑 第九盡根歸就契字 同立盡根歸就契字人胞侄燦、章等,緣有承父阄分應得水田一段,原配埤水灌足,連菜園、磘地、草埕在内,址在抵美簡莊東,東西四至及份數俱載單契字内明白。
今因乏銀别創,願将此業概行歸就,爰托中招得胞叔蔡牛出首承買,時三面議定,值時價銀二百四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随即踏明界址,交付胞叔牛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
自此一賣千休,寸土不留,日後價值千金,俱系胞叔洪福,燦兄弟及子孫等不敢言找言贖。
保此業系燦兄弟承父阄分應得之業,并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及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燦兄弟出首抵擋,不幹胞叔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盡根歸就契字一紙,并帶上手印契連司單二紙,又印契連司單一紙,新升丈單一紙,新給丈單一紙,共六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盡根歸就契字内番銀二百四十大元正足訖,再照。
光緒十八年二月日。
代筆人王及春 為中人林維新、李科 知見侄孫慶和 場見母親陳氏 同立盡根歸就字人胞侄蔡燦、蔡榮、蔡章 第一○歸就盡根水田契字 立歸就盡根水田契字人何連正,有應得阄業水田一段,址在芝蘭一堡内湖莊雷公坡,東至本田寮稻埕邊并張家田界,西至官田界,南至大路界,北至圳溝界,四至界址明白。
帶大坡水一分八厘三絲;又帶分納大租谷三石三鬥三升正;并應分得田寮、茅屋、竹圍、稻埕、菜園等項,曆管無異。
今因乏銀别創,願将此應得水田并應分得田寮一概出賣,爰托中人堂弟德英引向歸就與堂侄益輝掌管,時同堂議定依時值盡根價銀四百五十大元正。
即日輝備足佛銀四百五十大元正,同中交正親收足訖,随即同中踏明界址,交付堂侄益輝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不敢異言生端,日後正及子孫人等不敢找贖滋事。
保此水田并田寮等項系正應得田寮,與别房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質借财物及上手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等弊,正一力支理,不幹堂侄之事。
此系同堂甘願,并無抑勒,不敢反悔,今欲有憑,立歸就盡根水田契字一紙,并繳阄分合約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正親收過字内盡根田價銀四百五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字内帶繳阄分合約字一紙,倘有要用時取出公閱,亦不得推诿,批明,再照。
光緒十一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邱靜山 為中堂弟德英 知見母親尤氏 在場三胞兄連英 立歸就盡根水田契字人何連正 第一一歸就杜賣盡根水田山埔契字 立歸就杜賣盡根水田山埔契字人劉嘉輝,先年自己有抽出合約字内水田山埔一所,坐落土名桃澗堡南崁陳屋坑,東至小坑,直透山頂為界,西至牛路崗,直透路面大坪崁墘黃家毗連為界,南至大圳為界,北至崗頂路面大坪崗墘锺家毗連為界;四至界址分明,原帶大租谷三鬥正。
今因乏銀應用,先問至親人等,俱各不欲,托中引于劉永富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田價佛銀一百一十大元正,即日銀契經中兩交清白。
自賣之後,随即踏明界址,交與富等耕管,永遠為業。
并無虛折等情,其田委系自己抽出,與他人無幹,又無來曆不明;如有不明,系輝等一力抵擋。
一賣千休,永不得言贖言增。
此系二比甘願,兩無逼勒,口恐無憑,立歸就杜賣契字一紙,并帶抽合約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收到契内佛銀一百一十大元正足訖,批照。
道光八年十月日。
在場兄嘉瑚 為中人黃景春 代筆侄大三 立歸就杜賣盡根水田山埔契字人劉嘉輝 第一二歸依字 立歸依字人陳禮官,因昔時與陳願官相依,同買竹圍并便厝等一所,坐落土名大霞佃莊,東至黃家,西至本家,南至車路,北至李家,東西四至界限明白。
今禮欲外出别創,乏銀費用,托中邀與陳願官歸倚其銀十七元。
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竹圍内由陳願官重新起蓋,亦随其所命,禮不敢異言阻擋。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日後不敢言貼,亦不敢言贖,恐口無憑,立歸依字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完足,再照。
另注官一字,又改界一字。
乾隆十五年月日。
作中人侄沛然 立歸依字人陳禮 代書知見人弟再 第一三墾田約字 同立墾田約字圳主潘涵源、業主許光盛等。
竊謂開疆拓土,宜資溝浍之功;辟地成阡,當藉水源之利。
緣源備本雇工,自赤土窟白石溪開築大圳,透出枋山莊引灌田畝,盛見其水源浩大,欲此埔地易水。
爰是托中邀同圳主相議,願将明買枋山莊何、張兩家田業山埔全段,踏出半段,東至大侖分水王家毗連界,西至坑舊田界,南至頂上無尾侖透橫路界,北至蔡家湖底田頭橫路界,四址明中踏明,立字分管,随将埔地半段,交付涵記掌管,開辟成田,收租納課,永為己業。
圳主亦将圳水分付盛記,永灌田畝,庶幾因水利而共利之,指日成良田萬頃,無使諸山荒而久荒也,終年收香稻千倉。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墾田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存照。
清賦驗訖 即日同中光盛明踏埔地半段,交付涵記掌管,任從開辟成田,弗敢阻撓,聲明,批照。
一、批明:涵記圳水付盛記灌蔭自己田畝,水尾仍歸圳主收回,不得私漏,聲明,批照。
香稻千倉。
光緒六年九月日。
代筆劉吉人 為中蔡文和 同立墾田約字圳主潘涵源業主許光盛 第一四對換園約字 同立對換園約字鄭埤忠、鄭同、鄭開陽、鄭仕瑤兄弟侄等,均有承祖父阄書之園業,其四至各載阄書内明白。
迄今埤欲新插竹園,栽種柑欉,因園遼跳,爰是邀同族親相議,将埤應得買契内踏出半埒之園,在東勢第二埒,換得同、開、瑤兄弟侄等承祖父阄書内半埒之地,在北勢第三埒;二比園界,俱各踏明,兩相對換歸管。
自今而後,一換千休,永無翻異生端滋事。
此乃公同議定,俱各悅服,永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對換園契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存照。
批明:前阄書内園界,原自北勢算起,第三系是大房同、開、瑤兄弟侄等應得半埒;金俊、和枝、嶺泉、金印等應得半埒,兩房合為一埒,願與埤忠東勢算起園第二埒一埒對換,各自掌管,日後永無反悔異言,聲明,照。
批明:應得換東畔園半埒,至鄭平園為界,聲明,照。
光緒二十五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長其新 知見人許氏、金唱 在場人母葉氏、陳氏 同立對換園約字人鄭埤忠、鄭榮同、鄭開陽、鄭仕瑤 第一五互易水田約字 同立互易水田約字人江民昌、謝阿柔等。
緣昌上年間有向謝球買出水田二段,計三分三厘零,址在東勢紅水溝堡八寶莊界内。
其首田在東畔:東至江慶朝田,西至謝阿番田,南至謝阿柔田,北至大溝。
又次段田在西畔;東至謝阿番田,西至謝阿獅田,南至謝阿番田,北至大溝。
各自為界明白。
柔前年亦有向房親謝長清買出水田一段,三分九厘零,址在東勢仁水溝堡八寶莊界内,東至鄒老屋田,西至江民昌竹園,南至小溝,北至自園并茅埔,各自為界明白。
但因二比水田各不相連系,爰是相商,邀請公親到家,三面妥議,各願以水田互相換易,立字為憑。
所以昌随将買過謝球之田二段,三分三厘零,在柔祖
其銀母利概系錢玉來先行津出賠墊足訖;但玉來墊出此銀,無所抵制。
邦爰是邀齊衆番相議,願将公館前曠地一處,東至車路為界,西至義民嘗田毗連為界,南至陳家田毗連為界,北至公館前水溝坜為界,又帶有車路面埤塘坵曠地一所,東至洪家田毗連為界,西至公館前出稅之屋滴水為界,南至埤壆為界,北至洪家田毗連為界,各至界址俱各分明。
其圹地當日憑中并衆番等當面議定,願将此曠地歸就于錢玉來,以抵上年賠墊建造公館不敷銀項,俱各歡允。
即日同中沿界踏明,即将此曠地交付錢玉來前去掌管,出稅他人,或開辟成田出贌收租,永為己業,日後衆番不能與玉來争較此曠地之事;而玉來亦不能與衆番向讨公館不敷之銀。
此乃銀字兩訖,并無交加上手來曆不明等弊;如有不明等情,系邦及中人、場見人等一力抵擋,不管玉來之事。
此系二比歡允,各無異言反悔,口筆有憑,立歸管圹地字一紙,付為永照。
即日批明:建造公館,系正身三間;其落廒橫屋四間,系玉來自己建造,批照。
再批明:邦等收過錢玉來佛銀一百八十大元,抵還漢人張陳妹、黃香記二人借項銀一百八十元正足訖,再照。
光緒十七年四月日 中人屯目衛清雲 在場房長廖逢時、潘捷隆 知見屯丁廖仁智 代筆人李其元 立歸管曠地字人土目廖安邦 第二歸管字 同立歸管字人線西堡荷岸莊林信記、林恭記、林儉記,即笃振、衍豬、衍竈等,有共承祖父阄分應得明買過黃送叔侄等水田連竹圍地一所,址在■〈艹〈束刂〉〉桐腳莊浮枧頭西勢番仔溝墘,其東西四至界址以及帶納課租谷,俱載在上手契内明白。
其田原丈一甲三分,現爵撫清丈一甲八分一厘六毛二絲,信記應得一半,九分零八毛一絲;恭、儉二記應得一半,九分零八毛一絲正。
今因乏銀别費,叔侄相議,願将此田托中引就與宗親林衍溪官出首承管,時價銀二百一十大元,庫平一百四十七兩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租納課,不敢阻擋,永為己業。
自此歸管之後,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亦不得言找言贖。
保此業系信記三人等共承祖父阄分應得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财物以及交加來曆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信記等自當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歸管字一紙,盡根契字一字,并繳上手買契連印契共三紙,丈單三紙,合共八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歸管字内佛銀二百一十大元,庫平一百四十七兩正完足,再照。
光緒十七年十月日。
為中人蕭能 知見人林衍厚 林信記笃振 同立歸管字人林恭記即衍豬 林儉記衍竈 代筆人林衍宗 第三杜賣盡根歸管水田山場字 立杜賣盡根歸管水田山場字人徐德添,同侄阿順,情因分有二、三、四房阄分水田山場共一處,坐落土名蛭仔湖水尾,東至龍崗倒水為界,西至龍岡倒水為界,南至徐昌德、徐德祿二人田尾伯公面前毗連為界,北至長房壟底大址田唇直透東西為界,原帶圳水通流灌蔭,奉憲按甲丈明八分二毫四絲,又帶番租六成三鬥二升正,即日同中面踏分明。
今因别創,乏銀應用,願将此水田山場出賣于人,親自托中引就于胞侄阿賢承領,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極價佛銀四百大元正,即日銀字兩交明白,并無準拆短少等情,将此業交于賢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
保此業委系添、順叔侄阄分之業,并無包賣重複典當與人;倘有來曆不明,不幹賢之事,系添與侄順一力抵擋。
日後子孫人等不得言找,亦不得言贖。
一賣千休,永斷葛根,界内寸土不留。
此乃情甘意願,兩無逼勒,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歸管水田山場字一紙,又印契一紙,分阄一紙,共四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添與侄阿順實收到字内山場水田極價佛銀四百大元正,親收足訖,立批。
光緒十六年歲次庚寅十月。
說合人侄鼎傳 依口代筆餘聯樞 立傳 在場人昌德 金賢 同收銀男清賢 昂古 立杜賣盡根歸管水田山場字人侄阿順 徐德添 第四歸管字 立歸管字人李水交,有承父遺下阄分應份田園一段,址在隘藔崁腳東畔埒,東至長房慶雲侄田橫岸界,西至阿救兄弟田橫岸界,南至溪界,北至大路界,四至界址明白。
經丈瘠則田六分七厘六毛八絲正,逐年配納錢糧共銀五錢五分八厘四毛正。
今因乏銀别創,托中引就,願将此田付與第三胞兄春波出首承管,當日三面議定時值七兌銀一百八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田園随時踏明界址,交與第三胞兄前去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
自此一歸終休,異日雖值千金,交及子孫不得找贖滋事。
保此田園系交承父阄分應份物業,與房親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交加來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交出首一力抵擋,不幹承管主之事。
此系兩願,并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歸管一紙,并帶阄書二紙,丈單一紙,合共四紙,付執為照。
即日交同中見收過歸管字内七兌銀一百八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一年歲次乙未正月日。
代筆人族侄重三 為中人族兄進發 在場知見人妻何氏 歸管字人李水交 第五歸管水田屋宇契字 立歸管水田屋宇契字胞弟阿勝兄弟,阄分有水田一所,三股應得一股,坐落土名中侖莊。
其田原帶大坡兩口坡水,三股應得一股;又帶正屋透南片落廒一厫,菜園、禾埕、風圍、竹木等項,一應在内,每年大租照莊例抽的。
今因乏銀别創,托中歸就與胞兄阿旺掌管為業,當日三面言定,時值價銀四百大元正。
其銀即日經中交與勝弟親收足訖,其田即日踏明界址,交付旺兄前去掌管,收租納課,永遠為業。
此系兄弟歡悅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歸管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勝弟實收到字内佛銀四百大元正足訖,批照。
再批明:其承買印契并字内合約,悉系胞兄阿生手内收存,立批,再照。
同治十二年十一月日。
為中胞弟阿坤 在場胞弟阿進 代筆胞兄阿生 立歸管水田屋宇契字胞弟阿勝 第六歸就字 立歸就字兄徐慶榮、徐慶貴,有先年合向業主黃燕禮給出地基埔園一所,址在桃澗堡西尾莊,其界址:東至坡尾橫過為界,西至江河門首小圳為界,南至江家水田小圳為界,北至車路為界,四至界址,依原墾内面踏分明。
自給墾之後,兄弟合力墾辟成田,每年配納業主大租谷三鬥正;其水系上流下接,俱在墾内載明,嗣後兄弟将界内埔地栽種風圍、樹木、土壆、竹圍以及架造茅瓦房、門窗、戶扇、菜地、禾埕等項,一應在内。
今因乏銀别創,不得已,兄弟再行商酌,榮、貴二人份下願将先年合向業主給墾之業,概行歸就于弟慶道份下承頂,即日三面議定,道備出佛銀四十大元,經中交于兄榮、貴二人收入,其界内建置物業概歸道份下管耕納課,永為己業,不敢異言。
一歸千休,寸土不留,後日榮、貴及子孫人等永不敢藉言另生枝節以及找贖等弊。
此系兄弟二比甘願,兩無迫勒,今欲有憑,立歸就字一紙,并帶合給地基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榮、貴二人實收到字内佛銀四十大元正足訖,批照。
光緒七年六月日。
為中人徐添田 興成 在場房族水生 阿琳 業主知見弟阿讓 代書曾如蘭 立歸就字兄徐慶榮徐慶貴 第七歸就字 立歸就字姜李火,情因有承祖父遺下三房阄分之業,系與長兄阿兵二人共得一股,四界原載在前二房阄約注明,火自己應份一半。
今因乏銀應用,欲将自己一半出賣與人,請得堂弟阿相為中,引到堂弟阿信及長兄阿兵出首承歸,三面言定時值價銀一百三十八大元正,即日同中色現交于李火親收足訖,并無貨債抵塞。
火即将與長兄共得一股,火将自己一半盡行歸于後,同中踏明界址,交付承歸堂兄阿信及長兄阿兵二人前來掌管,收租納課。
自歸于後,不敢言贖,亦不敢言贈。
此歸于後,永斷葛藤,寸土無留,不敢異言等情,立歸就字一紙,并上三房分管阄分一紙,共兩紙,又并于上年納錢糧串單,俱在阿兵收存。
即日批明:此業水額、圳路、坡塘及錢糧六成大租,亦系載在前阄約注明,概交承歸人掌管支理,批照。
再批明:火實收過字内佛銀一百三十八大元足訖,批照。
即日批明:火實收過字内佛銀一百三十八大元足訖,批照。
再批明:阿兵、阿信歸就李火照舊坡草魚蝦,概合盡歸阿兵、阿信掌管;唯有上兩口大公坡,李火原舊六股,應得一股,自歸堂兄于後,仍将此一股坡草,信等歸還李火收用;如李火收用不着,仍歸阿信、阿兵收管,批照。
光緒戊戌年月日。
在場知見叔祖添賜、叔阿北、母舅張國榮 為中代筆弟阿相 知見弟阿南 立歸就字人姜李火 第八歸就字 立歸就盡根水田字人劉玉連,同胞侄俊軒、進興、阿華等,茲因承父遺創水田一處,坐落土名大茅埔慶,東至山腳為界,西至車路為界,南至張家田為界,北至胞伯田為界。
又帶三闆橋下三坵,四至界址面踏分明,遞年共載有額租谷十八石正,内除控大租隘谷共三石三鬥,原帶圳水通流灌溉充足。
情因家内乏銀應用,托中願歸就于胞伯衍芝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芝備出時值水田價銀一百二十五大元正,今同中面交連叔侄母子親收足訖,并無債貨準折短少等情,亦無典當他人财物;其二處水田即踏交于胞伯衍芝前去過耕掌管,永為己業。
保此系連承父自創之業,與房親、伯叔、兄弟人等并無幹涉,亦無來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賣人一力抵擋,不幹承買人之事。
一賣千休,界内寸土不留,永斷葛藤,日後不敢言增、言贖、找洗等情。
此系伯侄二比甘願,信義交關,兩無相迫,今欲有憑,立歸就盡根水田銀字一紙,又付上老約四紙,共五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連叔侄等實到字内水田價銀一百二十五大元正,親收足訖,批照。
鹹豐辛酉十一年正月。
說合中人衍葉、衍達 代筆人叔祖慶有 在場人叔衍敏、叔衍蓬 知見人叔衍茶、叔衍花 在場見叔阿論、叔砌古 胞侄俊軒 同收胞侄進興、胞侄阿華、母黃氏 立歸就盡根水田字人劉玉連 外批明:鹹豐十一年六月,立杜賣盡水租字人易應淑,承父遺管有吳二兄分上、下崁四分二厘大水租,因上年承典既盡,今又找洗去銀六大元正,交于淑親收足訖。
自找之後,上、下崁大水租一石六鬥,子孫人等永不敢異言生端,租免納外,批照。
批筆易應淑 第九盡根歸就契字 同立盡根歸就契字人胞侄燦、章等,緣有承父阄分應得水田一段,原配埤水灌足,連菜園、磘地、草埕在内,址在抵美簡莊東,東西四至及份數俱載單契字内明白。
今因乏銀别創,願将此業概行歸就,爰托中招得胞叔蔡牛出首承買,時三面議定,值時價銀二百四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随即踏明界址,交付胞叔牛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
自此一賣千休,寸土不留,日後價值千金,俱系胞叔洪福,燦兄弟及子孫等不敢言找言贖。
保此業系燦兄弟承父阄分應得之業,并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及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燦兄弟出首抵擋,不幹胞叔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盡根歸就契字一紙,并帶上手印契連司單二紙,又印契連司單一紙,新升丈單一紙,新給丈單一紙,共六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盡根歸就契字内番銀二百四十大元正足訖,再照。
光緒十八年二月日。
代筆人王及春 為中人林維新、李科 知見侄孫慶和 場見母親陳氏 同立盡根歸就字人胞侄蔡燦、蔡榮、蔡章 第一○歸就盡根水田契字 立歸就盡根水田契字人何連正,有應得阄業水田一段,址在芝蘭一堡内湖莊雷公坡,東至本田寮稻埕邊并張家田界,西至官田界,南至大路界,北至圳溝界,四至界址明白。
帶大坡水一分八厘三絲;又帶分納大租谷三石三鬥三升正;并應分得田寮、茅屋、竹圍、稻埕、菜園等項,曆管無異。
今因乏銀别創,願将此應得水田并應分得田寮一概出賣,爰托中人堂弟德英引向歸就與堂侄益輝掌管,時同堂議定依時值盡根價銀四百五十大元正。
即日輝備足佛銀四百五十大元正,同中交正親收足訖,随即同中踏明界址,交付堂侄益輝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不敢異言生端,日後正及子孫人等不敢找贖滋事。
保此水田并田寮等項系正應得田寮,與别房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質借财物及上手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等弊,正一力支理,不幹堂侄之事。
此系同堂甘願,并無抑勒,不敢反悔,今欲有憑,立歸就盡根水田契字一紙,并繳阄分合約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正親收過字内盡根田價銀四百五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字内帶繳阄分合約字一紙,倘有要用時取出公閱,亦不得推诿,批明,再照。
光緒十一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邱靜山 為中堂弟德英 知見母親尤氏 在場三胞兄連英 立歸就盡根水田契字人何連正 第一一歸就杜賣盡根水田山埔契字 立歸就杜賣盡根水田山埔契字人劉嘉輝,先年自己有抽出合約字内水田山埔一所,坐落土名桃澗堡南崁陳屋坑,東至小坑,直透山頂為界,西至牛路崗,直透路面大坪崁墘黃家毗連為界,南至大圳為界,北至崗頂路面大坪崗墘锺家毗連為界;四至界址分明,原帶大租谷三鬥正。
今因乏銀應用,先問至親人等,俱各不欲,托中引于劉永富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田價佛銀一百一十大元正,即日銀契經中兩交清白。
自賣之後,随即踏明界址,交與富等耕管,永遠為業。
并無虛折等情,其田委系自己抽出,與他人無幹,又無來曆不明;如有不明,系輝等一力抵擋。
一賣千休,永不得言贖言增。
此系二比甘願,兩無逼勒,口恐無憑,立歸就杜賣契字一紙,并帶抽合約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收到契内佛銀一百一十大元正足訖,批照。
道光八年十月日。
在場兄嘉瑚 為中人黃景春 代筆侄大三 立歸就杜賣盡根水田山埔契字人劉嘉輝 第一二歸依字 立歸依字人陳禮官,因昔時與陳願官相依,同買竹圍并便厝等一所,坐落土名大霞佃莊,東至黃家,西至本家,南至車路,北至李家,東西四至界限明白。
今禮欲外出别創,乏銀費用,托中邀與陳願官歸倚其銀十七元。
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竹圍内由陳願官重新起蓋,亦随其所命,禮不敢異言阻擋。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日後不敢言貼,亦不敢言贖,恐口無憑,立歸依字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完足,再照。
另注官一字,又改界一字。
乾隆十五年月日。
作中人侄沛然 立歸依字人陳禮 代書知見人弟再 第一三墾田約字 同立墾田約字圳主潘涵源、業主許光盛等。
竊謂開疆拓土,宜資溝浍之功;辟地成阡,當藉水源之利。
緣源備本雇工,自赤土窟白石溪開築大圳,透出枋山莊引灌田畝,盛見其水源浩大,欲此埔地易水。
爰是托中邀同圳主相議,願将明買枋山莊何、張兩家田業山埔全段,踏出半段,東至大侖分水王家毗連界,西至坑舊田界,南至頂上無尾侖透橫路界,北至蔡家湖底田頭橫路界,四址明中踏明,立字分管,随将埔地半段,交付涵記掌管,開辟成田,收租納課,永為己業。
圳主亦将圳水分付盛記,永灌田畝,庶幾因水利而共利之,指日成良田萬頃,無使諸山荒而久荒也,終年收香稻千倉。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墾田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存照。
清賦驗訖 即日同中光盛明踏埔地半段,交付涵記掌管,任從開辟成田,弗敢阻撓,聲明,批照。
一、批明:涵記圳水付盛記灌蔭自己田畝,水尾仍歸圳主收回,不得私漏,聲明,批照。
香稻千倉。
光緒六年九月日。
代筆劉吉人 為中蔡文和 同立墾田約字圳主潘涵源業主許光盛 第一四對換園約字 同立對換園約字鄭埤忠、鄭同、鄭開陽、鄭仕瑤兄弟侄等,均有承祖父阄書之園業,其四至各載阄書内明白。
迄今埤欲新插竹園,栽種柑欉,因園遼跳,爰是邀同族親相議,将埤應得買契内踏出半埒之園,在東勢第二埒,換得同、開、瑤兄弟侄等承祖父阄書内半埒之地,在北勢第三埒;二比園界,俱各踏明,兩相對換歸管。
自今而後,一換千休,永無翻異生端滋事。
此乃公同議定,俱各悅服,永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對換園契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存照。
批明:前阄書内園界,原自北勢算起,第三系是大房同、開、瑤兄弟侄等應得半埒;金俊、和枝、嶺泉、金印等應得半埒,兩房合為一埒,願與埤忠東勢算起園第二埒一埒對換,各自掌管,日後永無反悔異言,聲明,照。
批明:應得換東畔園半埒,至鄭平園為界,聲明,照。
光緒二十五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長其新 知見人許氏、金唱 在場人母葉氏、陳氏 同立對換園約字人鄭埤忠、鄭榮同、鄭開陽、鄭仕瑤 第一五互易水田約字 同立互易水田約字人江民昌、謝阿柔等。
緣昌上年間有向謝球買出水田二段,計三分三厘零,址在東勢紅水溝堡八寶莊界内。
其首田在東畔:東至江慶朝田,西至謝阿番田,南至謝阿柔田,北至大溝。
又次段田在西畔;東至謝阿番田,西至謝阿獅田,南至謝阿番田,北至大溝。
各自為界明白。
柔前年亦有向房親謝長清買出水田一段,三分九厘零,址在東勢仁水溝堡八寶莊界内,東至鄒老屋田,西至江民昌竹園,南至小溝,北至自園并茅埔,各自為界明白。
但因二比水田各不相連系,爰是相商,邀請公親到家,三面妥議,各願以水田互相換易,立字為憑。
所以昌随将買過謝球之田二段,三分三厘零,在柔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