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物權之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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墳邊,踏明四至界址,交付與柔掌管為業;柔亦将以買過謝長清之田一段,三分九厘零,在昌厝下,踏明四至界址,交付與昌掌管為業。

    雖田分廣狹而異肥硗,然以二人互易水田各屬歡心,永無翻異。

    自此立約以後,各業各掌,不得争長競短,緻傷和氣。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抑勒,口恐無憑,字實有據,理宜同立互易水田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永遠存照。

     即日同公見人,昌、柔等同立過互易水田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是實,再照。

     光緒二十六年二月日。

     代筆人○○○ 在場人○○○ 知見人○○○ 同立互易水田約字人江民昌、謝阿柔 第一六交換店約字 立交換店約字人永邑祠首事江有章、胡廷弼、謝松超等,昔年間祠内有買過李九本城南街東畔瓦屋店連地全坎一進,戶名系永邑聖母祠,即當時首事江學成、謝根超、胡連慶、徐萬秀等名字,東至林家厝牆園,西至街路,南至林培店地,北至林國翰店,四至界址明白。

    年配城隍廟仰山書院香燈及各料價銀,備載契字内明白。

    适因與七邑族正林國翰官住店比鄰,托中聞衆情願将伊明買本城黃合義,即黃世亮、黃天本、黃世部等中街東畔瓦店建地全坎三進,與祀内人等交換,其東西四至座址,并各料銀價,亦載契字内明白。

    時經祀衆公議,并為踏明妥貼,俱各喜悅。

    保此南街之店系永邑祀内明買之業,與他籍外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以及交加來曆不明情弊;如有此弊,系祀内之人出首抵擋,不幹換主之事。

    從此換後,其南街之店連地基永歸林國翰官掌管,任從更改再行建造,祀内之人永無異議。

    此系二比喜悅甘願,并非抑勒,口恐無憑,特立交換約字一紙,店契連司單一紙,老契二紙,共四紙,付執為照。

     即日當衆明立交換約字一紙是實,再照。

     光緒十三年六月丈城字第三十六号。

     鹹豐十年二月日。

     立交換約字人胡廷弼、各首事江有章、謝松超 第一七抽出公園對換約字 立抽出公園對換約字人李光切,侄文仕,李光英,侄文學等,有公園一坵,在北勢寮莊舊廍後,東至車路,西至竹圍腳林、沈二宅,南至舊廍地,北至本宅園,四至明白為界。

    茲因廖章廷兄弟等托中懇求此園地起蓋厝屋,即将承買一甲六分内,抽出園一坵,在北勢寮莊,與李宅對換,尚不足抵厝地園額,即貼李宅佛銀二十大元。

    其園随即踏界,東至廖家本園,西至林家園、王家園,南至廖家本園、王家田,北至顔家園,四至明白為界,交與李宅掌管贌佃,耕作收稅。

    至于配納馬料租,廖章廷兄弟等,以及日後子孫仍按舊契内自行完納清楚,如有完納不清,廖宅等一力抵擋,與李宅無幹。

    此系俱各甘願,日後不得反悔異言,藉端生事。

    恐口無憑,合立約字一紙,付執為照。

     一、批明:帶厝地一所,東至路,西至王家田,南至路,北至林池,批明,再照。

     道光十七年正月日。

     為中人李媽相 侄文仕 立約字人李光切李光英 代筆人侄文學、李文标 第一八願換遜贖田契字 立願換遜贖田契字人溫碧德、溫碧旺兄弟,先年有向聰生饒親叔侄買得東莊二十分頭青埔仔水田一處,帶單分仔埔頭田三坵二處,四至界址,各載明原契,共原價銀三百三十元正。

    又有金生饒親叔侄先年向德堂伯溫仲賢買得二十分雙分仔水田一處,四至界址及原價銀三百六十元正,均載明原契。

    茲德兄弟與金生饒親兄弟互念各田俱承祖父置遺阄内,價值相近,土地相若,二比相邀,請到各原中證見,即日面定,除溫姓賣出之田同日經金生已另立約,遜還溫姓收贖外,其聰生饒賣出與德兄弟之田,系金生兄弟等祖父阄内之業,德願收還原價銀三百三十元,又收還稅契銀三十元,共三百六十元正,即将契遜回與金生饒親叔侄等還管,其田即任金生饒親等永遠管耕收租,德等兄弟永不異言找贖反悔及日後子孫并房門人等亦不得藉言找贖,滋生事端;如有滋端,系德兄弟一力抵擋。

    此系二比甘願,互相換遜收贖,價清契明,兩無迫勒,今欲有憑,立願換遜贖田契字一紙,并投稅過原契一紙,及上手阄單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實領到字内收贖原價并稅契費銀共三百六十元正足訖,批照。

     嘉慶八年十一月日。

     原中人饒俊旺 親族锺勇麟、陳曆生、锺坤讓 場見叔伯陳宏山、陳丙妹、陳球昌 代筆兄碧龍 立願換遜贖田契字人溫碧德、溫碧旺 第一九杜易盡根契字 立杜易盡根契字水社莊化番意力,有承先父自己開耕水田一段,址在水社海邊,東至海界,西至黃保田界,南至溝界,北至石天來田界,四至界址明白。

    今力移居在松柏侖,路途遠涉,願将此田出易,先盡問番親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水社街莊管出首,将貓囒嶺腳水田一段對易,三面議定,莊管願貼力之田粟四石四鬥,折銀四元四角正。

    其粟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莊管前去掌管耕作,永為己業。

    自此一易千休,葛藤永斷,日後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田系力自己物業,與别番無幹,亦無重張易過他人财物。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杜易盡根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易盡根契字内粟四石四鬥,折銀四大元四角正完足,再照。

     批明:又帶水圳在黃保田頭通流,批照。

     光緒十二年十一月。

     代筆人黃朝昌 為中人化番紅肉裡 知見人化番陳飽、武巷 立杜易盡根契字化番意力、妻■〈黑贲〉仔 一、批明:阿籠代開草埔,經已開成田業,管備出工資銀四大元、淺布五尺、酒一矺,交付與阿籠為工資,願收,照。

     化番阿籠 化番意力 化番■〈火勞〉理 第二○對換契字 立對換契人龍蛟潭堡新店莊李喜、李椪、李篐等,有承祖父遺下埔田一埒,坐落在本莊南勢,土名珊瑚樹尾,年帶黃頭家就田收成一九現抽租,其東西四至,俱各載在上手契内。

    抽出水頭坵仔一坵,東至柯家田,西至蔡家田,南至李家田,北至圳溝,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父親仙逝,無地可葬,爰托宗親代求本族芽叔阄分應份園中,抽出穴場一所,以為仙父窀穸之所,兄弟同堂相議,願将此水頭坵田一坵,與本族芽叔前去對換,掌管耕作,永作己業,不敢阻擋。

    自此一換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及取贖找洗,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田果系是椪等承父祖遺下之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别換他人财物為礙以及交加來曆不明等情;如有,椪等自出首抵擋,不幹芽叔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對換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宗親收過對換風水地契一紙,批明,再照。

     同治十三年十二月日。

     知見人族長李義合 立對換契人李篐、李喜、李椪 代書人宗族李光成 第二一換園契字 立換園契字人鹽水港堡下田寮莊林劍,有阄分應份承買康式金、呂大佑等埒尾園一半,年帶頭家就園晚季二八抽租,在本莊西勢,東西南北俱載在阄書内,契面銀六十大元。

    其園,兄弟相議,欲自相連,将此園付胞兄楊耕作收成,永為己業;而楊有将阄分應得溪湖園一段,前年向麻豆社林勝興号借出母利銀一百五十大元,劍備銀坐還清楚,将溪湖園付胞弟劍耕作,收成納租,永為己業。

    将園截長補短,兩相對換,各自相連明白,日後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各自立換園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其大契帶在别房,難以分析,不得繳連,批明,再照。

     光緒十二年十二月 知見人母親邱氏 換園契字人林金劍 代書人自筆 公親人蔡元 第二二換盡根契字 立換盡根契字人張來生,自己有茅店一座,透後二間,坐址在恒春縣城内,土名大石埔武役邊,坐東向西,東至河溝為界,西至街路埕為界,南至楊明春為界,北至豐美為界,四至明白。

    今因欲銀應用,願将此店對換,先盡問至親兄弟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招出郭榮,三面言議,願收兼帖來佛銀二十大元,秤重十三兩六錢正。

    其銀即日親收足訖,其店随交榮掌管居住或收稅,不敢阻執。

    一換終休,日後子孫不敢生端反悔,亦不敢告讨言找取贖。

    此店的系生自有,與别房人等無幹,并無上手來曆不明及重張典挂他人财物等情;如有此情,生自理,亦不幹榮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口恐無憑,立換盡根契字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内銀二十大元,每元銀重六錢八分正完足,再照。

     光緒六年五月日。

     為中人陳朱司 知見人張栖 代書人陳捷升 立換盡根契字人張來生 第二三永遠抽出屋宇菜園字 立永遠抽出屋宇、菜園字人謝阿接,緣因自己阄得田業屋宇一所,坐落土名營盤下後莊仔莊,其業四至界址,載在契約注明。

    茲因宗族相依,經族言定,抽出古家屋上片屋宇、菜園一處,東至沈家墳外土壆為界,西至古家毗連為界,南至古家小溝為界,北至車路,與周家毗連為界。

    此四界内屋宇、菜園等項,永遠抽出,交與謝阿意前來掌管,永為己業,與他房人等毫無幹涉,日後永不敢反悔。

    口恐無憑,立有抽屋宇、菜園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批明:此業契券約字,系謝阿接收存,要用不得刁難,批照,行。

     光緒二十三年丁酉歲十月。

     在場宗兄阿正 代筆人何翼雲 立永遠抽出屋宇菜地字人謝阿接 第二四遜讓山林埔地契字 立遜讓山林埔地契字人陳清華,情因承墾戶陳長順給出有山埔一所,坐落土名蛭仔堀莊,東至伯公龍大路為界,西至山頂天水流内為界,南至澗頭由上崁眉為界,北至蛏仔堀窩崁眉透下雙合水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

    今因本族陳阿■〈毛石〉為人可欽,欲将此業饋送與伊,乃邀場見人等踏定界址,喜交陳阿■〈毛石〉前去掌管,永為己業,任從耕種振作,架造房屋,皆系■〈毛石〉及子孫之鴻福;而■〈毛石〉喜備花紅銀二大元,經場見交清華親收足訖。

    保此業委系清華自向墾戶給出之業,與别房人等無涉,并無來曆不明;如有不明,系清華一力抵擋,日後華及子孫永遠不敢反悔等情。

    此乃與不傷惠,受不傷廉者也。

    口恐無憑,立遜讓山林埔地契字一紙,付執永照,行。

     即日批明:華實收到字内花紅銀二大元足訖,批照,行。

     再批明:每年應納業主大租銀五角,批照,行。

     再批明:光緒二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此字内之業,東至圳溝為界,西至謝家山水流内為界,南至竹頭由龍崀至張家墳小龍分水,透至大圳為界,北至吳、曹自己山埔毗連為界,歸還于吳、曹兩家掌管,立批照,行。

     鹹豐二年十月日。

     代筆陳阿二 場見陳阿庚 立遜讓山林埔地契字人陳清華 第二五永遠杜送地基契字 立永遠杜送地基契字人遊永佃,有承先祖遺下佃阄分應得水田一處,址在東勢歪莊,東西四至俱載單契明白。

    茲因李春波官欲起蓋屋宅,憑中相商,佃願就該田劃出地段,東至周家田,西至自田,南至崁下自田,北至自田,明丈實地四分二厘,付與李春波官為地基之用。

    當日李春波官亦願備出佛面銀一百六十八大元正,以酬地價。

    其銀即日同中交佃親收足訖,随将此劃出地段四分二厘,踏明界址,交付李春波前去掌管,任從起蓋屋宅,并開鑿水井,栽種竹圍、菜園、果子、雜物等件。

    至原配口糧每分地遞年納谷四鬥,按照地額完納,永遠為業,日後價值數倍,佃及子孫永不敢翻異執讨滋事。

    保此田系佃阄分應得之業,與别房無幹,亦無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佃一力抵擋,不幹李春波官之事。

    此系兩相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永遠杜送地基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佃親收過永遠杜送地基契字内佛面銀一百六十八大元正足訖,再照。

     一、批明:先祖遊道維承買東勢歪莊陳永成、陳永順兄弟之業,印契字所帶丈單内,有給陳栖東字第六十七号一紙,載地二甲七分五厘一毛二絲。

    茲佃劃付李春波官地段四分二厘,系此單内東畔之額,祗因此丈單并印契難以分拆,經就單契批明四至地額付管,該單契仍交佃收存,日後如有應用,當取出公閱,不敢刁難。

     光緒三年八月日。

     代筆人邱如埙 為中人朱天培 知見堂兄永傳、侄安常 在場嫡侄安家、嫡母簡氏、母親林氏 立永遠杜送地基契字人遊永佃 第二六喜獻祠地及地租字 立喜獻祠地及地租業主郭宗嘏,有憑官給戳開墾成地一所,址在興直堡中港厝莊;自莊頭起,至莊尾止,逐年應得地租銀八兩二錢正。

    并欲立租館地一所,坐西向東,橫四丈八尺,直三十六丈,東至消溝為界,南至路為界,北至□□□□為界,四至界址明白。

    今因與本莊董事李三省、莊耆餘光曠議立福德祠,而少其地,願将此欲立租館之地獻為祠地;又恐有祠無業,香祀不給,更願将此地租獻為春秋二祭之資。

    庶神欣其禋祀,民享其土利焉!即日将地及地租踏明界址,交付董事、莊耆人等起蓋祠堂,掌管地租,以垂永久。

    保此業系宗嘏自己開墾之地,與房親人等無幹,亦無來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宗嘏一力擔承,不幹福德祠之事。

    口恐無憑,合立喜獻地及地租字一紙,送交福德祠立碑為照。

     批明:即日将地租佃戶名簿一并交付,再照。

     乾隆二十二年月日。

     代書人李伸 喜獻祠地及地租業主郭宗嘏 第二七再喜獻地租字 立再喜獻地租業主郭宗嘏,有憑官給戳開墾成地一所,址在興直堡七坎仔莊;自七坎仔起,至莊尾止,逐年應得地租銀六兩八錢正。

    茲因前有獻出中港厝莊地租,為福德祠曆年祭祠之資,尚多不足,願再将此七坎仔莊地租,一并喜獻。

    即日将此地租地踏明界址,交付福德祠爐主前去執掌,用備蒸嘗。

    保此業系宗嘏自己開墾之地,與房親人等無幹,并無來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宗嘏一力抵擋,不幹福德祠之事。

    今欲有憑,合立再喜獻地租字一紙,送交福德祠立碑存照。

     即日将七坎仔莊地租佃戶名簿,一并交付,再照。

     乾隆二十七年月日。

     代筆人羅先 立再喜獻地租業主郭宗嘏 第二八願充祀典田契字 立願充祀典田契人賴英、賴宗、賴進兄弟等,有承父遺下水田四段,址在燕霧下堡犁頭厝莊;其一段,東至大圳岸,西至李家田,南至自己田,北至賴家田各為界。

    又南連一段,東至大岸,西至蔡家田,南至曹家田,北至自己田各為界。

    二段經丈一甲二分七厘零正。

    又一段,東至賴家田,西至大路,南至蔡家田,北至黃、賴二家田,又帶園二小坵各為界,經丈一甲三分正。

    合上三段,共田二甲五分七厘零,配納大租應完業主許。

    又田一段,東至大路,西至水溝,南至自己田,北至賴家田各為界,經丈六分正,年配大租應完業主白沙書院。

    總合四段,計共三甲一分七厘零。

    此田前被族惡霸占,宗因懇求興賢書院掌事邱耀榮等諸同人出為請官追還,是以宗兄弟願将此田盡付書院掌管,出贌收租,每年納課外,分一半粟租充入書院,以為祀典,宗兄弟向書院掌事收支一半。

    保此田系宗兄弟應管物業,與内外人等無涉,甘願将此田盡付書院收租,永遠充為祀典,并無迫勒,日後不得反悔,言及取回之事。

    今欲有憑,合立願充田契一紙,并上手契繳連付執為照。

     批明:此田租粟每年除納課外,宗唯得向書院掌事領收一半,所批是實,再照。

     批明:同治十二年,宗兄弟因乏銀費用,抽出此契内每年應收一半田租,甘願根賣于超然社,批照。

     道光二十七年十二月日給 願充祀田契人賴英、賴宗、賴進 第二九付托掌管埔園字 立付托掌管埔園字人施東,自墾耕埔園一所,坐落新寮莊大坪頂,并帶厝地基以及竹木等項在内,四至界址明白,每年配納大租銀二錢五分三厘正。

    茲因無男子掌管此業,又兼東前年有将此埔園胎借過陳洋觀佛銀三十大元正,其銀并無可還。

    竊思後日禋祀将至無傳,不得已,爰是邀請外甥陳光萬等到家相議,懇托代備銀元送還陳洋觀,贖回埔墾字。

    萬即願代備銀元向陳洋觀贖回埔墾字,東随即埔園界址踏明,付托與外甥陳光萬前來掌管,永遠為業,曆年耕種收利,并代施家春秋年節忌辰祭祀,日後施家親疏人等不得争占。

    保此園業系是東自己墾耕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倘有來曆不明,系東一力抵擋,不幹受托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付托埔園字一紙,并付托墾批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一、批明:外甥光萬自備出佛銀三十大元,向陳洋觀贖回字據。

    東自思無男子掌管,邀請房親莊耆當堂相議,随将埔園字據付托外甥陳光萬永遠為業,以為春秋祭祀,再照。

     道光二十三年十一月日。

     代筆錢士醒、林振龍、錢士信、黃士粘、蘇大章、張士呈 莊耆林有才、許士旺、林世宗、陳士钗 立付托掌管埔園字人施東 第三○送管山田契字 立送管山田契字蔡文标,緣标親自置買林柑福興寮山田及倒寮湖草山,承管多年,其坵數、住址界限俱已載明承買契内,并登記業主租額。

    因戴逆亂時,印契遭失,緻被别姓踞霸,屢控莫何!承業師顔助官緻力代為購尋,贖回原失契印,并較控追還田山,正标欲報無地。

    況承代出贖契及承差狀費各項銀元亦未清還,是以父子商議,即将此田山契字送與顔助官執掌管業。

    至此田山系标親置,經官訊驗,并無交加不明及帶缺大租情弊。

    但既經标父子甘願送管,非托空言,合立送管田山契字一紙,并繳送原買印契司單一紙、上手字佃批二紙,付執永為照。

     即日送過立字禮銀六大元,并先代出贖契及承差狀費銀六十六大元,共七十二大元,合批明,炳照。

     同治九年十月日。

     知見男蔡亮 立送管田山契字蔡文标 代筆顔定山 第三一給山埔地墾字 立給山埔地墾字錫口社番如來,承祖遺下有山埔地一所,址在樟樹灣番婆坑莊,東至赤土崎嶺頭分水直透南畔大路下小坑為界,西至坑底石門圳頭為界,南至侖中張家山分水為界,北至侖中李家山分水為界,其東西四至界址明白。

    年納山租銀四錢,口糧租谷四鬥正。

    今因缺公頃乏銀費用,願将此山埔地欲行出賣與人,先問房親社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漢人陳連招身上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價銀十二大元正。

    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其山埔地踏明四至界址,随時與陳連招前去耕種,開築成田,收租納課,永為己業。

    保此山埔地系是如來承祖遺下,與别社番親無幹,亦無典挂他人不明情弊;如有不明為礙,如來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山埔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如來親收過字内銀一十二大元完足,再照。

    批明内改「圳」一字,添注「是」一字,聲明,照。

     乾隆四十七年正月日。

     依口代筆人吳清海 在場甲頭力稷、力九喃 知見番阿陵 立給山埔墾字番如來 第三二給佃批字 立給佃批字業戶陳公興,有承買鳳邑金京潭林仔邊莊劉複建課園一所,年帶林逢泰正供二十五石六鬥八升,又帶陳成蔡、陳榮斌戶下饷廍二張,銀十一兩二錢。

    緣該莊于乾隆年間被水沖崩,各佃流亡離散,續于嘉慶四、五等年漸次浮複,劉複建招佃開墾,共得園地六十三甲,計與饷廍總不敷額,積欠供饷無力征完,托中引賣與興,并代墊舊課。

    正冀再行補墾缺額,以輸公賦,讵料十一年,佃戶黃聖音與黃協争占,園底緻豁,佃戶廖義窺伺謀出蔡日升并六十四份等射影占霸,經興呈控列憲。

    于十八年,奉本府憲汪提訊堂斷,将廖義所占興四十三甲發還,十八份歸興管業;興仰體憲意,委曲從斷,以完久案。

    又本莊南邊一帶,被李媽葵佃戶混占耕收,今亦分界淡薄撥還。

    除将北邊廖義所還之園一十八份給與黃王成,即黃聖準耕種抽租;南邊李媽葵撥還之園,仍補給被占園一甲二分,又給三甲三分,尚存占燼伯園五分,共五甲,付黃聖音耕作,其餘邀集佃衆,共同丈量,分别新舊,各佃議定上、中、下三等:上等每甲貼園底銀六元,中等每甲貼園底銀四元,下等每甲貼園底銀三元。

    現給付黃協上等園一甲五分,貼銀九元,交興抵費,應照丈量甲數,四至填明批字,給付執管;其園栽種雜糧,均聽業戶十分抽二;若種芒蔗,應歸本廍研硖,不得私人别廍。

    每蔗汁二十四桶為一日水,聽業戶抽淨糖二百五十斤。

    自此以後,各管各業,踴躍從公,不得觊觎并占,擾害租課,緻幹禀究,合給批,付執為照,行。

     計開佃黃協開墾溪園甲數界址:上等園一甲五分,東至小溪墘,西及黃杯園,南至林日園,北至十九份園。

     嘉慶十九年月日立給佃批字陳公興。

     第三三出贌耕字 立出贌耕字人族侄款,承父阄分應份有水田一甲五分,坐址在龍目井莊洋,土名犁頭尖,東至大路界,西至犁頭尖界,南至自耕田界,北至溝界,四至界址明白。

    帶泉水、圳水灌溉通流,年配納王業主大租粟十二石滿正,又小租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