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物權之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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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三石(九三鬥)正,并車工水銀。
今因欲銀使用,願将此田出贌,并逐年小租在内,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問到屬叔飄出首承受贌耕,三面議定照時值價銀二百七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憑中交收足訖,其田随即踏明,付贌耕人前去自作,收租納課。
此田系款自己份下産業,與叔侄兄弟人等無幹,亦無典挂他人财物及上手來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出贌人自當理明,不幹承贌銀主之事。
其田限五年:甲午年春起,至戊申冬止。
到限之日,備足銀元同中送還贖回出贌字,兩無生端反悔;若是無銀清還,照舊耕作,亦不得言長語短。
此乃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口恐無憑,立出贌耕字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贌耕字内銀二百七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道光十四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堂叔挾扶 代筆人堂叔檻 在場知見人胞叔熅 立出贌耕字人族侄款 第三四贌耕契字 立贌耕契字大甲西社番巧傳宗,有承父兄巧麗水遺下水田一所,址在北汕莊東勢,東至頭番田,西至巧連枝田,南至溪,北至車路,四至界址面踏分明。
原帶大安溪陂水通流灌溉充足,曆年配納番主大租粟五鬥正。
今因乏銀别用,先問房親不欲承受,托中引就向與陳丁财出首承耕,三面言定時值贌耕佛銀一百二十大元正。
銀契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管掌耕作,收租抵利,不得刁難。
其田自光緒七年春起,至光緒十四年冬止,限滿之日,聽業主備齊贌耕字内佛銀完足,贖回原字;如若無艱,依然丁财管掌耕作,不得異言生端。
保此田系是傳宗明承麗水之業,與别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并無上手交加來曆不明為礙;如有不明,傳宗一力抵擋,不幹丁财之事。
此乃番漢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贌耕字,并繳上手贌耕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贌耕字内佛銀一百二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緒六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鄭廸徐 為中人黃長官 場見人曾來官 立贌耕字大甲西社番巧傳宗,承麗水四老 第三五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江振彬,有承祖父遣下阄分應份,址在後莊仔莊,水田二甲五分,配大甲坡水份通流灌溉,又帶田中央竹圍内茅厝一座十一間。
今因自己不能耕作,憑中招得族叔大夏前來耕作,面踏付交,收過佃人無利碛地銀一百三十六元,平重九十一兩,議全年除納業主大租水谷以外,實納田主小租粟一百六十石道鬥正,分作早、晚兩季完納,不得濕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如有少欠升合,就碛地銀扣抵起耕,另招别佃。
其田限耕自癸酉年春起,至戊寅年冬止,共六全年為滿;限滿之日,備齊碛地銀送還佃人,不得異言生端滋事。
此系二比仁義交關,各無迫勒,今欲有憑,合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憑中收過招耕字内無利碛地銀一百三十六元,平重九十一兩正足訖,照。
批明:八月中先過定銀一十六元,至犁秧地交還碛地銀六十六元,其餘候晚季收成後,納租之日交清,批照。
同治十一年歲次壬申十二月日。
代筆人親叔大川 為中族叔大嬰 在場堂伯大烈 知見母親張氏 立招耕字人江振彬 第三六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陳貓戆,今因乏田耕作,爰是托中向與梧栖街楊同記贌過大肚堡九張犁莊水田半張,厝一坐,并門窗戶扇及竹圍、果子、樹叢、花木等件齊備。
當日同中向田主交訖,并約定每年應納小租粟一百二十石,又應納大租粟一十九石九鬥四升六合。
其大租每年早季完納;而小租分作兩季完納;早季應納八十四石,晚季應納三十六石;及其車工水銀,戆俱各支理明白。
其曆年應完租谷,絲粒不敢拖欠;倘有侵欠大小租谷以及混用冇粟,不拘年限,聽田主起耕别贌他人,不敢求耕。
其田厝自光緒十年春起居耕,至光緒十九年冬止,計十年。
限滿之日,如欲再耕,必須再換贌耕字,方有定約。
口恐無憑,合立贌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九年九月日。
代筆人何钊中 為中人紀戆久 認耕人陳媽見、陳新炎 立佃批字人陳貓戆 第三七之一呈及批 具禀孀婦陳許氏,年四十一歲,同侄陳木柳為請領地價,候給無期,懇恩迅發,以恤孤寡事。
竊氏同侄木柳共承先人遺管水田一段,攤作二份均分,緣去年十一月間,蒙築軍裝局,氏疊禀懇給,經蒙淡憲饬書丈量清楚,統計一千三百七十丈零二尺五寸。
該書繪圖禀複,氏即同侄再叩禀明,以便迅給地價。
複蒙淡憲批:應詳請各憲批示遵辦。
豈料遲延至此,慘不勝言!無如氏夫早故,命蹇孀寡,侄父早亡,幼孤何托!茲際局屋完竣已久,餘地荒蕪,租稅無歸,其耕佃疊次理較,催迫碛地銀甚急。
伏思仁明在上,但凡城内官蓋基址,至富者尚有給發地價,而況氏之貧寒孤寡,全賴此租度日;似此租無債迫,慘難言狀。
然大人惠澤黎庶,救氏一在線命,恤氏六尺之孤,總不忍寡婦孤孩餓死于溝壑之中,惟有邀恩迅給,俾寡者能以節育其幼子,孤者亦能贍養其家慈。
勢亟瀝情,哀哀上乞藩憲大人一筆陽春,恩準迅發,俯憐孤寡,幽冥均感,公侯萬代,切叩。
頭品頂戴署理福建台灣布政使司布政使沈:據禀用過地基,丈尺是否相符?仰台北府查明,報由善後局撥款給領可也。
禀發,仍繳。
光緒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具禀孀婦陳許氏,六月二十七日批。
第三七之二領銀狀 具領銀狀大加蚋堡城内孀婦陳許氏,同侄陳木柳。
今當府憲大人台前,領得軍裝局地價銀,經蒙饬書覆丈,前後相符,統計積方一千三百七十丈零二尺五寸,每丈積方應給銀六角,統計地基一千三百七十丈零二尺五寸,應領銀計共八百二十二元一角五瓣正。
合具領銀狀是實。
準領附卷。
光緒十六年七月初五日。
具領銀狀孀婦陳許氏手摹。
木柳 第三七之三禀呈 鹽運使銜、在任候補道台北府知府,為申繳事。
案奉憲台批:據孀婦陳許氏等禀請給領小南門内軍械所地基價銀一案,奉批:據禀用過地基,丈尺是否相符?仰台北府查明,報由善後局撥款給領可也。
禀發,仍繳,等因。
奉此,遵查此案先據陳許氏赴府具禀,并奉善後局憲劄府查覆,即經卑府具覆,并由局提銀發府轉給該氏承領在案。
茲奉前因,合将奉發原禀,具文申繳憲台察核。
為此備由,申乞照驗施行,須至申者。
計:申繳奉發陳許氏原禀一紙。
一、申台藩憲沈。
光緒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承工總 府正堂雷行。
第三七之四呈及批 具禀孀婦陳許氏、侄木柳,為田奉建局,大租未減,禀呈印契,懇批控印發給還管業事。
竊氏等所掌田業,于去年冬遵奉爵撫憲擇建軍械局完竣,經氏禀蒙李縣主勘量用地,計積丈方一千三百七十丈,繪圖詳報,暨蒙憲恩委勘相符,照每丈價銀六角,給洋八百二十二元在案。
然契載田額二甲四分八厘,曆年完納業戶洪長益大租谷九石九鬥二升正,茲軍械局用地核甲得田一甲四分零二毫八絲八忽,照契每甲四石,應請自光緒十六年春為始,每年控減大租谷五石六鬥一升一合五勺二抄,餘存田地一甲零七厘七毫一絲二忽,年仍帶納業戶大租谷四石三鬥零八合四勺八抄。
收大租,關國課,城内多系洪長益名下管收,顆粒向難短擱;如缺,則每季加二俥利。
氏因子侄尚幼,孀守女流,不谙事理,尚未請恩批契控減,現在業戶催不減收,惟稱非照武廟地周平縣署地程泉契,奉憲批印給數目,不得擅便等語。
理合披情,謹将印契呈送,伏乞府憲大人發政施仁,恤孤憐寡,恩準控租批契印給發還管業,蟻民戴德,切叩。
計禀呈:城内田未丈量,何來司單?印契一紙,司單賃借債項,銀主揭留。
府正堂雷批:已就契批明,蓋印發還矣! 光緒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具禀孀婦陳許氏 第三七之五批 台北府正堂雷批:據業主陳許氏、陳木柳起劃出地積方一千三百七十丈,賣歸官起建軍械所,領過價銀八百二十二元一角五瓣,按丈計算,應除田一甲四分零二毛八絲八忽,年應控減大租谷五石六鬥一升一合五勺。
照契載甲數計算,尚餘田一甲零七厘七毛一絲二忽,仍歸該氏等管業,年應帶納大租谷四石三鬥零八合五勺。
就契批明,付執,此據。
一、批契 光緒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承工總 府正堂雷行。
第三八永佃批字 立給永佃批大圭籠社老番己力武荖,有自己承祖遺下林埔一所,坐落土名蚝殼港口,東至大港,西至山頂分水為界,南至敦何成園,北至大坑,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自己無力墾,爰是告明通土,情願出給永佃。
茲有賴卦、張爵觀等前來,承給永佃墾耕,當日三面言議,出時值埔底銀五十大元正。
銀即日同通土交收足訖,其林埔依照四至踏明界址,随付卦、爵觀等前去自備工本墾耕掌管,永為己業,不敢阻擋。
如界内倘能開築些少成田,及園中所有栽種雜物,遞年俱至冬成,勿論豐歉,聽本社通土一九五抽的大租,仍帶納口糧租粟一石二鬥,冬成交納,俱不得刁難攤缺升合。
此業一給千休,力日後以及子孫不敢言及找洗貼贖,異言滋事。
保此埔地委系力自己承祖物業,與叔兄弟侄及番親人等無涉,并無重張出給他人,以及來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力自出首抵擋,不幹佃人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立給永佃批一紙,付執永遠存照。
即日同通土收過永佃批内埔底銀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此契内之山埔田業,割出一段,已于庚寅年經本分府買為建造衙署地基,其四至:東至衙署牆壁水溝為界,西至劉家田溝為界,南至海水,北至山腳,四至分明。
除建署應用餘地外,所有山場餘地,概歸原業主掌管,錢糧酌減,按年仍完銀四錢,此批。
十一月。
乾隆五十五年十月日。
代筆人總社記蔡記标 在見通土 為中人夥長許希元 立給永佃批老番己力武老 清賦驗訖知見男武荖屢毛氏 原契字己力武荖手摹 批明:此契内東至基隆支廳水溝,西至山口佑三郎所有地,南至大路,北至鐵路下基隆支廳北裡手水溝直線為界。
抽出一千坪五合,光緒二十二年七月十六日,賣過高濑富三矣。
第三九之一執照 執照 欽加同知銜、特授安平縣正堂記大功四次加十級紀錄十次範,為給照事。
照得郡西門外水仙宮邊蔡九旭辛在等,膽敢肆無忌憚,開場聚賭,以緻釀成人命,業經詣驗通報,并将該賭屋标封,計一十二間,即經出示招變,并詳明鎮道府憲将價充作造橋以及開銷冬防經費在案。
茲據該記以願買所封各賭屋,并備銀一千元禀繳,懇請給照承管等情前來,除批示并出示曉谕外,合行給照。
為此,照給該記即便遵照後開間數、住址、方向四至各賭屋,迅速承管。
此系當官明買物業,并無後患,各屋主契券概作廢紙;倘或有人出頭争執,許即指名禀究,須至給照者。
計開: 一、蔡永順賭屋一座,厝主蔡戆美、王大雹,座東向西,内前進一廳二房、一竈、下一天井;後進一廳一房、東至牆,西至路,南北俱至自己壁。
右照給董荩記收執。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初十日。
縣行。
第三九之二谕示 欽加同知銜、特授安平縣正堂記大功四次加十級紀錄十次範,為出示曉谕事。
竊照郡城五方雜處,良莠不齊,地闊民稀,荒埔不一,賊匪易幹溷迹、宵小不時竊發,故巡查不容稍松,曆屆冬防,巡緝更須嚴密。
本縣差役無多,責司催科,似難再雇巡防,均皆由縣雇勇巡查。
上年陳前縣辦理冬防,已蒙前府憲方籌給經費銀六百元舉辦有案,本年冬防雖将雇勇辦理,一切情形随時回明各憲在案。
經費支出無從籌給,正在籌劃間,據董荩記禀稱:所封水仙宮邊蔡九旭等各賭屋計有一十二間,願備價一千元為冬防以及地方需用經費,乞請給照歸管等情,具禀前來。
查大西門外水仙宮邊,前有不法之徒開場聚賭,以緻釀成人命,即經簽查差拏,一面提集簽保人等訊明,指出蔡九旭等開場賭屋,逐一标封;一面出示招變在案。
茲據禀繳前情,查本年冬防經費既無款可籌,自應将該屋變價開銷;地方之業變價為地方之用。
維冬防雇勇巡查,各段簽首酒席及制造旗幟,并刻刷門戶牌等項為數無多,僅五百元,尚有五百元現在興修大西門外副營邊大橋,除條石回奉臬道憲準由軍功廠内配造外,所需石灰、生鐵工料等,尚須五百餘元,應将此款為修造石橋之需,業将所用各款詳明道、鎮、府憲各在案。
除禀批示,并給照歸管及比差嚴拏各賭棍懲辦外,合行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該處諸邑人等知悉:爾等應知所封各房屋已提簽保,逐一詢明,真正賭屋始行标封招變。
今董荩記系屬當官明買物業,以價充作地方應用經費,自示之後,倘有何項人等執契混争,概作廢紙,不得為憑;如敢故違,許董荩記指禀,以憑拏辦,決不姑寬,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給貼曉谕。
第四○票饬 特授台北府淡水縣調署鳳山縣正堂李,為饬令備繳事。
照得阿公店莊回,先因吞缺叛産租銀,經鳳屬抄封委員鄭移縣,請将該民住屋标封變抵,并禀奉前府憲劄同前因,業經饬差将該民住屋标封出示召變在案。
旋準鄭委員函稱:該住屋已商妥府城業戶林協記,願出銀二百二十元五角八瓣八尖,承受代繳缺款,懇請給照起封等由,即經饬差召匠勘估,一面傳谕該民如能措繳清款準予起封管業;倘一時力不能繳,即将原屋變抵。
嗣據該差以莊回實在家貧無力,現有該街林近願備洋銀四百元承買此屋,據莊回聲稱,已托人往向鄭委員求準照數繳交,經蒙允諾等情禀複。
複經移請查複去後,茲準鄭委員移覆:莊回自缺繳租項之後,躲避不回,始終并無托人求情,移請饬令林近備銀繳納等由。
準此,合行票饬。
為此,票仰原差葉勝、倪吉、蕭佛立往該處,協同總保傳谕林近,如願承買此業,迅即措備銀元,具禀赴縣,以憑察核給照管業,該差毋稍違延,于此,速速,須票。
右仰準此。
光緒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給。
承糧房。
縣行。
第四一谕示 谕饬事。
照得現據彰屬潘■〈言鬥〉、潘程等禀稱:緣族親潘投,在彰化邑内觀音亭街開張合利号茶鋪,有侵隆恩銀項五百四十八元,緻蒙照縣封店在案。
但此店系■〈言鬥〉等族中公店,現蒙憲台面谕,着■〈言鬥〉等出銀賠補,即将該店給憑付管抵息等因。
遵谕,繳銀四百四十元,潘程繳銀一百四十元,合共五百八十元,賠補已清款,所有合利号店屋應歸■〈言鬥〉等掌管抵息,但恐無憑,緻生禍端,理合遵谕禀請,伏乞恩迅給發印照,付■〈言鬥〉等執憑,至于案卷并墾照,縣注銷沾感等情。
據此,查此案前經彰化縣淩令差拘潘投到案押追,茲據潘投等已将前項銀元交繳清楚,所封合利号店屋應準起封,照舊歸管,合行谕饬。
為此,谕仰該潘■〈言鬥〉、潘程等,即合利号店屋照舊管掌,毋違,特谕。
鎮守福建台 同治二年九月十六日。
灣總兵官印 第四二劄饬 特授台灣府正堂加五級紀錄七次程,為轉饬遵照事。
本年七月二十一日,準台北府正堂雷移開:案奉爵撫憲面谕,現在清理田賦,一律開辦丈量,各業戶應帶契據呈驗,核對界址畝數相符,照給聯單,契仍發還,已經出示在案。
查民間積弊,白契管業在所不免,或有年久契據遺失者;或有開墾無契者,若不稍示通融,難期迅速。
所有白契準其呈驗,即刻發還,事後再令補稅;其有遺失契據并開墾無契之戶,亦準其先行丈量,再由該戶取具田鄰切結,給予印單,不許書役藉端勒索。
饬即由府出示曉谕等因到府。
蒙此,除出示分行外,移請轉饬各縣一體遵照,出示曉谕等由,計粘抄示稿一紙。
準此,除由府刊刷示谕,另行分發,并分别移行外,合亟轉饬。
為此,劄仰該縣先行一體遵照,出示曉谕,毋違,此劄。
計照抄告示一紙。
光緒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劄。
第四三執照 欽加同知銜、署理宜蘭縣正堂沈,為給照管業事。
本年六月十八日,據本城民人石複興等呈稱:伊于光緒五年十一月間,備出價銀二百八十元,憑中李建明承買李昌旺田一段,坐落西勢荖蔚莊,經丈四分九厘零。
其田東至李天泰田,西至水溝,南至朱春合田,北至土圍水溝各為界。
寫立杜賣一紙,并帶丈單暨上手契共五紙,契經投稅,年納中則租賦;因前年間忽遭回祿之災,居室單契焚毀無存,叩乞給照,以憑管業等情。
據此,當經饬查去後,茲據該對保糧差簡正查明禀複,以各項核對相符,并取各切結前來。
除批示外,合行給照付管,為此照給小租戶石複興即便遵照後開四至界址分數段落管業,不許越界侵占他人地段,緻滋事端,毋違,須照。
計開: 一、照給小租戶石複興掌管西勢荖蔚莊田一段四分九厘零,東至李天泰田,西至水溝,南至朱春合田,北至土圍水溝各為界。
右照給小租戶石複興準此。
光緒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換給司單一紙。
光緒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給。
縣行。
對訖。
光緒十三年十月丈,吧字第二七号。
第四四谕示 候補府正堂、台灣北路淡防總捕分府袁,為禀請蓋印,俾便還管事。
據林安然禀稱:陳媽球借欠然銀一百五十元,将承買胡延求田業印稅契券付然執憑,因賊反亂,印契被搶失落,今陳媽球再向賣主胡延求補寫賣契,交然代請蓋印等情。
據此,查陳媽球前契是否投稅現在無案可稽;但陳媽球既向胡延求補立賣契,足為管業憑據,準其存案,毋庸蓋印,合饬領回。
為此,谕仰林安然知悉,而便備具領狀繳案,将陳媽球所交之契,仍行領回還陳媽球管業可也,特谕。
右谕準此。
乾隆五十四年八月三十日給。
府正堂。
第四五補給墾批字 立補給墾批字人裡族莊業主林成祖,自開辟以來,有建立觀音佛祖,給去廟宇,并及田園與渡舟頭一小處,坐落土名石壁潭,東至石壁為界,西至冢埔橫路透港為界,南至大港為界,北至林家厝後為界,四至明白,迄今曆管無異。
茲因墾字及廟宇與渡舟頭,自鹹豐三年間被分數失落毀壞,當日安茂等再向業主給出墾批。
祖念佛祖之業,願将此四至界内,聽其耕作,曆年園稅與田租遂付觀音佛祖收入,永為香燈之資,日後不敢異言滋事。
口恐無憑,立補墾批字一紙,送執為照。
光緒三年八月日。
立補給墾批字人林成祖自筆 第四六甘願退管字 立甘願退管字人鄭光惜,父親在日,有對簡宗典過旱園一所,址在南投番社後南勢侖,界址俱載明白。
自典以後,曆管無異。
茲因父親身故,母親不能守,以緻阄書、典契、借字共三紙俱各失落,無可為憑,雖欲掌耕,究難見衆。
爰托公親張琚琅出首理處,踏出典契底銀五十五大元,付鄭光惜收回。
其銀即日同公親交收足訖,其園随即踏明界址,送還簡宗掌管,永遠為業。
自此一退千休,日後如或搜出阄書、典契,不堪行用,妄為生端滋事。
此系理處甘願,自無反悔,恐口無憑,立退管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公親收過退管字佛銀五十五大元正完足,再照。
道光十五年十月日。
公親人張琚琅 代筆人鄭應昆 在場人媽鄭張氏、母鄭王氏 立退管園字人鄭光惜 第四七收回銀字 立收回銀字人吳澄秋,緣金德叔祖有借過吳填明銀項,原帶墾照,今憑公親當場理處,吳填明各房下願收佛面銀一百二十大元,除潘水贖回墾照外,其填明各房應攤收銀元,俱交公親吳澄秋親收,以給各房支領清楚。
但當日所立借銀字,年深日久,未知交落吳填明下何房收存,一時未能檢出,今因銀項、墾照經已交還金德清白,惟恐日後吳填明房内之人藉端執出借字,滋生事端;如有此情,惟吳澄秋一力擔當,不幹金德之事。
口恐無憑,理合當場立收回銀字一紙,付金德收執為照。
即日收回銀字内佛面銀一百二十大元正足訖,再照。
一、再批明:該此段田園字據,嗣因借字遺失,故内帶字紙難以稽查,今者同場明除贖潘家吳熟戶名照單一紙而已。
倘日後吳安八房等再有取出此業,界内不論有吳熟、吳藍等戶名丈單,抑或照單,該公親自當追出,仍交還吳金德收回;如有等弊,該吳安等自應支理,不幹吳金德之事。
再為批明,此照。
光緒十一年八月日。
代書人吳紹唐、母□□、番□□、榮盛、壬伴 第四八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蘇青山、張德源等,山有承祖父阄分約字内份下分管物業水田山場埔地一所,貫在石碇堡碇内莊,土名粗坑口柚仔腳。
水田山場地并帶圳水流通灌溉,其四至界址,登載阄分約字内明白。
因前年缺銀費用,将柚仔腳水田賣與張德源觀出首承買,茲付蘇清山自己抽起陂仔湖山場一埯以及陂仔湖内雜物等項,東至自己厝後侖脊分水為界,西至周茂利山侖脊,直透侖頭盡水侖脊水流内為界,南至侖頭水流内為界,北至稻埕尾透圳為界,其四至界址内付青山抽起陂湖一埯為業。
因阄分大約簿及約字一盡繳帶買主張德源觀收存,恐其日後若要用之時,借山公看明白,
今因欲銀使用,願将此田出贌,并逐年小租在内,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問到屬叔飄出首承受贌耕,三面議定照時值價銀二百七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憑中交收足訖,其田随即踏明,付贌耕人前去自作,收租納課。
此田系款自己份下産業,與叔侄兄弟人等無幹,亦無典挂他人财物及上手來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出贌人自當理明,不幹承贌銀主之事。
其田限五年:甲午年春起,至戊申冬止。
到限之日,備足銀元同中送還贖回出贌字,兩無生端反悔;若是無銀清還,照舊耕作,亦不得言長語短。
此乃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口恐無憑,立出贌耕字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贌耕字内銀二百七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道光十四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堂叔挾扶 代筆人堂叔檻 在場知見人胞叔熅 立出贌耕字人族侄款 第三四贌耕契字 立贌耕契字大甲西社番巧傳宗,有承父兄巧麗水遺下水田一所,址在北汕莊東勢,東至頭番田,西至巧連枝田,南至溪,北至車路,四至界址面踏分明。
原帶大安溪陂水通流灌溉充足,曆年配納番主大租粟五鬥正。
今因乏銀别用,先問房親不欲承受,托中引就向與陳丁财出首承耕,三面言定時值贌耕佛銀一百二十大元正。
銀契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管掌耕作,收租抵利,不得刁難。
其田自光緒七年春起,至光緒十四年冬止,限滿之日,聽業主備齊贌耕字内佛銀完足,贖回原字;如若無艱,依然丁财管掌耕作,不得異言生端。
保此田系是傳宗明承麗水之業,與别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并無上手交加來曆不明為礙;如有不明,傳宗一力抵擋,不幹丁财之事。
此乃番漢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贌耕字,并繳上手贌耕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贌耕字内佛銀一百二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緒六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鄭廸徐 為中人黃長官 場見人曾來官 立贌耕字大甲西社番巧傳宗,承麗水四老 第三五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江振彬,有承祖父遣下阄分應份,址在後莊仔莊,水田二甲五分,配大甲坡水份通流灌溉,又帶田中央竹圍内茅厝一座十一間。
今因自己不能耕作,憑中招得族叔大夏前來耕作,面踏付交,收過佃人無利碛地銀一百三十六元,平重九十一兩,議全年除納業主大租水谷以外,實納田主小租粟一百六十石道鬥正,分作早、晚兩季完納,不得濕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如有少欠升合,就碛地銀扣抵起耕,另招别佃。
其田限耕自癸酉年春起,至戊寅年冬止,共六全年為滿;限滿之日,備齊碛地銀送還佃人,不得異言生端滋事。
此系二比仁義交關,各無迫勒,今欲有憑,合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憑中收過招耕字内無利碛地銀一百三十六元,平重九十一兩正足訖,照。
批明:八月中先過定銀一十六元,至犁秧地交還碛地銀六十六元,其餘候晚季收成後,納租之日交清,批照。
同治十一年歲次壬申十二月日。
代筆人親叔大川 為中族叔大嬰 在場堂伯大烈 知見母親張氏 立招耕字人江振彬 第三六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陳貓戆,今因乏田耕作,爰是托中向與梧栖街楊同記贌過大肚堡九張犁莊水田半張,厝一坐,并門窗戶扇及竹圍、果子、樹叢、花木等件齊備。
當日同中向田主交訖,并約定每年應納小租粟一百二十石,又應納大租粟一十九石九鬥四升六合。
其大租每年早季完納;而小租分作兩季完納;早季應納八十四石,晚季應納三十六石;及其車工水銀,戆俱各支理明白。
其曆年應完租谷,絲粒不敢拖欠;倘有侵欠大小租谷以及混用冇粟,不拘年限,聽田主起耕别贌他人,不敢求耕。
其田厝自光緒十年春起居耕,至光緒十九年冬止,計十年。
限滿之日,如欲再耕,必須再換贌耕字,方有定約。
口恐無憑,合立贌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九年九月日。
代筆人何钊中 為中人紀戆久 認耕人陳媽見、陳新炎 立佃批字人陳貓戆 第三七之一呈及批 具禀孀婦陳許氏,年四十一歲,同侄陳木柳為請領地價,候給無期,懇恩迅發,以恤孤寡事。
竊氏同侄木柳共承先人遺管水田一段,攤作二份均分,緣去年十一月間,蒙築軍裝局,氏疊禀懇給,經蒙淡憲饬書丈量清楚,統計一千三百七十丈零二尺五寸。
該書繪圖禀複,氏即同侄再叩禀明,以便迅給地價。
複蒙淡憲批:應詳請各憲批示遵辦。
豈料遲延至此,慘不勝言!無如氏夫早故,命蹇孀寡,侄父早亡,幼孤何托!茲際局屋完竣已久,餘地荒蕪,租稅無歸,其耕佃疊次理較,催迫碛地銀甚急。
伏思仁明在上,但凡城内官蓋基址,至富者尚有給發地價,而況氏之貧寒孤寡,全賴此租度日;似此租無債迫,慘難言狀。
然大人惠澤黎庶,救氏一在線命,恤氏六尺之孤,總不忍寡婦孤孩餓死于溝壑之中,惟有邀恩迅給,俾寡者能以節育其幼子,孤者亦能贍養其家慈。
勢亟瀝情,哀哀上乞藩憲大人一筆陽春,恩準迅發,俯憐孤寡,幽冥均感,公侯萬代,切叩。
頭品頂戴署理福建台灣布政使司布政使沈:據禀用過地基,丈尺是否相符?仰台北府查明,報由善後局撥款給領可也。
禀發,仍繳。
光緒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具禀孀婦陳許氏,六月二十七日批。
第三七之二領銀狀 具領銀狀大加蚋堡城内孀婦陳許氏,同侄陳木柳。
今當府憲大人台前,領得軍裝局地價銀,經蒙饬書覆丈,前後相符,統計積方一千三百七十丈零二尺五寸,每丈積方應給銀六角,統計地基一千三百七十丈零二尺五寸,應領銀計共八百二十二元一角五瓣正。
合具領銀狀是實。
準領附卷。
光緒十六年七月初五日。
具領銀狀孀婦陳許氏手摹。
木柳 第三七之三禀呈 鹽運使銜、在任候補道台北府知府,為申繳事。
案奉憲台批:據孀婦陳許氏等禀請給領小南門内軍械所地基價銀一案,奉批:據禀用過地基,丈尺是否相符?仰台北府查明,報由善後局撥款給領可也。
禀發,仍繳,等因。
奉此,遵查此案先據陳許氏赴府具禀,并奉善後局憲劄府查覆,即經卑府具覆,并由局提銀發府轉給該氏承領在案。
茲奉前因,合将奉發原禀,具文申繳憲台察核。
為此備由,申乞照驗施行,須至申者。
計:申繳奉發陳許氏原禀一紙。
一、申台藩憲沈。
光緒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承工總 府正堂雷行。
第三七之四呈及批 具禀孀婦陳許氏、侄木柳,為田奉建局,大租未減,禀呈印契,懇批控印發給還管業事。
竊氏等所掌田業,于去年冬遵奉爵撫憲擇建軍械局完竣,經氏禀蒙李縣主勘量用地,計積丈方一千三百七十丈,繪圖詳報,暨蒙憲恩委勘相符,照每丈價銀六角,給洋八百二十二元在案。
然契載田額二甲四分八厘,曆年完納業戶洪長益大租谷九石九鬥二升正,茲軍械局用地核甲得田一甲四分零二毫八絲八忽,照契每甲四石,應請自光緒十六年春為始,每年控減大租谷五石六鬥一升一合五勺二抄,餘存田地一甲零七厘七毫一絲二忽,年仍帶納業戶大租谷四石三鬥零八合四勺八抄。
收大租,關國課,城内多系洪長益名下管收,顆粒向難短擱;如缺,則每季加二俥利。
氏因子侄尚幼,孀守女流,不谙事理,尚未請恩批契控減,現在業戶催不減收,惟稱非照武廟地周平縣署地程泉契,奉憲批印給數目,不得擅便等語。
理合披情,謹将印契呈送,伏乞府憲大人發政施仁,恤孤憐寡,恩準控租批契印給發還管業,蟻民戴德,切叩。
計禀呈:城内田未丈量,何來司單?印契一紙,司單賃借債項,銀主揭留。
府正堂雷批:已就契批明,蓋印發還矣! 光緒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具禀孀婦陳許氏 第三七之五批 台北府正堂雷批:據業主陳許氏、陳木柳起劃出地積方一千三百七十丈,賣歸官起建軍械所,領過價銀八百二十二元一角五瓣,按丈計算,應除田一甲四分零二毛八絲八忽,年應控減大租谷五石六鬥一升一合五勺。
照契載甲數計算,尚餘田一甲零七厘七毛一絲二忽,仍歸該氏等管業,年應帶納大租谷四石三鬥零八合五勺。
就契批明,付執,此據。
一、批契 光緒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承工總 府正堂雷行。
第三八永佃批字 立給永佃批大圭籠社老番己力武荖,有自己承祖遺下林埔一所,坐落土名蚝殼港口,東至大港,西至山頂分水為界,南至敦何成園,北至大坑,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自己無力墾,爰是告明通土,情願出給永佃。
茲有賴卦、張爵觀等前來,承給永佃墾耕,當日三面言議,出時值埔底銀五十大元正。
銀即日同通土交收足訖,其林埔依照四至踏明界址,随付卦、爵觀等前去自備工本墾耕掌管,永為己業,不敢阻擋。
如界内倘能開築些少成田,及園中所有栽種雜物,遞年俱至冬成,勿論豐歉,聽本社通土一九五抽的大租,仍帶納口糧租粟一石二鬥,冬成交納,俱不得刁難攤缺升合。
此業一給千休,力日後以及子孫不敢言及找洗貼贖,異言滋事。
保此埔地委系力自己承祖物業,與叔兄弟侄及番親人等無涉,并無重張出給他人,以及來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力自出首抵擋,不幹佃人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立給永佃批一紙,付執永遠存照。
即日同通土收過永佃批内埔底銀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此契内之山埔田業,割出一段,已于庚寅年經本分府買為建造衙署地基,其四至:東至衙署牆壁水溝為界,西至劉家田溝為界,南至海水,北至山腳,四至分明。
除建署應用餘地外,所有山場餘地,概歸原業主掌管,錢糧酌減,按年仍完銀四錢,此批。
十一月。
乾隆五十五年十月日。
代筆人總社記蔡記标 在見通土 為中人夥長許希元 立給永佃批老番己力武老 清賦驗訖知見男武荖屢毛氏 原契字己力武荖手摹 批明:此契内東至基隆支廳水溝,西至山口佑三郎所有地,南至大路,北至鐵路下基隆支廳北裡手水溝直線為界。
抽出一千坪五合,光緒二十二年七月十六日,賣過高濑富三矣。
第三九之一執照 執照 欽加同知銜、特授安平縣正堂記大功四次加十級紀錄十次範,為給照事。
照得郡西門外水仙宮邊蔡九旭辛在等,膽敢肆無忌憚,開場聚賭,以緻釀成人命,業經詣驗通報,并将該賭屋标封,計一十二間,即經出示招變,并詳明鎮道府憲将價充作造橋以及開銷冬防經費在案。
茲據該記以願買所封各賭屋,并備銀一千元禀繳,懇請給照承管等情前來,除批示并出示曉谕外,合行給照。
為此,照給該記即便遵照後開間數、住址、方向四至各賭屋,迅速承管。
此系當官明買物業,并無後患,各屋主契券概作廢紙;倘或有人出頭争執,許即指名禀究,須至給照者。
計開: 一、蔡永順賭屋一座,厝主蔡戆美、王大雹,座東向西,内前進一廳二房、一竈、下一天井;後進一廳一房、東至牆,西至路,南北俱至自己壁。
右照給董荩記收執。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初十日。
縣行。
第三九之二谕示 欽加同知銜、特授安平縣正堂記大功四次加十級紀錄十次範,為出示曉谕事。
竊照郡城五方雜處,良莠不齊,地闊民稀,荒埔不一,賊匪易幹溷迹、宵小不時竊發,故巡查不容稍松,曆屆冬防,巡緝更須嚴密。
本縣差役無多,責司催科,似難再雇巡防,均皆由縣雇勇巡查。
上年陳前縣辦理冬防,已蒙前府憲方籌給經費銀六百元舉辦有案,本年冬防雖将雇勇辦理,一切情形随時回明各憲在案。
經費支出無從籌給,正在籌劃間,據董荩記禀稱:所封水仙宮邊蔡九旭等各賭屋計有一十二間,願備價一千元為冬防以及地方需用經費,乞請給照歸管等情,具禀前來。
查大西門外水仙宮邊,前有不法之徒開場聚賭,以緻釀成人命,即經簽查差拏,一面提集簽保人等訊明,指出蔡九旭等開場賭屋,逐一标封;一面出示招變在案。
茲據禀繳前情,查本年冬防經費既無款可籌,自應将該屋變價開銷;地方之業變價為地方之用。
維冬防雇勇巡查,各段簽首酒席及制造旗幟,并刻刷門戶牌等項為數無多,僅五百元,尚有五百元現在興修大西門外副營邊大橋,除條石回奉臬道憲準由軍功廠内配造外,所需石灰、生鐵工料等,尚須五百餘元,應将此款為修造石橋之需,業将所用各款詳明道、鎮、府憲各在案。
除禀批示,并給照歸管及比差嚴拏各賭棍懲辦外,合行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該處諸邑人等知悉:爾等應知所封各房屋已提簽保,逐一詢明,真正賭屋始行标封招變。
今董荩記系屬當官明買物業,以價充作地方應用經費,自示之後,倘有何項人等執契混争,概作廢紙,不得為憑;如敢故違,許董荩記指禀,以憑拏辦,決不姑寬,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給貼曉谕。
第四○票饬 特授台北府淡水縣調署鳳山縣正堂李,為饬令備繳事。
照得阿公店莊回,先因吞缺叛産租銀,經鳳屬抄封委員鄭移縣,請将該民住屋标封變抵,并禀奉前府憲劄同前因,業經饬差将該民住屋标封出示召變在案。
旋準鄭委員函稱:該住屋已商妥府城業戶林協記,願出銀二百二十元五角八瓣八尖,承受代繳缺款,懇請給照起封等由,即經饬差召匠勘估,一面傳谕該民如能措繳清款準予起封管業;倘一時力不能繳,即将原屋變抵。
嗣據該差以莊回實在家貧無力,現有該街林近願備洋銀四百元承買此屋,據莊回聲稱,已托人往向鄭委員求準照數繳交,經蒙允諾等情禀複。
複經移請查複去後,茲準鄭委員移覆:莊回自缺繳租項之後,躲避不回,始終并無托人求情,移請饬令林近備銀繳納等由。
準此,合行票饬。
為此,票仰原差葉勝、倪吉、蕭佛立往該處,協同總保傳谕林近,如願承買此業,迅即措備銀元,具禀赴縣,以憑察核給照管業,該差毋稍違延,于此,速速,須票。
右仰準此。
光緒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給。
承糧房。
縣行。
第四一谕示 谕饬事。
照得現據彰屬潘■〈言鬥〉、潘程等禀稱:緣族親潘投,在彰化邑内觀音亭街開張合利号茶鋪,有侵隆恩銀項五百四十八元,緻蒙照縣封店在案。
但此店系■〈言鬥〉等族中公店,現蒙憲台面谕,着■〈言鬥〉等出銀賠補,即将該店給憑付管抵息等因。
遵谕,繳銀四百四十元,潘程繳銀一百四十元,合共五百八十元,賠補已清款,所有合利号店屋應歸■〈言鬥〉等掌管抵息,但恐無憑,緻生禍端,理合遵谕禀請,伏乞恩迅給發印照,付■〈言鬥〉等執憑,至于案卷并墾照,縣注銷沾感等情。
據此,查此案前經彰化縣淩令差拘潘投到案押追,茲據潘投等已将前項銀元交繳清楚,所封合利号店屋應準起封,照舊歸管,合行谕饬。
為此,谕仰該潘■〈言鬥〉、潘程等,即合利号店屋照舊管掌,毋違,特谕。
鎮守福建台 同治二年九月十六日。
灣總兵官印 第四二劄饬 特授台灣府正堂加五級紀錄七次程,為轉饬遵照事。
本年七月二十一日,準台北府正堂雷移開:案奉爵撫憲面谕,現在清理田賦,一律開辦丈量,各業戶應帶契據呈驗,核對界址畝數相符,照給聯單,契仍發還,已經出示在案。
查民間積弊,白契管業在所不免,或有年久契據遺失者;或有開墾無契者,若不稍示通融,難期迅速。
所有白契準其呈驗,即刻發還,事後再令補稅;其有遺失契據并開墾無契之戶,亦準其先行丈量,再由該戶取具田鄰切結,給予印單,不許書役藉端勒索。
饬即由府出示曉谕等因到府。
蒙此,除出示分行外,移請轉饬各縣一體遵照,出示曉谕等由,計粘抄示稿一紙。
準此,除由府刊刷示谕,另行分發,并分别移行外,合亟轉饬。
為此,劄仰該縣先行一體遵照,出示曉谕,毋違,此劄。
計照抄告示一紙。
光緒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劄。
第四三執照 欽加同知銜、署理宜蘭縣正堂沈,為給照管業事。
本年六月十八日,據本城民人石複興等呈稱:伊于光緒五年十一月間,備出價銀二百八十元,憑中李建明承買李昌旺田一段,坐落西勢荖蔚莊,經丈四分九厘零。
其田東至李天泰田,西至水溝,南至朱春合田,北至土圍水溝各為界。
寫立杜賣一紙,并帶丈單暨上手契共五紙,契經投稅,年納中則租賦;因前年間忽遭回祿之災,居室單契焚毀無存,叩乞給照,以憑管業等情。
據此,當經饬查去後,茲據該對保糧差簡正查明禀複,以各項核對相符,并取各切結前來。
除批示外,合行給照付管,為此照給小租戶石複興即便遵照後開四至界址分數段落管業,不許越界侵占他人地段,緻滋事端,毋違,須照。
計開: 一、照給小租戶石複興掌管西勢荖蔚莊田一段四分九厘零,東至李天泰田,西至水溝,南至朱春合田,北至土圍水溝各為界。
右照給小租戶石複興準此。
光緒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換給司單一紙。
光緒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給。
縣行。
對訖。
光緒十三年十月丈,吧字第二七号。
第四四谕示 候補府正堂、台灣北路淡防總捕分府袁,為禀請蓋印,俾便還管事。
據林安然禀稱:陳媽球借欠然銀一百五十元,将承買胡延求田業印稅契券付然執憑,因賊反亂,印契被搶失落,今陳媽球再向賣主胡延求補寫賣契,交然代請蓋印等情。
據此,查陳媽球前契是否投稅現在無案可稽;但陳媽球既向胡延求補立賣契,足為管業憑據,準其存案,毋庸蓋印,合饬領回。
為此,谕仰林安然知悉,而便備具領狀繳案,将陳媽球所交之契,仍行領回還陳媽球管業可也,特谕。
右谕準此。
乾隆五十四年八月三十日給。
府正堂。
第四五補給墾批字 立補給墾批字人裡族莊業主林成祖,自開辟以來,有建立觀音佛祖,給去廟宇,并及田園與渡舟頭一小處,坐落土名石壁潭,東至石壁為界,西至冢埔橫路透港為界,南至大港為界,北至林家厝後為界,四至明白,迄今曆管無異。
茲因墾字及廟宇與渡舟頭,自鹹豐三年間被分數失落毀壞,當日安茂等再向業主給出墾批。
祖念佛祖之業,願将此四至界内,聽其耕作,曆年園稅與田租遂付觀音佛祖收入,永為香燈之資,日後不敢異言滋事。
口恐無憑,立補墾批字一紙,送執為照。
光緒三年八月日。
立補給墾批字人林成祖自筆 第四六甘願退管字 立甘願退管字人鄭光惜,父親在日,有對簡宗典過旱園一所,址在南投番社後南勢侖,界址俱載明白。
自典以後,曆管無異。
茲因父親身故,母親不能守,以緻阄書、典契、借字共三紙俱各失落,無可為憑,雖欲掌耕,究難見衆。
爰托公親張琚琅出首理處,踏出典契底銀五十五大元,付鄭光惜收回。
其銀即日同公親交收足訖,其園随即踏明界址,送還簡宗掌管,永遠為業。
自此一退千休,日後如或搜出阄書、典契,不堪行用,妄為生端滋事。
此系理處甘願,自無反悔,恐口無憑,立退管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公親收過退管字佛銀五十五大元正完足,再照。
道光十五年十月日。
公親人張琚琅 代筆人鄭應昆 在場人媽鄭張氏、母鄭王氏 立退管園字人鄭光惜 第四七收回銀字 立收回銀字人吳澄秋,緣金德叔祖有借過吳填明銀項,原帶墾照,今憑公親當場理處,吳填明各房下願收佛面銀一百二十大元,除潘水贖回墾照外,其填明各房應攤收銀元,俱交公親吳澄秋親收,以給各房支領清楚。
但當日所立借銀字,年深日久,未知交落吳填明下何房收存,一時未能檢出,今因銀項、墾照經已交還金德清白,惟恐日後吳填明房内之人藉端執出借字,滋生事端;如有此情,惟吳澄秋一力擔當,不幹金德之事。
口恐無憑,理合當場立收回銀字一紙,付金德收執為照。
即日收回銀字内佛面銀一百二十大元正足訖,再照。
一、再批明:該此段田園字據,嗣因借字遺失,故内帶字紙難以稽查,今者同場明除贖潘家吳熟戶名照單一紙而已。
倘日後吳安八房等再有取出此業,界内不論有吳熟、吳藍等戶名丈單,抑或照單,該公親自當追出,仍交還吳金德收回;如有等弊,該吳安等自應支理,不幹吳金德之事。
再為批明,此照。
光緒十一年八月日。
代書人吳紹唐、母□□、番□□、榮盛、壬伴 第四八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蘇青山、張德源等,山有承祖父阄分約字内份下分管物業水田山場埔地一所,貫在石碇堡碇内莊,土名粗坑口柚仔腳。
水田山場地并帶圳水流通灌溉,其四至界址,登載阄分約字内明白。
因前年缺銀費用,将柚仔腳水田賣與張德源觀出首承買,茲付蘇清山自己抽起陂仔湖山場一埯以及陂仔湖内雜物等項,東至自己厝後侖脊分水為界,西至周茂利山侖脊,直透侖頭盡水侖脊水流内為界,南至侖頭水流内為界,北至稻埕尾透圳為界,其四至界址内付青山抽起陂湖一埯為業。
因阄分大約簿及約字一盡繳帶買主張德源觀收存,恐其日後若要用之時,借山公看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