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物權之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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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舊送還買主收存為照。

     一、批明:北畔侖尾付青山抽起風水一穴,剪做方圓,照。

     再批明:粗坑口小坑内侖脊蔭堆一穴,坐南向北,付山做方圓,再照。

     再批明:蘇青山收約義字号,存照。

     光緒四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許炳河 為中人顔鬥猛 同立合約字人蘇青山、張德源 第四九贖回字 立出贖回字人小竹下裡港仔嘴莊吳清滔,有因前蔣七房德三、裕觀、文難、臣龜、嬌觀、逃難、粣觀挂欠六八銀二百八十元,交來蔣八房公園契一宗,土名坐在下林仔邊莊尾,東西四至俱載在上手印契内明白為界。

    今因清滔乏銀費用,願将此契先問叔侄弟兄無力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韭菜園莊蔣慶振号出首贖回,三面言議值價銀二百八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憑中交訖,而契随付與銀主贖回掌管,不得刁難,日後子孫亦不得異言生端。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出贖回字一紙,并繳連蔣八房公契一紙,丈單一紙,合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贖回銀二百八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八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黃萬得 立出贖回字人吳清滔 代書人黃省耕 第五○抽回茶園埔地字 立抽回茶園埔地字人周義玉,于本年冬承買鄒增生田業一段,四界載明買契炳據,其阄書即日交義玉收執掌管。

    但阄書内鄒增生向有菜園埔地一段,系在墾契内,東界車路面,至二湖林家埔毗連立石,直透上山眉為界,西至車路,直透與張家毗連為界,南至山眉石界橫過為界,北至春福茶園毗連為界,四至分明。

    委因阄書繳交義玉收執,而鄒增生并無留存字據,即日當場公議,将東界車路面之茶園埔地抽回,系歸鄒增生自行耕種,永遠掌管。

    該此茶園埔業,原系鄒增生承父應得阄業,與他人無幹涉。

    此乃二比仁義相交,口恐無憑,立抽回茶園埔地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其阄書一紙系義玉收執,日後要用,即當取出公照,不得隐匿,批照。

     光緒十五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王步鳌 知見人鄒春福 在場人周義五 立抽回茶園埔地字人周義玉 第五一約字 同立約字人陳允觀、陳宇觀,于乾隆六十年十二月間,有同買栗子侖莊楊突老園共四坵,厝地一所,年載頭家荳租四石,其銀一百二十一大元。

    今厝地一所系允觀阄分得,至園四坵亦各均分拈阄為定,開列于後。

    所有楊突老前立之契券,現有議約歸允觀收執,其所分之業宜安分管耕納租,不得争長短,緻失和氣;而收契之人亦不得以契既付所收,而起貪圖之心,緻生禍端。

    今欲有憑,同立約字二紙,各執一紙為照。

     其荳租四石,允觀納二石,宇觀納二石,不得推诿,理合批明。

     一、光緒二十八年五月同公面議,印契轉交字派下順收執,再明照。

     嘉慶元年十月日。

     知見人族親陳邦畿 同立約字人陳允觀、陳宇觀 允觀分得東勢園,東至圳溝,西南至宇觀園,北至車路。

    又分得西勢園,東至宇觀園,西南至埔,北至山。

    又分得山仔前園,東至本莊厝,西至采觀厝後,南至洋,北至自己園。

    又分得山仔前厝地一所。

     宇觀分得西勢園,東至允觀園,西至轉伯園,南至山。

    又分得東勢園,東至本莊厝;西至莊家園,南至車路,北至山。

     一、批明:同治七年,因前年大契内有抽出陳針之園,出典本莊林通,今再轉典與楊塗、陳盾,合應批明存照。

     第五二收盡工本銀字 同立收盡工本銀字人張乃出、乃鎖、乃毝兄弟等,緣出等有承祖父遺下埔地一所,後用工本開築水田,迨光緒三年間忽遭事故,将此水田歸管成段,在内貫在霧裡薛内湖過港,土名待老坑,段數不計。

    其水田一段,東至建成田界,西至坑界,南至大坑界,北至聰明田各為界。

    又過炕田一段,東至建成田界,西至陳忠恕田界,南至建番田各為界,北至坑界。

    又配得萬春墓後秧迹田一所,四至明踏。

    合共三段,東西四至沿踏明白,并配坑水源及圳路、牛路,通行流灌充足,遞年配納尫公租粟五鬥,曆管多年,各無異議。

    今因乏銀别置,願将承祖父及歸管鎮、毝水田一盡賣管于人,先問至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族叔建論出首歸就,時同中見約收盡根工本佛面銀一百七十五大元正。

    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随将此水田三段亦同中踏明東西四至,一盡悉付銀主起耕别佃,收租納課,管掌為業,不敢阻擋。

    保此三段水田明系出等及歸就兄弟之業,與他人無幹,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财物不明;如有不明,出及兄弟等出首協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其田約限十年:自庚辰年冬起,至辛卯年止,有銀取贖聽便;如無取贖,日後子孫不敢極思異言找貼,生端滋事。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收盡工本銀字一紙,并繳上手尫公佃批字一紙,計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工本銀字内佛面銀一百七十五大元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其上手歸管契據應當并繳,礙有載帶木栅田業,倘日後若有要用,聽其取出,不得刁難,再照。

     再批明:限十年:自庚辰年起,至辛卯年止。

    若要取贖之日,約八月中先送定銀為憑,至冬節前備齊字内銀,取贖文字,不難付足,完照。

     光緒六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族侄相林 場見人族侄乃涼福興 為中人族侄乃扁鄭士水 知見人母陳氏 同立收盡根工本銀字人族侄乃鎖、乃出、乃毝 第五三托孤字 立托孤字人嶽母陳範氏,有承先夫自置水田一所,在下油車莊,四至界址載在印契内分明。

    今因先夫于前年間經已棄世,停柩在堂,未有男子,至于光緒十八年間,女子名差、女婿李清秋官,代為承買陳庵火之子,年登十二歲。

    自承買以後,女婿即請師擇地,然後代辦嶽父安葬明白。

    及至本年,氏近于七月間稍有染病,與母親相議,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富自來以後,不遵教訓,目無尊長,恐日後不能守己安分。

    即請親戚面議,即将下油車莊契券交付與女子、女婿收存掌管,氏與母親在堂自己收用;百年以後,将此田每年抽出小租谷二十石,與女子差作為費用;其餘尚剩三十石,亦交與女子婿掌管。

    每年控納錢糧大租以外,存作年節祭祀之費,照顧祖宗煙祀以及修理墳墓。

    此業系是先夫自置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幹。

    氏若得平安,上天庇佑;恐其不幸,全望女婿代為設法家中之事。

    日後富不得向他取出契券,私行典借;倘有要用之日,自當取出公看。

    現在母親年紀七十餘歲,無力教訓,富如敢侮慢尊長,聽其女婿教督,應當遵命,日後子孫不得異言藉端滋事。

    此皆氏同母親喜悅,口恐無憑,同立托孤字一紙,付與女子婿收存為據。

     光緒十九年七月日。

     代筆人張贊源 在場母勇範水 知見男陳金富 在場嶽母陳戴氏 立托孤字嶽母陳範氏 第五四當水田契字 立當水田契人武西堡曾厝侖莊許月,有承祖父、母應阄書内抽出其中水田一處,東至鎮平圳,西至小溝,南至葉家田,北至葉家田,四至界址明白。

    奉丈一分五厘,年納業戶大租谷一石五鬥,道車工照配。

    今因乏銀湊用,願将此田出當,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不受,外托中引至本莊張春祈祖公嘗出首承當,即日憑中三面言約,時值出得當銀價三十大元正。

    限當四年為滿:癸卯年春起,至丙午年終,田主備足價銀取贖原契,其銀主不敢刁難;至期無銀取贖,銀主再将此田掌管,其田主不敢異言。

    保此田業明系月兄弟阄書應分之自業,與他人無幹,并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為礙,亦無少缺業戶大租,亦無上手來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月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有當契一紙、上手阄書一紙,共二紙,完單繳連,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交收過當契佛銀三十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批明:中金銀一元,取贖之日備還。

     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日。

     親筆人許月 為中人兄許見明 在場見人母親謝氏 立當水田契人許月 第五五杜賣盡根水田收定頭銀字 立許杜賣盡根水田收定頭銀字人頂店莊巧勝材,有自置買王鹄水田一所,址在中莊,經土地調查,丈明七九番田二甲二分二厘二毫五絲;又八十番田一甲七分八厘九毫,其四至界址水份,俱各登載上手買契字内明白。

    今因乏銀别創,願将此水田許賣盡根,先盡問房親至戚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與大甲街梁比美觀出首承受定買,當場議定此水田時值杜賣盡根價銀二千五百五十大元正。

    今梁比美觀先備出定頭銀五十大元,即日同中材親收足訖,其餘尚剩田價銀二千五百元,訂限本年舊曆十月十五日。

    材自當再立杜賣盡根田契字,并繳謄本暨全宗契券及起耕,交付買主梁比美觀;而梁比美觀應将田價銀照數湊付材足訖,兩不得刁難,度外逾期。

    至于有收前佃贌耕碛地銀,材自己理還,不幹買主之事;若有上手不明等事,材自理明,以待至期交賣。

    此系仁義交關,二比喜悅,各無反悔翻異,恐口無憑,理合立許杜賣盡根水田收定頭字一紙,付執為據,此照。

    即日同中材親收過字内定頭銀五十大元正足訖,又照。

     光緒三十年甲辰歲舊曆九月日。

     代書人何某 為中人何某 立許杜賣盡根水田收定頭銀字人巧勝材 第五六收過頭銀字 同立收過頭銀字人廖萬慶、張石蓮、陳士頭等,有各置山場埔地物業,連成一所,貫在石碇堡,土名八份寮莊。

    前因業界份曆久糊混,茲請公親到地調處,訂作六份均分:廖家應得三份,張家應得二份,陳家應得一份,俱各歡然聽從。

    爰是公同抽出山埔地一所,東至立石,西至溪墘,南至立石,北至立石。

    此段物業喜送廖文水、廖清林、張安等,以為公親禮之業。

    其餘山場埔地物業,東至大侖分水為界,西至公親業毗連立石及小坑大溪各為界,南頂至嶺分水透下坑墘與陳派業毗連為界,北至小坑透大湖與陳省業毗連為界,四至載明,帶食大小坑水,圳路引接,通流灌溉,并帶棕、茶、竹、木、果子雜物等項一應在内。

    今因乏銀别用,和同妥議,願将此四至内山場埔地雜物等項,公同共賣,即托中引就與廖泰山、陳士看、陳神佑等同出首承買,時同中三面言議估值價銀一百六十大元正。

    即日當場萬慶、石蓮、陳頭等同收過定頭銀一十二大元正,約至丙戌年八月終,買主再備業價銀一百四十八大元正,到時銀契兩清,俱各聽便,不得生端滋事。

    此系各各甘願,永無反複,口恐無憑,今欲有據,同立收過定頭銀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當場萬慶、石蓮、陳頭等同收過定頭字内佛面銀一十二大元正完足,訖,再照。

     一、批明:賣立如有現在安葬風水,到時任從抽起,聲明并照。

     再批明:張家靈堆一穴,廖家靈堆一穴,批明,再照。

     光緒十一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廖清林 為中人廖文水 在場知見人陳喜、廖珍、張安 同立收過定頭銀字人張石蓮、廖萬慶、陳士頭 第五七找洗字 立找洗字人吳光寶,緣去年十一月冬間,有承祖父遺下沙園一段,址在武營埔,東西南北四至界址,載在丈單買契字内詳明。

    憑中引向遊番出首承買,經已立杜賣盡根園契字,報據當日時值園價銀,三面議定,随時備足,銀字兩相交收足訖。

    自此園一賣千休,并無留存價銀找贖之理;祗因宜蘭俗:一賣議出,一找之事,是日同中明議,遊番甘願備出找洗銀五元,以循俗例。

    即日同中将此找洗銀項五元,吳光寶親收足訖,立出找洗字一紙,付交遊番存照,以後子子孫孫永不敢言找贖之事。

    此乃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合立找洗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寶同中親收找洗字内洋銀五元足訖,再照。

     光緒十八年二月日。

     代筆人吳碧山 為中保人際賜成 知見媳婦吳楊氏 在場人長孫春榮 立找洗字人吳光寶 第五八執照 鳳字第四十六号執照 大租戶執照 特授淡水縣調署鳳山縣正堂李,為給發執照事。

     照得全台田園,奉爵撫部院劉奏準,一律清丈定章,就田問賦,歸小租戶領單承糧;其有大租戶情願仍舊承糧者,自應另給執照,以憑管業。

    今據觀音内裡姑婆寮莊大租戶許協繼,自向小租戶查開戶名對明司單,計田三百五十四甲五分一厘三毫九絲;園四百零五甲一分九厘八毫六絲,呈請立案,應準由縣給發印照,執憑管業。

    為此,仰該大租戶遵照,須至執照者。

     右仰觀音内裡姑婆寮莊大租許協繼準此。

     光緒十七年十月二十日給。

     縣 計開大租戶許協繼戶下田園甲則并核定賦額: 一、原丈中則田一百五十甲五厘三絲,核減二則,照下下則田,應完糧銀一百九十九兩八錢六分七厘。

     又原丈下則田一百七十二甲二分三厘三毫一絲,核減一則,照下下則田,應完糧銀二百二十九兩四錢一分四厘。

     又原丈下下則田三十一甲八分九厘一毫五絲,核減一則,照不入則田,應完糧銀一十四兩三分二厘。

     又原丈不入則田三分三厘九毫,應完糧銀一錢四分九厘。

     又原丈中則園三十二甲九分五厘三毫二絲,核減二則,照下下則園,應完糧銀三十五兩一錢五厘。

     又原丈下則園九十六甲一分六厘,核減二則,照不入則園,應完糧銀三十一兩七錢三分三厘。

     又原丈下下則園一百七甲七分六厘二毫,核減一則,照不入則園,應完糧銀三十五兩五錢四分三厘。

     又原丈不入則園一百六十八甲三分二厘三毫四絲,應完糧銀五十五兩五錢四分七厘。

     統共應完糧銀六百一兩三錢九分,内除光緒十六年被水沖崩案内錢糧銀三十五兩三錢二分外,實應完錢糧銀五百六十兩七分。

     第五九莊規禁約 淡水廳同知婁雲,頒給莊規禁約曰:『禁各戶應納大租、小租,依限完納,不得抗缺;違者,投訴總董、莊正副(各莊向設總理董事、莊正、莊副,官給劄谕戳記)查明,着令清還;如再不遵,即禀官究追;仍不得因其缺租,私自擄搶,緻滋事端。

    如因兩造控争,租谷無從完納者,将谷租赴廳倉暫貯,聽候審斷。

    不得因其互争,藉詞侵吞;違者,惟總董人等是問。

    借缺錢債,亦照此辦理』。

     第六○丈單 丈單 台灣布政使司,為掣給丈單事。

    照得全台田園,奉爵撫部院劉,奏明清丈升科,今□□縣丈報□字第□□,此給單 号,業田番主□□□,坐落□□裡堡□□莊,□□則田園□□甲□分□厘□毫□絲□忽,其四至并賦則由縣編造圖冊外,合行掣給丈單,永遠管業,嗣後倘有典賣,應将丈單随契流交,推收過割,須單。

     右給□縣□主□□收執。

     光緒□□年□□月□□日給。

     台灣布政使司。

     □□字第□□号。

     第六一丈單 丈單 台灣布政使司,為掣給丈單事。

    照得全台田園,奉爵撫部院劉,奏明清丈升科,今宜蘭縣丈報城字第□□号業田番主天後宮,坐落本城裡堡南門街莊□則田園□□甲□分□厘□毫□絲□忽□微,賦則由縣編造圖冊外,合行掣給丈單,永遠管業,嗣後倘有典賣,應将丈單随契流交,推收過割,須單。

     右給宜蘭縣田主天後宮收執。

     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光緒十五年四月 日給。

     台灣布政使司。

     宜□□字第二萬一千九百九十二号。

     第六二之一易知丈單 易知丈單 委辦府正堂楊,為給發丈單事。

    照得噶瑪蘭界外荒埔,先年漳、泉、廣三籍民人陸續到地墾成田園,今奉旨收入版圖。

    本府現奉督部堂方,檄派親臨該地勘丈,造具田園清冊,詳送核辦升科等因。

    除饬弓丈手按佃逐段查丈造冊外,合丈單知照。

    為此,單給何處佃戶何某,即照現丈實田園□甲□分□厘□毫□絲□忽□微,每甲遞年征納租谷六石,早季收成後照數運赴官倉,經風搧淨,用官斛平量交納,割給完單執憑,不得以濕谷搪塞交倉。

    仍遵照後開四至界址管業,不得侵越争競,毋違,須單。

     計開: 佃人何某田園,東至□,西至□,南至□,北至□。

     又未墾荒埔□甲□分□厘□毫□絲。

     嘉慶十五年九月 日給。

     第六二之二易知丈單 候補府正堂、淡防分府袁,為給發丈單執照事。

    照得奉憲勘丈淡屬界外田園埔地,分别原報丈溢續墾,歸省歸屯等因。

    除丈明造冊通報定案外,合給丈單執照。

    為此,單給桃澗堡霄裡社山仔頂莊人陳仕貴名下現丈田三甲五分九厘七毫六絲□忽,除原報田二甲三分五厘七毫□絲□忽外,溢田一甲二分四厘□毫六絲□忽,勘系五等,每甲征屯租十石,計征屯租谷一十二石四鬥□升六合□勺□抄。

    毋論時價低昂,每石折佛銀一元,遞年照數交納該通事、業戶收齊彙繳,出單憑執,毋得抗缺緻幹,另馴佃永耕,毋違,須單。

     乾隆五十五年十一月。

     第六二之三易知丈單 特授福建台灣府彰化縣正堂加六級紀錄十次宋,為遵旨定議具奏事。

    案照本邑界外沿山一帶田園埔地,經奉大憲奏明清厘,檄委理番分憲黃親詣勘丈,分别民番墾業,應升應免;未墾埔地酌給屯番辦丁,勻分耕種;丈溢及續墾田園定等科租,責成該管佃首通土收繳,撥充屯饷,詳奉憲檄饬縣遵照辦理等因。

    除頒發租冊,谕饬該管佃首通土按佃征收,并出示曉谕外,所有經丈各佃現耕田園甲數,合給丈單執照。

    為此,單給該佃戶即便查照後開經丈田園,按年将本名下應完屯租谷石,遵照憲議,每石折佛頭銀一元,照數向該管佃首張标松交收彙繳,取具收單執照安業,仍将應給隘口糧照舊交納;倘有棍徒藉端争占,許赍丈單呈告赴縣,以憑拏究;該佃戶抗缺租谷,定将現耕田園起出歸官,從嚴究治不貸,須至丈單者。

     計開: 貓霧捒堡車籠埔莊佃戶林燕龍,現丈續墾園四甲二分八厘四毛八絲,除原額園甲仍歸該社番照舊征租外,實丈溢五等園四甲二分八厘四毛八絲,該納屯租谷一十二石八鬥五升四合四勺。

     右照給佃戶林燕龍準此。

     乾隆五十五年八月初九日給。

     第六二之四易知丈單 特授福建台灣府彰化縣正堂加六級紀錄十次吳,為遵旨覆勘事。

    照得通台屯業,經奉總督部堂方,奏準清厘原溢有無水沖瀉複續墾田園甲數,以盈補绌,而垂永遠。

    當經前分憲薛,丈明造冊詳咨。

    續據莊佃呈請減則,又經奉委勘詳,準各減一等在案。

    茲據東勢角屯佃簽請■〈勹外雲内〉納前來,除具詳出示給冊外,合行給單,散付該佃執照。

    為此,單給廣興莊佃何福興戶下吳文妹執憑,務須遵照後開田園甲數,照甲■〈勹外雲内〉納。

    收成之期,由地方官征收,不得短少;如有強暴混争田業,許即執單赴縣首禀,以憑拏究。

    該佃抗缺租谷,定将現耕田園起出歸官,從嚴究知不貸,須至丈單者。

     計開: 捒東堡東勢角廣興莊佃戶何福興、吳文妹,現丈科田溢額歸屯田二甲□分一厘九毫五絲五忽二微,年應■〈勹外雲内〉納屯租谷一十六石一鬥五升六合五勺。

    此戶田甲,遵照原造印冊内全數屯合并登明。

     右照給佃戶吳文妹準此。

     嘉慶二十五年七月日給。

     第六三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潘和以、潘烏番叔侄,有阄分字内各應得水田,址在珍仔滿力莊界内。

    該和以應得田,經丈八分二厘零;該烏番兄弟應得田,四分一厘零。

    又和以兄弟三房半公厝地基三分四厘零,前各登明在阄分字内,各業各掌。

    緣因光緒十三年間清丈領單,将此數段田一甲二分零,合領為一紙;又與陳金銮單内抽出三分三厘零,約照一紙,計單約内共一甲五分八厘零。

    和以等思及田地又有增減之分,單約又難分拆,于是叔侄相商,邀同房親同堂妥議,但單約無分拆之理,所以再立約字為憑,各為管業,若要用之時,自當取出公照,各不得刁難。

    自此分約,各業各管,恐口無憑,同立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照。

     即日同公見立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分執一紙是實,再照。

     一、批明:和以應得之額:水田二段,共八分二厘零,東西四至俱在各阄分字内明白。

    并帶頂房阄分字一紙,印契連司單一紙,自己阄分字一紙,分管字一紙,新給丈單一紙,陳金銮單内合約一紙,又頂三房合約字一紙,合約字一紙,共八紙,批照。

     一、批明:烏番、文通應得之額:水田二段,共肆分一厘零,東西四至俱在阄分字内明白。

    并帶分管字一紙,阄分字一紙,合約字一紙,共三紙,批照。

     光緒十八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親弟振芳 公親人親兄長清、胞兄吉利 同立合約字人潘和以、侄烏番、文通 第六四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張四合、顔宗輝等,緣輝有承先父遺下阄分應得水田二段,分為兩處,址在頭圍堡白石腳莊;其一段在東畔,東至林初田,西至小港,南至呂家田,北至石永記田,四至明白,經丈七分五厘。

    其一段在西畔,東至林初田,西至小港,南至石永記田,北至石永記田,四至明白,經丈六分四厘三毫三絲一忽。

    此田業,輝先父與吳家合夥分拆應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