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物權之物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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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禀呈 第二劄饬 第三 碑文 第四劄饬 第五 谕示 第六 谕示 第七 谕示 第八 谕示 第九 谕示 第一○ 執照 第一一 執照 第一二 執照 第一三 奏折 第一四 執照 第一五 奏折 第一六 谕示 第一七 招耕字 第一八 杜賣盡根竹木字 第一九 杜賣墳字 第二○ 再添典契字 第二一 招贌耕約字 第二二 批給山場水田墾契字 第二三招贌耕合約字 第二四執照 第二五劄饬 第二六劄饬 第二七賣盡根杜絕園契字 第二八賣盡杜根契字 第二九谕示 第三○劄饬 第三一 劄饬 第三二劄饬 第三三劄饬 第三四劄饬 第三五劄饬 第三六谕示 第三七禀呈 第三八谕示 第三九劄饬 第四○找盡斷根契字 第四一賣盡根田契字 第四二杜絕盡賣田契字 第四三杜賣絕盡根契字 第四四賣斷契字 第四五賣盡杜絕田契字 第四六杜絕盡根契字 第四七找絕根契字 第四八谕示 第一禀呈 代理台灣府恒春縣,為詳請示遵事。

    竊照琅■〈王喬〉各番,向号一十八社,迄今生息漸蕃,統計大小已有二十餘處,節經卑職谕饬通事,入社開導,均各就撫在案。

    查各社番山場田畝,自來各歸各社,照界管業,現既歸化,所有山場可否準其照舊自行墾種;其已墾成熟田園,并準一律免輸供賦,由縣令其開出田園界址報明,複查繪圖,造冊備案;仍分立社名界限,嚴禁奸徒越占,以杜争執。

    有其界内山場,該番無力耕作,自願課與民人承佃開墾者,并準報明存案,聽其自便;如有拖欠,一律追究,以示體恤。

    理合具詳懇請憲台察核,俯賜批示饬遵。

    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詳施行,須至詳者。

     一、詳本道憲夏。

     第二劄饬 劄恒春縣。

     欽命布政使司銜、福建分巡台澎兵備道總理營務處夏,為錄批行知。

    本年九月初十日,奉撫憲批:本道詳據該令具詳,各社番山場田畝,自行墾種,一律免輸供賦各緣由一案,奉批;據詳已悉。

    琅■〈王喬〉各番墾熟田園,在歸化以前者,各歸各社,照舊管業,并免升科,尚屬可行;惟該番無力耕作之山場,縣議租與民人承佃,恐啟日後侵占之漸,必應另籌妥辦。

    又全台均系官地,除留歸社番贍眷外,作何劃界招墾,并應妥定辦法,俾期民番相安,仰即核明饬遵具覆繳等因。

    奉此,合就錄批行知。

    為此,劄仰該縣即便遵照,再行查議,妥定辦法,務期民番相安,是為至要。

    切切,毋違,此劄。

     光緒元年九月十五日。

     第三碑文 奉憲封禁古令埔碑 特調福建台灣府正堂加五級紀錄十次又一等軍功紀錄二次汪,為特行曉谕永禁事。

     照得鳳屬屯佃首伍和裕,即楊茂具控:粵莊職員锺麟江等拓墾古令埔,黨衆焚槍,及粵人前無生路,後無退門,呈請禁墾一案。

    經本府訊明,古令埔系無主荒地,雖不準閩人開墾,應聽熟番自行墾耕,斷令锺麟江将伍和裕所用工本,減半繳還銀五百員,該處荒埔即歸該番耕種。

    詳蒙縣道憲糜批:既據訊明古令埔系屬無主荒地,斷令锺麟江将伍和裕所用工本,減半措繳番銀五百員,給還伍和裕承領,地歸該社熟番自行墾耕,洵為妥協。

    現據五品職銜锺麟江、廪生黃觀光、黃鑒川、職員李連輝、謝儲賢、賴啟傑、武生李瓊林、管事锺泮東等具禀,已遵斷繳銀具結,聯名墾請示禁:将古令埔山腳一帶,不許圍莊,唯許社番自行栽種,閩、粵人不得占墾,亦不許屯辦、通事、土目按地私抽等情,亦屬杜絕争占之道,仰即查明給示,勒石永禁,仍将锺麟江所繳番銀給還伍和裕承領,并饬行鳳山縣勒石永禁外,合行曉谕。

    為此,示仰阖邑人等知悉:該處古令埔永禁開墾,準社番自行墾耕,不許屯辦、通土按地抽租,亦不許圍莊,閩、粵人等亦不得侵占滋事;如敢故違,定即拏究不貸。

    各宜懔遵,毋違,特示。

     嘉慶二十年五月二十日。

     第四劄饬 特調台灣府正堂、卓異候升、加八級随帶加一級、紀錄二次張,為恭錄谕旨行知事。

    本年四月二十九日,奉縣道憲夏劄開:本年四月二十一日,奉撫憲丁抄,案為照本部院于光緒三年四月十三日,準兵部火票,遞到軍機大臣字寄,光緒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内閣奉上谕:丁日昌奏,台灣府屬各項雜饷征收苦累,開單懇恩豁除一折;福建台灣府屬各項雜饷,征收日久,弊窦滋多,小民苦累情形殊堪轸念,所有台灣府屬廳縣港潭等項雜饷,共五千二百二十三兩零,着自光緒三年起,永遠一律蠲除。

    該督撫即按照單開各項,及額征數目,刊刻謄黃,遍行曉谕;務使實惠及民,毋任吏胥中飽,用副朝廷嘉惠闾閻主意。

    餘着照所議辦理,該部知道,單并發,欽此。

    遵旨寄信前來,承準此,合就恭錄行知。

    為此,仰道官吏即便轉行欽遵查照,仍由司刊刻謄黃,移道轉發,遍行曉谕,毋違,等因,到道。

    奉此,查此案先奉撫憲抄折行知,當經通饬遵辦,并通頒曉谕劄發在案,茲奉前因,除折稿先經發,毋庸重錄外,合就恭錄行知。

    為此,劄該府即便轉行欽遵,并将發到告示,遍行曉谕,毋違,此劄,等因。

    蒙此,查此案先奉抄折行知,并領示到府,業經轉行在案,茲蒙前因,除分别移行外,合就行知。

    為此,劄仰該縣官吏立即欽遵辦理,毋違,此劄。

     光緒三年五月日劄。

     第五谕示 欽差督辦台灣防務、頭品頂戴、福建巡撫部院一等男劉,為剀切曉谕事。

    照得現在全台田園舉辦丈量,前經按照淡水縣志,載定弓尺制度,每戈一丈二尺五寸為準,分頒各屬應用在案。

    現據宜蘭、新竹兩縣先後禀稱:該二邑丈量田畝,向以一丈三尺五寸為一戈,與現頒之戈互相比較,每戈多加一尺之額,紳民曉曉置辨不休,請示遵辦等語前來。

    查台灣核算田畝,有所謂每戈、每甲等名目,皆系鄭氏一時權宜。

    雍正九年,特奉廷旨,台灣田園變甲為畝,系以戈數核為弓數,其弓定制六尺,積二百四十弓為一畝;載在志乘,遵行已久,現在舉辦丈量,猶用戈、甲目者,不過因其舊俗以計總數,為将來積算之端。

    至于量即升科,仍應遵照定章,以弓計畝。

    如以一丈二尺五寸之戈,就一甲之田化弓計畝,有十一畝三分有奇;如以一丈三尺五寸之戈,就一甲化弓計畝,有十三畝一分八厘有奇。

    長一尺之戈,每甲即多一畝八分八厘之賦,并無便宜。

    該二邑以弓小一尺,藉詞争執,難保不誤執戈大賦輕、戈小賦重之成見,亟應剀切曉谕,以昭定制,而釋群疑。

    為此,示仰各屬紳民人等一體知悉:台灣田園化甲為畝,系奉旨遵行定章,斷不能仍複論戈納賦。

    現在所用舊弓,尚是五弓,迨清丈之後,仍應以戈伸尺,按六尺為一弦尺,積二百四十弓為一畝,計畝升科。

    爾民将來供賦,不定于戈尺之短長,而定于弓數之多寡。

    其戈長者既不能有所取巧;戈短者亦決不至多完。

    爾紳民務當曉然朝廷治賦經邦,一秉大公,毫無偏抑,毋得藉詞争執,緻幹未便。

    其各禀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二年八月日給。

     第六谕示 署恒春縣正堂程,為曉谕事。

    照得台地田園,向以戈、甲計算。

    恭查雍正九年,特奉廷旨,台灣田園變甲為畝,系以戈數核為弓數。

    現在全台舉辦清丈,疊奉大憲頒發告示,剀切曉谕在案。

    惟查台地民俗均知計甲,而不知計畝,是以台、鳳各邑清丈田園,仍以戈、甲積算。

    恒邑民間開墾田園,從未升科定糧,現在清丈,自應計畝核算,業經前縣禀奉各大憲批準遵辦。

    查台俗用戈、甲者:五尺為弓,二弓半為戈,積方六百二十五戈為甲。

    現在化甲為畝,按弓六尺,積方二百四十弓為畝。

    如就一甲之田化弓計畝,有十一畝三分有零。

    恐民間不盡周知,合行給示曉谕。

    為此,示仰合邑軍民諸邑人等知悉:爾等須知化甲為畝,系奉旨遵行定章,将來升科納糧,均應按畝定則。

    戈、甲與畝名目雖不相同,田園賦稅征數自有一定之則,爾民人等務當曉然朝廷治賦經邦,一秉大公,毫無偏抑,勿得懷疑,藉詞争執,緻幹未便。

    其各懔遵,毋違,特示。

     一、告示各莊。

     光緒十三年十月十一日。

     第七谕示 頭品頂戴、督辦台灣防務、福建台灣巡撫院一等男劉,為出示曉谕事。

    照得全台田畝,前經出示,奏明清丈,已據各縣陸續報丈清楚。

    查台灣自隸版圖以來,田園未經切實丈量,供賦輕重南北懸殊,如:台灣、鳳山、嘉義三縣所征供粟,系沿鄭氏所取之數,賦額極重;續開之彰化、淡水、■〈王葛〉瑪蘭各廳、縣,均照同安下沙則折征供粟,賦額較輕,不能劃一。

    自道光初年之後,續墾田園相率欺隐,又有番租、隘租各項名目,影射吞慝,均未報升。

    此次清丈竣事,額溢數倍,若仍照舊章開征,輕重不一,小民苦累不堪,自非通籌全局,别議賦則不可。

    已将現丈田園,無論新舊,悉照同安下沙成例,分别等則,化甲為畝,以一甲作為十一畝。

    彷一條鞭辦法,删去各項名目,凡地丁糧米耗羨等款,一并在内;并化折征谷價,提充正賦。

    本爵部院系照台屬各縣最輕之賦,有減無增。

    此外沿山各處及墾荒未熟田園,暫予剔歸未入額,從緩升科,分别完納正耗。

    并查錢糧正供之外,向有随收補水平餘,台地通用者番銀,今賦則改照内地,應需紋銀。

    補水每兩随收一錢外,拟酌定平餘銀一錢五分,為升科各縣辦公之需;其不能升科之恒春、台東、埔裡社各缺,仍須由外别籌津貼。

    此系仿照内地浮收病民情形,期于力除積弊,當經本爵部院具奏,請旨饬部核議覆準在案。

    茲奏到戶,查各屬田畝之瘠腴,為賦則之增減,并删去各項名目,一律開征實銀,系為裕國便民,實事求是,自應诘準如所奏辦理。

    至聲稱台地通用番銀,應需紋銀補水,每兩随收一錢,并酌定平餘一錢五分,為升科各屬辦公之需;所請雖與定例未符,惟酌度情形,亦系實在需用之款。

    該撫期于官民兩便,力杜浮收,不為無見,亦應照準。

    茲奉饬旨下:台灣巡撫遵照部議辦理。

    至于錢糧科則及随收補水平餘各數,刊刻出示,遍貼曉谕,務使闾裡鹹知,以免額外浮收之弊等因,核準到院。

    除饬行遵辦外,合将奉部核準等則、每畝征收正供數目,分别列單,剀切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合屬業戶人等一體知悉:爾等須知朝廷恩膏下逮,務當踴躍輸将,自此次定錢糧科則,并随收補水平餘,以後作為永遠定額完納正供;如有胥役額外私加浮收等弊,惟予赴縣指禀嚴辦;倘該業戶等有不遵定章完納,此亦即一體懲辦不貸。

    各宜懔遵,毋違,切切,特示。

     計開: 上田每畝,應征正耗銀二錢二分四厘四毛零八忽,随收加一補水銀二分二厘四毛四絲零八微,一五平餘銀三分三厘六毛六絲一忽二微:總共征銀二錢八分零五毛一絲。

     計每甲實征銀三兩零八分五厘六毛一絲。

     中田每畝,應征正耗銀一錢八分三厘五毛二絲八忽,随收加一補水一分八厘三毛五絲二忽八微,一五平餘銀二分七厘五毛二絲九忽二微:總共征銀二錢二分九厘四毛一絲。

     計每甲實征銀二兩五錢二分三厘五毛一絲。

     下田每畝,應征正耗銀一錢五分一厘三毛一絲二忽,随收加一補水銀一分五厘一毛三絲一忽二微,一五平餘銀二分二厘六毛九絲六忽八微:總共征銀一錢八分九厘一毛四絲。

     計每甲實征銀二兩零八分零五毛四絲。

     下下田每畝,應征正耗銀一錢二分一厘零四絲九忽六微,随收加一補水銀一分二厘一毛零四忽九微六纖,一五平餘銀一分八厘一毛五絲七忽四微四纖:總共征銀一錢五分一厘三毛一絲二忽。

     計每甲實征銀一兩六錢六分四厘四毛三絲二忽。

     上園征數與中田同。

     中園征數與下田同。

     下園征數與下下田同。

     下下園征數與下下減二成田同。

     下下減二成田每畝,應征正耗銀九分六厘八毛三絲九忽六微,随收加一補水銀九厘六毛八絲三忽九微六纖,一五平餘銀一分四厘五毛二絲五微五纖:總共應征銀一錢二分一厘零四絲九忽。

     計每甲實征銀一兩三錢三分一厘五毛三絲九忽。

    右谕通知。

     光緒十三年十二月日給告示。

     第八谕示 欽差督辦台灣防務、頭品頂戴、福建巡撫部院一等男劉,為出示曉谕事。

    照得台灣地方,自乾隆五十三年續丈之後,至今開辟田園數倍于前,久未報丈升科。

    從前海宇升平,朝廷視台灣一島不足重輕,期無内患,不慮外侮,于賦稅一項,屢奉恩诏格外從寬,以示綏遠安邊之意。

    現在海上多事,台灣系海疆重地,久為外人所窺伺,朝廷特設巡撫以資控制,本爵部院參膺斯土,應為地方遠大之謀,故招撫生番以清内患;籌辦海防以禦外侮;清查田畝以裕饷需;不憚勞怨,慘淡經營,一時并舉,以為長治久安之計。

    爾百姓等當知隔海遷來,創業不易,亦須為子孫立百世之業,官民一德一心,共保岩疆,同享樂土。

    查台灣素稱沃壤,近年開辟日多,舊糧轉形虧短,皆由業戶變遷,無定糧額,向不推收,故絕逃亡,莫從究诘。

    或由田園冊籍失毀,無從戶、無确名,疆界混淆,土豪得以隐慝霸占,奸民從中包攬控争;或藉防番抽收隘稅;或稱究糧自收大租。

    強者有田無賦;弱者有賦無田;更有近溪田地水沖沙壓,小民從力報豁,田去糧存:種種弊端,有礙國計民生,若不及早清查,贻害伊于胡底!現經本爵部院奏明清丈全台田畝,委派南、北二府,設立總局,克日舉辦。

    爾等田園一經清丈,編立字号;某字某号之田,為某處某人之業,糧戶何名,冊籍照然;遇有買賣田産,立即過戶推收,可免侵占冒争,永杜構訟之葛藤。

    其水沖沖壓之地,亦可随時禀報,頓釋積累之重負。

    将來清丈之後,分省分治,糧額既添,文武學額亦必奏請加廣,是于國計民生兩有裨益,合行剀切曉谕。

    為此,示仰各屬紳民一體知悉:自示之後,各屬一律辦理清丈,無論官莊、叛産、營田,一體丈量。

    從前隐慝之咎,寬其既往不追,以後如再有劣紳土豪從中把持逆抗,或包攬隐慝,或造謗阻撓,即行拏獲究辦。

    本爵部院言出法随,決不寬貸。

    所有清丈章程另列榜示,其各懔遵,毋違,特示。

     計開: 一、清丈之時,委員會同縣于三日前出示曉谕:定于某日清丈某保、某甲、幾戶,谕令該業戶将曆有契據查帶到莊,守候委員丈量。

    其對契據中填明界址畝數者,不許委員借口刁難訛索;違者,準業主指名禀控。

     一、清丈後,須發三聯票單:一歸清丈總局;一存本縣;一歸業主收執。

    另立清冊兩部:一存局;一存縣。

    目前清丈,隻查畝數界址,至于該田地應完糧多少?統俟清丈事竣,再行奏請部議。

     一、清丈田地須分上、中、下三則:以長流灌溉者為上;資坡塘水者為中;其山田與靠天雨者為下;惟園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