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物權之物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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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無分别等則,即在聯單上注明。
如有業主賄托委員紳士,以多報少,以上則報中、下則,無論何時查出,該田産充公,委員紳士從重究辦。
如系業主胧混隐慝,一經鄰舍禀控,或經官查出,即将該田産一半充公,以一半賞給指控之人,委員照失察例究辦。
一、此次清賦,已經奉旨在事,官紳照異常芳迹請獎。
該官紳等所查何保戶,須在聯單上注明系何官紳清丈業戶。
如丈量出力,清查最多,準予優獎;如有挂名官紳,先不幫同清丈,或懶惰偷安,不能耐勞,随意敷衍,即由地方官撤委,不準列獎,以示懲警。
一、清丈時,官紳俱由總局發給薪水,不準在民間稍有需索;如有陽奉陰違,一經查出,總局并同事委員未曾先行禀明,總辦照失察例議,同事俱不準請獎。
光緒十二年六月八日給照抄附案。
第九谕示 署恒春縣正堂高,為谕饬遵辦事。
照得恒邑田園,業經本縣禀準上則改為中則,以次遞減,分别升科完糧,所有應收丈費,疊奉各大憲特劄嚴催,勒限六月後清完等因。
現查興文裡之車城、田中央等處,除繳完外,尚有林姓、以及各業戶應繳丈費,約共二百餘元;為數有限,不難趕速措繳。
乃疊饬該總理林得勝催令各戶繳完;而林姓竟未絲毫破白,屢次饬傳該總理谕話,複抗不到案。
查委員清丈該處田畝,均系該總理帶同丈量,即有舛錯,亦不難挨戶查明更正,似此玩誤要公,抗傳不到,顯系有意把持,言之深堪痛恨!自應将該總理印名先行革退,另行詳辦;惟丈費有關報解,礙難延緩。
查該紳辦事認真,輿情甚洽,所有車城、田中央一帶林姓以及各業戶等已丈田園,茲将坵畝、坐址及應繳丈費銀數,另開草單,應即責成該紳就近傳知各業戶分領核對;如有舛錯,許即報明更正,一俟草單核對明白,該紳并即饬令各業戶将應完丈費,即日措足,繳由該紳彙齊送縣,以便填發司單,轉給各業戶執憑管業。
除報明道、府憲外,合丞谕饬。
為此,谕仰該紳立即遵照,迅将發去車城、田中央等處各業戶已丈田園草單,按照另開業戶花名清單,挨戶饬領,核對清訖,克日催齊丈費,彙繳赴縣,以憑填換司單,發給各業戶永遠管業。
此系奉憲催辦要件,該紳為一鄉之望,務須破除情面,妥速辦理,勿稍玩延,緻幹未便。
至該鄉如有誠實可靠、辦事謹慎之人願充總理者,準由該紳具保舉充,并即知照,毋違,切切,特谕。
計粘業戶清單一紙;又各業戶已丈田園坵畝及應繳丈費銀數清單共一紙。
一、谕車城莊紳士董安成。
光緒十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正堂高行。
第一○執照 執照 補用清軍府調署彰化縣正堂李,為征收事。
據布嶼堡張瑞隆,完光緒十三年分■〈勹外雲内〉丁銀一兩二錢正。
驗訖憑 光緒十三年三月 日給。
縣 憑樂字十二号 第一一執照 執照 補用清軍府調署彰化縣正堂李,為征收事。
據布嶼堡張進昌,完光緒十三年分■〈勹外雲内〉丁銀一兩二錢五分三厘二毫。
光緒十三年三月驗訖憑日給。
縣 憑 樂字二十号 第一二執照 納戶張進昌完十三年八錢正。
執照 補用清軍府調署彰化縣正堂,為征收事。
據貓兒幹社張進昌,完光緒十三年分番丁銀八錢正。
光緒十三年彰化縣印九月驗訖憑日給。
縣 憑 随字第五号 第一三奏折 台灣巡撫劉銘傳,會同福建總督楊昌俊,清賦台灣奏議曰:奏為丈量田畝、清查賦稅、申明賞罰、以求實濟、恭折仰祈聖鑒事。
竊照台灣糧課,自入版圖以來,循鄭氏之舊,每丁歲征銀四錢八分六厘。
乾隆元年,欽奉恩谕:「台灣丁糧,着照内地份中減則,每丁征銀二錢,以纾民力」;計征銀三千七百六十餘兩。
逮十二年,乃議均入田園征收;其番衆所耕田地概不完賦,仍照舊就丁納糧。
至道光年間,通計全台墾熟田園三萬八千一百餘甲,又三千六百二十一頃五十餘畝,各種折地一千四百三十餘畝,年征粟二十五萬五千六百餘石,餘租番銀一萬八千七百餘元。
至今數十年,墾熟田園較前多至數倍,統計全台額征額銀一萬五千七百四十六兩,洋銀一萬八千六百六十九元,又谷十九萬八千五十七石,久無報丈升科。
我朝輕徭薄賦,亘古所無,于台灣一島尤為寬厚。
雍幹年間,屢奉恩谕:「台灣賦稅不準議加」。
其時海宇澄清,升平無事,朝廷視台灣一隅,無足輕重;現在海上多事,台灣為海疆要隘,奉旨改設行省,經費浩繁。
今昔情形不同,臣忝膺斯土,目睹時艱,值此财用匮乏之際,百廢待舉之時,不能不就此籌劃,于三、五年後,能照部議,以台灣自有之财,供台灣之用,應可自成一省,永保岩疆。
況疊次欽奉谕旨:「開源節流,以額定之賦,應所有之稅」,乃部庫歲入之常,國家經久之至計,舍而不計,徒求濟于鄰省,雖舌破唇焦,緩急仍不足恃。
臣渡台以來,查悉民間賦稅,較之内地毫不輕減;詢之,全系紳民包攬。
如某處有田若幹可墾,先由墾首遞禀承攬包墾,然後分給墾戶;墾首不費一錢,僅遞一禀,墾熟之後,墾首年抽租一成,名曰大租。
又有隘租各項名目,而糧課正供毫無續報升科,如台北、淡水田園三百餘裡,僅征糧一萬三千餘石,私升隐慝,不可勝計。
臣現由内地選調廳、縣佐雜三十人,分派南、北各縣,由各縣選派公正紳士數人,會同先行編查保甲,就戶問糧,一俟田畝查明,再行逐戶清丈。
委派台灣府程起鹗、台北府知府雷其達,各設清賦總局,督率辦理。
至于賦稅輕重,應俟丈量之後,再請旨饬部複議。
惟台灣民風強悍,一言不合,拔刀相向,聚衆挾官,視為常事,有言林爽文之變,系因升科逼迫,委員下鄉清查,視為畏途,且萬山叢雜,道路崎岖,若非勤實耐勞之員協同公正紳士切實清查,不惟無裨實濟,且恐蒇事無期,惟有嚴定賞罰,以期成效。
如各地方官、委員、紳士等辦理妥速、清查認真,可否準由臣請照尋常勞績,從優奉獎,以示鼓勵;倘有賄托隐匿等事,抑或畏難延誤,即行參革。
庶期實力奉行,為朝廷經久之謀,除地方吞匿之弊,裕國便民,實于台灣大局有裨。
謹将丈量田畝、清查賦稅緣由,會同督臣楊昌俊,恭折由驿五百裡具陳,是否有當,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訓示,謹奏。
第一四執照 執照 特授埔裡社分府潘,為征收錢糧事。
今據埔西社花戶潘阿敦、潘阿桂戶,完納光緒十九年分地丁銀二十八分六錢正,合行給照,須至執照者。
光緒十九年十月 日給。
敏字第八百六十九号 第一五奏折 福建巡撫丁日昌奏:台灣、鳳、嘉三縣開辟較先,所征稅則皆沿鄭成功之舊;而彰、淡蘭新辟之地,則由朝廷新定科則,故賦稅較輕,民皆樂業。
議者或慮畸輕畸重,然有田而後有糧,百姓勉事耕耘,尚不緻缺虧正額,其尤為民累者,則莫如雜饷。
查雜饷名目繁多,内如歸化生番,不植稻麥,無區畝可計,無田糧可科,僅知捕鹿、種麥,按數納饷,即以鹿皮、小米為名。
至所謂塭饷者,則征于蓄魚之所;所謂蔗車、糖廍者,同業異名,系各就田園設廠,雇工營作,按作則征饷。
如此之類,雖為苛細,然因其稍有赢利,酌取一二,以益正供,不過如四川之有碾榨稅;直隸之有榛栗稅,于民尚無大損。
他如海水支流曰港、窪深積水曰潭,凡可養魚之所,即與塭饷一律征收,日久地勢變易,或填成田畝,稅項仍不能減。
若有水道可通處,無論竹筏、小船運載貨物,即按照抽資。
又如草厝、瓦厝,即市廛建屋之基,牛磨即磨面之場,旁及瓦窯、菜園、槟榔、番檨莫不征饷。
其征諸漁戶者,則曰罟、曰罾、曰■〈罒上令下〉、曰縺、曰滾、曰箔、曰網、曰滬、曰烏魚旗。
更有采捕小船亦征稅饷。
析及秋毫,吏役藉此勒索橫征,窮民苦累實甚;且所征雜饷,傭戶、漁民皆去來無定,官役不能盡悉底蘊,則必需熟悉情形之土豪出為包攬,先須于地方官預納承充之費,然後壟斷浮收,■〈舌氐〉糠及米,輸于官者十,取于民者百。
臣到台後,查悉各弊,即拟稍為厘剔;而各項名目太為瑣碎,影射牽連,非盡斷葛藤,終難絕其弊窦。
除番社所輸鹿皮、小米猶有任土作貢遺意,暨民間塭饷、蔗車、糖廍,其弊尚易厘剔,應仍其舊外,所有港、潭等項雜饷,統計各屬共有五千二百二十三兩九錢六分五厘,均應豁免,以除民累。
其港、潭有浮變成田者,另行勘明升科。
饬據台灣道夏獻綸、轉據台灣府知府張夢元查覆,開單具詳請奏前來,伏查台灣府所屬台、鳳、嘉三縣正供谷,征收既重,而雜饷名目尤繁,小民終歲勤動,所得幾何,而一經胥吏隳突叫嚣,遂有枷棒在戶,雞犬無聲之歎;民困何由而蘇,元氣何由而複乎!此項征收名目,本屬鄭成功開端,向為内地所無之舉,若逢聖主至仁如天,與民休息,雖江、浙數百萬漕糧,猶蒙裁減,況台地此起雜饷,每年所征合計不過數千餘兩,且各項皆系就地征納支發,歸入奏銷。
台灣近年出産茶葉、樟腦等項,厘金關稅均屬新征,較之此起雜饷,多至數倍;而台北現議籌開礦務,則地利更可橫興,前項雜饷為數無多,謹即查列清單,恭呈禦覽,合無仰懇天恩俯準将單開征收雜饷各款,自光緒三年起,永遠一律蠲除。
如蒙特旨允準,即當敬謹謄黃,宣示恩德,務令僻壤周知,以杜吏役藉詞需索規費,庶幾實惠及民。
至各廳、縣有應支之款,當饬該道府另籌撥補,亦不至有所窒礙。
所有請豁台灣雜饷緣由,謹會同閩、浙督臣何璟,恭折具陳。
第一六谕示 署福建台灣府鳳山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吳,為課饷慘賠等事。
據府轅兵書吳旺、即吳登旺禀稱:承祖父遺下鳳邑觀音裡湖仔内等莊課業,年帶納吳天佑、吳狀等戶廍饷銀二十兩零;又加納馬料粟五十四石零,正供八石二鬥零:又納■〈勹外雲内〉丁銀,印串炳據,一業五賦,業瘠賦重,賠墊難堪。
旺祖父在日,設立糖廍,買備廍器,交付各佃逐年修繕補備,輪流研硖芒蔗,抽收租糖廍稅,以納課饷;其餘别田額外園蔗,欲赴廍研硖,另當照蔗多少,抽的糖觔,貼納業主完課,曆久無異,約字确據。
無如玩佃刁狡網利,不但不肯照約将蔗份之園插蔗征饷,反将别田額外插蔗,到廍混硖,又不遵抽的廍稅,疊谕不理,恃強混研,課饷無着。
伏思台例每張全廍完納饷銀五兩零,惟旺承管乃半,反多配納饷銀二十兩零,逐年賠墊已慘。
旺無奈,于上年九月二十六日,抄粘約字呈叩,蒙批:據稱半廍之額,何故多配納饷銀二十兩零,着曾祥查明禀複。
抄約附鈞批明慎。
無如該承作何延案弊禀,以緻現冬被佃影藉混硖,不遵抽的,虧旺課饷受賠無休。
泣思課由租稅所出,稅由佃征,佃既抗違,則課饷何以征?非蒙給示谕押各佃完納廍稅糖觔,課饷必兩懸矣!不已,瀝情催叩,伏乞電察憐念,課饷關重,逐年賠墊萬慘,恩準給示谕押各佃照示完納,下書合家戴德等情。
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該處佃民人等知悉:爾等如有赴該部研硖糖觔,應貼廍稅循規貼納,以完課項;如敢抗違,許即禀縣拘追,該業主亦不得事外多緻幹查,特示。
嘉慶二十年九月十五日給,發貼觀音裡湖仔内等莊。
第一七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锺信美,阄份内有水田二段,址在三角店公厝前,界址俱各踏明,并帶圳水通流灌溉充足。
又帶厝地一處,厝與陳聯旺起築居住耕種,又帶菜園禾埕一應在内。
美收過佃人無利碛地佛錢一百三十大元正,每年該納大、小租早粟一百一十四石正。
又收過有利碛地佛錢三百五十大元正,扣抵利谷四十二石正,仍有大、小租谷七十二石正,每年六月在埕經風曬精燥完納清楚。
年清年谷,不得濕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倘或少欠,即将碛地銀扣還清楚,将田并厝地、禾埕、菜園一概起耕。
其田限贌自光緒丁亥年冬起,至庚寅年冬止,共三年為限。
限滿之日,聽美送還碛地,另招别佃。
此系兩相歡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收過無利碛地佛銀一百三十大元正,足訖,照。
即日又收過有利碛地佛銀三百五十大元正。
再批明:田唇田壆所種有樹木等項,俱系業主請工自種,耕人要修理顧守,不得斬伐,立批。
光緒丁亥十三年十月日。
代筆男樞明 立招耕字人锺信美即賜雍 第一八杜賣盡根竹木字 立杜賣盡根竹木字人,燕霧上堡口莊第百十六番戶莊注,因原田主張旺之田,新丈四分七厘三毫四絲,址在口莊洋,于光緒二十九年四月間,出賣于彰化觀音亭街楊克熾兄弟等。
但此田東、南、北田岸竹木,系原栽種;惟西畔田岸竹三十餘株,又有想思樹十餘株,乃注所栽。
今因原主出賣此田,注亦将此竹木托出中人潘師古,向與原買主楊克熾兄弟等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杜賣盡根竹木價龍銀一十五大元,即日同中交收足訖。
自此一賣千休,日後不敢言及找贖生端滋事。
保此竹木系注所栽之物,亦無重張字紙以及來曆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注自出首抵當,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盡根竹木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盡根竹木字内龍銀一十五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九年六月六日。
為中兼代筆人潘師古 立杜賣盡根竹木字人莊注 第一九杜賣墳字 同立杜賣墳字人嚴奇諒,侄若仲、新美、得琳等同有承祖父遺下旱宅一所,内抽出窨坎一穴,坐西向東,址在崩崁山頂,東至崁界;西至墳後橫路石記界;南至竹欉石記界;北至路石記界;四至界址明白,并帶竹木、果子在内。
今因修理祖墳乏銀費用,叔、侄、兄弟相商,願将此窨坆坎出賣,先盡問至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林開陽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價銀八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其此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為業。
四至界址任從開劈造葬,不敢異言阻擋,後日價值千金,亦不敢找贖增添滋事。
保此墳系諒等同承祖父遺下物業,與别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及來曆不明等情為礙;如有等情,諒等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同立杜賣墳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杜賣墳字内銀八大元正完足,再照。
批明:内有龍眼乙欉,與買主無幹,賣主不得砍伐;如有風打枯枝,賣主收回,批照。
道光二十六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侄若仲親筆 為中人族叔國俊、莊可 知見人嫂李氏、劉氏 同立杜賣墳字人嚴奇諒、若仲、侄新美、得琳 第二○再添典契字 同立再添典契字人新港社番二延首劉意暨衆二延等,有承掌二延公山埔園一所,坐落土名新化南裡紅毛藔莊,并竹木、果子、雜物在内;其東西四至俱載在上手契内明白為界。
道光十五年,因二延公乏銀費
如有業主賄托委員紳士,以多報少,以上則報中、下則,無論何時查出,該田産充公,委員紳士從重究辦。
如系業主胧混隐慝,一經鄰舍禀控,或經官查出,即将該田産一半充公,以一半賞給指控之人,委員照失察例究辦。
一、此次清賦,已經奉旨在事,官紳照異常芳迹請獎。
該官紳等所查何保戶,須在聯單上注明系何官紳清丈業戶。
如丈量出力,清查最多,準予優獎;如有挂名官紳,先不幫同清丈,或懶惰偷安,不能耐勞,随意敷衍,即由地方官撤委,不準列獎,以示懲警。
一、清丈時,官紳俱由總局發給薪水,不準在民間稍有需索;如有陽奉陰違,一經查出,總局并同事委員未曾先行禀明,總辦照失察例議,同事俱不準請獎。
光緒十二年六月八日給照抄附案。
第九谕示 署恒春縣正堂高,為谕饬遵辦事。
照得恒邑田園,業經本縣禀準上則改為中則,以次遞減,分别升科完糧,所有應收丈費,疊奉各大憲特劄嚴催,勒限六月後清完等因。
現查興文裡之車城、田中央等處,除繳完外,尚有林姓、以及各業戶應繳丈費,約共二百餘元;為數有限,不難趕速措繳。
乃疊饬該總理林得勝催令各戶繳完;而林姓竟未絲毫破白,屢次饬傳該總理谕話,複抗不到案。
查委員清丈該處田畝,均系該總理帶同丈量,即有舛錯,亦不難挨戶查明更正,似此玩誤要公,抗傳不到,顯系有意把持,言之深堪痛恨!自應将該總理印名先行革退,另行詳辦;惟丈費有關報解,礙難延緩。
查該紳辦事認真,輿情甚洽,所有車城、田中央一帶林姓以及各業戶等已丈田園,茲将坵畝、坐址及應繳丈費銀數,另開草單,應即責成該紳就近傳知各業戶分領核對;如有舛錯,許即報明更正,一俟草單核對明白,該紳并即饬令各業戶将應完丈費,即日措足,繳由該紳彙齊送縣,以便填發司單,轉給各業戶執憑管業。
除報明道、府憲外,合丞谕饬。
為此,谕仰該紳立即遵照,迅将發去車城、田中央等處各業戶已丈田園草單,按照另開業戶花名清單,挨戶饬領,核對清訖,克日催齊丈費,彙繳赴縣,以憑填換司單,發給各業戶永遠管業。
此系奉憲催辦要件,該紳為一鄉之望,務須破除情面,妥速辦理,勿稍玩延,緻幹未便。
至該鄉如有誠實可靠、辦事謹慎之人願充總理者,準由該紳具保舉充,并即知照,毋違,切切,特谕。
計粘業戶清單一紙;又各業戶已丈田園坵畝及應繳丈費銀數清單共一紙。
一、谕車城莊紳士董安成。
光緒十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正堂高行。
第一○執照 執照 補用清軍府調署彰化縣正堂李,為征收事。
據布嶼堡張瑞隆,完光緒十三年分■〈勹外雲内〉丁銀一兩二錢正。
驗訖憑 光緒十三年三月 日給。
縣 憑樂字十二号 第一一執照 執照 補用清軍府調署彰化縣正堂李,為征收事。
據布嶼堡張進昌,完光緒十三年分■〈勹外雲内〉丁銀一兩二錢五分三厘二毫。
光緒十三年三月驗訖憑日給。
縣 憑 樂字二十号 第一二執照 納戶張進昌完十三年八錢正。
執照 補用清軍府調署彰化縣正堂,為征收事。
據貓兒幹社張進昌,完光緒十三年分番丁銀八錢正。
光緒十三年彰化縣印九月驗訖憑日給。
縣 憑 随字第五号 第一三奏折 台灣巡撫劉銘傳,會同福建總督楊昌俊,清賦台灣奏議曰:奏為丈量田畝、清查賦稅、申明賞罰、以求實濟、恭折仰祈聖鑒事。
竊照台灣糧課,自入版圖以來,循鄭氏之舊,每丁歲征銀四錢八分六厘。
乾隆元年,欽奉恩谕:「台灣丁糧,着照内地份中減則,每丁征銀二錢,以纾民力」;計征銀三千七百六十餘兩。
逮十二年,乃議均入田園征收;其番衆所耕田地概不完賦,仍照舊就丁納糧。
至道光年間,通計全台墾熟田園三萬八千一百餘甲,又三千六百二十一頃五十餘畝,各種折地一千四百三十餘畝,年征粟二十五萬五千六百餘石,餘租番銀一萬八千七百餘元。
至今數十年,墾熟田園較前多至數倍,統計全台額征額銀一萬五千七百四十六兩,洋銀一萬八千六百六十九元,又谷十九萬八千五十七石,久無報丈升科。
我朝輕徭薄賦,亘古所無,于台灣一島尤為寬厚。
雍幹年間,屢奉恩谕:「台灣賦稅不準議加」。
其時海宇澄清,升平無事,朝廷視台灣一隅,無足輕重;現在海上多事,台灣為海疆要隘,奉旨改設行省,經費浩繁。
今昔情形不同,臣忝膺斯土,目睹時艱,值此财用匮乏之際,百廢待舉之時,不能不就此籌劃,于三、五年後,能照部議,以台灣自有之财,供台灣之用,應可自成一省,永保岩疆。
況疊次欽奉谕旨:「開源節流,以額定之賦,應所有之稅」,乃部庫歲入之常,國家經久之至計,舍而不計,徒求濟于鄰省,雖舌破唇焦,緩急仍不足恃。
臣渡台以來,查悉民間賦稅,較之内地毫不輕減;詢之,全系紳民包攬。
如某處有田若幹可墾,先由墾首遞禀承攬包墾,然後分給墾戶;墾首不費一錢,僅遞一禀,墾熟之後,墾首年抽租一成,名曰大租。
又有隘租各項名目,而糧課正供毫無續報升科,如台北、淡水田園三百餘裡,僅征糧一萬三千餘石,私升隐慝,不可勝計。
臣現由内地選調廳、縣佐雜三十人,分派南、北各縣,由各縣選派公正紳士數人,會同先行編查保甲,就戶問糧,一俟田畝查明,再行逐戶清丈。
委派台灣府程起鹗、台北府知府雷其達,各設清賦總局,督率辦理。
至于賦稅輕重,應俟丈量之後,再請旨饬部複議。
惟台灣民風強悍,一言不合,拔刀相向,聚衆挾官,視為常事,有言林爽文之變,系因升科逼迫,委員下鄉清查,視為畏途,且萬山叢雜,道路崎岖,若非勤實耐勞之員協同公正紳士切實清查,不惟無裨實濟,且恐蒇事無期,惟有嚴定賞罰,以期成效。
如各地方官、委員、紳士等辦理妥速、清查認真,可否準由臣請照尋常勞績,從優奉獎,以示鼓勵;倘有賄托隐匿等事,抑或畏難延誤,即行參革。
庶期實力奉行,為朝廷經久之謀,除地方吞匿之弊,裕國便民,實于台灣大局有裨。
謹将丈量田畝、清查賦稅緣由,會同督臣楊昌俊,恭折由驿五百裡具陳,是否有當,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訓示,謹奏。
第一四執照 執照 特授埔裡社分府潘,為征收錢糧事。
今據埔西社花戶潘阿敦、潘阿桂戶,完納光緒十九年分地丁銀二十八分六錢正,合行給照,須至執照者。
光緒十九年十月 日給。
敏字第八百六十九号 第一五奏折 福建巡撫丁日昌奏:台灣、鳳、嘉三縣開辟較先,所征稅則皆沿鄭成功之舊;而彰、淡蘭新辟之地,則由朝廷新定科則,故賦稅較輕,民皆樂業。
議者或慮畸輕畸重,然有田而後有糧,百姓勉事耕耘,尚不緻缺虧正額,其尤為民累者,則莫如雜饷。
查雜饷名目繁多,内如歸化生番,不植稻麥,無區畝可計,無田糧可科,僅知捕鹿、種麥,按數納饷,即以鹿皮、小米為名。
至所謂塭饷者,則征于蓄魚之所;所謂蔗車、糖廍者,同業異名,系各就田園設廠,雇工營作,按作則征饷。
如此之類,雖為苛細,然因其稍有赢利,酌取一二,以益正供,不過如四川之有碾榨稅;直隸之有榛栗稅,于民尚無大損。
他如海水支流曰港、窪深積水曰潭,凡可養魚之所,即與塭饷一律征收,日久地勢變易,或填成田畝,稅項仍不能減。
若有水道可通處,無論竹筏、小船運載貨物,即按照抽資。
又如草厝、瓦厝,即市廛建屋之基,牛磨即磨面之場,旁及瓦窯、菜園、槟榔、番檨莫不征饷。
其征諸漁戶者,則曰罟、曰罾、曰■〈罒上令下〉、曰縺、曰滾、曰箔、曰網、曰滬、曰烏魚旗。
更有采捕小船亦征稅饷。
析及秋毫,吏役藉此勒索橫征,窮民苦累實甚;且所征雜饷,傭戶、漁民皆去來無定,官役不能盡悉底蘊,則必需熟悉情形之土豪出為包攬,先須于地方官預納承充之費,然後壟斷浮收,■〈舌氐〉糠及米,輸于官者十,取于民者百。
臣到台後,查悉各弊,即拟稍為厘剔;而各項名目太為瑣碎,影射牽連,非盡斷葛藤,終難絕其弊窦。
除番社所輸鹿皮、小米猶有任土作貢遺意,暨民間塭饷、蔗車、糖廍,其弊尚易厘剔,應仍其舊外,所有港、潭等項雜饷,統計各屬共有五千二百二十三兩九錢六分五厘,均應豁免,以除民累。
其港、潭有浮變成田者,另行勘明升科。
饬據台灣道夏獻綸、轉據台灣府知府張夢元查覆,開單具詳請奏前來,伏查台灣府所屬台、鳳、嘉三縣正供谷,征收既重,而雜饷名目尤繁,小民終歲勤動,所得幾何,而一經胥吏隳突叫嚣,遂有枷棒在戶,雞犬無聲之歎;民困何由而蘇,元氣何由而複乎!此項征收名目,本屬鄭成功開端,向為内地所無之舉,若逢聖主至仁如天,與民休息,雖江、浙數百萬漕糧,猶蒙裁減,況台地此起雜饷,每年所征合計不過數千餘兩,且各項皆系就地征納支發,歸入奏銷。
台灣近年出産茶葉、樟腦等項,厘金關稅均屬新征,較之此起雜饷,多至數倍;而台北現議籌開礦務,則地利更可橫興,前項雜饷為數無多,謹即查列清單,恭呈禦覽,合無仰懇天恩俯準将單開征收雜饷各款,自光緒三年起,永遠一律蠲除。
如蒙特旨允準,即當敬謹謄黃,宣示恩德,務令僻壤周知,以杜吏役藉詞需索規費,庶幾實惠及民。
至各廳、縣有應支之款,當饬該道府另籌撥補,亦不至有所窒礙。
所有請豁台灣雜饷緣由,謹會同閩、浙督臣何璟,恭折具陳。
第一六谕示 署福建台灣府鳳山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吳,為課饷慘賠等事。
據府轅兵書吳旺、即吳登旺禀稱:承祖父遺下鳳邑觀音裡湖仔内等莊課業,年帶納吳天佑、吳狀等戶廍饷銀二十兩零;又加納馬料粟五十四石零,正供八石二鬥零:又納■〈勹外雲内〉丁銀,印串炳據,一業五賦,業瘠賦重,賠墊難堪。
旺祖父在日,設立糖廍,買備廍器,交付各佃逐年修繕補備,輪流研硖芒蔗,抽收租糖廍稅,以納課饷;其餘别田額外園蔗,欲赴廍研硖,另當照蔗多少,抽的糖觔,貼納業主完課,曆久無異,約字确據。
無如玩佃刁狡網利,不但不肯照約将蔗份之園插蔗征饷,反将别田額外插蔗,到廍混硖,又不遵抽的廍稅,疊谕不理,恃強混研,課饷無着。
伏思台例每張全廍完納饷銀五兩零,惟旺承管乃半,反多配納饷銀二十兩零,逐年賠墊已慘。
旺無奈,于上年九月二十六日,抄粘約字呈叩,蒙批:據稱半廍之額,何故多配納饷銀二十兩零,着曾祥查明禀複。
抄約附鈞批明慎。
無如該承作何延案弊禀,以緻現冬被佃影藉混硖,不遵抽的,虧旺課饷受賠無休。
泣思課由租稅所出,稅由佃征,佃既抗違,則課饷何以征?非蒙給示谕押各佃完納廍稅糖觔,課饷必兩懸矣!不已,瀝情催叩,伏乞電察憐念,課饷關重,逐年賠墊萬慘,恩準給示谕押各佃照示完納,下書合家戴德等情。
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該處佃民人等知悉:爾等如有赴該部研硖糖觔,應貼廍稅循規貼納,以完課項;如敢抗違,許即禀縣拘追,該業主亦不得事外多緻幹查,特示。
嘉慶二十年九月十五日給,發貼觀音裡湖仔内等莊。
第一七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锺信美,阄份内有水田二段,址在三角店公厝前,界址俱各踏明,并帶圳水通流灌溉充足。
又帶厝地一處,厝與陳聯旺起築居住耕種,又帶菜園禾埕一應在内。
美收過佃人無利碛地佛錢一百三十大元正,每年該納大、小租早粟一百一十四石正。
又收過有利碛地佛錢三百五十大元正,扣抵利谷四十二石正,仍有大、小租谷七十二石正,每年六月在埕經風曬精燥完納清楚。
年清年谷,不得濕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倘或少欠,即将碛地銀扣還清楚,将田并厝地、禾埕、菜園一概起耕。
其田限贌自光緒丁亥年冬起,至庚寅年冬止,共三年為限。
限滿之日,聽美送還碛地,另招别佃。
此系兩相歡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收過無利碛地佛銀一百三十大元正,足訖,照。
即日又收過有利碛地佛銀三百五十大元正。
再批明:田唇田壆所種有樹木等項,俱系業主請工自種,耕人要修理顧守,不得斬伐,立批。
光緒丁亥十三年十月日。
代筆男樞明 立招耕字人锺信美即賜雍 第一八杜賣盡根竹木字 立杜賣盡根竹木字人,燕霧上堡口莊第百十六番戶莊注,因原田主張旺之田,新丈四分七厘三毫四絲,址在口莊洋,于光緒二十九年四月間,出賣于彰化觀音亭街楊克熾兄弟等。
但此田東、南、北田岸竹木,系原栽種;惟西畔田岸竹三十餘株,又有想思樹十餘株,乃注所栽。
今因原主出賣此田,注亦将此竹木托出中人潘師古,向與原買主楊克熾兄弟等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杜賣盡根竹木價龍銀一十五大元,即日同中交收足訖。
自此一賣千休,日後不敢言及找贖生端滋事。
保此竹木系注所栽之物,亦無重張字紙以及來曆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注自出首抵當,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盡根竹木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盡根竹木字内龍銀一十五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九年六月六日。
為中兼代筆人潘師古 立杜賣盡根竹木字人莊注 第一九杜賣墳字 同立杜賣墳字人嚴奇諒,侄若仲、新美、得琳等同有承祖父遺下旱宅一所,内抽出窨坎一穴,坐西向東,址在崩崁山頂,東至崁界;西至墳後橫路石記界;南至竹欉石記界;北至路石記界;四至界址明白,并帶竹木、果子在内。
今因修理祖墳乏銀費用,叔、侄、兄弟相商,願将此窨坆坎出賣,先盡問至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林開陽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價銀八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其此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為業。
四至界址任從開劈造葬,不敢異言阻擋,後日價值千金,亦不敢找贖增添滋事。
保此墳系諒等同承祖父遺下物業,與别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及來曆不明等情為礙;如有等情,諒等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同立杜賣墳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杜賣墳字内銀八大元正完足,再照。
批明:内有龍眼乙欉,與買主無幹,賣主不得砍伐;如有風打枯枝,賣主收回,批照。
道光二十六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侄若仲親筆 為中人族叔國俊、莊可 知見人嫂李氏、劉氏 同立杜賣墳字人嚴奇諒、若仲、侄新美、得琳 第二○再添典契字 同立再添典契字人新港社番二延首劉意暨衆二延等,有承掌二延公山埔園一所,坐落土名新化南裡紅毛藔莊,并竹木、果子、雜物在内;其東西四至俱載在上手契内明白為界。
道光十五年,因二延公乏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