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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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批明:老印契一紙,原系與馨德阄分之田相共,倘有要用之日,随即交出應用,不敢抗誤,批明。

     又批明:馨德阄分之田上橫頭,要抽出水圳灌溉此田,德不得阻抗,立批是實。

     道光七年九月日。

     為中人鐘新昆 知見親饒金生 在場侄馨萬、馨德、男馨昌 立杜典田契字人鐘康福、鐘康祿 第九杜賣田契字 立杜賣田契字人羅良佐、良佑兄弟,先年承父遺下後壟田寮莊水田一處,經憲丈明田甲七分七厘七毫,帶陂水兩甲灌蔭。

    其田界,東至車路為界,西至車路為界,南至鄒徐菜園及路為界,北至車路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

    又帶茅屋一坐,及菜園、禾坪、竹木、池塘等項。

    今因别創,願将此業出賣,盡問房親伯叔人等不能承領,托中引送于聖母祀内羅佳期、羅蒼錦、羅桂生、羅大士、羅良軒、羅運發等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田價銀六百大元正。

    即同中銀、契兩交明白,中間無虛短少債貨等情。

    保此業委系自己承父之業,并無包賣他人之業,亦無重張典當于人;倘有上手來曆不明,不幹承買人之事,系賣主一力抵擋。

    自賣之後,即交與祀内永遠耕種管業,日後良佐、良佑兄弟子侄人等不敢言贈言贖。

    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根株悉拔,寸土不留。

    此系二比甘願,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杜賣田契字一紙,又付上手印契一紙,合約一紙,共三紙,付照,行。

     即日批明:實收到銀六百大元正足訖,立批。

     又批明:東片伯公祀内田灌蔭之水,要由此田通流,立批。

     道光十八年十一月日。

     說合中兄良彬 說合中侄輝漢 在見戚林英文 在場侄仁章、鳳章 侄孫洪榮、求章、孔章、接興、彥章、群章、謹章 立杜賣田契字人羅良佐(羅良佑親筆) 第一○杜賣田契字 立杜賣田契字人锺毓龍兄弟,同因上年續買有水田一處,坐落土名中壇莊頭北圳背;有水田一分,原帶田甲二分五厘正,東至劉灣漢田為界,西至楊宅嘗田為界,南至田崁為界,北至河為界,四址面踏分明。

    同因乏銀應用,盡問房親伯叔人等俱各不願承買,情願請中引就與李千五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定時值田價銀五十四元正。

    其田委系兄弟自己物業,并無包買包賣,亦無重複典當等情,上首并無來曆不明;倘有來曆不明,以及租粟等項不清,不幹買人之事,系賣主一力抵擋。

    即日同中銀、契兩交明白,中間無虛短少。

    其田自賣之後,即交于買人永遠耕管為業。

    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有锺毓龍兄弟不得言贖,亦不得言贈等弊。

    此系二比甘願,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杜賣田契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批明:實領到契内田價銀五十四元正,所領是實。

     又批明:所有上手老契内共有田甲四分五厘,今賣出田甲二分五厘與李千五耕管為業,其上手老契仍在毓龍兄弟收存執照,行。

     批明:契内之田系照水分灌蔭,由楊宅嘗田經過,立批。

     嘉慶六年(辛酉歲)十二月日。

     說合中人劉思伯 業主蘇升觀、親京元 在場見弟毓禮、侄佛慶 親人張青候楊雲紀 依口秉筆火男锺鳳安 立杜賣田契字人锺毓龍 第一一永遠杜絕賣契字 立永遠杜絕賣契字弟傩圖、阿四,同母锺氏,前因上年承祖父分授口尾屋門首,系老東勢管下田計二坵,原帶田二分五厘一毫正,東與攀祿第田為界,西與尾侖莊水溝會田為界,南與攀祿田為界,北與文公會并龍祠會田為界,四至明踏分明。

    茲今乏銀應用,托中引就于家兄雙龍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價銀一百二十五元正。

    即日銀、契兩交明白,中間并無準債短折等情。

    自賣之後,任從雙龍兄耕管為業,日後不得言贖,亦不得言贈。

    倘有上手來曆不明,不幹承買人之事,系賣主一力抵擋。

    此系二比甘願,兩無逼勒,恐口無憑,立杜絕賣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領到賣契價銀一百二十五元正,所批是實。

     又批明:其田原系老東勢敬聖亭邊頭埠水灌蔭,直帶圳路一條,由攀祿弟并文公會田經過,所批是實。

     鹹豐十一年二月日。

     說合中見舅锺福官 在場見兄攀麟、叔常衡、兄攀祿 代筆兄攀進 立杜絕賣契字弟傩圖阿四,同母锺氏 第一二分定各管合約字 同立分定各管合約字人劉阿傾、餘阿标、陳阿武、劉楊氏等四人,合本承買姜海林分下屋宇地基一所,坐落土名新埔街中,東至錢家業毗連為界,西至巷路為界,南至楊家業毗連為界,北至海。

    自己抽出茅屋一間,其牆毗連為界,四至界址分明。

    内有瓦屋三間、茅屋一間、菜圍、餘地、水井等項,俱各在内。

    當日四人商議欠屋居住,分定各得一間,銀有加減,每間配定。

    此系公司歡約,在于南畔第一間瓦屋均定價銀十六元五角正,第二間瓦屋均定價銀十三元正,第三間瓦屋均定價銀十七元五角正,第四間茅屋均定價銀九元正;四共銀五十六元。

    遞年應納大租銀四角正,每間屋配大租銀一角。

    其菜園、餘地,即日立界分定,各自掌管。

    其水井公同應用,倘要修整,亦系四人共同修理。

    倘房屋毗連之處如有損壞,系毗連二人修整。

    以上各款,日後不得異言推诿等情。

    此系和氣合本承買,俱各歡意,并無迫勒,今欲有憑,合立分定各管合約四張,同式各執一紙為照。

     一、批明:在南畔第一間瓦屋,分定餘阿标份下管居,津出買價銀十六元五角正,帶收承買契一紙存照。

     一、批明:第二間瓦屋,系分定陳阿武份下管居,津出買價銀十三元正,帶收官給契一紙存照。

     一、批明:第三間瓦屋,系分定劉阿傾份下管居,津出買價銀十七元五角正,帶收退還契一紙存照。

     一、批明:第四間茅屋,系分定劉楊氏份下管居,津出買價銀九元正,帶收對換契一紙存照。

     鹹豐五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鐘奕昆 立分定各管合約字人劉阿傾、陳阿武、餘阿标、劉楊氏 第一三杜絕賣契字 立杜絕賣契人蕭光澤、蕭懷老等,有承祖遺業瓦店一間一廳一房,并後蓋一間,在甯南坊上橫街,坐西向東,前至街路,後至自己庭水井一半為界,左至巷,右至黃宅公壁;四至明白為界。

    上至厝蓋,下及地基,門窗、戶扇、樓坊、浮沈、磚石齊全。

    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徐宅,三面言議契價佛銀九十五元。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屋即搬空,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年帶納地租一間。

    保此店屋系光澤、懷老等承祖遺業,與别房叔兄弟侄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光澤、懷老等自出頭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日後不得言找言贖。

    一賣千休,倘買主或轉典轉賣他人,光澤、懷老等亦不敢阻擋異言生端。

    口恐無憑,合立杜絕賣契字一紙,并繳前典契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價内佛銀九十五元完足,再照。

     一、批明:店後水井門路,言約與蕭宅公用,批明,再照。

     一、批明:此店上手契帶連在自己厝契内,前因與侯宅互控繳官在案,不得繳連,批明,再照。

     嘉慶六年七月日。

     知見人坊長 知見人蕭林氏 立杜絕賣契人蕭光澤、蕭懷老 為中人陳守觀 代書人劉任高 第一四撥典契字 立撥典契人陳明,承父在日,于光緒元年十一月間,用價六八銀三十元,手置買斷得施應昌倒壞厝地一所,址在上西坊小粟埕境地方,踏明四至界址明白,年帶納地租錢二百文。

    嗣于光緒元年十月間,經父手拆毀前破屋後空地,備辦杉木柱、桷桁、磚石、灰瓦工料等費,需銀一百七十元,起蓋坐東朝西中進三間,排正廳左右房,中天井大水井一口,左右披榭張隔四間。

    又後進起蓋二間,排廳房二間,檐前天井,左邊擺手門樓、匡門,透街圍築街牆,直透前進後。

    右邊空地一塊,前至頭進本住屋,後至本屋新築牆,左至門路本屋牆,右至胡家厝,上至桷桁、瓦,下至磉石地、基地,六至俱載明白,門窗、戶■〈木扇〉俱全。

    今因乏用,欲将後進新起蓋二間排厝屋、廳房、天井、門樓、空地全座,六至載前,撥典以應急需,先盡問親疏伯叔兄弟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撥典與陳啟成處為業,三面言議庫平六八重番銀一百五十元正。

    其銀即日收足;其屋即聽典主管業,或自己居住,或轉租轉售他人,悉從其便。

    面約典限不拘年限,聽憑原主備足契面銀取贖;如未取贖,仍聽管業。

    倘有奉官投稅,所費稅銀若幹,明贖屋之日,甘願認還,不敢短少;唯遞年應納地租錢二百文,系業主自行完納。

    保此屋果系明父遺阄分份下物業,與别房親疏伯叔兄弟侄無幹,亦未曾重張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來曆不明各等情;如有此情,明自出頭承當,不涉典主之事。

    至現典屋價業已過浮,明心甘意足,面約自此之後,不敢别生枝節。

    至前進水井一口,明約通用,不得違阻;如有此情,聽憑認罰。

    此系兩相允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此撥典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三面言議,憑中過付收到契面屋價庫平六八重番銀一百五十元正,又照。

     再:原買斷厝地契一紙,已于光緒二年間投稅,粘連司單;然此統契交涉中進正座,曾将該中進厝屋于是年十二月立字胎典與林處管業,得價銀八十元,現時乏項備贖,無從繳付。

    是以邀同現典主與中進之舊典主面會,指明将後進撥典與福州陳啟成處,踏明界址,各管各業,日後各無異說,今欲有憑,合并标照。

     光緒四年十月日。

     知契母吳氏 立撥典契人陳明 中友張明 代筆郭玉輝 第一五賣盡絕根契字 立賣盡絕根契字人莊池,有承伯父明買過黃炮瓦厝一座,址在西定下坊王堤塘,坐東向西,内一廳四房兩廂、耳房二間、天井埕一所、水井一口,并南畔通巷一條,系池阄分應份之業。

    其出入路徑悉由南畔店屋内出入,而水井一口帶與店内日用飲食。

    年納地租帶在前座完納。

    東至本家厝,西至黃家厝,南至店屋壁路,北至吳家,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别置,欲将此厝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黃瑞記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價佛銀二百二十大元足。

    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厝上至厝蓋,下至浮沈、磚石,以及門窗、戶扇俱全,随即照界踏明,交付銀主掌管居住,永為己業,池不敢異言阻擋。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及找贖,亦不敢滋事生端。

    保此厝果系承父明買之業,與别房叔兄弟侄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等情為礙;如有此情,池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盡絕根契字一紙,并連上手契六紙,合共七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佛銀二百二十大元足,再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