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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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十年二月日。

     知見人母陳氏 為中人潘錦姑 立賣盡絕根契字人莊池 代書人戴四安 契尾 計開:一、業戶黃瑞記買得莊池瓦厝一座,坐落西定下坊,用價銀一百四十五兩二錢,納稅銀四兩三錢五分六厘。

     布字七千三百六十四号。

    右給台灣縣業戶黃瑞記準此。

     同治十二年閏六月日。

     第一六杜絕賣盡根屋契字 立杜絕賣盡根屋契字人台南市街第二區檨仔林街蘇戶,有承父明買許姓阄分應得瓦屋一座,坐落台南市街第二區檨仔林街十七番戶,坐北向南,内一廳、一大房、一後埕,水井一口系與許姓公用。

    東至許家壁,西至路,南至街路,北至陳家大壁。

    又同街第一十六番戶瓦屋一座,内一廳、一房,及西畔伸手二間,系戶父親在日買許姓後埕添建,亦戶阄分應得物業,東至許家,西至路,南至前進,北至陳家。

    所有前後兩進,四至各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别創,将承父明買之屋,及添建之屋,一并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向與本街李葵嫂出頭承買,三面議定七三重銀二百四十圓。

    其銀即日同中見收過足訖;其前後兩進之瓦厝,上至屋蓋,下至地基,以及門窗、戶扇、浮沉、磚瓦、石杉一切踏明界址,點交銀主掌管,修理居住,或稅他人,永為己業。

    一賣千休,後日子孫不得言找贖,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兩進瓦屋果系戶阄分應得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戶自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絕賣盡屋契字一紙,并上手印契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見收過七三重銀二百四十元,再照,行。

     光緒二十七年十月日。

     為中人吳雨水 知見人蘇碰皮 立賣杜絕盡根屋契字人蘇戶 代書人張瑾山 第一七甘願賣絕盡根契字 立甘願賣絕盡根契字人長房許盧觀、許老在,次房許順光,長房孫應元,次房孫海老,今寓台灣府台灣縣凝南坊檨仔林街居住,有承祖父建置自己起蓋瓦店一座,内店面一間,連樸順亭,後面一小埕,水井一口與許家均半共享,年納官課厝饷一間半,即銀一中元。

    坐北朝南,址在凝南坊檨仔林街,東與許家幹蓁壁為公壁,西至路,南至街路,北至莊家大壁地基,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别創,兄弟相商,願将此店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爰引蘇府阿必叔出頭承買,三面議定契面銀六八足重六十大元。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屋上至厝蓋,下及地基、浮沉、磚石,盡交銀主掌管修理,永為己業。

    一賣千休,後日許家子子孫孫不得言找言贖,亦不得異言生端。

    保此店屋果系是許盧等承祖父自己起蓋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交加來曆不明為礙,如有不明,許盧自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甘願賣絕盡根字一紙。

    此店屋在阄書内其合同已經遺失,後日不用,送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見收過六八足重契面銀六十大元完足,批明,再照,行。

     鹹豐五年十一月日。

     知見人黃氏、鄭氏 次房孫許海老 長房孫許應元 立甘願賣絕盡根契字人長房許盧觀、許老在 次房許順光 為中人王在觀 代書人張明遠 第一八給地基字 立給地基字忠義祠,茲有頭份街栅門外一帶地方,奉憲充歸忠義祠,為公所管理,為香祀費用。

    情因蘇阿丁乏店住,前來向得公地給出店地一所,坐西朝東,東至街路為界,西至謝恩古屋毗連為界,南至王泰山店毗連為界,北至羅鴻盛店毗連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

    當日言定蘇家即備出地基佛銀十二大元正,經忠義祠經理人張兆麟、徐亦軒、陳光海、張大安等收到,為買店修街路并築石礐工資一切費用,原非經理人自己支用。

    此店言定每年應納地租香油銀五角,均作六月、十二月中兩季完納,繳公費用,不得少欠分文。

    自給之後,任憑架造店屋居住,振作生理,日後永不得異言等情。

    口恐無憑,合立給地基字付執為據。

     即日批明:忠義祠經理人實收到蘇家地基銀十二元正,立批。

     又批明:店後抽有小巷一條,直透至大圳唇,以為出入通行之路,又批。

     光緒十八年十月日。

     秉筆人林金台 立給地基字經理人徐亦軒、張兆麟、陳光海、張大安 第一九杜絕賣盡根契字 立杜絕賣盡根契字人大槺榔保樸仔腳街楊交生,有承祖父應份破瓦屋塗墼厝二間,連地基一所,坐落土名坑仔底,東至本家地,西至魯家地,南至施家地,北至趙家地,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厝地及破瓦塗墼厝二間杜絕賣盡根,先問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楊獅觀出頭承買盡根,三面言議時價銀五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厝地破屋踏付銀主獅觀,任築起蓋居住,永為己業。

    一賣終休,日後子孫人等亦不敢言貼找洗滋端。

    保此壞屋地基系交承祖父應份物業,與别房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以及交加來曆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交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令欲有憑,立杜絕賣盡根契字一紙,并連上手典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盡根契面銀五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道光五年二月日。

     為中人陳福生 知見人陳廷元 立杜絕賣盡根契人楊交生 代筆人吳德玉 一、批明:黃家厝後一門,路通楊知高、楊牛東畔地,言約準予黃家化時一家經過,楊知高、楊牛不得阻擋,日後翻蓋,立當留地準予經過,批明,再照,行。

     為證人林活源 第二○賣盡根杜絕契字 同立賣盡根杜絕契字人黃朝西、黃允進、黃瑞珍、黃瑞符、黃瑞溪、黃瑞昌、黃丙丁等,有同承先父支分八房額遺下祖上明買王君瑞等瓦店一座四進,址在伽籃廟境西畔,其店前八份房額,經抽前典出趙家。

    今西等因乏銀費用,欲向趙家贖回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仍将此瓦店前面一進,及亭仔腳一座,内一廳、一房、竈下一間、天井一庭,又配後進水井一口公用,上至青天厝蓋,及樓頂、樓闱、杉楹、木桷、磚瓦;下至地泉,及門窗、戶扇、浮沉、磚石;東至大街車路;西至第二落廳前滴水砛墘齊;南至王家店共壁;北至本家店共壁;上下四至明白為界,引就與布街境族親黃琮琪出首承買,三面言議着下時價六八重佛銀四百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店立即踏界對付銀主前去掌管經劃,或稅他人,或自己居住,永為己業,不敢阻擋。

    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贖找,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店系是西等承先父支分八份額遺下祖上明買物業,與别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拖欠賬項交加來曆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西等自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賣盡根杜絕契字一紙,并繳上手司單印紙一紙,及典趙家司單印紙一紙,合共三紙,付執為照。

     再者:其祖上承買王家有繳上手契,因道光七年經邑主王判斷,各分折遺失,以後露出,不得行用,又照。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重佛銀四百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十三年九月日。

     為中人黃王氏、王君種 知見人黃李氏 同立賣盡根杜絕契字人黃朝西、黃瑞溪、黃瑞珍、黃允進、黃瑞符黃瑞昌 黃丙丁 代書人董春牛 一、批:此店坐西向東,現時房拆作神位廳,契内未及登載。

    其店前門路,早定至辰時,夜定至戌時,借後進賣主出入通行,批明,又照。

     第二一之一公約字 合立公約字人郭木、吳朝沈等,合為承買柯庶之妻杜氏地基一所,址在台北府城門外,坐東向西。

    一座長一十九丈,闊一丈八尺,吳朝沈應管,前進及壁路地基十丈,年配納陳安記每年該租銀一元一角。

    餘伸後落地基九丈,闊一丈八尺,是郭木之額,年該納陳安記稅銀九角。

    其起蓋瓦厝,後進由前出入通行,不得阻止,指載明白,合立公約字一紙,付為存照。

    而吳朝沈執收地基單,其郭木收執公約,兩家甘悅,各無異言,合立公約字一紙,付為存照。

     光緒十三年十月日。

     代書人高有 合立公約字人郭木 第二一之二杜賣盡根地基契字 立杜賣盡根地基契字人郭木,有自置地基一所,址在台北府北門城外北門街二丁目二十五番戶,坐東向西。

    後進地基一所,長九丈,深一丈八尺,西至吳朝沈為界,東至埤崁為界,南至二十六番戶為界,北至二十四番戶為界,其丈聲俱載在分管公約字内明白。

    今因乏銀别創,願将此地基出賣,先向居親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毛阿财出首承買,依時值價銀五十二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郭木親收足訖,随将二丁目二十五番戶後進地基踏明界址以及浮沈、磚石,交付買主前去掌管,任從起蓋,永為己業。

    木一賣千休,寸草土無留,日後子孫人等不敢翻異,亦不緻言及找贖别生滋事。

    保此地基業系木親置之業,與居内親疏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來曆不明情弊為礙;如有情弊,木并花押之人合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盡根地基契字一紙,又帶分管約字一紙,計共二紙,付執永遠為照。

     一、批明:地基,木與吳朝沈合置之業。

    其吳朝沈分管前進長十丈,執掌現銷地基單一紙;木分管後進,執掌公約字一紙。

    若有要用,務宜取出公看,不得刁難,批明,再照。

     一、批明:後進地基年配納地基主陳安和租銀九角正,再照。

     一、批明:後進出入路由前進通行,不得阻止,公約字内載明,合應再照。

     一、即日木同中親收過盡根契字内佛銀五十二大元正足,再照。

     一、批明:第十條賣字添「和」字一字,再照。

     光緒二十四年一月日。

     代筆人黃雨三 為中人陳鳥頭 在場并知見人胞弟郭竈 祖母陳氏 立杜賣盡根地基契字人郭木 第二二杜賣盡根田厝契字 立杜賣盡根田厝契人林德麟等,自鹹豐八年,與兄弟德财阄分應份得買過李家水田二段,又帶竹圍厝地一段,内帶茅、瓦屋間數不計,門窗、戶■〈木扇〉、牛椆、粟倉、稻埕、菜園、果木、雜物等項,址在擺接堡彰和莊廿八張。

    其竹園厝地一段,東至俞家為界,西至胞侄立石為界,南至胞田墘立石為界,北至賴家侖頂中為界。

    其南畔田一段,東至林本源田為界,西至陳家田為界;南至大溝為界;北至大圳為界。

    其北畔田一段,東至林家竹圍為界;西至小圳為界,北至吳家為界。

    三段之業,四至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