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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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俱各明白,配食大安糧陂水五份,大小圳水通流灌溉充足,經憲丈一甲六分,年帶納叛租谷四十三石一鬥四升三合六勺。
今因乏銀别創,願将此三段之業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堂叔碩田兄弟出首承買,當時三面議定依時值價盡根紋銀三百五十九兩六錢正。
即日同中交足訖;其三段之業随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碩田兄弟前去起耕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
保此業系麟等與兄弟阄分應份分管物業,及親疏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為礙等情;如有此情,系麟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自此以後,一賣千休,葛藤永斷,寸土無留,日後子孫不敢找贖,亦不敢觊觎生端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田厝契一紙,承買李家厝地印契一紙,又上手厝地印契連司單一紙,又承買李家田印契連司單一紙,又上手契一紙,共五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盡根田契内紋銀三百五十九兩六錢正足,再照,行。
批明:子能界内稻埕,出私路一條,闊五尺,付碩田等來往經過,并耕牛出入,透接大路通行,系子能不敢阻擋。
此乃流奕私路,不準屈毀;如有毀壞者,依舊補足,批照,行。
批明:德麟、子能等如有契約字樣,并無壘付,日後取出,不堪行用,當作廢紙,所批是實,照,行。
同治二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宗兄萬生、弟德秀、堂弟德善 知見堂堂侄子便、胞侄子能 在場母親遊氏、長男子會 立杜賣盡根田厝契人林德麟自書 第二三典契字 親立典契人麻豆街林來旺,有承祖父阄分應份槟榔宅一所,坐落在麻豆街王宮後,與胞弟均分,各得一半。
旺應份一半在西畔内,帶竹木、槟榔,又配瓦厝二間,伸手頭二間,磚井帶食一半,東至胞弟界,西至陳家、黃家宅,南至店滴水,北至車路,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此應份之宅,并瓦厝大小共四間,磚井一半,又槟榔、竹木一盡出典,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麻豆街黃益興号出頭承典,三面言議着下時價銀一百三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宅并厝随時踏界,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稅抵利,不敢阻擋。
限至六年為滿,聽旺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契;如至期無銀可贖,仍付銀主依舊掌管,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宅系旺阄分應份之業,與别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旺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典契一紙,并帶上手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鹹豐八年四月日。
為中人陳知 知見人林泉 親立典契人林來旺 一、批:東畔一半,帶路一條,在西畔透出車路,聽其出入,銀主不得阻擋,批明,再照,行。
一、批:上手契券共三紙,其餘二紙系二房铨收存,不得繳連,批明,再照,行。
一、批:鹹豐十一年二月,借去契後銀三十大元,林來旺親立。
第二四賣杜絕盡根契字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大竹裡北門街呂漏漦、楊漏生,有承祖父明買過林家田園二段,内抽出厝地園一所,并竹欉、樹木在内,東至武洛堂為界,西至本宅厝後為界,南至周家園岸為界,北至周家園大松為界,四至明白。
每年帶納陳維戶名饷銀照攤,應完饷銀一錢一分正。
今因乏銀起厝,将此厝地園并樹木、竹欉,先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埤城内三角窗街丁标觀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六八銀七十五元。
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厝地園并樹木、竹欉踏附銀主掌管,永為己業,聽銀主改易起蓋,其竹欉、樹木亦聽銀主砍伐栽種。
漦、生厝地園賣與丁宅,其地基在後面,漦、生厝居在前面,漦、生厝内之路聽其丁宅之人早晚來往出入,漦、生等不敢阻擋。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之事。
保此厝地園并樹木、竹欉系是漦、生等承祖父之業,與别房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以及拖欠舊饷,交加來曆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漦、生等自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此系抽賣之業,上手契不得繳連。
議将上手現契批明,内抽出厝地園一所,并竹欉、樹木,賣過丁标觀,批明,再照。
即日同中交過契面銀六八重七十五元正完訖,再照。
同治十三年二月日。
為中人陳庇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呂漏漦、楊漏生 知見妻王氏 代書人(漏生自筆) 第二五杜賣盡根田厝契字 立杜賣盡根田厝契人邱養、邱富兄弟等,有承祖父遺下應份阄分水田一段,址在邱厝莊西南勢,土名湖底,經官丈明二甲,配大埤水七分半通流灌溉,年納正供租粟七鬥八升七合八勺撮正,又番租五石六鬥二升二合正,又藍興租粟一石七鬥六升四合五勺正,又吳水租粟六石正。
其田東至大溪,西至溝,南至大溪連球叔田,北至車路,四至界址分明為界。
又帶田頭北勢竹圍一所,東南勢溪邊竹園一所;又帶正厝連瓦護厝一座,秧田、菜園、稻埕、魚池、竹圍,中間并帶果子,一切浮沉、石木在内。
今因乏銀别創,願将此田厝等項物業盡價變賣,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送與賴秋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議定時值盡根田厝價銀一千二百四十大員正。
即日其銀、契同中見兩相交收足訖;其田厝物業随即踏明界址,交付與賴秋掌管,起佃招耕,收租納課,永為己業。
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
保此田厝等項,養、富承祖父遺下應份阄分物業,與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貨,以及上手來曆拖欠大租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養、富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田厝契一紙,又帶阄書印契,付執為照。
即日憑中見親收過杜賣盡根田厝契内佛面銀一千二百四十大員足訖,照。
再批明:湖底田中有祖墳一穴,東西六丈七尺,南北六丈一尺。
其墳前、墳後兩邊四處田照舊耕作,永不得經易。
又祖墳倘若另遷别處,不得變賣他人,将地交付買主掌管,所批是實,再照。
道光十年十月日。
知見人房侄鶴 房兄玉衡 堂兄明楊、母親陳氏、胞叔球、親兄光興、親兄光陰、賴好、族侄存、親兄光壽 親立杜賣盡根田厝契人林右、邱養、邱富 第二六山批園宇 同立山批園字人陳交官,與侄陳注兄弟等,有承祖父遺下山園一坵,坐落土名麻園晉江寮莊北車路西第四坵,東西南北四至界址至自己園岸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此山園出賣,先問房親叔兄弟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鳌栖林美利出首承買,時三面議定依時價花禮銀十二大員。
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陳交官叔侄等随即将此坵園踏明界址,付林美利開墳剪穴,不敢異言。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同立風水園字一紙,付林美利執存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契字内花禮銀十二大員完足,再照,行。
再批明:其風水外餘園,原付陳交官耕種,以為照顧風水之資,不許前後左右開墳剪穴,合應批明,再照,行。
同治庚午年月日。
知見人祖母張氏 為中人鄭泰山 代筆人陳烏番 立山批園字人陳交、陳注 第二七甘願約字 立甘願約字人許網發、許開基兄弟等,有同承祖父遺下熟園一所,址在楓仔林山前。
因祖父經有許諾白鉗觀安葬祖墳一穴,未有定界,今因憑中調議,就墳堆以外再踏出界址石記,墓堆前石記橫九丈二尺為界,墓堆後石記橫八丈八尺為界,墓堆左石記直十六丈五尺為界,墓堆右石記直十六丈五尺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為界。
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價銀八大員正。
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四至界址随即踏明,任銀主經營開築,發等不敢異言阻擋生端滋事。
至墓前界址外,不得栽插樹木;倘有樹木,聽銀主砍伐。
明約其界内除銀主開築外,熟園仍付發等耕種。
至界内雜木有礙于墳者,發自應砍伐;如無礙于墳者,不得擅伐,緻傷和好之氣。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甘願約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實收過約字内佛銀八大員正完足,再照,行。
道光二十年四月日。
代筆族侄振聲 為中人劉如光 在場知見功叔梅、光 立甘願約字人許網發、許開基 第二八遜讓墳穴字 立遜讓墳穴人張細番,承先父遺有山林一處,址在大東坑暗坑仔莊。
今有蔡緝光欲在崁面山林唇,即與詹際清茶園唇毗連之中,扞葬墳墓一穴,細番經已許允。
即日緝光備出遜讓墳穴價銀六元正,交番收訖;番即明踏東至範家右沙為界,西至李家左沙為界,後與詹家茶園毗連為界,前至崁眉唇為界,四至分明,聽憑緝光前去扞葬祖骸。
倘前向有樹木遮蔽,任憑緝光砍伐,番不得異言阻止等情。
此系二比甘願,恐口無憑,立遜讓墳穴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番收到遜讓字内墳穴價銀六元足訖,批照。
批明:年皇行内添一「十」字,批照。
光緒二十七年(辛醜歲)十月日。
知見人詹際清 代筆人蘇有良 立遜讓墳穴字人張細番(指摹) 第二九賣墓地字 立賣墓地字人興隆外裡竹仔腳莊陳番等,有承父遺下私園一坵,在本莊後園頭,有一所墓地。
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向與本裡埤仔頭莊韓壽山出頭承買,三面言議定着時價光龍銀十大元。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
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亦不敢兩邊之地埋葬。
口恐無憑,立賣墓地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賣墓地光龍銀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九年九月日。
知見人妻李笑 立賣墓地字人陳番 為中人卓思泮 代書人吳青雲 第三○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吳一官,有明買過李景新瓦厝前後落三進,坐南向北,在外新街頭。
其厝抽出後進一間、一廳、二房,并夥食間二間、帶竈一個,東至自己壁,西至蔡宅,南至李宅,北至深井埕,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此後進并帶夥食間出典,先盡問叔侄兄弟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典與陳華英官出頭承典,三面言議着下價佛銀九十大元。
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厝随交付銀主掌管,不敢阻擋異言生端。
限至六年,聽厝主備銀足契面取贖。
日後若要轉典他人,先盡問厝主不取贖,方可轉典他人。
門路前後落一概通行。
又議:日後厝屋以及門窗、戶扇等有損壞,約三年内修理,厝主有承坐;三年外修理,典主與厝主對半均分,合立批明。
保此厝果系吳一官明買
今因乏銀别創,願将此三段之業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堂叔碩田兄弟出首承買,當時三面議定依時值價盡根紋銀三百五十九兩六錢正。
即日同中交足訖;其三段之業随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碩田兄弟前去起耕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
保此業系麟等與兄弟阄分應份分管物業,及親疏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為礙等情;如有此情,系麟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自此以後,一賣千休,葛藤永斷,寸土無留,日後子孫不敢找贖,亦不敢觊觎生端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田厝契一紙,承買李家厝地印契一紙,又上手厝地印契連司單一紙,又承買李家田印契連司單一紙,又上手契一紙,共五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盡根田契内紋銀三百五十九兩六錢正足,再照,行。
批明:子能界内稻埕,出私路一條,闊五尺,付碩田等來往經過,并耕牛出入,透接大路通行,系子能不敢阻擋。
此乃流奕私路,不準屈毀;如有毀壞者,依舊補足,批照,行。
批明:德麟、子能等如有契約字樣,并無壘付,日後取出,不堪行用,當作廢紙,所批是實,照,行。
同治二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宗兄萬生、弟德秀、堂弟德善 知見堂堂侄子便、胞侄子能 在場母親遊氏、長男子會 立杜賣盡根田厝契人林德麟自書 第二三典契字 親立典契人麻豆街林來旺,有承祖父阄分應份槟榔宅一所,坐落在麻豆街王宮後,與胞弟均分,各得一半。
旺應份一半在西畔内,帶竹木、槟榔,又配瓦厝二間,伸手頭二間,磚井帶食一半,東至胞弟界,西至陳家、黃家宅,南至店滴水,北至車路,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此應份之宅,并瓦厝大小共四間,磚井一半,又槟榔、竹木一盡出典,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麻豆街黃益興号出頭承典,三面言議着下時價銀一百三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宅并厝随時踏界,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稅抵利,不敢阻擋。
限至六年為滿,聽旺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契;如至期無銀可贖,仍付銀主依舊掌管,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宅系旺阄分應份之業,與别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旺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典契一紙,并帶上手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鹹豐八年四月日。
為中人陳知 知見人林泉 親立典契人林來旺 一、批:東畔一半,帶路一條,在西畔透出車路,聽其出入,銀主不得阻擋,批明,再照,行。
一、批:上手契券共三紙,其餘二紙系二房铨收存,不得繳連,批明,再照,行。
一、批:鹹豐十一年二月,借去契後銀三十大元,林來旺親立。
第二四賣杜絕盡根契字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大竹裡北門街呂漏漦、楊漏生,有承祖父明買過林家田園二段,内抽出厝地園一所,并竹欉、樹木在内,東至武洛堂為界,西至本宅厝後為界,南至周家園岸為界,北至周家園大松為界,四至明白。
每年帶納陳維戶名饷銀照攤,應完饷銀一錢一分正。
今因乏銀起厝,将此厝地園并樹木、竹欉,先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埤城内三角窗街丁标觀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六八銀七十五元。
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厝地園并樹木、竹欉踏附銀主掌管,永為己業,聽銀主改易起蓋,其竹欉、樹木亦聽銀主砍伐栽種。
漦、生厝地園賣與丁宅,其地基在後面,漦、生厝居在前面,漦、生厝内之路聽其丁宅之人早晚來往出入,漦、生等不敢阻擋。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之事。
保此厝地園并樹木、竹欉系是漦、生等承祖父之業,與别房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以及拖欠舊饷,交加來曆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漦、生等自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此系抽賣之業,上手契不得繳連。
議将上手現契批明,内抽出厝地園一所,并竹欉、樹木,賣過丁标觀,批明,再照。
即日同中交過契面銀六八重七十五元正完訖,再照。
同治十三年二月日。
為中人陳庇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呂漏漦、楊漏生 知見妻王氏 代書人(漏生自筆) 第二五杜賣盡根田厝契字 立杜賣盡根田厝契人邱養、邱富兄弟等,有承祖父遺下應份阄分水田一段,址在邱厝莊西南勢,土名湖底,經官丈明二甲,配大埤水七分半通流灌溉,年納正供租粟七鬥八升七合八勺撮正,又番租五石六鬥二升二合正,又藍興租粟一石七鬥六升四合五勺正,又吳水租粟六石正。
其田東至大溪,西至溝,南至大溪連球叔田,北至車路,四至界址分明為界。
又帶田頭北勢竹圍一所,東南勢溪邊竹園一所;又帶正厝連瓦護厝一座,秧田、菜園、稻埕、魚池、竹圍,中間并帶果子,一切浮沉、石木在内。
今因乏銀别創,願将此田厝等項物業盡價變賣,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送與賴秋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議定時值盡根田厝價銀一千二百四十大員正。
即日其銀、契同中見兩相交收足訖;其田厝物業随即踏明界址,交付與賴秋掌管,起佃招耕,收租納課,永為己業。
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
保此田厝等項,養、富承祖父遺下應份阄分物業,與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貨,以及上手來曆拖欠大租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養、富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田厝契一紙,又帶阄書印契,付執為照。
即日憑中見親收過杜賣盡根田厝契内佛面銀一千二百四十大員足訖,照。
再批明:湖底田中有祖墳一穴,東西六丈七尺,南北六丈一尺。
其墳前、墳後兩邊四處田照舊耕作,永不得經易。
又祖墳倘若另遷别處,不得變賣他人,将地交付買主掌管,所批是實,再照。
道光十年十月日。
知見人房侄鶴 房兄玉衡 堂兄明楊、母親陳氏、胞叔球、親兄光興、親兄光陰、賴好、族侄存、親兄光壽 親立杜賣盡根田厝契人林右、邱養、邱富 第二六山批園宇 同立山批園字人陳交官,與侄陳注兄弟等,有承祖父遺下山園一坵,坐落土名麻園晉江寮莊北車路西第四坵,東西南北四至界址至自己園岸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此山園出賣,先問房親叔兄弟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鳌栖林美利出首承買,時三面議定依時價花禮銀十二大員。
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陳交官叔侄等随即将此坵園踏明界址,付林美利開墳剪穴,不敢異言。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同立風水園字一紙,付林美利執存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契字内花禮銀十二大員完足,再照,行。
再批明:其風水外餘園,原付陳交官耕種,以為照顧風水之資,不許前後左右開墳剪穴,合應批明,再照,行。
同治庚午年月日。
知見人祖母張氏 為中人鄭泰山 代筆人陳烏番 立山批園字人陳交、陳注 第二七甘願約字 立甘願約字人許網發、許開基兄弟等,有同承祖父遺下熟園一所,址在楓仔林山前。
因祖父經有許諾白鉗觀安葬祖墳一穴,未有定界,今因憑中調議,就墳堆以外再踏出界址石記,墓堆前石記橫九丈二尺為界,墓堆後石記橫八丈八尺為界,墓堆左石記直十六丈五尺為界,墓堆右石記直十六丈五尺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為界。
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價銀八大員正。
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四至界址随即踏明,任銀主經營開築,發等不敢異言阻擋生端滋事。
至墓前界址外,不得栽插樹木;倘有樹木,聽銀主砍伐。
明約其界内除銀主開築外,熟園仍付發等耕種。
至界内雜木有礙于墳者,發自應砍伐;如無礙于墳者,不得擅伐,緻傷和好之氣。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甘願約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實收過約字内佛銀八大員正完足,再照,行。
道光二十年四月日。
代筆族侄振聲 為中人劉如光 在場知見功叔梅、光 立甘願約字人許網發、許開基 第二八遜讓墳穴字 立遜讓墳穴人張細番,承先父遺有山林一處,址在大東坑暗坑仔莊。
今有蔡緝光欲在崁面山林唇,即與詹際清茶園唇毗連之中,扞葬墳墓一穴,細番經已許允。
即日緝光備出遜讓墳穴價銀六元正,交番收訖;番即明踏東至範家右沙為界,西至李家左沙為界,後與詹家茶園毗連為界,前至崁眉唇為界,四至分明,聽憑緝光前去扞葬祖骸。
倘前向有樹木遮蔽,任憑緝光砍伐,番不得異言阻止等情。
此系二比甘願,恐口無憑,立遜讓墳穴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番收到遜讓字内墳穴價銀六元足訖,批照。
批明:年皇行内添一「十」字,批照。
光緒二十七年(辛醜歲)十月日。
知見人詹際清 代筆人蘇有良 立遜讓墳穴字人張細番(指摹) 第二九賣墓地字 立賣墓地字人興隆外裡竹仔腳莊陳番等,有承父遺下私園一坵,在本莊後園頭,有一所墓地。
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向與本裡埤仔頭莊韓壽山出頭承買,三面言議定着時價光龍銀十大元。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
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亦不敢兩邊之地埋葬。
口恐無憑,立賣墓地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賣墓地光龍銀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九年九月日。
知見人妻李笑 立賣墓地字人陳番 為中人卓思泮 代書人吳青雲 第三○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吳一官,有明買過李景新瓦厝前後落三進,坐南向北,在外新街頭。
其厝抽出後進一間、一廳、二房,并夥食間二間、帶竈一個,東至自己壁,西至蔡宅,南至李宅,北至深井埕,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此後進并帶夥食間出典,先盡問叔侄兄弟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典與陳華英官出頭承典,三面言議着下價佛銀九十大元。
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厝随交付銀主掌管,不敢阻擋異言生端。
限至六年,聽厝主備銀足契面取贖。
日後若要轉典他人,先盡問厝主不取贖,方可轉典他人。
門路前後落一概通行。
又議:日後厝屋以及門窗、戶扇等有損壞,約三年内修理,厝主有承坐;三年外修理,典主與厝主對半均分,合立批明。
保此厝果系吳一官明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