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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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他人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為礙,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厝主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典契字一紙,并上手契司單二紙,白契共四紙,合共六紙,付執為照,行。

    外面壁透牆園一小埕,就格界為止,又再批明。

    前落深井埕并水井公用,不得刁難,再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九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道光二十六年十月日。

     知見人吳瑞衡、相 立典契字人吳秋、四、孫吉 為中人宋魁嬸 代書人吳拱輝 第三一轉典厝契字 立轉典厝契字人江萬福等,有自明轉典過張吉純等瓦店厝一座,應得中落進内一廳、二房,并夥食間一連、水井一口,帶前後埕,址在外新街,坐北向南,從城邊隘門算入第六間。

    今因乏銀費用,福願将此厝再轉典,先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向郭糞掃官出頭承典,三面言議依時價銀六十大元,每元六八足重。

    礙此厝現已損壞,應行修理,面議願貼佛銀十大元,以為修理之費,合共典契面銀七十元。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厝屋中落一進,随即搬空,交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抑或别稅,各從其便。

    此厝系在中落,其前門路聽其出入,不敢阻擋。

    其厝銀至五年為滿聽福等備足典契面銀七十大元贖回原轉典契字;如至期無銀取贖,仍聽銀主掌管,不敢生端滋事。

    此厝果系福自明典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以及交加不明等情滋事;如有不明等情,福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轉典契字一紙,并繳上手典契四紙,共五紙,送執為照。

     即日同公見收過典契面銀并修理之費計七十大元,再照。

     光緒元年九月日。

     知見人陳氏吉 陳氏官 為中人金水姆 再轉典契字人江萬福 代書人張萬 第三二典契字 親立典契字人大铳街曾清源,即曾繼光,有當官贖回伯父曾白兔瓦店一座,一店面、一埕、一杉樓、一竈阿、一花台,并蓋草中進一廳、二房,又店口草庭一所,并帶後埕水井公用,以及門窗、戶扇俱全,址在本街,坐西拱東,東至街,西至滴水齊,南、北俱至壁,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此店出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本街李藍出首承典,同中三面言議定着時值價銀二百五十大員六八足。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店随即踏交銀主掌管,居住開張,或别稅抵利。

    其店面議明典十年為滿,聽典主備銀贖回,銀主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仍歸銀主掌管,不敢異言。

    倘店有被風雨損壞,三年内修費典主自坐;三年外對半均分,贖日理還。

    其門路原帶後進出入,定二炮為準,銀主不得阻擋。

    保此店果系是光承贖物業,與别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财物為礙,及上手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光自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抑勒翻異,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親立典契字一紙,并繳曾白兔契三紙,陳吉僞印契并司單二紙,共六紙,付執存照,行。

     即日同中見交收過契面銀二百五十大員完足,再照,行。

     一、批明:欲修理店厝者,合與典主相議,親筆登記,契後批明,再照,行。

     立批明:契後字人曾清源,因中進前上蓋茅草,藍于光緒十八年十一月間備本修造,換為瓦蓋,三面議約贖契之時,源合貼六八銀二十大員,連前典價二百五十大員,合共還銀二百七十大員,方得贖回原契厝,合應批明,再照,行。

     光緒十六年四月日。

     為中人張敷榮 知見弟曾向榮 親立典契字人曾清源,(即繼光) 代書(親筆) 第三三契約字 立契約字台南市第五區外宮後街一番戶吳盤石。

    楊賜有承其祖父遺下瓦厝,坐落保西宮街十六番戶,其北畔邊房一間,深一丈六尺,高長各九尺,并空地一段,長一丈八尺,深一丈六尺。

    願将此地稅與盤石改向建築,并議中庭以及後落井準為公用;倘若轉稅他人,緻使混雜,則不得水井公用。

    二比言議每月永遠地稅銀二元,逐月清楚,不得短欠。

    自建之後,其厝永為吳家掌管,或要轉稅他人,或是如何改築,永任其意,賜不得異言。

    但是從來倘若将此厝轉歸他人掌管,亦必對賜言明,并且批明契中,每月永遠稅銀七百三十二元。

    從來此厝不論好歹,每月永遠稅銀二元,不得增減。

    此厝果系楊賜應得份額,無來曆不明以及與人交加;如有此情,賜自當出頭承擋,不幹吳家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契約字二紙,各執一紙為照。

     光緒二十六年十二月日。

     同立契約人吳盤石 第三四之一賣杜絕盡根地基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地基契字人郡内第一區龍泉井街七番戶蘇琤谷、蘇楫、蘇桐、蘇考善、蘇石頭等,有承先祖父買過林杜等店屋曠地,更改起蓋。

    今所起蓋之厝經已拆壞,隻留地基及牆圍,俱各毗連,址在龍泉井街,東至牆外石界,西至黃家界,并帶公巷通行,南至井取橫,又帶公巷二比通行,北至醫館;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别創,願将此宗宅地及牆圍、樹木,内帶水井一口,又前帶公井二口,一盡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台南基督教會理事人長老吳道源、執事吳知甫等出首代買,同中面議定時價龍銀五百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契券随即逐一檢齊,交與銀主前去掌管。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

    保此宗地宅、樹木等果系蘇琤谷等承先人明買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為礙,亦無上手契券交加來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琤谷等自當出頭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特立盡根契字一紙,并繳連上手紅白契十紙,計十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來銀五百大元足,再照。

     光緒二十九年月日。

     為中人藍添福 知見人蘇謝氏、蘇孝善、蘇楫、蘇桐 立賣杜絕盡根宅地人蘇琤谷、蘇石頭 代筆人盧添筆 第三四之二典厝地契字 立典厝地契字人台南基督教理事人吳道源、吳知甫,有代本教會買過蘇琤谷等曠地一所,址在第一區龍泉井街七番戶,東西四至載在上手稅契内。

    今因英國醫士馬雅各布承本國會友贈銀,在台南城内欲添設醫館病室,乏地應用,是以同堂議定契價銀五百圓。

    其銀交訖,遂即踏明界址,立契交付醫士馬雅各布出頭代為前去掌管起蓋。

    限九十九年為滿,屆期倘典主要贖回,若有添設病室以及樓房等物,再行商議,約定時價。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生端滋事。

    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字一紙,并繳上手印白契十一紙,計共十二紙,送執為照。

     即日收過典價銀五百圓足,再照。

     光緒二十九年月日。

     保證人顔振聲 立典厝地契字人吳道源、吳知甫 代書人吳炳清 第三四之三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人蘇老賽,有承父應份居住空地一小所,址在本大厝第四、五進交界西畔牆外,東至本家公牆,西至陳家巷路原有舊牆頭為界,南至黃宅牆腳,北至糖間滴水西角巷路一條,直透祝三多後巷。

    因乏銀完課,願将此空地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杜賣與本境黃可遠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價佛銀十二大元,并議帶本大厝後水井一分,聽銀主于東畔牆打門挑水灌溉花木,二比甘願,不得異言。

    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空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

    保此空地果系賽承父應份居住之業,與别房親叔兄弟侄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以及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賽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恐口無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佛銀一十二大元足完足,再照。

     光緒十年十二月日。

     知見人族長蘇獻瑛 立杜賣絕盡根契字人蘇老賽 為中人并代書蘇松齡 第三五兩願合約字 同立兩願合約字葉合成、陳漢記、黃景周、陳景安等,緣葉合成與陳景安比鄰,二比争控前後厝壁及通巷水井,案蒙邑主自批,着合成備銀一百元貼景安修理牆壁,景安勢難遵批,以緻案懸未結。

    周等與兩邊俱屬親朋,不忍坐視終兇,爰是出為調處,勸令合成備出銀三百元,貼與景安修理自己厝屋,議将景安前後私壁作陳、葉兩家公壁,惟水井乙口永歸葉家掌汲,而陳家不得憑契争份。

    倘嗣後公壁圮壞,要行修葺,理應兩家平出需費公修。

    從此二比甘願,聽處悅服,和好如初,日後不得藉端翻異。

    口恐無憑,理合邀集陳、葉兩家同堂具立合同約字一樣二紙,二比各執一紙存照。

     同治十一年三月日。

     公親黃景周、陳漢記 同立兩願合約字事主葉合成、陳景安 代書郭德如 第三六撥租付掌字 立撥租付掌字人王慶壽,有阄分應管用王美記公号明買陳鳥、陳斯、陳升等田産一所,址在芝蘭二堡北投二份三莊,現耕佃人系是洪毵,每年租谷作早晚兩季完納。

    今因三女留仔及笄将嫁,與李聯捷之令弟聯璧,亦既定聘禮成,于歸日近矣!爰念女兒自幼守閨,便曉然于順親之道,十餘年之孝行純如也,前願将此份田産曆年撥出全份租谷八十石,分作兩季對佃收完,付三女留存,私為花果優養之資。

    即就明年早季收起,以接晚季再收,年年無異。

    此亦推恩顧複之情也。

    倘若百年偕老後,該田租額仍歸王慶壽子孫均分收掌。

    今欲有憑,即立撥租付掌字一紙,付執為照。

     一、批明:該田契券原存在王慶壽收執,聲明,照。

     光緒二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筆人陳水興 立撥租付掌字人王慶壽 第三七書田序 從來人才之蔚起,貴于有所培,尤貴于有所資。

    書田者,養育人才之資也。

    故書田一立,則榮其身者并有以裕其家。

    無論或精詩書,或長弓馬,苟得一售其技,是謂請纓有路,雖不必務農馳商,悉獲優遊自若,免緻内顧之憂。

    相磨相勸,志不堕乎青雲;毋怠毋荒,名克膺于蕊榜,将未奪标者有所激厲焉!以鼓其氣,即已奪标者有所欣幸焉!以快其心,蓋有所資也,而培亦在其中矣!讵必沾沾範圍曲成,始見英賢鵲起,仕版蟬聯也哉!則誘掖後輩,以廣登進之階者,宜莫如書田也。

     大清同治十一年歲次壬申十二月立。

     宗侄孫文珍拜題。

     一、議:或新入泮,或新中甲第,不論文武,将無分新舊,就多少名額均分。

    若中舉人,全年加書租二十石;如再中鼎甲,一級各加二十石;其餘亦就名額多少均分。

     書田:買過施光會、施光喜田四甲二分,址在犁頭厝洋。

    買過石丕顯田四分五厘,址同上。

    買過賴中行莊支龍田一甲八分九厘五絲,址在犁頭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