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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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楚;其厝即交水雞潭董事掌管。
該屋每月應納經廳地租清錢二百一十文,上手契内均有載明。
合立轉典契字一紙,并上手契二紙,共送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典契銀四十三元,批明,再照。
同治十年三月日。
為中人吳水司 立轉典契字人鄒錦賢 代書人鄒錦賢 第四四賣典契字 立賣典契字人新豐裡方遊,有己置業三宗,坐在永豐裡,土名塗庫社洋。
一戶名李瑞,受種二分五厘,帶秧田一坵,四份得一。
一戶名林智,受種二分五厘,帶秧田一坵,四份得一。
一戶名卓夏,受種二分五厘,在土庫下竹仔圍腳,帶秧田二坵,一在過埤仔,一在陳宅厝前。
計共受種七分五厘,配正供粟二石五鬥一升零八合五勺,配饷銀二兩零二分三厘二毫。
今因缺銀費用,先問房親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歸仁北裡灣厝莊吳吉老上,三面言議估契面銀九十大員。
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田三宗随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起耕招佃,收租納課,掌管為業。
有能之日,備契面銀完足,聽其取贖,不得刁難。
亦無不明為礙;如有不明,賣主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口恐無憑,立賣典契字一紙,并帶上手契四紙,共五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九十大元,再照。
再批明:其上手契面銀一百六十二員,若要取贖,備足一百六十二員,聽其取贖,不得短少,再照。
道光三十年八月日。
為中人王名芳 知見妻郭氏 立賣典契字人方遊 代書人洪呈祥 第四五轉典契字 親立轉典契字人吳元記,有族内立記承典陳家瓦店一間,址在西定上坊帽仔街中,坐北向南,四至俱載在上手契内明白為界。
緣于同治年間,向記借出銀項,将店付記承管收稅。
今因五欉龍眼内合敬堂玄天上帝衆爐下欠用公店,願将此店撥典,收來六八佛銀七十大元,并記喜敬帝爺佛銀十元,共銀八十大元。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随即交付合敬堂前去掌管收稅。
限以三年為滿,聽記備足銀員取贖;倘系上乎要取贖,銀主不得以年限未滿刁難。
其修理,三年以内典主自坐;三年以外,對半均開。
口恐無憑,合立轉典契字一紙,并上手契及胎借字三紙,共四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八十大員足,再照。
一、批明:此契合共四紙,系是合敬堂衆爐下遺置敬奉玄天上帝,承為公店,每年收稅,聖壽開用之費。
恐異日有無恥之徒将契胎借變賣,合應将契批明:此契切不得變借;倘若不正之人将契胎借,永無後嗣,理合批明,此照。
光緒七年五月日。
為中人胡為善 親立轉典字人吳元記 代書(自筆) 第四六之一 同立轉典繳賣契字人阮廣記(即阮允疇),同胞侄阮虎,有承父明典過張國才等瓦店二間,毗連帶樓二座,坐落鎮北坊竹仔街頭第三間,坐北向南,年帶王樓地租一間,東西四至帶明上手契内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别置,奉母命将此店出典,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郡西外黃麗記出首承買,三面言議依時價六八庫秤佛銀三百九十大員。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店二間,帶樓二座,上至厝蓋、瓦木、楹角,下及地基、浮沉、磚石,并門窗、戶扇俱全,一齊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說納租,永為己業。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再言找贖滋事。
該店上手張家系是典契,典疇契面佛銀三百四十元,其今疇加典佛銀五十元,共契面佛銀三百九十大元。
其加典之項,疇系欲抵代張家修理之資,及二次回祿起蓋費用之項,倘上手張家要取贖之日,照原典契面銀及代修理二次回祿起蓋費用之項,照賬清理,一盡向與黃麗記取,與疇無幹,疇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店系疇承父明典物業,與親房叔兄弟侄無幹,亦無重張典借他人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為礙;如有此情,疇同胞侄虎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莫憑,合立轉典繳賣契字一紙,并繳連上手司單印契八紙,合共九紙,送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佛銀三百九十大元定足,再照。
同治四年九月日。
為中人黃矮 知見人母陳氏 立轉典繳賣契字人阮廣記(即阮允疇) 同胞侄阮虎 代書人(虎親筆) 批明:回祿起蓋條目: 一、開貼公甲棟去銀一十六元。
一、開公喜司木工五十八工,去銀一十五元九角半。
一、開西司土工大工六十工,去銀一十六元五角。
一、開小工七十二工,去銀九元六角半。
一、開杉料一單,共銀六十八元。
一、開恒德灰一單,去銀一十四元。
一、開砂土、草根、鐵丁共去銀七元二角。
合共用去銀一百四十七元三角。
第四六之二典契字 親立典契字人台郡大西外宮後街黃約記,有承先父黃麗記典盡過阮廣記,即允疇瓦店二座一進,毗連帶樓,址在鎮北坊竹仔街頭第三間,坐北向南,東西四至各載明上手契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别置,奉祖母命,願将此店出典,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承受,外托中引與郡城内葉梓記出首承典,三面言議定着時價六八佛銀三百九十大元。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店随即照界交付銀主掌管,對店收租,以為己業。
限至十年為滿,聽典主備足契面銀,并應開代修理等費之項,一齊贖回原契,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仍聽銀主掌管。
又面約該店若應修理工料等費,三年以内典主自坐,三年以外銀主與典主對半均分。
訂約如期屆限斷,不異言生端。
保此店果系約記承先父明典盡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财物以及交加來曆不明為礙;如有此情,典主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一紙,并繳連上手司單契紅白九紙,合共十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六八佛銀三百九十元完足,再照。
光緒七年九月初六日。
為中人郭輝山 知見祖母陳氏 立典契字人黃約記 代書(自筆) 再批明:此店原上手乃張國才,典與阮廣記,即允疇,契面銀三百四十大元。
緣二次回祿,起蓋所用工等料費計共銀一百四十七元,系廣記代整出還,是以加典與先嚴,加銀五十元,随立盡典契,載明阮家不能取贖。
終來張家要贖此店,則将起蓋銀項扣起加典銀五十元以外,照數坐還黃家,方能贖回。
此店與阮家毫無幹涉,誠恐遠近年間,如果張家出贖,銀主不能藉以年限未滿,任意刁難,而典主亦不得冒名假藉,合應聲明,再照。
第四七之一繳典課租契字 立繳典課租契字人鹿港街林鴻騰,有承典林源瑞明典過王福泰課租二段,施修月課租二段,陳汝雨課租一段,計合共課租五段,址在二林上堡塗厝厝莊、西勢厝莊、港尾莊、竹頭仔莊、岱馬莊等處。
其田每年應完供谷及丁耗銀經已載在上手典契内明白。
今因乏銀别置,欲将此五段課租出繳典,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即托中引就與族親源瑞戶下林星耀出首承繳典,同中三面言議時值繳典價銀佛銀三百大元,庫平二百一十兩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各佃應納課租佃冊,以應完供谷及丁耗銀俱各對明白,交付銀主前去收租抵利,不敢阻擋。
保此課租系是鴻騰明典過源瑞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滋事,騰自應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其課租不限年,至十月終聽上手備足前上手契面銀取贖,銀主不得刁難;如上手王施陳若無取贖,騰永不敢言及取贖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繳典課租契字一紙,并繳上手契七紙,五段佃冊合一本,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繳典契面佛銀三百大元,庫平二百一十兩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如有舊欠租谷,歸于銀主管收,合應批明,再照。
光緒十三年八月日。
代筆人王萬春 為中人蔡世文、蔡英祥 知見人林文南 母親丁氏 立繳典課租字人林鴻騰 第四七之二繳典契字 同立繳典契字人燕霧堡秀水莊陳涼水父兄,承過該兒安莊梁番水田一所六分六厘六絲七忽,坐落址在埔姜侖莊後,土名五埒北勢,年載納業主大租谷二石八鬥六升六合八勺,另又跳水頭一坵,俱各東西四至界址在上手契内明白,并帶水份通流灌溉。
今因乏銀别置,先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埔姜侖後莊陳沃觀出首承繳典盡,三面言議時值價佛銀八十大元,庫平五十六兩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交附銀主前去掌管,收租納課,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日後聽其上手取贖,可向埔姜侖莊陳沃觀取贖,與陳涼水無幹;上手若無取贖,永遠銀主掌管,不敢阻擋。
保此田系是涼水父兄明典,涼水均分,與别房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亦無交加來曆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涼水自一力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繳典契字一紙,并繳上手契二紙,阄書一紙,合共四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交收契面銀八十大元,庫平重五十六兩正完足,再照,行。
光緒二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陳高升、林模洪 在場知見人胞侄陳茂汀 立繳典盡根契字人陳涼水 代筆人陳廷瑞 第四八繳典契字 立繳典契字人線西堡十五張犁莊許作仁、許作傑,有承祖父典過柯池水田一所,土名坐落六塊寮莊前天寶侖北,經丈明其界址,東至溝仔,西至李匏、柯媽竹,南至天寶侖,北至大消溝,四至界址明白,年配納草稅八角正。
今因乏銀别置,作仁、作傑媽孫相議,時願将此田繳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承受,即托中引就與新港街蔡國芳官出首承繳,三面言議時值價銀八十大元,庫秤五十六兩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随踏明界址,交付銀主管掌,收租抵利。
仁、傑自此既繳之後,聽銀主與上手柯家子孫交接,不得言及貼贖,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田系作仁、作傑承祖父明典物業,與他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以及交加來曆不明為礙;如有等情,仁、傑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繳典契字一紙,并繳典上手契二紙,墾單一紙,合共四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繳典契内銀八十大元,庫秤五十六兩正,再照,行。
光緒二十四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周小七官 知見人姆楊氏 立繳典字人許作仁、許作傑 代筆人許泰和 第四九退典盡根田契字 同立退典盡根田契字人黃阿牛、黃石旺、黃阿叫、黃何氏等,有承祖父明典過江佐元兄弟水田一段,址在捒東下堡三塊厝莊前洋中,經丈五分八厘一毛五絲,東至溪為界,西至溝為界,南至黃家田為界,北至江家田為界,四至界址分明。
大小坵共十一坵,年配納官莊六錢六分,又配局銀七角七點,自帶坡水通流灌溉。
今因乏銀應用,母子相商,願将此田承典佐元之業退典他人,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江開探、江開眼出首承典,當日三面言定願收原典價銀三百二十大元正,平二百二十四兩正,任從典主與上手或盡或贖,與黃牛四房人等無幹。
即日同中銀、字兩相交收足訖;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典主掌管,收租納課。
自此一典千休,日後黃家子孫不敢生端滋事。
保此田黃牛承祖父明典過江佐元之業,與别房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契紙典挂他人财物及上手來曆不明,并拖欠糧銀等情;如有此情,系牛四房一力抵擋,不幹典主之事。
此系仁義交關,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退典盡根契字一紙,上手阄書一紙,典契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内佛銀三百二十大元,平重二百二十四兩正足訖,照。
光緒六年歲庚辰十一月日。
為中人族親國梁、文德 在場人母親李氏 知見人石頭 代筆人堂兄克統 同立退典盡根契字人黃阿牛 黃石旺、黃阿叫、黃阿氏 第五○轉賣原典租業契字 立轉賣原典租業契人彰邑廪生楊名榜,緣榜承父明典嘉邑尖山莊陳定東、陳玉山等尖山保五十三莊公業一宗,土名北埔,東西四至載明上手契内,年共帶納陳君陸、張黃興、陳林源供谷六十八石八鬥零,又帶廍饷一張,又帶番銀一百四十兩,又配納潭仔墘陳鴻奇供谷三十石。
原系典七留三,立約作二十一份,榜得一十五份,陳定東、陳玉山等得六份,每年除供饷各費外,按份均分租息。
迨至二十一年間,公議分管,榜得中、下二股一十五份,陳得上股六份,定界畫圖,呈縣存案,立約分執,照界管收,而供饷番租亦照勻配輸納。
又陳桃生承伊祖陳劉氏八年輪植一年,嘉慶十七年及二十五年系陳桃生輪值,均經照約歸其管收明白。
該業典限已滿,榜承父領借生息公項銀兩無可措繳,自行呈懇府憲将此項典業,并彰邑湖仔内莊業,請分别押贖召買,變抵父欠公項。
因此項典業屢遭溪壓,半屬荒蕪,非大用工本築墾,不能成業,以緻陳定東等日久不肯繳贖。
茲榜願照現值時價變賣,聽銀主前去大用工本築墾;倘将來陳定東等要贖,務必備足原典價銀七千二百元,向買主取贖,所得盈餘贖價歸買主抵作工本。
呈蒙出示負買,憑中引就郡城吳昌記出頭承買,三面議定時價銀三千七百元。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買出紋銀繳抵父欠公項;其原典大租業及凡屬典約内應得十五份租息,交付銀主前去照上手契約掌管,備用工本墾複。
所有截至嘉慶二十五年止佃欠及應納供饷番租,并欠繳上下衙門公項,均系榜之事,與銀主無幹。
其自道光元年起,所收佃租,應納供饷,概歸銀主收納,及将來陳家典主取贖盈餘贖價,亦歸銀主抵作築墾工本,榜不得過問。
保此租業果系榜承父明典物業,與房親伯叔兄弟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榜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當官願照時價變抵父欠公項,二比各無反悔,除呈請府憲給發印照付吳昌記管業外,合立轉賣典業契一紙,并繳上手契約五紙,共六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價佛面銀三千七百大元足訖,再照,行。
道光元年九月日。
知見母林氏 立轉典賣契人楊名榜 為中人陳太原、楊必親 代筆人楊全 第五一贖回園契字 立贖回園契字人小竹上裡前莊蘇敬,有承父蘇嵎明典過山仔頂溪底簡家園二坵,坐落土名在山仔頂溪底,受種三分五厘,年納租銀。
其園東至簡家園,西至簡家園,南至蘇家園,北至簡家園,東西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向與山仔頂莊簡登福、簡成出首贖回,契面六八佛銀一十二大元。
其銀同中交訖明白;其園随踏付舊典主贖回原契。
保此園系是敬承父明典物業,與别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以及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為礙,敬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贖回園契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贖回契面銀一十二大元正,再照,行。
光緒二年十月日。
為中人陳本 立贖回園契字人蘇敬 代書人郭天 第五二付贖還管收清銀字 立付贖還管收清銀字人林來補,緣因鹹豐年間,向林火爐之父林祖願承典阄分瓦厝店連過水一座,址在西門内石坊腳,東至下後車路為界,西至林裁合壁為界,南至護厝溝為界,北至街路為界。
典價銀一百六十大元,前曾立字帶契,照界踏交與來補掌管。
茲林祖願之子林火爐向來補取贖該店厝,因前代理修理修葺工料,一時難以會算照坐,經公親議定貼銀四十元,連典價一百六十元,共二百大元。
即日銀備交補親收足訖;立将該店厝照界踏明,交還林火爐掌管。
惟林火爐之父林祖願當日立有借字,并帶上手買契,合共二紙,交來補收執,後因地方有事,遷移遺失,無從檢還,異日不論來補族中之親疏人等,以及外人如有取出,均作廢紙。
倘有藉端觊觎,補應出首一力抵擋,不幹火爐之事。
此乃兩相體貼,恐口無憑,立付贖還管收清銀字一紙,付為永遠存照。
批明:贖厝字内價銀并相貼修理厝合共銀二百大元,即日三面同中補親收,實照。
再批明:修理厝雜費工資一小簿,即日同中交還火爐收存,再照。
光緒二十三年十一月日。
親代筆人林智掽 公親人陳國賢、陳昭德 在場人林王氏 知見人林智掽、林塔生 立付贖還管收清銀字人林來補 第五三許贖回字 立許贖回字人鳳山上裡過埤仔莊簡匏,承父簡默明典過簡知母水田一段,坐落土名在土庫埤腳洋,大小一坵,受種三分,年納正供粟二石六鬥四升,又帶土庫埤水三分,又配圳水二分八厘。
又阄書應得隴上田二坵,受種五厘,年納真君宮租粟二鬥,經清丈中則田二分八厘,年納地租金、錢糧租。
其田東至圳,西至圳,南至簡家田,北至圳,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願将此田向與同裡同莊簡知母之子簡貞,備出贖回六八銀一百二十大元。
其銀匏收入;将田付還貞掌管,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并無拖欠舊租典挂他人以及交加來曆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匏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幹原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贖回字一紙,連丈單一紙,上手契二紙,計共四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收過贖回契面六八銀一百二十大元正,再照,行。
光緒二十八年十一月日。
知見人陳氏 立贖回契字人簡匏 為中并代書人簡燦
該屋每月應納經廳地租清錢二百一十文,上手契内均有載明。
合立轉典契字一紙,并上手契二紙,共送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典契銀四十三元,批明,再照。
同治十年三月日。
為中人吳水司 立轉典契字人鄒錦賢 代書人鄒錦賢 第四四賣典契字 立賣典契字人新豐裡方遊,有己置業三宗,坐在永豐裡,土名塗庫社洋。
一戶名李瑞,受種二分五厘,帶秧田一坵,四份得一。
一戶名林智,受種二分五厘,帶秧田一坵,四份得一。
一戶名卓夏,受種二分五厘,在土庫下竹仔圍腳,帶秧田二坵,一在過埤仔,一在陳宅厝前。
計共受種七分五厘,配正供粟二石五鬥一升零八合五勺,配饷銀二兩零二分三厘二毫。
今因缺銀費用,先問房親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歸仁北裡灣厝莊吳吉老上,三面言議估契面銀九十大員。
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田三宗随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起耕招佃,收租納課,掌管為業。
有能之日,備契面銀完足,聽其取贖,不得刁難。
亦無不明為礙;如有不明,賣主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口恐無憑,立賣典契字一紙,并帶上手契四紙,共五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九十大元,再照。
再批明:其上手契面銀一百六十二員,若要取贖,備足一百六十二員,聽其取贖,不得短少,再照。
道光三十年八月日。
為中人王名芳 知見妻郭氏 立賣典契字人方遊 代書人洪呈祥 第四五轉典契字 親立轉典契字人吳元記,有族内立記承典陳家瓦店一間,址在西定上坊帽仔街中,坐北向南,四至俱載在上手契内明白為界。
緣于同治年間,向記借出銀項,将店付記承管收稅。
今因五欉龍眼内合敬堂玄天上帝衆爐下欠用公店,願将此店撥典,收來六八佛銀七十大元,并記喜敬帝爺佛銀十元,共銀八十大元。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随即交付合敬堂前去掌管收稅。
限以三年為滿,聽記備足銀員取贖;倘系上乎要取贖,銀主不得以年限未滿刁難。
其修理,三年以内典主自坐;三年以外,對半均開。
口恐無憑,合立轉典契字一紙,并上手契及胎借字三紙,共四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八十大員足,再照。
一、批明:此契合共四紙,系是合敬堂衆爐下遺置敬奉玄天上帝,承為公店,每年收稅,聖壽開用之費。
恐異日有無恥之徒将契胎借變賣,合應将契批明:此契切不得變借;倘若不正之人将契胎借,永無後嗣,理合批明,此照。
光緒七年五月日。
為中人胡為善 親立轉典字人吳元記 代書(自筆) 第四六之一 同立轉典繳賣契字人阮廣記(即阮允疇),同胞侄阮虎,有承父明典過張國才等瓦店二間,毗連帶樓二座,坐落鎮北坊竹仔街頭第三間,坐北向南,年帶王樓地租一間,東西四至帶明上手契内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别置,奉母命将此店出典,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郡西外黃麗記出首承買,三面言議依時價六八庫秤佛銀三百九十大員。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店二間,帶樓二座,上至厝蓋、瓦木、楹角,下及地基、浮沉、磚石,并門窗、戶扇俱全,一齊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說納租,永為己業。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再言找贖滋事。
該店上手張家系是典契,典疇契面佛銀三百四十元,其今疇加典佛銀五十元,共契面佛銀三百九十大元。
其加典之項,疇系欲抵代張家修理之資,及二次回祿起蓋費用之項,倘上手張家要取贖之日,照原典契面銀及代修理二次回祿起蓋費用之項,照賬清理,一盡向與黃麗記取,與疇無幹,疇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店系疇承父明典物業,與親房叔兄弟侄無幹,亦無重張典借他人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為礙;如有此情,疇同胞侄虎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莫憑,合立轉典繳賣契字一紙,并繳連上手司單印契八紙,合共九紙,送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佛銀三百九十大元定足,再照。
同治四年九月日。
為中人黃矮 知見人母陳氏 立轉典繳賣契字人阮廣記(即阮允疇) 同胞侄阮虎 代書人(虎親筆) 批明:回祿起蓋條目: 一、開貼公甲棟去銀一十六元。
一、開公喜司木工五十八工,去銀一十五元九角半。
一、開西司土工大工六十工,去銀一十六元五角。
一、開小工七十二工,去銀九元六角半。
一、開杉料一單,共銀六十八元。
一、開恒德灰一單,去銀一十四元。
一、開砂土、草根、鐵丁共去銀七元二角。
合共用去銀一百四十七元三角。
第四六之二典契字 親立典契字人台郡大西外宮後街黃約記,有承先父黃麗記典盡過阮廣記,即允疇瓦店二座一進,毗連帶樓,址在鎮北坊竹仔街頭第三間,坐北向南,東西四至各載明上手契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别置,奉祖母命,願将此店出典,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承受,外托中引與郡城内葉梓記出首承典,三面言議定着時價六八佛銀三百九十大元。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店随即照界交付銀主掌管,對店收租,以為己業。
限至十年為滿,聽典主備足契面銀,并應開代修理等費之項,一齊贖回原契,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仍聽銀主掌管。
又面約該店若應修理工料等費,三年以内典主自坐,三年以外銀主與典主對半均分。
訂約如期屆限斷,不異言生端。
保此店果系約記承先父明典盡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财物以及交加來曆不明為礙;如有此情,典主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一紙,并繳連上手司單契紅白九紙,合共十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六八佛銀三百九十元完足,再照。
光緒七年九月初六日。
為中人郭輝山 知見祖母陳氏 立典契字人黃約記 代書(自筆) 再批明:此店原上手乃張國才,典與阮廣記,即允疇,契面銀三百四十大元。
緣二次回祿,起蓋所用工等料費計共銀一百四十七元,系廣記代整出還,是以加典與先嚴,加銀五十元,随立盡典契,載明阮家不能取贖。
終來張家要贖此店,則将起蓋銀項扣起加典銀五十元以外,照數坐還黃家,方能贖回。
此店與阮家毫無幹涉,誠恐遠近年間,如果張家出贖,銀主不能藉以年限未滿,任意刁難,而典主亦不得冒名假藉,合應聲明,再照。
第四七之一繳典課租契字 立繳典課租契字人鹿港街林鴻騰,有承典林源瑞明典過王福泰課租二段,施修月課租二段,陳汝雨課租一段,計合共課租五段,址在二林上堡塗厝厝莊、西勢厝莊、港尾莊、竹頭仔莊、岱馬莊等處。
其田每年應完供谷及丁耗銀經已載在上手典契内明白。
今因乏銀别置,欲将此五段課租出繳典,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即托中引就與族親源瑞戶下林星耀出首承繳典,同中三面言議時值繳典價銀佛銀三百大元,庫平二百一十兩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各佃應納課租佃冊,以應完供谷及丁耗銀俱各對明白,交付銀主前去收租抵利,不敢阻擋。
保此課租系是鴻騰明典過源瑞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滋事,騰自應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其課租不限年,至十月終聽上手備足前上手契面銀取贖,銀主不得刁難;如上手王施陳若無取贖,騰永不敢言及取贖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繳典課租契字一紙,并繳上手契七紙,五段佃冊合一本,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繳典契面佛銀三百大元,庫平二百一十兩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如有舊欠租谷,歸于銀主管收,合應批明,再照。
光緒十三年八月日。
代筆人王萬春 為中人蔡世文、蔡英祥 知見人林文南 母親丁氏 立繳典課租字人林鴻騰 第四七之二繳典契字 同立繳典契字人燕霧堡秀水莊陳涼水父兄,承過該兒安莊梁番水田一所六分六厘六絲七忽,坐落址在埔姜侖莊後,土名五埒北勢,年載納業主大租谷二石八鬥六升六合八勺,另又跳水頭一坵,俱各東西四至界址在上手契内明白,并帶水份通流灌溉。
今因乏銀别置,先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埔姜侖後莊陳沃觀出首承繳典盡,三面言議時值價佛銀八十大元,庫平五十六兩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交附銀主前去掌管,收租納課,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日後聽其上手取贖,可向埔姜侖莊陳沃觀取贖,與陳涼水無幹;上手若無取贖,永遠銀主掌管,不敢阻擋。
保此田系是涼水父兄明典,涼水均分,與别房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亦無交加來曆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涼水自一力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繳典契字一紙,并繳上手契二紙,阄書一紙,合共四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交收契面銀八十大元,庫平重五十六兩正完足,再照,行。
光緒二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陳高升、林模洪 在場知見人胞侄陳茂汀 立繳典盡根契字人陳涼水 代筆人陳廷瑞 第四八繳典契字 立繳典契字人線西堡十五張犁莊許作仁、許作傑,有承祖父典過柯池水田一所,土名坐落六塊寮莊前天寶侖北,經丈明其界址,東至溝仔,西至李匏、柯媽竹,南至天寶侖,北至大消溝,四至界址明白,年配納草稅八角正。
今因乏銀别置,作仁、作傑媽孫相議,時願将此田繳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承受,即托中引就與新港街蔡國芳官出首承繳,三面言議時值價銀八十大元,庫秤五十六兩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随踏明界址,交付銀主管掌,收租抵利。
仁、傑自此既繳之後,聽銀主與上手柯家子孫交接,不得言及貼贖,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田系作仁、作傑承祖父明典物業,與他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以及交加來曆不明為礙;如有等情,仁、傑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繳典契字一紙,并繳典上手契二紙,墾單一紙,合共四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繳典契内銀八十大元,庫秤五十六兩正,再照,行。
光緒二十四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周小七官 知見人姆楊氏 立繳典字人許作仁、許作傑 代筆人許泰和 第四九退典盡根田契字 同立退典盡根田契字人黃阿牛、黃石旺、黃阿叫、黃何氏等,有承祖父明典過江佐元兄弟水田一段,址在捒東下堡三塊厝莊前洋中,經丈五分八厘一毛五絲,東至溪為界,西至溝為界,南至黃家田為界,北至江家田為界,四至界址分明。
大小坵共十一坵,年配納官莊六錢六分,又配局銀七角七點,自帶坡水通流灌溉。
今因乏銀應用,母子相商,願将此田承典佐元之業退典他人,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江開探、江開眼出首承典,當日三面言定願收原典價銀三百二十大元正,平二百二十四兩正,任從典主與上手或盡或贖,與黃牛四房人等無幹。
即日同中銀、字兩相交收足訖;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典主掌管,收租納課。
自此一典千休,日後黃家子孫不敢生端滋事。
保此田黃牛承祖父明典過江佐元之業,與别房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契紙典挂他人财物及上手來曆不明,并拖欠糧銀等情;如有此情,系牛四房一力抵擋,不幹典主之事。
此系仁義交關,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退典盡根契字一紙,上手阄書一紙,典契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内佛銀三百二十大元,平重二百二十四兩正足訖,照。
光緒六年歲庚辰十一月日。
為中人族親國梁、文德 在場人母親李氏 知見人石頭 代筆人堂兄克統 同立退典盡根契字人黃阿牛 黃石旺、黃阿叫、黃阿氏 第五○轉賣原典租業契字 立轉賣原典租業契人彰邑廪生楊名榜,緣榜承父明典嘉邑尖山莊陳定東、陳玉山等尖山保五十三莊公業一宗,土名北埔,東西四至載明上手契内,年共帶納陳君陸、張黃興、陳林源供谷六十八石八鬥零,又帶廍饷一張,又帶番銀一百四十兩,又配納潭仔墘陳鴻奇供谷三十石。
原系典七留三,立約作二十一份,榜得一十五份,陳定東、陳玉山等得六份,每年除供饷各費外,按份均分租息。
迨至二十一年間,公議分管,榜得中、下二股一十五份,陳得上股六份,定界畫圖,呈縣存案,立約分執,照界管收,而供饷番租亦照勻配輸納。
又陳桃生承伊祖陳劉氏八年輪植一年,嘉慶十七年及二十五年系陳桃生輪值,均經照約歸其管收明白。
該業典限已滿,榜承父領借生息公項銀兩無可措繳,自行呈懇府憲将此項典業,并彰邑湖仔内莊業,請分别押贖召買,變抵父欠公項。
因此項典業屢遭溪壓,半屬荒蕪,非大用工本築墾,不能成業,以緻陳定東等日久不肯繳贖。
茲榜願照現值時價變賣,聽銀主前去大用工本築墾;倘将來陳定東等要贖,務必備足原典價銀七千二百元,向買主取贖,所得盈餘贖價歸買主抵作工本。
呈蒙出示負買,憑中引就郡城吳昌記出頭承買,三面議定時價銀三千七百元。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買出紋銀繳抵父欠公項;其原典大租業及凡屬典約内應得十五份租息,交付銀主前去照上手契約掌管,備用工本墾複。
所有截至嘉慶二十五年止佃欠及應納供饷番租,并欠繳上下衙門公項,均系榜之事,與銀主無幹。
其自道光元年起,所收佃租,應納供饷,概歸銀主收納,及将來陳家典主取贖盈餘贖價,亦歸銀主抵作築墾工本,榜不得過問。
保此租業果系榜承父明典物業,與房親伯叔兄弟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榜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當官願照時價變抵父欠公項,二比各無反悔,除呈請府憲給發印照付吳昌記管業外,合立轉賣典業契一紙,并繳上手契約五紙,共六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價佛面銀三千七百大元足訖,再照,行。
道光元年九月日。
知見母林氏 立轉典賣契人楊名榜 為中人陳太原、楊必親 代筆人楊全 第五一贖回園契字 立贖回園契字人小竹上裡前莊蘇敬,有承父蘇嵎明典過山仔頂溪底簡家園二坵,坐落土名在山仔頂溪底,受種三分五厘,年納租銀。
其園東至簡家園,西至簡家園,南至蘇家園,北至簡家園,東西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向與山仔頂莊簡登福、簡成出首贖回,契面六八佛銀一十二大元。
其銀同中交訖明白;其園随踏付舊典主贖回原契。
保此園系是敬承父明典物業,與别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以及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為礙,敬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贖回園契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贖回契面銀一十二大元正,再照,行。
光緒二年十月日。
為中人陳本 立贖回園契字人蘇敬 代書人郭天 第五二付贖還管收清銀字 立付贖還管收清銀字人林來補,緣因鹹豐年間,向林火爐之父林祖願承典阄分瓦厝店連過水一座,址在西門内石坊腳,東至下後車路為界,西至林裁合壁為界,南至護厝溝為界,北至街路為界。
典價銀一百六十大元,前曾立字帶契,照界踏交與來補掌管。
茲林祖願之子林火爐向來補取贖該店厝,因前代理修理修葺工料,一時難以會算照坐,經公親議定貼銀四十元,連典價一百六十元,共二百大元。
即日銀備交補親收足訖;立将該店厝照界踏明,交還林火爐掌管。
惟林火爐之父林祖願當日立有借字,并帶上手買契,合共二紙,交來補收執,後因地方有事,遷移遺失,無從檢還,異日不論來補族中之親疏人等,以及外人如有取出,均作廢紙。
倘有藉端觊觎,補應出首一力抵擋,不幹火爐之事。
此乃兩相體貼,恐口無憑,立付贖還管收清銀字一紙,付為永遠存照。
批明:贖厝字内價銀并相貼修理厝合共銀二百大元,即日三面同中補親收,實照。
再批明:修理厝雜費工資一小簿,即日同中交還火爐收存,再照。
光緒二十三年十一月日。
親代筆人林智掽 公親人陳國賢、陳昭德 在場人林王氏 知見人林智掽、林塔生 立付贖還管收清銀字人林來補 第五三許贖回字 立許贖回字人鳳山上裡過埤仔莊簡匏,承父簡默明典過簡知母水田一段,坐落土名在土庫埤腳洋,大小一坵,受種三分,年納正供粟二石六鬥四升,又帶土庫埤水三分,又配圳水二分八厘。
又阄書應得隴上田二坵,受種五厘,年納真君宮租粟二鬥,經清丈中則田二分八厘,年納地租金、錢糧租。
其田東至圳,西至圳,南至簡家田,北至圳,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願将此田向與同裡同莊簡知母之子簡貞,備出贖回六八銀一百二十大元。
其銀匏收入;将田付還貞掌管,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并無拖欠舊租典挂他人以及交加來曆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匏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幹原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贖回字一紙,連丈單一紙,上手契二紙,計共四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收過贖回契面六八銀一百二十大元正,再照,行。
光緒二十八年十一月日。
知見人陳氏 立贖回契字人簡匏 為中并代書人簡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