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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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四十九大元足,再照。

     光緒七年六月日。

     為中人王烏定 代書人陳萬浪 轉典契字人吳含能 再批明:如有工料之資,照上手契面批明承坐。

     契尾: 種目:質入。

     目的物:煉瓦平屋造建物一棟,深二丈六尺二寸,闊一丈三尺。

     金額:四十九元,内宅地十五元,建物三十四元。

     日期:光緒二十八年十一月十日。

     第三二之四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字人再興堂,有自承典吳含能瓦屋一座,内一廳、一房、一前埕,帶後埕及水井公用,坐落元翁厝,現小媽祖街第百一番戶,坐西向東,其四至俱載上手契内明白為界。

    因該屋年久損壞,乏資力可以修繕,是以爐下洪彩、吳尚、王烏定等爰同公議,将此屋出典,托中引就轉典與内南河街謝順記承典,三面言議典六八足平銀四十九大元。

    其銀即日同中見收足訖;其屋随即交付謝順記掌管,出資修繕住居,或貸地人,聽從其便,俱不敢異言阻擋。

    議定永盡典,尚等概不能備銀取贖;惟是果真上手原典主要贖,任從其便,不得刁難。

    其順記出資修繕費用,俱歸上手,贖契之日,一并照例坐還清楚,不得異言。

    保此屋果系是堂明典物業,與他人無幹,亦無重張挂借他人财物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尚等即公同出頭擔當清楚,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兩願,日後各無反悔,異言生端。

    口恐無憑,立典契字一紙,并繳上手契三紙,合共四紙,付執為照。

     茲順記先代出前後契尾稅金共九十九錢,上手典主贖契之日,一并清還,批明。

     即日收過契面銀四十九大元足訖,批明,再照。

     光緒二十有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為中人王烏定 代納稅借家主吳允 知見人洪彩 立轉典字人再興堂管理人吳尚 代書人林昆玉 契尾: 種目:質入。

     目的物:煉瓦平屋造一棟,深二丈六尺二寸,闊一丈三尺。

     金額:四十九元,内宅地十五元,建物三十四元。

     日期:光緒二十八年十一月十日。

     第三三轉典契字 同立轉典契人張國材、國楷、國榜、國标、國梅,有承父明買過陳家瓦店一間,在鎮北坊竹仔街,坐南向北,東至黃家,西至蔡家,南至滴水,北至街路,四至明白為界,年帶納地租一間。

    今因乏銀别創,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承典,外托中引就典與趙國存時價契面佛銀一百五十大元。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上至厝蓋,下至地基、門窗、戶扇、樓楹、樓枋齊全,随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稅納租。

    限至四年終,聽典主備足契面銀取贖原契;如無銀取贖,仍聽業主掌管,不得異言生端。

    其店倘被風雨損壞修理銀元,三年内典主自坐;三年外典主、銀主對半均分。

    至于水火不虞,如銀主先出銀起蓋,取贖之日,典主照數承坐起蓋銀兩并契面銀備足清還,取贖原契。

    保此店果系材等承父明買物業,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材等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同立轉典契一紙,并繳上手司單印契三紙,共四紙,送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再批明:水井一口,再照。

     道光十一年九月日。

     知見人曾氏 同立轉典契人張國■〈木戈〉、張國楷、張國榜、張國标、張國梅 為中人林姜、董瑞、陳吞 第三四轉典大租契字 同立轉典大租契字人二林上堡萬興莊陳切、陳約、陳宙等兄弟三人,承祖父自己置大租,每年計收過陳任觀園,在湖厝莊東畔園一段,坵聲不等,每年應納大租銀一元七角五點正。

    又收過陳欉觀園,在本莊土城邊,又連湖厝莊東畔園一段,每年應納大租銀五元七角五點正。

    又收過陳豬觀園,在湖厝莊後壁一段,每年應納大租銀五角正。

    兄弟三人相議,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伯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本莊陳看觀出首承典,三面言議時值價銀四十五元,庫平二十八兩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每年大租收抵利息,不敢阻擋。

    其大租面限五年;若是至期取贖,限至十月為滿,聽切、約、宙等兄弟備契面銀一齊取贖,銀主不得刁難;如是無銀取贖,依舊聽銀主收租抵利,不敢阻擋。

    其大租系是切、約、宙等有承祖父自己置業,與别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亦無拖欠正供,亦無交加來曆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系是切、約、宙等兄弟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轉典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四十五元,庫平二十八兩正 一、再批明:上手大契帶連别業,再照。

     光緒四年十一月日。

     知見人陳宙觀 中人陳江胡、陳切觀 同立轉典契字人陳約觀、陳宙觀 代筆人黃金标 第三五轉典大租契字 立轉典大租契字人彰邑内以義堂戶下王荖,有承祖父遺下阄分應份,址在瓊仔埔墘,大租底張春代十餘石,從中抽出連車工一石五鬥二升正,奉谕四成叩實,共九鬥三升正。

    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皆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原佃陳乞食出首承典,時值價銀八大元,庫秤重五兩六錢正。

    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大租交付佃人收抵利息,荖等日後子孫皆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此大租不拘年限,聽荖備齊轉典契面銀取贖原契,不得刁難;如是無銀取贖,仍依舊銀主收抵利息。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轉典契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交收過轉典契字内佛銀八大元,庫秤重五兩六錢正完足,再照,行。

     批明:典耕字内塗去「城」一字,添「契」一字,又再照,行。

     再批明:縣谕帶在别業,不得繳連,又再照,行。

     光緒二十四年正月日。

     為中人陳海 立典契字人王荖 代筆人王棟材 第三六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人看西街緻祥号,緣祥有承典過董文山兄弟等公屋一座,前店面三間,毗連中三大進,各帶過水兩廊;後一小進,年納宋炳文名下地租一間,坐落外新街;東至許家私棟,西至郭家私壁,南店前至街路,此屋後至通巷,四至明白為界。

    今欲将銀别創,先問原業主不取贖,外将所承典董家店屋一座,計五進,内帶兩廊、門枋、戶扇、浮沈、磚石齊備,托中引就轉典與石榮盛号,議依照上手原典契價佛銀一千元。

    此外董家另借祥去佛銀一百元,言約每月貼利佛銀二元行。

    其典價并另借共佛銀一千一百元,即日同中收訖;而店屋即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或稅他人,各聽其便。

    限不拘年月,若董家要取贖,當聽祥備足契面銀并借項母利清還,贖回原契字;倘非董家要取贖,言約祥不得贖回轉與他人。

    保此店屋果系祥承典董家物業,與他人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及來曆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祥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兩願,并非抑勒,恐口無憑,合立典契一紙,連上手契四紙,付執為照。

     再批明:其上手書畫印契一并在内,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典價佛銀一千元完足,再照。

     又同中收過上手批契後來借佛銀一百元完足,又照。

     再批明:其店面三間西邊一間,承上手原典韓家銀一百兩,尚未贖回。

    如榮盛号要贖,當備銀付原典主董家,向韓家贖回典契。

    祥要取贖之日,自當照數坐還,不敢滋事,批明,再照。

     道光六年八月。

     為中人馮汝正、石敏中 立轉典契人石緻祥 代書人吳存心 第三七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字人武西堡菜寮莊黃■〈風離〉,有承父轉典遺下竹圍宅地一所,坐落楊厝莊北畔。

    其宅東至竹巷大路,西至黃家宅,北至楊家宅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載納業主吳大租粟一石零三升正。

    今因乏銀應用,願将此竹圍宅地轉典,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問到本堡芎蕉腳莊黃義理出首承典,當日同中三面議定出得時價典值佛銀一百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宅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典主前去掌管耕作,收租納課。

    保此宅地系■〈風離〉承父轉典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系■〈風離〉出首一力抵擋,不幹典主之事。

    此宅不拘年限,如欲取贖,付與鄭家備足契面銀取贖,與黃■〈風離〉之子孫不得取贖。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特立轉典契字一紙,并帶上手契繳連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轉典契字内佛銀一百大元正,庫平七十兩完足,再照,行。

     光緒十六年六月日。

     代書人李壺 為中人黃朗 場見人黃疏 立轉典契字人黃■〈風離〉 第三八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人鳳邑仁壽上裡石螺潭莊沈彭、沈等、沈課,有承祖父阄分應得典過黃樂記課田二坵,明丈六分四厘六毫二絲正,完錢糧一兩零三錢五厘,坐落土名在大埔洋,東至吳宅田,西至大路,南至吳宅田,北至何宅田,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田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轉典與侖仔項莊吳粽、蘇追二人同出頭承典,三面言議時價銀一百三十大元。

    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田随即踏界,交付銀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收成納糧。

    其田不限年,聽原舊典主備足契面銀取贖,自己不能取贖,不得刁難。

    各無銀取贖,仍聽銀主依舊掌管,不敢阻擋,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田果系是等兄弟承祖父阄分應得之物業,與别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為礙;如有此情,等兄弟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轉典契一紙,并連丈單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一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光緒十七年桐月日。

     知見人沈主 立轉典契字人沈彭、沈等、沈課 為中人沈文、陳港 代書人沈玉明 第三九洗找轉典契字 同立洗找轉典契字人長治二圖裡大湖莊林長庚、林長春等,有應份同承父叔明典過本街林就等園一坵,又田四坵,共五坵相連,受種一甲二分正,年帶納王維俊供谷二石八鬥正。

    址在前窩社北畔,土名有應公前,東至車路,西至葉、林二宅田,南北俱至林宅田,四至明白為界。

    此業前于光緒元年三月間,出典本街葉陽汜來典價銀一百五十大元。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此田園洗找盡典,先問叔兄弟侄親疏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仍向原典主葉陽泛出首找典,三面言議再找典價一百一十大元,連前典價佛銀二百六十大元。

    其銀即日同中洗找交收足訖;其田園仍照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租納課,不敢阻擋。

    不拘年限,聽上手林就等備銀取贖,銀主不得刁難。

    庚等自此洗找,非上手亦不得取贖。

    保此業系庚等同承父叔明典過應份物業,與别房親疏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财物,交加來曆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庚等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甘願,并無抑勒,口恐無憑,合立洗找轉典字一紙,并繳連上手契八紙,庚等前典契一紙,計共十紙,一并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見人收洗找轉典契字内來六八足佛銀一百一十大元,連前典價銀一百五十大元,計合共來典價六八佛銀二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一、批明:上手取贖,自當照上手月期,而十月冬田租谷應歸葉陽泛掌收。

    其租糖五百斤,應歸上手掌收,并應納供谷二石八鬥正,亦歸收糖之人完納,與林慶汜即林長庚等無涉,須至批者,再照,行。

     光緒七年十一月日。

     知見人妻蘇氏 為中人陳煥章 同立洗找轉典契人林長庚、林長春 書(春自筆) 第四○繳典契字 立繳典契字人嘉邑白沙墩保下埔姜侖仔莊,現時住笨北中秋街蔡天注,有承祖父阄分應份沙園一坵,土名坐落新莊仔胡東勢。

    此園願典過本邑本保瓦磘仔莊蔡世宗,東至宅園,西至吳宅園,南至胞侄恒九宅園,四至明白為界,年帶納叛産依例抽的。

    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無力承受,外即托中引就與本邑本保瓦磘仔莊黃華觀、黃佑觀同出首承典,三面言議依時價出佛銀「六八」二十六大元正。

    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園随踏界址分明,前付銀主去起耕掌管,永為己業,不敢阻擋。

    保此園系是世宗有自置己業,與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及拖欠租課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世宗自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園不限年,銀主不敢向讨;園主要征讨者,備足契面銀取贖,不得刁難。

    此系二比兩願,各無反悔異言生端滋事。

    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繳典契字紙,并繳上手契二紙,合共三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銀「六八」二十六大元完足,再照,行。

     一、批明:其上手根契連兄弟宗業不得時繳明分拆,批明永行,照,行。

     大清光緒七年八月日。

     作中人吳查某觀 在場知見人堂侄蔡莫恒 立繳典契字人蔡世宗觀 代筆人蔡萬美 第四一繳典字 立繳典字人嘉邑将軍莊吳光猛,有同族叔奇都等同承典施候爺二重港塭一口、碇索圈塭一口、北門嶼塭一口、溪口虎罾二口,其東西四至以及納饷等項,俱各登載大典契明白。

    内系契面花邊銀七百四十大元,登載原典契明白,作四六分抽出,吳奇都一分,吳河生一分,吳圭當一分,吳笏生半分,光猛應得半分,合共為四大分。

    光猛八分應一,出花邊銀九十五元,所收稅銀利息作八分均分。

    另處罾網作六分半,扣長年一分,散工一分,實四分半。

    内網椇等項本銀花邊百八十元,光猛四分半應的一分,所收利息作四分半均分,光猛出本花邊銀四十大元。

    今因侵欠京需銀項,托中将此溪塭八分應一,虎罾四分半應一,典與林老爺邊佛銀一百二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繳還京需;其溪塭以及虎罾網分,聽與銀主前去稅佃,采捕收利,光猛不敢阻擋。

    中間并無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光猛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今欲有憑,立典契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收過契面銀一百二十大元,再照,行。

     其大契據等公同交吳圭當收執,再照,行。

     乾隆五十七年月日。

     作中人吳判生、吳吝生 立繳典契人吳光猛 知見人圭滋、圭鉊、圭鈔、圭眺 代書人房侄圭贊 第四二起耕轉典田園字 立起耕轉典田園字人曹待時、曹進宗,緣有承祖父遺下典過莊義水、莊石乞田園二處,典價佛銀二千五百大員正,與長妄、蘆竹等阄分之業。

    其一處址在四圍堡塭底莊,又一處址在頭圍堡三抱竹莊界内,其二處田園荒埔,四至界址以及甲聲分數載在新丈單典字内注明,并配帶圳水通流灌足。

    緣時與長安、蘆竹字據分管,以及逐年小租銀并小租谷憑公親立約簿注明,各人應得之額自收,其甲聲地段尚未分拆,緣時應得之額典價佛銀九百二十大員正。

    現時田園抛荒,其小租并無量收,又課租數年概未完納,并前缺債項未得清還。

    今因乏銀應用,時甘願收減典價佛銀,先盡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承典,外托中招得羅奇英出首承典,當日同中三面議定該值依時典價佛銀八百二十大員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時親收足訖;其田園随即踏明四至界址,交過轉典主羅奇英前去掌管,任從轉典主自備工本招佃開辟成業,收租納租抵利,時不敢異言阻擋生端滋事。

    倘日後價增百倍,亦是轉典主之鴻福,時不敢異言贖回之理。

    及至莊義水、莊石乞等欲贖回田園之日,備足原典價佛銀,或足數,或減收,概歸轉典收貯,贖回字據,與時無幹。

    保此業系時承祖父遺下阄分應得之業,與别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字據典借他人财物為礙及上手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時自出首抵擋,不幹轉典主之事。

    此系二比喜悅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起耕轉典田園字一紙,并帶新丈單二紙,舊丈單二紙,上手典字一紙,印契連司單一紙,共七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時、宗親收過起耕轉典田園字内價銀八百二十大員正足訖,再照。

     光緒二十三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徐清年 為中人曹發爐 知見母親沈氏 在場叔祖曹煙煌 立起耕轉典田園字人曹待時、曹進宗 第四三之一典契字 立典字人葉勇,有承典過鄭蘭自蓋瓦屋三間,址在府經廳監牆邊,每月應納經廳地租清錢二百一十文。

    今因乏銀别創,托中将此瓦屋典與鄒錦賢官居住,面議價銀三十元。

    其銀現已收訖;其厝随付錦賢官掌管,限至六年為滿,聽勇備銀取贖。

    茲因年久厝漸稍漏,不能容身,于上年十月間擇日興工起蓋後落一小間,瓦木料等項共銀六元;又修理房間大壁,添瓦并工資等項共銀四元;又本年正月,再修理厝後、檐前、厝頂等項,共銀三元;計共修理共銀一十三元,取贖之日,自當明坐。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典契字一紙,并上手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同治七年正月日。

     為中人陳■〈金幹〉 立典契字人葉勇官 代書人曾階 第四三之二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字人鄒錦賢,有承典葉勇典過鄭蘭瓦屋一座三間,址在府經廳監牆邊,契銀三十元。

    又賢于後落自蓋瓦屋一小間,以作廚房,并修理屋蓋牆壁一切,共享工料銀十三元,此項原議取贖時坐明,契内聲登為據。

    今賢因欲挈眷内渡,憑中将此厝屋轉典與水雞潭祠為公業,三面議定應将賢手内起蓋修費并合原典契價共典過六八番銀四十三元。

    其銀經即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