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消費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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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願将此蚵埕壹口,聽付銀主掌管,出稅收抵利,不敢阻擋,并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此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胎借字壹紙,并帶上手契壹紙,共貳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銀貳拾參元四角五占完足,再照。

     為中人曾圳 光緒二十七年辛醜七月日立胎借字人卓圈 知見人妻陳氏 代書人陳存心 第三十三胎借銀字 立胎借字人,興隆外裡左營莊第九百九十四番地餘江,有承祖父明買過陳家水田三段,大小共陸坵,坐落土名菜公莊新莊仔洋。

    其田一段貳坵,東至餘家田,西至埤,南、北俱至餘家田;又壹段壹坵,東、西、南俱至餘家田,北至柳家田;又壹段三坵,東、西、南俱至下埤埔墘,北至李家田。

    參段六坵,受種五分,帶埤水及圳水同灌溉,四至俱載明白為界。

    前清丈下則田捌分貳厘柒毛三絲,現今奉日丈台帳謄本共三紙:六等則共一紙,地番八五六番,甲數貳分貳厘零五絲;又一紙地番八六二番,甲數貳分柒厘四毛;又一紙地番九一二番,甲數六分一厘八毛;三紙計共壹甲壹分壹厘貳毛伍絲。

    六等則地租金柒圓柒拾柒錢正。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此田出借,外托中引就,向與同裡同莊第九百九十三番地許存意出首承胎借,三面言議,借出六八銀貳佰貳拾大員。

    其銀即日同中交訖,言約每全年願貼利息粟壹拾柒石六鬥正,分為兩季對半交納,不敢短欠;如有短欠,願将此田聽銀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不敢阻擋,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田系是江承祖父明員之業,與别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借他人為礙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江自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胎借字一紙,并繳連上手印契一紙,清丈單一紙,日丈台帳謄本三紙,共六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胎字面六八銀貳佰貳拾大員,再照。

     為中人 光緒二十三年月日立胎借字人餘江 第三十四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馬芝堡莊田洋陳媽球,有承母薜氏明典過許清官水田一甲二分,址在馬芝堡中莊北勢田洋,東西四至及契價,俱各載上手契内明白。

    今因乏銀别用,乃奉母命,托中向與鹿街陳宗記官借出番佛銀伍拾大員,即日同中交收足訖。

    三面議貼利息銀每拾員每月貳角半,限至四個月為滿,備足母利清還;屆期如無母銀可還,利銀務必逐期清楚,其還其贖,二比俱不得互相刁難。

    口恐無憑,合立胎借銀字壹紙,并繳上手契字參紙為胎,計共四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交收過母銀五拾大員足訖,再照。

     為中人梁團厚 知見人母親薜氏 道光貳拾捌年參月廿貳日立胎借銀字人陳媽球 第三十五胎借旱田契字 立胎借旱田契字人,大哮山腳莊簡媽益等,為承先父阄分應份内湖旱田參分五厘,又帶井仔湖長房上節麻竹、相思樹木在内;其大租、四至界址,載在上手契内明白。

    今因乏銀費用,無處可借,願将此旱田胎借,先盡問叔兄弟侄,不能承借;外托中引進向草鞋墩李安睢觀出首,借出佛銀參拾員,秤重貳拾壹兩正。

    其銀、字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當日三面議定,每員銀全年願貼利息粟貳鬥正,合共全年利息粟陸石正,分作早、晚二季對佃完納清楚,不敢少欠升合利粟;如有少欠利粟,作母行。

    明約不拘年限,聽從業主備齊銀項取贖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銀項未齊,将原業付銀主收抵利息。

    保此業系益承父阄分應份物業,與别房親人等無幹,亦無上手重挂他人财物,并無來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益一力抵當,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晦,恐口無憑,立胎借銀字壹紙,又帶上手買契阄書找洗共陸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實收過胎借佛銀參拾員秤重貳拾壹兩正完足再照。

     代筆人莊志綱 為中并知見人胞兄媽根 光緒拾年貳月甲申日立胎借旱田契人簡媽益 第三十六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大肚上堡牛罵頭街王丙,有承先父遺下田業一段,址在同堡西勢莊。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此田出為胎借,外托中引就,向與同堡同街蔡丁老手内借出佛銀參百大員。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言約每年每員願貼利息谷六升行,共利息谷拾捌石,至六月季收成,對現佃人收量不得短欠升合;如是利息谷短欠,其田付銀主起耕,别贌他人,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其銀不拘年限,當以十月中為期,聽借主備齊銀項清還,贖回原字,不得刁難。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胎借銀字壹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銀字内,龍銀參百大員完足,再照。

     代筆人 為中并現佃人 同治元年拾月日立胎借銀字人王丙 第三十七轉胎借銀字 立轉借銀字人,大肚上堡牛罵頭街蔡丁,今因乏銀費用,因王丙前年有胎借佛銀參百大員,托中引就,向與同堡同街陳茂,轉借出佛銀參佰大員。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利息谷及清還期限,俱載上手胎借字内明白,依舊所行。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轉借銀字壹紙,并繳胎借銀字壹紙,共貳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轉借銀字内佛銀參佰大員完足,再照。

     代筆人 為中人 同治五年拾月日立轉胎借銀字人蔡丁 第三十八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謝紫麟、謝秋麟,情因少銀使用,兄弟商議,願将承祖遺下之田,坐落土名維祥莊:東與徐三春毗連為界;西至郭來登田圳頭茔毗連為界;南至徐春二田毗連為界;北至徐秋房田唇為界;計共大小四十坵為胎,前來向得陳秋甫兄手内借過金壹千五百員。

    其金面約每年每員貼利息谷五升,計共全年貼利息谷七拾五石,限至六月對佃人楊珍三倉内量清,不敢冇濕抵塞。

    其銀自辛未年十月起,至辛巳年十月止為限,限滿之日,銀還字還,兩不得刁難;倘無銀折還,将此所寫之業,交與銀主業算管業,借人兄弟不敢異言。

    恐口無憑,立借銀字付執為據。

     即日批明:實收字内銀一千五百員。

     又批明:原帶上年老紅契一紙付照。

     依口代筆人陳圓 在場人劉苑掌 光緒貳年十月日立借銀人謝紫麟、謝秋麟 第三十九胎借銀字 立胎借字人廖金華,有承先人應份樸仔離包首埤股一份,因水源不順,開費甚巨,應攤出銀貳佰壹拾肆員,無力移墊,托中向吳洽記借來番銀貳佰員,平壹佰肆拾兩,言約每年願貼利息滿鬥參拾貳石,經風扇淨,分為早、晚兩季交完,不敢短欠;如有短欠,聽吳洽記将本股内應收水谷一概收抵掌管。

    口恐無憑,合立胎借字一紙,并埤股字一紙,共貳紙,付執為照。

     為中保認人廖涼 光緒三年捌月初壹日廖金華立單 代筆廖涼 第四十胎借銀字 立胎借字銀人,北門口外李慶雲,有瓦屋壹座三進,址在祖廟街,坐北朝南,并大櫃、椅、棹全付及架仔參座。

    雲乏銀費用,願将此瓦屋及大櫃等件出為胎借,托中引向與新中街林朝光官借出佛銀壹佰陸拾大員正,平足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