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消費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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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面言約:其屋及大櫃等件無稅,其銀無利,面約三年為滿,自光緒八年正月起,至光緒十一年正月終止,聽雲備齊原銀贖回原借字,各無刁難。
如限未滿,銀未備,依舊付銀主居住,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胎借銀字壹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借字内銀壹佰陸拾大元正,平足重完足,再照。
一、批明:此厝若被風雨火水不虞,乃系店主造化,其銀要備足付還,不敢藉端生事,又照。
一、批明:此厝若漏修理之費,應銀主自理,不幹店主之事;如厝内之器具若被損壞,銀取贖之日,銀主當修理原全付還,不敢刁難,又照。
代筆人林芳亭 為中人李裕昆 知見人李林氏 光緒八年正月日立胎借銀字人李慶雲 第四十一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半線堡祖廟街周瑞,有承祖父遺下水田一段,址在柴坑莊仔,東、西、南、北四至界址,載在上手契内明白。
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向與新中街林萬福官身邊借出佛銀貳佰大員正,平壹佰四拾兩正完訖。
同中三面言議,每員銀全年利七升,共拾四石正,對現佃早晚兩季七三完納,勿論年豐歲歉,要宜經風搧淨,不敢濕冇短欠升合,以及錢糧大租諸事等費,瑞一力承擋,不幹銀主之事。
面限三年為滿:自光緒拾貳年十一月起,至光緒十五年十一月終止,聽瑞備齊胎借字内佛銀,贖回原借銀字,銀主不得刁難;如銀未備,限未滿,依舊付銀主收租抵利,不敢異言生端。
此系瑞明承之業,與外人無幹,亦無不明交加為礙;如有不明等情,瑞自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胎借銀字壹紙,并繳上手契參紙,共四張,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字内佛銀貳佰大員正,平壹佰四拾兩正完足,再照。
代筆人林繼祖 為中人周傳瑞 現佃人許廷芳 知見人妻周黃氏 光緒十二年十一月日立胎借銀人周瑞 第四十二胎借銀字 立胎借字人王客婆、王青番,有承父阄分應得厝地壹份,址在益母藔下莊,拈得第四阄。
北畔戶小廳瓦屋貳間及茅屋四間;又南畔屐頭外口瓦屋一間;又北畔庭尾茅屋一間,并前後公廳五份得一份,連門窗戶扇禾埕菜園廁池竹木等項在内。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此厝出借,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本莊宗親崇德号手内胎借佛銀參拾五大員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托;其厝等項随即踏明界址,交付崇德掌管,收稅抵利,不敢阻擋。
其厝自辛卯年春起,限至庚子年終止,面限十年滿,聽客婆等備齊胎借字内銀清還,取贖原字,不得刁難;如是至期無銀可贖,依舊照借字内所行。
其厝倘日後被風雨損害,自當支理;而銀主先備多少銀項修理,取贖之日,應當照數相坐,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胎借銀壹紙,并繳盡根印契連司單一紙,又上手契壹紙,共參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字内佛銀三十五大員,庫平二十四兩五錢正完足,再照。
代筆人楊琢成 為中人宗親成仁、仕契 在場母親王陳氏 光緒十六年十二月日立胎借銀字人王客婆、王青番 第四十三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大西門街葛二爺娘,有承母親黃氏明買過陳阿瓦、陳阿榮田壹段;其田四分,坐落眉寶潭湖,東西四至界址載在契内明白。
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向南門羅伍官借出母銀貳百大員,庫平壹佰肆拾兩正,時三面議定,每年每員願貼利息粟壹鬥壹升,合共貳拾六石,分早、晚兩季對佃林斌經風皷收清,不敢挨延短欠;如有挨延短欠,任憑銀主起耕,另贌他佃。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胎借銀字一紙,并繳連上手契司單丈單六張,合共柒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銀内佛銀貳百大員,庫平壹百肆十兩正足,再照。
為中人葉鐵 代筆人林資新 現耕佃人陳和 光緒拾玖年拾貳月日立胎借銀字人葛二爺娘 第四十四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台灣縣大肚上堡牛埔莊楊圖,有承祖父遺業下阄分水田一段,原丈三甲貳分,址在同堡槺榔莊,四至界址載明阄分字内明白。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此田胎借,外托中向與同縣大肚中堡梧栖港街楊同益手内,借出佛銀壹仟陸佰大員,庫平壹仟壹佰貳拾兩正。
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面議每年每員應貼利息谷捌升,全年合計利谷壹佰貳拾捌石,對現佃人槺榔莊李淵收取,不許短欠升合;如有拖欠絲粒,聽銀主起耕,換佃收租抵利。
此乃二比甘願,各無反悔異言,今欲有憑,立胎借銀字一紙,并繳阄分字一紙,共貳紙,付執為照。
批明:胎借銀字内佛銀壹仟六百大員,庫平壹仟壹佰貳拾兩完足,再照。
再批明:如要還母銀,以拾月十五日為期,合應聲明,再照。
光緒十九年十月十五日立胎借銀字人楊圖 第四十五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吳昌記,有向鹿港大街振源堂借來銀柒兌貳佰大元,議定每百元每月貼利貳元,不得短欠,面限至拾月終備母利清還,不得延緩。
今欲有憑,合立胎借銀字壹紙,并繳承買捒東堡大租業契肆紙壹宗,合共五紙,付執為照。
即日付中人帶去契券四紙壹宗,交汝能兄收存,再照。
中保人吳汝平、吳汝能、吳開東 光緒二十五年奮曆已亥捌月二十一日立胎借銀字人吳昌記 第四十六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何秋雨,有承阄分應份水田一段,原丈坐落土庫莊東南勢洋;再又在後壟仔莊,地番三七六番,田八分九厘九毛五絲,平厝莊地番一六,田四厘參毫,年贌小租谷四拾六石;其田四至界址俱載在契内明白。
今因乏銀别創,願将此田出為胎借,托中向與何永忠手内借出票銀六百大員正,即日同中銀交字立,兩相收訖,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每員願貼正八五道鬥計息谷六升,合計每全年利息谷參拾陸石,按作早、晚兩季對現佃各半收貯完納,餘租谷仍交田主收回,但年有豐兇,利無減少。
該納利息谷但要經風扇淨,不得濕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等弊;如有等弊,任從銀主就佃起耕,結價抵利,不敢異言。
倘有風雨不順、莊中捐題科派抽分、測丈納賦、原租、大租、番租、官府造路傷田及來曆不明并損害諸事,俱系田主自理明白,與銀主無幹。
其銀不拘年限,母利備足清還,而後取回字據;若田價下降,願從時價納利而行。
此二比仁義交接,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出胎借銀字一紙,帶上手印契連司單一紙,又現手印契連契尾壹紙、丈單壹紙、阄書壹紙、土地台帳謄本貳紙,共柒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借銀字内票銀陸佰大員足訖,再照。
批明:銀主先備出花紅包銀陸大員,後日田主自清還,再照行。
為中并代筆人何汝千 認納現佃人蔣蒼樹、陳番 在場見人母親黃氏 光緒二十九年癸卯舊曆十一月日立出胎借銀字人何秋雨
三面言約:其屋及大櫃等件無稅,其銀無利,面約三年為滿,自光緒八年正月起,至光緒十一年正月終止,聽雲備齊原銀贖回原借字,各無刁難。
如限未滿,銀未備,依舊付銀主居住,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胎借銀字壹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借字内銀壹佰陸拾大元正,平足重完足,再照。
一、批明:此厝若被風雨火水不虞,乃系店主造化,其銀要備足付還,不敢藉端生事,又照。
一、批明:此厝若漏修理之費,應銀主自理,不幹店主之事;如厝内之器具若被損壞,銀取贖之日,銀主當修理原全付還,不敢刁難,又照。
代筆人林芳亭 為中人李裕昆 知見人李林氏 光緒八年正月日立胎借銀字人李慶雲 第四十一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半線堡祖廟街周瑞,有承祖父遺下水田一段,址在柴坑莊仔,東、西、南、北四至界址,載在上手契内明白。
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向與新中街林萬福官身邊借出佛銀貳佰大員正,平壹佰四拾兩正完訖。
同中三面言議,每員銀全年利七升,共拾四石正,對現佃早晚兩季七三完納,勿論年豐歲歉,要宜經風搧淨,不敢濕冇短欠升合,以及錢糧大租諸事等費,瑞一力承擋,不幹銀主之事。
面限三年為滿:自光緒拾貳年十一月起,至光緒十五年十一月終止,聽瑞備齊胎借字内佛銀,贖回原借銀字,銀主不得刁難;如銀未備,限未滿,依舊付銀主收租抵利,不敢異言生端。
此系瑞明承之業,與外人無幹,亦無不明交加為礙;如有不明等情,瑞自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胎借銀字壹紙,并繳上手契參紙,共四張,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字内佛銀貳佰大員正,平壹佰四拾兩正完足,再照。
代筆人林繼祖 為中人周傳瑞 現佃人許廷芳 知見人妻周黃氏 光緒十二年十一月日立胎借銀人周瑞 第四十二胎借銀字 立胎借字人王客婆、王青番,有承父阄分應得厝地壹份,址在益母藔下莊,拈得第四阄。
北畔戶小廳瓦屋貳間及茅屋四間;又南畔屐頭外口瓦屋一間;又北畔庭尾茅屋一間,并前後公廳五份得一份,連門窗戶扇禾埕菜園廁池竹木等項在内。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此厝出借,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本莊宗親崇德号手内胎借佛銀參拾五大員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托;其厝等項随即踏明界址,交付崇德掌管,收稅抵利,不敢阻擋。
其厝自辛卯年春起,限至庚子年終止,面限十年滿,聽客婆等備齊胎借字内銀清還,取贖原字,不得刁難;如是至期無銀可贖,依舊照借字内所行。
其厝倘日後被風雨損害,自當支理;而銀主先備多少銀項修理,取贖之日,應當照數相坐,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胎借銀壹紙,并繳盡根印契連司單一紙,又上手契壹紙,共參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字内佛銀三十五大員,庫平二十四兩五錢正完足,再照。
代筆人楊琢成 為中人宗親成仁、仕契 在場母親王陳氏 光緒十六年十二月日立胎借銀字人王客婆、王青番 第四十三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大西門街葛二爺娘,有承母親黃氏明買過陳阿瓦、陳阿榮田壹段;其田四分,坐落眉寶潭湖,東西四至界址載在契内明白。
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向南門羅伍官借出母銀貳百大員,庫平壹佰肆拾兩正,時三面議定,每年每員願貼利息粟壹鬥壹升,合共貳拾六石,分早、晚兩季對佃林斌經風皷收清,不敢挨延短欠;如有挨延短欠,任憑銀主起耕,另贌他佃。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胎借銀字一紙,并繳連上手契司單丈單六張,合共柒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銀内佛銀貳百大員,庫平壹百肆十兩正足,再照。
為中人葉鐵 代筆人林資新 現耕佃人陳和 光緒拾玖年拾貳月日立胎借銀字人葛二爺娘 第四十四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台灣縣大肚上堡牛埔莊楊圖,有承祖父遺業下阄分水田一段,原丈三甲貳分,址在同堡槺榔莊,四至界址載明阄分字内明白。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此田胎借,外托中向與同縣大肚中堡梧栖港街楊同益手内,借出佛銀壹仟陸佰大員,庫平壹仟壹佰貳拾兩正。
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面議每年每員應貼利息谷捌升,全年合計利谷壹佰貳拾捌石,對現佃人槺榔莊李淵收取,不許短欠升合;如有拖欠絲粒,聽銀主起耕,換佃收租抵利。
此乃二比甘願,各無反悔異言,今欲有憑,立胎借銀字一紙,并繳阄分字一紙,共貳紙,付執為照。
批明:胎借銀字内佛銀壹仟六百大員,庫平壹仟壹佰貳拾兩完足,再照。
再批明:如要還母銀,以拾月十五日為期,合應聲明,再照。
光緒十九年十月十五日立胎借銀字人楊圖 第四十五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吳昌記,有向鹿港大街振源堂借來銀柒兌貳佰大元,議定每百元每月貼利貳元,不得短欠,面限至拾月終備母利清還,不得延緩。
今欲有憑,合立胎借銀字壹紙,并繳承買捒東堡大租業契肆紙壹宗,合共五紙,付執為照。
即日付中人帶去契券四紙壹宗,交汝能兄收存,再照。
中保人吳汝平、吳汝能、吳開東 光緒二十五年奮曆已亥捌月二十一日立胎借銀字人吳昌記 第四十六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何秋雨,有承阄分應份水田一段,原丈坐落土庫莊東南勢洋;再又在後壟仔莊,地番三七六番,田八分九厘九毛五絲,平厝莊地番一六,田四厘參毫,年贌小租谷四拾六石;其田四至界址俱載在契内明白。
今因乏銀别創,願将此田出為胎借,托中向與何永忠手内借出票銀六百大員正,即日同中銀交字立,兩相收訖,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每員願貼正八五道鬥計息谷六升,合計每全年利息谷參拾陸石,按作早、晚兩季對現佃各半收貯完納,餘租谷仍交田主收回,但年有豐兇,利無減少。
該納利息谷但要經風扇淨,不得濕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等弊;如有等弊,任從銀主就佃起耕,結價抵利,不敢異言。
倘有風雨不順、莊中捐題科派抽分、測丈納賦、原租、大租、番租、官府造路傷田及來曆不明并損害諸事,俱系田主自理明白,與銀主無幹。
其銀不拘年限,母利備足清還,而後取回字據;若田價下降,願從時價納利而行。
此二比仁義交接,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出胎借銀字一紙,帶上手印契連司單一紙,又現手印契連契尾壹紙、丈單壹紙、阄書壹紙、土地台帳謄本貳紙,共柒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借銀字内票銀陸佰大員足訖,再照。
批明:銀主先備出花紅包銀陸大員,後日田主自清還,再照行。
為中并代筆人何汝千 認納現佃人蔣蒼樹、陳番 在場見人母親黃氏 光緒二十九年癸卯舊曆十一月日立出胎借銀字人何秋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