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消費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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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出借銀字 立出借銀字人,下橫後街允了号,即林雍,今有向過謝春記借來銀貳百大元,平壹佰參拾陸兩足,即日經已取過,面議每月願貼利息銀四元。

    其銀言約為暫借,不拘年月,聽春不日讨用,雍自當随即備足該項清還,贖回原單,決不敢言緩。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恐口不憑,今欲有憑,願立借字壹紙,付執為照。

     光緒二年二月初十日立出借銀字人允了号即林雍 第二借銀字 立借字人,龜山莊王梁,因欠公項,乏銀完納,托中與黃敬叔借出佛頭銀伍拾大員,其銀每員每月貼利參分,限至明年陸月冬收成,備母利銀清還;又前借過佛頭銀壹佰貳拾大員,其利銀亦是參分,合共借過銀壹百柒拾大圓,至明年陸月冬收成,一齊母利照數清還明白,取回原字,不敢少欠分文。

    恐口無憑,立借字一紙,付執為照。

     為中人王斌官 乾隆伍拾參年拾貳月日立借字人王梁 第三借銀字 立借銀字人,大肚上堡西勢莊陳甲,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向與同堡社口莊楊乙老手内,借出佛銀貳佰大具。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言約每年每員願貼利息谷七升,行共利息谷拾四石,至六月季收成,付銀主經收利息,不敢短欠升合。

    其銀不拘年限,當以十月中為期,聽借主備齊銀項清還,贖回原字,不得刁難。

    此系二比甘願,口恐無憑,立借銀字壹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借銀字内佛銀貳佰大員完足,再照。

     同治拾年拾月日立借銀字人陳甲 第四借銀字 同立借銀字人李竈、李火、李旺,同侄金榜等,存自己建置瓦茅店壹座,址在大墩街,坐南向北。

    其界址:東至藍家店界;西至林家店界;南至北路;北至街路。

    四至界址明白,逐年店稅銀參拾捌大員正。

    因光緒庚辰年,有向林健老借出佛銀柒拾大員,迨至光緒庚寅年,林健老迫讨銀項,乏銀清還,叔侄相商,情願轉向馮宇順老手内借出佛銀壹百參拾陸大員,庫平足重其銀全年每員銀願貼利息銀貳角伍點正,計共全年該利息銀參拾四大員正,即日同中銀字兩相交訖;其店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出稅抵利。

    其銀限借四全年:自庚寅年十月起至甲午拾月滿止;即滿之日,銀還字還;若無銀可還,仍照字内掌管居住,其利息銀願再貼每員加三所行,不得刁難。

    保此店系竈等自置之業,與别房親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及上手來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竈等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仁義交關,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出借銀字壹紙,并帶上手借銀字壹紙,付銀主執照。

     即日竈叔侄等當中實收過借字内借項銀壹佰參拾陸員,庫平足重足訖,批照。

     再批明:風雨不順,水火無情,此瓦茅店逐年有礙,便要修理,俱系店主出首修理,所批是實,照。

     再批明:中人代筆花紅銀共四元,系銀主先代出,無利;異日要取贖,店主自當備還銀主清楚。

    同場批明,照。

     再批:光緒二十四年九月間,就賬奉單,竈等再借去佛銀壹百九拾貳員玖角正,總合字内,兩共借去佛銀參百參拾貳員玖角正。

    即日面議:銀無利,店無稅,将此字内茅瓦店永遠居住,抵利充足,不得刁難。

    同場批明,再照。

     為中人林振明 在場人姨李氏 光緒十六年庚寅歲十月日同立出借銀字人李火、李竈、李旺 胞侄金潭、金榜 代筆人張有東 第五借銀字 立借銀字人,彰化半線堡中街仔許源隆,因乏銀費用,托中向與北門口街張福官身邊,借出佛銀伍拾大員,平參拾五兩正足訖,三面言定,每員銀每月願貼利息銀貳點,全年共利息銀壹拾貳大員正,逐月對本店支取利息,不敢短欠。

    面限壹年為滿,聽隆備齊借字内佛銀取回原借字,兩無刁難;倘至期無銀可還,依舊逐月納利。

    此系仁義交關,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借銀字壹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借銀字内佛銀伍拾大員正,平參拾伍兩正完足,再照。

     代筆人周廷章 為中人周瑞模 光緒十八年三月日立借銀字人許源隆 第六借銀字(保認人附) 立借銀字人,鹿港低厝仔街王郭氏,同親生長男王文得,胎借過本港清輝老來母銀參拾大員,庫平貳拾壹兩正,言約每月每拾員願貼利息銀貳角伍點正。

    此系王郭氏乏銀費用,無奈,托乞叔代借,願将王郭氏店一半稅與乞叔,将店稅一半每月應得銀柒角伍點,交還清輝老收抵利息。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胎借銀字壹紙,付執為照。

     知見人女婿詹長泮、王郭氏 光緒貳拾年貳月拾五日立借銀人長男王文得 保認人王福乞 第七借銀字 (一)借主益合号(二)銀主聯益号(三)借銀額六十元(四)利率月二分(五)借用期間滿一個年 立借銀字人,鹿港堡埔頭街益合号,因乏銀别用,向與鹿港泉州街聯益号借出來母銀陸拾元,庫平四.二○(十兩)正,面約每月願貼利息七○錢佛一.二○(元),正限一年為滿,聽備母利銀清還,贖回借單,兩不得刁難。

    恐口無憑,合立借銀字壹紙,付執為照。

     光緒二十四年十一月廿四日立借字人益合号 第八借銀字 立借銀字人林進魁,乏銀需用,托中向張在維手内,借過佛母銀龍清貳百大元,平庫壹百肆拾伍兩陸錢,面約定每元銀每年願貼利息銀加壹伍行,計全年該利息龍銀共參拾元,分作兩季向張長材店内支取清楚。

    其銀不拘年限,銀還字還。

    口恐無憑,立借銀字壹紙,付執為照。

     批明:要還拾壹月。

     經手人張長材 光緒二十五年正月日立借銀字人林進魁 第九借銀字 立借銀字人劉三養,情因前來現下乏銀應用,向得佃人羅慶鳳手内,借過平重銀伍拾大元正,又借龍銀壹拾大元正,計共陸拾大元正。

    每年每員願貼早谷六升,在三養自己早租谷對佃扣清。

    其銀十月中備還。

    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借銀字一紙,付執為照。

     又批明:實收領到平重銀五拾大元,龍銀壹拾大元正,計共陸拾大元足訖,立批。

     又批明:倘有還銀之日系十月中,不得過期限,銀還字還,立批。

     光緒二十七年月日立借銀字人劉三養 第十借銀字 立借銀字人劉定山,情因乏銀應用,向得劉阿元兄手内,借過金五百圓。

    此金面言每百圓每年利息金拾五圓,全年計共利息金七拾伍圓。

    其利息期限舊六月及拾月兩季繳納,不敢少欠;如有少欠,任從銀主對算。

    其金随便完明,倘金主要用之日,随即付還,不敢有誤。

    口恐無憑,立借銀字付執為據。

     即日批明:實收到内金五百圓足訖,立批。

     在場人劉紫秀 光緒三十三年月日立借銀字人劉定山 代筆人陳天香 第十一借銀字(中保人附) 立借銀字人,嘉義城内西門外街林标,茲因乏項,托中向高德霖兄手内,借出銀七五秤壹佰元正,與中人三面言議,每月按壹分五厘行息。

    此限約定貳年為期,本利清還,如有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