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明史料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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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三、江南下江巡視盛複選揭帖(順治五年二月十一日到) 六四、浙閩總督張存仁題本 六五、浙閩總督張存仁揭帖(順治五年三月初二日到) 六六、浙江巡按秦世祯揭帖(順治五年四月初五日到) 六七、江南總督馬國柱殘題本 六八、浙江巡撫蕭起元揭帖(順治五年閏四月二十九日到) 六九、江甯學政魏管揭帖(順治五年五月初二日到) 七○、安徽巡撫王懩揭帖(順治五年七月初四日到) 七一、淮揚巡按殘揭帖 七二、浙江巡撫蕭起元殘揭帖 七三、漕運總督吳惟華題本 七四、南贛總兵胡有升殘揭帖(順治五年□月二十二日到) 七五、浙江巡按趙■〈山端〉揭帖(順治五年十月初七日到) 七六、南贛巡撫劉武元殘揭帖(順治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到) 七七、刑部殘題本 七八、南贛巡撫劉武元揭帖(順治六年三月初六日到) 七九、浙閩總督陳錦揭帖(順治六年二月十九日到) 八○、刑部題本 八一、安徽巡撫劉弘遇殘揭帖 八二、紹興府諸暨縣草莽臣吳凱奏本 八三、江南總督馬國柱題本 八四、江南總督馬國柱殘揭帖(順治六年七月十四日到) 八五、浙江巡按趙■〈山端〉題本 八六、敕谕招撫标前鎮總兵官楊子龍稿(順治六年九月) 八七、敕谕舟山監軍副使高樹勳及沙埕監軍副使呂一成稿(順治六年九月) 八八、敕谕沙埕侯吳凱稿(順治六年九月) 八九、江甯巡撫土國寶揭帖(順治六年十二月初九日到) 九○、浙江巡撫蕭起元揭帖(順治六年十二月初一日到) 九一、江西巡撫殘件 九二、刑部殘題本 九三、河南巡撫吳景道殘題本 九四、沙埕舟山招撫使嚴我公揭帖(順治七年二月八日到) 九五、浙閩總督報擒僞德化王等殘揭帖 九六、舟山總兵官顧奇勳本揭(順治七年五月十三日到) 九七、沙埕舟山招撫使嚴我公揭貼(順治七年五月十三日到) 九八、沙埕舟山招撫使嚴我公揭帖(順治七年五月十三日到) 九九、兵部殘揭帖(順治七年四月十五日到) 一○○、江甯巡撫土國寶揭帖(順治七年□□初二日到) 一○一、浙閩總督陳錦殘揭帖(順治七年六月十七日到) 一○二、南贛巡撫劉武元殘揭帖 一○三、南贛巡撫劉武元揭帖(順治七年九月十二日到) 一○四、浙閩總督陳錦揭帖(順治七年七月三十日到) 一○五、浙江巡撫蕭起元揭帖(順治七年十月初六日到) 一○六、浙江巡撫蕭起元揭帖(順治七年十月十二日到) 一○七、浙江提督田雄揭帖(順治七年十二月初二日到) 一○八、兵部揭帖(順治七年十月初三日到) 一○九、浙閩總督殘揭帖 一一○、兵部揭帖(順治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到) 六三、江南下江巡視盛複選揭帖(順治五年二月十一日到) 欽差巡視江南下江督理蘇松常鎮淮揚等處試監察禦史謹題為拏獲逆民、詳審有據、仰祈正法事:竊職于順治四年九月十五日馳剿淮寇,十月十四日師旋,巡曆揚州,嚴饬府屬州、縣密拿僞義王潰散餘黨,以靖根株。

    十一月十八日,據如臯縣知縣殷應寅申稱:十月十三日,江院巡行通州,路經如臯,卑職送至十裡墩,訪有異叛許元博潛踞雙店,鼓惑鄉愚;于十四日密差高升擒拿到縣。

    本叛站立公堂,聲稱身系明朝傑士,今不得志,甯甘一死,斷不歸順。

    及剝衣加刑,露出胸前刺「不愧本朝」四字,左臂刺「生為明人」,右臂刺「死為明鬼」,事屬叛逆,押解到職。

    職思胸臂刺字,豈一人所能?遂追尋平日交遊何人,往來何類,逐一研審。

    元博供稱:順治二年七月,大兵至縣,元博避兵下鄉;初意不肯剃發,因父屢勸,勉強剃頭。

    至三年九月,往吳心田家開館教學。

    因看嶽武穆傳,激起逆念,遂于胸前刺「不愧本朝」四字,左臂刺「生為明人」、右臂刺「死為明鬼」;先用紙寫稿後,親自用針刺字。

    若是别人刺的,字迹俱順,我自己刺的,因此字迹俱倒,無人知情。

    至四年八月,脫衣洗澡,被吳家小厮石兒看見。

    不期石兒與牧童語言洩漏,因有關王廟柱上匿名字帖,吳心田家書房内有異人等語。

    比時本縣快手緝拿義王餘黨回至雙店,看見廟裡字帖,遂至吳心田家問有異人。

    元博口稱,我是教書的先生。

    快手高升見元博舉止乖張,即剝衣看見字迹,将元博拏獲到縣。

    及審吳心田并鄰人吳正甫、蔡紹龍,供稱:元博在吳心田家處館,未嘗出門,無人往來等情,供吐在案。

    職猶恐不實,複行如臯縣備審去後。

    又據該縣知縣殷應寅呈稱:複據許元博供稱:伊系在官許之卿親男,因做人倔強,被父分居在外。

    值清朝鼎新,心懷不憤,逃在東蕩空僻去處。

    順治三年九月,有雙店吳心田相延處館,教訓孫男吳之儒。

    因看嶽武穆傳,遂于胸前用針刺「不愧本朝」四字,又左臂刺「生為明人」、右臂刺「死為明鬼」八字,實實杜門不與外人接。

    至順治四年八月内,石兒書房服侍,元博洗澡露出胸臂字迹,語言洩漏,緻有廟柱之上匿名字帖有異人等語,被縣擒拿等情到縣,申稱到職。

     該職看得:清朝定鼎,去暴除殘,凡在群黎,鹹感德而向化,何物逆民許元博,辄敢自外聖世,有負浩蕩洪恩?始潛躲而護發,繼狂悖而刺字,逆情已着,斬首何辭?其妻朱氏,應給功臣之家為奴,家産應追入官,伊父許之卿雖屬異居、稱未知情,而謀叛原不限籍之異同,一戍不枉。

    吳心田身為居停,小厮石兒既已知覺,不能舉首,律以知而不首,遠流焉逃。

    其左右兩鄰吳正甫、蔡紹龍,比屋而居,刺字雖尚隐秘,然而不能覺察,杖徒示懲。

    職謹會同巡撫鳳陽右佥都禦史候議處陳之龍、巡按淮揚等處監察禦史李胤嵒合詞具題,伏乞皇上、皇叔父攝政王敕下該部覆核,行職等遵奉施行。

    為此除具題外,理合具揭,須至揭帖者。

    順治五年正月日,試監察禦史盛複選。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一本四三頁。

     六四、浙閩總督張存仁題本 欽差總督浙江福建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饷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副都禦史今罰俸臣張存仁謹題為海賊突犯甯郡,官兵奮剿大捷,謹具疏塘報,仰祈聖鑒事:本年正月初三日,據分守甯紹台道陳谟、兵巡海道孫枝秀報稱:十二月初四日巳時,突有黃斌卿賊船數百餘号乘潮直犯甯郡東門江口,協鎮張傑親督副、參常進功、閻進功等奮勇沖殺,炮矢不絕。

    按院率同二道帶領兵丁出城接應,賞赍鼓舞,将士奮勇用命。

    自巳至酉,被我官兵砍傷、箭彈以及溺水死者不計其數。

    生擒活賊數百,實時枭斬。

    奪獲賊船六隻,燒毀賊船一隻,得獲铳炮旗槍等項甚多。

    賊船敗遁梅墟、白沙等處。

    又該協鎮張傑督同副參孫世蔭、閻進功、胡曰讓等水陸齊追,燒毀賊船四隻,打壞三隻。

    我船亦被延燒一隻,打沉二隻,打壞二隻,铳傷官馬十一匹。

    陣斬賊副将李讓一名,奪獲水艍、八漿船、沙船共一十二隻,器械、火炮、衣甲、僞印、僞劄等項,生擒賊犯俞國統等二十五名,斬殺溺死不計。

    初五日,自曉至夜,兩岸夾擊,铳沉賊船數十隻,賊衆屍流蔽江等因塘報到臣。

     據此,該臣看得海寇黃斌卿等擁集巨艦,毒痡生靈,已非一日。

    臣雖遠駐浦城,靡刻不思所以剪滅之。

    據報連■〈舟宗〉流突,直薄郡城,其計狡而謀甚詭矣。

    仰賴我皇上天生有福、皇叔父攝政王神武布昭,是以斬獲甚多,甯郡保全,海寇之魂膽已破,群逆之蓄謀頓消。

    此番捷功,雖鎮道将領同心制勝,實幸按臣秦世祯巡曆,正遇其會,調度有方,親督道将,躬冒矢石;并協鎮張傑、副将常道功等奮勇夾擊,克奏全捷,應宜叙錄,以示激勸。

    相應具題,伏乞敕下該部,從優叙赉紀錄施行。

    緣系海賊突犯甯郡,官兵奮剿大捷,謹具疏塘報,仰祈聖鑒事理,未敢擅便。

    為此具本專差舍人魏宏赍捧,謹題請旨。

    順治五年正月十五日,總督浙江福建等處地方今罰俸臣張存仁。

     朱批:兵部知道。

     ——錄自明清史料丁編第一本一五頁。

     六五、浙閩總督張存仁揭帖(順治五年三月初二日到) 欽差總督浙江福建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饷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今罰俸張為塘報甯郡官兵擒斬逆賊事:本年正月初三日,據駐防定海協鎮張傑塘報:順治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據副将常進功報稱:奉令督率馬□兵丁至鄞縣管江莊寨,逆賊總兵杜英侯、施□吾統領賊衆三千有餘,俱用白布纏頭,齊出□□□□□□□□當陣殺死僞總兵杜英侯、□□□□□□等,餘黨殺死不計。

    一莊賊寇并□□□□□魯藩下僞大理寺評事王家勤、參□□□□、杜中、先鋒賊将顧天耀、杜英侯親弟杜□、叛黨杜二、李福等共三十一名,得獲大刀、長鎗、弓弩等項共一百八十餘□,即将賊巢焚毀等因。

    除将賊黨杜二等二十□名審明枭示外,其王家勤、邵宗據、杜中、顧天耀、杜祿等五名移□□院提督審奪外,理合塘報等因到職。

     據此,□□□賊總兵杜英侯、施仲吾等糾集亡命,□□□□□□官兵用命,斬殺累累,則協鎮張□□□□□□□□籌決勝之功,洵不容泯。

    相(□□□□□□□□□)僞官王家勤等應否作(□□□□□□□□)職等遵奉施行。

    為此,除具□□,□至揭帖者。

    順治五年正月日。

     ——錄自明清史料丁編第一本一六頁。

     六六、浙江巡按秦世祯揭帖(順治五年四月初五日到) 巡按浙江試監察禦史秦世祯謹呈為捉獲叛犯、請旨處分事:職于順治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巡曆甯波,分守甯紹台道參議陳谟、海道副使今丁憂候代孫枝秀同谒職于公署,據陳谟禀:有鄞縣廢紳謝三賓首報叛首馮京第在舟山海寇黃斌卿處,母妻見在甯波府城。

    又頭目華夏聯絡内應。

    職閱畢原單,面交海道密拿間。

    至十月初二日,據駐防定海協鎮總兵張傑塘報:官兵進搗茅山賊首僞兵部職方司王翊巢穴,起獲僞印、僞劄及往來賊人書信解職;随于本年十二月初七日具塘報捉獲奸細一疏題訖。

    職檢閱賊人信内,果有白絹一小方,寫華夏、董德欽、王家勤、屠獻宸、董志甯聯名手字與王翊,内雲:敝府布置已定,越舉随舉,定越之日,急指一旅到甯,以便壺漿。

    又一小竹紙系屠宸名字,即屠獻宸書,亦與王翊雲:敝府發不待時,乞提師合慈,直搗定海;敝地亦從東直下,與抵關師合攻,亦要着也各等語。

    又廢紙上寫楊文瓒、楊文琦、楊球家居住址。

    職即并行海道嚴緝。

    據先後捉獲華夏、屠獻宸、董德欽、楊文琦、楊文瓒及馮京第母尹氏、妻葉氏、幼子馮頌、王家勤妻朱氏、子王春,各呈解前來。

    職細加親審,據華夏口供:原在屠獻宸家計議,先蒙王翊說我有兵在茅山,先取紹興,等你們請,我即來取甯波,以故差楊球下書等情。

    又據楊文琦口供:十一月十五日,傳馮京第書與屠獻宸,說越郡破了就來取甯波,與文瓒原無相幹,因寫書傳信,恐找尋不着,故寫名字等情。

    據屠獻宸、董德欽口供:被夏挾逼同謀,王翊之書原非手出等情。

    職将各犯發海道再加确勘間,又據總兵張傑報獲王家勤等解赴省城,業經督臣張存仁具疏塘報在案。

    今據海道孫枝秀審看得華夏口供與楊文琦、王家勤、董志甯、屠獻宸、董德欽同謀,布置已定,發不待時等語,恐賊兵不來,急欲催其速來,如遲來當應先發。

    在屠獻宸家共為計議者,其書是夏所傳。

    若楊文瓒系楊文琦兄弟,恐找尋不着,并寫其名,實無同謀之據,應請開釋。

    馮京第向在舟山未獲。

    董志甯、楊球獲日另結等因到職。

     據此,職虛公複核無異。

    除王家勤一案撫臣蕭起元提解會審,并家勤妻朱氏、子王春應聽另結外,該職看得:叛犯華夏、屠獻宸、董德欽、楊文琦與賊首王翊、馮京第呼吸相通,從之謀叛,非一日矣。

    初因廢紳謝三賓于道臣陳谟處舉首,職方在行緝,旋為官兵搗王翊之巢,獲有各犯手劄,名姓截然,叛謀顯著,雖曰書出華夏之手,屠獻宸等安能辭共謀為叛之罪?妻孥家産均應籍沒者也。

    未獲馮京第、董志甯、楊球,嚴行偵緝。

    其楊文瓒既經該道複谳,原無知情确迹,所當開釋,應請聖裁,非職等所當擅便也。

    見獲馮京第母尹氏、妻葉氏、稚子馮頌,候旨處分。

    其華夏、屠獻宸、董德欽、楊文琦家産妻孥,已行海道清查籍沒外,職謹會同督臣張存仁、撫臣蕭起元具題,伏乞敕下該部核議旅行。

    為此,除具題外,理合具揭,須至揭帖者。

    右具揭帖,順治五年二月日。

     ——錄自明清史料丁編第一本一九頁。

     六七、江南總督馬國柱殘題本 (上缺)家眷,竊取官镪,搬移舟中,駐泊城外。

    複又潛通僞官,具文迎賊,倡播訛言,搖惑百姓。

    今既搜獲僞文,确有的據,三千兩之助饷者,不過冀掩其罪耳。

    更不知欲蓋而彌彰矣。

    似此鄧繼球一官,甫聞賊變,竊負而逃,望風納款,不忠不義,莫此為甚。

    當正兩觀之誅,以為懷二心者戒也。

    臣謹會同撫臣王懩、按臣窦蔚合詞糾參,伏乞聖鑒,敕部議覆施行。

    祗因備述原文,字限逾格,統祈鑒宥。

    緣系縣官逆迹已着,大幹法紀,謹據實糾參,以懲奸邪事理,臣等未敢擅便,為此具本專差官丁爾嘉赍捧,謹題請旨。

    順治五年四月二十八日,總督江南江西河南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饷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臣馬國柱。

     貼黃:欽命總督江南江西河南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饷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臣馬國柱謹題為縣官逆迹已着等事:準操江臣李日芃咨稱:彭澤縣僞文内有東流知縣鄧繼球迎賊等情;又準安徽撫臣王懩咨稱:鄧繼球搬移出城,船内裝載家眷、蘆課等銀,押帶前來,随備銀三千兩,托詞助饷等情到臣。

    随移撫臣将鄧繼球拿禁去後。

    該臣看得:鄧繼球攜家眷、竊官镪,潛通迎賊,助饷掩罪,欲蓋彌彰;當正兩觀之誅者也。

    謹會同撫、按,合詞糾參,伏乞聖鑒,敕部議覆施行。

    謹題請旨。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一本四五頁。

     六八、浙江巡撫蕭起元揭帖(順治五年閏四月二十九日到) 欽差巡撫浙江等處地方提督軍務都察院右佥都禦史今罰俸蕭起元為塘報事:本年四月二十八日,據分守甯紹台道副使陳谟塘報:準駐防紹興總兵官吳學禮手本移稱:本月十四日,據上虞縣署印推官劉方至塘報内稱:有海寇李長祥、黃斌卿、張名振海船,從西彙嘴一帶如蟻發下,賊情緊急,請速發兵援剿等情。

    本鎮思得巨寇侵犯,雖防兵無多,業已節次發兵訖。

    今據塘報,該本鎮立時會發副将趙登科帶領馬步官兵星馳進剿去後。

    十七日,據趙副将塘報:我兵行至曹娥江,即遇賊大鳥船八十餘号,小船不計其數,與賊對敵。

    賊被箭射砍殺并投江死者千餘,随獲有大船八隻,當即焚燒。

    捉獲活賊四十餘名,随即枭示江邊訖。

    離縣三十餘裡,耳聞炮聲如雷;職奮不顧身,飛奔往縣。

    孰知此番賊寇乃海上巨逆,各處報警,俱從海上揚帆乘潮而來。

    先入曹娥江上,以數股與我兵對敵,以數千于十六日黎明先攻上虞。

    而署縣劉推官同駐防千總孔大有率領防守兵丁奮勇沖鋒剿殺間,适卑職于十六日早殺過曹娥江,星馳抵縣,從西關奮勇砍殺賊寇無數,殘逆逃奔海濱,登時撲滅。

    有推官劉方至、千總孔大有俱受傷身亡。

    兵丁陣亡者二十三名。

    其縣印、學印、倉庫、獄囚、城郭、房舍俱系無恙,人民安堵如故等情到道。

    本道随令管糧塗通判往縣确查印信、倉庫、獄囚、官民房舍,果俱保全無恙。

    于二十五日回複到道。

    理合轉報等因到職。

     據此,該職看得浙省界聯江閩,自鄰孽作叛以來,外而海寇窺伺,内而山賊思逞,浙東八郡處處告警,而紹興府殆尤甚焉。

    微臣先嚴檄各鎮道相機撲滅,複與滿洲臣喇嘛、提督臣田雄躊躇顧慮,預發勁兵四百餘名協防紹郡,應援屬邑。

    更饬該鎮道,凡于沿海要地益加嚴防,務期縣縣有備,鞏固無虞。

    不意四月十六日果有賊■〈舟宗〉乘潮而來,突犯上虞,以緻署縣推官劉方至、駐防千總孔大有沖鋒身亡也。

    向非該鎮道先事而撥兵設防、趙登科聞警而疾趨撲剿,則上虞一邑幾不保矣。

    茲據該道塘報,城舍安全,印、庫無恙,總皆皇上洪福、皇叔父攝政王威靈之所緻耳。

    至于倉庫、印信果否無失,陣亡撲滅情形有無虛捏,行道覆查明确另疏題報外,合先會同浙閩督臣陳錦、巡按禦史今降級調用臣秦世祯、提督臣田雄據實塘報,伏乞敕下兵部查照施行。

    為此,除具題外,須至揭帖者。

    順治五年四月二十八日,右佥都禦史今罰俸蕭起元。

     ——錄自明清史料丁編第一本二一頁。

     六九、江甯學政魏管揭帖(順治五年五月初二日到) 提督江甯等處學政監察禦史為據實揭報事:據廬州道副使丁允元報前事稱:據巢縣□□王志守等禀稱:正月二十五日夜,土賊竊發,假稱史閣部名色,遂有前朝舊生久告衣巾者,儒巾藍衫,望賊迎拜。

    而現在學冊生員,亦有一、二被其蠱惑脅從。

    理合據實密報。

    又據無為州教官鄧桂林等揭同前事,分别列名,轉報到職。

     該職看得:朝廷待士何等優渥,其剃頭衣帽等事,職入江南,誡谕不啻再三。

    一聞江北有變,即申饬各道密訪嚴拿。

    乃有愍不畏死如祖謙培等者,則該州縣官之悠忽徇庇可知矣。

    職謹據實糾參,□□□敕下撫按,将祖謙培等拿問,依律正法。

    知州□□□、知縣段爾發,已經失城,另案究拟。

    教官□□守等屢經誡谕,覺察不早,待職嚴饬始報,并當議處,以示儆戒者也。

    為此除具題外,理合開坐具揭,須至揭帖者。

     計開巢縣原告衣巾除名八名:祖謙培、祖錫範、祖敷錫、鮑宗畢、張昌奇、吳道登、陳締雷、王紹□:以上俱儒巾藍衫望賊迎拜;□□□培、祖錫範、祖敷錫尚未剃□,□□求賞;現在學冊六名:葉士章、唐浩、趙蒙亨:以上三名從賊遠遁;李先春:以上一名儒巾藍衫見賊;黃世俊、錢繼廉:以上二名助饷。

    無為州通賊生員,已告衣巾除名二名:沉士簡、吳張胤;現在學冊九名:傅揚赤、丁嶽光、傅揚經、高泰征、劉廷建、吳瑞胤、吳瑞國、□□德、吳祚胤。

    順治五年閨四月日,監察禦史魏管。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一本四六頁。

     七○、安徽巡撫王懩揭帖(順治五年七月初四日到) 欽差協理軍務巡撫安徽甯池太廣兼轄光固蕲黃廣德湖口等處地方都察院右佥都禦史王懩為欽奉上傳事:順治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準戶部咨,浙江清吏司案呈,奉本部送戶科抄出該本部題覆浙江巡撫蕭起元題前事,看得:僞官家産人口,法應籍沒入官。

    然向蒙聖恩,止令查明存案。

    今浙江撫臣蕭起元冊報邵之骅等八十七人内,獨義興伯鄭遵謙為江東倡逆之首,所與伊父鄭之尹财産家口,仍行備查沒官,不得寥寥塞報。

    其餘俱責地方官着落親族鄰裡看守。

    仍行浙江、江南、湖廣、江西、廣東、福建、河南、陝西、四川各該督、撫、按查明,有無在彼,曾否投順,據實奏聞者也。

    既經該司案呈前來,相應覆請,恭候命下臣部,轉行遵奉施行等因。

    順治五年正月二十四日題,本日奉聖旨:是,欽此;欽遵移咨到職。

    内查汪舜海系浙江嚴州府淳安縣人,升江南太平府建陽衛經曆,有無在彼、曾否投順,據實奏聞施行等因。

    該職随經備行所屬池太兵備道,轉行太平府确查去後。

     催據該道佥事袁廓宇呈,據該府知府鐘鼎呈稱:備行建陽衛,據該衛印屯守備田逢年回稱:拘喚汪舜海房主樊屏國并鄰右樊士英、林應其、于印等結稱:原任候缺經曆汪舜海,系浙江嚴州府淳安縣人。

    由吏員,先任江西德興縣縣丞,崇祯十年八月内,升授建陽衛經曆,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到司候缺,順治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前赴江甯,剃頭歸順。

    比蒙本委季管照磨所,又委查火藥铳器等項,又委管門禁,委代司獄司事;後謝事,寓原任百戶樊屏國房内居住,見有家人婦子。

    本官因無官職,家口衆多,于順治四年十二月初九日前往蘇州地方貿易,屢有書信來往,今尚未回等情,回複到府。

    該本府查得:汪舜海原以江西德興縣縣丞轉升建陽衛經曆,順治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在于江甯剃頭歸順,回府委用。

    至本年十月内,該本府前任知府王镆,将合屬投順官員造冊,申報總督招撫内院定奪。

    續奉批示:候缺各官,概不準用。

    随令本官遵依謝事訖。

    見有家屬住居樊屏國房内,本官出外貿易未回,已經行據該衛查明,并取房主鄰佑樊屏國等甘結在案等因,呈詳到道。

    該本道查得:建陽衛經曆汪舜海,崇祯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到司候缺,順治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在于江甯剃頭歸順,回太平府,委代照磨、司獄等事。

    十月内,知府王镆将合屬投順官員造冊申報内院,概不準用,随令本官謝事。

    家口婦子住居樊屏國房内。

    順治四年十二月初九日,舜海前往蘇州貿易未回,屢有書信往來。

    該衛查明,取有房主、鄰佑甘結,附府存卷,委無别故等因呈詳到職。

    又經駁批覆查,回報無異。

     該職謹會同巡按江甯監察禦史窦蔚看得:汪舜海原籍浙江淳安縣人,以吏員先任江西德興縣縣丞,繼升建陽衛經曆,候缺六載。

    順治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趨赴江甯剃頭歸順,屢經委攝照磨司獄等事,已屬王臣。

    祗因總督内院,以候缺之官,不準錄用,而舜海甘就齊民之列,與其妻子賃寓民房,貿易蘇州,為糊口計。

    事迹了然,委無别故。

    相應具題,伏乞敕下該部覆核施行。

    為此除具題外,理合具揭,須至揭帖者。

    順治五年五月日,右佥都禦史王懩。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一本四六~四七頁。

     七一、淮揚巡按殘揭帖 (上缺)據實揭報事:奉(中缺)發下密封紅本:該江甯學政監察禦史魏□題前事等因。

    奉聖旨:祖謙培等、沉士簡等俱黜名,着該撫按确審正法;教官議處。

    孟孔傳等已有旨了;該部知道。

    欽此。

    欽遵恭捧到部,移咨到院,備劄到職。

    奉批,随經轉行廬州道确審正法去後。

     今據該道右參議趙振業呈詳:問得一名葉士章,年四十歲,系江南廬州府巢縣儒學生員。

    狀招:士章平素包藏禍心,與在官衣巾生員祖謙培、伊子衣巾生員祖錫範并逃亡未獲生員唐浩、趙蒙亨、鮑宗畢、祖敷錫、無為州生員吳張胤、丁嶽光、傅揚經、高太征、劉廷建、吳瑞胤、吳瑞圖及已經正法無為州生員沉士簡,素各不合陰蓄異志,并本縣在官衣巾生員吳道登、陳締雷、無為州在官生員傅揚赤,各亦不合不潛身遠害。

    于順治五年正月間,有無為州銅鑼尖地方土賊竊發;本月二十五日夜,襲破巢縣。

    士章有不在官母舅盛士瑱,先投賊營,劄授僞副将,因而薦舉士章。

    比士章歆慕從賊,就不合于二十六日身穿明服見賊,口稱素負忠義,力舉千斤。

    厲賊當授僞參謀職銜。

    複從賊襲破無為。

    後蒙大兵到州,将厲賊剿滅,士章逃往江南地方。

    至五月二十七日,潛自回家,被該縣緝獲。

    在官革職教官王志守、劉秉正、生員趙宏受各供證。

    又祖謙培同子祖錫範,先于順治二年七月初一日,有濮總兵自安慶府來,經過巢縣駐劄,傳令通學生員剃發。

    有原任劉教官遍行查點。

    比祖謙培父子俱經剃發訖。

    因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見僞史閣部盤踞巢縣,不合惶惑易志,糾子祖錫範,各亦不合頭巾藍衫進見,稱系明朝秀才,徉言未曾剃發;并說祖錫範年方三十歲,原系廪膳生員,隻因愛惜幾根頭發,故把功名棄了。

    當經厲賊面加獎賞訖。

    趙宏受供證。

    又吳道登亦不合儒巾道袍見賊,口稱三子繼亡,憂恸喪明,故無志功名,告給衣巾。

    比厲賊勒要相從,未允。

    适有脫逃未獲叛生唐浩、蔣懋修二人進見,因将吳道登逐出。

    趙宏受供證。

    又陳締雷先于四年七月間,與不在官宋正卿曾為争魚角口,後宋正卿投入賊營。

    陳締雷恐其從中構陷,亦不合頭戴儒巾,身穿紫布道袍進見厲賊,随即散去。

    王志守、趙宏受供證。

    又傅揚赤先于四年九月間,聞說僞史閣部潛住大壟鋪地方。

    比傅揚赤就該舉發報官為是,又不合要往拜見;繼有不在官晦明和尚稱說面貌不真,因而中止。

    嗣後另案監禁在府,取有本道審明口詞在案。

    士章等依附叛黨,有幹國憲,緻教官王志守等遂将前情具揭魏學院具題,奉旨将祖謙培等确審正法。

     蒙撫按備行到道,牌行到府。

    蒙此,複行無、巢二州縣,提到一幹犯證研審間,随據巢縣申稱:祖敷錫、鮑宗畢二犯未獲,唐浩、趙蒙亨從賊未回;無為州申稱吳張胤、丁嶽光、傅揚經、高太征、劉廷建、吳瑞胤、吳瑞圖、吳祚胤,或逃或亡,無憑緝獲。

     沈士簡已經正法外,其在官生員王紹統審供:聞賊入城,即攜家眷同伊婿郭遠避難東口地方。

    其郭遠系新進生員,當被厲賊拏獲,責三十棍。

    王紹統亦被賊夥雠人鐘五拏住,乘間逃走是實,原無衣巾投誠情由。

    其在官生員張昌奇,審供系學院考試不到除名,原非故意告給衣巾。

    正月二十六日見賊入城,随同伊子不在官新進生員張爾勖,逃至含山縣司家疃地方居住,并無見賊情由。

    其在官生員黃世俊,審系順治三年進學,正月二十五日夜聞賊入城,捉拏新進生員,舉家逃住楊柳圩地方不在官杜鵬程家居住,并無助饷情由。

    其在官生員錢繼廉,審系順治四年進學,亦于正月二十五日夜聞賊破城,随挈家眷逃往和州雍家鎮不在官雍明甫家居住,并無助饷情由。

    其在官生員李先春,審供有不在官子生員李允中,同不在官婿新進生員曹肇位,因聞賊信,赴縣議守城池。

    有賊黨鐘五、盛士瑱聞知銜恨,故于二十七日夥賊至李先春家,将耕牛戳死,衣物擄去,實無明服見賊情由。

    其在官生員朱合德,審系一向鄉居,并無通賊情由。

    查據該州詳稱,廒部堂、土按察司張挂逆榜,亦無朱合德名目。

    俱各審明在案。

    彼吳道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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