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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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票鹽志略序 東瀛訓土訓民錄序 上吳仲宣制軍書 兵部侍郎福建巡撫清惠徐公墓志銘 福建票鹽志略序 管子曰:『海王之國,謹正鹽筴』。

    閩之興、泉、漳三郡,皆濱海産鹽地也;自宋景佑二年始立鹽算,課額無多。

    明末,設轉運使,司分場七;我朝增為十三,而行鹽之地僅在閩,汀州猶不與焉。

    出産多則私熾,營銷隘則價昂;托是業者,又視鹽為利薮。

    官執法以病商,商抗法以蝕課;而鹽法掃地盡矣。

    元時,兩淮鹽法久壞,敬俨為運使,黜貪厘弊課役至二十五萬餘引;然則崇廉潔、黜貪污,豈非鹽法救弊之要務乎哉! 同治四年夏,餘奉命都轉閩海,正值全綱瓦解之餘;而其時軍務正繁,度支告匮。

    不忍苛取于民也,不得不規複自然之利;不忍刻求于商也,不得不自除漏卮之源。

    于是盡革陋規,歲省金錢十餘萬有奇;改行票運,截清陳引:凡窮變通。

    久之,方兼鹽政,左公又能假以便宜,雖不材如餘,行甫期年,猶着成效。

    計一年所入,較舊任不啻十之比;舊定之正溢兩課,亦且倍焉。

    夫閩之産鹽如故也,其行鹽亦如故也;而盈绌如此者,豈天降而地出哉!亦以絕利一源,此其尤彰明較著者也。

    惟是年滿奏銷,成法無考;幾經籌議,乃始定章。

    餘懼後之廢興無常也,适有量移台灣之役,因撮其要者刊為「福建票鹽志略」一書,闆存庫中;後世或廢而複興,庶幾得有考焉。

     年來典海軍滬上,友人多索觀是書;而索闆印書,已不易得。

    嗚乎!蓋人之專利也,甚矣。

    餘複稍更官書體式,重付手民,冀垂久遠;而因弁言于首雲。

     東瀛訓土訓民錄序 丙寅孟冬,餘以閩鹾使者奉命備兵台、澎,兼視學政。

    以海外荒服之地,又值刑政久弛之餘;自惟德薄,時兢兢以不克稱職為懼。

    而因檢藍鹿洲「棉陽學準」擇其要者,益以方望溪代「禮闱示貢士」文輯之,名為「訓士錄」。

    又采陽明公移,于告示中擇取數篇輯之,名曰「訓民錄」。

    凡餘所期言而不能言者,前賢皆代餘言之。

    爰捐赀付諸手民,刊行各屬,俾吾士民知所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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