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王安石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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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付息一分,或一年付兩分。

    非該處會員,也可把貨物賣與官家,價格由官家規定;最後是,不論官家需用何等貨物,統由該處辦理。

     政府吸收小商家,為此一制度最弱的一點,而私人營業幾乎完全停頓。

    數年後,貿易和商業大為減少,按理論朝廷獲利甚大,而實際上朝廷稅收受損卻到可驚的程度。

    皇帝在百姓心目中已經降低為與小民爭利的販夫走卒,皇帝知道後,大為不悅。

    最後,京都市易務和商稅的醜聞傳到了皇帝耳朵裏,皇帝下令停止新法中最為人厭惡的幾項。

     但是變法中最為人所知道的是青苗法。

    直到今日,每逢人談到王安石的變法時,先想到的是這一項。

    這一項措施影響到全國每一個村莊,也是引起朝中軒然大波的主要原因。

    這一項措施本身確實不錯,有些近似現代的農民銀行。

    王安石年輕做太守時,曾在春耕時貸款予農民,收割時本利收回。

    他覺得這個辦法對老百姓確實有幫助,因為他任職地方政府,能知道借款確有其需要,並且還要經官方適當的調查。

    在陝西省,官方亦曾試辦,也頗為成功。

    而且由於這項辦法由陝西春耕時開始,所以農民借款仍叫"青苗"貸款。

     在年成好時,當局知道必然會豐收,就貸款與農人購買農具和麥苗;一經收割。

    官方就去收麥子以供軍需,且有利息可賺。

    據制置三司條例司所說:"諸路常平廣惠倉錢谷,略計貫石可及千五百萬貫石以上,斂散未得其宜,故為利未博。

    今欲以現在斜鬥,遇貴量減市價朵,遇賤量增市價來。

    可通融轉運司苗稅及錢搬,就便轉易者,亦許兌換,仍以現錢,依陝西青苗錢例,願預借者給之。

    隨稅輸納外鬥,半為夏料,半為秋料。

    內有請本色或納時價貴願納錢者,皆從其便。

    如遇災傷,許展至次料豐熟日納。

    非惟足以待兇荒之患,民既受貸,則兼併之家不得乘新陳不接以邀倍息。

    又常平廣惠之物,收藏積滯,必待年儉物貴,然後出朵,所及者不過城市遊手之人。

    今通一路有無,貴發賤斂,以廣蓄積,平物價,使農人有以赴時趨事,而兼併不得乘其急。

    凡此皆為民。

    而公家無利其入,是亦先王散惠興利以為耕斂補助之意也。

    " 這項美麗純正的計畫原本是為農民之利益而設,結果竟一變而為擾民,弄得農民家敗人亡,到底何以演變至此一地步,我們到後面再看。

    不過我們應當說明的是,這個新措施本乃常平倉古法的延續,但後來漸漸把古法取而代之。

    由宋朝開國始,政府在各縣一直保持此類穀倉,用以穩定谷價,谷賤傷農,政府則收買剩餘的稻穀。

    在歉年時,正相反,稻穀之價高漲時,官方則將稻穀拋售,用以平抑糧價。

    誠然,主管糧政的當局不見得行政效率能永遠很好,因為不少官吏谷價低賤時,不見得願意收買。

    甚至在英宗治平三年(一0六六)常平倉公佈的數位顯示,官家一年內收購五百零一萬四千一百八十石穀物,賣出為四百七十一萬一千五百七十石。

    現在,倉凜的財貨都已變為青苗貸款的本金,常平倉的正常功用自然終止了。

     青苗法的基本問題是,這種貸款必然會變成強迫貸款。

    王安石不容人有異議,如今必須成功不可。

    他必須向神宗表示此種貸款極為成功,深受農民歡迎。

    他不容許屬下放款鬆懈。

    他不能瞭解農民不需要此項貸款,每逢預備貸出的款項不能如數貸出時,他就暴跳如雷。

    他開始把辦理貸款成績好的官員提升,把他認為懈怠者處罰。

    每一個官員無不注意自己的成績,最關心的就是由報表上顯出好成績。

    此等對眾官吏競賽的刺激辦法,很像現代的推銷政府公債。

    主辦貸款的官員一知道自己若不能將款如數貸出,便會因"阻礙變法"的罪過行將革職或降職時,被王安石稱之為能吏的官員,便將款項開始在官方壓力之下強行分配。

    每家都得向官家借債,每一期三個月,每個人在一期得交付百分之三十的利息。

    也有善良的官吏深知這種貸款對貧民為害之大,也知道若本利不能繳還,必難免牢獄之災。

    因此依照朝廷的明文規定,正式向民眾宣佈,此等貸款,依據聖旨,純屬志願;心裏對會因"阻撓變法"而降級,早有準備了。

     免役法亦複如此。

    官方的本意與實施情形,也是大相徑庭。

    但是這一項措施,可以說是王安石變法中最好的一項。

    後來蘇東坡的"蜀黨"當權時,他一派中所有的人都打算把王安石的新法全予推翻,蘇東坡所支持新法中唯一的一種,就是免役法。

     在宋以前,中國實行徵兵制已經很久。

    王安石提出的就是老百姓要付稅以代替兵役。

    換言之,這條措施就是以募兵組成常備軍代替徵兵制。

    不過,仔細研究一下免役法的規定,其結論恐怕難逃政府從稅收以裕國庫的目的,至於使人民免於徵兵之利益,則已由實行保甲制度而歸為泡影,而保甲制度較之徵兵制則弊害更多。

    免役法慎重研討一年之後,條文終於公佈了。

    條文中規定凡過去免於徵兵之家仍須付免役稅;例如,寡婦,家中無子女,或隻有獨子,或雖有子女而尚未成年者,尼姑與和尚道士,都須納一種稅,名之為"助役金"。

    各地區在免役配額之外,須多繳納百分之二十,以供荒年百姓無力繳納時應用。

    由此種稅徵集的款項,則充政府雇兵與雇用其他人員之用。

    正如蘇東坡在青苗貸款措施上所說,百姓將因拖欠而入獄,而受鞭答之苦,也正如司馬光當時所指出將來必然發生之情況——凡無現款以繳納春秋之兔役稅者,必強迫而出售食糧,殺其耕牛,代其樹木,方可以繳納此項捐稅。

    再者,在前項徵兵法中,民家隻不過輪流服役數年,而在新實行之免役法中,常常須為免役而年年繳稅,連不須服役之年,亦須照常繳稅。

     免役法,以及新商稅與所得稅法,必須看做是向民徵稅的一項新方法,而並非免於徵兵,因為人民在保甲法之下仍須接受徵調而接受軍事訓練的。

    新商事法是根據商人賬目向商人的利潤上征取捐稅的。

    所得稅,並非現代意義的所得稅。

    我之要在此稱之為所得稅,是因為官方強迫人民登記其收入與財產,據此以做分配其他捐稅之用。

    此稅之所以像所得稅,就是人民必須要報其收入與財產之所得,煞費心機去欺騙政府。

    在這項新政的爭論上,據說此項措施公佈之後,"民家尺椽寸土,檢括無遺,至雞豚亦遍抄之。

    "無一不登記報官的。

    最後一項措施于神宗熙寧七年(一0七四)歷時不久而廢,因王安石不久失勢之故;甚至在此項措施停止實施之前,蘇東坡稱其不合於法,在他治下地區拒予推行。

     王安石在免役法中表明意在解除人民在徵兵法中之苦,結果保甲法證實了他是言不由衷。

    事實至為明顯,他的新保甲法與免役法是同時公佈的,在神宗熙寧三年十二月(一0七0)。

    朝廷用免役法的法寶,一隻手從人民身上解除了徵兵的重擔,卻用另一隻手把那個重擔又放回人民身上。

    保甲是鄰居連保制度。

    每十家為一保,每五十家為一大保。

    一保中如有人窩藏賊犯,保內各家要負連帶重任;如有謀殺、強姦等罪,保中必須報告官府。

    每一大保之壯丁必須組隊接受軍事訓練,一家有壯丁二人者抽其一,如超過二壯丁,則依比例多抽。

    凡抽去者每五天離田受訓,此五天相當於現今之一星期,一個月分為六節。

    家有壯丁者,不必如古代徵兵制度下隻身赴外鄉,而是使軍隊深入村中。

    但是王安石善於宣傳,他知道給舊事物一個新名稱,此舊事物便不復存,所以"徵兵制已廢"。

     在集中登記管理人民之外,還有一種農民田地強迫登記,作為徵收新稅的依據,以及另一種將政府的馬匹寄養在民家的制度,也就是方田均稅法及保馬法。

    像所有集體制度一樣,王安石的新法是不放人民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