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海志》及《海上見聞錄》合校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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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作“不滿十隻。

    ” 《錄》二一頁一○行“精尼奇呢哈哈番”,應作“精奇呢哈番。

    ” 《錄》二一頁一二~一三行“濯城”,應作“海澄城。

    ” 《錄》二二頁首行“言上”,應作“上言。

    ” 《錄》二二頁七行“浙江定海外師”,《志》作“浙江定關水師。

    ” 《錄》二三頁二行“滿州梅章京”,應作“滿洲梅勒章京”(以下“滿州”皆應作“滿洲。

    ”) 《錄》二三頁七行“格商曰”,《志》作“甘輝曰。

    ” 《錄》二三頁一四行“總制金張英”,《金》字衍。

     《錄》二四頁首行“鎮下灣”,《志》與《實錄》皆作“鎮下澳。

    ” 《錄》二四頁三行“向導”,應作“向導。

    ” 《錄》二四頁五行“陸察常壽密啟”,《志》作“六察常壽甯密啟。

    ” 按《台灣外記》作“察言司常壽甯啟。

    ” 《錄》二四頁八行“紅夷人長”,《人》應作《酋》。

     《錄》二四頁九行“箭桴”,《志》與《實錄》皆作“箭柸。

    ” 《錄》二四頁一四行“八月初二日”,《志》與《實錄》皆作“八月十二日。

    ” 《錄》二五頁二行“李繼甯”,《志》作“宋繼甯。

    ” 按《實錄》作“宋維甯。

    ” 《錄》二五頁二行“令監督李繼甯(宋維甯)入城招谕守将張捷出”下應有《降》字,下接二五頁一五行“前所守将劉崇賢亦降”,迄二六頁一二行“用人字牌”,以下再接二五頁二行“遮身”,删去《遮身》二字下之《牌》字,迄二五頁一五行“後沖鎮華棟”,又删去“華棟”二字下之《逼》字,再接二六頁一二行“病故。

    ” 此蓋原抄本頁次錯亂之故也。

     《錄》二五頁七行“集南船”,《志》作“禁商船。

    ” 《錄》二五頁一一行“為的”,應作“為最。

    ” 《錄》二五頁一一~一二行“左右武衛親軍”,《志》作“武衛、虎衛親軍。

    ” 《錄》二六頁八行“二十四日”,《志》與《實錄》皆作“二十六日。

    ” 《錄》二六頁九行“四月初一日”,《志》與《實錄》皆作“十一月初一日。

    ” 《錄》二六頁一○行“左戎鎮”,應作“左戎旗鎮》。

    又“潮陽”,《志》與《實錄》皆作“潮揭。

    ” 《錄》二六頁一三行“義舉》,應作“舉義。

    ” 《錄》二七頁首行“平陽關”,《志》與《實錄》皆作“平陽縣。

    ” 《錄》二七頁一~二行“文誠祥”,應作“艾誠祥。

    ” 《錄》二七頁二行“十九日”,《志》與《實錄》皆作“十六日。

    ” 《錄》二七頁一二行“将北兵皆怕風浪”,《将》應作《時》。

     《錄》二八頁首行“十月初三日”,《志》與《實錄》皆作“初二日。

    ” 《錄》二八頁二行“金門所”,《志》與《實錄》皆作“海門所。

    ” 《錄》二八頁三行“賜姓至營右衛”,《志》作“成功至磐石衛。

    ” 按《實錄》亦作“藩駕至磐石衛。

    ” 《錄》二八頁五行“沙門”,《志》與《實錄》皆作“沙關” 《錄》二八頁一五行及一六行“盤陀橋”,《志》俱作“磐石衛。

    ” 按《實錄》亦作“磐石衛。

    ” 《錄》二九頁五~六行“賜姓督左右武衛居中、中提督居右、後提督抄瓜州之後西,陣西對隔一小港”,《志》作“督左右武衛居中、中提督居左、左提督居右、後提督抄瓜州之後,兩陣相對,隔一小港。

    ” 按《志》文與《實錄》相合。

     《錄》二九頁八行“守兵不意驚駭”,《志》作“守兵不意海兵至,驚駭。

    ” 《錄》二九頁一○行“左提督馬信攻奪譚家大炮”,《左》應作《右》,“譚家”下奪《洲》字。

     《錄》二九頁一四行“營州事”,應作“管州事。

    ” 《錄》三○頁六行“李鳳”,《志》與《實錄》皆作“李胤。

    ” 《錄》三○頁八行“外四州郡”,《志》作“外面州郡。

    ” 《錄》三○頁一○~一一行“三■〈氵義〉河”,應作“三汊河。

    ” 《錄》三○頁一一行及三一頁三行“蕭拱宸”,《志》與《實錄》皆作“蕭拱辰。

    ” 《錄》三○頁一二行“第三大橋”,《志》與《實錄》皆作“第二大橋。

    ” 《錄》三○頁一三行“宣毅鎮”,應作“宣毅後鎮。

    ” 《錄》三○頁一四行“後廟”,《志》與《實錄》皆作“嶽廟山。

    ” 《錄》三一頁首行“二十一日”,《志》與《實錄》皆作“二十二日。

    ” 《錄》三一頁一四行“洪琅”,《志》與《實錄》皆作“洪複。

    ” 《錄》三二頁四行“吳淞江”,《志》與實錄皆作“吳淞港。

    ” 《錄》三二頁六行“王起俸”,《志》作“王起鳳。

    ” 按《志》于永曆三年三月條下作“王起俸。

    ” 又按《實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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