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事拾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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擡遺何為而作也?餘有《曆年記》一書,備載身之所經,耳之所聞、目之所見者,志之詳矣。
然有未盡者,如風俗之盛衰、世态之更易,古之所無者,今忽有之,昔之所棄者,今忽尚之,種種變幻,于記事之中,未免遺失。
故又作此拾遺,附于記事之末,使後人一覽了然,庶幾乎涉世之一助雲爾。
餘生于崇祯元年戊辰之秋。
自一歲至十歲,尚未識人事。
至十四歲,大旱年荒,白米每石價五兩,豆、麥每石俱二兩六錢,百姓餓死者,上海六門,日出數百屍,此城中死者,餘所目見,不知村野之間又幾何也!孟子雲:“野有餓莩”,又雲:“父子不相見”,可見大賢之言不謬,是時乃崇祯十四、十五年也。
時尚奢華,寬衣大袖,衣長四尺,袖長二尺,襪皆大統,鞋必淺面。
男子十六歲方留發,發長披在肩上,如今時婦女無異。
亦梳三把頭、泛心頭,發少者用髴益之,甚有發團如冰盤大者,亦如今婦女梳妝一般。
插簪帶花,将披發擄紮起,即名曰“直擄頭”。
二十歲外方冠。
更有老童生趕未冠之隊者,号曰“老扒頭”。
三十歲外始戴帽。
未幾而鼎革。
大清定鼎後,削發打辮,箭衣小袖,深鞋緊襪,幼童俱戴帽,此衣服之一變也。
明季重文輕武,如吳淞總兵官要受松江府理刑節制,謂賢否冊在其掌握,以緻武将不肯用命,而國家傾覆。
大清政令一新,如提督、總兵等官,府、縣印官相見,用揭帖,走角門,行庭參矣,此又仕途體統之一變也。
明朝人命強盜及萬惡訪犯,新犯死罪,皆三推六問,情真罪當,始上長枷監候。
凡巡按及巡撫、鹽院、江院等憲,審錄罪囚一次,截去長枷一寸,俟長枷截完方解。
決囚必在冬至之前幾日,因冬至後,一陽生也,所以不決。
臨刑時稍有可矜可疑者,刀下留還,朝廷又差刑部官為恤刑,按臨各省,必開豁幾百件,甚至廿餘年而未處決者。
今我朝法律,極惡大罪,俱限一年奏銷,或決或處,不兩載而結案,不獨原差省盤駁起解之費,而承行者亦省略節造冊之勞,實為簡便,此又罪囚處決之一變也。
明時賦役繁重,傾家者甚多。
每審役時,縣公坐察院,慎重推求。
一圖内先要開報公正一名,管理裡役。
圖書一名,管理冊籍并稽核田之多寡。
又有總催一名,管收本區錢糧。
細布一名,管買官布解京。
北運一名,管收白糧解北。
收兌一名,管收本圖溜糧。
分催一名,管收本圖白銀,以答官府比較。
總甲一名,管本圖地方雜事、呈報人命強盜。
塘長一名,管開河築造及力役之征。
其餘謂之排年,分五年為五囤,輪年催辦細戶。
更有種種差徭、雜派,如遼饷練饷、沿海城垣、煙墩寨台、橋梁馬路、修築護塘、打造戰舡、制合火藥、置造軍器,及一應匠班棘刺、弓箭棕麻、小夫水夫鑽夫、圖馬槽刀、草豆青樹梗木等項,每南應出銀五六錢。
正額錢糧,又加二三火耗,漕、白二糧,每石二兩七八錢。
當役破家,業戶受累,所以有空寫文契,将産業送人矣。
今清朝定例,北運白糧改為官收官解,細布改為官買官解,漕糧改為官收官兌,總催白銀改為自封投棋,總甲、分催、公正、圖書、塘長、排年等項,悉皆裁革。
此在康熙六年,由本府太守張羽明、華亭知縣李複興各捐俸千金,仿嘉、湖事例,奏辦成功也。
廢舊日之區圖,革前日之陋習,免諸項之苦役,禁額外之科派,任從民便,歸并當差。
編田五十畝為一甲,一百甲為一區,三十區為一保。
概上邑分為十保,共三百區,計三萬甲戶,皆稱為甲首。
通縣歸入一處完糧,舊規田在某圖,則版充某圖之役,同限者還可,如各限者不離縣前矣。
故諺雲:“家有千畝田,不離府縣前。
”自此一番改革,大除往日之害。
正所謂政令維新,一府四縣,億萬糧戶及有田業者,子子孫孫俱受惠無疆矣。
故李知縣死在任所,華、婁兩縣民,呈請上台
然有未盡者,如風俗之盛衰、世态之更易,古之所無者,今忽有之,昔之所棄者,今忽尚之,種種變幻,于記事之中,未免遺失。
故又作此拾遺,附于記事之末,使後人一覽了然,庶幾乎涉世之一助雲爾。
餘生于崇祯元年戊辰之秋。
自一歲至十歲,尚未識人事。
至十四歲,大旱年荒,白米每石價五兩,豆、麥每石俱二兩六錢,百姓餓死者,上海六門,日出數百屍,此城中死者,餘所目見,不知村野之間又幾何也!孟子雲:“野有餓莩”,又雲:“父子不相見”,可見大賢之言不謬,是時乃崇祯十四、十五年也。
時尚奢華,寬衣大袖,衣長四尺,袖長二尺,襪皆大統,鞋必淺面。
男子十六歲方留發,發長披在肩上,如今時婦女無異。
亦梳三把頭、泛心頭,發少者用髴益之,甚有發團如冰盤大者,亦如今婦女梳妝一般。
插簪帶花,将披發擄紮起,即名曰“直擄頭”。
二十歲外方冠。
更有老童生趕未冠之隊者,号曰“老扒頭”。
三十歲外始戴帽。
未幾而鼎革。
大清定鼎後,削發打辮,箭衣小袖,深鞋緊襪,幼童俱戴帽,此衣服之一變也。
明季重文輕武,如吳淞總兵官要受松江府理刑節制,謂賢否冊在其掌握,以緻武将不肯用命,而國家傾覆。
大清政令一新,如提督、總兵等官,府、縣印官相見,用揭帖,走角門,行庭參矣,此又仕途體統之一變也。
明朝人命強盜及萬惡訪犯,新犯死罪,皆三推六問,情真罪當,始上長枷監候。
凡巡按及巡撫、鹽院、江院等憲,審錄罪囚一次,截去長枷一寸,俟長枷截完方解。
決囚必在冬至之前幾日,因冬至後,一陽生也,所以不決。
臨刑時稍有可矜可疑者,刀下留還,朝廷又差刑部官為恤刑,按臨各省,必開豁幾百件,甚至廿餘年而未處決者。
今我朝法律,極惡大罪,俱限一年奏銷,或決或處,不兩載而結案,不獨原差省盤駁起解之費,而承行者亦省略節造冊之勞,實為簡便,此又罪囚處決之一變也。
明時賦役繁重,傾家者甚多。
每審役時,縣公坐察院,慎重推求。
一圖内先要開報公正一名,管理裡役。
圖書一名,管理冊籍并稽核田之多寡。
又有總催一名,管收本區錢糧。
細布一名,管買官布解京。
北運一名,管收白糧解北。
收兌一名,管收本圖溜糧。
分催一名,管收本圖白銀,以答官府比較。
總甲一名,管本圖地方雜事、呈報人命強盜。
塘長一名,管開河築造及力役之征。
其餘謂之排年,分五年為五囤,輪年催辦細戶。
更有種種差徭、雜派,如遼饷練饷、沿海城垣、煙墩寨台、橋梁馬路、修築護塘、打造戰舡、制合火藥、置造軍器,及一應匠班棘刺、弓箭棕麻、小夫水夫鑽夫、圖馬槽刀、草豆青樹梗木等項,每南應出銀五六錢。
正額錢糧,又加二三火耗,漕、白二糧,每石二兩七八錢。
當役破家,業戶受累,所以有空寫文契,将産業送人矣。
今清朝定例,北運白糧改為官收官解,細布改為官買官解,漕糧改為官收官兌,總催白銀改為自封投棋,總甲、分催、公正、圖書、塘長、排年等項,悉皆裁革。
此在康熙六年,由本府太守張羽明、華亭知縣李複興各捐俸千金,仿嘉、湖事例,奏辦成功也。
廢舊日之區圖,革前日之陋習,免諸項之苦役,禁額外之科派,任從民便,歸并當差。
編田五十畝為一甲,一百甲為一區,三十區為一保。
概上邑分為十保,共三百區,計三萬甲戶,皆稱為甲首。
通縣歸入一處完糧,舊規田在某圖,則版充某圖之役,同限者還可,如各限者不離縣前矣。
故諺雲:“家有千畝田,不離府縣前。
”自此一番改革,大除往日之害。
正所謂政令維新,一府四縣,億萬糧戶及有田業者,子子孫孫俱受惠無疆矣。
故李知縣死在任所,華、婁兩縣民,呈請上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