曆年記上

關燈
雖系叔祖,而我家亦大費矣。

    二月,祖母請大伯、二伯分家私。

    先使次婿李公繁将廳内衣櫥台桌俱扛在祖母處。

    餘知大怒,未免費氣。

    故祖母借此為由,請伯父來,其意要将父親所遺交付掌管。

    一入其手,可使我母子無噍類矣。

    蒙大伯、二伯作主,竟分膳田十五畝于祖母,其餘悉母親管業。

    幸脫奸謀之計,深感二伯之情。

    四月,祖母欲将西宅與晚婿沈暮春居住,故家人黃文即先父乳伯、管數劉洪等共商議,将西宅借與姚君錫,得價銀三十五兩。

    其三十兩完甲内漕糧,存五兩還已親娘,因前母舅定親借銀镯一對也,從此僦去為失業之始。

    東宅後即元之伯住宅,元之者同族五服外伯也,邑庠生,曾中副車,據雲拔貢,亦未必然。

    勢利炎涼,虛鋪門面。

    至如我叔祖家居時,兩日一次,必來作揖,問候起居,大都如此,人皆呼之為大爺。

    面紅鼻赤,貌陋心險。

    他因住近,先父在日,每事必來商議,甚是親熱。

    有子一,字習卿,不幸早世。

    遺孫三,長馨遠、次思雍、幼西苓,向欲與吾父同請先生,我父欲自便不允。

    不料父亡後,定庵叔祖雲:“父七已終,學不可廢。

    元之家有先生,不妨相從。

    ”而元之竟雲:“學生已衆,明年同請可也。

    ”我雖不肖,視其孫作為雖同調,而視彼不屑也。

    蒙父友羅三官來說,往褚武舉家從羅先生讀古文文章開筆起。

    先父在日,時常有病,服藥調治及親友往來交際,門面大,家内虛。

    及至亡後,清理當票,共典銀九十五兩,因将西宅僦價完漕外,餘存白米廿擔。

    其年米價頓貴,每擔二兩八錢。

    母将此米粜去,贖取當物回家。

    門頭交際又省,甚覺安然。

    無奈祖母三日一吵鬧,五日一費口,習以為常。

    故叔祖主意,要将母親與祖母各自住開,我等不肯而止。

    二十三保家人顧酉有一妹,年已十三歲,正好役使,九月内母親着人去喚,其母約定十月初二送來。

    約初二者,世俗以十月初一為下元節,大家小戶必祭其先,為農事告成也。

    祭其先必有祭餘,使其女吃過而送來者,亦母女之至情也。

    不料祖母知覺,先期自己下鄉,将此女轎中帶歸,藏在家中,并無人知。

    才過兩日,我見黃媽媽袖錢一千,後領一人,将袱裹錢數千竟到祖母家去。

    細訪之,乃知賣其女也。

    賣不數日,即與外甥五姑娘之子葉官定親,盤去盤來,甚是體面,請友請客,鬧熱異常,竟将我母子視為陌路,普天之下再無第二家矣!未逾月。

    又将二十三保田二十三畝,朦混于叔祖處,批授外甥葉官。

    此田系先祖用價買者,向來是先父取租。

    祖母因分家不遂,假先祖在日,曾許五姑娘者,節次要叔祖批照。

    叔祖一時誤聽,覺批。

    及餘知問,悔無及矣,明明奪占。

    今葉官亦死,可以舒恨,豈料祖毋老景伶仃,當為偏愛者戒。

     崇祯十四年辛巳,十四歲。

    其年正月,家人婦女傳送是非,祖母與母親不和。

    叔祖立定主意,要母親搬去老宅内居住。

    老宅在館驿弄,門前有照壁、旗杆、大廳,廳後即樓,共三進兩廂,原系我祖與叔祖同住者,乃曾祖所遺,後因叔祖中後各買新宅住,将此做祠堂。

    在樓下門面周圍尚有六七家人分住,内中一應修理砌竈等項,俱叔祖發工料支應,及至臨去又送銀米柴炭食物之類,三朝五日必來看視,又要将餘兄弟與大伯二伯分養。

    此議才舉,祖母即去謗言,道我等素性頑劣,不學好,不習上,若一來連學堂内多不好也,故爾遂止。

    二月初旬,從瞿先生讀書。

    先生諱警臣,老儒也,案首入泮,甚用功,學生皆成材者。

    唯有韓雨泰及朱修可與餘年齒相若,情義相投,意氣相合,今二友俱入學夕餘不肖及今猶恨也。

    三月至九月無雨,江南大早,草木皆枯死。

     我地向來無蝗,其年甚多,飛則蔽天,止則盈野,所到之處無物不光,亦大異事也。

    是時聞四方流賊大亂,我地戒嚴,百姓驚惶。

    年歲大荒,冬,道上餓者無算。

    章知縣設法赈濟,男子在城外演武場、山川壇等處,搭蓋草廠,煮粥給食;女子在廣福寺、積善寺給食。

    有等不屑去關粥者,赴縣領票往各鋪賤買官米。

    官米者,大戶鄉紳捐助之米也。

    種種慘狀,難以盡述。

    死者日在城門口數之,必以百計。

    西南北三門外義冢處,皆掘大坎土坑,周圍築牆,土工每日用草索一扛三屍,橫拖豎抛,不日填滿。

    橋頭路口,遺棄小兒無數,真所謂父子不相顧,兄弟妻子離散,餘乃目擊者也。

    九月,外祖借當物,言坐吃山空,須得生意動用便好。

    母親即将金墜領一副、金看簪、金絲髻、金簪、金梅碗、金燈籠環、銀帳鈎、銀油注、銀杯、銀油碟、銀裙帶、銀镯、珠髻、珠花、珠龍、珠冠、珠钏、珠看花、蜜珀珠花四對、蜜珀念珠等項,收拾在一大寶匣内,并綢緞軟衣一大皮箱,在二伯母處押銀八十兩,付外祖持去。

    後竟無還,而二房又被荊兵搶光,此項竟化為烏有。

    餘家金珠細軟之物,實完于此。

     十五年壬午,餘十五歲。

    是年春,民死道路、填溝壑者無算。

     大家小戶俱吃豆麥,面皆菜色。

    孟子謂民有饑色,此言始信。

    沿街滿路,有做燒餅賣者、做豆粞餅賣者、殺牛肉賣者、将牛血灌牛腸而賣者、将牛皮煮爛凍糕而賣者。

    更有可慘者,賣諸可食之物,稍随意即被人搶去。

    買者亦然,在手捏不堅牢,即被人奪去如飛,趕着必然咬壞。

    餘此時幸有陳米數擔及豆麥數石,日逐動用。

     二十三保家人婦女數口來就食,一日兩餐,漸漸撲地而死。

    餘家牆門外有深廊,又有照壁隙地,每晚将水潑濕則可,稍乾即有就死于此地者矣。

    又有身上衣冠端正,肩負包裹,俨然步履,頃刻倒地而死。

    餘其年初出交與,夜必飲酒,更深而歸,若從館驿橋過,必有死屍幾個在焉。

    更有暗處,或腳踢着,或身上走過,知必死屍。

    至今見死人而不懼者,因經見多也。

    四月,往東鄉舍内斫麥。

    有租戶範杏者,有努力、有急智、有乖巧,在村中呼麼喝六。

    其年,餘親見其将榆樹皮做餅食,并蠶豆葉亦炒食,掘草根茅根大把食之,其慘如此。

    地之廣也,掘草根剝樹皮者,所在皆然。

    光景蕭條,人心思亂,橋頭巷口,遺孩滿路。

    如縣橋閣老坊尚未造完,上搭榮架,下棄小兒,日有百數。

    章知縣(按:名光嶽,字茂暗,臨安人)經過則群聚而哭,知縣即停輿着管班買餅賞之,一日兩次,日以為常,然終無救于死。

    不料有惡賊揀肥壯抱去,殺而食之。

    如火神廟一人遷移,将小兒肉煮爛,凍一瓦缽,偶有見者,肉内有指頭在焉,故爾敗露,拿出送官。

    荷花池上一人,不知殺過許多,鄰家常見其抱小兒回去,此時有疑其歹意者,俊其出,直入視其竈,煮小兒肉熟焉,亦拿出送官。

    西關外有一老妪,常抱小兒回去,亦有疑者,伺而察之,亦殺而淨洗焉。

    南門外夫婦二人,亦常抱去,鄰人疑之,聞其家有香味,異于常者,怪而問之,則遭詈罵,強而視之,烹小兒在鍋也,其慘又如此。

    幸章知縣立将此三男二婦杖斃在縣場上,其日大雨,看者甚多,杖至二百方死,人人忿恨。

    至半夜,又大雨,其婦複活,扒至縣東街上,天明被衆人打死。

    又有村中放火殺人者,章知縣亦将其立在木桶内,活活燒死,搶劫者立時枷死,幸而不至大亂。

    五月,有友沈烈卿來盟。

    沈家計富厚,父母惟一子,少年畢姻,意氣慷慨,情義相投,家中财帛任其所為,從四牌樓王先生讀書,先生住宅在四牌樓,即今沈懋石居也。

    前有大廳,廳後有池,池後周圍俱峰石砌駁,池中有大假山,峰岚疊翠,水中蓄朱魚。

    池北乃一敞軒,臨水兩傍皆精浩書房。

    同館者蔣公孝、陸佛官。

    佛官系餘家近鄰,先同沈烈卿來候,我亦答拜,彼此往來,遂成知己,因擇十友而盟焉。

    此時王室淩夷,人情叵測,非黨不行。

    如流賊猖獗于中原,即我省廬、鳳、安慶等處,俱遭屠戮;李闖揮戈于川陝,地方失守,草木皆兵,民心惶惑,強梁蜂起。

    有志之士,皆欲攘臂而(下缺半頁計一百六十八字)。

    酒間言及餘事,餘聽說今不拘管,将來必有覆宗之禍,今不肯住我家,而不聽我約束者,有母在也。

    今将母托親家領歸,則無所依借矣,自然住我家也。

    住我家而嚴禁書房不容外出,市井之類可絕,保全善策無過于此。

    故外祖即将母親請歸周浦,餘不得已而住叔祖家矣。

    沈烈卿亦被縣公拿出,因曾取過童生案首,故爾垂情,薄責十五闆,經畫數月竟成瓦解。

     十六年癸未,十六歲。

    是年在叔祖家從東陽盧先生讀書,同館者叔祖幼子三叔也,外甥楊于宣也,楊有韓也。

    三叔字寅龍,于宣初字以清,有韓尚未有字。

    餘自父亡之後,名曰讀書,任情放蕩,頑梗異常,十五年分竟廢務外,心散氣浮,口無好語,及至叔祖拘管之後,一字寫不出矣。

    初在館中,足不至外,厭悶之極。

     幾月之後,三叔、于宣與我情投氣合,另有一番缱绻之情。

    三叔已親娘所生,此時年尚幼,極巧利,初學書即寫好宇,讀文數遍無不爛熟,但性不常。

    因繼于大伯,稱長兄為父,故稱我為兄。

    一月之内或有兩日疏焉,其餘則心腹視我,肝膽吐我,欲期無限之相處也。

    後不數年,竟如泡幻。

    大伯生姊嫁楊孟途之長君,字齡如,生于宣、有韓兄弟。

    于宣此時年僅十三,眉清目秀,志大性聰,有心腹,有情意。

    因曾繼于我二伯,故亦稱我為兄,待餘甚厚,曾盟于皓月之下,期我于雲霄之上,愧餘不肖,負彼初心。

     是時兵戈載道,風鶴皆驚,惟恐遠離,魂牽夢寐,倏經廿載,各無變更。

    八月,議三十保何宅親。

    何住江橋之西南,地名王家庵,有竹園百畝,因役重差煩,欲将竹園六十畝送于叔祖。

    叔祖此時正欲避兵于三十保,為地多梅竹而可躲藏故也,特凂何嗣宗作伐,亦經蔔吉,求取大月帖,又恐餘有不允之意,令我自去觀看,三騎馬早去晚歸。

    其年太旱,虬江底下尚掘深井打水。

    約定八月二十四日行聘,送去報帖,而餘心中自有别約牽挂,又不敢形之口角,偶與天飛兄有小嫌,借此不問叔祖,竟如周浦。

    叔祖疑我不悅此親,因而遂止。

    後聞其女四德俱全,可惜錯過。

    餘自八月中至周浦,九月沒旬方歸叔祖家,不一月而盧先生回浙,徐先生來權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