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例存疑卷五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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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捕則例》下
末家斷作窩家
移住窩逃
駐防窩帶逃人
盛京等處并各邊口嚴査逃人
口外逃人交劄薩克査拏
遊牧處所窩隐逃人
甯古塔水手等役窩逃
邊外屯莊窩逃
營伍窩逃
運糧等船窩逃
軍船商船窩逃
官員赴任後家人窩逃
僧道窩逃
笃疾廢疾收贖
老幼收贖
婦人窩逃
逃人原娶之妻
出首逃人
雇覓逃人傭工
将房地賣與逃人
文武官員窩逃
窩家出首逃人妻子
奉天錦州民并流徙人窩逃
行提定限
逃人在空地蓋房居住
逃人居住未過例限
妄扳窩家
行提窩家
解送逃人
逃人中途患病
同解逃人一人患病
解役雇倩代解
遞解逃人逾限
買逃邀功
領催兵丁疏逃脫人
徒流留養
解役疏脫逃人
熱審減等
誤行刺字
解役逗遛
解役夥逃搶奪
地方官拏解良民
監禁遲滞
文武官員功過
總督府尹不議功過
上司議叙
拏獲逃人解送冊籍
拏獲帶逃幼小子女
在京旗人逃後行竊
馬蘭泰甯等處兵丁逃回
黒龍江三姓處等處改發之旗人逃走
官莊兵丁脫逃
伊犂等處卡倫緝捕逃人不力
厄魯特回子逃走
八旗逃人通行呈報
删除例三十三條,
末家斷作窩家:
末家斷作窩家一,凡逃人逃走換住數家被獲者,将末家斷作窩家。
此條系順治三年例。
謹按。
祗将末家治罪,從前數家自無庸議矣。
窩逃罪名最重,而此條則從寛,今既改照藏匿律定拟,與此例又屬參差。
移住窩逃: 移住窩逃一,凡移住别處窩隐逃人者,将移住之處兩鄰十家長、地方及地方官倶照例治罪。
此條系康熙元年例。
謹按。
祗罪移住别處,原住之處亦無庸議矣。
與上條同縁。
爾時窩隐之罪過嚴,故稍從寛典。
而乾隆八年以二條倶現在遵行,應照舊開載,無庸改纂。
惟從前鄰佑人等有問拟徒罪者,後改為杖八十。
此處照例,自應照杖八十之例矣。
駐防窩帶逃人: 駐防窩帶逃人一,凡往各省駐防官員及閑散人等,窩帶逃人者,倶照旗人窩逃例分别治罪。
此條系康熙七年例。
一、凡往各省駐防旗下官員及白人窩帶逃人者,若系官員,革職。
若系白人,枷号三個月,鞭一百。
乾隆八年改定。
謹按。
官革職,白人枷号、鞭一百,以與民人窩逃不同故也。
現在旗人窩逃例已修改為旗民通例矣。
應參看。
盛京等處并各邊口嚴査逃人: 盛京等處并各邊口嚴査逃人一,凡盛京、甯古塔、黒龍江将軍及邊汛等官,各于所屬内緝拏逃人,務期必獲。
如彼處土著之人将逃人隐匿不行舉出,經旁人出首拏獲者,将隐匿之人照窩逃例分别治罪。
再,沿邊地方總兵官,責令所轄守邊、守口官弁,将出邊之人嚴加盤査,若将逃人疏忽放出者,将守口之官弁兵丁照地方及地方官失于査察例究處。
故縱者,從重論。
此條系康熙三十三年例。
謹按。
以下各條均系邊塞稽査逃人之例。
口外逃人交劄薩克査拏: 口外逃人交劄薩克査拏一,凡口外有旗下逃人,交與該劄薩克及管轄之人,于各旗佐領下嚴加査拏,解部治罪。
此條系雍正五年例 遊牧處所窩隐逃人: 遊牧處所窩隐逃人一,邊外八旗遊牧處所官員,凡遊牧之處住有逃人者,應不時巡査緝拏。
若将逃人隐匿不行舉出,經旁人出首拏獲者,将窩家人等倶照例治罪。
此條系康熙三十三年例。
甯古塔水手等役窩逃: 甯古塔水手等役窩逃一,凡甯古塔等處駐防地方水手、炮手等役窩隐旗下逃人者,系旗人,照旗人窩逃例,系民人,照民人窩逃例,分别治罪。
此條系康熙十二年例。
凡甯古塔駐防旗下逃人逃走三次者,具空文報督捕衙門複議具題。
水手、炮手等役窩隐逃人者,枷号三個月,責四十闆。
乾隆八年改定。
謹按。
爾時窩逃之例甚嚴,名目亦多,自旗民以至官員、僧道、婦女、老幼,且由内地以及邊外逐條分晰,無一不備。
近則倶不然矣。
且窩隐逃人,旗民科罪不同,嘉慶年間改為通例。
而此處猶分别旗人民人,仍是乾隆八年修改之例,是以不無參差。
邊外屯莊窩逃: 邊外屯莊窩逃一,凡邊外居住旗人窩隐逃人者,将窩家及該管領催照例治罪。
此條系康熙二十三年例。
營伍窩逃: 營伍窩逃一,凡營伍内窩隐逃人者,若有保人,将保人斷作窩家。
知情留住之房主減窩家罪一等,罪止杖一百。
不知者,不坐。
其不行査出之管隊及外委百總,減房主罪二等,罪止杖八十。
該管之把總、千總,交部議處。
此條系順治十五年及康熙十年例,乾隆八年修改,嘉慶六年改定。
運糧等船窩逃: 運糧等船窩逃一,凡糧船并回空船隻,各該押運官及千百總将人數填寫印票,不時稽査。
若有窩隐逃人者,将留住逃人之人斷作窩家,屯丁頭目照地方例治罪。
運丁減窩家一等,罪止杖一百。
百總減運于二等,罪止杖八十,仍革去百總。
不知者,不坐。
領運千總并督運各官,均交部議處。
此條系康熙十一年例,乾隆八年修改,嘉慶六年改定。
謹按。
逃人原系旗下家奴等類,非正身旗人也。
此處照旗人初次逃走例,減等定拟。
是此二條,專指窩藏逃走之正身旗人矣。
似嫌未協。
軍船商船窩逃: 軍船商船窩逃一,凡軍船商船該管官,将本船男婦數目給與印票,鈔關之官査照票内數目放行。
若有票内無名之人,即行拏解。
如逃人過一關至二關拏獲或被首吿拏獲者,将不行盤拏放過關之官交部議處,船主斷作窩家, 此條系康熙十三年例。
謹按。
此專言失察逃人過關。
官員赴任後家人窩逃: 官員赴任後家人窩逃一,凡漢文武官員赴任之後,有本家人窩隐逃人者,本官不知情,免罪,将窩逃之人斷作窩家。
此條系順治十一年例。
謹按。
專言漢宮家人窩逃。
僧道窩逃: 僧道窩逃一,凡僧尼道士窩隐逃人者,照民例治罪。
此條系順治九年例。
謹按。
一項
此條系順治三年例。
謹按。
祗将末家治罪,從前數家自無庸議矣。
窩逃罪名最重,而此條則從寛,今既改照藏匿律定拟,與此例又屬參差。
移住窩逃: 移住窩逃一,凡移住别處窩隐逃人者,将移住之處兩鄰十家長、地方及地方官倶照例治罪。
此條系康熙元年例。
謹按。
祗罪移住别處,原住之處亦無庸議矣。
與上條同縁。
爾時窩隐之罪過嚴,故稍從寛典。
而乾隆八年以二條倶現在遵行,應照舊開載,無庸改纂。
惟從前鄰佑人等有問拟徒罪者,後改為杖八十。
此處照例,自應照杖八十之例矣。
駐防窩帶逃人: 駐防窩帶逃人一,凡往各省駐防官員及閑散人等,窩帶逃人者,倶照旗人窩逃例分别治罪。
此條系康熙七年例。
一、凡往各省駐防旗下官員及白人窩帶逃人者,若系官員,革職。
若系白人,枷号三個月,鞭一百。
乾隆八年改定。
謹按。
官革職,白人枷号、鞭一百,以與民人窩逃不同故也。
現在旗人窩逃例已修改為旗民通例矣。
應參看。
盛京等處并各邊口嚴査逃人: 盛京等處并各邊口嚴査逃人一,凡盛京、甯古塔、黒龍江将軍及邊汛等官,各于所屬内緝拏逃人,務期必獲。
如彼處土著之人将逃人隐匿不行舉出,經旁人出首拏獲者,将隐匿之人照窩逃例分别治罪。
再,沿邊地方總兵官,責令所轄守邊、守口官弁,将出邊之人嚴加盤査,若将逃人疏忽放出者,将守口之官弁兵丁照地方及地方官失于査察例究處。
故縱者,從重論。
此條系康熙三十三年例。
謹按。
以下各條均系邊塞稽査逃人之例。
口外逃人交劄薩克査拏: 口外逃人交劄薩克査拏一,凡口外有旗下逃人,交與該劄薩克及管轄之人,于各旗佐領下嚴加査拏,解部治罪。
此條系雍正五年例 遊牧處所窩隐逃人: 遊牧處所窩隐逃人一,邊外八旗遊牧處所官員,凡遊牧之處住有逃人者,應不時巡査緝拏。
若将逃人隐匿不行舉出,經旁人出首拏獲者,将窩家人等倶照例治罪。
此條系康熙三十三年例。
甯古塔水手等役窩逃: 甯古塔水手等役窩逃一,凡甯古塔等處駐防地方水手、炮手等役窩隐旗下逃人者,系旗人,照旗人窩逃例,系民人,照民人窩逃例,分别治罪。
此條系康熙十二年例。
凡甯古塔駐防旗下逃人逃走三次者,具空文報督捕衙門複議具題。
水手、炮手等役窩隐逃人者,枷号三個月,責四十闆。
乾隆八年改定。
謹按。
爾時窩逃之例甚嚴,名目亦多,自旗民以至官員、僧道、婦女、老幼,且由内地以及邊外逐條分晰,無一不備。
近則倶不然矣。
且窩隐逃人,旗民科罪不同,嘉慶年間改為通例。
而此處猶分别旗人民人,仍是乾隆八年修改之例,是以不無參差。
邊外屯莊窩逃: 邊外屯莊窩逃一,凡邊外居住旗人窩隐逃人者,将窩家及該管領催照例治罪。
此條系康熙二十三年例。
營伍窩逃: 營伍窩逃一,凡營伍内窩隐逃人者,若有保人,将保人斷作窩家。
知情留住之房主減窩家罪一等,罪止杖一百。
不知者,不坐。
其不行査出之管隊及外委百總,減房主罪二等,罪止杖八十。
該管之把總、千總,交部議處。
此條系順治十五年及康熙十年例,乾隆八年修改,嘉慶六年改定。
運糧等船窩逃: 運糧等船窩逃一,凡糧船并回空船隻,各該押運官及千百總将人數填寫印票,不時稽査。
若有窩隐逃人者,将留住逃人之人斷作窩家,屯丁頭目照地方例治罪。
運丁減窩家一等,罪止杖一百。
百總減運于二等,罪止杖八十,仍革去百總。
不知者,不坐。
領運千總并督運各官,均交部議處。
此條系康熙十一年例,乾隆八年修改,嘉慶六年改定。
謹按。
逃人原系旗下家奴等類,非正身旗人也。
此處照旗人初次逃走例,減等定拟。
是此二條,專指窩藏逃走之正身旗人矣。
似嫌未協。
軍船商船窩逃: 軍船商船窩逃一,凡軍船商船該管官,将本船男婦數目給與印票,鈔關之官査照票内數目放行。
若有票内無名之人,即行拏解。
如逃人過一關至二關拏獲或被首吿拏獲者,将不行盤拏放過關之官交部議處,船主斷作窩家, 此條系康熙十三年例。
謹按。
此專言失察逃人過關。
官員赴任後家人窩逃: 官員赴任後家人窩逃一,凡漢文武官員赴任之後,有本家人窩隐逃人者,本官不知情,免罪,将窩逃之人斷作窩家。
此條系順治十一年例。
謹按。
專言漢宮家人窩逃。
僧道窩逃: 僧道窩逃一,凡僧尼道士窩隐逃人者,照民例治罪。
此條系順治九年例。
謹按。
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