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例存疑卷五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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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律之二河防
盜決河防
失時不修堤防
侵占街道
修理橋梁道路
盜決河防:
凡盜決(官)河防者,杖一百。
盜決(民間之)圩岸、陂塘者,杖八十。
若(因盜決而緻水勢漲漫)毀害人家及漂失财物,淹沒田禾,計物價,重(于杖)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因而殺傷人者,各減鬪殺傷罪一等(各字承河防圩岸陂塘說)。
若(或取利或挾雠)故決河防者,杖一百,徒三年。
故決圩岸、陂塘,減二等。
漂失(計所失物價,為)贓重(于徒)者,準竊盜論(罪止杖一百,流三千裡),免剌。
因而殺傷人者,以故殺傷論。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注。
條例 盜決河防一,故決、盜決山東南旺湖,沛縣昭陽湖、蜀山湖,安山積水湖,揚州高寶湖,淮安高家堰、柳蒲灣及徐邳上下濱河一帶各堤岸,并河南、山東臨河大堤,及盜決格月等堤,如但經故、盜決尚未過水者,首犯,先于工次枷号一個月,發邊遠充軍。
其已經過水,尚未侵損漂沒他人田廬财物者,首犯,枷号兩個月,發極邊煙瘴充軍。
既經過水,又複侵損漂沒他人田廬财物者,首犯,枷号三個月,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
因而殺傷人者,照故殺傷問拟。
從犯,均先于工次枷号一個月,各減首犯罪一等。
其阻絶山東泰山等處泉源,有幹漕河禁例軍民,倶發近邊充軍。
閘官人等,用草卷閣閘闆,盜洩水利,串同取财,犯該徒罪以上,亦發近邊充軍。
此例原系三條,一系前明問刑條例(《箋釋》。
故決、盜決南旺等湖,阻絶泉源,則關系漕河,其事尤重,故漕禁有充軍之例。
倶依盜決、故決本律。
為首之人引例,為從不引。
閘官人等串同取财,問枉法,發附近充軍。
□《集解》此盜水以供私用者也,專為故決漕河而設,則知正律所指河防不專漕河矣)。
一系前明問刑條例(按,此非因盜水或恐漂流自損也。
《集解》。
此專指河南等處言者,蓋河南逼臨黃河,河以南皆恃堤以自固,故特設此例)。
一系乾隆二十一年河東河道總督白鐘山條奏定例(按,此亦指盜決河南、山東等處臨河大堤而言),嘉慶九年修并,二十五年改定。
謹按。
南旺、昭陽等湖,漕運攸關,故問拟充軍。
河南濱臨大河,一經盜決堤防,為害匪淺,故亦拟充軍。
從無大堤已經決開,尚未浸損漂沒之理。
似應以浸損漂沒之多寡,仿照失火例酌加枷号。
記核。
□律以盜決、故決為罪名輕重之分,例則并無區别,亦不言盜故決之由,殊未明顯。
□原例首條系指取利而言,下二條非恐自損,即意在損人,頗覺明晰。
修并一條,似應詳為叙入。
盜決河防一,凡黃河一年之内,運河三年之内,堤工陡遇沖決,而所修工程實系堅固,于完工之日已經總河、督撫保題者,止令承修官賠修四分,其餘六分準其開銷。
如該員修築,錢糧倶歸實用,工程已完,未及題報而陡遇沖決者,該總河、督撫将沖決情形并該員工程果無浮冒之處據實保題,亦令賠修四分,其餘倶準開銷。
如黃河一年之外、運河三年之外,堤工陡遇沖決,而該管各官實系防守謹愼,并無疏虞懈弛者,該總河督撫査明具題,止令防守該管各官共賠四分,内河道分司、知府共賠二分,同知通判守備州縣共賠一分半,縣丞、主簿、千總、把總共賠半分,其餘六分準其開銷。
其承修防守各員倶令革職留任,戴罪効力,工完之日,方準開複。
傥總河、督撫有保題不實者,後經査出,照徇庇例嚴加議處,所修工程仍照定例勒令各官分賠還項。
若河員有将完固堤工故行毀壞,希圖興修,借端侵蝕錢糧者,該總河察訪奏聞,于工程處正法。
此條系雍正五年欽奉上谕議準定例。
謹按。
此指工程實系堅固,陡遇沖決而言。
修築黃河堤岸,定限保固一年,修築運河堤岸,定限保固三年,見《處分則例》。
于工
盜決(民間之)圩岸、陂塘者,杖八十。
若(因盜決而緻水勢漲漫)毀害人家及漂失财物,淹沒田禾,計物價,重(于杖)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因而殺傷人者,各減鬪殺傷罪一等(各字承河防圩岸陂塘說)。
若(或取利或挾雠)故決河防者,杖一百,徒三年。
故決圩岸、陂塘,減二等。
漂失(計所失物價,為)贓重(于徒)者,準竊盜論(罪止杖一百,流三千裡),免剌。
因而殺傷人者,以故殺傷論。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注。
條例 盜決河防一,故決、盜決山東南旺湖,沛縣昭陽湖、蜀山湖,安山積水湖,揚州高寶湖,淮安高家堰、柳蒲灣及徐邳上下濱河一帶各堤岸,并河南、山東臨河大堤,及盜決格月等堤,如但經故、盜決尚未過水者,首犯,先于工次枷号一個月,發邊遠充軍。
其已經過水,尚未侵損漂沒他人田廬财物者,首犯,枷号兩個月,發極邊煙瘴充軍。
既經過水,又複侵損漂沒他人田廬财物者,首犯,枷号三個月,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
因而殺傷人者,照故殺傷問拟。
從犯,均先于工次枷号一個月,各減首犯罪一等。
其阻絶山東泰山等處泉源,有幹漕河禁例軍民,倶發近邊充軍。
閘官人等,用草卷閣閘闆,盜洩水利,串同取财,犯該徒罪以上,亦發近邊充軍。
此例原系三條,一系前明問刑條例(《箋釋》。
故決、盜決南旺等湖,阻絶泉源,則關系漕河,其事尤重,故漕禁有充軍之例。
倶依盜決、故決本律。
為首之人引例,為從不引。
閘官人等串同取财,問枉法,發附近充軍。
□《集解》此盜水以供私用者也,專為故決漕河而設,則知正律所指河防不專漕河矣)。
一系前明問刑條例(按,此非因盜水或恐漂流自損也。
《集解》。
此專指河南等處言者,蓋河南逼臨黃河,河以南皆恃堤以自固,故特設此例)。
一系乾隆二十一年河東河道總督白鐘山條奏定例(按,此亦指盜決河南、山東等處臨河大堤而言),嘉慶九年修并,二十五年改定。
謹按。
南旺、昭陽等湖,漕運攸關,故問拟充軍。
河南濱臨大河,一經盜決堤防,為害匪淺,故亦拟充軍。
從無大堤已經決開,尚未浸損漂沒之理。
似應以浸損漂沒之多寡,仿照失火例酌加枷号。
記核。
□律以盜決、故決為罪名輕重之分,例則并無區别,亦不言盜故決之由,殊未明顯。
□原例首條系指取利而言,下二條非恐自損,即意在損人,頗覺明晰。
修并一條,似應詳為叙入。
盜決河防一,凡黃河一年之内,運河三年之内,堤工陡遇沖決,而所修工程實系堅固,于完工之日已經總河、督撫保題者,止令承修官賠修四分,其餘六分準其開銷。
如該員修築,錢糧倶歸實用,工程已完,未及題報而陡遇沖決者,該總河、督撫将沖決情形并該員工程果無浮冒之處據實保題,亦令賠修四分,其餘倶準開銷。
如黃河一年之外、運河三年之外,堤工陡遇沖決,而該管各官實系防守謹愼,并無疏虞懈弛者,該總河督撫査明具題,止令防守該管各官共賠四分,内河道分司、知府共賠二分,同知通判守備州縣共賠一分半,縣丞、主簿、千總、把總共賠半分,其餘六分準其開銷。
其承修防守各員倶令革職留任,戴罪効力,工完之日,方準開複。
傥總河、督撫有保題不實者,後經査出,照徇庇例嚴加議處,所修工程仍照定例勒令各官分賠還項。
若河員有将完固堤工故行毀壞,希圖興修,借端侵蝕錢糧者,該總河察訪奏聞,于工程處正法。
此條系雍正五年欽奉上谕議準定例。
謹按。
此指工程實系堅固,陡遇沖決而言。
修築黃河堤岸,定限保固一年,修築運河堤岸,定限保固三年,見《處分則例》。
于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