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例存疑卷五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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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處正法,可謂嚴矣。

    而從未辦過,亦具文耳。

     失時不修堤防: 凡不(先事)修(築)河防及(雖)修而失時者,提調官吏各笞五十。

    若毀害人家、漂失财物者,杖六十。

    因而緻傷人命者,杖八十。

     ○若不(先事)修(築)圩岸及(雖)修而失時者,笞三十。

    因而渰沒田禾者,笞五十。

     ○其暴水連雨,損壞堤防,非人力所緻者,勿論。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注。

     條例 失時不修堤防一,凡運河一帶,用強包攬閘夫、溜夫二名之上,撈淺鋪夫三名之上,倶問發附近充軍。

    攬當一名,不曾用瓊森事者,問罪,枷号一個月發落。

     此條系前明問刑條例。

     《箋釋》雲,包攬各夫二名、三名以上,問豪強求索。

    系官給工食,問常人盜。

    攬當一名及有人應役又不多取工錢,止問不應或違制之罪。

     謹按。

    包攬驿遞夫役,見兵律驿使稽程,應參看。

     失時不修堤防一,遇河工緊要工程,如有浮議動衆,以緻衆力懈弛者,将倡造之人拟斬監候。

    附和傳播者,杖一百,即于工所枷号一個月。

    其指稱夫頭包攬代雇勒掯良民者,二名以上,發附近充軍。

    一名者,杖一百,枷号一個月發落。

     此條系雍正六年定例。

     謹按。

    夫役工匠挾制。

    散,見公事應行稽程,應參看。

     失時不修堤防一,楚省歳修堤塍,如有掯勒業戸将夫工包折銀錢者,照河工包攬閘夫、溜夫、撈淺鋪夫例分别名數定拟。

     此條系雍正六年定例。

     謹按。

    此指楚省而言,皆所謂一事一例也。

     失時不修堤防一,河工承修各員采辦料物,如有奸民串保領銀,侵分入己,以緻虧帑誣工,該總河将承辦官參究,仍将虧帑奸民發該州縣,嚴査追比。

    傥有徇縱等情,亦即査參,交部議處。

    其虧帑串保奸民審實,照常人盜倉庫錢糧律計贓治罪,應追銀兩逾限不完,着落原領官名下追賠。

     此條系雍正十二年定例。

     謹按。

    常人盜倉庫錢糧,律無死罪,舊例亦較今為寛。

    此處雲照律治罪,如至一百兩以上,如何拟斷。

    記核。

     失時不修堤防一,凡堤工宜加意愼重以固河防,除現在已成房屋無礙堤工者,免其遷移外,如再有違禁増蓋者,即行驅逐治罪。

    并将徇縱容隐之官弁交部分别議處。

     此條系乾隆二年,欽奉上谕,恭纂為例。

     謹按。

    所奉上谕,原指江南黃運兩河而言。

     侵占街道: 凡侵占街巷通路而起蓋房屋及為園圃者,杖六十,各令(折毀修築)複舊。

    其(所居自己房屋)穿牆而出穢污之物于街巷者,笞四十。

    (穿牆)出水者,勿論。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注。

     條例 侵占街道一,在京内外街道,若有作踐,掘成坑坎,淤塞溝渠,蓋房侵占,或傍城使車,撒放牲口,損壞城腳及大清門禦道棊盤,并護門栅欄,正陽門外禦橋南北,本門月城,将軍樓,觀音堂,關王廟等處作踐損壞者,倶問罪,枷号一個月發落。

     此條系前明問刑條例,順治三年修改。

     《箋釋》雲,蓋房侵占,除本律損壞城腳,除毀宮牆垣栅欄等處作踐損壞者,除毀官物,倶依違制枷号發落。

    若計所毀之贓重于違制之罪,仍各從本律。

     謹按。

    律統指各處而言,例則專言京城以内也。

     □問罪,《箋釋》謂依違制問杖一百也。

    若不叙明,将從何發落耶。

     □觀音堂、關王廟等語似應删去。

     修理橋梁道路: 凡橋梁道路,府州縣佐貳官、(職專)提調,于農隙之時,常加點視修理,(橋梁)務要堅完(道路務要)平坦。

    若損壞失于修理、阻礙經行者,提調官吏笞三十(此原有橋梁而未修理者)。

     ○若津渡之處,應造橋梁而不造、應置渡船而不置者,笞四十(此原未有橋梁而應造置者)。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