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例存疑卷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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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律之一營造 擅造作 虛費工力采取不堪用 造作不如法 冒破物料 帶造段疋 織造違禁龍鳳文段疋 造作過限 修理倉庫 有司官吏不住公廨 擅造作: 凡軍民官司,有所營造,應申上而不申上,應待報而不待報,而擅起差人工者(即不科斂财物),各計所役人雇工錢,(毎日八分五厘五毫,以)坐贓(緻罪)論。

     ○若非法(所當為而辄行)營造,及非時(所可為而辄行)起差人工營造者,(雖已申請得報,其計役坐贓之)罪亦如(不申上待報者坐)之。

     ○其(軍民官司如遇)城垣坍倒,倉庫公廨損壞,(事勢所不容緩,)一時起差丁夫軍人修理者,(雖不申上待報,不為擅專,)不在此(坐贓論罪之)限。

     ○若營造計料、申請(合用)财物及人工多少(之數于上而)不實者,笞五十。

    若(因申請不實,以少計多,而于合用本數之外,或)已損财物,或已費人工,各并計所損物價及所費雇工錢,(罪有)重(于笞五十)者,(以)坐贓(緻罪)論。

    (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贓不入己,故不還官。

    )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删定。

     謹按。

    一切河工及各處修建工程,現倶照工部則例辦理。

    此門各條例不過約略言之,且與現在工部之例諸多不符,似應査照修改畫一。

     條例 擅造作一,凡在京各處修理工程,工價銀五十兩以内,物料銀二百兩以内者,照依各處印文準其修理。

    其工價銀五十兩以上,物料銀二百兩以上者,着該處料估啟奏,工部差官覆核,會同該處官員首領監修,将用過錢糧着管工官名下銷算。

    如多用錢糧,不行啟奏即便承修者,将行文與承修堂司官交與該部議處。

    若物料工價甚多而分為幾段,陸續行文倶稱五十兩以内不奏者,査出,亦交與該部議處。

     此條系康熙六十年工部議準定例。

     謹按。

    此專指京城及工部派員承修而言,與下外省以五百兩上下分别題咨之處不同,應參看。

     □彼條有戸部指定款項及知照戸部,令其動項興修之語,此條并無知會戸部明文,此項銀兩自應由節愼庫發給矣。

    似應點明。

     □工部則例又有在京工程,分别奏啟及在京工程,銀數在千兩以上,奏明辦理二條,較為詳明。

     擅造作一,凡修理行宮并各省倉廒等項工程,一應動用錢糧事件,令該督撫奏聞,該部議覆再行修理。

    工完之日,督撫親自査明,傥有開報浮多,據實核減,造冊具題,該部詳核題銷。

    如有不行啟奏,擅自咨部請銷,而該部具咨完結者,即行題參,交該部議處。

     此條系雍正初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

    下條以銀是否五百兩上下分别題咨,是一應修建工程均在其内。

    此例專言行宮而并及倉廒。

    處分例則言倉廒等項而無行宮字樣。

    處分例又有修理京通倉廒一條。

    刑例亦未載入。

    倶不畫一,應參看。

     □各省修理倉廒等項工程一應動用錢糧事件,該督撫具折奏明,俟工部議覆後再行修理。

    如不行具奏,擅自咨部請銷,而該部即據咨完結者,均降三級調用。

     擅造作一,凡各省修建一應工程,如物料價銀五百兩以上,工價銀二百兩以上者,該督撫将動支銀兩及工料細數預行确估題報,工部査明定議,會同戸部指定款項題覆,準其動用興修。

    俟工竣之日,督撫親自査核,造冊題報。

    工部核明準銷,仍知照戸部査核。

    其物料價銀五百兩以下,工價銀二百兩以下者,該督撫咨明工部定議,知照戸部,令其動項興修。

    工竣逐一造冊題銷。

    傥有需用物料工價甚多,而分為幾處陸續咨報,并未題明辄行修建者,査出題參。

    其有應動用存公銀兩者,該督撫将确估工料細數咨報工部査明,知照戸部,準其動用。

    工完造報,工部将準銷銀數造入該年存公冊内,咨送戸部査。

     此條系雍正十三年定例。

     謹按。

    此專指外省而言,與上二條參看。

    此倶系工部辦法,與刑部無幹,似應删去。

     擅造作一,緊急工程不及先行料估核算者,酌量工程之大小,預發錢糧,派員修造,倶以領銀之日起限。

    如物料工價二百兩以内者,限一個月。

    五百兩以内者,限兩個月。

    一千兩至二幹兩以内者,限三個月。

    三千兩至五千兩以内者,限四個月如式完竣。

    工竣之後,限十日内呈遞銷算清冊,限十五日該司核算呈堂。

    如不遵定限完工及工竣之日不照限呈遞清冊,或已遞清冊,該司不據實核算者,照例分别議處。

    如管工官或有限期已屆修理未完,而因避處分捏報工竣者,另行指參,交部議處。

    其工竣核銷,如有應繳銀兩不及交庫完結者,将該員參革,照例勒限催追。

    限内全完,準其開複。

    逾限不完,照侵蝕正項錢糧例治罪。

    仍着落家産,追銀還庫。

    該司官員扶同徇隐,并交部議處。

     此條系雍正七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

    工程核減,後有條例,此照侵蝕正項錢糧,較下條為嚴。

    究竟工竣核銷應繳銀兩與工程核減銀兩如何分别。

    記考。

    工程核減似系由上司或工部核明應減之項,工竣核銷似系指管工者自己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