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例存疑卷五十
關燈
小
中
大
工律之一營造
擅造作
虛費工力采取不堪用
造作不如法
冒破物料
帶造段疋
織造違禁龍鳳文段疋
造作過限
修理倉庫
有司官吏不住公廨
擅造作:
凡軍民官司,有所營造,應申上而不申上,應待報而不待報,而擅起差人工者(即不科斂财物),各計所役人雇工錢,(毎日八分五厘五毫,以)坐贓(緻罪)論。
○若非法(所當為而辄行)營造,及非時(所可為而辄行)起差人工營造者,(雖已申請得報,其計役坐贓之)罪亦如(不申上待報者坐)之。
○其(軍民官司如遇)城垣坍倒,倉庫公廨損壞,(事勢所不容緩,)一時起差丁夫軍人修理者,(雖不申上待報,不為擅專,)不在此(坐贓論罪之)限。
○若營造計料、申請(合用)财物及人工多少(之數于上而)不實者,笞五十。
若(因申請不實,以少計多,而于合用本數之外,或)已損财物,或已費人工,各并計所損物價及所費雇工錢,(罪有)重(于笞五十)者,(以)坐贓(緻罪)論。
(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贓不入己,故不還官。
)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删定。
謹按。
一切河工及各處修建工程,現倶照工部則例辦理。
此門各條例不過約略言之,且與現在工部之例諸多不符,似應査照修改畫一。
條例 擅造作一,凡在京各處修理工程,工價銀五十兩以内,物料銀二百兩以内者,照依各處印文準其修理。
其工價銀五十兩以上,物料銀二百兩以上者,着該處料估啟奏,工部差官覆核,會同該處官員首領監修,将用過錢糧着管工官名下銷算。
如多用錢糧,不行啟奏即便承修者,将行文與承修堂司官交與該部議處。
若物料工價甚多而分為幾段,陸續行文倶稱五十兩以内不奏者,査出,亦交與該部議處。
此條系康熙六十年工部議準定例。
謹按。
此專指京城及工部派員承修而言,與下外省以五百兩上下分别題咨之處不同,應參看。
□彼條有戸部指定款項及知照戸部,令其動項興修之語,此條并無知會戸部明文,此項銀兩自應由節愼庫發給矣。
似應點明。
□工部則例又有在京工程,分别奏啟及在京工程,銀數在千兩以上,奏明辦理二條,較為詳明。
擅造作一,凡修理行宮并各省倉廒等項工程,一應動用錢糧事件,令該督撫奏聞,該部議覆再行修理。
工完之日,督撫親自査明,傥有開報浮多,據實核減,造冊具題,該部詳核題銷。
如有不行啟奏,擅自咨部請銷,而該部具咨完結者,即行題參,交該部議處。
此條系雍正初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
下條以銀是否五百兩上下分别題咨,是一應修建工程均在其内。
此例專言行宮而并及倉廒。
處分例則言倉廒等項而無行宮字樣。
處分例又有修理京通倉廒一條。
刑例亦未載入。
倶不畫一,應參看。
□各省修理倉廒等項工程一應動用錢糧事件,該督撫具折奏明,俟工部議覆後再行修理。
如不行具奏,擅自咨部請銷,而該部即據咨完結者,均降三級調用。
擅造作一,凡各省修建一應工程,如物料價銀五百兩以上,工價銀二百兩以上者,該督撫将動支銀兩及工料細數預行确估題報,工部査明定議,會同戸部指定款項題覆,準其動用興修。
俟工竣之日,督撫親自査核,造冊題報。
工部核明準銷,仍知照戸部査核。
其物料價銀五百兩以下,工價銀二百兩以下者,該督撫咨明工部定議,知照戸部,令其動項興修。
工竣逐一造冊題銷。
傥有需用物料工價甚多,而分為幾處陸續咨報,并未題明辄行修建者,査出題參。
其有應動用存公銀兩者,該督撫将确估工料細數咨報工部査明,知照戸部,準其動用。
工完造報,工部将準銷銀數造入該年存公冊内,咨送戸部査。
此條系雍正十三年定例。
謹按。
此專指外省而言,與上二條參看。
此倶系工部辦法,與刑部無幹,似應删去。
擅造作一,緊急工程不及先行料估核算者,酌量工程之大小,預發錢糧,派員修造,倶以領銀之日起限。
如物料工價二百兩以内者,限一個月。
五百兩以内者,限兩個月。
一千兩至二幹兩以内者,限三個月。
三千兩至五千兩以内者,限四個月如式完竣。
工竣之後,限十日内呈遞銷算清冊,限十五日該司核算呈堂。
如不遵定限完工及工竣之日不照限呈遞清冊,或已遞清冊,該司不據實核算者,照例分别議處。
如管工官或有限期已屆修理未完,而因避處分捏報工竣者,另行指參,交部議處。
其工竣核銷,如有應繳銀兩不及交庫完結者,将該員參革,照例勒限催追。
限内全完,準其開複。
逾限不完,照侵蝕正項錢糧例治罪。
仍着落家産,追銀還庫。
該司官員扶同徇隐,并交部議處。
此條系雍正七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
工程核減,後有條例,此照侵蝕正項錢糧,較下條為嚴。
究竟工竣核銷應繳銀兩與工程核減銀兩如何分别。
記考。
工程核減似系由上司或工部核明應減之項,工竣核銷似系指管工者自己聲
○若非法(所當為而辄行)營造,及非時(所可為而辄行)起差人工營造者,(雖已申請得報,其計役坐贓之)罪亦如(不申上待報者坐)之。
○其(軍民官司如遇)城垣坍倒,倉庫公廨損壞,(事勢所不容緩,)一時起差丁夫軍人修理者,(雖不申上待報,不為擅專,)不在此(坐贓論罪之)限。
○若營造計料、申請(合用)财物及人工多少(之數于上而)不實者,笞五十。
若(因申請不實,以少計多,而于合用本數之外,或)已損财物,或已費人工,各并計所損物價及所費雇工錢,(罪有)重(于笞五十)者,(以)坐贓(緻罪)論。
(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贓不入己,故不還官。
)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删定。
謹按。
一切河工及各處修建工程,現倶照工部則例辦理。
此門各條例不過約略言之,且與現在工部之例諸多不符,似應査照修改畫一。
條例 擅造作一,凡在京各處修理工程,工價銀五十兩以内,物料銀二百兩以内者,照依各處印文準其修理。
其工價銀五十兩以上,物料銀二百兩以上者,着該處料估啟奏,工部差官覆核,會同該處官員首領監修,将用過錢糧着管工官名下銷算。
如多用錢糧,不行啟奏即便承修者,将行文與承修堂司官交與該部議處。
若物料工價甚多而分為幾段,陸續行文倶稱五十兩以内不奏者,査出,亦交與該部議處。
此條系康熙六十年工部議準定例。
謹按。
此專指京城及工部派員承修而言,與下外省以五百兩上下分别題咨之處不同,應參看。
□彼條有戸部指定款項及知照戸部,令其動項興修之語,此條并無知會戸部明文,此項銀兩自應由節愼庫發給矣。
似應點明。
□工部則例又有在京工程,分别奏啟及在京工程,銀數在千兩以上,奏明辦理二條,較為詳明。
擅造作一,凡修理行宮并各省倉廒等項工程,一應動用錢糧事件,令該督撫奏聞,該部議覆再行修理。
工完之日,督撫親自査明,傥有開報浮多,據實核減,造冊具題,該部詳核題銷。
如有不行啟奏,擅自咨部請銷,而該部具咨完結者,即行題參,交該部議處。
此條系雍正初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
下條以銀是否五百兩上下分别題咨,是一應修建工程均在其内。
此例專言行宮而并及倉廒。
處分例則言倉廒等項而無行宮字樣。
處分例又有修理京通倉廒一條。
刑例亦未載入。
倶不畫一,應參看。
□各省修理倉廒等項工程一應動用錢糧事件,該督撫具折奏明,俟工部議覆後再行修理。
如不行具奏,擅自咨部請銷,而該部即據咨完結者,均降三級調用。
擅造作一,凡各省修建一應工程,如物料價銀五百兩以上,工價銀二百兩以上者,該督撫将動支銀兩及工料細數預行确估題報,工部査明定議,會同戸部指定款項題覆,準其動用興修。
俟工竣之日,督撫親自査核,造冊題報。
工部核明準銷,仍知照戸部査核。
其物料價銀五百兩以下,工價銀二百兩以下者,該督撫咨明工部定議,知照戸部,令其動項興修。
工竣逐一造冊題銷。
傥有需用物料工價甚多,而分為幾處陸續咨報,并未題明辄行修建者,査出題參。
其有應動用存公銀兩者,該督撫将确估工料細數咨報工部査明,知照戸部,準其動用。
工完造報,工部将準銷銀數造入該年存公冊内,咨送戸部査。
此條系雍正十三年定例。
謹按。
此專指外省而言,與上二條參看。
此倶系工部辦法,與刑部無幹,似應删去。
擅造作一,緊急工程不及先行料估核算者,酌量工程之大小,預發錢糧,派員修造,倶以領銀之日起限。
如物料工價二百兩以内者,限一個月。
五百兩以内者,限兩個月。
一千兩至二幹兩以内者,限三個月。
三千兩至五千兩以内者,限四個月如式完竣。
工竣之後,限十日内呈遞銷算清冊,限十五日該司核算呈堂。
如不遵定限完工及工竣之日不照限呈遞清冊,或已遞清冊,該司不據實核算者,照例分别議處。
如管工官或有限期已屆修理未完,而因避處分捏報工竣者,另行指參,交部議處。
其工竣核銷,如有應繳銀兩不及交庫完結者,将該員參革,照例勒限催追。
限内全完,準其開複。
逾限不完,照侵蝕正項錢糧例治罪。
仍着落家産,追銀還庫。
該司官員扶同徇隐,并交部議處。
此條系雍正七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
工程核減,後有條例,此照侵蝕正項錢糧,較下條為嚴。
究竟工竣核銷應繳銀兩與工程核減銀兩如何分别。
記考。
工程核減似系由上司或工部核明應減之項,工竣核銷似系指管工者自己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