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例存疑卷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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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即照冒銷錢糧例指參。
所委各員査驗不實,照扶同徇隐例參處。
此條系乾隆四年工部奏準定例。
謹按。
物料照時價确估,部中即無可苛駁矣。
冒破物料一,京城物料價値,經工部會同内務府确訪時價,酌中更定。
一應采辦,工部遵照定例給發。
如有赢餘,并無别項需用,承辦官竟行侵蝕,査出照例參究。
傥其中有匠作搬運等費,許承辦官将縁由呈明核奪。
如該員并不呈報,照應申上而不申上例議處。
此條系乾隆五年工部議覆吏部折奏定例。
謹按。
此專指京城而言,與上條參看。
處分例雲,工程完竣,有匠作搬運餘剩料件等費,許承辦官将縁由呈明,于赢餘銀兩内核銷。
如不行呈明,即自支給,照應申不申公罪律罰俸六個月。
處分例并非專指京城而言,應參看。
赢餘銀兩一層與擅造作門應繳銀兩不即交庫一條相類,應參看。
冒破物料一,凡修造工程,如夫頭人等領帑侵蝕及私逃者,倶照常人盜倉庫錢糧律,計贓治罪。
此條系乾隆十年河道總督白鐘山條奏定例。
謹按。
原奏本系指河工而言。
改為通例,是無論何項工程均應照辦矣。
似嫌太重。
帶造段疋: 凡監臨主守官吏,将自己物料,辄于官局帶造段疋者,杖六十,段疋入官。
工匠笞五十。
局官知而不舉者,與(監守官吏)同罪(亦杖六十)。
失覺察者,減三等(則笞三十。
若局官違禁帶造,監守官吏亦坐不舉失察之罪)。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注。
原律小注無若局官以下數語。
乾隆五年査照總注増入。
謹按。
止言段疋而不言别項物件,未知何故。
織造違禁龍鳳文段疋: 凡民間織造違禁龍鳳文纻絲、紗羅貨賣者,杖一百,段疋入官。
(若買而僭用者,杖一百,徒三年。
未用者,笞三十)。
○機戸及挑花、挽花工匠同罪(亦杖一百)。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删定,其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
造作過限: 凡各處(毎年)額造常課段疋、軍器,(工匠)過限不納齊足者,以(所造之數)十分為率,一分,工匠笞二十,毎一分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局官減工匠一等。
提調官吏又減局官一等。
○若(官司)不依期計撥(額造之)物料(于工匠)者,局官笞四十,提調官吏減一等。
(工匠不坐。
)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注。
修理倉庫: 凡(内外)各處公廨、倉庫、局院(一應)系官房舍(非文卷所關,則錢糧所及),但有損壞,當該官吏随即移文(所在)有司(計料)修理。
違者,笞四十。
若因(不請修)而損壞官物者,依律科(以笞四十之)罪,賠償所損之物(還官)。
若(當該官吏)已移文有司而失誤(施行,不即修理)者,罪坐有司。
(亦笞四十。
損壞官物,亦追賠償。
當該官吏不坐)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注。
條例 修理倉庫一,各省營房墩台,該管地方文武員弁會同協辦修造完竣,嚴督兵丁加謹守護。
如遇坍損,立即報明印汛各員,會同査勘修理,造入交代。
于離任時,取具接任官印結,詳報該管上司,査核存案。
傥平日不随時修葺,以緻坍塌,經後官詳掲,即行題參,着落印汛員弁分認賠修。
如去任員弁無力賠修,文員即着落不嚴査之道府賠修。
武弁即着落不嚴査之将備賠修。
如兵丁作踐折毀,嚴懲責革,着落汛弁獨賠。
如汛弁無力,即着落該管将備分賠。
至交代之時,後官如有勒掯濫接等弊,該管上司査實,亦即題參,交部議處。
此條系雍正十二年定例。
謹按。
此專指營房墩台而言,非公廨而類于公廨者也。
然久已成具文矣。
處分例,各省墩台營房,令州縣官會同該汛弁査修。
傥不随時修葺以緻倒塌,査系文員應行修造者,降一級留任。
□官員将安插官兵居住營房,不為修理安插,以緻借住民房者,罰俸一年。
有司官吏不住公廨: 凡各府州縣有司官吏不住公廨内官房,而住街市民房者,杖八十。
○若埋沒公用器物(有毀失而不還官)者,以毀失官物論。
(毀者計贓,準竊盜加二等,免刺。
失者,依減毀官物三等追賠。
)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増修并添入小注。
條例 有司官吏不住公廨一,凡各省督撫提鎮及有屬員等官到任,其屬員派累兵民修理衙署、備辦鋪設,及州縣守禦等官到任,其屬下人役預為鋪設修理衙署派及兵民,并官員毎年指稱添換器物、修飾衙署派累兵民者,該管上司即行指實題參。
文員照科斂律治罪,武弁照克扣律治罪。
如該上司徇庇不參,或勒令屬員修理衙署、添換器物,發覺之日,将該上司一并交部分别議處。
再,官員升任或去任,除自置器皿外,署内一應物件倶着清載薄籍,移交接任官員。
傥将在官物件被家人毀盜,将家人照毀盜官物律治罪。
其毀盜物件,着落舊任官照數賠補。
此條系雍正五年定例。
謹按。
與守财門上司經過屬員呈送下程一條參看。
因恐其派累兵民故也。
所委各員査驗不實,照扶同徇隐例參處。
此條系乾隆四年工部奏準定例。
謹按。
物料照時價确估,部中即無可苛駁矣。
冒破物料一,京城物料價値,經工部會同内務府确訪時價,酌中更定。
一應采辦,工部遵照定例給發。
如有赢餘,并無别項需用,承辦官竟行侵蝕,査出照例參究。
傥其中有匠作搬運等費,許承辦官将縁由呈明核奪。
如該員并不呈報,照應申上而不申上例議處。
此條系乾隆五年工部議覆吏部折奏定例。
謹按。
此專指京城而言,與上條參看。
處分例雲,工程完竣,有匠作搬運餘剩料件等費,許承辦官将縁由呈明,于赢餘銀兩内核銷。
如不行呈明,即自支給,照應申不申公罪律罰俸六個月。
處分例并非專指京城而言,應參看。
赢餘銀兩一層與擅造作門應繳銀兩不即交庫一條相類,應參看。
冒破物料一,凡修造工程,如夫頭人等領帑侵蝕及私逃者,倶照常人盜倉庫錢糧律,計贓治罪。
此條系乾隆十年河道總督白鐘山條奏定例。
謹按。
原奏本系指河工而言。
改為通例,是無論何項工程均應照辦矣。
似嫌太重。
帶造段疋: 凡監臨主守官吏,将自己物料,辄于官局帶造段疋者,杖六十,段疋入官。
工匠笞五十。
局官知而不舉者,與(監守官吏)同罪(亦杖六十)。
失覺察者,減三等(則笞三十。
若局官違禁帶造,監守官吏亦坐不舉失察之罪)。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注。
原律小注無若局官以下數語。
乾隆五年査照總注増入。
謹按。
止言段疋而不言别項物件,未知何故。
織造違禁龍鳳文段疋: 凡民間織造違禁龍鳳文纻絲、紗羅貨賣者,杖一百,段疋入官。
(若買而僭用者,杖一百,徒三年。
未用者,笞三十)。
○機戸及挑花、挽花工匠同罪(亦杖一百)。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删定,其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
造作過限: 凡各處(毎年)額造常課段疋、軍器,(工匠)過限不納齊足者,以(所造之數)十分為率,一分,工匠笞二十,毎一分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局官減工匠一等。
提調官吏又減局官一等。
○若(官司)不依期計撥(額造之)物料(于工匠)者,局官笞四十,提調官吏減一等。
(工匠不坐。
)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注。
修理倉庫: 凡(内外)各處公廨、倉庫、局院(一應)系官房舍(非文卷所關,則錢糧所及),但有損壞,當該官吏随即移文(所在)有司(計料)修理。
違者,笞四十。
若因(不請修)而損壞官物者,依律科(以笞四十之)罪,賠償所損之物(還官)。
若(當該官吏)已移文有司而失誤(施行,不即修理)者,罪坐有司。
(亦笞四十。
損壞官物,亦追賠償。
當該官吏不坐)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注。
條例 修理倉庫一,各省營房墩台,該管地方文武員弁會同協辦修造完竣,嚴督兵丁加謹守護。
如遇坍損,立即報明印汛各員,會同査勘修理,造入交代。
于離任時,取具接任官印結,詳報該管上司,査核存案。
傥平日不随時修葺,以緻坍塌,經後官詳掲,即行題參,着落印汛員弁分認賠修。
如去任員弁無力賠修,文員即着落不嚴査之道府賠修。
武弁即着落不嚴査之将備賠修。
如兵丁作踐折毀,嚴懲責革,着落汛弁獨賠。
如汛弁無力,即着落該管将備分賠。
至交代之時,後官如有勒掯濫接等弊,該管上司査實,亦即題參,交部議處。
此條系雍正十二年定例。
謹按。
此專指營房墩台而言,非公廨而類于公廨者也。
然久已成具文矣。
處分例,各省墩台營房,令州縣官會同該汛弁査修。
傥不随時修葺以緻倒塌,査系文員應行修造者,降一級留任。
□官員将安插官兵居住營房,不為修理安插,以緻借住民房者,罰俸一年。
有司官吏不住公廨: 凡各府州縣有司官吏不住公廨内官房,而住街市民房者,杖八十。
○若埋沒公用器物(有毀失而不還官)者,以毀失官物論。
(毀者計贓,準竊盜加二等,免刺。
失者,依減毀官物三等追賠。
)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増修并添入小注。
條例 有司官吏不住公廨一,凡各省督撫提鎮及有屬員等官到任,其屬員派累兵民修理衙署、備辦鋪設,及州縣守禦等官到任,其屬下人役預為鋪設修理衙署派及兵民,并官員毎年指稱添換器物、修飾衙署派累兵民者,該管上司即行指實題參。
文員照科斂律治罪,武弁照克扣律治罪。
如該上司徇庇不參,或勒令屬員修理衙署、添換器物,發覺之日,将該上司一并交部分别議處。
再,官員升任或去任,除自置器皿外,署内一應物件倶着清載薄籍,移交接任官員。
傥将在官物件被家人毀盜,将家人照毀盜官物律治罪。
其毀盜物件,着落舊任官照數賠補。
此條系雍正五年定例。
謹按。
與守财門上司經過屬員呈送下程一條參看。
因恐其派累兵民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