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例存疑卷四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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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例似可删并彼條之内。

     有司決囚等第一,滇省秋審,除曲靖等八府,及距省不遠之直隸四廳州人犯,仍解省會鞫外,其離省窵遠之永昌、順甯、麗江、昭通、廣南、普洱等六府,即責令不由審轉之各道員,于冬季巡歴時,親加研鞫,不必會同該府,其由該道審轉。

    如迤西之景東、永北兩廳人犯,令迤南道親審。

    迤南之鎮沅、直隸州及州屬恩樂縣人犯,令迤西道親審。

    傥該道不親加勘鞫,僅以冊結了事,以緻案有冤抑,該督撫嚴參究治。

     此條系乾隆四十一年,刑部議覆雲南按察使汪圻條奏定例。

     謹按。

    此專指雲南一省而言。

    下秋審人犯,免其解省,統指各省窵遠地方而言。

    此則雲南一省之專條。

     □故下條無雲南省。

     有司決囚等第一,貴州直隸普安州一應命盜重案,徑行招解臬司,毋庸解道審轉。

     此條系嘉慶十四年,雲貴總督伯麟等奏準定例。

     謹按。

    《處分則例》一條較此為詳,應參看。

     □與上湖南鳳凰廳一條,似應修并為一。

     州縣一切案犯,由府審轉解司,直隸州一切案犯,由道審轉解司,此定章也,而刑律并無明文。

    此條與上湖南風凰等廳一條,因毋庸解道審轉,故特立徑解臬司專條,其餘均由道審轉矣。

    多年遵行之事,而例文不載,殊嫌阙略。

     □再,死罪人犯,必招解到院,軍流則招解臬司,徒罪則招解至府,亦系定章。

    例内祗有軍流人犯,臬司審解之日,将人犯暫停發回,及關系人命徒犯,照軍流犯解司審理之語,其餘均未詳晰叙明。

     又,道光十八年三月間,四川總督鄂山奏,査越巂廳同知,系歸甯遠府考核,該廳在府城之北,路隔五站,而與建昌道駐劄之雅州府,道路較近,且為入省必經要道,所有該廳招審案件,由府纡擾,殊多轉折,應請嗣後将越西廳同知招審人犯,就近改歸建昌道審轉,以歸簡便。

    其餘核轉案件,及一切參罰等事,仍由府循照舊例辦理,俾專責成等因。

    奉旨允準在案。

    現在越西廳死罪招審人犯,均由建昌道審轉,而例内并無明文,殊嫌疏漏。

     有司決囚等第一,距省窵遠之府州所屬秋審人犯,均免其解省。

    如廣西省泗城、鎮安、太平三府所屬之淩雲、西林、西隆、小鎮、安天、保歸、順奉、議崇善、龍州、甯明、永康、左州、養利等各廳州縣人犯,責成左江道。

    思恩府屬之武縁、百色人犯,責成右江道。

    貴州省黎平府本屬,及所管之古州、下江、開泰、永從、錦屏各廳縣,責成貴東道。

    江蘇省徐州府所屬各州縣,責成徐州道。

    海州所屬各縣及淮安府所屬之阜甯、安東二縣,責成淮海道。

    (按,淮海、淮揚現祗一道,應并作一筆,改為海州及淮安府所屬各縣。

    )。

    淮安府所屬之山陽、鹽城、清河、桃源四縣,責成淮揚道。

    安徽省鳳陽、颍州二府及泗州所屬各州縣,責成盧鳳道。

    (按,《處分則例》系鳳陽、颍州、泗州三府州屬)河南省汝甯府及光州所屬各州縣,責成南汝光道。

    湖北省鄖陽、襄陽二府所屬各州縣,責成安襄勲道。

    宜昌、施南二府所屬各州縣,責成荊宜施道。

    湖南省永順、沅州二府所屬各縣及靖州所屬各縣,責成辰沅永靖道。

    (按,下條湖南省有鳳凰、永綏、幹州等五廳,解赴辰沅永靖道,此例無此五處,縁此仍系乾隆四十二年舊例,彼系道光年間新例故也。

    惟鳳凰等五廳,秋審自應仍歸道辦理矣。

    )山西省大同、朔平二府所屬各州縣,責成雁平道。

    口外歸化等五廳所屬,責成歸綏道。

    平陽、蒲州二府及解州、绛州所屬各州縣,責成河東道。

    陝西省楡林、延安二府及綏徳州所屬,責成延楡綏道。

    漢中、興安二府各屬,責成陝安道。

    江西省南安、贛州、甯都三府州各屬,責成南贛甯道。

    四川省之甯遠、重慶、夔州,綏定四府及酉陽、忠州、叙永等府州所屬,并廣東省之高州、廉州、雷州、潮州四府所屬(按,《處分則例》四川有石柱廳,廣東省有瓊州等字樣,應參看。

    )及浙江省之溫州、處州二府所屬,均責成該管道員。

    (按,《處分則例》浙江省溫、處二府所屬之下有玉環廳三字,應參看。

    )甘肅省西甯府所屬之循化、貴徳、丹葛爾三廳并大通一縣,責成西甯道。

    慶陽府所屬五州縣,泾州直隸州,并所屬三縣,責成平慶泾道。

    甯夏府所屬五州縣,責成甯夏道。

    階州直隸州,并所屬二縣,責成鞏秦階道。

    肅州直隸州,并所屬一縣,安西直隸州,并所屬敦煌、玉門二縣,及哈密廳,責成安肅道。

    各于冬季巡歴時,逐一親加研鞫,造冊加結,移報院司彙核,不必會同該府。

    傥有鳴冤翻異者,即将本犯解省,聽候院司覆審,如有續行補入之案,補勘移報。

    傥該道不實力奉行,或有冤抑,不為昭雪,或任犯混供,率行解省,該督撫嚴參究治。

     此條系乾隆四十三年,刑部議覆廣西巡撫呉虎炳,及四十四年,大學士暫管湖廣總督三寶,并四十七年,署湖南巡撫李湖,各條奏定例,四十八年、嘉慶十年、道光元年、四年、七年、十二年、三十年節次改定。

     謹按。

    此秋審人犯,免其解省者,惟哈密、安西、玉門等處人犯,上條既載明收禁按察司矣,此處何以又雲由巡道訊鞫。

    瓊州人犯,既不留禁省監,此處何以又無瓊州。

    均屬參差。

    至淮海、淮揚現祗一道,并無另有淮海道。

    處分例安徽省系鳳陽、颍州、泗州三府州所屬,四川有石柱廳,廣東有瓊州等,浙江溫、處二府所屬之下有玉環廳三字,均應參看。

     有司決囚等第一,距省窵遠府廳州所屬之各廳州縣,尋常遣軍流徒人犯,及命案拟徒人犯,均毋庸解省。

    如廣西省泗城、鎮安、太平三府所屬者,解赴左江道。

    思恩府所屬之百色、武縁兩處,解右江道。

    雲南有昭通府所屬者,解赴迤東道。

    大理、麗江、永昌、順甯四府及永北、景東、蒙化三廳,并所屬者,解赴迤西道。

    普洱府及鎮沅、元江二州并所屬者,解赴迤南道。

    貴州省黎平府本屬,及所管之古州、下江、開泰、永從、錦屏各廳縣,解赴貴東道。

    大定府所屬之威甯州、水城廳,解赴貴西道。

    貴陽、石阡、大定、興文、遵義、安順、都勻、鎮遠、思南、思州、銅仁十一府及平越州所屬者,解赴各該管府州。

    江蘇省徐州府所屬者,解赴徐州道。

    海州所屬及淮安府所屬之阜甯、安東二縣,解赴淮海道。

    淮安府所屬之山陽,鹽城、清河、桃源四縣,解赴淮揚道。

    安徽省風陽、颍州二府所屬及泗州并所屬者,解赴盧鳳道。

    河南省汝甯府所屬及光州并所屬者,解赴南汝光道。

    湖北省鄖陽、襄陽二府所屬者,解赴安襄鄖道。

    宜昌、施南二府所屬者,解赴荊宜施道。

    湖南省永順、沅州二府所屬及靖州、鳳凰、永綏、幹州、晃州、古丈坪五廳,并所屬者,解赴辰沅永靖道。

    四川省甯遠、重慶、夔州、綏定四府所屬,及酉陽、忠州、叙永廳、石柱廳并所屬者,解赴該管巡道。

    山西省大同、朔平二府所屬者,解赴雁平道。

    口外歸化等五廳并所屬者,解赴歸綏道。

    平陽、蒲州二府所屬,及解州、绛州并所屬者,解赴河東道。

    陝西省楡林府所屬者,解赴延楡綏道。

    漢中、興安二府所屬者,解赴陝安道。

    江西省南安、贛州二府所屬,及甯都州并所屬者,解赴南贛甯道。

    廣西省雷州、瓊州二府所屬者,解赴雷瓊道。

    高州、廉州二府所屬者,解赴高廉道。

    潮州府所屬者,解赴惠潮嘉道。

    浙江省溫州、處州二府所屬者,解赴溫處道。

    (按,《處分則例》有玉環廳)福建省台灣府所屬者,解赴台灣道。

    直隸省承徳府所屬者,解赴熱河道。

    宣外府所屬及張家口、獨石口、多倫諾爾廳并所屬者,解赴口北道。

    永平府所屬及遵化州并所屬者,解赴通永道。

    順徳、廣平、大名三府所屬者,解赴大名道。

    甘肅省西甯府所屬之循化、貴徳、丹噶爾三廳、大通一縣,解赴西甯道。

    慶陽府所屬之五州縣、泾州直隸州并所屬三縣,解赴平慶泾道。

    甯夏府所屬之五州縣,解赴甯夏道。

    階州直隸州并所屬二縣,解赴鞏秦階道。

    肅州直隸州并所屬一縣,安西直隸州并所屬敦煌、玉門二縣,及哈密廳,解赴安肅道。

    就近審轉,詳報院司核辦。

    傥有鳴冤翻異,分别提審解省。

    其命案内遣軍流犯,仍各解省覆審。

     此條系道光六、七等年,欽奉上谕,纂輯為例,十四年、十九年、鹹豐二年節次改定。

     謹按。

    此軍流等犯,毋庸解省者。

    惟甘肅省尚有鎮西廳,及所屬之奇台縣、迪化州及所屬之昌吉、阜康、綏來等縣,均歸巴裡坤糧道管轄。

    一切命盜案件,及秋審如何辦理之處,例無明文,存以俟參。

     現又設立新疆巡撫,與甘肅又屬兩省。

     此條與《處分則例》大略相同。

    惟《處分則例》尚有數條,一,順天府所屬各州縣,命盜事件定案後,即解送該管四路同知覆審,加看轉司,該同知照知府之例。

    此外,尚有承徳府所屬六州縣,承審劄薩克蒙古,與民人交渉命盜事件一條。

    奉天所屬十二州縣熊嶽等處地方,審理民人事件一條。

    山西歸化城五廳同知通判一切命盜案件一條。

    福建台灣府所屬承審盜案一條。

    湖北鄖陽府所屬竹山、竹溪、房縣三處劃出疆土,撥歸白河同知管轄一條。

    貴州各府親轄地方一條。

    均應參看。

     删除例二條 一,凡斬絞罪犯内,如一人連斃二命,妖言惑衆,傳習符咒,并官員侵漁帑項,勒斂民财,非殘忍已極,即有關民俗,如定谳已在該省熱審之後,刑部即補入本年秋審情實冊内具題。

    如遇停句之年,倶照情罪重大之例,另奏請旨正法。

     此條系乾隆二十五年十月内,欽奉上谕,恭纂為例。

    嘉慶六年,以毎年辦理各省秋審,總以上年封印以前,及本年春夏間題結。

    奉旨之案,按各省道裡遠近,定有截止限期。

    其在截止期後題結者,即歸入下年辦理,向無趕入之例。

    乾隆十九年,經福建巡撫陳宏謀奏準呉典等糾衆搶犯,拟絞監候案内,聲明趕入本年秋審情實。

    嗣遇有情重之案,如一人連斃二命,匿名掲帖等項,節次奏明趕入本年秋審情實辦理,并酌定條款,纂入例冊遵行。

    是以有各省聲明趕入者,亦有由部聲明者,以應入下年秋審之犯,聲明趕入本年,雖罪名仍按斬絞本律,而問刑之官,遽請趕入,即屬加重之意。

    現在欽奉谕旨,問刑衙門不得于律外加重。

    是辦理一切罪犯,承審各官倶應各按本律、本例定拟斬絞,即間有情節較重,亦應斷自宸衷。

    臨時酌量趕入,非問刑衙門所應聲請,嗣後外省定案,及刑部覆奏各案,均毋庸先行聲明趕入秋審字樣,以符體制。

    并将例内所載趕入條款,一并删除等因。

    奉旨依議,欽此。

    因将此例删除。

     一,凡停止句決之年,其情實案内,有糾衆聚匪,劫犯辱官,及侵蝕虧空多贓,情罪重大各犯,刑部仍開具事由清冊,另行奏聞,請旨正法。

     此條系乾隆十九年,刑部議覆福建巡撫陳宏謀題準定例,嘉慶六年删除。

     謹按。

    現在停句之年,情重人犯,仍奏聞請旨遵辦,此二條似不可删。

     有司決囚等第一,五城及歩軍統領衙門審理案件,如戸婚、田土、錢債細事,并拏獲竊盜、鬪毆、賭博,以及一切尋常訟案,審明罪止枷、杖、笞責者,照例自行完結。

    其旗民詞訟,各該衙門均先詳審确情,如應得罪名,在徒流以上者,方準送部審辦,不得以情節介在疑似,濫行送部。

    若将不應送部之案,率意送部者,刑部将原案駁回,仍據實奏參。

    如例應送部之案,而自行審結,亦即査參核辦。

    至査拏要犯,必須贓證确鑿,方可分别奏咨交部審鞫。

    若将案外無辜之人,率行拏送,一經刑部審明,并非正犯,即将該管官員參奏,番捕人等照例治罪。

    其鬪毆養傷者,務當依限報痊,驗明傳訊,毋許藉傷延宕。

    饬坊査拘人證要犯,限一兩日送部,若逾限,催至三次不到者,即将司坊官參處。

     此條系雍正五年、乾隆四十二年,三十九年,軍機大臣會同刑部議奏,因査審王子範控吿謝大忠一案,王子範在北城控吿誘拐匿贓,無論虛實,均非杖笞所能完結。

    該禦史範宜賓等不加細鞫,率以遞籍完結,可見五城審結案件,漫無定衡。

    請嗣後五城遇有詞訟内,所控情節介在疑似,及非笞杖所能完結者,倶交刑部審明按拟,不得率行自結等因。

    将原例修改,嘉慶十八年改定。

     謹按。

    此條本系分别案情送部專條,其養傷限及饬坊拘人,與此例不類,似應删去,移并于鞫獄停囚待對條下。

     □刑部承審鬪毆殺傷之犯,以傷經平複,及因傷身死之日為始,見鞫獄停囚。

     □内外移咨行査催文,至三次無回文者,題參。

    行文八旗等處,提人文到三日内,無故不送者。

    照例參處。

    見同前。

     □州縣承審鬪毆受傷案件,不得以傷痊之日起限,見保辜期限。

     □五城自戕等案,由該城轉報刑部,見檢驗門。

    均應參看。

     處分例 □刑部行文五城兵馬司。

    大宛兩縣査拏之案,如關系偷盜倉庫錢糧,并隐匿要緊重犯,即于文内添注要犯勒限緝拏字樣,限滿無獲,将該司坊官、大宛兩縣,照京城緝捕要犯例議處。

    其餘尋常命盜行文査拏之案,限滿無獲,査明該犯原住地方,分别城内城外,照外省關提人犯例議處。

    該城禦史不呈報都察院,及順天府不行題參,均照徇隐例,降三級調用(私罪)。

     有司決囚等第一,刑部奉特交事件,即審明無罪可科,應具折覆奏(按,此奏結者。

    )。

    如罪至斬絞,仍會同三法司核拟特題完結(按,此會題者)。

    其它案件,除杖枷等罪,竟行發落外,犯該遣軍流徒折枷等罪,傥非尋常經見之事,及酌重酌輕之案,并犯罪文自監生以上,武自骁騎校以上,或本身雖白丁,系現任大員子弟,犯該斷決者,倶詳叙供招,不拘件數、時日,随結随題。

    内有酌重酌輕案件,仍于改拟之處,粘貼黃簽恭呈禦覽,俟奉旨之日發落。

    (按,此專題者,以下系彙題者。

    )尋常徒流軍遣等罪,于審結之日,先行發落,按季彙題。

    (按,又見照刷文卷,應參看。

    ) 此例本系三條,一系雍正五年例(按,旗民人等犯該發遣流徒者,不知凡幾而特于此數項定立專條,遣罪二,流、徒各一,枷、杖亦一條,而發遣他罪并未議及,此從前彙題之例也。

    自系爾時辦法,今不然矣。

    三次竊盜中有贓數不多者,入矜疑,疏内奏請改遣,此例第一項即指此而言。

    然此條乾隆五年已删除矣。

    )。

    一系乾隆六年,刑部奏準定例。

    一系乾隆二十九年,刑部奏準定例,五十三年删并。

     謹按。

    此條似應移于事應奏不奏門。

     □從前一切公事,不用奏折,倶系題本,是以定有特題,彙題之例,而彙題内又分别不拘件數、時日,随結随題,及按季彙題之例。

    随結随題者,奉旨後始行發落,按季彙題者,先行發落,其罪均在徒流以上者也。

    現在特交者,倶專折覆奏,專題者多餘命案,由咨改題之件,其尋常不經見之事頗少,即有用題本者,亦系專本具題,非重其事,即重其人,并無二件三件一同彙題之事矣。

     □再此專指在京刑部而言。

    外省軍流以上,倶系項目咨部,徒罪彙冊,按季咨部。

    如有前項情節,并不由部改題,即大員子弟,及酌重酌輕案件亦然,似嫌參差。

     有司決囚等第一,凡祖父母、父母,因子孫觸犯呈送發遣之案,該州縣于訊明後,不必解勘,止詳府司核明,轉詳督撫核咨,俟部覆準,即定地起解。

    若系嫡母、繼母,及嗣父母呈送發遣,仍照舊解勘。

     此條系道光三年,廣西巡撫成格咨準定例。

     謹按。

    此條專為不必解勘而設,似可移入子孫違犯教令門。

     □祖父母、父母聽信後妻、愛子蠱惑捏吿者,究問明白,不拘所犯次數,亦與辦理。

    見罵父母門。

     □繼母吿子不孝行拘,四領親族人等雲雲。

    見毆父母門。

     □此例下半截嫡母等語,與繼母吿子例意相類,惟上半截與罵詈門例文尚有參差。

    果有聽信後妻、愛子蠱惑捏吿者,則負屈矣。

    似應于訊明下添入觸犯實情,并無聽信後妻、愛子蠱惑雲雲。

    記核。

     有司決囚等第一,刑部核覆各省審題事件,内有餘犯拟罪未當,應駁令覆審,而正犯應立正典刑,無庸質訊。

    其罪又無可加者,即決正犯,不必一概駁令覆審。

     此條系乾隆三十四年,刑部核覆湖北巡撫揆義題準定例。

     謹按。

    此例蓋不使情重人犯,久稽顯戮之意。

     有司決囚等第一,應行立決人犯,應在京處決者,如适當雨澤愆期,清理刑獄之時,并祈雨、祈雪期内,刑部将此等應結案牍,暫行停止題奏,俟雨澤沾足,再行請旨。

    如系應在外處決者,倶照常題奏。

     此條系乾隆三十六年,欽奉上谕,恭纂為例,嘉慶二十年改定。

     謹按。

    正月、六月例應停刑,萬壽月亦例應停刑,遇有奉到立決部文,均可存于按察使署内,過期再行釘封馳遞。

    如正値祈禱雨雪之時,應否停刑,例無明文。

    惟在京既不進決本,在外似亦可稍緩須臾,況屠宰尚應禁止,決囚顧可較屠宰為輕乎。

    酌照後條例文辦理,似乎可行。

     □下立決之犯,部文到日,正印官公出,令同城之州同等,遵査不停刑日期,代行監決,定有條例。

    如在停刑期内,亦不能即行處決矣。

    例内既有密存臬司内署之文,又有査明不停刑日處決之語,則正値祈禱雨雪之時,似亦可暫緩數日。

     有司決囚等第一,雲南省處決重囚,部文到日,如州縣無同城佐貳,印官公出,除公出報府有案,并縣在附郭者,仍照定例由府委員監決外,其非附郭首縣,如有卒奉調遣,不及報府者,部文到日,即準令該吏目、典史會同營員,代為監決。

    仍将印官因何公出,及代為監決縁由,具報上司査核,毋庸申請本府另行委員。

     此條系乾隆三十六年,雲南按察使覺羅法明條奏定例。

     謹按。

    原奏以昆明、太和二縣設有縣丞同城外,其餘并無同城佐貳,因定此專例。

    惟貴州、廣西等省,無同城佐貳者亦多,各省亦間有之,似應改為通例,與下由府委員一條,修并為一。

     □下立決之犯,部文到日,正印官公出一條,系由府委員監決,此條系準令吏目等官代為監決。

    應參看。

     有司決囚等第一,凡兇盜逆犯幹渉軍機,應行立決,及須刑鞫者,均即随時辦理聲明咨部,毋庸拘泥停刑舊例。

    其尋常案件,仍照定例月日停刑。

     此條系乾隆三十八年,欽奉上谕,恭纂為例。

     謹按。

    此言雖在停刑期内,仍應立決刑鞫也。

     □停刑月日,自系指正月、六月,及死囚覆奏例内載明上元等日期而言。

    此雲應立決者,無庸拘泥停刑舊例。

    是凡應立決者,均無庸停刑,即不用停刑例文矣。

    惟上有兇盜逆犯幹渉軍機等語,又似于立決之内摘出此數項,無庸停刑,其餘雖應立決,仍須照例停刑之意。

    第兇盜逆犯究未分晰指明。

    以盜犯而論,均應斬決,且有應加枭示者。

    以命案兇犯而論,有應淩遲者。

    有應斬枭斬決及絞決者。

    且有于監候本罪上請旨即行正法者。

    其無關人命,亦有問拟斬枭斬決者。

    究竟何項無庸停刑,何項準其停刑之處,定例時亦茫無主見,以緻迄今尚無定章也。

     □原奉谕旨,系拏獲分發為奴脫逃之俄羅斯費約多爾等三犯,因八月為停刑之月,于九月初四日正法等因,折内饬令定立此條。

     《處分則例》。

     □一,官員于停刑之日,違例用刑者,倶罰俸六個月。

    其有兇盜逆犯幹渉軍機,應行立決及須刑鞫者,均即随時辦理聲明咨部,無庸拘泥。

    若系尋常案件,仍照定例月日停刑。

     有司決囚等第一,直省處決重囚,部文到省之日,除州縣遠而道府近者,仍照舊例辦理外,其州縣近而道府遠者,不必由道府轉行,該督撫即派委在省之同知等官,馳往監決。

     此條系乾隆三十九年,刑部議覆山西按察使黃檢條奏,定立此條。

     謹按。

    此系慮其漏洩,防有疏虞起見,惟部文亦有未至該省,先由州縣經過之時,又将如何防備耶。

     有司決囚等第一,凡五城提督、順天府各衙門,遇有應行遞解之下賤匪類,并兇頑生事及實患瘋病等項人犯,除籍系直隸,就近遞回者,聽各該衙門照舊辦理外,其應解回别省人犯,均叙明案由,交送刑部核明應解與否,分别辦理,三月彙奏一次。

     此條系乾隆三十九年,欽奉上谕,恭纂為例。

     謹按。

    此谕旨即系王子範控吿謝大忠案内所奉着為令(見上)。

     □解回别省者,均系生事犯案之人,又何不應解之有。

    此例所雲,核明應解與否,似系指所犯情罪不止遞籍已也,例未詳晰叙明。

    然現在并無此等人犯,亦無三月彙奏一次之事,此例亦系虛設。

     有司決囚等第一,庫爾哈喇烏蘇地方遇有一切命盜等案,倶責令營員會同糧員,査驗訊供,解送迪化州辦理。

     此條系乾隆三十九年,陝西總督勒爾謹咨部奏準定例。

     謹按。

    此伊犂所屬十二城之一城也,别城何以未經議及。

     □再,解送迪化州辦理,迪化州是否解安肅道,抑系解巴裡坤糧道之處。

    亦未叙明。

    現在又有新章,将青海、蒙古犯死罪,在西甯監禁,其偷竊牲畜應絞之犯,解赴甘肅按察使衙門監禁,于秋審時,将情罪入于該省招冊雲雲。

    見化外人有犯門。

     有司決囚等第一,外省徒罪案件,如有關系人命者,均照軍流人犯解司審轉,督撫專案咨部核覆,仍令年終彙題。

    其尋常徒罪,各督撫批結後,即詳叙供招,按季報部査核。

     此條系乾隆四十年,刑部議覆甘肅按察使圖桑阿條奏定例。

     謹按。

    斬絞人犯解歸督撫審拟具題,軍流止解臬司,項目咨部,徒犯解府并不解司,按季報部,此定章也。

    例内究未詳叙明晰。

    此例因有關人命,徒犯較尋常徒罪為重,特立照軍流人犯解司專條。

    惟鞫獄停囚待對,條内載有軍流等犯,臬司審解之日,将人犯暫停發回雲雲,系專為聽候督撫覆訊而設,亦非軍流應行解司專條,似應于此例内,修改詳明。

     □軍流徒犯分别解司解府,蓋以罪名之輕重為斷,原不在有關人命與否也。

    此例改為解司專案咨部,自系愼重刑名,且防府縣或有捏飾之意,惟尋常徒罪且有較命案情節為重者,獨不慮有捏飾耶。

    再如格殺罪人例得勿論,及擅殺罪止拟杖,亦系有關人命,何以由縣自行詳結耶。

    豈罪應拟徒者,多系捏飾,而罪應拟杖者,并無捏飾乎。

    此等例文,殊覺無謂。

    至尋常徒犯,現在按季咨部者,不過十分之一二,豈眞不知有此例耶。

     □再,公式門各省彙題事件,統限開印後兩月具題,此雲年終彙題,與彼例亦不相符。

     有司決囚等第一,山東省凡有賭博、奸拐、窩藏、竊盜容留邪匪等案,在地窨内被獲者,各就所犯本條,加一等治罪,并将地窨平毀。

     此條系嘉慶二十五年,軍機大臣會同刑部議覆山東巡撫程國仁奏,整饬地方章程折内,纂輯為例。

     謹按。

    此亦不獨山東一省為然。

     □窩藏必系僻處地窨,乃其一也。

    若深房密室,及人迹罕到之處,與地窨何異。

    且窩藏地窨尚系恐人知覺之意。

    若明目張膽,不畏人知,又将如何加重耶。

    此等例文似應删除。

     有司決囚等第一,凡立決之犯,部文到日,如正印官公出,令同城之州同、州判、縣丞、主簿等官,會同本城武職遵査不停刑日,代行監決。

    若該地方無佐貳官,令該知府于部文到時,即委府屬之同知、通判、經歴等官,速至該州縣會同武職,代行監決。

    該佐貳等官俟監斬後,将正印官因何事公出,并見委某官于何年月日,會同武職某官,監決何犯,逐一詳報各上司査核。

     此條系雍正六年定例。

     謹按。

    上雲南省一條,似應修并此條之内。

     □印官公出處決重囚之例,凡分三項,佐貳代為監決一層(雍正六年)。

    知府委員監決一層(雍正六年)。

    不及報府準令典史等官監決一層(乾隆三十六年)。

    前二層系屬通例,後一層專指雲南一省,似不畫一。

    乃印官并未公出,因府遠而縣近,則又由省委員監決(乾隆三十九年),與上三層尤覺參差。

    而本門内又載有逆匪兇盜罪應斬枭立決人犯,留禁按察使及首府縣監,奉到部文在省處決專條(乾隆四十八年原例,嘉慶六年改定。

    ),是立決人犯并不發回各州縣監禁,即無在縣處決之事。

    其在縣處決者,不過秋審情實已句之犯,人數亦不甚多,似應酌加修改,将上三層修并為一,均改為處決重囚,删去府遠而縣近一條,似較妥協。

     有司決囚等第一,凡遇南郊北郊大祀之期,前五日、後五日刑部及順天府衙門,凡在京立決重犯,倶停止題奏。

    其核覆外省速議及立決本章,仍止迥避齋戒日期。

     此條系嘉慶二十四年,欽奉上谕,纂輯為例。

     謹按。

    此指立決人犯而言,與上夏至以前五日為限一條,似應修并為一。

     □此條系指在京處決而言,彼條系指在外處決而言。

    惟此條以前後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