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例存疑卷四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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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受傷身死無名之人,内有失物情形者,扣限四個月査參,将承緝官照盜案例,題參疏防。

    如日後査系雠殺,将原參處分査銷,改照命案議處。

     □五城所屬地方仇盜未明案件,悉照此例行。

    與此條例文參看。

     盜賊捕限一,官員審理命盜欽部事件,及一切雜案内有餘犯到案,因正犯及要證未獲,情詞未得,或盤獲賊犯,究出多案,事主未經認贓,必須等候方可審拟,或因隔省行査,限内實難完結者,承問官将此等情由,預行申詳督撫,分别題咨展限。

    (按,此準展限者)若正犯要證及盜竊案内首從人犯,已經到案,間有餘犯未獲者,即将現獲之犯,據情研審,按限定結,不得藉詞展限,亦不得延至日久,應就現犯審結之日起限。

    (按,此不準展限者)若承審期内遇有續獲之犯,如到案在州縣分限以内者,即行一并審拟,毋庸另展限期。

    (按,分限内一層。

    )如到案已在州縣分限以外,不能并案審拟者,将續獲人犯,另外展案扣限四個月完結。

    (按分限外一層。

    )如間有獲犯到案時,在州縣分限将滿者(按,将滿下似應照舊例,添不能依限審拟一句。

    )亦不得逾違統限。

    (按,分限将滿一層。

    此句處分例系準其扣滿統限審解。

    )如該上司不遵定例,嚴加査核,聽其藉端遲延,捏詞扣展限期者,承審官及各上司,倶交部分别議處。

     盜賊捕限一,盜案獲犯到官,無論首盜夥盜,緝獲幾名,如供證确鑿,贓迹明顯者,一經獲犯,限四個月完結。

    如果虛實情形未分,盜贓未确,限内不能完結者,承審官立即據實詳報,逐細聲明,該管上司核明預行咨部,準其展限兩個月完結。

    傥承審官有将易結之盜案,濫請展限,該督撫漫為咨部者,承審官革職(按照易結不結例),各該上司交部分别議處。

     此二例原系四條,一系雍正五年例,原載官文書稽程門,乾隆五年移入于此。

    一系乾隆二十七年,山西按察使梁翥鴻條奏定例(按,盜案限十個月完結,續獲盜犯限六個月審結。

     □另行展限完結,謂另扣審限六個月也。

    總不得逾違統限,謂不得逾十月之限也。

    後改為另行展案扣限四個月,則指統限而言矣。

    與下不得逾違統限一句,無甚分别。

    且續獲在分限将滿之時,究竟展限若幹日,亦未叙明。

    竊謂盜劫之案,多則數十人,少亦不下八、九人,首夥各犯未必一時全獲,是以審限較命案為寛,又定有續獲之限,改定之例,以四個月為限,而續獲在分限以内,及将滿之時,轉無展限,殊嫌太促。

    《處分則例》已有專條)。

    一系乾隆三十年,湖北按察使雷暢條奏定例。

    一系乾隆二十八年,欽奉上谕,吏部會同刑部奏準定例,嘉慶六年修并改定。

     謹按。

    此二條又系審限,首條系命盜雜案内行査展限,及現獲、續獲人犯,分别扣限審結之例。

    《處分則例》系州縣官承審事件,如餘犯雲雲。

     □次條系盜案審限,及虛實未分展限之例。

     盜賊捕限一,五城所轄地方,如有奴仆偷盜家長财物脫逃者,一經呈報該坊官,即照民人被竊之案,一體通報巡城禦史,及都察院山東道,照例比緝,勒限査參。

    傥隐匿不報,察出照諱竊例參處。

    其營汛武職亦照司坊官一體參處。

     此條系乾隆三十七年,刑部會同吏部議覆山東道監察禦史鄭鴻撰條奏定例。

     謹按。

    坊官上似應添司字。

    下文有司字。

     □此條似應修并于前五城地方失竊條例之内。

    處分例系與五城竊案并作一條。

     盜賊捕限一,凡各本省應緝外遣逃犯,分晰年分名數,登注事由,及已未就獲為一冊。

    外省通緝者,于毎年彙造尋常軍流逃犯冊内畫出,另為一冊。

    年終由臬司衙門彙冊造報。

    督撫于開印後,咨部査核,該督撫将本省及通緝各案分折具奏,其通緝遣犯,各督撫于文到日,即饬屬分差緝拏,将緝役姓名申報,責成該管道府不時稽察,如有怠忿不實力奉行者,該道府掲參,将該地方官議處。

     此條系乾隆四十三年,雲南按察使汪圻條奏定例。

     謹按。

    此專為外遣,及改發内地逃犯而設。

    向來此等人犯脫逃被獲,即應正法,是以定有此例。

    現在此等人犯,并不正法,與軍流人犯相同,此例亦屬具文。

     盜賊捕限一,凡命盜等案要犯負罪在逃,承緝官于事發之日,開明年貌、事由,一面差役密拏,一面具詳。

    該省督撫接據詳文,即徑檄鄰省接壤之州縣,一體實力協緝。

    仍移咨鄰省督撫,彼此督緝。

    傥接壤州縣,接奉文檄,以非本管督撫,心存畛域之見,視為通緝具文,緻犯藏境内别經發覺,即聽原行之督撫査參,交部照例議處。

     此條系乾隆二十一年,山西按察使拖木齊圖條奏定例,五十三年改定。

     謹按。

    該省督撫接據詳文下,似應照原例添入通饬本省州縣一體協緝。

    并徑檄鄰省雲雲,或用除筆亦可。

     □原例先通饬本省,後分咨鄰省,系由近及遠之意,後将本省協緝一層删去,似欠周密。

     □應捕人追捕罪人門,脫逃要犯,将年貌、籍貫、有無須痣,開明通緝一條,與此大略相同,似應修并為一。

    惟彼條祗系行文通緝,此條則徑檄鄰省耳。

     □本門内各省州縣一條,專言強劫拒捕等重案,而無人命,且祗申報所轄之府州,而無詳督撫各層,此條命盜等案要犯,則無所不包矣。

    例文均系随時纂定,自難一律完善也。

     □要犯在逃,别屬接壤州縣,由本地官關移協緝,本屬州縣,由該管府州通饬鄰省州縣,由該省督撫徑檄協緝,總系恐要犯遠揚,故貴神速緝獲之意也。

    應與上各省州縣,遇有強劫拒捕等重案一條參看。

     盜賊捕限一,五城遇有承緝兇犯,選差幹捕勒限嚴緝,如一月不獲,照例責比,三月至五月不獲者,即将該捕役從重責革,枷号兩個月示懲,另選幹捕頒緝。

    如捕役果能實力拏獲者,照拏獲盜案之例,于贓罰銀兩内,令巡城科道酌量賞給。

    至巡捕五營所屬地方,原與五城聯絡,遇有不知姓名之人被傷身死,據指揮相驗的實,該汛武職即行呈報歩軍統領衙門,照例勒限嚴緝正兇,仍于限内報明兵部,俟文職審明是雠、是盜,将武職各官照例査議。

    其五營捕役,應照五城限緝之例,令該汛武弁,選差幹捕,報明注冊,勒限嚴緝,按期責比,如逾限不獲,即行枷号責革。

    仍令另差幹捕實力緝拏,如該汛捕役,有能于限内緝獲正兇者,量加獎賞,于歩軍統領衙門房租項下,動支發給,彙入年終奏銷。

     此條系乾隆二十九年,山東道禦史積善條奏定例。

     謹按。

    此京城緝捕命案兇犯之例。

     □上雠盜未明一條,似應補入此例之内。

     以上倶系捕限。

     盜賊捕限一,黔省苗疆地方,承審命盜案件州縣,各照原定分限,尋常命案三個月,盜案及情重命案兩個月,審理完結,其加展兩月、三月之例,概行停止。

     此條系乾隆二十五年,貴州按察使彰寶條奏定例,三十二年改定。

     謹按。

    此黔省苗疆之專條。

     □此又系審限。

     □斷獄門内,載湖廣衡州等府,有苗民二十六州縣,命盜案件倶于定限外,展限兩個月,與此不同。

    應參看。

     □前條土苗案件,照内地限期審結,與此相同。

     □此專言黔省,前條則渾言土苗,雖稍有不同,惟《處分則例》載土苗夷猓,凡有命盜、抄搶、掠拐、争訟等事,倶照内地限期審結,自未便過為區分也。

     盜賊捕限一,營弁拏獲盜劫重犯,立即解交該弁所駐之地方有司衙門,嚴行究诘。

    如供出首夥姓名,該地方官一面通報各上司,一面迅速移咨該處營弁設法緝拏,毋許稍有遲延。

    至地方捕役拏獲盜犯,該州縣訊出夥黨姓名,亦即移會地方武弁,一體協緝。

    其承緝招解該地方官,仍依限辦理,毋庸營弁先行會同訊供。

     此條系乾隆五十四年,江南提督陳傑條奏定例。

     謹按。

    此亦捕限。

     □與竊盜門五城兩縣,及五營内務府捕役一條參看。

    彼條指京城言,此條指外省言。

     □賊犯到縣狡供翻異,許會同原獲營員質審。

    見竊盜門,與此參看。

     《處分則例》盜賊門載有五城竊盜功過年終彙咨,直省竊盜功過年終彙咨各條,倶極詳晰,而刑例并無明文。

     □五城功過不咨刑部,各省咨報刑部者頗多。

    此外,尚有各省沿江匪船設局誘賭,及冒差搶竊案内未獲人犯,令臬司摘出姓名,記檔統計。

    該地方官一年之内,能拏獲若幹名,分别功過,于年終彙冊咨部,刑例亦無明文。

    應參看。

     □屯衛軍丁命盜等案,州縣官與衛所官弁,一并開參,刑例亦無明文。

     盜賊捕限一,各省審辦無關人命徒罪案件,即照承審一切雜案,定限四個月之例,州縣兩個月解府州,府州二十日詳司,司二十日詳督撫,督撫二十日批結。

    至批結之後,由該臬司按季彙齊,務于毎季後二十日内,造冊詳報該督撫,該督撫務于十日内,出咨報部,總不得過一月之限。

    其報部冊内,務逐案詳叙供招,并将人犯到案,及州縣、府、司、督撫審轉批結各日期,詳細明注,聽候査核。

    傥有審辦遲逾分限,及造冊報部遲延者,交部議處。

     此條系道光十二年,刑部會同吏部議覆山東道監察禦史周日炳條奏定例。

     謹按。

    此外結徒犯造冊報部之例。

     □又系審限。

    命盜案及外結徒犯,均有限期,惟有關人命徒犯,因載在有司決囚門内,是以并未注明,殊不畫一。

    且均系徒犯,亦不應分列兩門,似應并入此條,并将限期叙明。

     此門審限六條,餘倶捕限。

     □此律專言捕限,是以列入捕亡門内。

    例則兼及審限,有與鞫獄停囚待對各條相符者,亦有彼此互異者,似應酌加修改,将捕限專歸此門,其審限各條,修并于彼門之内,以免參差。

     □再,此門名例雖不免繁複之處,然無非為嚴定限期起見,故地方各官尚知畏忌。

    而例文均系乾隆年以前纂定,可知爾時,講求此事者最多。

    近百年以來并無人議及于此,而地方各官遂視成例為具文。

    此吏治之所以愈不如前也。

     乾隆二十七年,吏部奏準承緝命盜案,不扣封印,(吏部議得湖南按察使嚴有禧奏稱,査官員承辦承審各事件,于封印期内,展限一月承緝之件亦然,此定例也。

    第思審辦之案,以民間當度歳之際,匝月之期,尚可寛待,如遇人犯在逃,即或當時緝拏,猶恐奸徒百計彌匿,若以時値封印,寛其督捕,則官役知有封印展限之例,既不上緊跟尋,而刁黠之犯,勢必乘機遠遁,迨至開印訪捕,為日已久,愈難跟緝,官員徒受處分,逃犯究難弋獲,此疏懈之端,不可不早為整饬。

    請嗣後各省承緝事件,停其封印展限之例。

    若遇封印期内,遇有人犯脫逃,地方官實時通報,勒限嚴緝,庶官員無所瞻望,自必上緊督捕,俾奸徒不緻漏網,而案件亦可速結矣等因。

    査外省州縣承緝命盜等案,以及誘拐脫逃,并一切査拏之犯,本應實時踩緝,随在跟尋,并不以時値封篆,竟可弛其督捕。

    是以承緝與承審案件,向來扣除封印日期,亦以時當卒歳,稍寛一月處分,而承緝之員,斷無藉稱不理刑名,一任該犯遠揚之理。

    但恐因有扣除封印日期之處,或官役一時稍懈,以緻奸徒乘機兔脫,亦所不免,自應益加整饬,以昭愼重。

    應如該按察使所奏。

    嗣後各省承緝案件,倶停其扣除封印日期。

    若封印期内遇有一切犯逃之案,地方官立即佥差追捕,通詳各上司,分關鄰境地方,一體査拏。

    各該督捕等,各按限分别査參,不得仍前扣除封印日期。

    如此則逃犯易于緝獲,而案件不緻久懸矣等因。

    乾隆二十七年九月十八日題,奉旨依議,欽此。

    )二十八年奏準承追、承變等案,不扣封印。

    (吏部議得江西布政使富明安奏稱,竊照辦理一切案件定限之外,例得扣展,原為案情難結。

    正限内已盡力趕辦,必再展月日,方能完結者而言,似不應一概寛限,緻開廢弛之漸。

    今査封印扣展一月之例,承緝一項已奉議删,而獨于交代承査、承追、承辦等項,仍無論案之大小,事之難易,适在封印期内,即預有一月可除,舊例相沿,竟似此一月之中,可束案不辦者。

    其實,現在封印期内,何事不可辦理。

    且此一月之中,事機變換,情僞雜出。

    如新舊交代,為典守攸關,遲則有那緩遷徇之弊。

    承査事件,考核所繋,遲則有耽延岐誤之虞。

    又如催追帑項,估變物産造冊銷算,更須及時趕辦,方免拖延損壞。

    臣輾轉思維,總不應以此有用之月日,置之閑宕,而使國家考課之規條,轉為惰弛之員作遷延之計也。

    況以上各案,适在封印期内,始得藉以扣展,否則未嘗不照正限完結,則愈見封印一月之不應扣除明矣。

    應請嗣後交代承査、承追、承變等案,概照實在月日,依例扣辦,所有從前扣除封印一月之例,悉行停止。

    如此,庶辦理悉歸切當,事件可免遷延等因。

    査各省辦理案件,因須査審,而封印内,例不審事,所以向例準其扣除封印日期。

    今該布政使奏請,嗣後交代承査、承追、承變等案,從前扣除封印一月之例,悉行停止等語,應如所奏。

    嗣後交代承査、承追、承變,亦照承緝之例,各按限査參議處。

    倶停其扣除封印日期,則辦理事件,均歸畫一,而于政務愈加嚴速矣等因。

    乾隆二十八年十一月初一日題,奉旨依議,欽此。

    )。

    餘倶展限一月,刑例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