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例存疑卷四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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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例,乾隆五年修改,三十二年改定。
謹按。
此亦捕限。
□此條兵役分别酌量給賞下,舊例有其夥盜内,有首出盜首,即行拏獲者,全免其罪。
下接若不在夥内之人,首出盜首,即行拏獲者,地方官從優給賞。
語意一串而下,後因夥盜供出盜首,另有拟流之例,将此句删去,不在夥内之人首出雲雲,便不明顯。
□舊例或先報盜首脫逃,後仍在該地方隐匿,或捏報盜首病故,後于别案發覺者雲雲,語意本極明顯,後将仍在該地方隐匿一句删去,似不及舊例之分明。
□夥盜首出盜首,即行拏獲,全免其罪,似系指未被緝獲自首而言。
雍正五年拟流之例,系指已被獲案供出而言。
此處混而為一,似未允協。
□再,原例有直省各州縣捕役,務于本衙門額設工食内,毎捕役一名,将他役工食量為并給,使其養贍充裕。
若拏獲盜首者。
令州縣官從優給賞。
□按捕役必養贍充裕,方可責令捕盜。
今各衙門捕役,果能養贍充裕否耶。
責令捕盜且按限提比,而不問養贍是否充裕。
捕役将枵腹從公乎。
非豢養即賄縱矣,尚望其認眞緝捕耶。
□此例即存,已成虛設,況又删除耶。
《處分則例》。
州縣官将鄰封差役,及佐雜等官緝獲盜犯,捏稱自行拏獲者,系例應送部引見之案,将本員革職。
例應加級紀録之案,降三級調用。
盜犯初獲到案,即訊明曾經行劫某處,首夥幾人,共劫幾次,定拟以後,不許聽其任意狡展。
傥有續獲之盜。
複供出另有劫案,仍應行査者,亦以初獲之盜供為主。
如有不肖州縣,賄買盜供,展轉行査,希圖銷案者,革職。
盜案參限将滿,州縣官将拏獲别案盜犯,作為本案盜犯者,革職。
将鄰境所獲别案盜犯,囑令作為本案盜犯者,革職。
均應參看。
強盜門審明夥盜贓數,其夥盜數目以初供為确一條,亦應參看。
盜賊捕限一,苗蠻地方一有失事,該防汛官即帶兵追捕,地方官即差役嚴拏,一面申報上司,并移會鄰近營汛協力窮追。
如未能弋獲,査明兇犯本名,确系何處賊蠻,會同該衙門添差緝獲。
如徇庇不發,并承審官不嚴行追究,及文武官弁明知案犯下落,不實力擒拏,以緻逃匿者,并交部議處。
若捕役搜捕案犯,牽累良民,照誣指良民為盜例,從重治罪。
此條系雍正六年定例。
謹按。
内地均應如此,何獨于苗蠻地方特立專條耶。
兵部處分例倶同,交部議處系革職,末段有該管官失察者,降二級調用一句。
盜賊捕限一,凡捕役串通盜犯,教供妄認别案盜犯,以圖銷案,州縣官失于覺察,審出交部議處,捕役照誣良為盜發邊遠充軍例,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
如有賄買情弊,以枉法從重論。
此條系乾隆二年,刑部議覆禦史周紹儒條奏定例。
謹按。
名例,捕役帶伺賊犯投首,不準寛減。
有教令及賄求,故捏情弊,将捕役照受财故縱律治罪。
應與此條參看。
《處分則例》。
捕役串通盜犯,教供妄認,希圖銷案,州縣官未能審出者,罰俸一年(公罪)。
州縣官私改盜供,希圖銷案者,革職。
盜賊捕限一,鄰縣關提人犯,限文到二十日拏解,逾限不發,交部議處。
聽信地保、差役捏稱并無其人,并久經外出空文回覆,措不發人者,地方官議處外,其地保、差役照不應律治罪。
受财者,以枉法從重論。
藏匿要犯,按律究拟,本犯從重問斷。
此條系乾隆三年,甘肅按察使包括條奏定例。
謹按。
與下隔省關提人犯條,似應修并為一。
□《處分則例》。
鄰省關提人犯,以文到日為始,限四個月拏解,鄰境關提人犯,限二十日内拏解。
應參看。
盜賊捕限一,五城地方有失竊案件,該司坊官即申報該巡城禦史及都察院。
山東道于失事之日起,勒限四個月緝拏,山東道按限提比。
如限内賊犯未獲,及獲不及半者,該城禦史即行査參,交部議處。
如承緝限滿,該城不行報參,及山東道禦史不實力稽査者,令都察院査參,一并議處。
其五營所轄地方失竊,該營專汛武職,交歩軍統領,亦照司坊官一體參處。
此條系乾隆八年,兵部議覆禦史呉文煥條奏定例。
謹按。
此京城緝捕竊賊之例。
□此條似應将後五城奴仆偷盜一條,修并為一。
□《處分則例》五城地方失竊,均限三個月緝拏,與此例四個月不符。
□五城竊犯未經照案緝拏之先,倶令山東道禦史按限将坊捕提比。
系處分例另列一條。
《處分則例》。
京城外七門以内,五城坊官所管地方失竊,以報官之日起,事主未報者,以發覺之日起,均限三個月緝拏。
限内獲賊及半,免其察參,獲不及半,住俸。
再限一年緝拏,逾限不獲,罰俸一年(公罪)。
其有家人偷竊伊主之案,照此一體限緝。
盜賊捕限一,凡司道提比捕役,除積案久逃之犯,仍舊照例送行。
其新報之案,司道不得即行提比,專令該管之府廳比緝,仍将比過各案,并捕役姓名報明該道査核,按季彙報臬司,轉申督撫査核。
傥經年累月總未獲報,該府廳有徇隐之處,一并題參,交部議處。
此條系乾隆十四年,廣東道禦史黃登賢條奏定例。
謹按。
此例亦有名無實。
□同、通皆捕盜官,猶各縣之典史也。
□此例府廳之廳,自系指同、通而言。
惟處分例專言同、通,此例兼有府廳,亦不相符。
《處分則例》。
同知、通判等官,所屬州縣盜犯無獲,不按限提比捕役者,降二級調用(公罪)。
州縣不解往候比者,降三級調用(公罪)。
今則并不知有此事矣。
盜賊捕限一,凡五城地方事主報有失竊案件,該司坊官隐諱不報者,照歩軍校諱竊例議處。
此條系乾隆十四年,江西道禦史範宏賓條奏定例。
謹按。
此亦可并于前五城地方例内。
《處分則例》。
五城地方失竊,令事主于報明坊官後,即赴該城呈報。
若司坊官因事主漏報,該城遂即隐諱不報者,降一級留任(私罪)。
盜賊捕限一,凡各省州縣,遇有強劫拒捕等重案,立即選差幹捕擒拏,一面将失盜情形申報所轄之府州,及關移接壤别屬之州縣,其專轄之知府、知州,立即通饬阖屬,各選派幹捕,懸立賞格,分路偵緝,無獲則一體比追。
其非本府州所屬,而境地相接之州縣,如遇移關一到,亦即照此協力差捕搜拏。
此條系乾隆二十四年,直隸按察使喬光烈條奏定例。
謹按。
祗言申報所轄之府州,而不言具詳督撫。
□與下命盜等案要犯負罪在逃一條,及應捕追捕罪人要犯脫逃一條。
倶應參看。
均系脫逃要犯,行文鄰境,一體緝拏之意,分列三條未免複雜。
盜賊捕限一,凡隔省關提人犯,承問官務将人犯緊要縁由,及關提月日,通報各上司稽考。
如準關之州縣遲延不即解送,及聽信地保人等,捏稱并無其人,掯不發解者,該督撫立即嚴參。
至審結題咨時,亦将關到日期扣明程限,聲明有無遲延,聽候部議。
如承審之州縣,将并非緊要案犯,藉稱關提不到者,該督撫亦即査明,嚴參議處。
此條系乾隆十九年,吏部議覆護理江西巡撫王興吾條奏定例。
謹按。
上文鄰縣關提人犯一條,系限文到二十日拏解,此條似應将兩個月限期叙明。
□兩條情事相類似,應修并一條,以省煩冗,且免重複。
或改為隔省、隔屬關提人犯雲雲。
稽考下添隔省州縣,限文到之兩個月拏解,隔屬州縣,限文到二十日拏解,如準關之州縣雲雲。
嚴參下添彼條地方官議處外,全寫至末,再接此條,至審結題咨時。
□審結題咨下,又系審限。
地保人等,亦無治罪明文。
盜賊捕限一,命盜重案,内外問刑衙門,各宜迅速査辦,應輯拏者,上緊緝拏。
應定拟者,即行定拟。
若承審官不能審出實情,以監候待質,遷延時日者,該堂官督撫査出,即嚴行參處。
此條系乾隆十七年欽奉上谕,三十二年補纂為例。
所有監候待質一條,應行删除。
(乾隆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内閣奉上谕,朕命刑部査奏命盜等案,因贓證情迹未明,監候待質者,共五十四案,内康熙年間一案,雍正年間十一案,自乾隆元年至十七年,統計已未入秋審者,積至四十五案。
雖年遠之案漸消漸少,近者則積而見多。
然使于辦理之初,即能詳愼研究,務在得情,則監候之案,何至如此。
即此,亦可見近來辦事諸臣,不如從前之振作矣。
此非使無辜之人久系囹圄,即使應辟重犯,久羁顯戮,而犴狴之中淹禁多人,亦非所宜。
皆因承審各官不能實力査辦,又或刑部司員,以有遵駁改正議叙之例,多尋罅漏,外省無以登答,轉成疑案。
一經題明監候待質,即束之高閣。
而接任之員,又以非本任之事,率多因循,殊非明愼用刑,而不留獄之意。
着刑部将此沈案速行清理。
嗣後内外問刑衙門于一切命盜重案,各宜留心迅速査辦。
應緝拏者,上緊緝拏,應定拟者,即行定拟,勿緻塵案日積。
若本非難結之案,承審各官不能審出實情,惟以監候待質為遷延時日之計,且借得邀免處分,希冀録叙,該堂官督撫察出,即行參處。
此亦情理庶獄之一法,可通行曉谕知之,欽此。
謹按。
此從前監候待質之案也,均指死罪而言。
秋審人犯,有實緩、矜疑之分,此即所謂可疑者也。
與事發在逃門,專言軍流以下人犯不同。
且彼條指明斬絞人犯。
不準監候待質,此例似無關引用,然正可與強盜門内,監候處決一條,互相參證。
可疑人犯為秋審案内四項之一,此例行而無可疑一項矣。
若遇有實在情節可疑之案,非設法開脫,即延閣不辦,例有顧此而失彼者,此又其一也。
□乾隆七年議準,除續獲盜首未認,無憑質證,罪關斬決,仍行監候待質外,其有續獲盜犯,審與原招相符,并非盜首,又未傷人,祗因年久,贓物花費,現在監候待質。
此等人犯,供認既經确實,而監禁實無可待,其已入秋審者,不拘年限,會九卿、詹事、科道等會審時,核明,即照未傷人夥盜例,拟以遣罪。
另訂招冊進呈。
□俟命下之日,行令地方官,査明有無妻室,分别發遣,如獲犯并無贓證,屢審堅不承認,是其為盜為良尚屬未定,并于秋審時九卿、詹事等,核其情節,酌量拟以保釋。
亦另訂招冊進呈。
俟命下之日,令地方官取具的保釋放在外,俟緝獲正犯之日,再行質審。
如有保後逃脫等弊。
除保人重懲外,将該犯從重治罪。
□此即強盜門内所載監候處決之犯也。
應參看。
自定有此條,遂無前項人犯,而強盜門所載監候處決一條,亦從無引用者矣。
删除舊例一條。
一,殺人及強盜等罪監候質審人犯,如過三年,逃犯未獲者,即入秋審冊内,一并詳審。
其叛。
逆案内,牽連待質人犯,雖過三年,仍行監候。
此條系康熙年間現行例,原載有司決囚等第門,乾隆十七年,奉有谕旨,将此例删除,是從前之監候待質,與後來之監候待質,迥乎不同。
猶之永遠枷号前後亦不相符,名雖是而實則非矣。
□從前監候待質者,死罪人犯居多。
因事有可疑,未肯遽然論決,原系愼重人命之意。
若流徒以下則應先決從罪,後獲逃者鞫問是實,通計前罪以充後數,亦無虞其枉縱。
名例律極為詳明,此例既經删除,後又定立死罪人犯,不準監候待質專條,而監候待質之例,專為流徒以下人犯而設矣。
不惟與原定例意不符,亦與名例互相抵捂,此亦刑典中一大關鍵也。
盜賊捕限一,卑幼擅殺期功尊長,子孫違犯教令,緻祖父母、父母自盡,屬下人毆傷本管官,并(按,此并字有作弁字者,記査。
)妻妾謀死本夫,奴婢毆故殺家長等案,承審官限一月内審解府司,督撫各限十日審轉具題。
如州縣官于正限屆滿尚未審結,即于限滿之日,接扣二參限期,州縣限二十日,府司、督撫仍各限十日完結,如有遲延分别初參二參,照例議處。
至殺死三命、四命之案,該督撫即提至省城,督同速審,其審解限期,悉照卑幼擅殺期功尊長之例辦理。
此條系乾隆二十八年,廣東按察使赫升額,及三十年江蘇巡撫明徳條奏并纂為例,道光十九年改定。
謹按。
此條又系審限。
□擅字似應改毆故。
□一月限期未免太促,照情重命案定限亦可。
□此例在先,情重命案例在後,似應将尋常命案,定限六個月,情重及服制等案,均定限四個月,無庸另立專條。
□罪名愈重,審辦愈應詳愼。
而限期反促,似覺非宜。
□《處分則例》并未添入此層,且兼言捕限,而刑例則專言審限。
盜賊捕限一,京城遇有雠盜未明之案,巡捕五營武職等官,照文職緝兇之例,一體扣限査,參。
俟獲犯之日,如審系盜案,仍照例将專轄、兼轄各官,補參疏防。
此條系乾隆三十二年,雲南道禦史汪新條奏定例。
謹按。
此亦捕限。
□京城遇有下,應添殺傷人命。
似應修并于下五城遇有承參兇犯一條之内。
《處分則例》。
□地方遇有受傷身死無名之人,并無失物情形者,扣限六個月査參,将承緝官照命案例議處。
如日後査系盜殺,将原參處分査銷,改照盜案例,補參疏防。
□地方遇
謹按。
此亦捕限。
□此條兵役分别酌量給賞下,舊例有其夥盜内,有首出盜首,即行拏獲者,全免其罪。
下接若不在夥内之人,首出盜首,即行拏獲者,地方官從優給賞。
語意一串而下,後因夥盜供出盜首,另有拟流之例,将此句删去,不在夥内之人首出雲雲,便不明顯。
□舊例或先報盜首脫逃,後仍在該地方隐匿,或捏報盜首病故,後于别案發覺者雲雲,語意本極明顯,後将仍在該地方隐匿一句删去,似不及舊例之分明。
□夥盜首出盜首,即行拏獲,全免其罪,似系指未被緝獲自首而言。
雍正五年拟流之例,系指已被獲案供出而言。
此處混而為一,似未允協。
□再,原例有直省各州縣捕役,務于本衙門額設工食内,毎捕役一名,将他役工食量為并給,使其養贍充裕。
若拏獲盜首者。
令州縣官從優給賞。
□按捕役必養贍充裕,方可責令捕盜。
今各衙門捕役,果能養贍充裕否耶。
責令捕盜且按限提比,而不問養贍是否充裕。
捕役将枵腹從公乎。
非豢養即賄縱矣,尚望其認眞緝捕耶。
□此例即存,已成虛設,況又删除耶。
《處分則例》。
州縣官将鄰封差役,及佐雜等官緝獲盜犯,捏稱自行拏獲者,系例應送部引見之案,将本員革職。
例應加級紀録之案,降三級調用。
盜犯初獲到案,即訊明曾經行劫某處,首夥幾人,共劫幾次,定拟以後,不許聽其任意狡展。
傥有續獲之盜。
複供出另有劫案,仍應行査者,亦以初獲之盜供為主。
如有不肖州縣,賄買盜供,展轉行査,希圖銷案者,革職。
盜案參限将滿,州縣官将拏獲别案盜犯,作為本案盜犯者,革職。
将鄰境所獲别案盜犯,囑令作為本案盜犯者,革職。
均應參看。
強盜門審明夥盜贓數,其夥盜數目以初供為确一條,亦應參看。
盜賊捕限一,苗蠻地方一有失事,該防汛官即帶兵追捕,地方官即差役嚴拏,一面申報上司,并移會鄰近營汛協力窮追。
如未能弋獲,査明兇犯本名,确系何處賊蠻,會同該衙門添差緝獲。
如徇庇不發,并承審官不嚴行追究,及文武官弁明知案犯下落,不實力擒拏,以緻逃匿者,并交部議處。
若捕役搜捕案犯,牽累良民,照誣指良民為盜例,從重治罪。
此條系雍正六年定例。
謹按。
内地均應如此,何獨于苗蠻地方特立專條耶。
兵部處分例倶同,交部議處系革職,末段有該管官失察者,降二級調用一句。
盜賊捕限一,凡捕役串通盜犯,教供妄認别案盜犯,以圖銷案,州縣官失于覺察,審出交部議處,捕役照誣良為盜發邊遠充軍例,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
如有賄買情弊,以枉法從重論。
此條系乾隆二年,刑部議覆禦史周紹儒條奏定例。
謹按。
名例,捕役帶伺賊犯投首,不準寛減。
有教令及賄求,故捏情弊,将捕役照受财故縱律治罪。
應與此條參看。
《處分則例》。
捕役串通盜犯,教供妄認,希圖銷案,州縣官未能審出者,罰俸一年(公罪)。
州縣官私改盜供,希圖銷案者,革職。
盜賊捕限一,鄰縣關提人犯,限文到二十日拏解,逾限不發,交部議處。
聽信地保、差役捏稱并無其人,并久經外出空文回覆,措不發人者,地方官議處外,其地保、差役照不應律治罪。
受财者,以枉法從重論。
藏匿要犯,按律究拟,本犯從重問斷。
此條系乾隆三年,甘肅按察使包括條奏定例。
謹按。
與下隔省關提人犯條,似應修并為一。
□《處分則例》。
鄰省關提人犯,以文到日為始,限四個月拏解,鄰境關提人犯,限二十日内拏解。
應參看。
盜賊捕限一,五城地方有失竊案件,該司坊官即申報該巡城禦史及都察院。
山東道于失事之日起,勒限四個月緝拏,山東道按限提比。
如限内賊犯未獲,及獲不及半者,該城禦史即行査參,交部議處。
如承緝限滿,該城不行報參,及山東道禦史不實力稽査者,令都察院査參,一并議處。
其五營所轄地方失竊,該營專汛武職,交歩軍統領,亦照司坊官一體參處。
此條系乾隆八年,兵部議覆禦史呉文煥條奏定例。
謹按。
此京城緝捕竊賊之例。
□此條似應将後五城奴仆偷盜一條,修并為一。
□《處分則例》五城地方失竊,均限三個月緝拏,與此例四個月不符。
□五城竊犯未經照案緝拏之先,倶令山東道禦史按限将坊捕提比。
系處分例另列一條。
《處分則例》。
京城外七門以内,五城坊官所管地方失竊,以報官之日起,事主未報者,以發覺之日起,均限三個月緝拏。
限内獲賊及半,免其察參,獲不及半,住俸。
再限一年緝拏,逾限不獲,罰俸一年(公罪)。
其有家人偷竊伊主之案,照此一體限緝。
盜賊捕限一,凡司道提比捕役,除積案久逃之犯,仍舊照例送行。
其新報之案,司道不得即行提比,專令該管之府廳比緝,仍将比過各案,并捕役姓名報明該道査核,按季彙報臬司,轉申督撫査核。
傥經年累月總未獲報,該府廳有徇隐之處,一并題參,交部議處。
此條系乾隆十四年,廣東道禦史黃登賢條奏定例。
謹按。
此例亦有名無實。
□同、通皆捕盜官,猶各縣之典史也。
□此例府廳之廳,自系指同、通而言。
惟處分例專言同、通,此例兼有府廳,亦不相符。
《處分則例》。
同知、通判等官,所屬州縣盜犯無獲,不按限提比捕役者,降二級調用(公罪)。
州縣不解往候比者,降三級調用(公罪)。
今則并不知有此事矣。
盜賊捕限一,凡五城地方事主報有失竊案件,該司坊官隐諱不報者,照歩軍校諱竊例議處。
此條系乾隆十四年,江西道禦史範宏賓條奏定例。
謹按。
此亦可并于前五城地方例内。
《處分則例》。
五城地方失竊,令事主于報明坊官後,即赴該城呈報。
若司坊官因事主漏報,該城遂即隐諱不報者,降一級留任(私罪)。
盜賊捕限一,凡各省州縣,遇有強劫拒捕等重案,立即選差幹捕擒拏,一面将失盜情形申報所轄之府州,及關移接壤别屬之州縣,其專轄之知府、知州,立即通饬阖屬,各選派幹捕,懸立賞格,分路偵緝,無獲則一體比追。
其非本府州所屬,而境地相接之州縣,如遇移關一到,亦即照此協力差捕搜拏。
此條系乾隆二十四年,直隸按察使喬光烈條奏定例。
謹按。
祗言申報所轄之府州,而不言具詳督撫。
□與下命盜等案要犯負罪在逃一條,及應捕追捕罪人要犯脫逃一條。
倶應參看。
均系脫逃要犯,行文鄰境,一體緝拏之意,分列三條未免複雜。
盜賊捕限一,凡隔省關提人犯,承問官務将人犯緊要縁由,及關提月日,通報各上司稽考。
如準關之州縣遲延不即解送,及聽信地保人等,捏稱并無其人,掯不發解者,該督撫立即嚴參。
至審結題咨時,亦将關到日期扣明程限,聲明有無遲延,聽候部議。
如承審之州縣,将并非緊要案犯,藉稱關提不到者,該督撫亦即査明,嚴參議處。
此條系乾隆十九年,吏部議覆護理江西巡撫王興吾條奏定例。
謹按。
上文鄰縣關提人犯一條,系限文到二十日拏解,此條似應将兩個月限期叙明。
□兩條情事相類似,應修并一條,以省煩冗,且免重複。
或改為隔省、隔屬關提人犯雲雲。
稽考下添隔省州縣,限文到之兩個月拏解,隔屬州縣,限文到二十日拏解,如準關之州縣雲雲。
嚴參下添彼條地方官議處外,全寫至末,再接此條,至審結題咨時。
□審結題咨下,又系審限。
地保人等,亦無治罪明文。
盜賊捕限一,命盜重案,内外問刑衙門,各宜迅速査辦,應輯拏者,上緊緝拏。
應定拟者,即行定拟。
若承審官不能審出實情,以監候待質,遷延時日者,該堂官督撫査出,即嚴行參處。
此條系乾隆十七年欽奉上谕,三十二年補纂為例。
所有監候待質一條,應行删除。
(乾隆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内閣奉上谕,朕命刑部査奏命盜等案,因贓證情迹未明,監候待質者,共五十四案,内康熙年間一案,雍正年間十一案,自乾隆元年至十七年,統計已未入秋審者,積至四十五案。
雖年遠之案漸消漸少,近者則積而見多。
然使于辦理之初,即能詳愼研究,務在得情,則監候之案,何至如此。
即此,亦可見近來辦事諸臣,不如從前之振作矣。
此非使無辜之人久系囹圄,即使應辟重犯,久羁顯戮,而犴狴之中淹禁多人,亦非所宜。
皆因承審各官不能實力査辦,又或刑部司員,以有遵駁改正議叙之例,多尋罅漏,外省無以登答,轉成疑案。
一經題明監候待質,即束之高閣。
而接任之員,又以非本任之事,率多因循,殊非明愼用刑,而不留獄之意。
着刑部将此沈案速行清理。
嗣後内外問刑衙門于一切命盜重案,各宜留心迅速査辦。
應緝拏者,上緊緝拏,應定拟者,即行定拟,勿緻塵案日積。
若本非難結之案,承審各官不能審出實情,惟以監候待質為遷延時日之計,且借得邀免處分,希冀録叙,該堂官督撫察出,即行參處。
此亦情理庶獄之一法,可通行曉谕知之,欽此。
謹按。
此從前監候待質之案也,均指死罪而言。
秋審人犯,有實緩、矜疑之分,此即所謂可疑者也。
與事發在逃門,專言軍流以下人犯不同。
且彼條指明斬絞人犯。
不準監候待質,此例似無關引用,然正可與強盜門内,監候處決一條,互相參證。
可疑人犯為秋審案内四項之一,此例行而無可疑一項矣。
若遇有實在情節可疑之案,非設法開脫,即延閣不辦,例有顧此而失彼者,此又其一也。
□乾隆七年議準,除續獲盜首未認,無憑質證,罪關斬決,仍行監候待質外,其有續獲盜犯,審與原招相符,并非盜首,又未傷人,祗因年久,贓物花費,現在監候待質。
此等人犯,供認既經确實,而監禁實無可待,其已入秋審者,不拘年限,會九卿、詹事、科道等會審時,核明,即照未傷人夥盜例,拟以遣罪。
另訂招冊進呈。
□俟命下之日,行令地方官,査明有無妻室,分别發遣,如獲犯并無贓證,屢審堅不承認,是其為盜為良尚屬未定,并于秋審時九卿、詹事等,核其情節,酌量拟以保釋。
亦另訂招冊進呈。
俟命下之日,令地方官取具的保釋放在外,俟緝獲正犯之日,再行質審。
如有保後逃脫等弊。
除保人重懲外,将該犯從重治罪。
□此即強盜門内所載監候處決之犯也。
應參看。
自定有此條,遂無前項人犯,而強盜門所載監候處決一條,亦從無引用者矣。
删除舊例一條。
一,殺人及強盜等罪監候質審人犯,如過三年,逃犯未獲者,即入秋審冊内,一并詳審。
其叛。
逆案内,牽連待質人犯,雖過三年,仍行監候。
此條系康熙年間現行例,原載有司決囚等第門,乾隆十七年,奉有谕旨,将此例删除,是從前之監候待質,與後來之監候待質,迥乎不同。
猶之永遠枷号前後亦不相符,名雖是而實則非矣。
□從前監候待質者,死罪人犯居多。
因事有可疑,未肯遽然論決,原系愼重人命之意。
若流徒以下則應先決從罪,後獲逃者鞫問是實,通計前罪以充後數,亦無虞其枉縱。
名例律極為詳明,此例既經删除,後又定立死罪人犯,不準監候待質專條,而監候待質之例,專為流徒以下人犯而設矣。
不惟與原定例意不符,亦與名例互相抵捂,此亦刑典中一大關鍵也。
盜賊捕限一,卑幼擅殺期功尊長,子孫違犯教令,緻祖父母、父母自盡,屬下人毆傷本管官,并(按,此并字有作弁字者,記査。
)妻妾謀死本夫,奴婢毆故殺家長等案,承審官限一月内審解府司,督撫各限十日審轉具題。
如州縣官于正限屆滿尚未審結,即于限滿之日,接扣二參限期,州縣限二十日,府司、督撫仍各限十日完結,如有遲延分别初參二參,照例議處。
至殺死三命、四命之案,該督撫即提至省城,督同速審,其審解限期,悉照卑幼擅殺期功尊長之例辦理。
此條系乾隆二十八年,廣東按察使赫升額,及三十年江蘇巡撫明徳條奏并纂為例,道光十九年改定。
謹按。
此條又系審限。
□擅字似應改毆故。
□一月限期未免太促,照情重命案定限亦可。
□此例在先,情重命案例在後,似應将尋常命案,定限六個月,情重及服制等案,均定限四個月,無庸另立專條。
□罪名愈重,審辦愈應詳愼。
而限期反促,似覺非宜。
□《處分則例》并未添入此層,且兼言捕限,而刑例則專言審限。
盜賊捕限一,京城遇有雠盜未明之案,巡捕五營武職等官,照文職緝兇之例,一體扣限査,參。
俟獲犯之日,如審系盜案,仍照例将專轄、兼轄各官,補參疏防。
此條系乾隆三十二年,雲南道禦史汪新條奏定例。
謹按。
此亦捕限。
□京城遇有下,應添殺傷人命。
似應修并于下五城遇有承參兇犯一條之内。
《處分則例》。
□地方遇有受傷身死無名之人,并無失物情形者,扣限六個月査參,将承緝官照命案例議處。
如日後査系盜殺,将原參處分査銷,改照盜案例,補參疏防。
□地方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