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例存疑卷四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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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律之二十三捕亡之三 主守不覺失囚 知情藏匿罪人 盜賊捕限 主守不覺失囚: 凡獄卒不覺失囚者,減囚(原犯之)罪二等(以囚罪之最重者為坐),若囚自内反獄在逃,又減(不覺罪)二等,聽給限一百日(戴罪)追捕,限内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獄卒)皆免罪。

    司獄官典減獄卒罪三等。

    其提牢官曾經躬親逐一點視罪囚鎖杻。

    倶已如法,取責獄官獄卒牢固收禁文狀者,不坐。

    若(提牢官于該日)不曾點視以緻失囚(反逃)者,與獄官同罪。

    (若提牢官獄卒官典)故縱者,不給捕限,(官役)各與囚同罪。

    (至死減等,罪雖坐定,若)未斷之間,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各減(囚罪)一等。

    受财(故縱)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若賊自外入(獄)劫囚,力不能敵者,(官役各)免罪。

     ○若押解(在獄)罪囚,中途不覺失囚者,罪亦如之。

    (如獄卒減二等,仍責限捕獲免罪,如有故縱及受财者,并與囚同罪,系劫者,免科。

    )。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注,鎖杻上原有枷字,雍正三年删。

     《處分則例》一、徒犯到配,以驿丞為專管,州縣為兼轄。

    軍流遣犯到配,發交州同、州判、縣丞、主簿、吏目、巡檢、典史等官收管者,以收管之員為專管,州縣為兼轄。

    (徒犯無驿丞者同)系知縣為專管者,即照本管官例核議,無庸以知府、直隸州及丞倅等官為兼轄。

     □若軍流遣犯發衛着伍者,以出具收管之員為專管,兼轄衛所之員為兼轄。

    (倶令毎月點卯二次,并造具年貌,籍貫文冊稽査。

    )二、徒流軍遣等犯,派拔各衙門充當夫役者,如有脫逃,祗将本管官議處,兼轄官免議,刑部無文。

    應參看。

     條例 主守不覺失囚一,凡發遣黒龍江甯古塔等處人犯,沿途官員并不親身押解,交與兵丁解送,或不謹愼看守,以緻罪人脫逃者,官交部嚴加議處。

    将兵丁照徒流人逃本律治罪,再加枷号一個月。

     此條系康熙四十一年,兵、刑二部議準定例,嘉慶十四年改定。

     謹按。

    專為官員不親身押送而設。

    與下緊要官犯,及押解發遣新疆人犯各條,參看。

     □徒流人逃律内,主守及押解之人,杖六十。

    例内軍流脫逃,看守之保甲,杖八十。

    此條照徒流人逃本律治罪,與下條尋常遣犯脫逃,将押解兵役照徒流人逃本律,杖六十相同。

    後于鹹豐二年,将下條改為杖八十,此處漏未改正,似應一并修改。

     □再,例内甯古塔倶改為吉林,此處亦應修改。

     □此條不載處分例内,而彼例所有者,刑例又未載入,故不免彼此參差。

     《處分則例》尋常解犯照例佥差押送,其情罪重大者,則于批牌之上注明此系要犯,應令員弁管押遞送字樣,令千、把總親身押送,出境交替。

    若該州縣并無武弁,則令吏目,典史親身押送出境交替。

    如有疏虞,該督撫査明斥革。

     □按,發遣黒龍江等處人犯,關外則系旗員帶同甲兵解送,關内則仍系派差押解,與别處不同。

    而發遣新疆人犯,何以并不令沿途官員親身押解耶。

     主守不覺失囚一,解審斬絞重犯,除解役受賄徇情故縱,以緻脫逃,本犯旋即就獲,質審明确,分别依律定拟外,其在途開放鎖鐐,以緻脫逃,本犯未獲者,将解役究審,嚴行監禁,俟拏獲正犯之日,究明賄縱屬實,将解役照所縱囚罪全科。

    如無賄縱情弊,仍照故縱律與囚同罪,至死減一等發落。

    傥監禁已至十年正犯,尚未拏獲,将解役照流犯監候,待質十年限滿之例,先行發配,俟緝獲正犯質明,分别辦理。

    如十年限内遇有恩旨,不準査辦。

    其并未開放鎖鐐,但審有違例雇替,托故潛回,無故先後散行,止任一人押解,以緻脫逃者,将違例雇替、潛回、散行之解役,即照故縱律與囚同罪。

    至死減一管發落,不準照舊例減囚罪二等問拟。

    果系依法管解,偶緻疏脫,審有确據者,除短解兵役,依律減二等治罪外,将長解二名暫行監禁,本官另選幹役,押同原解之親屬,上緊躧緝酌限一年。

    如能限内拏獲,審無賄縱别情,仍将長解依律減二等拟徒,或限内無獲,即照逃犯本罪減一等問拟滿流,他人捕得亦不準依律寛免。

    佥差不愼之地方官,視解役所得之罪,分别議處。

     此例原系二條,一系乾隆二十五年,刑部奏準并議覆浙江按察使李治運條奏定例。

    一系乾隆二十九年,廣西按察使袁守侗條奏定例,嘉慶六年修并,二十三年改定。

     謹按。

    如究出受賄徇情故縱确據,解役供認不諱,且有代為過贓之人,雖逃犯未獲,亦應先行定拟,似可無庸監禁。

    例内本犯旋即就獲,質審明确下拟添及犯雖未獲,而訊明賄縱屬實,該解役供認不諱者雲雲。

     □長解之外又有短解,且有拔派營兵護解者,以數人押解一人,如果依法管解萬無緻令脫逃之理。

    此例将長解監禁,減囚罪一等拟流,不為無見。

    惟就例論例,究嫌太重。

     □下條有拔兵添差之地方官處分,此例祗言解役,未及兵丁,亦嫌疏漏。

     □原例祗言受賄故縱,改定之例忽添入徇情二字,玩其文義,自系指受賄而徇情者言,受賄徇情,即故縱之由也。

    系一串說下,非平列也。

    觀下文專言賄縱,而不言徇情,其義可見。

    然實有徇情而非受賄者,轉難科斷。

     □上下二段均将長解監禁,中一段獨無此層。

    若以有無開放鎖鐐,為監禁不監禁之分,第三段明言依法管解,則非開放鎖鐐矣,亦将長解監禁,又何說也。

    原例尚覺明晰,愈改愈不分明矣。

     □再,細繹此例罪名雖分三層。

    而嚴行監禁一語,直貫至不準照舊例減囚罪二等問拟為止,皆拏獲正犯之日究明,分别辦法也。

    一照囚罪全科,一與囚同罪,并無不必監禁之語,例文尚屬明顯。

    改定之例,将十年限滿,遇有恩旨不準査辦等語,均纂入第一段内,而第二段内并無監禁字樣,又添入其未開放鎖鐐一語,一似開放鎖僚者監禁,未開放鎖鐐者無庸監禁矣。

    且例首先用除筆,下接其在途開放鎖鐐雲雲。

    再雲其未開放鎖鐐等語,則全系說成兩截矣。

    試取前後各例觀之,其失自見。

     □原例之第一條雇替潛回,無故先後散行,非故縱而情同故縱,是以照故縱律與囚同罪,已屬從嚴懲辦。

    後條并無前項情事,因恐其狡避,複定有監禁一年減囚罪一等之例,則更嚴矣。

    第情法貴得其平,前條因究出故縱情形,故可與囚同罪,至死聽減一等。

    此條并未究出故縱情形,亦止減囚罪一等,是取依法管解之供,而科以故縱之罪,且又多加監禁一年,殊未允協。

    如謂此等多系狡供避就,則改為疏脫解審斬絞重犯,長解二名均與囚同罪,豈不更為簡捷乎。

     □既雲審有确據,則非故縱矣,何以不照律減囚罪二等耶。

    如或短解受賄故縱,長解聽從狡供,則輕重又屬倒置,必謂長解有情弊,而短解無情弊,恐未必然,此層似可删去。

     □舊例凡分三層。

    一開放鎖鐐,照囚罪全科。

    一違例雇替等項與囚同罪,至死得減一等。

    一照律聽減囚罪二等,若依法管解者,亦止減一等。

    則二層而非三層矣。

    且第一層如究明無賄縱情弊,亦聽減一等,是三層均拟流罪,殊嫌未協。

    原例二條尚極分明,修并為一,轉有未能融洽之處,此類是也。

     《處分則例》。

    人犯起解務必嚴加鎖■【金靠】,傥解役人等受賄開放,及添解之地方官,不行査出聽其散行,将原解官與添解官,均按人犯罪名輕重,分别議處。

    系決不待時重犯,革職。

    系斬絞監候重犯,降一級調用。

    系發遣新疆等處重犯,降一級留任。

    系尋常遣犯脫逃拏獲,例不正法,及軍流徒罪以下人犯,罰俸一年, 主守不覺失囚一,枷号人犯脫逃,看守人役,亦照律拟斷。

     此條系律後總注,乾隆五年,另纂為例。

     謹按。

    疏脫徒犯,止拟杖六十,枷号不應較徒犯更重。

    此處雲照律拟斷,自應拟以杖六十矣。

    從前枷号人犯最少,例亦寥寥無幾,旗人犯徒流等罪,均系折枷,是以兵部《處分則例》專指各城門枷号人犯而言。

    後來條例,枷犯日以増多,而城門枷号之法亦廢,今昔情形不同,此又其一也。

    應參看。

     兵部《處分則例》。

    京城内發落各城門看守之枷号人犯,如該管官弁,防範不嚴,以緻乘間脫枷逃走者,将城門領城門吏、門千總,均降一級留任(公罪)。

    若兵丁受賄松枷,緻令乘間脫逃者,将兵丁從重治罪,失察之該管官,各降一級調用(公罪)。

    至外省駐防各門枷号人犯脫逃,看守旗員亦照此例議處。

     主守不覺失囚一,押解發遣新疆人犯,中途脫逃,系免死減等,例應正法之盜犯,除有心賄縱,仍照與囚同罪律定拟外,如審有違例雇替,托故潛回,或在途開放鎖鐐,止圖便于行走,以緻脫逃,并無故縱情弊者,将押解兵役暫行監禁。

    另選幹役,押同該兵役親屬躧緝,百日限内捕得,将起意違例雇替,托故潛回,及開放鎖鐐之犯,減逃犯本罪一等拟徒。

    限滿無獲,杖一百,流二千裡。

    其餘兵役,及代替之人,限内拏獲各減逃犯本罪二等。

    限滿無獲,各減一等發落。

    如系依法管解,偶緻疏脫,亦将該兵役等暫行監禁一年。

    限滿捕得者,各減逃犯本罪二等。

    限滿無獲,各減一等發落,如來尋常遣犯脫逃,将押解人等杖八十,再加枷号一個月。

    故縱賄縱者,仍照律與囚同罪,其由新疆改發煙瘴,及黒龍江等處人犯,中途脫逃者,亦照此分别辦理。

     此條系乾隆二十七年,庫車辦事大臣鄂寶審奏,解往回城罪犯六十七,中途脫逃一案,欽奉谕旨及三十二年,刑部具奏江西省解役楊銘,福建省兵丁張金萬疏脫新疆人犯,一年限滿無獲,請旨正法案内,欽奉谕旨,并纂為例,嘉慶六年,道光四年修改,鹹豐二年改定。

     謹按。

    原定之例頗嚴,後則愈改愈輕矣。

     □與上黒龍江甯古塔一條參看。

     □此條祗言賄縱而無故縱,上條開放鎖鐐,與違例故替等系屬二層,此條并作一層,倶屬參差。

     □止圖便于行走,上條并無此句。

    此例以遣犯在逃應否正法。

    為解役罪名輕重之分。

    惟軍犯脫逃,亦有應行正法者,載在強盜自首條内,是脫逃應正法者,不獨新疆人犯也。

    例末由新疆改發煙瘴,及黒龍江等處人犯雲雲。

    蓋謂此等亦以新疆遣犯論,脫逃亦在正法之列也。

    現在辦法與此不同。

    似應改為如軍犯内有脫逃,例應正法者,亦照此例分别辦理。

    發往黒龍江等處者,亦以平常遣犯論,或于例首新疆之下,添入黒龍江等處亦可。

     □稱同罪者,至死得減一等。

    若受财故縱,與同罪者全科。

    至死者,絞。

    載在名例律内。

    此雲與囚同罪。

    蓋科以死罪,亦系照上條二十五年所定之例也。

    此例賄縱者,與囚同罪,至死全科。

    疏縱者,亦與囚同罪,發遣為奴。

    蓋即至死減一等之意。

    亦即故縱之法也。

    然所縱者遣犯,而與故縱死罪人犯同科,未免過嚴。

    上條監禁原例并無年限,此例以一年為限,與上條亦不相符。

    上條之一年限滿,本指依法管解者言,因彼例有一年限滿無獲之語。

    嘉慶六年,遂照上第三層例文改定,至所雲減一等拟徒,蓋照上條第三層減等,而忘卻上條之第二層,是将故縱與依法管解,混而為一矣,末後添入違例雇替等項,而又謂為并無故縱情弊,上條何以又照故縱律定拟耶。

    此例既仿照上條定拟,似應将受賄故縱,照囚罪全科為一層。

    故縱及雖非故縱,而有違例雇替等情,與囚同罪為一層。

    依法管解,照律減囚罪二等為一層。

    疏脫平常遣犯,亦照此例辦理。

    賄縱故縱者,與囚同罪。

    贓重者,仍從重論。

     □再,由新疆改發煙瘴,及黒龍江等處人犯脫逃,從前亦在正法之列,是以有疏縱亦照此例辦理之語。

    此處以免死盜犯,及平常遣犯為罪名輕重之分,相去殊覺懸絶。

    例内疏脫平常遣犯,枷号一個月,杖八十。

    自系指依法管解而言,如有違例雇替等情,如何治罪之處,例未叙明,亦未叙及逃犯是否拏獲,且與下條疏脫軍流徒之例,輕重太相懸殊。

     □疏脫免死遣犯,系依法管解者,監禁一年。

    限内捕獲,減逃犯罪二等。

    無獲,減一等。

    疏脫軍流徒犯,依法管解者,百日限内捕獲,免罪。

    限滿無獲,長解減囚罪二等,短解減三等。

    而疏脫平常遣犯,例止枷号杖責,并未叙明限期,與免死遣犯科罪迥殊。

     □疏脫軍流徒犯,律分兩項,一系已經斷決之犯,押解配所者,徒流人逃律内,途中押解人不覺失囚一名,杖六十是也。

    一系未經斷決之囚,或尚候追贓,或停囚待對,或案候歸結之類,即此律所雲,押解在獄罪囚,中途不覺失囚者在罪亦如之是也。

    如謂此例所雲,系指押發配所而言,下二條疏脫軍流徒犯,一指解審言,一指押發言,是以罪名輕重不同,惟解審例内,并無平常遣犯,而脫逃例應正法之遣犯,亦祗言押解,而未及解審,未免彼此參差。

    似應将情重遣犯脫逃,應行正法者摘出,無論已斷決、未斷決解役,無論解配、解審,分别情節治罪,列為一條。

    解審遣軍流徒各犯(未經斷決者),緻令脫逃,列為一條。

    押發遣軍流徒各犯(已經斷決者),緻令脫逃,列為一條,庶不至彼此混淆。

    縁從前新疆及由新疆改發之犯,一經脫逃,即應正法。

    押解此等人犯與斬絞人犯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