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例存疑卷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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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律之二十一捕亡之一
應捕人追捕罪人
罪人拒捕
獄囚脫監及反獄在逃
應捕人追捕罪人:
凡(在官)應捕人承(官)差追捕罪人,而推故不行,若知罪人所在,而不(即)捕者,減罪人(所犯)罪一等,以(最重之罪人為主減科之,仍戴罪)限三十日内,能自捕得一半以上。
雖不及一半,但所獲者最重(功足贖罪),皆免其罪。
雖一人捕得,餘人亦同。
若(于限内雖未及捕獲,而)罪人已死,及自首各盡者,亦免罪。
(其罪人或死或首,猶有)不盡者,止以不盡之人(犯罪減等)為坐。
其非(專充)應捕人,臨時差遣者,(或推故不行,或知而不捕,)各減應捕人罪一等。
(仍責限獲免。
其應捕人及非應捕人,有)受财故縱者,不給捕限,各與囚(之罪重者)同罪。
(亦須犯有定案可與同科。
所受之)贓重(于囚罪)者,計贓(全科),以(無祿人)枉法從重論。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删定。
條例 應捕人追捕罪人一,隔屬隔省密拏強盜,及人命案内,應拟斬絞重犯,有縱令劫奪,及徇庇不解(按,彼處地方官),其該管官題參解任,如在隔省移咨會參解任,俟獲犯審明,具題開複,(按,此句可删)該管之郷地甲鄰嚴拏究治。
若本無搶犯徇庇等弊,而捕役賄縱捏稱被劫者,将捕役照誣吿律治罪。
原參之員,即行開複。
誤聽捕役之員,交部議處。
此條系雍正六年,河南巡撫田文鏡條奏定例,已入劫囚條下,乾隆五年,因以類相從,移入于此。
謹按。
此例專為隔省地方官縱令劫奪盜犯而設,其餘均帶言之耳。
盜賊捕限門交界地方失事一條,與此相同。
應參看。
捕役雖照誣吿治罪,而于賄縱重情,反置不問,殊屬疏漏。
似應添賄縱罪重者,仍從重論。
至郷地甲鄰應治何罪,亦未明晰。
再隔省隔屬關提人犯,均載在盜賊捕限門,惟此條獨見于此,亦不畫一。
《處分則例》。
隔屬關拏人犯原差,得賄縱放,迨銷差時,轉以奪犯捏禀,該管官誤行聽信,緻将隔屬官詳掲題參者,審明,将被參之員,即行開複。
誤信捏禀之員,照誤掲屬例,分别議處。
應捕人追捕罪人一,歩軍統領衙門番役,祗許于京城内外五城所屬地方緝拏人犯,既經拏獲,屬提督管轄者,限即日送該管營弁,轉送提督衙門。
屬五城管轄者,限即日送該管官,轉送禦史衙門。
如稽留數日,始行送官,将番役究明私拷勒索情弊,分别定拟。
如有得财縱放,照衙役犯贓例治罪。
其地屬州縣者,行文州縣佥差擒捕。
或有密拏要犯,州縣不能擒捕,必須番役擒捕者,奏聞請旨後行。
此條系雍正七年、乾隆元年定例,乾隆五年并輯一條。
謹按。
捕役拏獲竊賊,限即日禀報,見竊盜門。
□緝捕官役,惟于京城内外,察訪不軌妖言、人命、強盜重事,見軍民約會詞訟門,均應參看。
□從前祗有衙役犯贓例,後添蠹役詐贓一條,則衙役犯贓之例,即屬贅文。
□受财故縱律系與囚同科,此照衙役犯贓,未免參差。
無私拷勒索情弊,僅止稽留數日,亦應添入。
應捕人追捕罪人一,脫逃要犯,務将該犯年貌、籍貫、有無須痣,詳細開明,行文通緝。
各州縣于文到之日,差捕認緝,一面填寫印票,分給各郷總甲,遍行察訪。
如果遍緝無蹤,年底取具甘結,轉詳咨部,仍令接緝務獲,知照銷案。
此條系雍正十二年例,乾隆四十二年改定。
謹按。
此通緝之定例,逃犯所包者廣,凡命盜等案及逃軍、逃流皆是,不分已未到官,均在其内。
□盜賊捕限門,命盜等案要犯,負罪在逃,承緝官開明年貌事由,差役密拏,一面具詳雲雲。
與此條事例相同,似應修并一條,以省煩冗。
□此條系指各直省言,下條系指京城内言。
此處既改出具印甘為甘結矣,嗣後仍取具印結者,不一而足,或雲甘結,或加具印結,亦不畫一。
《處分則例》。
一、内外通緝命盜兇犯,令該管地方官査明該犯姓名、年貌、有無須痣,逐細開載造冊,詳送上司,轉咨各省一體按照査緝,如開造遺漏者,該管官罰俸九個月。
□二、各直省奉旨緝捕要犯,令各州縣實力訪拏,如査明所屬境内并無藏匿,地方官于年底,申報督撫具奏。
若日後獲犯,審出該犯是年曾在境内隐藏,将申報之州縣官革職。
府州降二級調用,道員罰俸一年。
督撫罰俸九個月。
應捕人追捕罪人一,緝捕強盜人命,或關系緊要案内人犯,如有逃逸,一面行文八旗,并提督五城,協力緝捕。
一面牌行直隸附近京城之涿州、良郷、通州、昌平、河間等處州縣,部文到日,即行捕緝,再行補報督撫。
此條系雍正六年,欽奉上谕,恭纂為例。
謹按。
此例系專指京城而言。
□上谕内有護軍呉正額于三月初三日毆斃人命,經十日該旗始行其具奏行文,怠玩已極等語,則專指京城明矣。
處分例京城與各直省分列二條。
此條京城内奉旨緝捕關系緊要人犯雲雲,與盜賊捕限門各條參看,亦即移咨鄰封鄰省,一體緝拏之意。
應捕人追捕罪人一,凡王公等之辛者庫家人等有犯命盜重案脫逃者,該衙門査拏之時,即行文知會伊主,協同捕緝,一年限滿不獲,将辦理包衣事務官交部議處。
其該管王、貝勒、貝子、公等,各罰俸一個月,未獲逃犯,仍照案協同緝拏。
此條系雍正七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
罪犯入各旗辛者庫,系國初舊例,近來并不照辦,刨參門内舊例,為從系盛京包衣佐領下另戸,解京入辛者庫,當差家人給辛者庫窮披甲人為奴。
後經删去,即無此等人犯矣。
惟給沒贓物門載八旗應入官之人,令入各旗辛者庫。
其包衣領人送來入官者,亦照此例入辛者庫。
辛者庫人犯入官之罪者,刑部枷責完結,亦系爾時辦法。
應參看。
□《處分則例》與此例相同。
後将此例修改,處分例仍從其舊,似嫌參差。
應捕人追捕罪人一,五城司坊等官,若于途次遇有兇徒不法等事,不論何城,并準當時拘執。
録取口供,詳解該城禦史審訊,一面報明本城禦史存案。
其有嗳昧隐避等事,亦許密詳該城禦史査拏,仍密詳本城存案,造冊送院注銷。
傥該役借端訛詐,駕詞妄禀,及司坊官擅作威福,拘拏自審,或縱役滋擾,該禦史題參,分别議處治罪。
(按此防其妄拏也。
)若押坊捕役,因非本管地方,明知故縱,及有受賄情弊,嚴加治罪。
(按此防其故縱也。
)大宛二縣亦不論五城及該縣所屬,遇有兇犯不法等事,亦一體緝拏。
此條系雍正十二年定例。
謹按。
此許其不分畛域,一體拘拏也。
第一層系立時拘執者,第二層系密詳査拏者。
□押坊捕役數語,蓋因官而及于捕役也。
然此項名目,今不多見。
《處分則例》。
賭博等案,凡五城禦史及該司坊官,除在所屬地方随拏随審外,即别城隔屬夜宿途行,但遇酗酒罵街、角口打架、開場聚賭、小绺竊物等事,亦準随見随拏,移交該管衙門審理。
不得以地非所屬,過而不問。
至民間一切詞訟,仍遵定例,不許擅受,皆歸該城禦史審理。
應捕人追捕罪人一,歩軍統領衙門正身番役,倶照各部院經承、貼寫送査之例,将番役年貌、籍貫按季造冊,并出具并無白役圓扁子印結,移送河南道禦史考核。
倘番役私用白役,别經發覺,将番役及所用白役,照吏典人等額外濫充律治罪,該統領及不行詳査之該禦史,一并交部議處。
至番役緝拏竊盜、鬪毆之類,毎名預給印票一張,開明款項,發交收執,并将預給印票款項移明河南道査核。
如系提拏審案人犯,務必給與印票,将應拏人犯姓名逐一開明,有應密者,給與密票,亦于票内開明人犯姓名。
如無票私拏,即将該番役解送刑部究訊治罪,失察該管官,交部嚴加議處。
此條系乾隆六年,刑部議覆左都禦史劉呉龍,條奏定例,八年删定。
謹按。
此亦指正身番役而言,與上第二條緝拏人犯參看。
□此例專為預給印票及密票而設,似應修并于第二條内。
□杖一百遷徙,比流減半,準徒二年,仍前明特創之律,并非古法,今引用者絶少,且與私帶白役一條,科罪輕重懸殊,似嫌參差。
說見濫設官吏門。
應捕人追捕罪人一,州縣廣緝重犯,不得濫給緝票,先将該犯年貌案由,并差役年貌、籍貫,及所差名數,一面詳明督撫知照各該省,一面改用通關,給與差役攜帶在身,密行偵緝。
如有蹤迹,即将通關呈報該地方官,添差拏解,如緝無蹤迹,仍投換回文,以為憑驗。
傥有濫給印票,及差人雇倩白役代緝,以及藉端勒索,仍将濫給印票及佥差不愼之承緝官,照例嚴加議處。
此條系乾隆二十五年,刑部議覆江西布政使湯聘,條奏定例,道光十二年改定。
謹按。
此專為正役情人代緝,因而籍端索詐而設。
□州縣官将差票故賞衙役者,革職。
州縣官濫給白役牌票,差遣公事者,降三級調用。
緻有戀贓索民者,照故縱例,革職。
應捕人追捕罪人一,官役奉公緝捕罪人,除受财故縱,照律與囚同罪外,其未經得賄,潛通信息,緻罪人逃避者,如所縱之囚,罪在軍流以下者,亦與囚同科,不準減等。
若系斬絞外遣等罪,将該犯減發極邊煙瘴充軍。
此條系乾隆五十八年,刑部議覆兩廣總督郭世勲,審奏差役梁姜潛通信息,緻逃軍黃漢章複逃一案,遵旨恭纂為例。
謹按。
此較律加重者。
□與強盜門内兵役奉差承緝,走漏消息一條參看。
所縱之人,如未獲案,即難遽定罪名,官役憑何定拟,應與主守不覺失囚各例參看。
□唐律,諸捕罪人有漏露其事,令得逃亡者,減罪人罪一等。
未斷之間,能自捕得,除其罪。
即他人捕得,若罪人已死及自首,又各減一等雲雲。
系專指捕役而言。
此律不載知情藏匿罪人門,則又專指平人言,遂緻捕人漏信,以緻犯逃轉無律文可引,是以又定有此例,可見古法不可輕易删改也。
應捕人追捕罪人一,山東省地方,如有兵役通盜之案,除實犯死罪無可再加,仍照舊辦理外,其罪未至死,各于應得本罪上加一等定拟。
若不分贓,不漏信,但知盜窩所在,縱不即捕者,訊出故縱情節,即照尋常強竊盜窩主之例,加一等,分别治罪。
俟該省盜風稍息,再奏
雖不及一半,但所獲者最重(功足贖罪),皆免其罪。
雖一人捕得,餘人亦同。
若(于限内雖未及捕獲,而)罪人已死,及自首各盡者,亦免罪。
(其罪人或死或首,猶有)不盡者,止以不盡之人(犯罪減等)為坐。
其非(專充)應捕人,臨時差遣者,(或推故不行,或知而不捕,)各減應捕人罪一等。
(仍責限獲免。
其應捕人及非應捕人,有)受财故縱者,不給捕限,各與囚(之罪重者)同罪。
(亦須犯有定案可與同科。
所受之)贓重(于囚罪)者,計贓(全科),以(無祿人)枉法從重論。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删定。
條例 應捕人追捕罪人一,隔屬隔省密拏強盜,及人命案内,應拟斬絞重犯,有縱令劫奪,及徇庇不解(按,彼處地方官),其該管官題參解任,如在隔省移咨會參解任,俟獲犯審明,具題開複,(按,此句可删)該管之郷地甲鄰嚴拏究治。
若本無搶犯徇庇等弊,而捕役賄縱捏稱被劫者,将捕役照誣吿律治罪。
原參之員,即行開複。
誤聽捕役之員,交部議處。
此條系雍正六年,河南巡撫田文鏡條奏定例,已入劫囚條下,乾隆五年,因以類相從,移入于此。
謹按。
此例專為隔省地方官縱令劫奪盜犯而設,其餘均帶言之耳。
盜賊捕限門交界地方失事一條,與此相同。
應參看。
捕役雖照誣吿治罪,而于賄縱重情,反置不問,殊屬疏漏。
似應添賄縱罪重者,仍從重論。
至郷地甲鄰應治何罪,亦未明晰。
再隔省隔屬關提人犯,均載在盜賊捕限門,惟此條獨見于此,亦不畫一。
《處分則例》。
隔屬關拏人犯原差,得賄縱放,迨銷差時,轉以奪犯捏禀,該管官誤行聽信,緻将隔屬官詳掲題參者,審明,将被參之員,即行開複。
誤信捏禀之員,照誤掲屬例,分别議處。
應捕人追捕罪人一,歩軍統領衙門番役,祗許于京城内外五城所屬地方緝拏人犯,既經拏獲,屬提督管轄者,限即日送該管營弁,轉送提督衙門。
屬五城管轄者,限即日送該管官,轉送禦史衙門。
如稽留數日,始行送官,将番役究明私拷勒索情弊,分别定拟。
如有得财縱放,照衙役犯贓例治罪。
其地屬州縣者,行文州縣佥差擒捕。
或有密拏要犯,州縣不能擒捕,必須番役擒捕者,奏聞請旨後行。
此條系雍正七年、乾隆元年定例,乾隆五年并輯一條。
謹按。
捕役拏獲竊賊,限即日禀報,見竊盜門。
□緝捕官役,惟于京城内外,察訪不軌妖言、人命、強盜重事,見軍民約會詞訟門,均應參看。
□從前祗有衙役犯贓例,後添蠹役詐贓一條,則衙役犯贓之例,即屬贅文。
□受财故縱律系與囚同科,此照衙役犯贓,未免參差。
無私拷勒索情弊,僅止稽留數日,亦應添入。
應捕人追捕罪人一,脫逃要犯,務将該犯年貌、籍貫、有無須痣,詳細開明,行文通緝。
各州縣于文到之日,差捕認緝,一面填寫印票,分給各郷總甲,遍行察訪。
如果遍緝無蹤,年底取具甘結,轉詳咨部,仍令接緝務獲,知照銷案。
此條系雍正十二年例,乾隆四十二年改定。
謹按。
此通緝之定例,逃犯所包者廣,凡命盜等案及逃軍、逃流皆是,不分已未到官,均在其内。
□盜賊捕限門,命盜等案要犯,負罪在逃,承緝官開明年貌事由,差役密拏,一面具詳雲雲。
與此條事例相同,似應修并一條,以省煩冗。
□此條系指各直省言,下條系指京城内言。
此處既改出具印甘為甘結矣,嗣後仍取具印結者,不一而足,或雲甘結,或加具印結,亦不畫一。
《處分則例》。
一、内外通緝命盜兇犯,令該管地方官査明該犯姓名、年貌、有無須痣,逐細開載造冊,詳送上司,轉咨各省一體按照査緝,如開造遺漏者,該管官罰俸九個月。
□二、各直省奉旨緝捕要犯,令各州縣實力訪拏,如査明所屬境内并無藏匿,地方官于年底,申報督撫具奏。
若日後獲犯,審出該犯是年曾在境内隐藏,将申報之州縣官革職。
府州降二級調用,道員罰俸一年。
督撫罰俸九個月。
應捕人追捕罪人一,緝捕強盜人命,或關系緊要案内人犯,如有逃逸,一面行文八旗,并提督五城,協力緝捕。
一面牌行直隸附近京城之涿州、良郷、通州、昌平、河間等處州縣,部文到日,即行捕緝,再行補報督撫。
此條系雍正六年,欽奉上谕,恭纂為例。
謹按。
此例系專指京城而言。
□上谕内有護軍呉正額于三月初三日毆斃人命,經十日該旗始行其具奏行文,怠玩已極等語,則專指京城明矣。
處分例京城與各直省分列二條。
此條京城内奉旨緝捕關系緊要人犯雲雲,與盜賊捕限門各條參看,亦即移咨鄰封鄰省,一體緝拏之意。
應捕人追捕罪人一,凡王公等之辛者庫家人等有犯命盜重案脫逃者,該衙門査拏之時,即行文知會伊主,協同捕緝,一年限滿不獲,将辦理包衣事務官交部議處。
其該管王、貝勒、貝子、公等,各罰俸一個月,未獲逃犯,仍照案協同緝拏。
此條系雍正七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
罪犯入各旗辛者庫,系國初舊例,近來并不照辦,刨參門内舊例,為從系盛京包衣佐領下另戸,解京入辛者庫,當差家人給辛者庫窮披甲人為奴。
後經删去,即無此等人犯矣。
惟給沒贓物門載八旗應入官之人,令入各旗辛者庫。
其包衣領人送來入官者,亦照此例入辛者庫。
辛者庫人犯入官之罪者,刑部枷責完結,亦系爾時辦法。
應參看。
□《處分則例》與此例相同。
後将此例修改,處分例仍從其舊,似嫌參差。
應捕人追捕罪人一,五城司坊等官,若于途次遇有兇徒不法等事,不論何城,并準當時拘執。
録取口供,詳解該城禦史審訊,一面報明本城禦史存案。
其有嗳昧隐避等事,亦許密詳該城禦史査拏,仍密詳本城存案,造冊送院注銷。
傥該役借端訛詐,駕詞妄禀,及司坊官擅作威福,拘拏自審,或縱役滋擾,該禦史題參,分别議處治罪。
(按此防其妄拏也。
)若押坊捕役,因非本管地方,明知故縱,及有受賄情弊,嚴加治罪。
(按此防其故縱也。
)大宛二縣亦不論五城及該縣所屬,遇有兇犯不法等事,亦一體緝拏。
此條系雍正十二年定例。
謹按。
此許其不分畛域,一體拘拏也。
第一層系立時拘執者,第二層系密詳査拏者。
□押坊捕役數語,蓋因官而及于捕役也。
然此項名目,今不多見。
《處分則例》。
賭博等案,凡五城禦史及該司坊官,除在所屬地方随拏随審外,即别城隔屬夜宿途行,但遇酗酒罵街、角口打架、開場聚賭、小绺竊物等事,亦準随見随拏,移交該管衙門審理。
不得以地非所屬,過而不問。
至民間一切詞訟,仍遵定例,不許擅受,皆歸該城禦史審理。
應捕人追捕罪人一,歩軍統領衙門正身番役,倶照各部院經承、貼寫送査之例,将番役年貌、籍貫按季造冊,并出具并無白役圓扁子印結,移送河南道禦史考核。
倘番役私用白役,别經發覺,将番役及所用白役,照吏典人等額外濫充律治罪,該統領及不行詳査之該禦史,一并交部議處。
至番役緝拏竊盜、鬪毆之類,毎名預給印票一張,開明款項,發交收執,并将預給印票款項移明河南道査核。
如系提拏審案人犯,務必給與印票,将應拏人犯姓名逐一開明,有應密者,給與密票,亦于票内開明人犯姓名。
如無票私拏,即将該番役解送刑部究訊治罪,失察該管官,交部嚴加議處。
此條系乾隆六年,刑部議覆左都禦史劉呉龍,條奏定例,八年删定。
謹按。
此亦指正身番役而言,與上第二條緝拏人犯參看。
□此例專為預給印票及密票而設,似應修并于第二條内。
□杖一百遷徙,比流減半,準徒二年,仍前明特創之律,并非古法,今引用者絶少,且與私帶白役一條,科罪輕重懸殊,似嫌參差。
說見濫設官吏門。
應捕人追捕罪人一,州縣廣緝重犯,不得濫給緝票,先将該犯年貌案由,并差役年貌、籍貫,及所差名數,一面詳明督撫知照各該省,一面改用通關,給與差役攜帶在身,密行偵緝。
如有蹤迹,即将通關呈報該地方官,添差拏解,如緝無蹤迹,仍投換回文,以為憑驗。
傥有濫給印票,及差人雇倩白役代緝,以及藉端勒索,仍将濫給印票及佥差不愼之承緝官,照例嚴加議處。
此條系乾隆二十五年,刑部議覆江西布政使湯聘,條奏定例,道光十二年改定。
謹按。
此專為正役情人代緝,因而籍端索詐而設。
□州縣官将差票故賞衙役者,革職。
州縣官濫給白役牌票,差遣公事者,降三級調用。
緻有戀贓索民者,照故縱例,革職。
應捕人追捕罪人一,官役奉公緝捕罪人,除受财故縱,照律與囚同罪外,其未經得賄,潛通信息,緻罪人逃避者,如所縱之囚,罪在軍流以下者,亦與囚同科,不準減等。
若系斬絞外遣等罪,将該犯減發極邊煙瘴充軍。
此條系乾隆五十八年,刑部議覆兩廣總督郭世勲,審奏差役梁姜潛通信息,緻逃軍黃漢章複逃一案,遵旨恭纂為例。
謹按。
此較律加重者。
□與強盜門内兵役奉差承緝,走漏消息一條參看。
所縱之人,如未獲案,即難遽定罪名,官役憑何定拟,應與主守不覺失囚各例參看。
□唐律,諸捕罪人有漏露其事,令得逃亡者,減罪人罪一等。
未斷之間,能自捕得,除其罪。
即他人捕得,若罪人已死及自首,又各減一等雲雲。
系專指捕役而言。
此律不載知情藏匿罪人門,則又專指平人言,遂緻捕人漏信,以緻犯逃轉無律文可引,是以又定有此例,可見古法不可輕易删改也。
應捕人追捕罪人一,山東省地方,如有兵役通盜之案,除實犯死罪無可再加,仍照舊辦理外,其罪未至死,各于應得本罪上加一等定拟。
若不分贓,不漏信,但知盜窩所在,縱不即捕者,訊出故縱情節,即照尋常強竊盜窩主之例,加一等,分别治罪。
俟該省盜風稍息,再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