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例存疑卷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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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律之二十一捕亡之一 應捕人追捕罪人 罪人拒捕 獄囚脫監及反獄在逃 應捕人追捕罪人: 凡(在官)應捕人承(官)差追捕罪人,而推故不行,若知罪人所在,而不(即)捕者,減罪人(所犯)罪一等,以(最重之罪人為主減科之,仍戴罪)限三十日内,能自捕得一半以上。

    雖不及一半,但所獲者最重(功足贖罪),皆免其罪。

    雖一人捕得,餘人亦同。

    若(于限内雖未及捕獲,而)罪人已死,及自首各盡者,亦免罪。

    (其罪人或死或首,猶有)不盡者,止以不盡之人(犯罪減等)為坐。

    其非(專充)應捕人,臨時差遣者,(或推故不行,或知而不捕,)各減應捕人罪一等。

    (仍責限獲免。

    其應捕人及非應捕人,有)受财故縱者,不給捕限,各與囚(之罪重者)同罪。

    (亦須犯有定案可與同科。

    所受之)贓重(于囚罪)者,計贓(全科),以(無祿人)枉法從重論。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删定。

     條例 應捕人追捕罪人一,隔屬隔省密拏強盜,及人命案内,應拟斬絞重犯,有縱令劫奪,及徇庇不解(按,彼處地方官),其該管官題參解任,如在隔省移咨會參解任,俟獲犯審明,具題開複,(按,此句可删)該管之郷地甲鄰嚴拏究治。

    若本無搶犯徇庇等弊,而捕役賄縱捏稱被劫者,将捕役照誣吿律治罪。

    原參之員,即行開複。

    誤聽捕役之員,交部議處。

     此條系雍正六年,河南巡撫田文鏡條奏定例,已入劫囚條下,乾隆五年,因以類相從,移入于此。

     謹按。

    此例專為隔省地方官縱令劫奪盜犯而設,其餘均帶言之耳。

    盜賊捕限門交界地方失事一條,與此相同。

    應參看。

    捕役雖照誣吿治罪,而于賄縱重情,反置不問,殊屬疏漏。

    似應添賄縱罪重者,仍從重論。

    至郷地甲鄰應治何罪,亦未明晰。

    再隔省隔屬關提人犯,均載在盜賊捕限門,惟此條獨見于此,亦不畫一。

     《處分則例》。

    隔屬關拏人犯原差,得賄縱放,迨銷差時,轉以奪犯捏禀,該管官誤行聽信,緻将隔屬官詳掲題參者,審明,将被參之員,即行開複。

    誤信捏禀之員,照誤掲屬例,分别議處。

     應捕人追捕罪人一,歩軍統領衙門番役,祗許于京城内外五城所屬地方緝拏人犯,既經拏獲,屬提督管轄者,限即日送該管營弁,轉送提督衙門。

    屬五城管轄者,限即日送該管官,轉送禦史衙門。

    如稽留數日,始行送官,将番役究明私拷勒索情弊,分别定拟。

    如有得财縱放,照衙役犯贓例治罪。

    其地屬州縣者,行文州縣佥差擒捕。

    或有密拏要犯,州縣不能擒捕,必須番役擒捕者,奏聞請旨後行。

     此條系雍正七年、乾隆元年定例,乾隆五年并輯一條。

     謹按。

    捕役拏獲竊賊,限即日禀報,見竊盜門。

     □緝捕官役,惟于京城内外,察訪不軌妖言、人命、強盜重事,見軍民約會詞訟門,均應參看。

     □從前祗有衙役犯贓例,後添蠹役詐贓一條,則衙役犯贓之例,即屬贅文。

     □受财故縱律系與囚同科,此照衙役犯贓,未免參差。

    無私拷勒索情弊,僅止稽留數日,亦應添入。

     應捕人追捕罪人一,脫逃要犯,務将該犯年貌、籍貫、有無須痣,詳細開明,行文通緝。

    各州縣于文到之日,差捕認緝,一面填寫印票,分給各郷總甲,遍行察訪。

    如果遍緝無蹤,年底取具甘結,轉詳咨部,仍令接緝務獲,知照銷案。

     此條系雍正十二年例,乾隆四十二年改定。

     謹按。

    此通緝之定例,逃犯所包者廣,凡命盜等案及逃軍、逃流皆是,不分已未到官,均在其内。

     □盜賊捕限門,命盜等案要犯,負罪在逃,承緝官開明年貌事由,差役密拏,一面具詳雲雲。

    與此條事例相同,似應修并一條,以省煩冗。

     □此條系指各直省言,下條系指京城内言。

    此處既改出具印甘為甘結矣,嗣後仍取具印結者,不一而足,或雲甘結,或加具印結,亦不畫一。

     《處分則例》。

    一、内外通緝命盜兇犯,令該管地方官査明該犯姓名、年貌、有無須痣,逐細開載造冊,詳送上司,轉咨各省一體按照査緝,如開造遺漏者,該管官罰俸九個月。

     □二、各直省奉旨緝捕要犯,令各州縣實力訪拏,如査明所屬境内并無藏匿,地方官于年底,申報督撫具奏。

    若日後獲犯,審出該犯是年曾在境内隐藏,将申報之州縣官革職。

    府州降二級調用,道員罰俸一年。

    督撫罰俸九個月。

     應捕人追捕罪人一,緝捕強盜人命,或關系緊要案内人犯,如有逃逸,一面行文八旗,并提督五城,協力緝捕。

    一面牌行直隸附近京城之涿州、良郷、通州、昌平、河間等處州縣,部文到日,即行捕緝,再行補報督撫。

     此條系雍正六年,欽奉上谕,恭纂為例。

     謹按。

    此例系專指京城而言。

     □上谕内有護軍呉正額于三月初三日毆斃人命,經十日該旗始行其具奏行文,怠玩已極等語,則專指京城明矣。

    處分例京城與各直省分列二條。

    此條京城内奉旨緝捕關系緊要人犯雲雲,與盜賊捕限門各條參看,亦即移咨鄰封鄰省,一體緝拏之意。

     應捕人追捕罪人一,凡王公等之辛者庫家人等有犯命盜重案脫逃者,該衙門査拏之時,即行文知會伊主,協同捕緝,一年限滿不獲,将辦理包衣事務官交部議處。

    其該管王、貝勒、貝子、公等,各罰俸一個月,未獲逃犯,仍照案協同緝拏。

     此條系雍正七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

    罪犯入各旗辛者庫,系國初舊例,近來并不照辦,刨參門内舊例,為從系盛京包衣佐領下另戸,解京入辛者庫,當差家人給辛者庫窮披甲人為奴。

    後經删去,即無此等人犯矣。

    惟給沒贓物門載八旗應入官之人,令入各旗辛者庫。

    其包衣領人送來入官者,亦照此例入辛者庫。

    辛者庫人犯入官之罪者,刑部枷責完結,亦系爾時辦法。

    應參看。

     □《處分則例》與此例相同。

    後将此例修改,處分例仍從其舊,似嫌參差。

     應捕人追捕罪人一,五城司坊等官,若于途次遇有兇徒不法等事,不論何城,并準當時拘執。

    録取口供,詳解該城禦史審訊,一面報明本城禦史存案。

    其有嗳昧隐避等事,亦許密詳該城禦史査拏,仍密詳本城存案,造冊送院注銷。

    傥該役借端訛詐,駕詞妄禀,及司坊官擅作威福,拘拏自審,或縱役滋擾,該禦史題參,分别議處治罪。

    (按此防其妄拏也。

    )若押坊捕役,因非本管地方,明知故縱,及有受賄情弊,嚴加治罪。

    (按此防其故縱也。

    )大宛二縣亦不論五城及該縣所屬,遇有兇犯不法等事,亦一體緝拏。

     此條系雍正十二年定例。

     謹按。

    此許其不分畛域,一體拘拏也。

    第一層系立時拘執者,第二層系密詳査拏者。

     □押坊捕役數語,蓋因官而及于捕役也。

    然此項名目,今不多見。

     《處分則例》。

    賭博等案,凡五城禦史及該司坊官,除在所屬地方随拏随審外,即别城隔屬夜宿途行,但遇酗酒罵街、角口打架、開場聚賭、小绺竊物等事,亦準随見随拏,移交該管衙門審理。

    不得以地非所屬,過而不問。

    至民間一切詞訟,仍遵定例,不許擅受,皆歸該城禦史審理。

     應捕人追捕罪人一,歩軍統領衙門正身番役,倶照各部院經承、貼寫送査之例,将番役年貌、籍貫按季造冊,并出具并無白役圓扁子印結,移送河南道禦史考核。

    倘番役私用白役,别經發覺,将番役及所用白役,照吏典人等額外濫充律治罪,該統領及不行詳査之該禦史,一并交部議處。

    至番役緝拏竊盜、鬪毆之類,毎名預給印票一張,開明款項,發交收執,并将預給印票款項移明河南道査核。

    如系提拏審案人犯,務必給與印票,将應拏人犯姓名逐一開明,有應密者,給與密票,亦于票内開明人犯姓名。

    如無票私拏,即将該番役解送刑部究訊治罪,失察該管官,交部嚴加議處。

     此條系乾隆六年,刑部議覆左都禦史劉呉龍,條奏定例,八年删定。

     謹按。

    此亦指正身番役而言,與上第二條緝拏人犯參看。

     □此例專為預給印票及密票而設,似應修并于第二條内。

     □杖一百遷徙,比流減半,準徒二年,仍前明特創之律,并非古法,今引用者絶少,且與私帶白役一條,科罪輕重懸殊,似嫌參差。

    說見濫設官吏門。

     應捕人追捕罪人一,州縣廣緝重犯,不得濫給緝票,先将該犯年貌案由,并差役年貌、籍貫,及所差名數,一面詳明督撫知照各該省,一面改用通關,給與差役攜帶在身,密行偵緝。

    如有蹤迹,即将通關呈報該地方官,添差拏解,如緝無蹤迹,仍投換回文,以為憑驗。

    傥有濫給印票,及差人雇倩白役代緝,以及藉端勒索,仍将濫給印票及佥差不愼之承緝官,照例嚴加議處。

     此條系乾隆二十五年,刑部議覆江西布政使湯聘,條奏定例,道光十二年改定。

     謹按。

    此專為正役情人代緝,因而籍端索詐而設。

     □州縣官将差票故賞衙役者,革職。

    州縣官濫給白役牌票,差遣公事者,降三級調用。

    緻有戀贓索民者,照故縱例,革職。

     應捕人追捕罪人一,官役奉公緝捕罪人,除受财故縱,照律與囚同罪外,其未經得賄,潛通信息,緻罪人逃避者,如所縱之囚,罪在軍流以下者,亦與囚同科,不準減等。

    若系斬絞外遣等罪,将該犯減發極邊煙瘴充軍。

     此條系乾隆五十八年,刑部議覆兩廣總督郭世勲,審奏差役梁姜潛通信息,緻逃軍黃漢章複逃一案,遵旨恭纂為例。

     謹按。

    此較律加重者。

     □與強盜門内兵役奉差承緝,走漏消息一條參看。

    所縱之人,如未獲案,即難遽定罪名,官役憑何定拟,應與主守不覺失囚各例參看。

     □唐律,諸捕罪人有漏露其事,令得逃亡者,減罪人罪一等。

    未斷之間,能自捕得,除其罪。

    即他人捕得,若罪人已死及自首,又各減一等雲雲。

    系專指捕役而言。

    此律不載知情藏匿罪人門,則又專指平人言,遂緻捕人漏信,以緻犯逃轉無律文可引,是以又定有此例,可見古法不可輕易删改也。

     應捕人追捕罪人一,山東省地方,如有兵役通盜之案,除實犯死罪無可再加,仍照舊辦理外,其罪未至死,各于應得本罪上加一等定拟。

    若不分贓,不漏信,但知盜窩所在,縱不即捕者,訊出故縱情節,即照尋常強竊盜窩主之例,加一等,分别治罪。

    俟該省盜風稍息,再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