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例存疑卷四十一

關燈
内為從分贓減等之語,尚未明晰聲明,計贓重于從罪者,仍從重論,以符定例之本意,并非例外加重,亦與舊例輕而新例改重者不同。

    設如首從各犯計入己之贓,均各滿貫,即應照例均拟缳首,其計入己之贓,各在十兩以上,即不能不照本例拟軍。

    且如彼此贓數懸殊,或實有逼賣男女情事,計其入己之贓,雖或無多,而核其吓詐之情,殊覺可惡,此等情節,不妨參用首從之法,酌量辦理。

    二例原屬并行不悖,若拘泥尋常分别首從之法,謂首犯罪應拟軍,從犯即應拟徒。

    首犯罪應拟絞,從犯即應拟流。

    是以應計入己贓數斷罪之案,與恐吓取财之律,牽混為一,不特罪名有所出入,辦理亦多窒礙。

    近年曾經律例館議準,參看自明。

     官吏受财一,白役詐贓逼命之案,除将白役照例拟抵外,如正役知情同行,在場幇索,及正役雖未同行,而主使詐贓者,倶發極邊足四千裡充軍。

    若正役僅止知情同行,并無吓逼情事者,仍照例杖一百,流三千裡。

    其并未主使詐贓,亦未知情同行,但于事後分贓,即于白役死罪上減二等,杖一百,徒三年,贓多者計贓從重論。

    若并未分贓,及白役詐贓,并未緻斃人命者,仍照私帶白役例責革,加枷号兩個月。

     此條系乾隆四十三年,刑部議覆湖北按察使呉之黼條奏定例,嘉慶十七年改定。

     謹按。

    照例拟抵,謂照蠹役詐贓例,拟以絞候也,新例又改絞決,則白役亦應拟立決矣。

     □照例杖流,謂照知情同行與同罪,至死減一等之例。

     □下條白役犯贓,正役知情同行者,與同罪,不知情同行者不坐。

    此處白役詐贓,正役即責革,仍加枷号兩個月。

    傥白役詐贓無多,其科罪反有較白役為重者。

     □蠹役詐贓緻斃人命者絞決。

    拷打緻死者斬決。

    因吓詐緻令自盡,即在斃命絞決之列。

    事由白役,自應以白役拟抵,若由正役主使,則事由正役,豈得僅拟軍罪。

    白役既系奉正役之命,亦不應以為首論。

    原奏系嚴于正役,部議則大有區别,蓋照同謀共毆人緻死定拟也。

     官吏受财一,縣總裡書,如犯贓入己者,照衙役犯贓拟罪。

    保人歇家串通衙門行賄者,照不系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财科斷。

     此條系康熙二十七年例,嘉慶九年改定。

     謹按。

    衙役犯贓,自系指上條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财之例,後又定有蠹役詐贓新例,較衙役犯贓更重矣。

    應參看。

     官吏受财一,凡正身衙役違禁私帶白役者,并杖一百,革役。

    如白役犯贓,照衙役犯贓例治罪。

    正身衙役知情同行者與同罪。

    不知情不同行者不坐。

     此條系康熙二十七年例,雍正三年改定。

     謹按。

    此條及上條倶有照衙役犯贓治罪之語,自系指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财,以枉法贓科罪而言,第在官人役一條,系前明原例。

    此條及上條均系康熙年間纂定,彼時并無蠹役計贓之例,有犯自應以枉法論,現在蠹役詐贓之例較枉法加至數等,衙役犯贓倶系照蠹役例定拟。

    若計贓在十兩上下,罪名出入相去懸絶,引斷時似應斟酌。

     官吏受财一,司道府州縣等官,不時察訪衙蠹,申報該督撫究拟。

    若該管官員不行察報,經督撫上司訪拏,或别經發覺者,照徇庇例交該部議處。

    如督撫不行訪參者,亦交該部議處。

    其訪拏衙蠹并贓私數目,仍應年底造冊題報。

     此條系康熙二十七年例,雍正三年改定,乾隆五年呈進黃冊聲明,衙蠹自應訪察,無庸定例,後經貼去,仍行纂入。

     謹按。

    衙蠹無處不有,而認眞訪察者絶少,似天下并無此等匪類者,亦具文耳。

     官吏受财一,直省書役年滿缺出,遵例召募,有暗行頂買索取租銀者,缺主照枉法受财律計贓定拟,至八十兩者絞。

    頂缺之人,照以财行求律,至五百兩者,杖一百,徒三年。

    出結人等,依不應重律,杖八十。

    該管官員交部議處,傥該督撫陽奉陰違,亦照例議處。

    其年滿考職時,務令填寫并無假姓冒籍字樣,方準收考。

    若有冒籍、冒名等弊事發者,革去職銜,杖一百。

    不能稽察之該管等官,倶交部議處。

    至各衙門一切案件,若假手書吏,以緻定稿時高下其手,駁诘不已,有贓者,照枉法受财律科罪。

    無贓者,依不應重律,杖八十,革役。

    該管官員照例議處。

    如該督撫不行題參,亦交部議處。

     此條系雍正五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

    八十兩絞,系指有祿人而言,無祿人必至一百二十兩方拟絞罪。

    此處八十兩拟絞,是照有祿人科罪矣。

    再,缺主既以枉法論,而以财行求者,仍照坐贓律拟罪,雖系本于律文,究與與受同科之例不符。

    并與濫設官吏門補用典史一條參看。

     □假手書吏定稿一層,似應摘出另為一條,或移于同僚代判署文卷之内。

     官吏受财一,凡各衙門書吏差役,如有舞文作弊,藉案生事擾民者,系知法犯法,倶照平人加一等治罪,受财者計贓從重論。

     此條系雍正五年例,道光十七年刑部議覆山東道禦史胡長庚條奏改定。

     謹按。

    胡長庚原奏雲,内外各衙門書吏骫法營私,有隙必乘,無弊不作,内而句通丁幕,外而播弄郷愚,未破案則曲為彌縫,既破案又巧于趨辟,是今之壞法者,莫甚于吏。

    至差役一項,悉屬無頼遊民,更為兇狡。

    凡地方命盜重案類,皆畏葸不前,首犯正兇任聽日久無獲,并有拏解中途複行脫逃者。

    近來似此之案層見疊出,及遇民間詞訟,及踏勘相驗之事,則蜂屯蟻聚,多方擾累,甚至押斃人命,賄縱正兇,民人京控之案,大半由此,是今之殃民,莫甚于役也。

    此等壞法殃民之輩,漏網既多,即今破案,而所犯罪名,又皆情浮于法。

    雖稍從重典,亦不為苛雲雲。

    如此可惡,有犯僅加一等,此風即可少息乎。

    無人不知書差為天下之害,而此輩又萬不可去,則一任其壞法殃民,而無如之何也,可勝歎哉。

    欲除此弊,先去任法而不任人之弊則可。

     官吏受财一,書吏舞文作弊,其知情不首之經承、貼寫,倶照本犯罪減一等發落。

    如有将書吏情弊査出,舉首三次者,系書吏不論已未期滿,準其考職即用。

    如系貼寫,準其與期滿之書吏一體考職。

    傥有不肖之徒希圖考職,及懷挾私雠,妄行出首者,照誣吿律,從重治罪。

     此條系雍正十一年,刑部右待郎黃 □奏準定例,乾隆五年,進呈黃冊時,聲明書吏舞文作弊,應責成、該管官随時稽察。

    若因經承、貼寫首吿,準其即用考職,恐開捏誣僥幸之端,無庸纂入。

    後經、貼去仍入冊内。

     謹按。

    此條一勸一懲,使之互相牽制,所以破書吏舞弊之私也。

    其如牢不可破,何哉。

     □考職本系書吏進身之階,今并此而倶廢矣,何以示勸懲耶。

    (說見舉用有過官吏門) 官吏受财一,凡上司經過,屬員呈送下程,及供應夫馬車輛一切陋規,倶行革除。

    如屬員仍有供應,上司仍有勒索者,倶革職提問。

    若督撫不行題參,照例議處。

    其上司随役家人私自索取,本官不知情者,照例議處。

    如知情故縱,罪坐本官,照求索所部财物律治罪。

    其随役家人,照在官求索無祿人減一等律治罪,并許被索之屬員據實詳掲。

    若屬員因需索濫行供應,及上司因不迎送供應,别尋他事中傷屬員者,将屬員及各上司,照例分别議處。

     此條系雍正七年,吏部議覆河運總督田文鏡條奏定例。

     謹按。

    此條應與下在官求索門收受門包一條參看。

     □彼條專言出差巡察而未及上司,專言門包而未及下程供應,似應修并一條,以省煩複。

     官吏受财一,督撫司道各上司差役,擾害郷民,許州縣察拏,并許被害人呈吿,将該役照例治罪。

     此條系乾隆二年,戸部等議覆禦史周天骥奏準定例。

     謹按。

    此例無關引用,似應删除,或修并于吏律信牌例内亦可。

     官吏受财一,官吏婪贓,審系枉法入己者,雖于限内全完,不準減等。

    如審無入己各贓,并坐贓緻罪者,果能于限内全完,仍照那移虧空錢糧之犯,準其減免外,其因事受财入己,審明不枉法,及律載準枉法不枉法論等贓,果于一年限内全完,死罪減二等發落,流徒以下免罪。

    若不完,再限一年勒追,全完者,死罪及流徒以下,各減一等發落。

    如不完,流徒以下即行發配,死罪人犯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