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例存疑卷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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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律之十六訴訟之二 幹名犯義 子孫違犯教令 見禁囚不得吿舉他事 教唆詞訟 軍民約會詞訟 官吏詞訟家人訴 誣吿充軍及遷徙 幹名犯義: 凡子孫吿祖父母、父母,妻妾吿夫及吿夫之祖父母、父母者,(雖得實亦)杖一百,徒三年。

    (祖父母等同自首者,免罪。

    )但誣吿者,(不必全誣,但一事,誣即)絞。

    若吿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及妾吿妻者)雖得實,杖一百。

    (吿)大功(得實亦)杖九十。

    (吿)小功(得實亦)杖八十。

    (吿)缌麻(得實亦)杖七十。

    其被吿期親、大功尊長及外祖父母,若妻之父母(及夫之正妻)并同自首,免罪。

    小功、缌麻尊長得減本罪三等。

    若誣吿罪重(于幹犯本罪)者。

    各加所誣罪三等。

    (謂止依凡人誣吿罪加三等,便不失于輕矣。

     ○加罪不入于絞。

    若徒流已未決,償費贖産斷付加役,并依誣吿本律。

    若被吿無服尊長減一等,依名例律。

    ) ○其吿(尊長)謀反、大逆、謀叛、窩贓奸細,及嫡母、繼母、慈母所生母殺其父,若所養父母殺其所生父母,及被期親以下尊長侵奪财産,或毆傷其身。

    (據實)應自理訴者,并聽(卑幼陳)吿,不在幹名犯義之限。

    (其被吿之事,各依本律科斷,不在幹名犯義之限,并同自首免罪之律,被吿卑幼同此。

    又,犯奸及越關損傷于人、于物不可賠償者亦同。

    ) ○若吿卑幼得實,期親大功及女壻,亦同自首免罪,小功、缌麻亦得減本罪三等。

    誣吿者,期親減所誣罪三等,大功減二等,小功、缌麻減一等。

    若(夫)誣吿妻,及妻誣吿妾,亦減所誣罪三等。

    (被吿子孫、妻妾、外孫及無服之親依名例律。

    若誣卑幼死未決,仍依律減等,不作誣輕為重。

    ) ○若奴婢吿家長,及家長缌麻以上親者,與子孫卑幼罪同。

    若雇工人吿家長,及家長之親者各減奴婢罪一等,誣吿者不減。

    (又奴婢雇工人被吿得實不得免罪,以名例不得為容隐故也。

    ) ○其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誣吿子孫、外孫、子孫之婦妾及已之妾,若奴婢及雇工人者,各勿論。

    (不言妻之父母誣女壻者,在缌麻親中矣。

    ) ○若女壻與妻父母果有義絶之狀,許相吿言,各依常人論。

    (義絶之狀,謂如身在遠方,妻父母将妻改嫁,或趕逐出外,重别招壻,及容止外人通奸。

    又如女壻毆妻至折傷,抑妻通奸,有妻詐稱無妻,欺妄更娶妻,以妻為妾,受财将妻妾典雇,妄作姉妹嫁人之類。

    ) 此仍明律,原有小注,順治三年増改。

    雍正三年删定。

     條例 幹名犯義一,八旗有将家人為養子,分戸開戸之人,年久,値伊原主之子孫庸懦,或至絶嗣,伊等自稱原為養子,或謊稱近族兄,反行欺壓,希圖占産争吿者,審明,系官革職,枷号一個月,鞭八十。

    平人枷号三個月,鞭一百。

    将養子分戸開戸之檔銷毀,仍給與原主子孫為奴。

     此條系康熙五十二年,刑部議準定例。

     謹按。

    與誣吿門内一條相對,彼條系原主子孫混吿養子等類,此條系養子等欺壓原主子孫也。

     □又與人戸以籍為定各條參看,爾時尚有分戸開戸名目,後則不經見矣。

     □處分例大略相同。

     幹名犯義一,凡奴仆首吿家主者,雖所吿皆實,亦必将首吿之奴仆,仍照律從重治罪。

     此條系雍正十三年欽奉上谕,恭纂為例。

     謹按。

    是年所奉谕旨,蓋為赦款而言,删去此層,則奴吿家長律内已有明文矣,不又嫌于複說乎。

     幹名犯義一,凡旗下家奴吿主犯該徒罪者,即于所犯附近地方充配,不準枷責完結,俟徒限滿日,照例官賣,将身價給還原主。

     此條系乾隆二十年,刑部現審軍流人犯彙題本内,欽奉谕旨,并大學士傅恒條奏,并纂為例。

    三十二年改定。

     謹按。

    奴仆吿主,雖得實,亦應滿徒,律有明文。

    此二例,一系不準援赦,一系不準折枷,皆系從嚴之意。

     □犯罪免發遣門載,滿州奴仆犯徒罪者,準其折枷鞭責發落,此不準枷責完結,惡其以奴吿主也。

    乃近來官吏反有因家主有犯令奴仆為證者,殊可怪已。

     子孫違犯教令: 凡子孫違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養有缺者,杖一百。

    (謂教令可從而故違,家道堪奉而故缺者,須祖父母、父母親吿乃坐。

    ) 此仍明律。

     條例 子孫違犯教令一,子貧不能營生養贍父母,因緻父母自缢死者,杖一百,流三千裡。

     此條系前明舊例(《律例通考》雲,天順八年例),原例系依過失殺父律,杖一百,流三千裡。

    乾隆三十二年改定。

     謹按。

    律無不能養贍緻父母自盡之文,故定此例。

    其雲依過失殺者,蓋不能無故加重也。

    明例此類甚多,與下奸盜條參看。

     子孫違犯教令一,凡呈吿觸犯之案,除子孫實犯毆詈罪幹重辟(按,斬決、絞決。

    ),及僅止違犯教令者(按,杖一百),仍各依律例分别辦理外,其有祖父母、父母呈首子孫懇求發遣,及屢次違犯觸犯者,即将被呈之子孫,實發煙瘴地方充軍。

    旗人發黒龍江當差。

    如有祖父母、父母将子孫及子孫之婦一并呈送者,将被呈之婦與其夫一并佥發安置。

     此條系乾隆四十一年,鑵白旗滿洲都統福康安等奏西蒙額呈送伊子阿爾台忤逆案内,及四十二年,江蘇巡撫楊魁題桃源縣民孫謀忤逆案内,欽奉谕旨,并纂為例。

    嘉慶元年修改,十三年改定。

     謹按。

    毆祖父母門,繼母吿子不孝一條參看。

     □一經呈送,即發煙瘴充軍,嚴之至也。

    有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