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例存疑卷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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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律之十六訴訟之二
幹名犯義
子孫違犯教令
見禁囚不得吿舉他事
教唆詞訟
軍民約會詞訟
官吏詞訟家人訴
誣吿充軍及遷徙
幹名犯義:
凡子孫吿祖父母、父母,妻妾吿夫及吿夫之祖父母、父母者,(雖得實亦)杖一百,徒三年。
(祖父母等同自首者,免罪。
)但誣吿者,(不必全誣,但一事,誣即)絞。
若吿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及妾吿妻者)雖得實,杖一百。
(吿)大功(得實亦)杖九十。
(吿)小功(得實亦)杖八十。
(吿)缌麻(得實亦)杖七十。
其被吿期親、大功尊長及外祖父母,若妻之父母(及夫之正妻)并同自首,免罪。
小功、缌麻尊長得減本罪三等。
若誣吿罪重(于幹犯本罪)者。
各加所誣罪三等。
(謂止依凡人誣吿罪加三等,便不失于輕矣。
○加罪不入于絞。
若徒流已未決,償費贖産斷付加役,并依誣吿本律。
若被吿無服尊長減一等,依名例律。
) ○其吿(尊長)謀反、大逆、謀叛、窩贓奸細,及嫡母、繼母、慈母所生母殺其父,若所養父母殺其所生父母,及被期親以下尊長侵奪财産,或毆傷其身。
(據實)應自理訴者,并聽(卑幼陳)吿,不在幹名犯義之限。
(其被吿之事,各依本律科斷,不在幹名犯義之限,并同自首免罪之律,被吿卑幼同此。
又,犯奸及越關損傷于人、于物不可賠償者亦同。
) ○若吿卑幼得實,期親大功及女壻,亦同自首免罪,小功、缌麻亦得減本罪三等。
誣吿者,期親減所誣罪三等,大功減二等,小功、缌麻減一等。
若(夫)誣吿妻,及妻誣吿妾,亦減所誣罪三等。
(被吿子孫、妻妾、外孫及無服之親依名例律。
若誣卑幼死未決,仍依律減等,不作誣輕為重。
) ○若奴婢吿家長,及家長缌麻以上親者,與子孫卑幼罪同。
若雇工人吿家長,及家長之親者各減奴婢罪一等,誣吿者不減。
(又奴婢雇工人被吿得實不得免罪,以名例不得為容隐故也。
) ○其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誣吿子孫、外孫、子孫之婦妾及已之妾,若奴婢及雇工人者,各勿論。
(不言妻之父母誣女壻者,在缌麻親中矣。
) ○若女壻與妻父母果有義絶之狀,許相吿言,各依常人論。
(義絶之狀,謂如身在遠方,妻父母将妻改嫁,或趕逐出外,重别招壻,及容止外人通奸。
又如女壻毆妻至折傷,抑妻通奸,有妻詐稱無妻,欺妄更娶妻,以妻為妾,受财将妻妾典雇,妄作姉妹嫁人之類。
) 此仍明律,原有小注,順治三年増改。
雍正三年删定。
條例 幹名犯義一,八旗有将家人為養子,分戸開戸之人,年久,値伊原主之子孫庸懦,或至絶嗣,伊等自稱原為養子,或謊稱近族兄,反行欺壓,希圖占産争吿者,審明,系官革職,枷号一個月,鞭八十。
平人枷号三個月,鞭一百。
将養子分戸開戸之檔銷毀,仍給與原主子孫為奴。
此條系康熙五十二年,刑部議準定例。
謹按。
與誣吿門内一條相對,彼條系原主子孫混吿養子等類,此條系養子等欺壓原主子孫也。
□又與人戸以籍為定各條參看,爾時尚有分戸開戸名目,後則不經見矣。
□處分例大略相同。
幹名犯義一,凡奴仆首吿家主者,雖所吿皆實,亦必将首吿之奴仆,仍照律從重治罪。
此條系雍正十三年欽奉上谕,恭纂為例。
謹按。
是年所奉谕旨,蓋為赦款而言,删去此層,則奴吿家長律内已有明文矣,不又嫌于複說乎。
幹名犯義一,凡旗下家奴吿主犯該徒罪者,即于所犯附近地方充配,不準枷責完結,俟徒限滿日,照例官賣,将身價給還原主。
此條系乾隆二十年,刑部現審軍流人犯彙題本内,欽奉谕旨,并大學士傅恒條奏,并纂為例。
三十二年改定。
謹按。
奴仆吿主,雖得實,亦應滿徒,律有明文。
此二例,一系不準援赦,一系不準折枷,皆系從嚴之意。
□犯罪免發遣門載,滿州奴仆犯徒罪者,準其折枷鞭責發落,此不準枷責完結,惡其以奴吿主也。
乃近來官吏反有因家主有犯令奴仆為證者,殊可怪已。
子孫違犯教令: 凡子孫違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養有缺者,杖一百。
(謂教令可從而故違,家道堪奉而故缺者,須祖父母、父母親吿乃坐。
) 此仍明律。
條例 子孫違犯教令一,子貧不能營生養贍父母,因緻父母自缢死者,杖一百,流三千裡。
此條系前明舊例(《律例通考》雲,天順八年例),原例系依過失殺父律,杖一百,流三千裡。
乾隆三十二年改定。
謹按。
律無不能養贍緻父母自盡之文,故定此例。
其雲依過失殺者,蓋不能無故加重也。
明例此類甚多,與下奸盜條參看。
子孫違犯教令一,凡呈吿觸犯之案,除子孫實犯毆詈罪幹重辟(按,斬決、絞決。
),及僅止違犯教令者(按,杖一百),仍各依律例分别辦理外,其有祖父母、父母呈首子孫懇求發遣,及屢次違犯觸犯者,即将被呈之子孫,實發煙瘴地方充軍。
旗人發黒龍江當差。
如有祖父母、父母将子孫及子孫之婦一并呈送者,将被呈之婦與其夫一并佥發安置。
此條系乾隆四十一年,鑵白旗滿洲都統福康安等奏西蒙額呈送伊子阿爾台忤逆案内,及四十二年,江蘇巡撫楊魁題桃源縣民孫謀忤逆案内,欽奉谕旨,并纂為例。
嘉慶元年修改,十三年改定。
謹按。
毆祖父母門,繼母吿子不孝一條參看。
□一經呈送,即發煙瘴充軍,嚴之至也。
有司
(祖父母等同自首者,免罪。
)但誣吿者,(不必全誣,但一事,誣即)絞。
若吿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及妾吿妻者)雖得實,杖一百。
(吿)大功(得實亦)杖九十。
(吿)小功(得實亦)杖八十。
(吿)缌麻(得實亦)杖七十。
其被吿期親、大功尊長及外祖父母,若妻之父母(及夫之正妻)并同自首,免罪。
小功、缌麻尊長得減本罪三等。
若誣吿罪重(于幹犯本罪)者。
各加所誣罪三等。
(謂止依凡人誣吿罪加三等,便不失于輕矣。
○加罪不入于絞。
若徒流已未決,償費贖産斷付加役,并依誣吿本律。
若被吿無服尊長減一等,依名例律。
) ○其吿(尊長)謀反、大逆、謀叛、窩贓奸細,及嫡母、繼母、慈母所生母殺其父,若所養父母殺其所生父母,及被期親以下尊長侵奪财産,或毆傷其身。
(據實)應自理訴者,并聽(卑幼陳)吿,不在幹名犯義之限。
(其被吿之事,各依本律科斷,不在幹名犯義之限,并同自首免罪之律,被吿卑幼同此。
又,犯奸及越關損傷于人、于物不可賠償者亦同。
) ○若吿卑幼得實,期親大功及女壻,亦同自首免罪,小功、缌麻亦得減本罪三等。
誣吿者,期親減所誣罪三等,大功減二等,小功、缌麻減一等。
若(夫)誣吿妻,及妻誣吿妾,亦減所誣罪三等。
(被吿子孫、妻妾、外孫及無服之親依名例律。
若誣卑幼死未決,仍依律減等,不作誣輕為重。
) ○若奴婢吿家長,及家長缌麻以上親者,與子孫卑幼罪同。
若雇工人吿家長,及家長之親者各減奴婢罪一等,誣吿者不減。
(又奴婢雇工人被吿得實不得免罪,以名例不得為容隐故也。
) ○其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誣吿子孫、外孫、子孫之婦妾及已之妾,若奴婢及雇工人者,各勿論。
(不言妻之父母誣女壻者,在缌麻親中矣。
) ○若女壻與妻父母果有義絶之狀,許相吿言,各依常人論。
(義絶之狀,謂如身在遠方,妻父母将妻改嫁,或趕逐出外,重别招壻,及容止外人通奸。
又如女壻毆妻至折傷,抑妻通奸,有妻詐稱無妻,欺妄更娶妻,以妻為妾,受财将妻妾典雇,妄作姉妹嫁人之類。
) 此仍明律,原有小注,順治三年増改。
雍正三年删定。
條例 幹名犯義一,八旗有将家人為養子,分戸開戸之人,年久,値伊原主之子孫庸懦,或至絶嗣,伊等自稱原為養子,或謊稱近族兄,反行欺壓,希圖占産争吿者,審明,系官革職,枷号一個月,鞭八十。
平人枷号三個月,鞭一百。
将養子分戸開戸之檔銷毀,仍給與原主子孫為奴。
此條系康熙五十二年,刑部議準定例。
謹按。
與誣吿門内一條相對,彼條系原主子孫混吿養子等類,此條系養子等欺壓原主子孫也。
□又與人戸以籍為定各條參看,爾時尚有分戸開戸名目,後則不經見矣。
□處分例大略相同。
幹名犯義一,凡奴仆首吿家主者,雖所吿皆實,亦必将首吿之奴仆,仍照律從重治罪。
此條系雍正十三年欽奉上谕,恭纂為例。
謹按。
是年所奉谕旨,蓋為赦款而言,删去此層,則奴吿家長律内已有明文矣,不又嫌于複說乎。
幹名犯義一,凡旗下家奴吿主犯該徒罪者,即于所犯附近地方充配,不準枷責完結,俟徒限滿日,照例官賣,将身價給還原主。
此條系乾隆二十年,刑部現審軍流人犯彙題本内,欽奉谕旨,并大學士傅恒條奏,并纂為例。
三十二年改定。
謹按。
奴仆吿主,雖得實,亦應滿徒,律有明文。
此二例,一系不準援赦,一系不準折枷,皆系從嚴之意。
□犯罪免發遣門載,滿州奴仆犯徒罪者,準其折枷鞭責發落,此不準枷責完結,惡其以奴吿主也。
乃近來官吏反有因家主有犯令奴仆為證者,殊可怪已。
子孫違犯教令: 凡子孫違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養有缺者,杖一百。
(謂教令可從而故違,家道堪奉而故缺者,須祖父母、父母親吿乃坐。
) 此仍明律。
條例 子孫違犯教令一,子貧不能營生養贍父母,因緻父母自缢死者,杖一百,流三千裡。
此條系前明舊例(《律例通考》雲,天順八年例),原例系依過失殺父律,杖一百,流三千裡。
乾隆三十二年改定。
謹按。
律無不能養贍緻父母自盡之文,故定此例。
其雲依過失殺者,蓋不能無故加重也。
明例此類甚多,與下奸盜條參看。
子孫違犯教令一,凡呈吿觸犯之案,除子孫實犯毆詈罪幹重辟(按,斬決、絞決。
),及僅止違犯教令者(按,杖一百),仍各依律例分别辦理外,其有祖父母、父母呈首子孫懇求發遣,及屢次違犯觸犯者,即将被呈之子孫,實發煙瘴地方充軍。
旗人發黒龍江當差。
如有祖父母、父母将子孫及子孫之婦一并呈送者,将被呈之婦與其夫一并佥發安置。
此條系乾隆四十一年,鑵白旗滿洲都統福康安等奏西蒙額呈送伊子阿爾台忤逆案内,及四十二年,江蘇巡撫楊魁題桃源縣民孫謀忤逆案内,欽奉谕旨,并纂為例。
嘉慶元年修改,十三年改定。
謹按。
毆祖父母門,繼母吿子不孝一條參看。
□一經呈送,即發煙瘴充軍,嚴之至也。
有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