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例存疑卷三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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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拟斬監候,倶不及妻子家産。
此例原系二條,一系康熙年間現行例。
一系乾隆三年,刑部議覆兵部侍郎淩如煥條奏定例。
倶載常赦所不原門。
嘉慶六年改定,并移附于此。
謹按。
此誣吿内之情節最重者。
□誣吿人死罪未決,律不拟抵,即誣良人為強盜,例亦祗問軍罪。
而一吿叛逆,即拟斬候,叛逆之法重,故誣吿之罪亦重也。
《唐律疏議》雲,誣人反逆,雖複未決,引虛不合減罪。
此例蓋本于此。
□唐律,誣吿謀反及大逆者,斬。
從者,絞。
《疏議》謂知非反、逆,故欲誣之也。
明律不載,豈以其法過嚴而删之耶。
然杖罪以上均加三等,則又何也。
誣吿一,番役誣陷無辜,妄用腦篐及竹籖、烙鐵等刑,緻斃人命者,以故殺人論。
此條系康熙年間現行例。
原載常赦所不原門,乾隆五年移改,附入此律。
謹按。
此非故殺而以故殺論者,與鎗铳殺人同。
然專言番役而未及捕役,例未赅括,似應添入捕役人等。
□捕役将平民及竊賊逼認為謀故殺強盜,見常赦所不原。
番役私拷取供,見陵虐罪囚。
□如妄用腦篐等刑,未緻斃命,亦應加重治罪。
例未議及,似應添入。
誣吿一,凡捕役誣竊為盜,拏到案日,該地方官驗明并無拷逼情事,或該犯自行誣服,并有别故,例應收禁,因而監斃者,将誣拏之捕役杖一百,流三千裡。
其吓詐逼認因而緻死及緻死二命者,倶照誣吿緻死律,拟絞監候。
拷打緻死者,照故殺律拟斬監候。
此條系乾隆元年,刑部議覆安微巡撫趙國麟,以捕役誣竊為強監斃人命案内,奏準定例。
原載強盜門内,十六年増定,五十三年移入此門。
謹按。
此與下條第一層專指誣竊為強而言。
下條系未緻死,既得以減等拟徒,故此條雖已監斃,亦得減等拟流,以其均非良民故也。
乃吓詐逼認緻自盡者,拟絞,拷打死者,拟斬。
又與誣良罪名相同,似覺參差。
□緻死二命及拷打緻死,尚非過刻。
若一命則似乎太重,且與誣吿緻死條委系平人,及刁徒訛詐條死者亦系作奸犯罪等語,均屬互相抵捂。
□誣良為竊,拷打緻死者,斬候。
誣吿到官,捆縛吓詐逼認緻令自盡者,絞候。
例見下條,應與此條參看。
誣吿一,凡捕役人等奉差緝賊,審非本案正盜,若其人素行不端,或曾經犯竊有案者,将捕役照誣良為盜例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按,此層專言誣指為強盜。
)。
至其人本系良民,捏稱蹤迹可疑,素行不軌,妄行拏獲(按,此誣指良人為強盜。
),及雖犯竊有案,已改惡為善,确有實據,仍覆妄拏(按,此雖非良民,而改惡為善,亦良民也,故與上一層同。
),并所獲之人,不論平人竊盜,私行拷打,吓詐财物,逼勒認盜,(按,拷詐則不分良民犯竊。
),及所緝盜案已獲有正賊,因夥盜未獲,将犯有竊案之人,教供誣扳濫拏充數等弊(按,教供誣扳等弊,專指犯竊之人。
若系良民,亦罪無可加矣。
)。
倶照誣良為盜例,分别強、竊治罪。
(按,此層載明分别強竊治罪,誣指為強,自應照例拟軍,誣指為竊,将科何罪耶。
) 此條系雍正十二年定例。
原載強盜門内,乾隆三十五年移入此門。
謹按。
此例原分二層,上層因被拏之人原非善類,故得于軍罪上量減拟徒。
下層因被拏之人委系平民,故照例全科軍罪,均系指誣良為強盜而言,竊盜并不在内,亦無另立誣良為竊專條,後改為分别強竊治罪,殊覺未甚明晰,遇有誣良為竊之案,不得不輾轉比附耳。
□上一層雲,照誣良為盜例減一等、徒三年。
下一層雲,照誣良為盜治罪。
誣良為盜之例,即下條原例所雲,将良民誣指為盜,稱系寄買賊贓,捉拏、拷打、吓詐,發邊遠充軍是也。
此例既改,下條亦相因而改矣。
要知下條定例之意,蓋專為藉端捉拏、拷打、吓詐财物者,嚴定專條,與誣吿本不相侔,小注所雲,蓋謂有此等情節,則應充軍,無則仍有誣吿之律也。
後于各條均分别強、竊,而又特立誣良為盜拟軍專條,遂不免互相參差。
誣吿一,凡将良民誣指為竊,稱系寄賣賊贓,将良民捉拏拷打,吓詐财物,或以起贓為由,沿房搜檢,搶奪财物,淫辱婦女,除實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倶發邊遠充軍。
若誣指良民為強盜者,亦發邊遠充軍。
其有前項拷詐等情,倶發極邊煙瘴充軍。
(誣指送官,依誣吿論。
淫辱婦女,以強奸論。
) 此例原系二條,一系前明問刑條例,載在恐吓取财門内,乾隆三十五年修改。
一系乾隆三十五年例,五十三年改定移并。
謹按。
此亦指捕役而言。
□本系寄買,何時誤為寄賣。
記査。
□上層誣良為竊也,稱系上似應添及字。
下層誣良為強也,拷詐者加等,緻死者似亦應從嚴。
官吏受财門蠹役吓詐緻斃人命,不論贓數多寡,拟絞立決。
拷打緻死,拟斬立決。
應參看。
□原例祗雲誣指為盜,并未分别強、竊,改定之例,雖分兩層,而倶系軍罪。
且誣良為竊,如無捉拏、拷打、吓詐等情,如何科罪。
并無明文。
照小注所雲,自應依誣吿論矣。
誣吿,律應反坐,若未指明贓數,礙難科罪,似應于例首改為誣指良民為強盜者,發邊遠充軍。
為竊盜者,于軍上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
如誣良為竊,及稱系寄買賊贓雲雲,不分首從下,添亦倶發雲雲,删去下者至軍七字。
□誣吿良民為盜,即應邊遠充軍,已不從誣吿之法。
誣吿良民為竊,減等拟徒,似尚允協。
然案情百出不窮,後來條例亦繁,竊盜計贓而外,有以次數計者,有以人數計者,如誣人疊竊八次,或糾夥十人以上,則誣竊之罪反有較誣強為重者矣。
誣吿一,胥役控吿本管官,除實有切己冤抑,及本官有不法等情,既經承行,懼被幹連者,仍照例辦理外,若一經審系誣吿,應于常人誣吿加等律上再加一等治罪。
此條系嘉慶十九年,刑部議覆禦史歐陽厚均條奏定例。
謹按。
與越訴門内革兵一條,及本門實系切己之事一條參看。
誣吿之案,如有所誣之罪,按例應加枷号者,即将誣吿之人,照律按其所誣之笞杖、徒、流、充軍務本罪,分别加等定拟,倶毋庸加以枷号。
此條系道光十二年,刑部議覆江西道監察禦史金應麟條奏定例。
謹按。
定律在前,條例在後,誣吿倶系照律加等,後定之例,似不在内。
惟犯奸及賭博等類,例内倶有枷号。
□竊盜再犯,則系枷杖并加,盜牛等類亦然。
既雲按例應加枷号,似即指此等人犯而言,仍照律加等,亦屬平允。
唐律有誣吿人,其本應加杖,及贖者,止依收贖法。
今律不載,似應添入。
誣吿一,凡誣良為竊之案,如拷打緻死者,拟斬監候。
若誣吿到官,或捆縛吓詐逼認緻令自盡者,倶拟絞監候。
其止空言捏指,并未誣吿到官,亦無捆縛吓詐逼認情事,死由自盡者,杖一百、流三千裡。
至疑賊緻斃人命之案,訊系因傷身死,仍悉照謀故,鬪殺、共毆、及威力制縛主使各本律例定拟。
其捆縛拷打緻令自盡者,杖一百,流三千裡。
如毆有緻命重傷,及成殘廢笃疾,雖有自盡實迹,應于因事用強毆打,威逼人緻死,果有緻命重傷,及成殘廢笃疾,發近邊充軍例上加一等,發邊遠充軍。
若止空言査問死由自盡者,杖一百、徒三年。
此例原系二條,一系乾隆四十六年,湖北巡撫鄭大進題準定例,道光二年修改,一系嘉慶十六年定例,載在人命門内,道光六年修并,十二年改定。
謹按。
此分别誣竊、疑竊治罪之例,上層專言誣竊者,下層專言疑竊者。
兩層亦倶分三項,拷打緻死為一項。
捆縛吓詐逼認及捆縛拷打緻令自盡為一項。
空言捏指并未誣吿捆縛,及空言査問死由自盡為一項。
惟上層有誣吿到官,及并未誣吿到官等語,而下層無文。
設疑竊控吿到官,緻人畏累自盡,如何科罪。
并無明文。
既經并入誣吿門内,何以并未詳細叙明耶。
□吓詐逼認緻令自盡一層,與誣竊為盜罪名相等,空言捏指與吓詐,罪分生死,究竟何者方為空言捏指。
礙難懸拟。
蓋誣良為竊,即屬有心故犯,非與其人素有雠隙,即系意圖訛詐,不然,平空捏指,其意何居。
此雲空言捏指,似雲非因訛詐所緻,惟既明知為良民,即無無端捏指為行竊之理。
假如向人捏稱行竊某物,聲言控吿,或雲搜査,謂之吓詐可,謂之空言捏指亦可,而罪名則出入甚巨。
□既系有心誣指,即屬意有所圖,不然,平空誣人行竊,天下無此情理,乃與吓詐逼認,判為兩途,似嫌未協。
若謂空言捏指,既與誣吿到官不同,亦與捆縛吓逼有異,是以減等拟流。
惟刁徒平空吓詐,尚應拟絞,有心誣竊,與平空吓詐何異。
何以科罪又不相同耶。
至疑賊拷打,既非有心誣指,即與因他事争鬪相同,是以嘉慶十六年例文,即照鬪殺本律問拟絞候,道光九年,又改為悉照謀故、鬪殺,共毆、及威力制縛主使,并威逼人緻死各本律例定拟。
毆死然,自盡亦無不然,按語本極分明,科罪亦甚平允,改定之例,以為輕縱,無端加重,較之因事毆打者,加至數等,以緻諸多參差。
蓋因疑賊緻斃人命,則疑賊即系起釁之由,死者既系無辜,即應按照本律拟抵。
若緻令自盡,則非意料所及。
威逼門内律所雲因事,例所雲因事用強毆打,雖未專指疑竊,然已包括在内矣。
此處添入威逼一層,自系畫一辦理之意。
謂毆死則分别故、鬪,以尋常人命論。
自盡則分别有無毆打、及傷之輕重,以威逼緻死論也,道光十四年修例時,無端加重,并加至數等,甚至空言査問死由自盡者,亦拟滿徒,顯與威逼緻死律例大相懸殊。
威逼門内凡分三層,緻命重傷、及成殘廢笃疾拟軍為一層。
緻命而非重傷,重傷而非緻命,拟滿徒為一層。
非緻命而又非重傷,拟徒一年為一層。
此條祗言于近邊軍罪上加一等,則滿徒及徒一年均不加等矣。
若謂倶包于上文捆縛拷打、緻令自盡者、流三千裡句内,如毆打而未捆縛,轉難援引。
且徒三年者加等,即拟以滿流,已與由近邊軍加一等,發邊遠軍之句互相參差,而徒一年者,亦拟以滿流,是何理也。
假如有疑竊,査問,彼此口角,将其人毆傷,緻心懷不甘,氣忿自盡,如非緻命重傷,即拟滿徒,情法果得其平耶。
□疑賊斃命,即起釁之根由也,與有心誣指,判若天淵,故仍照本律問拟。
即毆至笃疾,亦無加重治罪明文,而緻令自盡,何以又加等耶。
且毆有緻命重傷,已至軍者加等,而非緻命重傷,應分别問徒罪者,并不加等,又何理耶。
若如此例所雲,是空言査問緻令自盡,其科罪反較毆傷緻令自盡者為重,尤未平允。
□査毆打緻令自盡,舊例祗有充軍一層,嘉慶六年始添入滿徒罪名,道光六年,又添入非緻命又非重傷拟徒一年之文,此條例文亦系道光六年改定,何以并不分别傷之輕重耶。
若謂罪未至軍,不必加等,則空言査問何以又加至數等耶。
假如甲因失竊,疑被乙偷去,向其査問,不服争鬪,緻甲将乙毆死,則照鬪殺律拟絞。
毆乙至笃廢緻令自盡,則加等拟軍,或毆緻命而非重傷,仍拟徒一年,而一經空言査問,并未毆打者,反拟滿徒,同一疑賊緻令自盡之案,不應辦理岐異如此。
□再,疑賊情形亦有不同,有在本人家内倉卒緻斃者,如賊盜律内夜無故入人家是也。
有因人不端,疑其行竊者。
又有因人器物與己所失相似者。
且有看守田禾,因人誤入地内緻斃者,似未可一概而論也。
乃自定有此例,凡夜至人家,被人疑賊殺死者,均一例拟絞,絶無引夜無故入人家律文者,律不幾成虛設耶。
□例内祗言疑賊緻斃人命之文,而無捕賊誤斃人命之案,戲誤門内祗言捕役,而未及事主,似應添入。
誣吿一,凡官,民人等吿讦之案,察其事不幹己,顯系詐騙不遂,或因懷挾私雠,以圖報複者,内外問刑衙門,不問虛實,倶立案不行。
若呈内胪列多款,或渉訟後複吿舉他事,但擇其切己者,準為審理,其不系幹己事情,亦倶立案不行。
仍各将該原吿照違制律,杖一百,再加枷号一個月。
系官革職。
已革者,與民人一例辦理。
如敢妄捏幹己情事聳準,及至提集人證審辦,仍系不幹己事者,除誣吿反坐,罪重者仍從複位拟外,其餘無論所吿虛實、詐贓多寡、已未入手,倶不分首從,先在犯事地方,枷号三個月,滿日,發近邊充軍。
旗人有犯,銷除旗檔一例問發。
此條系道光十年,刑部議覆山西道監察禦史宋劭谷奏準定例。
謹按。
與上直省上司各條參看。
□事幹己者,方準審理。
不幹己者,立案不行,專治原吿以枷杖之罪,所以防誣陷、省拖累也。
□切己之事,如所吿得實,是否亦拟杖加枷之處,記核。
□已革者,與民人一例辦理,則滿杖加枷矣。
應與名例參看。
□以不幹己事,妄捏己事聳準,其中虛誣之處,自屬顯然,照誣吿反坐,或因屢次捏控,酌加枷号,已足蔽辜,加枷之外,又拟充軍,未免太嚴。
而照此辦理者,并不概見,亦虛設耳。
□刁徒直入衙門,挾制官吏一條。
實系切己之事方許陳吿一條,曾經考察、考核,被劾人員懷挾私忿,摭拾别項贓私一條。
屬員誣讦上司一條。
無藉棍徒私自串結一條,均系以不幹己事訴吿,而治罪各殊。
□誣吿反坐,不必盡系幹己之事,律亦無不系己事。
不準呈吿明文。
即如知人謀害他人,不肯首吿者,杖一百。
造畜蠱毒、采生折割等類,吿獲者,官給賞銀,此外私鑄假印及匿稅等項,均有首吿給賞之語,可見不幹己事,律不禁人控吿,總在分别虛誣與否耳,非一概不準理也。
觀幹名犯義律内所雲,尊卑互相吿言,蓋指他事居多,其叛逆以下,及侵奪毆傷,并聽陳吿,則指己事而言。
自首律内所雲,相吿言者,各聽如罪人身自首法是也。
再,律祗言見禁囚不得吿舉他事,祗言老幼笃疾不得吿别事,未聞非囚禁及非老幼笃疾亦不得吿舉他事也。
至立有不幹己不與審理、及實系切己之事,方許陳吿各條,遂與諸律不免互相參差矣。
律内知情不首吿者,不一而足,及吿捕官給賞銀者,亦不一而足,蓋教人首吿,非禁人首吿也。
若謂防其誣陷,則吿虛者自有反坐之法在,何得因噎廢食耶。
條例愈多,愈不能畫一矣。
誣吿一,凡鴉片煙案件拏獲見發有據者,方坐,不許妄扳拖累。
如兵役人等,并地方匪徒,冒充兵役,假以査拏鴉片煙為由,肆行搶奪,并懷挾雠恨,或希圖訛詐,栽贓誣頼,審實不分首從,倶發邊遠充軍。
贓至一百二十兩以上者,為首拟絞監候。
失察各官,交部議處。
誣吿一,吸食鴉片煙之案,止準地方官弁訪拏究辦,不許旁人讦吿,有讦吿者,均不準審理。
傥系幹名犯義,仍照本律治罪。
此條系道光十九年,大學士軍機大臣會同各衙門,議覆升任鴻胪寺卿黃爵滋,并各省将軍、都統、督撫、及各科道條奏嚴禁鴉片煙章程一折,纂輯定例。
此例原系二條,一系康熙年間現行例。
一系乾隆三年,刑部議覆兵部侍郎淩如煥條奏定例。
倶載常赦所不原門。
嘉慶六年改定,并移附于此。
謹按。
此誣吿内之情節最重者。
□誣吿人死罪未決,律不拟抵,即誣良人為強盜,例亦祗問軍罪。
而一吿叛逆,即拟斬候,叛逆之法重,故誣吿之罪亦重也。
《唐律疏議》雲,誣人反逆,雖複未決,引虛不合減罪。
此例蓋本于此。
□唐律,誣吿謀反及大逆者,斬。
從者,絞。
《疏議》謂知非反、逆,故欲誣之也。
明律不載,豈以其法過嚴而删之耶。
然杖罪以上均加三等,則又何也。
誣吿一,番役誣陷無辜,妄用腦篐及竹籖、烙鐵等刑,緻斃人命者,以故殺人論。
此條系康熙年間現行例。
原載常赦所不原門,乾隆五年移改,附入此律。
謹按。
此非故殺而以故殺論者,與鎗铳殺人同。
然專言番役而未及捕役,例未赅括,似應添入捕役人等。
□捕役将平民及竊賊逼認為謀故殺強盜,見常赦所不原。
番役私拷取供,見陵虐罪囚。
□如妄用腦篐等刑,未緻斃命,亦應加重治罪。
例未議及,似應添入。
誣吿一,凡捕役誣竊為盜,拏到案日,該地方官驗明并無拷逼情事,或該犯自行誣服,并有别故,例應收禁,因而監斃者,将誣拏之捕役杖一百,流三千裡。
其吓詐逼認因而緻死及緻死二命者,倶照誣吿緻死律,拟絞監候。
拷打緻死者,照故殺律拟斬監候。
此條系乾隆元年,刑部議覆安微巡撫趙國麟,以捕役誣竊為強監斃人命案内,奏準定例。
原載強盜門内,十六年増定,五十三年移入此門。
謹按。
此與下條第一層專指誣竊為強而言。
下條系未緻死,既得以減等拟徒,故此條雖已監斃,亦得減等拟流,以其均非良民故也。
乃吓詐逼認緻自盡者,拟絞,拷打死者,拟斬。
又與誣良罪名相同,似覺參差。
□緻死二命及拷打緻死,尚非過刻。
若一命則似乎太重,且與誣吿緻死條委系平人,及刁徒訛詐條死者亦系作奸犯罪等語,均屬互相抵捂。
□誣良為竊,拷打緻死者,斬候。
誣吿到官,捆縛吓詐逼認緻令自盡者,絞候。
例見下條,應與此條參看。
誣吿一,凡捕役人等奉差緝賊,審非本案正盜,若其人素行不端,或曾經犯竊有案者,将捕役照誣良為盜例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按,此層專言誣指為強盜。
)。
至其人本系良民,捏稱蹤迹可疑,素行不軌,妄行拏獲(按,此誣指良人為強盜。
),及雖犯竊有案,已改惡為善,确有實據,仍覆妄拏(按,此雖非良民,而改惡為善,亦良民也,故與上一層同。
),并所獲之人,不論平人竊盜,私行拷打,吓詐财物,逼勒認盜,(按,拷詐則不分良民犯竊。
),及所緝盜案已獲有正賊,因夥盜未獲,将犯有竊案之人,教供誣扳濫拏充數等弊(按,教供誣扳等弊,專指犯竊之人。
若系良民,亦罪無可加矣。
)。
倶照誣良為盜例,分别強、竊治罪。
(按,此層載明分别強竊治罪,誣指為強,自應照例拟軍,誣指為竊,将科何罪耶。
) 此條系雍正十二年定例。
原載強盜門内,乾隆三十五年移入此門。
謹按。
此例原分二層,上層因被拏之人原非善類,故得于軍罪上量減拟徒。
下層因被拏之人委系平民,故照例全科軍罪,均系指誣良為強盜而言,竊盜并不在内,亦無另立誣良為竊專條,後改為分别強竊治罪,殊覺未甚明晰,遇有誣良為竊之案,不得不輾轉比附耳。
□上一層雲,照誣良為盜例減一等、徒三年。
下一層雲,照誣良為盜治罪。
誣良為盜之例,即下條原例所雲,将良民誣指為盜,稱系寄買賊贓,捉拏、拷打、吓詐,發邊遠充軍是也。
此例既改,下條亦相因而改矣。
要知下條定例之意,蓋專為藉端捉拏、拷打、吓詐财物者,嚴定專條,與誣吿本不相侔,小注所雲,蓋謂有此等情節,則應充軍,無則仍有誣吿之律也。
後于各條均分别強、竊,而又特立誣良為盜拟軍專條,遂不免互相參差。
誣吿一,凡将良民誣指為竊,稱系寄賣賊贓,将良民捉拏拷打,吓詐财物,或以起贓為由,沿房搜檢,搶奪财物,淫辱婦女,除實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倶發邊遠充軍。
若誣指良民為強盜者,亦發邊遠充軍。
其有前項拷詐等情,倶發極邊煙瘴充軍。
(誣指送官,依誣吿論。
淫辱婦女,以強奸論。
) 此例原系二條,一系前明問刑條例,載在恐吓取财門内,乾隆三十五年修改。
一系乾隆三十五年例,五十三年改定移并。
謹按。
此亦指捕役而言。
□本系寄買,何時誤為寄賣。
記査。
□上層誣良為竊也,稱系上似應添及字。
下層誣良為強也,拷詐者加等,緻死者似亦應從嚴。
官吏受财門蠹役吓詐緻斃人命,不論贓數多寡,拟絞立決。
拷打緻死,拟斬立決。
應參看。
□原例祗雲誣指為盜,并未分别強、竊,改定之例,雖分兩層,而倶系軍罪。
且誣良為竊,如無捉拏、拷打、吓詐等情,如何科罪。
并無明文。
照小注所雲,自應依誣吿論矣。
誣吿,律應反坐,若未指明贓數,礙難科罪,似應于例首改為誣指良民為強盜者,發邊遠充軍。
為竊盜者,于軍上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
如誣良為竊,及稱系寄買賊贓雲雲,不分首從下,添亦倶發雲雲,删去下者至軍七字。
□誣吿良民為盜,即應邊遠充軍,已不從誣吿之法。
誣吿良民為竊,減等拟徒,似尚允協。
然案情百出不窮,後來條例亦繁,竊盜計贓而外,有以次數計者,有以人數計者,如誣人疊竊八次,或糾夥十人以上,則誣竊之罪反有較誣強為重者矣。
誣吿一,胥役控吿本管官,除實有切己冤抑,及本官有不法等情,既經承行,懼被幹連者,仍照例辦理外,若一經審系誣吿,應于常人誣吿加等律上再加一等治罪。
此條系嘉慶十九年,刑部議覆禦史歐陽厚均條奏定例。
謹按。
與越訴門内革兵一條,及本門實系切己之事一條參看。
誣吿之案,如有所誣之罪,按例應加枷号者,即将誣吿之人,照律按其所誣之笞杖、徒、流、充軍務本罪,分别加等定拟,倶毋庸加以枷号。
此條系道光十二年,刑部議覆江西道監察禦史金應麟條奏定例。
謹按。
定律在前,條例在後,誣吿倶系照律加等,後定之例,似不在内。
惟犯奸及賭博等類,例内倶有枷号。
□竊盜再犯,則系枷杖并加,盜牛等類亦然。
既雲按例應加枷号,似即指此等人犯而言,仍照律加等,亦屬平允。
唐律有誣吿人,其本應加杖,及贖者,止依收贖法。
今律不載,似應添入。
誣吿一,凡誣良為竊之案,如拷打緻死者,拟斬監候。
若誣吿到官,或捆縛吓詐逼認緻令自盡者,倶拟絞監候。
其止空言捏指,并未誣吿到官,亦無捆縛吓詐逼認情事,死由自盡者,杖一百、流三千裡。
至疑賊緻斃人命之案,訊系因傷身死,仍悉照謀故,鬪殺、共毆、及威力制縛主使各本律例定拟。
其捆縛拷打緻令自盡者,杖一百,流三千裡。
如毆有緻命重傷,及成殘廢笃疾,雖有自盡實迹,應于因事用強毆打,威逼人緻死,果有緻命重傷,及成殘廢笃疾,發近邊充軍例上加一等,發邊遠充軍。
若止空言査問死由自盡者,杖一百、徒三年。
此例原系二條,一系乾隆四十六年,湖北巡撫鄭大進題準定例,道光二年修改,一系嘉慶十六年定例,載在人命門内,道光六年修并,十二年改定。
謹按。
此分别誣竊、疑竊治罪之例,上層專言誣竊者,下層專言疑竊者。
兩層亦倶分三項,拷打緻死為一項。
捆縛吓詐逼認及捆縛拷打緻令自盡為一項。
空言捏指并未誣吿捆縛,及空言査問死由自盡為一項。
惟上層有誣吿到官,及并未誣吿到官等語,而下層無文。
設疑竊控吿到官,緻人畏累自盡,如何科罪。
并無明文。
既經并入誣吿門内,何以并未詳細叙明耶。
□吓詐逼認緻令自盡一層,與誣竊為盜罪名相等,空言捏指與吓詐,罪分生死,究竟何者方為空言捏指。
礙難懸拟。
蓋誣良為竊,即屬有心故犯,非與其人素有雠隙,即系意圖訛詐,不然,平空捏指,其意何居。
此雲空言捏指,似雲非因訛詐所緻,惟既明知為良民,即無無端捏指為行竊之理。
假如向人捏稱行竊某物,聲言控吿,或雲搜査,謂之吓詐可,謂之空言捏指亦可,而罪名則出入甚巨。
□既系有心誣指,即屬意有所圖,不然,平空誣人行竊,天下無此情理,乃與吓詐逼認,判為兩途,似嫌未協。
若謂空言捏指,既與誣吿到官不同,亦與捆縛吓逼有異,是以減等拟流。
惟刁徒平空吓詐,尚應拟絞,有心誣竊,與平空吓詐何異。
何以科罪又不相同耶。
至疑賊拷打,既非有心誣指,即與因他事争鬪相同,是以嘉慶十六年例文,即照鬪殺本律問拟絞候,道光九年,又改為悉照謀故、鬪殺,共毆、及威力制縛主使,并威逼人緻死各本律例定拟。
毆死然,自盡亦無不然,按語本極分明,科罪亦甚平允,改定之例,以為輕縱,無端加重,較之因事毆打者,加至數等,以緻諸多參差。
蓋因疑賊緻斃人命,則疑賊即系起釁之由,死者既系無辜,即應按照本律拟抵。
若緻令自盡,則非意料所及。
威逼門内律所雲因事,例所雲因事用強毆打,雖未專指疑竊,然已包括在内矣。
此處添入威逼一層,自系畫一辦理之意。
謂毆死則分别故、鬪,以尋常人命論。
自盡則分别有無毆打、及傷之輕重,以威逼緻死論也,道光十四年修例時,無端加重,并加至數等,甚至空言査問死由自盡者,亦拟滿徒,顯與威逼緻死律例大相懸殊。
威逼門内凡分三層,緻命重傷、及成殘廢笃疾拟軍為一層。
緻命而非重傷,重傷而非緻命,拟滿徒為一層。
非緻命而又非重傷,拟徒一年為一層。
此條祗言于近邊軍罪上加一等,則滿徒及徒一年均不加等矣。
若謂倶包于上文捆縛拷打、緻令自盡者、流三千裡句内,如毆打而未捆縛,轉難援引。
且徒三年者加等,即拟以滿流,已與由近邊軍加一等,發邊遠軍之句互相參差,而徒一年者,亦拟以滿流,是何理也。
假如有疑竊,査問,彼此口角,将其人毆傷,緻心懷不甘,氣忿自盡,如非緻命重傷,即拟滿徒,情法果得其平耶。
□疑賊斃命,即起釁之根由也,與有心誣指,判若天淵,故仍照本律問拟。
即毆至笃疾,亦無加重治罪明文,而緻令自盡,何以又加等耶。
且毆有緻命重傷,已至軍者加等,而非緻命重傷,應分别問徒罪者,并不加等,又何理耶。
若如此例所雲,是空言査問緻令自盡,其科罪反較毆傷緻令自盡者為重,尤未平允。
□査毆打緻令自盡,舊例祗有充軍一層,嘉慶六年始添入滿徒罪名,道光六年,又添入非緻命又非重傷拟徒一年之文,此條例文亦系道光六年改定,何以并不分别傷之輕重耶。
若謂罪未至軍,不必加等,則空言査問何以又加至數等耶。
假如甲因失竊,疑被乙偷去,向其査問,不服争鬪,緻甲将乙毆死,則照鬪殺律拟絞。
毆乙至笃廢緻令自盡,則加等拟軍,或毆緻命而非重傷,仍拟徒一年,而一經空言査問,并未毆打者,反拟滿徒,同一疑賊緻令自盡之案,不應辦理岐異如此。
□再,疑賊情形亦有不同,有在本人家内倉卒緻斃者,如賊盜律内夜無故入人家是也。
有因人不端,疑其行竊者。
又有因人器物與己所失相似者。
且有看守田禾,因人誤入地内緻斃者,似未可一概而論也。
乃自定有此例,凡夜至人家,被人疑賊殺死者,均一例拟絞,絶無引夜無故入人家律文者,律不幾成虛設耶。
□例内祗言疑賊緻斃人命之文,而無捕賊誤斃人命之案,戲誤門内祗言捕役,而未及事主,似應添入。
誣吿一,凡官,民人等吿讦之案,察其事不幹己,顯系詐騙不遂,或因懷挾私雠,以圖報複者,内外問刑衙門,不問虛實,倶立案不行。
若呈内胪列多款,或渉訟後複吿舉他事,但擇其切己者,準為審理,其不系幹己事情,亦倶立案不行。
仍各将該原吿照違制律,杖一百,再加枷号一個月。
系官革職。
已革者,與民人一例辦理。
如敢妄捏幹己情事聳準,及至提集人證審辦,仍系不幹己事者,除誣吿反坐,罪重者仍從複位拟外,其餘無論所吿虛實、詐贓多寡、已未入手,倶不分首從,先在犯事地方,枷号三個月,滿日,發近邊充軍。
旗人有犯,銷除旗檔一例問發。
此條系道光十年,刑部議覆山西道監察禦史宋劭谷奏準定例。
謹按。
與上直省上司各條參看。
□事幹己者,方準審理。
不幹己者,立案不行,專治原吿以枷杖之罪,所以防誣陷、省拖累也。
□切己之事,如所吿得實,是否亦拟杖加枷之處,記核。
□已革者,與民人一例辦理,則滿杖加枷矣。
應與名例參看。
□以不幹己事,妄捏己事聳準,其中虛誣之處,自屬顯然,照誣吿反坐,或因屢次捏控,酌加枷号,已足蔽辜,加枷之外,又拟充軍,未免太嚴。
而照此辦理者,并不概見,亦虛設耳。
□刁徒直入衙門,挾制官吏一條。
實系切己之事方許陳吿一條,曾經考察、考核,被劾人員懷挾私忿,摭拾别項贓私一條。
屬員誣讦上司一條。
無藉棍徒私自串結一條,均系以不幹己事訴吿,而治罪各殊。
□誣吿反坐,不必盡系幹己之事,律亦無不系己事。
不準呈吿明文。
即如知人謀害他人,不肯首吿者,杖一百。
造畜蠱毒、采生折割等類,吿獲者,官給賞銀,此外私鑄假印及匿稅等項,均有首吿給賞之語,可見不幹己事,律不禁人控吿,總在分别虛誣與否耳,非一概不準理也。
觀幹名犯義律内所雲,尊卑互相吿言,蓋指他事居多,其叛逆以下,及侵奪毆傷,并聽陳吿,則指己事而言。
自首律内所雲,相吿言者,各聽如罪人身自首法是也。
再,律祗言見禁囚不得吿舉他事,祗言老幼笃疾不得吿别事,未聞非囚禁及非老幼笃疾亦不得吿舉他事也。
至立有不幹己不與審理、及實系切己之事,方許陳吿各條,遂與諸律不免互相參差矣。
律内知情不首吿者,不一而足,及吿捕官給賞銀者,亦不一而足,蓋教人首吿,非禁人首吿也。
若謂防其誣陷,則吿虛者自有反坐之法在,何得因噎廢食耶。
條例愈多,愈不能畫一矣。
誣吿一,凡鴉片煙案件拏獲見發有據者,方坐,不許妄扳拖累。
如兵役人等,并地方匪徒,冒充兵役,假以査拏鴉片煙為由,肆行搶奪,并懷挾雠恨,或希圖訛詐,栽贓誣頼,審實不分首從,倶發邊遠充軍。
贓至一百二十兩以上者,為首拟絞監候。
失察各官,交部議處。
誣吿一,吸食鴉片煙之案,止準地方官弁訪拏究辦,不許旁人讦吿,有讦吿者,均不準審理。
傥系幹名犯義,仍照本律治罪。
此條系道光十九年,大學士軍機大臣會同各衙門,議覆升任鴻胪寺卿黃爵滋,并各省将軍、都統、督撫、及各科道條奏嚴禁鴉片煙章程一折,纂輯定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