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例存疑卷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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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律之十四罵詈
罵人
罵制使及本管長官
佐職統屬罵長官
奴婢罵家長
罵尊長
罵祖父母父母
妻妾罵夫期親尊長
妻妾罵故夫父母
罵人:
凡罵人者,笞一十。互相罵者,各笞一十。
此仍明律。
罵制使及本管長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罵之者,及部民罵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罵本管官,若吏、卒罵本部五品以上長官,杖一百。若吏、卒罵六品以下長官,各(指六品至雜職,各于杖一百上)減三等。(軍、民、吏、卒)罵(本屬、本管、本部之)佐貳官、首領官,又各遞減一等。并親聞,乃坐。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修改,并添入小注。雍正三年改定。
條例
罵制使及本管長官一,凡毀罵公侯驸馬伯及京省文職三品以上、武職二品以上官者,杖一百、枷号一個月發落。
此條系前明問刑條例,順治三年、雍正三年、乾隆五年改定。
《輯注》,毀罵非止罵詈,乃造有诽謗之語也。此雲發落者,律無正條,應依違制。
謹按。此于本管官之外,又分出官品之最尊者。
罵制使及本管長官一,凡在長安門外等處,妄叫冤枉,辱罵原問官者,杖一百。用重枷号一個月發落。婦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無夫男者,止坐本婦,照常發落。
此條系前明問刑條例。原例系問罪,用一百斤枷,枷号一個月發落。乾隆五年修改。嘉慶十七年改定。
《輯注》,辱罵,謂罵之不堪也。問罪,如問官系本屬、本管、本部,則依本律,否則,依違制。若止叫冤枉,不罵問官,另有例在越訴條下。
□照常發落,不枷号也。若有詞狀者,依誣吿。奏者,依奏事詐不以實。婦人有犯罪,坐夫男,與誘拐同。
佐職統屬罵長官:
凡首領官及統屬官罵五品以上長官,杖八十。若罵六品以下長官,減三等(笞五十)。佐貳官罵長官者,又各減二等(五品以上,杖六十。六品以下,笞三十)。并親聞,乃坐。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修改,并添入小注。
奴婢罵家長:
凡奴婢罵家長者,絞(監候)。罵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杖八十。小功,杖七十。缌麻,杖六十。若雇工人罵家長者,杖八十、徒二年。罵家長期親及外祖父母,杖一百。大功,杖六十。小功,笞五十。缌麻,笞四十。并親吿,乃坐。(以分相臨,恐有讒間之言,故須親聞。以情相與,或有容隐之意,故須親吿。)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修改,并添入小注。
罵尊長:
凡罵(内、外)缌麻兄姉,笞五十。小功兄妹,杖六十。大功兄姉,杖七十。尊屬,(兼缌麻、小功、大功。)各加一等。若罵(期親同胞)兄姉者,杖一百。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罵兄姉)一等。并須親吿,乃坐。(弟罵兄妻,比照毆律,加凡人一等。)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修改,并添入小注。
乾隆五年増定。
罵祖父母父母:
凡罵祖父母、父母及妻妾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絞。須親吿,乃坐。
此仍明律。末五字原系小注,順治三年改。
條例
罵祖父母父母一,凡毀罵祖父母、父母及夫之祖父母、父母,吿息詞者,奏請定奪。再犯者,雖有息詞,不與準理。若祖父母、父母,聽信後妻、愛子盅惑,謀襲官職,争奪财産等項,捏吿打罵者,究問明白,不拘所犯犯罪次數,亦與辯理。
此條系前明問刑條例。
《輯注》。按祖父母、父母于子孫婦妾,或有愛憎之偏,而後母尤多,故設此例,許吿息以全其恩,與辯理以申其枉,蓋罵無證據,絞罪至重,必詳愼之也。
謹接,現在此等案情絶少,有犯,倶照呈首發遣例辦理矣。
妻妾罵夫期親尊長:
凡妻妾罵夫之期親以下、缌麻以上(内、外)尊長與夫罵罪同。妾罵夫者,杖八十。妾罵妻者,罪亦如之。若罵妻之父母者,杖六十。并須親吿,乃坐。(律無妻罵夫之條者。以閨門敵體之義恕之也。若犯,拟不應笞罪可也。)
此仍明律。未句系小注,順治三年改,并添入小注。
妻妾罵故夫父母:
凡妻妾夫亡改嫁,(其義未絶)罵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與罵舅姑罪同。(按,妻若夫在被出,與夫義絶,及姑婦倶改嫁者,不用此律。又子孫之婦守志在室,而罵已改嫁之親姑者,與罵夫期親尊屬同。若嫡、繼、慈、養母已嫁,不在罵姑之例。)
○若奴婢(轉賣與人,其義已絶。)罵舊家長者,以凡人論。(其贖身奴婢罵舊家長者,仍以罵家長本律論。)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注。乾隆五年増修。
罵人
罵制使及本管長官
佐職統屬罵長官
奴婢罵家長
罵尊長
罵祖父母父母
妻妾罵夫期親尊長
妻妾罵故夫父母
罵人:
凡罵人者,笞一十。互相罵者,各笞一十。
此仍明律。
罵制使及本管長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罵之者,及部民罵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罵本管官,若吏、卒罵本部五品以上長官,杖一百。若吏、卒罵六品以下長官,各(指六品至雜職,各于杖一百上)減三等。(軍、民、吏、卒)罵(本屬、本管、本部之)佐貳官、首領官,又各遞減一等。并親聞,乃坐。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修改,并添入小注。雍正三年改定。
條例
罵制使及本管長官一,凡毀罵公侯驸馬伯及京省文職三品以上、武職二品以上官者,杖一百、枷号一個月發落。
此條系前明問刑條例,順治三年、雍正三年、乾隆五年改定。
《輯注》,毀罵非止罵詈,乃造有诽謗之語也。此雲發落者,律無正條,應依違制。
謹按。此于本管官之外,又分出官品之最尊者。
罵制使及本管長官一,凡在長安門外等處,妄叫冤枉,辱罵原問官者,杖一百。用重枷号一個月發落。婦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無夫男者,止坐本婦,照常發落。
此條系前明問刑條例。原例系問罪,用一百斤枷,枷号一個月發落。乾隆五年修改。嘉慶十七年改定。
《輯注》,辱罵,謂罵之不堪也。問罪,如問官系本屬、本管、本部,則依本律,否則,依違制。若止叫冤枉,不罵問官,另有例在越訴條下。
□照常發落,不枷号也。若有詞狀者,依誣吿。奏者,依奏事詐不以實。婦人有犯罪,坐夫男,與誘拐同。
佐職統屬罵長官:
凡首領官及統屬官罵五品以上長官,杖八十。若罵六品以下長官,減三等(笞五十)。佐貳官罵長官者,又各減二等(五品以上,杖六十。六品以下,笞三十)。并親聞,乃坐。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修改,并添入小注。
奴婢罵家長:
凡奴婢罵家長者,絞(監候)。罵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杖八十。小功,杖七十。缌麻,杖六十。若雇工人罵家長者,杖八十、徒二年。罵家長期親及外祖父母,杖一百。大功,杖六十。小功,笞五十。缌麻,笞四十。并親吿,乃坐。(以分相臨,恐有讒間之言,故須親聞。以情相與,或有容隐之意,故須親吿。)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修改,并添入小注。
罵尊長:
凡罵(内、外)缌麻兄姉,笞五十。小功兄妹,杖六十。大功兄姉,杖七十。尊屬,(兼缌麻、小功、大功。)各加一等。若罵(期親同胞)兄姉者,杖一百。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罵兄姉)一等。并須親吿,乃坐。(弟罵兄妻,比照毆律,加凡人一等。)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修改,并添入小注。
乾隆五年増定。
罵祖父母父母:
凡罵祖父母、父母及妻妾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絞。須親吿,乃坐。
此仍明律。末五字原系小注,順治三年改。
條例
罵祖父母父母一,凡毀罵祖父母、父母及夫之祖父母、父母,吿息詞者,奏請定奪。再犯者,雖有息詞,不與準理。若祖父母、父母,聽信後妻、愛子盅惑,謀襲官職,争奪财産等項,捏吿打罵者,究問明白,不拘所犯犯罪次數,亦與辯理。
此條系前明問刑條例。
《輯注》。按祖父母、父母于子孫婦妾,或有愛憎之偏,而後母尤多,故設此例,許吿息以全其恩,與辯理以申其枉,蓋罵無證據,絞罪至重,必詳愼之也。
謹接,現在此等案情絶少,有犯,倶照呈首發遣例辦理矣。
妻妾罵夫期親尊長:
凡妻妾罵夫之期親以下、缌麻以上(内、外)尊長與夫罵罪同。妾罵夫者,杖八十。妾罵妻者,罪亦如之。若罵妻之父母者,杖六十。并須親吿,乃坐。(律無妻罵夫之條者。以閨門敵體之義恕之也。若犯,拟不應笞罪可也。)
此仍明律。未句系小注,順治三年改,并添入小注。
妻妾罵故夫父母:
凡妻妾夫亡改嫁,(其義未絶)罵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與罵舅姑罪同。(按,妻若夫在被出,與夫義絶,及姑婦倶改嫁者,不用此律。又子孫之婦守志在室,而罵已改嫁之親姑者,與罵夫期親尊屬同。若嫡、繼、慈、養母已嫁,不在罵姑之例。)
○若奴婢(轉賣與人,其義已絶。)罵舊家長者,以凡人論。(其贖身奴婢罵舊家長者,仍以罵家長本律論。)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注。乾隆五年増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