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例存疑卷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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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奸門内拒傷本婦一條參看。

     □但經調戲,其罪本輕,而緻其夫與父母親屬自盡,則與強奸未成者一體拟絞。

    蓋因奸而加重也。

    與上條婦女與人通奸,其夫與父母自盡,奸夫拟徒,罪名相去懸絶,不特調奸未成之案,較和奸已成,罪名為重,即親屬自盡之案,亦較其夫與父母自盡,罪名加嚴,互證參觀,殊不畫一。

    不過謂此條婦女并無不是,彼條婦女亦有罪名耳,然究不能以婦女代奸夫抵罪。

    設或親屬(或系奸婦有服卑幼,)殺奸不遂,羞忿自盡,又将如何辦理。

    此例或照因奸威逼拟斬,或稍為量減拟絞,例文系屬一線,彼條置因奸威逼之例于不問,而專重婦女一邊,遂不免彼此參差。

     □調戲緻婦女自盡,拟以絞罪,法已從嚴,緻其父母及夫自盡,似不應問拟死罪,親屬更不必論矣。

     袁氏濱《律例條辨》雲。

    調奸不成,本婦羞忿自盡者,拟絞。

    此舊律所無,而新例未協也。

    事關風教,無可寛弛。

    然和與調無異,調者和之未成者也,其調者,和在意中,其自盡者,變生意外,其意内之杖,尚在難加,而意外之絞,忽然已至,誠可哀憐。

    夫調之說,亦至不一矣,或微詞、或目挑、或谑語、或騰穢亵之口、或加牽曳之狀,其盡者,亦至不一矣。

    或怒、或慚、或染邪、或本不欲生而借此鳴貞、或别有他故而飾詞誣陷,若概定以絞,則調之罪反重于強也。

    強不成,止于杖流,調不成,至于抵死,彼毒淫者,又何所擇輕重而不強乎。

    彼毆詈人,人自盡者,罪不至絞,則調人,人自盡者,亦罪不至絞,何也。

    毆詈與調均有本罪,而其人之自盡,皆出于意外。

    孟子曰,可以死,可以無死,死傷勇。

    其不受調,本無死法,律旌節婦,不旌烈婦,所以重民命也。

    調奸自盡,較殉夫之烈婦,猶有遜焉,而既予之旌,又抵其死,不教天下女子以輕生乎。

    愚以為羞忿自盡者,照罵毆人而人自盡之條,饬有司臨時按閱作何調法,以為比拟。

    其情罪重者,别請上裁雲雲。

     □按爾時祗有本婦自盡之例,論者尚以為太過,後又添入親屬自盡一層,則更不可為訓矣。

     刑部覆河南巡撫塗宗瀛咨,蘭儀縣民張二黒圖奸王管氏,不從,喊罵,當時畏懼逃跑,被氏翁王泳聚追至院内,劄傷扭住,該犯圖脫情急,奪刀拒劄王泳聚緻傷身死一案,査雍正十一年及乾隆三年纂定例文,祗言強奸,未及圖奸、調奸,道光三年,因該省請示,始定有圖奸調奸拒捕之例,而亦祗言傷人,至殺人應如何治罪,例内仍未議及。

    檢査歴年成案,有照犯罪拒捕殺人拟人斬監候者,亦有比照強盜立時殺人拟斬立決者,辦理本不畫一。

    茲據該撫以此等案件,律内既無明文,成案亦多互異,未敢率行臆斷,咨部請示等因。

    伏思圖奸殺人與強奸殺人,雖同一因奸斃命,唯圖奸者,輕止語言調戲,重亦不過手足句引,視強奸者之悍然無忌、肆行淫暴情形,既大不相侔,斷罪即難歸一緻。

    綜核例文,強奸刃傷本婦,及拒捕刃傷其夫與有服親屬,罪應缳首。

    圖奸調奸刃傷本婦并其夫與有服親屬,止拟軍戍。

    本夫登時殺死強奸未成罪人,例應勿論。

    有服親屬登時殺死強奸未成罪人,亦止拟滿徒。

    而殺死圖奸未成罪人,則無論登時事後,倶拟絞候。

    是圖奸調奸拒捕刃傷,既不與強奸拒捕同科絞候,則圖奸調奸拒捕殺人,即不應照強奸捕殺人同拟斬決,即可類推。

    本夫及有服親屬,殺死圖奸未成罪人,不與殺死強奸未成罪人拟以勿論滿徒,則圖奸罪人殺死本婦及有服親屬,即不應照強奸拒捕殺人問拟斬決,亦可隅反。

    況奸夫拒捕刃傷應捉奸之人,例應絞候,拒殺本夫及應捉奸之人,例應斬候,從不問拟立決。

    若将圖奸調奸拒捕殺人,概照強奸例問拟斬決,是傷人既較奸夫科罪為輕,而殺人獨較奸夫科罪為重,不特彼此參差,亦與刃傷本例互相抵牾,殊不足以示區别而昭平允。

    既據該撫咨請部示,自應妥立專條,以歸畫一。

    應請嗣後圖奸調奸未成罪人殺死本婦,及拒捕殺死其夫與父母并有服親屬,無論立時及越數日,倶照犯罪拒捕殺所捕人律,拟斬監候。

    如此斟酌定拟,庶與定例不緻互異,而與情法亦得其平等因。

    光緒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奏,奉旨依議,欽此。

    有此通行強奸與圖奸調奸遂大有區别矣。

     威逼人緻死一,奸夫奸婦商謀同死,若已将奸婦緻死,奸夫并無自戕傷痕同死确據者,審明或系謀故或系鬪殺,核其實在情節,各按本律拟以斬絞,不得因有同死之供,稍為寛貸。

    若奸夫與奸婦因奸情敗露,商謀同死,奸婦當即殒命,奸夫業經自戕,因人救阻,醫治傷痊,實有确據者,将奸夫減鬪殺罪一等,律杖一百、流三千裡。

    如另有拐逃及别項情節,臨時酌量,從複位拟。

     此條系乾隆二十九年,刑部奏準定例。

     謹按。

    此似指奸夫奸婦死在一處而言。

    若死在兩處,是否一體同科。

    且何人起意,亦未叙明。

     □原案系奸婦起意,故雲已将奸婦緻死,系指奸夫下手者而言。

    若奸夫并未下手,死由奸婦自缢、自刎,奸夫傷而未死,經救得生,則與代為下手者不同,或僅科奸罪,或加等拟徒,均無不可。

    若概拟滿流,似嫌無所區别。

     □再如商謀同死之案,奸夫已經殒命,奸婦經救得生,是否亦拟流罪。

    殊難臆斷。

     威逼人緻死一,凡調奸婦女未成,業經和息之後,如有因人恥笑,其夫與父母親屬及本婦,複追悔抱忿自盡,緻死二命者,将調奸之犯改發邊遠充軍。

    若緻死一命者,杖一百、流三千裡。

     此條系乾隆四十六年,欽奉上谕,恭纂為例。

    嘉慶六年改定。

     謹按。

    不死于調奸而死于恥笑,是以減為滿流,與下穢語村辱緻死二命一條參看。

     威逼人緻死一,婦女令媳賣奸,不從,折磨毆逼,緻媳情急自盡者,拟絞監候。

    若奸夫抑媳同陷邪淫,緻媳情急自盡者,改發各省駐防為奴。

     此條系乾隆五十七年,欽奉上谕,纂輯為例。

    嘉慶六年修改,二十二年改定。

     謹按。

    與謀殺門内抑媳同陷邪淫一條參看。

     □此系奉旨纂定之例,何敢再議。

    惟令媳賣奸與抑媳同陷邪淫情節,大略相同,而一生一死,似屬參差。

     □上層有折磨毆逼一語,下層無。

     威逼人緻死一,凡婦女因人亵語戲谑羞忿自盡之案,如系并無他故,辄以戲言觌面相狎者,即照但經調戲本婦羞忿自盡例,拟絞監候。

    其因他事與婦女角口,彼此詈罵,婦女一聞穢語,氣忿輕生,以及并未與婦女觌面相谑,止與其夫及親屬互相戲谑,婦女聽聞穢語,羞忿自盡者,仍照例杖一百、流三千裡。

     此條系乾隆五十年,欽奉谕旨,奏準定例。

     謹按。

    此條下二項與村野愚民一項,均無圖奸之心,故照前例拟流。

    而上一項觌面相狎,究竟有無圖奸之心,并未叙明。

    至并未與婦女見面,祗與其夫及親屬戲谑,情節本輕,乃婦自盡即拟滿流,殊嫌太重。

     □再,因事用強毆打緻人自盡例,系以傷之輕重,分别拟徒,自系統男女在内,以侵損論。

    詈罵較毆打為輕,乃緻令自盡,詈罵又較毆打為重,例愈多而愈不能畫一矣。

    此案原拟本系流罪,因欽奉谕旨,始改絞候,一重而無不重,其勢然也。

     威逼人緻死一,強奸本宗缌麻以上親及缌麻以上親之妻未成,将本婦殺死者,分别服制拟以淩遲、斬決,仍枭示。

    系外姻親屬,免其枭示。

     此條系嘉慶六年,四川總督勒保題,長壽縣民楊文仲,強奸缌麻弟妻楊黃氏,不從,戳傷黃氏身死。

    又七年,山東巡撫和甯題,黃縣民劉發,圖奸甥媳陳劉氏,不從,将陳劉氏揢死各案,九年并纂為例。

    鹹豐二年改定。

     謹按。

    缌麻以上親,及親之妻,統尊長卑幼而言,殺罪有應拟絞候,及律不應抵者,照凡人論,已屬從嚴,欽尊谕旨,加以枭示,則不論已成、未成,均應枭示矣。

    鹹豐二年改定之例,添入未成二字,則已成者,又當如何加重耶。

     威逼人緻死一,強奸犯奸婦女已成,将本婦立時殺死者,拟斬立決。

    緻本婦羞愧自盡者,發黒龍江給披甲人為奴。

    如強奸犯奸婦女未成,将本婦立時殺死者,拟斬監候,秋審時入于情實。

    緻本婦羞愧自盡者,杖一百、流三千裡。

    若婦女犯奸後,已經悔過自新,确有證據者,仍以良人婦女論。

     此條系嘉慶十二年,直隸總督溫承惠題,曲周縣民人李嘉貴,強奸族姉楊李氏,不從,立時殺死楊李氏一案,纂輯為例。

    嘉慶十七年、二十二年修改。

    鹹豐元年改定。

     謹按。

    犯奸婦女雖與良婦不同,而因被奸羞忿自盡,究與未經釀命者有間,拟遣似嫌寛縱。

    即如與婦女通奸,應杖八十,未聞有良婦及犯奸之婦之分,何獨于此而大有區别耶。

    輪奸亦然。

     威逼人緻死一,強奸不從,主使本夫将本婦毆死,主使之人拟斬立決,本夫拟絞監候。

     此條系嘉慶十年,欽奉上谕,恭纂為例。

     謹按。

    此條絶無僅有之案。

     威逼人緻死一,因事與婦人角口穢語村辱,以緻本婦氣忿輕生,又緻其夫痛妻自盡者,拟絞監候,入于秋審緩決。

     此條系嘉慶二十年,刑部議覆四川總督常明審題李潮敦,因與章王氏口角穢語村辱,緻氏與夫章有富先後自缢身死一案,欽奉谕旨,恭纂為例。

     謹按。

    與調奸和息後追悔緻死二命一條參看。

     □調奸較穢語村辱為重,彼條問軍,此問絞候,似嫌參差。

     威逼人緻死一,凡和奸之案,奸婦因奸情敗露,羞愧自盡者,奸夫杖一百、徒三年。

    親屬相奸,奸夫按奸罪應發附近充軍者,如奸婦因奸情敗露,羞愧自盡,奸夫于奸罪上加一等,發近邊充軍。

     此條系乾隆二十八年,貴州按察使趙孫英條奏定例。

    道光九年増定。

     謹按。

    凡人和奸,唐律應拟徒罪(二年),而因奸釀命,并無加重明文。

    今律和奸較唐律為輕,而緻奸婦自盡,又較唐律加重。

     □奸婦因奸情敗露自盡,系屬孽由自作,于人無尤,乃科奸夫以徒罪,且與本夫殺奸未遂,羞忿自盡罪各相等,似嫌未協。

    至親屬相好,罪名已經加重,因奸婦自盡,而又加等,尤覺無謂。

     □親屬相奸之律,重者,拟以斬絞,輕者,拟以滿杖,稍重者,拟以滿徒,例則改滿徒為充軍,是較律已加至數等矣,此處似無庸再行加等。

     □大功堂妹,小功侄女、缌麻侄孫女毆死,此三項親屬罪應拟流,和奸律應拟徒,例改附近充軍,是奸罪較人命為更重矣。

    乃因自盡而又加重,殊非律意。

     威逼人緻死一,奸淫之徒先與其姑通奸,因被其媳窺破,礙眼,即聽從奸婦,圖奸其媳,不從,緻被其姑毒毆自盡者,除奸婦仍發各省駐防為奴外,将圖奸釀命之犯,拟絞監候,秋審入于情實。

     此條系嘉慶二十一年,奉旨恭纂為例。

     謹按。

    與上奸婦抑媳同陷邪淫,緻媳情急自盡一條參看。

    然亦不多有之案。

     威逼人緻死一,賊犯除有心放火,圖竊财物,延燒事主斃命者,仍照例依強盜分别問拟斬決、斬枭外,如因遺落火煤,或因撥門不開,燃燒門闩闆壁,或用火煤照亮,竊取财物,緻火起延燒,不期燒斃事主一二命,及三命而非一家者,倶照因盜威逼人緻死律,拟斬監候。

    若燒斃一家三命者,拟斬立決。

    三命以上,加以枭示。

     此條系道光三年,刑部議準定例。

     謹按。

    與放火燒毀房屋柴草洩忿,并非有心殺人條一參看。

     □因竊拒斃事主,例有專條。

    此蓋謂事主之被燒身死,非其意料所及耳。

    惟類于此者頗多,如竊盜門内事主失财窘迫自盡之類,均應參看。

     此門共二十五條。

    因盜威逼止此一條,而事渉奸情者,共十七條。

    此外,犯奸及殺死奸夫門各條,亦複紛纭錯雜,輕重互異,均應參看。

     □唐律有恐迫人使畏懼緻死者,各随其狀,以故鬪戲殺傷論,而無威逼緻死之法。

    明律定為滿杖,除奸盜及有關服制外,雖因事用強毆打緻成、殘廢、笃疾,及死系一家三命,或三命以上,亦祗充軍而止,非親行殺人之事,故不科死罪也,後來條例日煩,死罪名目日益増多,如刁徒、假差、蠹役,及和奸、調奸、強奸、輪奸等類,緻令自盡,并其親屬自盡者,不一而足,秋審且有入于情實者,較之親手殺人之案,辦理轉嚴,不特刑章日煩,亦與律意不符矣。

    究而言之,律文未盡妥協,故例文亦諸多紛岐也。

     再,強奸殺死本婦,例分三層, □已成,斬枭。

    未成,斬決。

    毆傷越日,斬候。

    殺死親屬并無斬枭一層。

     □調奸殺死本婦,例亦無文,而定有拟斬監候章程。

     □強奸已成,緻本婦及親屬自盡,斬候。

    未成、絞候。

     □調奸緻本婦及親屬自盡,絞候。

     □無圖奸之心,不過出語亵狎,本婦一聞穢語自盡,流。

     □調奸和息後,因人恥笑自盡,流。

     □二命,邊遠軍。

     □因事詈罵,穢語村辱自盡,流。

     □夫婦二命,絞。

     □戲言,觌面相狎自盡,絞。

     □非觌面相狎,流。

     □均系因事纂定,輕重亦參差不齊。

    至強奸未成,和息後因人恥笑,或死一命,二命,并無明文,因未遇此等案件,故例亦未議及也。

     尊長為人殺私和: 凡祖父母、父母、及夫,若家長為人所殺,而子孫妻妾奴婢雇工人私和者,杖一百、徒三年。

    期親尊長被殺,而卑幼私和者,杖八十、徒二年。

    大功以下,各遞減一等。

    其卑幼被殺,而尊長私和者,各(依服制)減卑幼一等。

    若妻、妾、子、孫及子孫之婦、奴婢、雇工人被殺,而祖父母、父母、夫、家長私和者,杖八十。

    受财者,計贓準竊盜論,從重科斷。

    (私和,就各該拟命者言。

    贓追入官。

    ) ○常人(為他人)私和人命者,杖六十。

    (受财,準枉法論。

    ) 此仍明律,減卑幼一等句原無。

    卑幼二字,順治三年添,并添入小注,雍正四年修改。

     謹按。

    家主被殺,奴卑受賄私和,唐律無文,而見于《疏議》問答。

     □問曰,主被人殺,部曲奴婢私和受财,不吿官府,合得何罪。

    答曰,奴婢部曲身系于主,主被人殺,侵害極深,其有受财私和,知殺不吿,全科雖無節制,亦須比附論刑,豈為在律無條,遂使獨為僥幸。

    然奴婢部曲法為主隐,其有私和不吿,得罪并同子孫,明律添入,似本于此。

     條例 尊長為人殺私和一,凡屍親人等私和人命,除未經得财,或贓罪較輕,仍照律議拟外,如屍親期服以下親屬受财私和者,倶計贓準枉法從重論。

    其祖父母、父母、及夫、若家長被殺,子孫及妻妾奴婢雇工人受賄私和者,無論贓數多寡,倶杖一百、流三千裡。

    若子孫及妻妾奴婢雇工人被殺,祖父母、父母、夫、家長受賄私和,無論贓數多寡,倶杖一百。

    其以财行求者,如系兇犯之缌麻以上有服親屬,及家長、奴婢、雇工人,均不計贓數,拟杖一百,若兇犯罪止軍流者,以财行求之親屬等各杖九十。

    罪止拟徒者,各杖八十。

    說事過錢者,各減受财人罪一等。

     此條系乾隆二十八年,刑部議駁湖南按察使五諾玺條奏定例。

    (按,此例重在受賄,故較律加嚴,改準竊盜贓為枉法。

    )三十七年修改。

    (按,此例又重于私和,故複改律之徒罪為滿流。

    )嘉慶六年、十九年、道光四年改定。

     謹按。

    受贓門明言屍親鄰證等項,不系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财,各依本等律條科斷,不在枉法之律,與此條互相岐異,定此例時,何以又忘卻彼條耶。

     □未得财者,照律議拟,謂分别服制,拟以徒三年及杖八十之罪也。

    一經得财,則照例科以枉法贓,不照律科以準竊盜之罪,自屬明顯。

    而又添贓罪較輕一句,殊覺無謂。

    下文明有從重論定樣,似可無庸添入贓輕一層。

    況律有準竊盜論之語,不善讀者,反謂贓輕者,準竊盜論,贓重者,始準枉法論矣。

     □律準竊盜而例改準枉法,惡其重利忘雠,故嚴之也。

    無論死系尊長、卑幼,均應照例計贓拟罪。

    嘉慶六年以父祖與子孫不同,若因受賄過多,至四十五兩,即與子孫同拟流戍,未免過重,又複改為無論贓數多寡,倶拟滿杖。

    若如此等議論,設有謀故殺人之案,兇犯有服親屬托人向死者父祖說合,行賄私和,不論贓數多寡,兩家親屬僅拟滿杖,說事過錢者,又得減一等,不特與律意不符,亦與以财行求,及說事過錢,與受财人同科之例,互相抵牾。

    如說事過錢之人,亦得受多贓,又将如何科罪耶。

    祖父被殺,子孫受賄私和,固為忘雠。

    子孫被殺,祖父受賄私和,得不謂之忘雠乎。

    常人私和祖父被殺人命,謂之枉法,常人私和子孫被殺人命,得不謂之枉法乎。

    假如有兩人于此,均為人私和人命,過付之贓相同,或數目多寡懸殊,而被殺之人不同,遂至罪名輕重迥異。

    過贓多者,容有杖罪,過贓少者,反有徒流等罪,可為平允耶。

    多年遵行之律文,以為未盡妥當,添纂條例,又以例示盡善,屢次修改,乃例愈修而愈多窒礙,固不如仍照律文之為得也。

     □祖父等私和子孫命案,律止拟杖八十,雖受财而計贓無多,則仍拟杖八十,例因計贓治罪,未免過重,改為杖一百,本系從輕之意,而雲無論贓數多寡,則計贓不應杖八十者,亦應杖一百矣。

    較律反形加重,又何謂也。

     同行知有謀害: 凡知同伴人欲行謀害他人,不即阻當、救護,及被害之後,不首吿者,杖一百。

     此仍明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