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例存疑卷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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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系指将婦人子女誘去,藏匿土窖地窨而言。
査舊例内有誘哄略賣人口、藏頓窯子老虎洞等處,該地方官分别失察故縱之語,似應修改明晰,以免岐誤。
□匪徒夥衆商謀設計,将良人婦女誘拐藏匿在家,或寄頓旁處,覓主價賣,得贓朋分,向倶照例拟絞,并不引用此例,以非夥衆開窯故也。
既有分别治罪條例,似應将開窯字樣确切注明,方無窒礙。
不然此條即應删除。
□査有康熙三十九年九月,刑部看得安大聽供,我與王二等,開了賣人的窯子,将康三等拐來,滿太做保賣了等語,将安大聽照例斬決,滿太拟遣,康三等遞解原籍等因,成案。
現在,似此案件均照誘拐不知情拟絞,并不引用此例,似可删除。
□再,査有司決囚等第門内一條,山東省,凡有賭博奸拐、窩藏竊盜、容留邪匪等案,在地窨被獲者,就所犯加一等治罪,應與此條參看。
《述異記》載,京師東城地方東便門外,為往關東必由之路。
一路開枋店者,倶半通旗人,販賣人口窯子甚多。
所騙之人倶藏窩内,最難査禁。
康熙三十一年六月,廣渠門外老虎洞,拏獲販賣人口劉三、夏應奎、張二等。
有孩子穆小九兒,在燈市口賣杏子,應奎賒杏,令跟去取錢,騙至面鋪,給小九兒面吃,臉上打一掌,随即昏迷無知。
跟至老虎洞,即轉送劉三窯子内鎖閉,毎日送飯與吃。
據供,劉三給伊等一塊藥,或下在酒飯内,或着人口鼻内,被拐之人吃了,就跟着去雲雲。
此則又系用藥迷拐矣。
略人略賣人一,盛京烏喇等處居住之人買人,仍照例用印行買外,若不詳詢來歴,混買人者,系另戸,連妻子發往江甯杭州,披甲。
系家人,止将本人發往江甯杭州,給窮披甲之人為奴。
此條系康熙四十六年,刑部議準定例。
謹按。
私越冒渡關津,有東三省在京買人一條,應參看。
□此例因拐犯将人口賣與烏喇之人,拐賣之犯,照夥衆開窯例斬決。
特立混行買人專條,惟專言烏喇等處,亦不赅括,似應删除。
略人略賣人一,凡外省民人有買貴州窮民子女者,令報明地方官,用印準買。
但一人不許買至四、五人,帶往外省。
仍令各州縣約立官媒,凡買賣男婦人口,憑官媒詢明來歴,定價立契,開載姓名、住址、男女年庚,送官鈴印。
該地方官預給循環印簿,将經手買賣之人登簿,按月繳換稽査。
傥契中無官媒花押及數過三人者,即究其略賣之罪。
傥官媒通同棍徒興販,及不送官印契者,倶照例治罪。
至來歴分明,而官媒措索許,即吿官懲治。
如地方官不行査明,将苗民男婦用印賣與川販者,照例議處。
至印賣苗口以後,給與路照,填注姓名、年貌,關汛員弁驗明放行。
如有兵役留難勒索,及受賄縱放者,具照律治罪。
該管員弁,分别議處。
此條系雍正五年,戸部議覆侍郎申大成條奏定例。
謹按。
此專指貴州一省而言。
買人用印,與奴婢毆家長門條例參看。
一人不許買至四、五人,與關津門東三省出口之人二條參看。
略人略賣人一,凡窩隐川販,果有指引捆拐藏匿遞賣确據者,審實照開窯為首例,同川販首犯,皆斬立決,在犯事地方正法。
其無指引捆拐遞賣情事,但窩隐護送分贓者,不論贓數,不分首從,倶發近邊充軍。
其止知情窩留,未經分贓者,無論人數多寡,為首者,杖一百、流三千裡。
為從杖一百、徒三年。
其鄰佑知而不首者,杖一百。
此條系乾隆三年,刑部議覆雲、貴總督張廣泗,并貴州按察頭陳悳榮條奏定例。
謹按。
此亦指貴州一省而言。
略人略賣人一,貴州、雲南、四川地方,民人誘拐本地子女在本省售賣,審無句通外省流棍情事,仍照誘拐婦人子女本例分别定拟。
如捆綁本地子女,在本地售賣,為首拟斬監候。
為從發近邊充軍。
此條系乾隆六年,雲、貴總督張允随題者租等捆賣者業一案,附請定例,乾隆八年改定。
略人略賣人一,凡貴州地方有外來流棍,句通本地棍徒,将荒村居住民苗人戸殺害人命,虜其婦人子女,計圖販賣者,不論已賣未賣,曾否出境,倶照強盜得财律,不分首從,皆斬枭示。
其有迫協同行,并在場未經下手,情尚可原者,于疏内聲明,減為拟斬監候,請旨定奪。
至殺一家三人以上者,仍從複位拟。
其用威力強行綁去,及設方略誘往四川販賣,不論已賣未賣,曾否出境,為首者,拟斬立決。
為從者,拟絞監候。
其有将被拐之人傷害緻死者,除為首斬決外,為從者,拟斬監候。
若審無威力捆縛及設計強賣,實系和同誘拐往川者,不論已賣未賣,但起行在途,為首者,拟絞監候。
為從者,杖一百、流三千裡。
被誘之人,仍照例拟徒。
其窩隐川販在家,果有指引殺人捆虜,及句通略誘和誘子女藏匿遞賣者,審實,各與首犯罪同。
其無指引句串等情但窩隐護送分贓,與僅知情窩留而未分贓者,仍照舊例分别定拟。
雲南、四川所屬地方,如有拐販捆虜等犯,亦照貴州之例,行其一年限内拏獲興販棍徒,并不能拏獲之文武員弁,均按人數分别議叙議處。
此條系幹降十二年,刑部議覆貴州巡撫孫韶武條奏定例。
謹按。
窩隐川販雲雲,與上條例文重複。
數條均有川販字樣,爾時此風最盛,亦可見川省土曠人稀之故,今不然矣。
舊例一條 一,貴州地方有外省流棍,句通本地玩法之徒,将民間子女拐去四川、湖廣販賣,甚将荒村居住之人,硬行綁去販賣,為首者,照聚衆搶奪路行婦女例立斬,在犯事地方正法。
為從者,倶拟絞監候。
系康熙五十七年定例。
乾隆十六年,将此條修改,并入三年所定窩隐川販例文。
其雲南、四川以下十二字,又系續行増入。
略人略賣人一,凡流棍販賣貴州苗人,除本犯照例治罪外,其知情故買者,照違制律杖一百,仍将苗人給親收領。
此條系幹降十二年,刑部議覆江西按察使黃嶽牧條奏定例。
謹按。
此條似應并于上條之内, □知情故買律應與犯同罪。
此僅拟滿杖,與律不符,亦與上條烏喇等處一條,大相參差。
□以上五條,專為貴州及雲南二省而設,自系爾時辦法,與現在情形不同,有犯均可按照律例定拟。
此數條似應删除。
略人略賣人一,凡收留迷失子女不報,及誘拐人犯,各衙門番捕不行査拏,經他處緝獲,将番捕照緝盜逾限律責處。
知而不拏者,照應捕人知罪人所在而不捕律,減罪人罪一等發落。
該管官按窩留誘拐人數,分别議處。
其直隸各省之地方保甲人等,如見外來之人,帶有幼童幼女行走住宿,形迹可疑者,盤诘得實,即行捕治。
傥有疏縱,經别處拏獲,供出容留地方,将容留之家,照知情容留拐帶例懲治。
地方保甲,照窩藏逃人例治罪。
該地方官亦照例議處。
如有借稽査名色,訛詐生事者,均照訛詐例治罪。
此條系雍正十三年定例。
謹按。
收留迷失子女律,隐藏在家,不送官司者,杖八十,見本律。
□上段似指京城,下段系指外省,均指捕役人等而言。
有犯,均可照例懲辦,無庸另立專條,此例似應删除。
略人略賣人一,略賣海外番仔之内地民人,不分首從,杖一百、流三千裡。
俟有便船,仍令帶回安插。
文武官稽査不力,照外國之人私自進口,不行査報,交部分别議處。
得贓者,以枉法治罪。
此條系乾隆四年,刑部議覆兩廣總督鄂彌達審題瓊州客民林羅道等,赴安南國貿易,買回番仔一案,纂為定例。
謹按。
此較略賣内地為輕,且處分例有專條,無關引用,似應删除。
略人略賣人一,興販婦人子女轉賣與他人為奴婢者,杖一百、流三千裡。
若轉賣與他人為妻妾子孫,杖一百、徒三年,為從各減一等。
地方官匿不申報,别經發覺,交部議處。
此條系乾隆二十四年,刑部議覆湖北按察使沈作明條奏定例。
嘉慶六年改定。
謹按。
興販婦人子女轉賣,謂非由自己設計誘拐,是以拟罪從輕。
究系販自何人之手。
并未議及。
有買自親屬之手者,亦有買自拐販之手者,一例同科,亦屬無所區别。
□誘拐例文不分妻妾子孫奴婢,一體同科,此例系照律拟斷,亦屬平允。
究未叙明販自何人之手,尚與律文不符。
□是否不論人數多少之處,記核。
傥轉賣人口較多,似應加重。
略人略賣人一,和誘、略賣期親卑幼,依律分别拟徒外,若略賣期親尊長,照卑幼強搶期親尊屬嫁賣例,拟斬監候。
和者,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裡。
如因和誘而奸,仍依律各斬立決。
略人略賣人一,誘拐内外大功以下、缌麻以上親,及親之妻,審無奸情者,仍以和略賣大功以下尊卑親本律,分别和略,拟以徒流。
若因奸而拐,及因拐而和奸,除從祖祖母、祖姑、從祖伯叔母、從祖伯叔姑、從父姉妹、母之姉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者,各依律絞決外,餘倶照凡人誘拐律拟軍。
至誘拐期親以下、缌麻以上親之妾,毋論曾否通奸,概依凡人誘拐例定拟。
惟奸父祖妾者,依律斬決,不在此例。
誘拐者,仍以凡論(略誘者,絞候。
和誘者,發遣)。
此二例本系一條,系乾隆五十三年,刑部議準定例。
嘉慶六年改定。
謹按。
應與婚姻門搶奪、強嫁二條參看。
因律無略賣期親尊長之文,是以定有此例。
至奸罪已有本律,似可無庸複叙。
唐律略賣期親以下卑幼為奴婢者,并同鬪毆殺法,賣餘親者,各從凡人和略法,則略賣尊長自亦應從鬪毆殺矣。
然以尊賣卑事,或間有,以卑賣尊,實所罕見,是以律無明文。
不言賣為子孫妻妾者,以異姓亂宗,及強嫁孀婦律内,各有明文,不複叙也。
明律删去同鬪毆殺法等語,未解其故。
律載和略賣大功以下尊卑親為奴婢者,各從凡人和略法,謂照凡人拟以徒流也。
言大功以下而不言期親,因期親尊長略賣卑幼,已有徒二年之文。
至卑幼犯大功以下,即拟滿徒,則期親尊長自無不在滿徒之例,是和賣拟徒略賣拟流亦照凡人法也。
第凡人例已改重,尊長尤非卑幼可比。
律内以卑犯尊,均照凡人加重,獨卑幼誘拐略賣有服尊長,反較凡人科罪為輕,似非律意。
況賣缌麻以上親,載在十惡不睦條,其情罪重于凡人,可知此例将期親卑幼改拟斬候,洵屬允當。
而大功以下卑幼,仍照律拟流,殊覺參差。
□律止言和、略賣各項親屬,而不言因拐而奸,故補纂此例。
而轉忘凡人略誘即應拟絞之條,顧此失彼,此類是也。
與其牽渉奸情,何如改照凡人定拟為得平耶。
□上條照強搶嫁賣例拟斬,下條不照強搶例定拟,似嫌參差。
□唐律略賣卑幼為奴婢,即照鬪毆殺法最好,以略誘本系絞罪故也。
毆死不應拟絞者,略賣亦不應疑絞,是以餘親倶照凡論也。
卑幼然,尊長亦無不然。
明律改絞為流,而大功以下尊卑,倶以凡人論,悉失之矣。
□略賣大功以下尊長為奴婢,祗問流罪,似嫌太輕。
若謂律有明文,不知大功以下照凡人論,雖本于唐律,而唐律略賣人為奴婢者絞,與明律拟流不同。
況例文已改拟絞,此處仍拟流,似嫌未協。
再本宗五服至親,其尊卑親疏人所共知,獨兄弟妻及功缌兄弟之妻應否以尊長卑幼論。
礙難懸拟。
以服圖而論,兄弟妻倶系小功,大功兄弟妻倶系缌麻,小功兄弟妻則無服矣。
以鬪毆律而論,至死均同凡人科罪,并無尊卑之分。
若略賣兄妻,是否以期親尊長論,照例拟斬。
抑照大功以下親律拟流。
或照凡人例拟絞之處,罪名出入攸關,未可率行定拟也。
弟妻亦然。
□再,本宗姑姉及妹等項尊卑親屬出嫁,均應降服一等,缌麻則降為無服矣。
有服者,依律,無服者,依例,是拐賣未出嫁之缌麻姑姉,罪應拟流,拐賣已出嫁之缌麻姑姉,反應拟絞,情法果為平允耶。
例既載明缌麻以上,則略賣同宗無服族人,及同宗族人之妻,能不照凡人定拟乎。
彼此參觀,諸多窒礙,例文之不可輕改者,此類是也。
□律祗言賣大功以下親為奴婢者,同凡人和略法,而無同族無服之文。
例既指明大功以下、缌麻以上親及其妻,則同族無服之人,自不在内矣。
惟親屬相盜相毆,及相為容隐,均有同族無服親屬,此條可以竟同凡論耶。
可知别條添入無服族人之非是。
□再,賂誘大功以下、缌麻以上親及其妻并無死罪,妾反有死罪,殊不可解。
略人略賣人一,凡奸夫誘拐奸婦之案,除本夫不知奸情,及雖知奸情而迫于奸夫之強悍,不能禁絶,并非有心縱容者,奸夫仍依和誘知情為首例,拟軍。
奸婦減等滿徒。
若系本夫縱容抑勒妻妾與人通奸,緻被拐逃者,奸夫于軍罪上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
奸婦及為從之犯,再減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
本夫本婦之祖父母、父母縱容抑勒通奸者,亦照此例辦理。
此條系道光二年,刑部議覆陝西巡撫朱熏咨任潮棟将本夫縱容通奸之任袁氏拐逃一案,纂輯為例。
謹按。
和誘知情之人,不論有無奸情,即應拟軍。
至奸夫誘拐奸婦同逃,較和誘凡人為重,乃因本夫縱奸,而反輕奸夫拐逃之罪,殊非例意。
□縱奸有縱奸之罪,拐逃有拐逃之罪,各不相侔。
況和奸例應杖八十,縱容則均拟杖九十,較和奸罪名為重,不聞因縱容而量減奸夫、奸婦之罪也。
因奸同逃,情更重矣,何得因縱容而遽議輕減耶。
此等議論,殊不可解。
略人略賣人一,凡将受寄他人十歳以下子女賣為奴婢者,發極邊,足四千裡充軍。
賣為子孫者,杖一百、徒三年。
為從各減一等。
若将受寄他人十一歳以上子女,和同賣為奴婢子孫者,分别首從,各遞減一等。
子女不知情者,仍照前例問拟。
被賣之人倶不坐,給親屬領回。
知情故買者,減本犯罪一等,不知者不坐。
此條系道光三年,山東巡撫程國仁咨準定例。
謹按。
此例分别奴婢子孫科罪,謂為奴婢者,徒三年,為子孫,徒二年半也。
與和誘之律同,而略誘一條并無分别,未知其故。
略人略賣人一,奴及雇工略賣家長之妻女及子者,照卑幼強搶期親尊屬嫁賣例,拟斬監候。
其因略賣而又犯殺傷奸淫等罪,仍各照本律分别斬決淩遲,從重科罪。
至略賣家長之期功以下親屬,仍照例拟絞。
和者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
此條系乾隆二十九年,廣西按察使袁守侗條奏,附請定例。
道光五年改定。
謹按。
奴、雇從重,則卑幼之不應從輕,即可類推矣。
略人略賣人一,内地奸民及在洋行充當通事買辦,設計誘騙愚民,雇與洋人承工。
其受雇之人,并非情甘出口,因被拐賣威逼,緻父子兄弟離散者,不論所拐系男婦女子,及良人奴婢,已賣未賣,曾否上船出洋,及有無藉洋人為護符,但系誘拐已成,為首斬立決。
為從絞立決。
該地方官獲犯審實,一面按約照會外國領事官,将被拐之人立即釋放、送回。
一面録取犯供解審。
該督撫提勘後,先行正法。
按三個月彙奏一次,仍遂案,備招咨部。
其華民情甘出口,在英、法等國所屬各處承工者,仍準其立約,赴通商各口下船,毫無禁阻。
此條系同治三年,兩廣總督毛鴻賓等條奏定例。
謹按。
此例不言和誘之罪,以有人口出境拟絞之律,故不複叙也。
査舊例内有誘哄略賣人口、藏頓窯子老虎洞等處,該地方官分别失察故縱之語,似應修改明晰,以免岐誤。
□匪徒夥衆商謀設計,将良人婦女誘拐藏匿在家,或寄頓旁處,覓主價賣,得贓朋分,向倶照例拟絞,并不引用此例,以非夥衆開窯故也。
既有分别治罪條例,似應将開窯字樣确切注明,方無窒礙。
不然此條即應删除。
□査有康熙三十九年九月,刑部看得安大聽供,我與王二等,開了賣人的窯子,将康三等拐來,滿太做保賣了等語,将安大聽照例斬決,滿太拟遣,康三等遞解原籍等因,成案。
現在,似此案件均照誘拐不知情拟絞,并不引用此例,似可删除。
□再,査有司決囚等第門内一條,山東省,凡有賭博奸拐、窩藏竊盜、容留邪匪等案,在地窨被獲者,就所犯加一等治罪,應與此條參看。
《述異記》載,京師東城地方東便門外,為往關東必由之路。
一路開枋店者,倶半通旗人,販賣人口窯子甚多。
所騙之人倶藏窩内,最難査禁。
康熙三十一年六月,廣渠門外老虎洞,拏獲販賣人口劉三、夏應奎、張二等。
有孩子穆小九兒,在燈市口賣杏子,應奎賒杏,令跟去取錢,騙至面鋪,給小九兒面吃,臉上打一掌,随即昏迷無知。
跟至老虎洞,即轉送劉三窯子内鎖閉,毎日送飯與吃。
據供,劉三給伊等一塊藥,或下在酒飯内,或着人口鼻内,被拐之人吃了,就跟着去雲雲。
此則又系用藥迷拐矣。
略人略賣人一,盛京烏喇等處居住之人買人,仍照例用印行買外,若不詳詢來歴,混買人者,系另戸,連妻子發往江甯杭州,披甲。
系家人,止将本人發往江甯杭州,給窮披甲之人為奴。
此條系康熙四十六年,刑部議準定例。
謹按。
私越冒渡關津,有東三省在京買人一條,應參看。
□此例因拐犯将人口賣與烏喇之人,拐賣之犯,照夥衆開窯例斬決。
特立混行買人專條,惟專言烏喇等處,亦不赅括,似應删除。
略人略賣人一,凡外省民人有買貴州窮民子女者,令報明地方官,用印準買。
但一人不許買至四、五人,帶往外省。
仍令各州縣約立官媒,凡買賣男婦人口,憑官媒詢明來歴,定價立契,開載姓名、住址、男女年庚,送官鈴印。
該地方官預給循環印簿,将經手買賣之人登簿,按月繳換稽査。
傥契中無官媒花押及數過三人者,即究其略賣之罪。
傥官媒通同棍徒興販,及不送官印契者,倶照例治罪。
至來歴分明,而官媒措索許,即吿官懲治。
如地方官不行査明,将苗民男婦用印賣與川販者,照例議處。
至印賣苗口以後,給與路照,填注姓名、年貌,關汛員弁驗明放行。
如有兵役留難勒索,及受賄縱放者,具照律治罪。
該管員弁,分别議處。
此條系雍正五年,戸部議覆侍郎申大成條奏定例。
謹按。
此專指貴州一省而言。
買人用印,與奴婢毆家長門條例參看。
一人不許買至四、五人,與關津門東三省出口之人二條參看。
略人略賣人一,凡窩隐川販,果有指引捆拐藏匿遞賣确據者,審實照開窯為首例,同川販首犯,皆斬立決,在犯事地方正法。
其無指引捆拐遞賣情事,但窩隐護送分贓者,不論贓數,不分首從,倶發近邊充軍。
其止知情窩留,未經分贓者,無論人數多寡,為首者,杖一百、流三千裡。
為從杖一百、徒三年。
其鄰佑知而不首者,杖一百。
此條系乾隆三年,刑部議覆雲、貴總督張廣泗,并貴州按察頭陳悳榮條奏定例。
謹按。
此亦指貴州一省而言。
略人略賣人一,貴州、雲南、四川地方,民人誘拐本地子女在本省售賣,審無句通外省流棍情事,仍照誘拐婦人子女本例分别定拟。
如捆綁本地子女,在本地售賣,為首拟斬監候。
為從發近邊充軍。
此條系乾隆六年,雲、貴總督張允随題者租等捆賣者業一案,附請定例,乾隆八年改定。
略人略賣人一,凡貴州地方有外來流棍,句通本地棍徒,将荒村居住民苗人戸殺害人命,虜其婦人子女,計圖販賣者,不論已賣未賣,曾否出境,倶照強盜得财律,不分首從,皆斬枭示。
其有迫協同行,并在場未經下手,情尚可原者,于疏内聲明,減為拟斬監候,請旨定奪。
至殺一家三人以上者,仍從複位拟。
其用威力強行綁去,及設方略誘往四川販賣,不論已賣未賣,曾否出境,為首者,拟斬立決。
為從者,拟絞監候。
其有将被拐之人傷害緻死者,除為首斬決外,為從者,拟斬監候。
若審無威力捆縛及設計強賣,實系和同誘拐往川者,不論已賣未賣,但起行在途,為首者,拟絞監候。
為從者,杖一百、流三千裡。
被誘之人,仍照例拟徒。
其窩隐川販在家,果有指引殺人捆虜,及句通略誘和誘子女藏匿遞賣者,審實,各與首犯罪同。
其無指引句串等情但窩隐護送分贓,與僅知情窩留而未分贓者,仍照舊例分别定拟。
雲南、四川所屬地方,如有拐販捆虜等犯,亦照貴州之例,行其一年限内拏獲興販棍徒,并不能拏獲之文武員弁,均按人數分别議叙議處。
此條系幹降十二年,刑部議覆貴州巡撫孫韶武條奏定例。
謹按。
窩隐川販雲雲,與上條例文重複。
數條均有川販字樣,爾時此風最盛,亦可見川省土曠人稀之故,今不然矣。
舊例一條 一,貴州地方有外省流棍,句通本地玩法之徒,将民間子女拐去四川、湖廣販賣,甚将荒村居住之人,硬行綁去販賣,為首者,照聚衆搶奪路行婦女例立斬,在犯事地方正法。
為從者,倶拟絞監候。
系康熙五十七年定例。
乾隆十六年,将此條修改,并入三年所定窩隐川販例文。
其雲南、四川以下十二字,又系續行増入。
略人略賣人一,凡流棍販賣貴州苗人,除本犯照例治罪外,其知情故買者,照違制律杖一百,仍将苗人給親收領。
此條系幹降十二年,刑部議覆江西按察使黃嶽牧條奏定例。
謹按。
此條似應并于上條之内, □知情故買律應與犯同罪。
此僅拟滿杖,與律不符,亦與上條烏喇等處一條,大相參差。
□以上五條,專為貴州及雲南二省而設,自系爾時辦法,與現在情形不同,有犯均可按照律例定拟。
此數條似應删除。
略人略賣人一,凡收留迷失子女不報,及誘拐人犯,各衙門番捕不行査拏,經他處緝獲,将番捕照緝盜逾限律責處。
知而不拏者,照應捕人知罪人所在而不捕律,減罪人罪一等發落。
該管官按窩留誘拐人數,分别議處。
其直隸各省之地方保甲人等,如見外來之人,帶有幼童幼女行走住宿,形迹可疑者,盤诘得實,即行捕治。
傥有疏縱,經别處拏獲,供出容留地方,将容留之家,照知情容留拐帶例懲治。
地方保甲,照窩藏逃人例治罪。
該地方官亦照例議處。
如有借稽査名色,訛詐生事者,均照訛詐例治罪。
此條系雍正十三年定例。
謹按。
收留迷失子女律,隐藏在家,不送官司者,杖八十,見本律。
□上段似指京城,下段系指外省,均指捕役人等而言。
有犯,均可照例懲辦,無庸另立專條,此例似應删除。
略人略賣人一,略賣海外番仔之内地民人,不分首從,杖一百、流三千裡。
俟有便船,仍令帶回安插。
文武官稽査不力,照外國之人私自進口,不行査報,交部分别議處。
得贓者,以枉法治罪。
此條系乾隆四年,刑部議覆兩廣總督鄂彌達審題瓊州客民林羅道等,赴安南國貿易,買回番仔一案,纂為定例。
謹按。
此較略賣内地為輕,且處分例有專條,無關引用,似應删除。
略人略賣人一,興販婦人子女轉賣與他人為奴婢者,杖一百、流三千裡。
若轉賣與他人為妻妾子孫,杖一百、徒三年,為從各減一等。
地方官匿不申報,别經發覺,交部議處。
此條系乾隆二十四年,刑部議覆湖北按察使沈作明條奏定例。
嘉慶六年改定。
謹按。
興販婦人子女轉賣,謂非由自己設計誘拐,是以拟罪從輕。
究系販自何人之手。
并未議及。
有買自親屬之手者,亦有買自拐販之手者,一例同科,亦屬無所區别。
□誘拐例文不分妻妾子孫奴婢,一體同科,此例系照律拟斷,亦屬平允。
究未叙明販自何人之手,尚與律文不符。
□是否不論人數多少之處,記核。
傥轉賣人口較多,似應加重。
略人略賣人一,和誘、略賣期親卑幼,依律分别拟徒外,若略賣期親尊長,照卑幼強搶期親尊屬嫁賣例,拟斬監候。
和者,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裡。
如因和誘而奸,仍依律各斬立決。
略人略賣人一,誘拐内外大功以下、缌麻以上親,及親之妻,審無奸情者,仍以和略賣大功以下尊卑親本律,分别和略,拟以徒流。
若因奸而拐,及因拐而和奸,除從祖祖母、祖姑、從祖伯叔母、從祖伯叔姑、從父姉妹、母之姉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者,各依律絞決外,餘倶照凡人誘拐律拟軍。
至誘拐期親以下、缌麻以上親之妾,毋論曾否通奸,概依凡人誘拐例定拟。
惟奸父祖妾者,依律斬決,不在此例。
誘拐者,仍以凡論(略誘者,絞候。
和誘者,發遣)。
此二例本系一條,系乾隆五十三年,刑部議準定例。
嘉慶六年改定。
謹按。
應與婚姻門搶奪、強嫁二條參看。
因律無略賣期親尊長之文,是以定有此例。
至奸罪已有本律,似可無庸複叙。
唐律略賣期親以下卑幼為奴婢者,并同鬪毆殺法,賣餘親者,各從凡人和略法,則略賣尊長自亦應從鬪毆殺矣。
然以尊賣卑事,或間有,以卑賣尊,實所罕見,是以律無明文。
不言賣為子孫妻妾者,以異姓亂宗,及強嫁孀婦律内,各有明文,不複叙也。
明律删去同鬪毆殺法等語,未解其故。
律載和略賣大功以下尊卑親為奴婢者,各從凡人和略法,謂照凡人拟以徒流也。
言大功以下而不言期親,因期親尊長略賣卑幼,已有徒二年之文。
至卑幼犯大功以下,即拟滿徒,則期親尊長自無不在滿徒之例,是和賣拟徒略賣拟流亦照凡人法也。
第凡人例已改重,尊長尤非卑幼可比。
律内以卑犯尊,均照凡人加重,獨卑幼誘拐略賣有服尊長,反較凡人科罪為輕,似非律意。
況賣缌麻以上親,載在十惡不睦條,其情罪重于凡人,可知此例将期親卑幼改拟斬候,洵屬允當。
而大功以下卑幼,仍照律拟流,殊覺參差。
□律止言和、略賣各項親屬,而不言因拐而奸,故補纂此例。
而轉忘凡人略誘即應拟絞之條,顧此失彼,此類是也。
與其牽渉奸情,何如改照凡人定拟為得平耶。
□上條照強搶嫁賣例拟斬,下條不照強搶例定拟,似嫌參差。
□唐律略賣卑幼為奴婢,即照鬪毆殺法最好,以略誘本系絞罪故也。
毆死不應拟絞者,略賣亦不應疑絞,是以餘親倶照凡論也。
卑幼然,尊長亦無不然。
明律改絞為流,而大功以下尊卑,倶以凡人論,悉失之矣。
□略賣大功以下尊長為奴婢,祗問流罪,似嫌太輕。
若謂律有明文,不知大功以下照凡人論,雖本于唐律,而唐律略賣人為奴婢者絞,與明律拟流不同。
況例文已改拟絞,此處仍拟流,似嫌未協。
再本宗五服至親,其尊卑親疏人所共知,獨兄弟妻及功缌兄弟之妻應否以尊長卑幼論。
礙難懸拟。
以服圖而論,兄弟妻倶系小功,大功兄弟妻倶系缌麻,小功兄弟妻則無服矣。
以鬪毆律而論,至死均同凡人科罪,并無尊卑之分。
若略賣兄妻,是否以期親尊長論,照例拟斬。
抑照大功以下親律拟流。
或照凡人例拟絞之處,罪名出入攸關,未可率行定拟也。
弟妻亦然。
□再,本宗姑姉及妹等項尊卑親屬出嫁,均應降服一等,缌麻則降為無服矣。
有服者,依律,無服者,依例,是拐賣未出嫁之缌麻姑姉,罪應拟流,拐賣已出嫁之缌麻姑姉,反應拟絞,情法果為平允耶。
例既載明缌麻以上,則略賣同宗無服族人,及同宗族人之妻,能不照凡人定拟乎。
彼此參觀,諸多窒礙,例文之不可輕改者,此類是也。
□律祗言賣大功以下親為奴婢者,同凡人和略法,而無同族無服之文。
例既指明大功以下、缌麻以上親及其妻,則同族無服之人,自不在内矣。
惟親屬相盜相毆,及相為容隐,均有同族無服親屬,此條可以竟同凡論耶。
可知别條添入無服族人之非是。
□再,賂誘大功以下、缌麻以上親及其妻并無死罪,妾反有死罪,殊不可解。
略人略賣人一,凡奸夫誘拐奸婦之案,除本夫不知奸情,及雖知奸情而迫于奸夫之強悍,不能禁絶,并非有心縱容者,奸夫仍依和誘知情為首例,拟軍。
奸婦減等滿徒。
若系本夫縱容抑勒妻妾與人通奸,緻被拐逃者,奸夫于軍罪上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
奸婦及為從之犯,再減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
本夫本婦之祖父母、父母縱容抑勒通奸者,亦照此例辦理。
此條系道光二年,刑部議覆陝西巡撫朱熏咨任潮棟将本夫縱容通奸之任袁氏拐逃一案,纂輯為例。
謹按。
和誘知情之人,不論有無奸情,即應拟軍。
至奸夫誘拐奸婦同逃,較和誘凡人為重,乃因本夫縱奸,而反輕奸夫拐逃之罪,殊非例意。
□縱奸有縱奸之罪,拐逃有拐逃之罪,各不相侔。
況和奸例應杖八十,縱容則均拟杖九十,較和奸罪名為重,不聞因縱容而量減奸夫、奸婦之罪也。
因奸同逃,情更重矣,何得因縱容而遽議輕減耶。
此等議論,殊不可解。
略人略賣人一,凡将受寄他人十歳以下子女賣為奴婢者,發極邊,足四千裡充軍。
賣為子孫者,杖一百、徒三年。
為從各減一等。
若将受寄他人十一歳以上子女,和同賣為奴婢子孫者,分别首從,各遞減一等。
子女不知情者,仍照前例問拟。
被賣之人倶不坐,給親屬領回。
知情故買者,減本犯罪一等,不知者不坐。
此條系道光三年,山東巡撫程國仁咨準定例。
謹按。
此例分别奴婢子孫科罪,謂為奴婢者,徒三年,為子孫,徒二年半也。
與和誘之律同,而略誘一條并無分别,未知其故。
略人略賣人一,奴及雇工略賣家長之妻女及子者,照卑幼強搶期親尊屬嫁賣例,拟斬監候。
其因略賣而又犯殺傷奸淫等罪,仍各照本律分别斬決淩遲,從重科罪。
至略賣家長之期功以下親屬,仍照例拟絞。
和者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
此條系乾隆二十九年,廣西按察使袁守侗條奏,附請定例。
道光五年改定。
謹按。
奴、雇從重,則卑幼之不應從輕,即可類推矣。
略人略賣人一,内地奸民及在洋行充當通事買辦,設計誘騙愚民,雇與洋人承工。
其受雇之人,并非情甘出口,因被拐賣威逼,緻父子兄弟離散者,不論所拐系男婦女子,及良人奴婢,已賣未賣,曾否上船出洋,及有無藉洋人為護符,但系誘拐已成,為首斬立決。
為從絞立決。
該地方官獲犯審實,一面按約照會外國領事官,将被拐之人立即釋放、送回。
一面録取犯供解審。
該督撫提勘後,先行正法。
按三個月彙奏一次,仍遂案,備招咨部。
其華民情甘出口,在英、法等國所屬各處承工者,仍準其立約,赴通商各口下船,毫無禁阻。
此條系同治三年,兩廣總督毛鴻賓等條奏定例。
謹按。
此例不言和誘之罪,以有人口出境拟絞之律,故不複叙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