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例存疑卷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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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之甲拟抵,似嫌參差。
□同謀共毆殺人,以原謀初鬪分别定拟。
此處均系重傷,無可區分者,似應以首先起意拒捕之人為首。
如無起意之人,及雖有起意之人而幇毆傷輕者,則應以重傷内之先下手者為首。
原例分别以後下手之人為首,及以初動手者為首二層,本極允協,改定之例祗雲無可區别,而并未言亂毆不知先後輕重,則與罪坐初鬪之例意未符。
乃以先下手之人為首,未知本于何條。
上層科罪與人命門同,下層與人命門異,亦不知何故。
例末數語,本于強盜律文,(律雲,竊盜臨時有拒捕殺傷人者,皆斬。
共盜之人不曾助力,不知拒捕殺傷人者,止依竊盜論雲雲。
)系專指竊盜而言,例統搶奪在内,與本門傷人者斬之律文,似有參差。
且必系實未在場,方可雲不知拒捕情事。
若同場目睹,似難诿為不知竊盜拒捕。
殺傷人另有分晰治罪專條,此門專言搶奪,似應将竊盜一層删去。
再,數人共殺一人新例,系照強盜一概骈誅,又何區别首從之有。
若僅止二人,殺人者斬決,刃傷折傷者絞候,例内已有明文,此條無關引用,似應删除。
白晝搶奪一,凡台灣盜劫之案,罪應斬決者,照江洋大盜例斬決枭示。
他如聚衆散箚豎旌,妄布邪言,書寫張貼、煽惑人心、搶奪殺人放火,光棍搶奪路行婦女,強奸緻死,劫囚越獄,與番人彼此雠忿,聚衆搶奪殺人等案内,造意為首罪應立決者,均照黔楚兩省例斬決枭示。
正法後即傳首原犯地方示衆,其附合為從之犯,不得援引此例,仍于各審案後附疏聲明。
此條系乾隆十四年,刑部議覆福建巡撫潘思榘。
條奏定例。
謹按。
此專指台灣一處而言,所犯不止搶奪一事,即所謂亂民也,此等似均應歸入謀叛門内。
白晝搶奪一,饑民爬搶,除糾夥執持軍器刀械,威吓按捺事主,搜劫多贓者,仍照強盜本律科斷外,如有聚衆十人以上至數十人,執持木棍等項,爬搶糧食,并無攫取别贓者,為首拟斬監候,為從發新疆,給官兵為奴。
如十人以下持械爬搶者,為首發新疆給官兵為奴,為從減一等。
其徒手并未持械者,仍照搶奪本律科斷。
此條系乾隆二十三年,刑部奏準定例,鹹豐八年改定。
謹按。
民間積有糧食,本系預備自用,被人搶去,何以為生。
搶者可恕,被搶者獨不可憐耶。
□專搶糧食者,其罪輕。
兼搶别物者,其罪重,殊不可解。
例意不過為迫于救死,與别項搶奪不同耳。
不知饑荒之時,糧食較财物為尤重,此得之則生,獨不慮彼失之則死耶。
□《周禮?大司徒》以荒政十有二聚萬民,而終以除盜賊,注謂,急其刑以除之,饑馑則盜賊多,不可不除也。
與此條例文參看。
顧氏棟高《荒政不弛刑論》,附録于此, □王荊公為陳良器作神道碑雲,知江州日,歳饑,有盜刈禾而傷其主者,當死。
公曰,古之荒政,所以恤民者至矣,然尚緩刑,況今哉,即奏貸其死。
歐公志,王堯臣知光州日,歳饑、群盜發民倉廪,吏治當死。
公曰,此饑民求食爾,荒政之所恤也,請以減死論。
後遂着為令。
餘論之曰,此正與荒政相反,蓋宋世尚忠厚,士大夫多務為縱舍,以市小仁,其實縱盜殃民,漸不可長,二公烏得列其事以為談哉。
且所謂恤民者,恤民之無食者也,非恤盜也。
若乘饑劫人财,緻傷害人,如此而不置于罪,則犷悍不軌之民,且以饑歳為幸,可以無所顧忌。
萬一有數千裡之蝗,旱累歳不止,則将積小盜而成大盜。
奪城寺,劫掠庫财,勢必草薙而禽狝之,其為誅殺必更甚矣。
此正子太叔之仁耳。
且富人者,貧人之母也,歳大棱則勸富民出粟佐赈,如湖澤之蓄水以待匮。
今不禁民之劫奪,務先涸之,是使強梁得以恣肆,而良善無所假貸也。
且盜之始起,必先在中戸僅足衣食之家,若大戸則必嚴守衛以自備,大戸橫被劫掠,則必廣聚徒衆,執持器械,勢必将用兵剿捕,非一尉史所能禦矣。
若中戸被劫掠而無食,亦将起而從盜,盜日益衆。
人心驚惶,訛言四起,此時加以赈恤,盜将曰,畏我耳。
雖加赈恤而劫掠仍未已也。
古有因饑歳而寛其賦、薄其征者矣,未聞有因荒而弛其法也。
因荒而弛其法,是教民為盜也。
小民趨利如水赴壑,況有饑窮以迫之,複不為嚴刑以峻其防,當此而不為盜,乃士大夫之知恥者耳,非所望于饑民之無頼者也。
是以為政者。
必用威以濟恩。
《周禮》有安富之條,而荒政十二,其一日除盜賊,蓋正慮兇歉之歳,饑民乘機搶掠,必設為厲禁以除之。
有犯者,殺無赦,使奸究屏息,比戸安枕。
然後散财發粟,而大施吾仁焉。
此時之富民,使之減價平粜,蠲粟赈貸,無不可者。
彼将徳吾之安全之,亦樂施惠以奉上之令,如此則富民得安,貧民之良善者,有所得食。
民氣和樂,馴至豐穰,此王者大中至正之道,孰與夾沾沾小仁,骫一成之法,而長奸宄之漸哉。
白晝搶奪一,搶奪之案,如結夥騎馬持械,并聚至十人以上,倚強肆掠兇暴衆著者,無論白晝昏夜,及在途在野、江河湖港,均照強盜律,不分首從,拟斬。
被脅同行者,發遣新疆,給官兵為奴。
聚衆不及十人,而數在三人以上,但經持械威吓及捆縛按捺并傷事主者,為首及在場動手之犯,亦照強盜律拟斬立決。
為從在場并未動手者,均發遣新疆給官兵為奴。
結夥僅止二人,但有持械威吓事主情事,及雖未持械而結夥已至十人以上者,首犯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
從犯杖一百、流三千裡。
結夥不及十人,倶系徒手搶奪者,首犯杖一百、流三千裡。
從犯杖一百、徒三年。
數在三人以下者,仍照搶奪各本律例定拟。
至回民結夥搶奪、及四川等省匪徒搶奪,例有專條者,仍與此例相比,從其重者論。
此例本系二條,一系康熙六十一年,戸部議覆漕運總督張大有條奏定例。
(糧船水手夥衆搶奪。
)一系乾隆二十八年,刑部議準定例。
(搶奪聚至十人以上。
)鹹豐二年修并,同治九年改定。
謹按。
搶奪殺人有例,傷人有例,分别贓數次數亦各有例。
此又以人數多寡及有無持械分别科罪,分強盜搶奪為二,本系從輕,嗣因其過輕也,而又從重。
其究也,輕重亦未見得平。
總縁律文,未甚妥協,故例文亦參差不齊也。
就現定例文而論,騎馬持械未至十人者斬,雖未騎馬,但持械已至十人,亦皆斬。
此搶奪而仍照強盜定拟者也。
持械威吓一層,捆縛按捺二層,傷事主三層,此照強盜而又稍示區别者也。
第強盜并無被脅同行一層,此條既照強盜定拟,何以又添入此層。
而在場未動手一句,亦未明顯,蓋于從嚴之中,仍不免有調停之見也。
至結夥十人以上未持械,其情亦不輕于三人以上持械之案,如有威吓按捺等情,如何科斷并未叙明。
三人以上亦然,是但論人數而不論強形矣。
□再,此條并無得财、不得财之分,以強盜例内已有為首斬候,為從發遣之文故也。
惟唐律,強盜雖不得财,傷人者,絞。
殺人者,斬。
蓋視财物為輕,而以殺傷為重也,最為允當。
今強盜例文已經改輕,故此處亦不能複行加重,究與嚴懲兇暴之意未甚符合,應與彼條參看。
即如竊盜系以贓定罪,而臨時盜所傷人者皆斬,雖不得贓亦然。
搶奪重于竊盜,又何論得贓與否耶。
白晝搶奪一,新疆地方兵丁跟役,如有白晝搶奪殺人及為強盜等事,該辦事大臣審實,一面奏聞。
一面即行正法。
此條系乾隆三十二年,伊犂辦事大臣阿桂奏準定例。
謹按。
從前盜案均系題準後始行正法。
新疆并無題本,是以一面奏聞,一面即行正法,較内地辦理為嚴。
現在就地正法之案,各省均有,不獨新疆為然也。
□此專指兵丁跟役而言,因新疆而加重也,應與徒流遷徙地方,新疆各城駐紮官員兵丁之跟役,酗酒滋事一條參看。
白晝搶奪一,凡回民搶奪結夥在三人以上,不分首從,倶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
如有脫逃被獲,改發新疆,給官兵為奴,仍回避回疆附近地方。
如數在二人以下,審有糾謀持械逞強情形者,亦照前拟軍。
若止一時乘間徒手攫取,尚無逞兇情狀者,仍照搶奪本律拟徒。
此條系乾隆三十八年,刑部奏準定例,嘉慶四年改定。
謹按。
例内三人以上,謂但至三人即應拟軍也。
數在三人以下,謂不及三人也,例内如此者甚多。
再此等兇徒持械者,十居八九,下層有持械而上層無持械字,是但至三人,雖不持械,亦應拟軍也。
下一時乘間徒手,自系指三人以下而言,與下奉天省一條文意相同。
□結夥三人以上,如持械威吓,為首及傷人之犯,均應拟斬,不止實發煙瘴也。
應與新定之例并名例徒流遷徒門内二條參看。
白晝搶奪一,凡因失火而乘機搶奪,除有殺傷及計贓重者,仍照定例問拟外,其但經得财罪應拟以杖徒者,倶照本律加一等治罪。
将為首之犯杖一百、流二千裡。
為從者杖一百、徒三年。
均于面上刺搶奪字 此條系乾隆四十四年,刑部議覆浙江按察使孔毓文條奏定例。
謹按。
搶奪不論贓之多少,即應拟徒。
例則八十兩以上即加等拟流,不與贓少者一體同科。
失火搶奪較尋常搶奪為重,計贓無多者加等拟流,贓重者照例同拟,并不加等,與律例均不符合。
設有兩案于此,一系七十兩以下。
一系八十兩以上。
在尋常搶奪案内,應分别拟以徒流。
若如此條例文七十兩以下者,拟以流二千裡,八十兩以上者,亦拟以流二千裡,殊不足以昭平允,亦非嚴定此例之意。
似應将罪應拟以杖徒六字删去,或于治罪下改為先于犯事地方,加枷号一個月亦可。
□搶奪無不刺字者,例末數語亦可删。
□與上大江洋海一條參看。
白晝搶奪一,凡黔、楚兩省相接紅苗,彼此雠忿聚衆搶奪者,照搶奪律治罪。
人數不及五十名,傷人,為首者,枷号兩個月。
為從者,一個月。
殺人者,斬監候。
下手者,枷号三個月。
為從者,四十日。
聚至五十人者,雖不殺人,為首者,亦斬監候。
為從者,枷号五十日。
殺人者,斬決。
下手之人,絞監候。
為從者,各枷号兩個月。
聚至百人者,雖不殺人,為首者,斬決。
為從者,各枷号兩個月。
殺人者,斬決枭示,下手之人,倶斬監候。
為從者,各枷号三個月。
所搶人畜财物追還給主。
白晝搶奪一,凡苗人犯搶奪,該管土官約束不嚴,倶交部議。
若至百人以上,土司府州革職,百戸寨長罷職役,滿杖。
知情故縱者革職,枷号一個月,倶不準折贖。
若教令指使或通同圖利者,照為首例治罪。
此二條均系康熙四十四年,戸部會同刑部議覆湖廣總督喩成龍題準定例。
謹按。
此殺傷人均以聚衆之人為首,下手之人為從,與本門别條例文不符。
可知從前律例尚屬畫一,自定有下手之人為首之例,彼此遂不免參差矣。
□原題有照白晝搶奪律治罪,但苗人不便拟定流徒,應照旗下人枷号杖責等語,
□同謀共毆殺人,以原謀初鬪分别定拟。
此處均系重傷,無可區分者,似應以首先起意拒捕之人為首。
如無起意之人,及雖有起意之人而幇毆傷輕者,則應以重傷内之先下手者為首。
原例分别以後下手之人為首,及以初動手者為首二層,本極允協,改定之例祗雲無可區别,而并未言亂毆不知先後輕重,則與罪坐初鬪之例意未符。
乃以先下手之人為首,未知本于何條。
上層科罪與人命門同,下層與人命門異,亦不知何故。
例末數語,本于強盜律文,(律雲,竊盜臨時有拒捕殺傷人者,皆斬。
共盜之人不曾助力,不知拒捕殺傷人者,止依竊盜論雲雲。
)系專指竊盜而言,例統搶奪在内,與本門傷人者斬之律文,似有參差。
且必系實未在場,方可雲不知拒捕情事。
若同場目睹,似難诿為不知竊盜拒捕。
殺傷人另有分晰治罪專條,此門專言搶奪,似應将竊盜一層删去。
再,數人共殺一人新例,系照強盜一概骈誅,又何區别首從之有。
若僅止二人,殺人者斬決,刃傷折傷者絞候,例内已有明文,此條無關引用,似應删除。
白晝搶奪一,凡台灣盜劫之案,罪應斬決者,照江洋大盜例斬決枭示。
他如聚衆散箚豎旌,妄布邪言,書寫張貼、煽惑人心、搶奪殺人放火,光棍搶奪路行婦女,強奸緻死,劫囚越獄,與番人彼此雠忿,聚衆搶奪殺人等案内,造意為首罪應立決者,均照黔楚兩省例斬決枭示。
正法後即傳首原犯地方示衆,其附合為從之犯,不得援引此例,仍于各審案後附疏聲明。
此條系乾隆十四年,刑部議覆福建巡撫潘思榘。
條奏定例。
謹按。
此專指台灣一處而言,所犯不止搶奪一事,即所謂亂民也,此等似均應歸入謀叛門内。
白晝搶奪一,饑民爬搶,除糾夥執持軍器刀械,威吓按捺事主,搜劫多贓者,仍照強盜本律科斷外,如有聚衆十人以上至數十人,執持木棍等項,爬搶糧食,并無攫取别贓者,為首拟斬監候,為從發新疆,給官兵為奴。
如十人以下持械爬搶者,為首發新疆給官兵為奴,為從減一等。
其徒手并未持械者,仍照搶奪本律科斷。
此條系乾隆二十三年,刑部奏準定例,鹹豐八年改定。
謹按。
民間積有糧食,本系預備自用,被人搶去,何以為生。
搶者可恕,被搶者獨不可憐耶。
□專搶糧食者,其罪輕。
兼搶别物者,其罪重,殊不可解。
例意不過為迫于救死,與别項搶奪不同耳。
不知饑荒之時,糧食較财物為尤重,此得之則生,獨不慮彼失之則死耶。
□《周禮?大司徒》以荒政十有二聚萬民,而終以除盜賊,注謂,急其刑以除之,饑馑則盜賊多,不可不除也。
與此條例文參看。
顧氏棟高《荒政不弛刑論》,附録于此, □王荊公為陳良器作神道碑雲,知江州日,歳饑,有盜刈禾而傷其主者,當死。
公曰,古之荒政,所以恤民者至矣,然尚緩刑,況今哉,即奏貸其死。
歐公志,王堯臣知光州日,歳饑、群盜發民倉廪,吏治當死。
公曰,此饑民求食爾,荒政之所恤也,請以減死論。
後遂着為令。
餘論之曰,此正與荒政相反,蓋宋世尚忠厚,士大夫多務為縱舍,以市小仁,其實縱盜殃民,漸不可長,二公烏得列其事以為談哉。
且所謂恤民者,恤民之無食者也,非恤盜也。
若乘饑劫人财,緻傷害人,如此而不置于罪,則犷悍不軌之民,且以饑歳為幸,可以無所顧忌。
萬一有數千裡之蝗,旱累歳不止,則将積小盜而成大盜。
奪城寺,劫掠庫财,勢必草薙而禽狝之,其為誅殺必更甚矣。
此正子太叔之仁耳。
且富人者,貧人之母也,歳大棱則勸富民出粟佐赈,如湖澤之蓄水以待匮。
今不禁民之劫奪,務先涸之,是使強梁得以恣肆,而良善無所假貸也。
且盜之始起,必先在中戸僅足衣食之家,若大戸則必嚴守衛以自備,大戸橫被劫掠,則必廣聚徒衆,執持器械,勢必将用兵剿捕,非一尉史所能禦矣。
若中戸被劫掠而無食,亦将起而從盜,盜日益衆。
人心驚惶,訛言四起,此時加以赈恤,盜将曰,畏我耳。
雖加赈恤而劫掠仍未已也。
古有因饑歳而寛其賦、薄其征者矣,未聞有因荒而弛其法也。
因荒而弛其法,是教民為盜也。
小民趨利如水赴壑,況有饑窮以迫之,複不為嚴刑以峻其防,當此而不為盜,乃士大夫之知恥者耳,非所望于饑民之無頼者也。
是以為政者。
必用威以濟恩。
《周禮》有安富之條,而荒政十二,其一日除盜賊,蓋正慮兇歉之歳,饑民乘機搶掠,必設為厲禁以除之。
有犯者,殺無赦,使奸究屏息,比戸安枕。
然後散财發粟,而大施吾仁焉。
此時之富民,使之減價平粜,蠲粟赈貸,無不可者。
彼将徳吾之安全之,亦樂施惠以奉上之令,如此則富民得安,貧民之良善者,有所得食。
民氣和樂,馴至豐穰,此王者大中至正之道,孰與夾沾沾小仁,骫一成之法,而長奸宄之漸哉。
白晝搶奪一,搶奪之案,如結夥騎馬持械,并聚至十人以上,倚強肆掠兇暴衆著者,無論白晝昏夜,及在途在野、江河湖港,均照強盜律,不分首從,拟斬。
被脅同行者,發遣新疆,給官兵為奴。
聚衆不及十人,而數在三人以上,但經持械威吓及捆縛按捺并傷事主者,為首及在場動手之犯,亦照強盜律拟斬立決。
為從在場并未動手者,均發遣新疆給官兵為奴。
結夥僅止二人,但有持械威吓事主情事,及雖未持械而結夥已至十人以上者,首犯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
從犯杖一百、流三千裡。
結夥不及十人,倶系徒手搶奪者,首犯杖一百、流三千裡。
從犯杖一百、徒三年。
數在三人以下者,仍照搶奪各本律例定拟。
至回民結夥搶奪、及四川等省匪徒搶奪,例有專條者,仍與此例相比,從其重者論。
此例本系二條,一系康熙六十一年,戸部議覆漕運總督張大有條奏定例。
(糧船水手夥衆搶奪。
)一系乾隆二十八年,刑部議準定例。
(搶奪聚至十人以上。
)鹹豐二年修并,同治九年改定。
謹按。
搶奪殺人有例,傷人有例,分别贓數次數亦各有例。
此又以人數多寡及有無持械分别科罪,分強盜搶奪為二,本系從輕,嗣因其過輕也,而又從重。
其究也,輕重亦未見得平。
總縁律文,未甚妥協,故例文亦參差不齊也。
就現定例文而論,騎馬持械未至十人者斬,雖未騎馬,但持械已至十人,亦皆斬。
此搶奪而仍照強盜定拟者也。
持械威吓一層,捆縛按捺二層,傷事主三層,此照強盜而又稍示區别者也。
第強盜并無被脅同行一層,此條既照強盜定拟,何以又添入此層。
而在場未動手一句,亦未明顯,蓋于從嚴之中,仍不免有調停之見也。
至結夥十人以上未持械,其情亦不輕于三人以上持械之案,如有威吓按捺等情,如何科斷并未叙明。
三人以上亦然,是但論人數而不論強形矣。
□再,此條并無得财、不得财之分,以強盜例内已有為首斬候,為從發遣之文故也。
惟唐律,強盜雖不得财,傷人者,絞。
殺人者,斬。
蓋視财物為輕,而以殺傷為重也,最為允當。
今強盜例文已經改輕,故此處亦不能複行加重,究與嚴懲兇暴之意未甚符合,應與彼條參看。
即如竊盜系以贓定罪,而臨時盜所傷人者皆斬,雖不得贓亦然。
搶奪重于竊盜,又何論得贓與否耶。
白晝搶奪一,新疆地方兵丁跟役,如有白晝搶奪殺人及為強盜等事,該辦事大臣審實,一面奏聞。
一面即行正法。
此條系乾隆三十二年,伊犂辦事大臣阿桂奏準定例。
謹按。
從前盜案均系題準後始行正法。
新疆并無題本,是以一面奏聞,一面即行正法,較内地辦理為嚴。
現在就地正法之案,各省均有,不獨新疆為然也。
□此專指兵丁跟役而言,因新疆而加重也,應與徒流遷徙地方,新疆各城駐紮官員兵丁之跟役,酗酒滋事一條參看。
白晝搶奪一,凡回民搶奪結夥在三人以上,不分首從,倶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
如有脫逃被獲,改發新疆,給官兵為奴,仍回避回疆附近地方。
如數在二人以下,審有糾謀持械逞強情形者,亦照前拟軍。
若止一時乘間徒手攫取,尚無逞兇情狀者,仍照搶奪本律拟徒。
此條系乾隆三十八年,刑部奏準定例,嘉慶四年改定。
謹按。
例内三人以上,謂但至三人即應拟軍也。
數在三人以下,謂不及三人也,例内如此者甚多。
再此等兇徒持械者,十居八九,下層有持械而上層無持械字,是但至三人,雖不持械,亦應拟軍也。
下一時乘間徒手,自系指三人以下而言,與下奉天省一條文意相同。
□結夥三人以上,如持械威吓,為首及傷人之犯,均應拟斬,不止實發煙瘴也。
應與新定之例并名例徒流遷徒門内二條參看。
白晝搶奪一,凡因失火而乘機搶奪,除有殺傷及計贓重者,仍照定例問拟外,其但經得财罪應拟以杖徒者,倶照本律加一等治罪。
将為首之犯杖一百、流二千裡。
為從者杖一百、徒三年。
均于面上刺搶奪字 此條系乾隆四十四年,刑部議覆浙江按察使孔毓文條奏定例。
謹按。
搶奪不論贓之多少,即應拟徒。
例則八十兩以上即加等拟流,不與贓少者一體同科。
失火搶奪較尋常搶奪為重,計贓無多者加等拟流,贓重者照例同拟,并不加等,與律例均不符合。
設有兩案于此,一系七十兩以下。
一系八十兩以上。
在尋常搶奪案内,應分别拟以徒流。
若如此條例文七十兩以下者,拟以流二千裡,八十兩以上者,亦拟以流二千裡,殊不足以昭平允,亦非嚴定此例之意。
似應将罪應拟以杖徒六字删去,或于治罪下改為先于犯事地方,加枷号一個月亦可。
□搶奪無不刺字者,例末數語亦可删。
□與上大江洋海一條參看。
白晝搶奪一,凡黔、楚兩省相接紅苗,彼此雠忿聚衆搶奪者,照搶奪律治罪。
人數不及五十名,傷人,為首者,枷号兩個月。
為從者,一個月。
殺人者,斬監候。
下手者,枷号三個月。
為從者,四十日。
聚至五十人者,雖不殺人,為首者,亦斬監候。
為從者,枷号五十日。
殺人者,斬決。
下手之人,絞監候。
為從者,各枷号兩個月。
聚至百人者,雖不殺人,為首者,斬決。
為從者,各枷号兩個月。
殺人者,斬決枭示,下手之人,倶斬監候。
為從者,各枷号三個月。
所搶人畜财物追還給主。
白晝搶奪一,凡苗人犯搶奪,該管土官約束不嚴,倶交部議。
若至百人以上,土司府州革職,百戸寨長罷職役,滿杖。
知情故縱者革職,枷号一個月,倶不準折贖。
若教令指使或通同圖利者,照為首例治罪。
此二條均系康熙四十四年,戸部會同刑部議覆湖廣總督喩成龍題準定例。
謹按。
此殺傷人均以聚衆之人為首,下手之人為從,與本門别條例文不符。
可知從前律例尚屬畫一,自定有下手之人為首之例,彼此遂不免參差矣。
□原題有照白晝搶奪律治罪,但苗人不便拟定流徒,應照旗下人枷号杖責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