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例存疑卷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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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律之二賊盜上之二
強盜
強盜:
凡強盜已行而不得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裡。
但得(事主)财者,不分首從,皆斬。
(雖不分贓亦坐。
其造意不行,又不分贓者杖一百,流三千裡。
夥盜不行,又不分贓者,杖一百)。
○若以藥迷人圖财者,罪同(但得财皆斬), ○若竊盜臨時有拒捕及殺傷人者,皆斬(監候得财不得财皆斬,須看臨時二字)。
因盜而奸者,罪亦如之(不論成奸與否,不分首從)。
共盜之人,不曾助力,不知拒捕殺傷人及奸情者,(審确)止依竊盜論(分首從,得财不得财)。
其竊盜事主知覺,棄财逃走,事主追逐,因而拒捕者,自依罪人拒捕律科罪 ○(于竊盜不得财本罪上加二等,杖七十。
毆人至折傷以上,絞。
殺人者斬。
為從各減一等。
凡強盜自首,不實不盡,隻宜以名例自首律内,至死減等科之,不可以不應從重科斷。
竊盜傷人自首者,但免其盜罪,仍依鬪毆傷人律論)。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修改。
乾隆五年,按強盜共謀不行,又不分贓,及造意不行,又不分贓者,律倶無明文,是以向來辦理,倶照窩主律内,造意不行,又不分贓者,杖一百,流三千裡,夥盜不行,又不分贓者,杖一百科斷。
但有成案,而無例款,殊屬疏漏,因増入注内。
條例 強盜一,強盜殺人、放火、燒人房屋、奸污人妻女、打劫牢獄、倉庫及幹系城池衙門,并積至百人以上,不分曾否得财,倶照得财律斬,随即奏請審決枭示(凡六項有一于此,即引枭示,随犯摘引所犯之事。
)若止傷人而未得财,首犯斬監候。
為從發新疆給官兵為奴。
如未得财,又未傷人,首犯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從犯杖一百,流三千裡。
此條系前明問刑條例,順治三年采《箋釋》語添入小注,并于首句殺下添傷字,雍正三年删定。
謹按。
打劫牢獄,與刦囚律參看。
□幹系衙門與行竊衙署例參看。
但得财者,皆斬。
律本從嚴,此例不分得财亦斬,并加枭示,則更嚴矣。
而未得财傷人,止以一人問斬,其餘均無死罪,未解其故,亦與不分首從之律意不符。
□乾隆四年,刑部議覆安徽巡撫孫國玺,咨稱強盜殺人等項,如系盜首下手行兇,将盜首斬枭,如系夥盜下手行兇,即将下手行兇之夥盜,并造意糾約以緻夥盜殺人放火之盜首,均拟斬枭。
其傷人未得财首犯斬候,是否以原起意之人為首,抑系以下手之人為首,并未叙明。
竊謂未得财,又未傷人,其首從自易分别。
傷人而未得财,若以下手之人為首問斬,起意之犯與随同上盜并未動手者,均拟遣罪,且将首犯以為從論,似嫌未協。
若以起意之人為首,下手傷人與未經動手者,一體拟遣,亦嫌輕縱,且例文明言,首犯斬監候,為從發遣為奴,與下首犯問遣,從犯問流,同一文義,似不論何人下手傷人,均應将起意之犯拟斬,自系嚴懲首惡之意,與奪犯傷差等例,亦屬相符。
第近來辦理搶奪案件,均以下手之人為首,并不以起意糾搶之人為首。
設有盜犯二人刃傷事主,二人并未得财,在搶案,尚應将下手之犯,均拟死罪,盜案較搶奪為重,祗将首犯一人拟斬,較之搶案辦理反輕,似應将首犯及下手傷人之犯,均問礙【拟?】斬候,餘倶發遣為奴,庶無窒礙。
即如用藥迷人未得财之案,例以首先傳授藥方及下手用藥迷人之犯,均拟斬候。
此例何獨不然。
再,査圖财害命案内,傷人未死而得财一層,為首斬候,為從刃傷及折傷以上絞候,亦系以起意之人為首。
此處以起意之人為首,自無疑義,未便牽引搶奪例文,緻多窒礙。
如謂起意者,祗圖得财,并無傷人之心,未便寛下手而獨嚴起意。
彼奪犯殺傷差,又何以起意之人為首耶。
強盜一,凡響馬強盜執有弓矢軍器,白日邀劫道路,贓證明白者,倶不分人數多寡,曾否傷人,依律處決,于行劫處枭首示衆。
(如傷人不得财,首犯斬監候。
為從發新疆給官兵為奴。
如未得财,又未傷人,首犯發新疆給官兵為奴。
為從杖一百,流三千裡。
)其江洋行劫大盜,倶照此例,立斬枭示。
此例原系二條,一系前明問刑條例。
(萬暦二年九月,刑科給事中鄭嶽言,律有決不待時,秋後處決二款,如有拏獲響馬及大夥強盜百人以上,幹系城池衙門,贓證明白,實時奏請審決,不必概候決單。
從之。
)一系康熙五十年,刑部議覆安徽巡撫葉九思題,拏獲盜首羅七案内,題準定例,乾隆五年修并,嘉慶六年改定。
《輯注》。
響馬謂有響箭為号也,乘馬持械,白晝公行。
其罪重于強盜,故枭示以别之。
謹按。
此等類于搶奪,實強盜也。
不分人數多寡,則二人亦應斬枭矣。
搶奪律内小注所雲,人多而有兇器者,強劫也。
與此例互相發明,蓋謂系響馬則照此例,斬決枭示。
非響馬則仍照強盜本律斬決也。
豈得謂非響馬即不得以強盜論乎。
搶奪例内,各條明系強盜而仍以搶奪論,與此例頗覺參差。
觀此,益可知明律分強盜、搶奪為二門之非是。
□強盜應加枭示者,除殺人放火六項外,又有響馬及江洋大盜,舊例共計八項,後又添入爬越入城行劫。
糾夥行劫官帑,行劫漕船。
糧船水手行劫殺人。
山東省結撚結幅強劫得贓。
川省差役掃通案内,虜掠人口等情。
兵役起意為盜,廣東、廣西二省,行劫後複将事主人等捉回勒索。
京城盜犯,粵東行劫,夥衆四十人以上等六項,斬枭之犯日多立決,尚不足蔽辜矣。
強盜一,強盜内有老瓜賊,或在客店内用悶香藥面等物迷人取财,或五更早起,在路将同行客人殺害。
此種兇徒,拏獲之日,務必究緝同夥,并研審有無别處行劫犯案,不得将該犯解往他處,于被獲處監禁。
俟關會行劫各案确實口供到日,審明具題。
即于監禁處,照強盜得财律,不分首從皆斬,仍知照原行劫之處,張挂吿示,谕衆知之。
此例原系二條,均系雍正五年定例,乾隆五年修并。
謹按。
上一層與用藥迷人取财相等,下一層與圖财害命相等,而治罪尤嚴,以其為老瓜賊也。
因系慣作此事,所犯不止一案,是以從嚴懲辦。
從前眞正強盜,尚分别法所難宥及情有可原,拟以斬決發遣。
而此條終未修改,可知此條所雲,均系積慣匪徒,與強劫僅止一次者不同,猶之竊盜門内。
另有積匪、猾賊一類是也。
□明火持械,撞門入室,劫取财物,謂之強盜。
響馬則白日在道路邀劫者也。
江洋大盜則在水路邀劫者也。
與強盜相等,而治罪尤嚴。
此老瓜賊又是一等名目,蓋非強盜,而類于強盜者也。
與丢包掉竊之以搶奪論同意,現在并無此等案件。
今昔情形不同,此其一矣。
與下用藥迷人一條,盜賊窩主一條,及傳授技藝在家分贓一條,參看。
強盜一,事主呈報盜案失單,須逐細開明。
如贓物繁多,一時失記,準于五日内續報,該地方官,将原報、續報縁由于招内聲明。
至獲盜起贓,必須差委捕員眼同起認。
如捕役私起贓物,或借名尋贓,逐店搜察,或囑賊誣扳指稱收頓,或将賊犯己物作贓,或買物栽贓,或混認瞞贓等弊事發,除捕役照律例從重問拟外,其承問官不嚴禁詳審,該督撫不嚴饬題參者,一并交部議處。
此例系康熙年間現行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
事主冒開贓物,杖八十。
□捕役私自搜贓以緻中飽,與盜同科。
見竊盜瞞贓,即克留盜贓也。
混認栽贓則情近誣陷矣,然容有混認栽贓,而盜犯仍系确實者。
此例專為盜贓而設,并不為捕役罪名而設。
縁誣良為盜,自有治罪本例故也。
參看自明。
□此愼重贓物,仍系愼重盜案之意。
蓋盜案以贓為憑,贓眞則盜确,一經審實,即可立置重典。
若贓不眞,則所獲之盜,恐亦未盡确實。
例内失單不許補報。
起贓必委捕官,私起贓物有禁,逐店搜察有禁,以及囑賊妄扳收贓,将賊己物作贓,并栽贓瞞贓等弊,均照例治罪,皆為眞贓而設也。
至捕役所犯情罪輕重不同,當随事比照律例定拟,故不着其罪。
即如私起贓物,未必即有情弊,未必即非眞贓,而猶不準行将賊己物作贓,囑賊扳人收贓,則盜眞而贓假矣。
瞞贓恐出盜罪,栽贓恐入盜罪,逐店搜査,非但贓不眞确,更恐擾累良善矣。
處分例地方呈報強劫盜案,責令州縣印官,不論遠近,無分風雨,立即會同營汛,飛赴事主之家,査驗前後出入情形,有無撞門毀戸,遺下器械、油撚之類。
事主有無拷燎,捆劄傷痕。
并詳訊地鄰、更夫、救護人等,有無見聞影響,當場訊取确供。
倶填注通報文内,詳明該管上司,傥印官不親詣査驗,捏餙填報,照溺職例議處。
該管上司不掲報者,均照徇庇例議處雲雲。
此條系雍正五年,律例館奏準定例,乾隆五年,以系該管地方官處分,已載入《吏部《處分則例》并無治罪之例,因将此條删去。
□應與此例參看。
強盜一,事主呈報盜情,不許虛誣捏飾。
傥有并無被劫而謊稱被劫,及以竊為強,以奸為盜者,倶杖一百。
以人命鬪毆等事報盜者,其本身無罪,亦杖一百。
若本有應得之罪,重者,照本罪從重問拟。
本罪輕者,加一等治罪。
若奸棍豪紳憑空捏報盜竊藉以陷害平人,訛詐印捕官役者,照誣吿人死罪未決律,杖一百,流三千裡,加徒役三年。
甲長鄰佑扶同者,各照事主減一等治罪。
此例原系二條,一系康熙年間現行例,雍正三年修改。
一系雍正五年遵旨議準定例,乾隆五年修并,嘉慶十九年改定。
謹按。
嘉慶十九年修例按語雲,誣吿人死罪未決律,系拟流加徒,并非問拟發遣雲雲。
不知原例之問遣,猶發配雲爾,非外遣也,況犯罪免發遣,見于律目,豈專指外遣言之乎。
□無被劫而謊稱被劫,則全虛矣。
以竊為強,以奸報盜,不過以輕事報作重事耳,似應稍為區别。
若指定竊盜及犯奸人之姓名,則又系誣吿矣。
誣輕為重,自有本律可引,不必拘定此例。
□重似謂重于杖一百,輕似謂輕于杖一百也。
□捏報盜劫陷害平人,即系誣良為盜,與誣吿門内治罪之處不符。
此條專為謊報而設,系以虛為實也。
下條專為諱盜而設,系以實為虛也。
末段參看誣吿門。
強盜一,地方文武官員因畏疏防承緝處分,恐吓事主,抑勒諱盜,或改強為竊者,均照諱盜例革職。
承行書辦,杖一百。
若抑勒苦累事主緻死,或刑傷至笃廢者,除革職外,照故勘平人律治罪。
該管司、道、府、廳、州,縣不行査報,督撫不行査參者,倶交部照例議處。
如有奸民以竊報強,挾制官長,希圖誣良索詐者,許州縣官詳明督撫,另委别州縣査訊,照例辦理。
此條系雍正五年例,乾隆三十五年改定。
處分例州縣官諱盜不報,及諱強為竊者,倶革職。
督撫、道員、府、州及捕盜同知通判等官扶同徇隐,倶降三級調用(倶私罪)。
如系失于覺察,同城之府、州、廳員降二級調用,道員降一級調用,督撫罰俸一年。
不同城在百裡以内者,府、州、廳員降一級調用,道員降一級留任,督撫罰俸六個月。
不同城在百裡以外者,府、州、廳員降一級留任,道員罰俸一年,督撫罰俸三個月(倶公罪)。
謹按。
諱盜之事不少,而諱盜之案并不多見。
至另委别州縣訊辦,則更屬絶無僅有矣。
奸民以竊報強,挾制官長,已見上條,系屬重複。
強盜一,凡竊盜等事,責令該地保、營汛兵丁分報各衙門、文武員弁協力追拏。
如地保、汛兵通同隐匿不報,及地保已報文職,而汛兵不報武弁,或汛兵已報武弁,而地保不報文職者,均杖一百。
若首報遲延,杖八十。
此條系雍正八年例,道光十二年改定。
謹按。
此例系兼指強竊而言,首句專言竊盜,未能赅括,且載在強盜門内,不應獨言竊盜。
□前二條,一言事主謊報之罪,一言文武官諱盜之罪。
此條言地保、汛兵隐匿不報之罪。
第上二條均專指強盜而言,未及竊盜。
此條則雲竊盜等事,自系兼強盜在内,惟究未詳晰指明,殊嫌含混。
且此例重在協力追拏一句。
蓋方被盜之時,事主不及呈報地保、汛兵一經聞見,即當飛報文武衙門,庶盜犯可冀速獲,不至遠揚之意。
若系竊盜,則事主尚未知覺、地保、汛兵何從先行分報耶。
似應将例首改為強盜等案,地保及營汛兵丁一有見聞,立即分報雲雲。
唐律鄰裡被強盜勢力不能赴救者,速吿随近官司。
若不吿者,以不救助論,杖一百,竊盜減二等。
明律不載此例,與唐律之意相符,應與下鄰佑知而不協拏一條參看。
強盜一,爬越入城行劫,罪應斬決者,加以枭示。
失察越城之官員兵丁分别參處,責革。
此條系嘉慶二十一年,刑部議覆福建巡撫王紹蘭審題漳浦縣盜犯魏粹等,聽從逸盜陳玉泉越城行劫蔡本猷當鋪一案,奉旨恭纂為例。
謹按。
此即斬枭六項例内所雲幹系城池也,似應并于彼條之内,或于幹系城池下注明,如爬越入城行劫之類。
強盜一,凡投首之賊。
借追贓名色,将平人捏稱同夥,或挾雠扳害,或索詐财物,不分。
首從、得财與未得财,皆斬,立決。
此條系康熙年間現行例。
謹按。
強盜不準自首各項,均系指上盜時情罪較重而言,此則言投首時所犯之罪也。
蓋自首各犯均系有悔罪之心,故得原情量減,今反扳害平人是直以自首為陷人之階矣。
已得幸免從輕,而平人反受重禍,刁詐殊甚,仍拟斬決,亦系不準首之意也。
強盜一,凡拏獲盜犯到案,即行嚴訊,如有供出行劫别案,訊明次數、贓物,取具确供。
其在本省他邑者,即行通詳該督撫,無論他邑有無拏獲盜犯,總于贓物査起。
事主認領之後,提解來省,并案審拟具題,将該犯即行正法。
若系供出鄰省之案,其夥盜已獲者,應令該督撫關査明确,首從絶無疑義者,詳悉聲明,題請即行正法。
如鄰省夥犯未獲,現獲之犯或任意抵頼,系彼案盜首而供為同夥,将來後獲之犯或本系盜首,因同夥已經正法,轉推已決者為首犯,不無避重就輕之弊,應令各督撫詳加研鞫,務得實情,其無前項情弊者,不必虛拟罪名,另案具題,即于本案聲明題請正法,傥行査被盜之州縣有指已正法之盜作為首盜,或盜數未足作為夥盜,希圖銷案及州縣彼此行査盜犯口供,不即詳細訊明關覆,以緻案件不能完結者,該督撫査明題參,交部分别議處。
此例原系二條,倶系雍正二年,九卿議準定例,五年修改(按,首條訊出行劫别案,取具确供申報一層,彼此供同即行審結一層,别案罪重,聽彼案審明歸結一層,彼案未獲一人提省監禁一層,以下方言地方官捏指及關覆遲延之事。
次條供出别案關取口供一層,兩案罪名相等,或此重彼輕一層,此輕彼重而供情明确一層,上三層皆無庸提審解質者也,下層方專指必須解質而言。
此二例頗覺明晰,後愈改而愈不及矣)。
乾隆五年修并(按,彼此供同,不必往返提訊一層,别案夥盜未獲一人,聲明待質一層,情罪相等,于本處完結,此輕彼重,解歸罪重處審結一層,與原例均屬相符,惟第二層原例系提省監禁,第三層原例系在被獲處正法耳,後仍改歸原例)。
三十一年删定(按,二十九年議準之例見下條,并因有不準監候待質、谕旨,是以删去監禁一層)。
謹按。
在本省者,無論别案有無獲犯,均提省審拟。
在鄰省者,分别夥盜已獲、未獲,均于本案聲明題結,總系不令解歸别案審結之意。
惟結夥行強必非一人,而罪名亦有輕重,現獲之犯,在此案系情有可原,别案系法無可貸,别案又未獲一人,原例監禁待質,即為此也。
此例删去待質一層。
而又不叙明辦法,祗雲詳加研鞫務得實情,亦空言耳。
假如供出别案系某人為首,将來拏獲某人,訊明并非首盜,或并非同夥,将如之何予原審官以處分。
即以究出别案為畏途,即有犯供,亦皆删去矣。
别案終無明确之日。
若免其處分,又與原供大相岐異。
防一弊,即生一弊,雖定千百條例,終無當也。
□盜犯供出行劫别案,是因一案而數案倶破,暫緩正法,題明歸于彼案審結,自屬正辦。
若慮盜犯狡供,希圖藉案遷延,将現犯即行正法,後獲之犯,設供詞彼此岐異,即有礙難辦理者矣。
要在案情确實,原不在盜犯正法之遲早也。
強盜一,
但得(事主)财者,不分首從,皆斬。
(雖不分贓亦坐。
其造意不行,又不分贓者杖一百,流三千裡。
夥盜不行,又不分贓者,杖一百)。
○若以藥迷人圖财者,罪同(但得财皆斬), ○若竊盜臨時有拒捕及殺傷人者,皆斬(監候得财不得财皆斬,須看臨時二字)。
因盜而奸者,罪亦如之(不論成奸與否,不分首從)。
共盜之人,不曾助力,不知拒捕殺傷人及奸情者,(審确)止依竊盜論(分首從,得财不得财)。
其竊盜事主知覺,棄财逃走,事主追逐,因而拒捕者,自依罪人拒捕律科罪 ○(于竊盜不得财本罪上加二等,杖七十。
毆人至折傷以上,絞。
殺人者斬。
為從各減一等。
凡強盜自首,不實不盡,隻宜以名例自首律内,至死減等科之,不可以不應從重科斷。
竊盜傷人自首者,但免其盜罪,仍依鬪毆傷人律論)。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修改。
乾隆五年,按強盜共謀不行,又不分贓,及造意不行,又不分贓者,律倶無明文,是以向來辦理,倶照窩主律内,造意不行,又不分贓者,杖一百,流三千裡,夥盜不行,又不分贓者,杖一百科斷。
但有成案,而無例款,殊屬疏漏,因増入注内。
條例 強盜一,強盜殺人、放火、燒人房屋、奸污人妻女、打劫牢獄、倉庫及幹系城池衙門,并積至百人以上,不分曾否得财,倶照得财律斬,随即奏請審決枭示(凡六項有一于此,即引枭示,随犯摘引所犯之事。
)若止傷人而未得财,首犯斬監候。
為從發新疆給官兵為奴。
如未得财,又未傷人,首犯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從犯杖一百,流三千裡。
此條系前明問刑條例,順治三年采《箋釋》語添入小注,并于首句殺下添傷字,雍正三年删定。
謹按。
打劫牢獄,與刦囚律參看。
□幹系衙門與行竊衙署例參看。
但得财者,皆斬。
律本從嚴,此例不分得财亦斬,并加枭示,則更嚴矣。
而未得财傷人,止以一人問斬,其餘均無死罪,未解其故,亦與不分首從之律意不符。
□乾隆四年,刑部議覆安徽巡撫孫國玺,咨稱強盜殺人等項,如系盜首下手行兇,将盜首斬枭,如系夥盜下手行兇,即将下手行兇之夥盜,并造意糾約以緻夥盜殺人放火之盜首,均拟斬枭。
其傷人未得财首犯斬候,是否以原起意之人為首,抑系以下手之人為首,并未叙明。
竊謂未得财,又未傷人,其首從自易分别。
傷人而未得财,若以下手之人為首問斬,起意之犯與随同上盜并未動手者,均拟遣罪,且将首犯以為從論,似嫌未協。
若以起意之人為首,下手傷人與未經動手者,一體拟遣,亦嫌輕縱,且例文明言,首犯斬監候,為從發遣為奴,與下首犯問遣,從犯問流,同一文義,似不論何人下手傷人,均應将起意之犯拟斬,自系嚴懲首惡之意,與奪犯傷差等例,亦屬相符。
第近來辦理搶奪案件,均以下手之人為首,并不以起意糾搶之人為首。
設有盜犯二人刃傷事主,二人并未得财,在搶案,尚應将下手之犯,均拟死罪,盜案較搶奪為重,祗将首犯一人拟斬,較之搶案辦理反輕,似應将首犯及下手傷人之犯,均問礙【拟?】斬候,餘倶發遣為奴,庶無窒礙。
即如用藥迷人未得财之案,例以首先傳授藥方及下手用藥迷人之犯,均拟斬候。
此例何獨不然。
再,査圖财害命案内,傷人未死而得财一層,為首斬候,為從刃傷及折傷以上絞候,亦系以起意之人為首。
此處以起意之人為首,自無疑義,未便牽引搶奪例文,緻多窒礙。
如謂起意者,祗圖得财,并無傷人之心,未便寛下手而獨嚴起意。
彼奪犯殺傷差,又何以起意之人為首耶。
強盜一,凡響馬強盜執有弓矢軍器,白日邀劫道路,贓證明白者,倶不分人數多寡,曾否傷人,依律處決,于行劫處枭首示衆。
(如傷人不得财,首犯斬監候。
為從發新疆給官兵為奴。
如未得财,又未傷人,首犯發新疆給官兵為奴。
為從杖一百,流三千裡。
)其江洋行劫大盜,倶照此例,立斬枭示。
此例原系二條,一系前明問刑條例。
(萬暦二年九月,刑科給事中鄭嶽言,律有決不待時,秋後處決二款,如有拏獲響馬及大夥強盜百人以上,幹系城池衙門,贓證明白,實時奏請審決,不必概候決單。
從之。
)一系康熙五十年,刑部議覆安徽巡撫葉九思題,拏獲盜首羅七案内,題準定例,乾隆五年修并,嘉慶六年改定。
《輯注》。
響馬謂有響箭為号也,乘馬持械,白晝公行。
其罪重于強盜,故枭示以别之。
謹按。
此等類于搶奪,實強盜也。
不分人數多寡,則二人亦應斬枭矣。
搶奪律内小注所雲,人多而有兇器者,強劫也。
與此例互相發明,蓋謂系響馬則照此例,斬決枭示。
非響馬則仍照強盜本律斬決也。
豈得謂非響馬即不得以強盜論乎。
搶奪例内,各條明系強盜而仍以搶奪論,與此例頗覺參差。
觀此,益可知明律分強盜、搶奪為二門之非是。
□強盜應加枭示者,除殺人放火六項外,又有響馬及江洋大盜,舊例共計八項,後又添入爬越入城行劫。
糾夥行劫官帑,行劫漕船。
糧船水手行劫殺人。
山東省結撚結幅強劫得贓。
川省差役掃通案内,虜掠人口等情。
兵役起意為盜,廣東、廣西二省,行劫後複将事主人等捉回勒索。
京城盜犯,粵東行劫,夥衆四十人以上等六項,斬枭之犯日多立決,尚不足蔽辜矣。
強盜一,強盜内有老瓜賊,或在客店内用悶香藥面等物迷人取财,或五更早起,在路将同行客人殺害。
此種兇徒,拏獲之日,務必究緝同夥,并研審有無别處行劫犯案,不得将該犯解往他處,于被獲處監禁。
俟關會行劫各案确實口供到日,審明具題。
即于監禁處,照強盜得财律,不分首從皆斬,仍知照原行劫之處,張挂吿示,谕衆知之。
此例原系二條,均系雍正五年定例,乾隆五年修并。
謹按。
上一層與用藥迷人取财相等,下一層與圖财害命相等,而治罪尤嚴,以其為老瓜賊也。
因系慣作此事,所犯不止一案,是以從嚴懲辦。
從前眞正強盜,尚分别法所難宥及情有可原,拟以斬決發遣。
而此條終未修改,可知此條所雲,均系積慣匪徒,與強劫僅止一次者不同,猶之竊盜門内。
另有積匪、猾賊一類是也。
□明火持械,撞門入室,劫取财物,謂之強盜。
響馬則白日在道路邀劫者也。
江洋大盜則在水路邀劫者也。
與強盜相等,而治罪尤嚴。
此老瓜賊又是一等名目,蓋非強盜,而類于強盜者也。
與丢包掉竊之以搶奪論同意,現在并無此等案件。
今昔情形不同,此其一矣。
與下用藥迷人一條,盜賊窩主一條,及傳授技藝在家分贓一條,參看。
強盜一,事主呈報盜案失單,須逐細開明。
如贓物繁多,一時失記,準于五日内續報,該地方官,将原報、續報縁由于招内聲明。
至獲盜起贓,必須差委捕員眼同起認。
如捕役私起贓物,或借名尋贓,逐店搜察,或囑賊誣扳指稱收頓,或将賊犯己物作贓,或買物栽贓,或混認瞞贓等弊事發,除捕役照律例從重問拟外,其承問官不嚴禁詳審,該督撫不嚴饬題參者,一并交部議處。
此例系康熙年間現行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
事主冒開贓物,杖八十。
□捕役私自搜贓以緻中飽,與盜同科。
見竊盜瞞贓,即克留盜贓也。
混認栽贓則情近誣陷矣,然容有混認栽贓,而盜犯仍系确實者。
此例專為盜贓而設,并不為捕役罪名而設。
縁誣良為盜,自有治罪本例故也。
參看自明。
□此愼重贓物,仍系愼重盜案之意。
蓋盜案以贓為憑,贓眞則盜确,一經審實,即可立置重典。
若贓不眞,則所獲之盜,恐亦未盡确實。
例内失單不許補報。
起贓必委捕官,私起贓物有禁,逐店搜察有禁,以及囑賊妄扳收贓,将賊己物作贓,并栽贓瞞贓等弊,均照例治罪,皆為眞贓而設也。
至捕役所犯情罪輕重不同,當随事比照律例定拟,故不着其罪。
即如私起贓物,未必即有情弊,未必即非眞贓,而猶不準行将賊己物作贓,囑賊扳人收贓,則盜眞而贓假矣。
瞞贓恐出盜罪,栽贓恐入盜罪,逐店搜査,非但贓不眞确,更恐擾累良善矣。
處分例地方呈報強劫盜案,責令州縣印官,不論遠近,無分風雨,立即會同營汛,飛赴事主之家,査驗前後出入情形,有無撞門毀戸,遺下器械、油撚之類。
事主有無拷燎,捆劄傷痕。
并詳訊地鄰、更夫、救護人等,有無見聞影響,當場訊取确供。
倶填注通報文内,詳明該管上司,傥印官不親詣査驗,捏餙填報,照溺職例議處。
該管上司不掲報者,均照徇庇例議處雲雲。
此條系雍正五年,律例館奏準定例,乾隆五年,以系該管地方官處分,已載入《吏部《處分則例》并無治罪之例,因将此條删去。
□應與此例參看。
強盜一,事主呈報盜情,不許虛誣捏飾。
傥有并無被劫而謊稱被劫,及以竊為強,以奸為盜者,倶杖一百。
以人命鬪毆等事報盜者,其本身無罪,亦杖一百。
若本有應得之罪,重者,照本罪從重問拟。
本罪輕者,加一等治罪。
若奸棍豪紳憑空捏報盜竊藉以陷害平人,訛詐印捕官役者,照誣吿人死罪未決律,杖一百,流三千裡,加徒役三年。
甲長鄰佑扶同者,各照事主減一等治罪。
此例原系二條,一系康熙年間現行例,雍正三年修改。
一系雍正五年遵旨議準定例,乾隆五年修并,嘉慶十九年改定。
謹按。
嘉慶十九年修例按語雲,誣吿人死罪未決律,系拟流加徒,并非問拟發遣雲雲。
不知原例之問遣,猶發配雲爾,非外遣也,況犯罪免發遣,見于律目,豈專指外遣言之乎。
□無被劫而謊稱被劫,則全虛矣。
以竊為強,以奸報盜,不過以輕事報作重事耳,似應稍為區别。
若指定竊盜及犯奸人之姓名,則又系誣吿矣。
誣輕為重,自有本律可引,不必拘定此例。
□重似謂重于杖一百,輕似謂輕于杖一百也。
□捏報盜劫陷害平人,即系誣良為盜,與誣吿門内治罪之處不符。
此條專為謊報而設,系以虛為實也。
下條專為諱盜而設,系以實為虛也。
末段參看誣吿門。
強盜一,地方文武官員因畏疏防承緝處分,恐吓事主,抑勒諱盜,或改強為竊者,均照諱盜例革職。
承行書辦,杖一百。
若抑勒苦累事主緻死,或刑傷至笃廢者,除革職外,照故勘平人律治罪。
該管司、道、府、廳、州,縣不行査報,督撫不行査參者,倶交部照例議處。
如有奸民以竊報強,挾制官長,希圖誣良索詐者,許州縣官詳明督撫,另委别州縣査訊,照例辦理。
此條系雍正五年例,乾隆三十五年改定。
處分例州縣官諱盜不報,及諱強為竊者,倶革職。
督撫、道員、府、州及捕盜同知通判等官扶同徇隐,倶降三級調用(倶私罪)。
如系失于覺察,同城之府、州、廳員降二級調用,道員降一級調用,督撫罰俸一年。
不同城在百裡以内者,府、州、廳員降一級調用,道員降一級留任,督撫罰俸六個月。
不同城在百裡以外者,府、州、廳員降一級留任,道員罰俸一年,督撫罰俸三個月(倶公罪)。
謹按。
諱盜之事不少,而諱盜之案并不多見。
至另委别州縣訊辦,則更屬絶無僅有矣。
奸民以竊報強,挾制官長,已見上條,系屬重複。
強盜一,凡竊盜等事,責令該地保、營汛兵丁分報各衙門、文武員弁協力追拏。
如地保、汛兵通同隐匿不報,及地保已報文職,而汛兵不報武弁,或汛兵已報武弁,而地保不報文職者,均杖一百。
若首報遲延,杖八十。
此條系雍正八年例,道光十二年改定。
謹按。
此例系兼指強竊而言,首句專言竊盜,未能赅括,且載在強盜門内,不應獨言竊盜。
□前二條,一言事主謊報之罪,一言文武官諱盜之罪。
此條言地保、汛兵隐匿不報之罪。
第上二條均專指強盜而言,未及竊盜。
此條則雲竊盜等事,自系兼強盜在内,惟究未詳晰指明,殊嫌含混。
且此例重在協力追拏一句。
蓋方被盜之時,事主不及呈報地保、汛兵一經聞見,即當飛報文武衙門,庶盜犯可冀速獲,不至遠揚之意。
若系竊盜,則事主尚未知覺、地保、汛兵何從先行分報耶。
似應将例首改為強盜等案,地保及營汛兵丁一有見聞,立即分報雲雲。
唐律鄰裡被強盜勢力不能赴救者,速吿随近官司。
若不吿者,以不救助論,杖一百,竊盜減二等。
明律不載此例,與唐律之意相符,應與下鄰佑知而不協拏一條參看。
強盜一,爬越入城行劫,罪應斬決者,加以枭示。
失察越城之官員兵丁分别參處,責革。
此條系嘉慶二十一年,刑部議覆福建巡撫王紹蘭審題漳浦縣盜犯魏粹等,聽從逸盜陳玉泉越城行劫蔡本猷當鋪一案,奉旨恭纂為例。
謹按。
此即斬枭六項例内所雲幹系城池也,似應并于彼條之内,或于幹系城池下注明,如爬越入城行劫之類。
強盜一,凡投首之賊。
借追贓名色,将平人捏稱同夥,或挾雠扳害,或索詐财物,不分。
首從、得财與未得财,皆斬,立決。
此條系康熙年間現行例。
謹按。
強盜不準自首各項,均系指上盜時情罪較重而言,此則言投首時所犯之罪也。
蓋自首各犯均系有悔罪之心,故得原情量減,今反扳害平人是直以自首為陷人之階矣。
已得幸免從輕,而平人反受重禍,刁詐殊甚,仍拟斬決,亦系不準首之意也。
強盜一,凡拏獲盜犯到案,即行嚴訊,如有供出行劫别案,訊明次數、贓物,取具确供。
其在本省他邑者,即行通詳該督撫,無論他邑有無拏獲盜犯,總于贓物査起。
事主認領之後,提解來省,并案審拟具題,将該犯即行正法。
若系供出鄰省之案,其夥盜已獲者,應令該督撫關査明确,首從絶無疑義者,詳悉聲明,題請即行正法。
如鄰省夥犯未獲,現獲之犯或任意抵頼,系彼案盜首而供為同夥,将來後獲之犯或本系盜首,因同夥已經正法,轉推已決者為首犯,不無避重就輕之弊,應令各督撫詳加研鞫,務得實情,其無前項情弊者,不必虛拟罪名,另案具題,即于本案聲明題請正法,傥行査被盜之州縣有指已正法之盜作為首盜,或盜數未足作為夥盜,希圖銷案及州縣彼此行査盜犯口供,不即詳細訊明關覆,以緻案件不能完結者,該督撫査明題參,交部分别議處。
此例原系二條,倶系雍正二年,九卿議準定例,五年修改(按,首條訊出行劫别案,取具确供申報一層,彼此供同即行審結一層,别案罪重,聽彼案審明歸結一層,彼案未獲一人提省監禁一層,以下方言地方官捏指及關覆遲延之事。
次條供出别案關取口供一層,兩案罪名相等,或此重彼輕一層,此輕彼重而供情明确一層,上三層皆無庸提審解質者也,下層方專指必須解質而言。
此二例頗覺明晰,後愈改而愈不及矣)。
乾隆五年修并(按,彼此供同,不必往返提訊一層,别案夥盜未獲一人,聲明待質一層,情罪相等,于本處完結,此輕彼重,解歸罪重處審結一層,與原例均屬相符,惟第二層原例系提省監禁,第三層原例系在被獲處正法耳,後仍改歸原例)。
三十一年删定(按,二十九年議準之例見下條,并因有不準監候待質、谕旨,是以删去監禁一層)。
謹按。
在本省者,無論别案有無獲犯,均提省審拟。
在鄰省者,分别夥盜已獲、未獲,均于本案聲明題結,總系不令解歸别案審結之意。
惟結夥行強必非一人,而罪名亦有輕重,現獲之犯,在此案系情有可原,别案系法無可貸,别案又未獲一人,原例監禁待質,即為此也。
此例删去待質一層。
而又不叙明辦法,祗雲詳加研鞫務得實情,亦空言耳。
假如供出别案系某人為首,将來拏獲某人,訊明并非首盜,或并非同夥,将如之何予原審官以處分。
即以究出别案為畏途,即有犯供,亦皆删去矣。
别案終無明确之日。
若免其處分,又與原供大相岐異。
防一弊,即生一弊,雖定千百條例,終無當也。
□盜犯供出行劫别案,是因一案而數案倶破,暫緩正法,題明歸于彼案審結,自屬正辦。
若慮盜犯狡供,希圖藉案遷延,将現犯即行正法,後獲之犯,設供詞彼此岐異,即有礙難辦理者矣。
要在案情确實,原不在盜犯正法之遲早也。
強盜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