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例存疑卷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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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三年修改,其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
從駕稽違:巻首 凡(巡幸)應(扈)從車駕之人,違(原定之)期不到及從而先回還者,一日笞四十,毎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職官有犯,各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徒一年)。
○若從車駕行而逃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
職官,絞(監候)。
○親管頭目故縱(不到、先回、在逃)者,各與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
失覺察者,減三等。
罪止杖一百,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删定,其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
條例 從駕稽違一,凡八旗正身随車駕行而脫逃者,發黒龍江等處當差,官馬盤費照數追繳。
此條系乾隆十八年總理行營王大臣等奏準定例,三十三年删改。
謹按。
此指八旗兵丁而言,不便充軍,故發黒龍江當差也。
《督捕則例》二條 一,另戸滿洲、蒙古、漢軍閑散旗人,逃走或實因病迷一月以内投回者,免罪。
被獲者,鞭一百,仍準挑差。
如已逾一月,無論投回、拏獲,均銷除旗檔為民雲雲。
一,派往各省駐防滿洲兵丁,臨行自京脫逃及中途脫逃被獲者,削除旗籍,責八十闆,帶鎖發伊犂充當歩甲苦差雲雲。
謹按。
旗人一經脫逃,即應銷檔。
随車駕行脫逃情節尤重,應否銷檔,此例并未叙明,縁爾時旗人犯罪多不銷檔,是以例不載入也。
直行禦道:巻首 凡午門外禦道至禦橋,除侍衛官軍導從車駕出入,許于東西兩旁行走外,其餘文武百官軍民人等(非侍衛導從),無故于上直行,及辄度禦橋者,杖八十。
若于宮殿中直行禦道者,杖一百。
守衛官,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
失覺察者,減三等。
若于禦道上橫過,系一時經行者,不在禁限。
(在外衙門龍亭,儀杖已設而直行者,亦準此律科斷。
)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而無在外衙門數語。
乾隆五年據總注増入。
條例 直行禦道一,凡至下馬牌不下而竟過者,笞五十。
看守人役失于防範者,笞四十。
此條系康熙年間定例。
謹按。
此補律之未備也。
□車駕過陵及守陵官民入陵者,百歩外下馬,違者以大不敬論。
見盜園陵樹木,與此條參看。
直行禦道一,凡遇祭祀日期,随聖駕前引後護之大臣及侍衛,并有執事官員拜唐阿等,于午門外騎馬前去時,頭等大臣令跟役三人,二等大臣令跟役二人,三等以下侍衛官員及拜唐阿等倶令跟役一人,騎馬行走。
其無執事人等,倶不許騎馬。
如有多帶跟役前行,無執事官員人等妄亂行走者,除即行趕逐外,仍将多帶跟役行走并不應行走官員,指名參奏,照違制律治罪。
此條系乾隆三十四年大學士尹繼善等議覆江南道監察禦史胡翹元條奏定例,嘉慶六年改定。
謹按。
與失儀門。
聖駕出入一條參看,彼條系派委司官及歩軍校嚴加巡査,此條并無稽査之人,是否由糾儀禦史指名參奏,記考。
□嘉慶五年七月初三日欽奉上谕,近年以來,随扈大臣官員所帶跟役在午門外騎馬者過多,此皆日久因循,無人稽核所緻。
嗣後凡遇祭祀,駕出午門,所有随從大臣官員着交護軍統領査察,如有例外多帶人數者,即行據實嚴參,照違制律治罪等因。
見吏部《處分則例》儀制門,應參看。
再,上谕系一品、二品、三品以下侍衛官員等,例内頭等、二等、三等字樣應一并修改。
□明晰分别頭二三等系國初定制。
内府工作人匠替役:巻首 凡諸色(當班)工匠(辨驗貨物各)行人(役),差撥赴内府及内庫工作,若不親身關牌入内應役,雇人冒(己)名(關牌)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雇工錢入官。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修改,其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乾隆五年删定。
宮殿造作罷不出:巻首 凡宮殿内造作,所(管官)司具工匠姓名,報(所入之處)門官及守衛官,就于所入門首,逐一點(姓名)視(形貌),放
從駕稽違:巻首 凡(巡幸)應(扈)從車駕之人,違(原定之)期不到及從而先回還者,一日笞四十,毎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職官有犯,各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徒一年)。
○若從車駕行而逃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
職官,絞(監候)。
○親管頭目故縱(不到、先回、在逃)者,各與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
失覺察者,減三等。
罪止杖一百,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删定,其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
條例 從駕稽違一,凡八旗正身随車駕行而脫逃者,發黒龍江等處當差,官馬盤費照數追繳。
此條系乾隆十八年總理行營王大臣等奏準定例,三十三年删改。
謹按。
此指八旗兵丁而言,不便充軍,故發黒龍江當差也。
《督捕則例》二條 一,另戸滿洲、蒙古、漢軍閑散旗人,逃走或實因病迷一月以内投回者,免罪。
被獲者,鞭一百,仍準挑差。
如已逾一月,無論投回、拏獲,均銷除旗檔為民雲雲。
一,派往各省駐防滿洲兵丁,臨行自京脫逃及中途脫逃被獲者,削除旗籍,責八十闆,帶鎖發伊犂充當歩甲苦差雲雲。
謹按。
旗人一經脫逃,即應銷檔。
随車駕行脫逃情節尤重,應否銷檔,此例并未叙明,縁爾時旗人犯罪多不銷檔,是以例不載入也。
直行禦道:巻首 凡午門外禦道至禦橋,除侍衛官軍導從車駕出入,許于東西兩旁行走外,其餘文武百官軍民人等(非侍衛導從),無故于上直行,及辄度禦橋者,杖八十。
若于宮殿中直行禦道者,杖一百。
守衛官,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
失覺察者,減三等。
若于禦道上橫過,系一時經行者,不在禁限。
(在外衙門龍亭,儀杖已設而直行者,亦準此律科斷。
)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而無在外衙門數語。
乾隆五年據總注増入。
條例 直行禦道一,凡至下馬牌不下而竟過者,笞五十。
看守人役失于防範者,笞四十。
此條系康熙年間定例。
謹按。
此補律之未備也。
□車駕過陵及守陵官民入陵者,百歩外下馬,違者以大不敬論。
見盜園陵樹木,與此條參看。
直行禦道一,凡遇祭祀日期,随聖駕前引後護之大臣及侍衛,并有執事官員拜唐阿等,于午門外騎馬前去時,頭等大臣令跟役三人,二等大臣令跟役二人,三等以下侍衛官員及拜唐阿等倶令跟役一人,騎馬行走。
其無執事人等,倶不許騎馬。
如有多帶跟役前行,無執事官員人等妄亂行走者,除即行趕逐外,仍将多帶跟役行走并不應行走官員,指名參奏,照違制律治罪。
此條系乾隆三十四年大學士尹繼善等議覆江南道監察禦史胡翹元條奏定例,嘉慶六年改定。
謹按。
與失儀門。
聖駕出入一條參看,彼條系派委司官及歩軍校嚴加巡査,此條并無稽査之人,是否由糾儀禦史指名參奏,記考。
□嘉慶五年七月初三日欽奉上谕,近年以來,随扈大臣官員所帶跟役在午門外騎馬者過多,此皆日久因循,無人稽核所緻。
嗣後凡遇祭祀,駕出午門,所有随從大臣官員着交護軍統領査察,如有例外多帶人數者,即行據實嚴參,照違制律治罪等因。
見吏部《處分則例》儀制門,應參看。
再,上谕系一品、二品、三品以下侍衛官員等,例内頭等、二等、三等字樣應一并修改。
□明晰分别頭二三等系國初定制。
内府工作人匠替役:巻首 凡諸色(當班)工匠(辨驗貨物各)行人(役),差撥赴内府及内庫工作,若不親身關牌入内應役,雇人冒(己)名(關牌)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雇工錢入官。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修改,其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乾隆五年删定。
宮殿造作罷不出:巻首 凡宮殿内造作,所(管官)司具工匠姓名,報(所入之處)門官及守衛官,就于所入門首,逐一點(姓名)視(形貌),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