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例存疑卷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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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佛經,茹素邀福,并無學習邪教,捏造經咒傳徒斂錢惑衆者,不得濫用此例。

     此例原系二條,倶系前明問刑條例,雍正五年、乾隆三十六年修改(按舊例,有探聽事情及舍給應禁軍器二項,是年删去,則一經窩藏接引,即應近邊充軍矣),嘉慶六年修并(按十人以上,系專指稱為善友求讨布施一項而言,若不及十人,本犯尚不問充軍,豈有将窩藏接引者拟以充軍之理,似可無庸添入。

    若窩藏接引、燒煉丹藥及邪教,為從是否亦分别十人上下,尚未分明),嘉慶二十年改定。

     謹按。

    為首絞候,律有明文,是以專言為從之罪。

    惟下條,傳習白陽等邪教,習念荒誕不經咒語,拜師傳徒惑衆者,又有絞決之文,似應參看。

     □一切左道異端,捏造經咒邪術傳徒惑衆者,絞候(此律文也)。

    學習白陽、八卦等邪教,習念咒語,拜師傳徒惑衆者,絞決。

    學習紅陽各項教會,拜師授徒并無傳習咒語者,拟遣(此例文也)。

     □燒煉丹藥若不至京,自不在充軍之列矣。

     □異端法術醫人緻死,見庸醫殺人,應參看。

     禁止師巫邪術一,邪教惑衆,照律治罪外,如該地方官不行嚴禁,在京五城禦史、在外督撫徇庇不行糾參,一并交與該部議處。

    旁人出首者,于各犯名下并追銀二十兩充賞。

    如系應捕之人,拏獲者,追銀十兩充賞。

     此條系康熙年間刑部、禮部議覆台臣顧題準定例,雍正三年删改。

     謹按。

    此專為地方官不行嚴禁而設。

     □追銀充賞,猶是嚴禁之意。

     禁止師巫邪術一,凡有奸匪之徒,将各種避刑邪術私相傳習者,為首教授之人,拟絞監候。

    為從學習之人,杖一百,流三千裡。

    若事犯到官,本犯以邪術架刑者,照規避本罪律遞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裡。

    其犯該絞斬者,仍照本罪科斷。

    至事犯到官,本犯雇人作法架刑者,亦照以邪術架刑例治罪,并究出代為架刑之人,照詐教誘人犯法與犯人同罪律,至死減一等。

    得贓,照枉法從重論。

    保甲鄰裡知而容隐不首者,照知而不守本律,笞四十。

    地方官不行査拏者,照例議處。

     此條系雍正十一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

    奸徒之不敢公然為匪者,官法制之耳,若熟悉避刑之邪術,則有所恃而無恐,亦複何事不可為耶。

    此等似應重懲。

     □邪術避刑,最為奸民之尤,原例問拟絞候,本極平允,無故改為流徒以下,似嫌太輕。

     禁止師巫邪術一,私刻《地畝經》及占驗推測、妄誕不經之書,售賣圖利,及将舊有書闆藏匿不營銷毀者,倶照違制律治罪。

     此條系乾隆九年刑部議覆提督舒赫徳奏送兪在中等翻刻時憲書一案,附請定例。

     謹按。

    《地畝經》及《小通書》等書所載,均系農家占驗之語,與妖書大不相同,因内有甲子年來起大災等語,而乾隆九年适歳次甲子,故以為妖言耳。

    然祗科以滿杖,則與妖書罪名輕重懸殊矣。

    而又添入妄誕二字,何也。

    應與造妖書妖言條例參看。

     禁止師巫邪術一,各省遇有興立邪教哄誘愚民事件,該州縣立赴搜訊,據實通禀,聽院司按核情罪輕重分别辦理。

    傥有諱匿,辄自完結,别經發覺,除有化大為小、曲法輕縱别情嚴參懲治外,即罪止枷責。

    案無出入,亦照諱竊例從重加等議處。

     此條系乾隆四十六年湖北巡撫鄭大進條奏定例。

     謹按。

    邪教案犯并無應拟枷責罪名,湖北省有僅借好善之名诓騙香錢,與實在邪教有間者,應酌量枷責,完結成案,是以定有比例。

     □罪名雖輕而題目甚大,故不準自行完結也。

    乃甫經十年,而川楚教匪大肆猖獗,可見認眞査辦者絶少,例亦徒虛設耳。

     禁止師巫邪術一,凡傳習白陽、白蓮、八卦等邪教,習念荒誕不經咒語,拜師傳徒惑衆者,為首,拟絞立決。

    為從,年未逾六十及雖逾六十而有傳徒情事,倶改發回城,給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為奴。

    如被誘學習,尚未傳徒,而又年逾六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