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例存疑卷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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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律之一祭祀
祭享
毀大祀邱壇
緻祭祀典神祗
歴代帝王陵寝
亵涜神明
禁止師巫邪術
祭享:巻首
凡天地、社稷大祀及廟享,所司(太常寺将祭則先緻齋,将齋則先誓戒、,将戒則先吿示)不将祭祀日期預先吿示諸衙門(知會)者,笞五十。
因(不吿示)而失誤行事者,杖一百。
其已承吿示,而失誤者,罪坐先誤之人(亦杖一百)。
○若(傳制與百官齋戒)百官已受誓戒,而吊喪問疾、判署刑殺文書,及預筵宴者,皆罰俸一月。
其(所司)知(百官)有缌麻以上喪、或曾經杖罪,遣充執事,及令陪祀者,罪同。
不知者不坐。
若有喪有過,不自言者,罪亦如之。
其已受誓戒人員,散齋(于外)不宿淨室,緻齋(于内)不宿本司者,并罰俸一月。
○若大祀,牲牢玉帛黍稷之屬,不如法者,笞五十。
一事缺少者,杖八十。
一座全缺者,杖一百。
○若奉大祀(在滌之)犧牲主司(犧牲所官)餧養不如法,緻有痩損者,一牲笞四十。
毎一牲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因而緻死者,加一等。
○中祀有犯者罪同。
(餘條準此)。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雍正三年修改。
條例 祭享一,凡郊祀,齋戒前二日,太常寺官宿于本司,次日具本奏聞,緻齋三日,次日進銅人傳制谕文武官,齋戒不飲酒,不食蔥韭薤蒜,不問病,不吊喪,不聽樂,不理刑,不與妻妾同處。
定齋戒日期,文武百官先沐浴更衣,本衙門宿歇。
次日聽誓戒,畢,緻齋三日。
宗廟、社稷亦緻齋三日,惟不誓戒。
此條系前明《會典》。
謹按。
齋戒例止不飲酒不食蔥韭薤蒜,此古法也。
故葷字從草,與居喪不食肉自是兩事。
□銅人,高二尺五寸,手執牙笏,書緻齋于簡,太常寺進緻于齋所。
祭享一,大祀前三月,以犧牲付犧牲所滌治如法。
中祀前三十日滌之。
小祀前十日滌之。
大祀,祭天地,太社,太稷也。
廟享,祭太廟,山陵也。
中祀,如朝日夕月、風雲、雷雨、嶽鎮、海涜及歴代帝王、先師、先農、旗纛等神。
小祀,謂凡載在祀典諸神。
惟帝王陵寝及孔子廟則傳制特遣。
此條系前明舊例(《通考》雲,洪武初年定)。
謹按。
此及上條均與刑名無幹。
□大祀以下,似應分注于律内。
□《戸部則例》雜支門祭祀銀款,直省祭祀倶在于地丁及存公等項銀内動支。
一切祭品照依圖制恭備,如同日緻祭,其祭品不得彼此那用,違者,照違制律處分。
□《處分則例》同此有關罪名者,而刑例反未載入,自系遺漏。
删除例一條 一,毎年八月二十七日恭値至聖先師孔子誕辰,内外文武各官以及軍民人等應緻齋一日,不理刑名,禁止屠宰。
謹按。
四月八日不理刑名,見死囚覆奏待報。
此條删去而彼條猶存,以此條應敬載禮書,而彼條非禮書所應載也。
毀大祀邱壇:巻首 凡大祀邱壇而毀損者(不論故誤),杖一百,流二千裡。
壝門,減二等(杖九十,徒二年半)。
○若棄毀大祀神禦(兼太廟)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雖輕必坐)。
遺失及誤毀者,各減三等(杖七十,徒一年半。
如價値重者,以毀棄官物科)。
此仍明律,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
條例 毀大祀邱壇一,天地等壇内,縱放牲畜作踐及私種耤田外餘地,并奪取耤田禾把者,倶問違制,杖一百,牲畜入官,犯人枷号一個月發落。
此條系前明問刑條例,順治三年修改。
《輯注》曰,等則社稷太廟皆同。
謹按。
此例凡分三項,而問罪則同。
□私種即應滿杖。
餘地過多,自有侵占官田律矣。
□毀壞邊牆,見盜種官民田。
□大清門前、禦道等處作踐損壞,見工律?侵占街道。
毀大祀邱壇一,八旗大臣将本旗官員職名書寫傳牌,挨次遞
因(不吿示)而失誤行事者,杖一百。
其已承吿示,而失誤者,罪坐先誤之人(亦杖一百)。
○若(傳制與百官齋戒)百官已受誓戒,而吊喪問疾、判署刑殺文書,及預筵宴者,皆罰俸一月。
其(所司)知(百官)有缌麻以上喪、或曾經杖罪,遣充執事,及令陪祀者,罪同。
不知者不坐。
若有喪有過,不自言者,罪亦如之。
其已受誓戒人員,散齋(于外)不宿淨室,緻齋(于内)不宿本司者,并罰俸一月。
○若大祀,牲牢玉帛黍稷之屬,不如法者,笞五十。
一事缺少者,杖八十。
一座全缺者,杖一百。
○若奉大祀(在滌之)犧牲主司(犧牲所官)餧養不如法,緻有痩損者,一牲笞四十。
毎一牲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因而緻死者,加一等。
○中祀有犯者罪同。
(餘條準此)。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雍正三年修改。
條例 祭享一,凡郊祀,齋戒前二日,太常寺官宿于本司,次日具本奏聞,緻齋三日,次日進銅人傳制谕文武官,齋戒不飲酒,不食蔥韭薤蒜,不問病,不吊喪,不聽樂,不理刑,不與妻妾同處。
定齋戒日期,文武百官先沐浴更衣,本衙門宿歇。
次日聽誓戒,畢,緻齋三日。
宗廟、社稷亦緻齋三日,惟不誓戒。
此條系前明《會典》。
謹按。
齋戒例止不飲酒不食蔥韭薤蒜,此古法也。
故葷字從草,與居喪不食肉自是兩事。
□銅人,高二尺五寸,手執牙笏,書緻齋于簡,太常寺進緻于齋所。
祭享一,大祀前三月,以犧牲付犧牲所滌治如法。
中祀前三十日滌之。
小祀前十日滌之。
大祀,祭天地,太社,太稷也。
廟享,祭太廟,山陵也。
中祀,如朝日夕月、風雲、雷雨、嶽鎮、海涜及歴代帝王、先師、先農、旗纛等神。
小祀,謂凡載在祀典諸神。
惟帝王陵寝及孔子廟則傳制特遣。
此條系前明舊例(《通考》雲,洪武初年定)。
謹按。
此及上條均與刑名無幹。
□大祀以下,似應分注于律内。
□《戸部則例》雜支門祭祀銀款,直省祭祀倶在于地丁及存公等項銀内動支。
一切祭品照依圖制恭備,如同日緻祭,其祭品不得彼此那用,違者,照違制律處分。
□《處分則例》同此有關罪名者,而刑例反未載入,自系遺漏。
删除例一條 一,毎年八月二十七日恭値至聖先師孔子誕辰,内外文武各官以及軍民人等應緻齋一日,不理刑名,禁止屠宰。
謹按。
四月八日不理刑名,見死囚覆奏待報。
此條删去而彼條猶存,以此條應敬載禮書,而彼條非禮書所應載也。
毀大祀邱壇:巻首 凡大祀邱壇而毀損者(不論故誤),杖一百,流二千裡。
壝門,減二等(杖九十,徒二年半)。
○若棄毀大祀神禦(兼太廟)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雖輕必坐)。
遺失及誤毀者,各減三等(杖七十,徒一年半。
如價値重者,以毀棄官物科)。
此仍明律,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
條例 毀大祀邱壇一,天地等壇内,縱放牲畜作踐及私種耤田外餘地,并奪取耤田禾把者,倶問違制,杖一百,牲畜入官,犯人枷号一個月發落。
此條系前明問刑條例,順治三年修改。
《輯注》曰,等則社稷太廟皆同。
謹按。
此例凡分三項,而問罪則同。
□私種即應滿杖。
餘地過多,自有侵占官田律矣。
□毀壞邊牆,見盜種官民田。
□大清門前、禦道等處作踐損壞,見工律?侵占街道。
毀大祀邱壇一,八旗大臣将本旗官員職名書寫傳牌,挨次遞